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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徵求意見/2025年仲裁委員會意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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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仲裁委員會意向調查
捷徑:WP:RFC/ACE2025
1 – 選舉規則  
2 – 仲裁方針  

背景

自2024年1月一來,中文維基百科就仲裁委員會相關話題展開了多輪討論,並最終於2024年11月選舉出第一屆仲裁委員會委員。然而當下仲裁委員會的部分職權和相關配置尚待釐清,故開啓本頁調查社群意見。望此次調查得出社群意見的最大公因數,正式確立仲裁委員會的職權和配置。

發起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1月28日 (二) 16:41 (UTC)

意向調查規則

時間表

  • 議案徵集期: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2月5日(AoE時間
  • 意見徵集期: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5日(AoE時間
  • 結果總結及公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2日(AoE時間
  • 改革正式生效:2025年3月13日 (一) 00:00 (UTC)
    • 部分議案若需進一步討論細節,則以此日期為共識確認,並往後討論細節而不論廢立。

注意事項

  • 參與資格:用戶須為自動確認用戶
  • 如果您不符合資格,也能夠留下意見供參考,但不會算進統計數字。
  • 符合參與資格的用戶均可提出新議案。
  • 符合參與資格的用戶可以使用傀儡賬號發言,惟須遵守傀儡方針。
  • 本次調查不是投票,參與者應在留下「支持」「反對」意見之餘解釋自己的意向。
  • 各議案並非採領先者當選的投票制度,參與者可在同一範疇支持多於一個議案。部分議案可能互相影響(如作為前設),請細心考量自己「即使不認同前設,但若前設獲得通過」的觀點才給予意見。
  • 留意見時務必簽名
  • 建議程序時可提供「支持試行」選項予有意觀望實際情況的用戶。

相關討論

結論

本次意向調查討論了選舉規則仲裁方針兩個仲裁委員會相關議題,共有10餘名用戶提供寶貴意見,感謝各位踴躍參與討論。

現(2025年3月5日 (三) 14:25 (UTC))總結部分已有明顯共識的議案:

1A – 選舉席位及當選標準
採納
大部分用戶認為可在2026年選舉中任命7席兩年任期仲裁員和6席一年任期仲裁員,但在此後換屆時席位均默認為兩年。
1B – 特別選舉
採納
討論用戶均認為可舉辦特別選舉。但在常規選舉開展前45天內出現的缺位應提早展開選舉,且補選席位的任期結束日期應隨原定梯次。
1Ba – 重選機制
不採納
除提議提案者外的用戶均認為不應讓既有仲裁員再進行一次特別選舉。
1C – 選舉委員會
需要進一步討論
討論用戶基本同意設立選舉委員會,但具體選舉方式仍需進一步討論。
1Ca – 選舉協調小組
無共識
部分用戶認為由仲裁委員會自行組建選舉協調小組可能有利益衝突之嫌。
1D – 選舉論述
採納
大部分用戶均同意可以撰寫選舉論述,其呈現形式與上次選舉相同。
1E – 選舉RFC
不採納
討論用戶均認為無需限定何時舉行RFC。社群如有RFC的需求時再議。
1F – 投票方式及監票人
採納
討論用戶均認為應硬性規定選舉方式為安全投票。
1G – 選舉時間表
採納
討論用戶基本同意將提名時長延長至兩週,一部分用戶認為不應延長提名期以遷就在提名期外接受提名的人。
1H – 選舉提問
採納
討論用戶均同意正式規範提問規則,部分用戶提議上一次選舉的非正式選舉規則也應一併轉正。
1I – 選舉宣傳
採納
討論用戶基本同意可在公告欄通知選舉相關信息,部分用戶認為應強制規定在投票開始的首個小時內用MassMessage通知選舉進行中,通知對象應為有資格投票且12月內有一個編輯的用戶。
2A – 允許仲裁委員會修改流程
採納
討論用戶基本同意於仲裁方針新增「流程修正」段落,部分用戶提議在公開發起流程修訂後再行公告。
2B – 制定高風險話題
採納
討論用戶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個案制定高風險話題,關於仲裁委員會制定高風險話題的流程仍需進一步討論。
2C – 結案條件等的用詞問題
需要進一步討論
討論用戶尚未就結案條件達成一致,具體方案仍需交付仲裁委員會進一步討論。

