房地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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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又稱樓宇按揭。是抵押的一種,属于不动产抵押。債務人交出房地產產權作借款保証,銀主信任物業價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
在中国大陆有些不动产抵押,有些则不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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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