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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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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又稱樓宇按揭。是抵押的一種,屬於不動產抵押。債仔交出房地產產權作借款保証,銀主信任物業價值,當債仔不履行債務時,銀主有權依法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1]

中國大陸有些不動產抵押,有些則不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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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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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