共識存疑討論維持開放留言,或會稍後重啟收集更多意見。

意向調查主持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3月5日 (三) 14:25 (UTC)[回覆]

議題1:選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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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情況

社群於2024年9月便已通過了一份臨時選舉規則。然自仲裁委員會選舉預討論開啟後這份規則遭受非議頗多,選舉過程中亦有頗多規則未能涵蓋之情況發生。

該議題主要針對臨時選舉規則出現的爭議點和之前討論中未能涵蓋之情況進行意見收集,並在調查結束後擬定一份正式的仲裁委員會選舉規則供社群參考。

議案1A:選舉席位及當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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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根據臨時選舉規則,目前選舉出來的10名仲裁員均為一年任期。但在這份規則中並沒有關於分配委員會席位的規定,且有意願表明應在正式的選舉規則中加入此部分規則。另外根據這次的選舉結果,關於仲裁員的當選標準也待須討論。

建議措施及說明

參照英文維基百科的席位設置,建議將仲裁委員會的席位擬定為7席任期為兩年和6席任期為一年。當選標準則分別為50%(一年)和60%(兩年)。

意見(議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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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問:提案人是建議只是2025年年末的第二屆仲裁委員會選舉選舉7+6,然後2026年6席位重選時就兩年任期(形成梯次機制);還是建議仲裁委員會法定席位就訂為7+6,六個席位未來重選也只是一年任期?若為前者則支持;若為後者則反對。--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25 (UTC)[回覆]
    能否說明一下您反對後者的理由。--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5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席次限制為13席是運作上的限制,不可能50個人達到50%以上就50個人都成為仲裁委員;反之在13席當中限制6席就算達到60%也只能當一年就相當不公平,沒什麼理由要不讓達到60%且在合理運作人數範圍內的當選人也當兩年。--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34 (UTC)[回覆]
    支持前者。近似國會每隔半屆改選(約)一半。可減少單次選舉改選席位數,避免候選人數不足、魚目混珠、泥沙俱下——過往經驗證明,提名周期分散、增加/頻密,可增加單位時間內提名人數。另外,維基百科不是一國終審法院,不必事事都有定論;即使要有定論,一票之差的定論也難以服衆。所以仲裁員總數不必拘泥於奇數,每次選舉6人或7人,仲裁員法定總數12人或14人也未嘗不可。--— Gohan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3 (UTC)[回覆]
    人數確實不必拘泥於奇數。避免八票判合憲、九票判違憲,七人投合憲八人投違憲之類的重大規則漏洞即可。--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8 (UTC)[回覆]
  • 傾向於梯次機制,但另一個潛在的問題是未來重選的6席此後的任期如果同樣為兩年,那當選標準是50%還是60%。還有一個潛在的問題是60%的當選標準是否過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39 (UTC)[回覆]
  • 我的想法與路西法人的意見比較相似(或者說完全一樣?):第二屆選舉應只選出7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按支持率排序),之後選舉不限,但兩年任期必須有60%支持率。這樣重選的時候會錯開,需要填補的席位就不是整整13個。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07 (UTC)[回覆]
  • 英文選制過於複雜,我認為不必多按支持率分類席次,直接分期改選即可。至於怎麼分、支持率要幾成以及非足額輪替問題等,先看看社群意見。另外仲委會委員可以連任嗎?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但希望允許連任,因為本站人才相對並不是很多,總是強制隔一任再選就有些過於做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2日 (日) 16:27 (UTC)[回覆]
