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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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又稱樓宇按揭。是抵押的一種,屬於不動產抵押。債務人交出房地產產權作借款保証,債權人信任物業價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1]
在中國大陸有些不動產抵押,有些則不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
[編輯]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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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