  • 英文版的規定是每年最多選出8名兩年期仲裁員,如果空位不夠8個那麼只選出7個,多於8個剩下的用一年期仲裁員補上。如果沒有仲裁員辭職那麼可能所有仲裁員都是兩年期。--GZWDer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3:39 (UTC)[回覆]
  • (~)補充:相比「每席任期2年、每年改選(約)一半」,「每席任期1年、每半年改選(約)一半」更佳:可在仲裁委員會起步階段加速換血、淘汰不適任者;每年分開兩段時間提名也比只有一段時間提名招攬更多人參選。連任限制可維持不變,也可改爲連任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Gohan 2025年2月11日 (二) 04:28 (UTC)[回覆]
    如果改為半年一選的話,以目前的請求頻率我認為在兩次大選的空隙時間很難考察當選仲裁委員的能力。兩周的提名時間足夠有意願參選的人思考是否參選,沒必要通過提高選舉頻率來呼籲人們參選。--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1日 (二) 14:02 (UTC)[回覆]
    兩周倒非關鍵;關鍵是有人就是不會或不樂意在10月中下旬報名、11月上旬答詢,而更有閑心在4-5月這樣做。過去不乏在拒絕參選的半年後應允參選的事例。仲裁員完整任期一年制,考察時間與目前任期(一年)相等;而在#議案2D:仲裁程序修訂規範化、透明度及追溯力實現後,亦可透過仲裁程序修訂概況的公佈,考察各仲裁員的仲裁觀念。--—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30 (UTC)[回覆]
    將可能由於各種原因未能於10月中下旬報名而於4-5月報名的緣由簡化為「比起10-11月更喜歡4-5月」這一個緣由,在下認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論據。更何況閣下之前的論述中一直在強調「改成一年/半年有什麼好處」而不是論述「為什麼我們要改成一年/半年(目前的二年/一年任期有什麼問題)」。--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3日 (四) 10:05 (UTC)[回覆]
    前一點可受公評。後一點有失公允:我在2月11日即已論述每年分開兩段時間提名也比只有一段時間提名招攬更多人參選」;4-5月只是對照10-11月作出簡單計算,舉例以強調一年制的好處,二者一脈相承;選舉當然不必在4-5月、10-11月,舉例罷了。況且,仲裁員本是一年任期制,依閣下的邏輯反而是閣下需要首先提出一年制有何問題。--—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10:32 (UTC)[回覆]
    「仲裁員本是一年任期制」一說並不準確:本屆仲裁員為一年任期是試行期間的設定,並非正式運行的設定。縱觀原始提案的討論,除了討論試運行以外,從來沒有人對原始提案提案實際運行後行「兩年任期」提出過異議。--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29 (UTC)[回覆]
    喚起過往有關不同梯次/不同任期等設計的回憶了。不過有關設想缺乏記載,令其他人難窺全局,也不利於本次調查討論。關鍵是,該頁原始提案及後續他人局部變更提案另有不同於試行的正式運行的其他細節,不乏更少異議者,在已有機制或本頁調查中亦未全被採納。其中「2年期仲裁員需高於50%的當選門檻」或「以支持率分別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員」等論,附議似乎不少於閣下的「50%為(全員任期2年的)仲裁員當選門檻」論。無力爬梳「兩年任期」在當時有無異議,但可確定正式運行「兩年任期」無異議不等同「50%為(全員任期2年的)仲裁員當選門檻」無異議。--—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3 (UTC)[回覆]
    不同意半年改選一次,過於頻密組織選舉容易造成社群疲勞,會搞得好像才剛搞完一次選舉就要準備搞下一次似的。--西 2025年2月12日 (三) 07:07 (UTC)[回覆]
    半年接近近期管理員選舉的舉辦頻率。--—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32 (UTC)[回覆]
    但籌備仲裁委員會選舉遠比籌備管理員選舉複雜。要創建很多頁面,每次七個以上候選人。還有,「加速換血、淘汰不適任者」從來不是仲裁委員會的特性(這該是管理員),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機關自然應該要以穩定為主。仲裁委員會可類比現實的司法制度,司法任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長時間甚至永久的,而仲委會是民選所以訂兩年任期尚算穩定;一年任期、每半年汰換,變相案件審理期間仲裁員任期結束的可能性編高,對仲委會的穩定性相當不理想。--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11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最高機關」論有待商榷;其專業性及容許兼任其他官職亦不如現實的法官。任期加倍的確會令審理中的案件受仲裁員變更影響的頻次減半;但無論任期長短,此二選制都不像現行選制致使審理中的案件被迫中止,畢竟總有爲數不少的仲裁員貫穿換屆前後。--—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5 (UTC)[回覆]
    案件審理很可能需時一兩個月,(假設六月、十二月選舉),變相有五六月及十一十二月的案件審理都有可能因被任期中斷而影響。這不是頻次的問題,而是有三分之一的時間都可能被任期中斷影響審理的問題,遠比六分之一的問題更大。審理中的案件大概率不會被迫中止,但絕對會影響參與的仲裁員的是誰這個問題。
    另外,我過往也在有用戶提出要按需組建仲委會的時候提及,爭議發生期間選舉仲裁委員會很可能會不公平地影響選舉結果(可以想像類似苗案爭議期間,明顯德不配位的部分異議方可能僅是因為對事件的立場和煽動投票人情緒而被選上),那麼現在就變相一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可能存在這個問題,而選上去的委員還能影響剩餘半年至一年的爭議,社群部分人也可能抱持「任期才半年/一年,選上去也不會多大負面影響」的不良心態而投票;相反兩年才選一次就能大幅度減少這個問題,任期更長也會讓投票人更詳細考慮有關候選人是否適任仲裁員。--西 2025年2月17日 (一) 04:05 (UTC)[回覆]
    類比管理員選舉更是難以置信:管理員無任期限制,選上就不會再需要重新選這個人;但仲委會有任期且可連任,變相選來選去都是選同一個人,這更加體現過於頻繁的重選是浪費社群精力。--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14 (UTC)[回覆]
    澄清:「半年」是針對閣下所謂「過於頻密組織選舉容易造成社群疲勞,會搞得好像才剛搞完一次選舉就要準備搞下一次似的」論,不涉及其他方面。--—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5 (UTC)[回覆]
    改選太快,屆期內恐怕都還沒處理多少案子,難以考察運作實況。何況若加以禁止連任雲,更是加速耗竭僅餘人才。個人除主張應廢除或放寬連任限制外,亦不認同半年改選一次之提案。管理員沒有名額限制,而且基本上是多多益善,唯一問題是舉行安全投票的技術限制(況且往後不再受全域局限之際,可以隨時舉行),並不能與仲委會委員選舉相比。——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0:20 (UTC)[回覆]
    如有連任限制,無論任期長短,任何一次選舉中不可參選者都是數量相當的特定在任仲裁員。因此(相對)較短任期結合連任限制,比之(相對)較長任期結合連任限制,不會導致「加速耗竭僅餘人才」之後果。選舉頻次比較澄清如上。--—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7 (UTC)[回覆]
    所以閣下能否說下為什麼要有連任限制。--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6日 (日) 03:38 (UTC)[回覆]
    上段論述「如有連任限制」的狀況,而非「要有連任限制」。如有需要,亦可論述後者。— 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7 (UTC)[回覆]
    半年根本處理不了多少案子,而且各種換血實在是會讓社群成員疲勞,浪費時間。不要步入俄羅斯語維基百科仲委會的後塵。--beef [talk]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9 (UTC)[回覆]
  • 原以爲「依支持度分別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員」的選制容易導致各年改選席次過度浮動、而各年競爭難度不成比例地大變,但經腦內推演,似乎並非如此。此選制相較於「交替改選一半全員任期2年的仲裁員」的選制,亦令支持度不高者不至於穩坐仲裁員席位2年;因此二者之間,傾向於「依支持度分別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員」的選制,但仍最支持「交替改選一半全員任期1年的仲裁員」的選制。— 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7 (UTC)[回覆]
  • 必須提醒各位(我想大家都完全忘了):一年前達成試運行的共識試運行,總時長兩年,仲裁任期為一年。上面提出一年任期每半年選舉的建議顯然僅有提出者一人認同並有多則反對,這裏最大可能達成的共識仍然是完全採用英維選制。除非有新共識提出在2026年開始直接正式運作,否則第二屆仍然是選一年任期的仲裁員;當然可以採比較「矛招」的方法就是允許選的時候開始分甲乙梯次,部分仲裁員可選得兩年任期,待2026年中確認2027年繼續運作仲裁委員會時兩年任期仲裁員不需再選就是,如果不通過繼續運作(沒什麼理由吧)也實務上是一年任期,與原有共識沒有牴觸。--西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6 (UTC)[回覆]
    我的理解也就是你的「矛招」:這裏支持60%以上有兩年任期的共識等同於重寫之前共識,即下一次選舉時60%支持率以上的候選人仍然被默認兩年任期;但若試運行結束、第三年開始(即2027年1月1日)之前沒有社群成員提出異議並形成共識應當停止運作仲委會的話,今年選舉出的兩年任期仲裁員將繼續工作。--beef [talk] 2025年2月20日 (四) 09:30 (UTC)[回覆]

議案1B:特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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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臨時選舉規則中雖已提及特別選舉,然對於特別選舉的使用條件及其流程仍沒有規定。

建議措施及說明

大體規劃如下:

  1. 適用條件:
    • 在仲裁委員會選舉後總人數不過7人;
    • 由於仲裁員辭職或被罷免致使總人數不過7人。
  2. 提名時長:一周
  3. 提問時長:兩周
  4. 投票:提問結束後應儘快開啟,持續時間為兩周
  5. 當選人數:最多與仲裁委員會空缺席位數相同
  6. 任期:至該年年底

意見(議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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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可行的反建議,就是如果真到了1B案所稱的可引發補選的情形,那就直接提早改選整個仲裁委員會,至於提早改選的整個仲裁委員會究竟是完成剩餘任期(瑞典式)還是按常規任期來處理(英國式)可能需要後續商討,但如果按常規任期來處理的話,那舉行選舉的時間將會變得不固定。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4 (UTC)[回覆]
(?)疑問:原述「特別選舉」何在?徵求意見總匯等處查無此言,暫時無法對比評議。— Gohan 2025年1月29日 (三) 06:08 (UTC)[回覆]
WP:ARBPOL#組成稱「中期選舉」。似乎不該是「選舉規則」一節的子話題,中期選舉的發起並非一般選舉規則規定的。--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6 (UTC)[回覆]
  • 支持添加以防止仲裁委員會消失,但我認為任期應該定為「由最近一次選舉結果發佈為起始的一年任期」,不過中維確實是由1月1日上任啦。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23 (UTC)[回覆]
    我的意見是避免因為空缺補選而導致所有未來選舉上任及結束任期日期出現前後落差的問題。--西 2025年1月30日 (四) 10:39 (UTC)[回覆]
    或者說是,任期應與最近一次選舉為起始的一年任期同時結束。寫起來不是非常通順,但是就是這樣的:若最近一次通常選舉下選出的席位由2026年1月1日起始到2026/7年12月31日結束,那麼在此之後的特別選舉選出的席位應當於2026年12月31日結束。(不過為什麼特別選舉中超過60%支持率的不去上任兩年呢?)--beef [talk] 2025年2月2日 (日) 06:34 (UTC)[回覆]
    我的想法:假設本地採用類似英維的梯次機制,十三席中七席屬甲梯次、六席屬乙梯次。假設2026年重選甲梯次七席、2027年重選乙梯次六席。若2026年6月有仲裁員席位因任何原因空缺,而該席位為甲梯次席位,補選中候選人得票>60%則任期應至2027年12月,隨2028年甲梯次重選;若該席位為乙梯次席位,則得票>60%仍然任期僅至2026年12月,隨2027年乙梯次重選。簡而言之:補選席位任期結束日期隨原定梯次而定。--西 2025年2月17日 (一) 03:56 (UTC)[回覆]
  • 支持:防止意外停擺,此方案跟 U4C 特別選舉的做法相近。--SCP-0000留言2025年2月1日 (六) 15:57 (UTC)[回覆]
  • 建議將「至該年年底」改為「至當屆委員任期結束」,堵塞任何措辭疑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2日 (日) 16:24 (UTC)[回覆]

議案1Ba:重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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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同1B。

建議措施及說明

應當選人數與仲裁委員會總人數相同,委員任期為1A規定的任期減去已完成任期,其餘同1B。

意見(議案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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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所謂「重選」程序;任一委員之正當性,並不因其他委員去留而變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31 (UTC)[回覆]

議案1C: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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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在今年的仲裁員選舉中出現了拉票及提問期後仍有人提問等現象,然而卻沒有一個對應的機構來處理這些問題。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專門處理選舉期間發生的爭議。相關規則如下:

  1. 人數:3名
  2. 條件:
    • 簽署NDA
    • 非該次選舉參選人
    • 申請時未有被封禁
    • 延伸確認用戶
  3. 選舉流程:
    • 提名期:9月1日至9月8日
    • 提問期:9月8日至9月15日
    • 投票期:9月15日至9月22日
  4. 當選標準:支持率達70%且至少有25人投票

意見(議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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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1Ca:選舉協調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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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同1C。

建議措施及說明

(在情況允許下)在發起每則選舉前,由仲裁委員會自行任命任意人數的仲裁員成立選舉協調小組,小組成員應簽署NDA,不應參選該次選舉,且可以是此次選舉後即將離任的仲裁員。

意見(議案1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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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我調整一下標題,標題用英文句號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跳轉問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14:11 (UTC)[回覆]

議案1D:選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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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本次仲裁委員會選舉中出現了兩份選舉論述,但社群對是否需要選舉論述和選舉論述的具體名稱產生了爭執。而且在臨時選舉規則中也沒有關於選舉論述的規定。

建議措施及說明

除參選人外的用戶均可創建選舉論述供有票權用戶參考,唯選舉論述不應違反維基百科方針和指引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有權刪除或修改評選論述。

意見(議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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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烈反對,存在誘導投票的可能性,且未給予候選人辯駁空間,無必要地增加候選人壓力。若需發表對具體候選人的意見宜在選舉提問頁面設發表專區,不應為特定個人論述提供高曝光率。--🎋🎍 2025年1月28日 (二) 17:15 (UTC)[回覆]
  • 個人擔憂部分選舉論述的總體可見性。反建議禁止建立選舉論述的行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40 (UTC)[回覆]
    然後我微妙地發現我這裏提的理由與Newbamboo的理由是完全相反的,他擔憂選舉論述的可見性過高,而我擔憂選舉論述的可見性過低。那我追加一個意見,就是如果社羣最終的意向是(繼續)容許建立選舉論述的話,那建立選舉論述者需要申報自己就該次選舉或其中任何的候選人所建立的選舉論述,而相關申報應統一置於一特定申報頁中,又該申報頁的連結應置於適當的地方,以確保選舉論述均具備基本充分的總體可見性,此外也便於管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14:19 (UTC)[回覆]
  • 支持,強烈要求維護用戶創建論述的權利,但同意應保障參選人在相同空間下回應的權利。任何投票人有權公開表達自己對參選人的意見(自行亮票),對參選人的意見從來並非僅僅是反映給參選人,而明顯也是給其他投票人參考的依據。現在明顯出現有些人認定意見合集就是「誘導投票」,而選擇性無視在任何場所發表的公評本來就是給其他人看的這個基本邏輯。社群不可能禁絕對參選人發表意見的權利,那只要不違反任何方針(例如呼籲他人跟隨自己意見投票),且每一則評論放在參選人意見區都是合理的意見留言,就不可能禁止編寫成合集放在用戶論述。惟我相當認同應保障參選人可直接在評論頁面(論述)下直接回應的權利,並規定論述亦受選舉評論相關規則規限,可強制規定任何論述頁必須提供明顯可見讓參選人回應的章節(嵌套論述的對應討論頁)。--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07 (UTC)[回覆]
    最近的AFD判例似乎不支持「維護用戶創建論述的權利」這個觀點,因此如果你説的這事情需要作實的話,那可能還需要反過來修訂現行規則以推翻既有AFD判例的有效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4 (UTC)[回覆]
    判例並不決定規則,WP:LOCALCONSENSUS。我已經一段時間沒關注站務,請指出是什麼案例,讓我研究一下。判例也存在謬誤的可能性非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9 (UTC)[回覆]
    有兩個前例(12),其中前者的結論你自己甚至還是支持的。我也不反對你的説法,所以我上面也有提到「反過來修訂現行規則」,只要有共識這樣做的話自然無不可。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4 (UTC)[回覆]
    啊我理解錯你的留言了。用戶自然有權力創建論述,但這限於創建符合本站規則的論述。前者我支持刪除是基於違反方針(誹謗)而非禁止評論,後者我連內容都不清楚就不作評論。若用戶論述違反方針,則自然可以被刪除、剔除選舉論述列表;但若並無違反方針(如我上方所述上次兩篇選舉論述情況),則不可能要求刪除或剔除或禁止創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0 (UTC)[回覆]
    然而現在Newbamboo的意見是該兩篇選舉論述「存在誘導投票的可能性」,我這裏理解成他認為該兩篇選舉論述違反了WP:拉票指引。所以你與他這裏主要的分歧點或許是該兩篇選舉論述到底有沒有違反WP:拉票指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2 (UTC)[回覆]
    Then please refer to this: 社群不可能禁絕對參選人發表意見的權利,那只要不違反任何方針(例如呼籲他人跟隨自己意見投票),且每一則評論放在參選人意見區都是合理的意見留言,就不可能禁止編寫成合集放在用戶論述。--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6 (UTC)[回覆]
    別告訴我分開留言就不構成引導投票,然後合集就成了引導投票。拉票的最基本四個條件(須符合任一)是要——大量張貼(經摺疊或只提供分類連結不可能構成「大量跨頁張貼」)、有傾向推銷立場(影響他人態度,包括邀請他人改變投票意圖;僅寫出自己的意見並無邀請他人跟隨改變投票意圖)、堆積票數(選擇性通知,顯然並非,所有人都能看到任何立場的選舉論述)、秘密拉票(顯然沒有)。既然都不符合四個條件的任何一個,自然不構成拉票。--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23 (UTC)[回覆]
    我感覺Newbamboo説的「誘導投票」指的是「傾向推銷立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1 (UTC)[回覆]
    就如我在以上留言所述,如果這些留言是適合放在各候選人評論區的評論而不構成推銷立場,那麼不可能集合了對各候選人的評論之後,同一則評論就忽然變成了推銷立場;若所有評論都沒有推銷立場,且頁面的其他文字也沒有嘗試讓他人跟隨意見投票,甚至有明確指名請按個人判斷,那自然更加不可能構成推銷立場。集合即推銷乃是毫無邏輯依據的觀點。--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42 (UTC)[回覆]
    那我不妨ping@Newbamboo過來看看你的説法吧,畢竟我也不能完全代表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12 (UTC)[回覆]
    如各位所見,類似用戶子頁面或分類頁面會在被嵌入相關選舉模板後,在所有相關選舉的頁面的頭和尾展示,而這些展示位置的瀏覽量非常大,遠遠超過各候選人問答頁評論區等處的一般留言位置,若處理不當,非常容易讓參與者(無意中或無形中)觸及「大量張貼」,即使是上次選舉中最後使用的方式也很難說完全消除了相關問題。至於誘導問題,之前討論中就有人質疑會在剛剛引入、未進行一定數量的仲裁活動俾使社群深入瞭解仲裁的本站選舉中產生「嬾人包效應」,就在下愚見也給(可能出現的)操縱輿論開了方便之門(就像OA前部分選舉中某些組織的灌票、帶風向一樣)。總之,在仲裁制度於本站剛剛落地的情況下,為維護選舉過程之公正與公允,我們應基於本地自身情況使用最不容易引發爭議的方式。--🎋🎍 2025年1月29日 (三) 05:36 (UTC)[回覆]
    數據證明所謂「大量張貼」並不成立,這些論述的閱讀次數並沒有出現不合理比重的多人閱讀,甚至閱讀人數是明顯不及其他正式頁面。既然閱讀數並不會比正規頁面多,表示並沒有得到比正常更大量的張貼或閱讀,整個論點也隨之瓦解。何況,沿引某些用戶在關於使用RFC系統的觀點,他們認為要手動點進討論頁會降低閱讀數和參與數,這不是反而證明了只貼連結並不構成大量張貼而導致失衡的閱讀量嗎?--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11 (UTC)[回覆]
    閣下作為仲裁委員,只選擇性援引「大量張貼」四個字,連該指引所指的「大量張貼」指的是「給不相關用戶濫發討論通知」都完全扭曲,這是對待指引條文的正確態度嗎?如果掛在模板內還要點兩次才能看到就叫「大量張貼」,那T:B是個什麼東西?這還會直接發去各互聯群大量通告呢。顯然不是這樣吧。--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32 (UTC)[回覆]
    閣下正是當時被批評行為存在問題的參選人,現在跑出來反對這論述機制,多少存在自肥、不想讓人拿你來跟其他候選人比較出比較不適任的形象吧。還別以為我忘了閣下正是躲在站外非公開平台試圖扭曲、誹謗本人的一員呢。--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35 (UTC)[回覆]
    閣下滿嘴公允,卻隨病夫之輩在站外拉幫結派、組小圈子,對病夫公然違反本站拉票規則,默認他多次為閣下拉票就消失不見。No offence,但由閣下來說這些公評構成拉票不能說是低說服力,只能說是簡直毫無說服力。--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45 (UTC)[回覆]
    @Newbamboo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7:10 (UTC)[回覆]
    我必須指出:
    一、之前社群對某擾亂用戶的制裁中,社群已有在判定該擾亂用戶在特定高瀏覽地點發表相關內容屬於「大量張貼」後予以相應處理的先例——請注意這裏不是在影射任何人,故在接下來的社群投票中,大家自然應避免給予帶有鮮明觀點的東西「不合理的高瀏覽率」,以免沾上濫發嫌疑,防止此類爭議不必要的發生在(本沒有惡意的)維基人身上。
    二、我再次聲明我雖然在相關群組,但我沒有留意到相關言論,更別提就相關話題與他人發生互動,這一點在相關群組的維基人都看的清清楚楚,很遺憾,閣下和其他部分維基人僅因我未參與甚至未留意的對話就無根據地指控本人「行為存在問題」、「疑似被拉票」實乃無中生有,並未WP:善意假定。我之前已經向閣下解釋過我當時表達的是對相關操作的疑慮,正是因為僅僅是疑慮我才沒有搬到站內直接質問,而是看到站外有人提及此事時順便發表一下想看看其他維基人的看法,可能是在下拿擾亂性用戶做對比讓您感到冒犯,但很抱歉該擾亂用戶的行為實在太過典型,以至於在下找不到更典型的例子來表達疑慮,這絕對不是將閣下與該擾亂用戶相提並論(上面也一樣),閣下與我都堂堂正正地在在站內站外作為維基人交流,不像某擾亂用戶一樣躲著發騷擾郵件,所以才需要接受一切批評和建議——無論是站內還是站外的。至於「在站外拉幫結派、組小圈子」更是非常奇怪的指控,在那個群裏的維基人都可以看到我基本上沒有在那個群討論過與維基百科相關的事情,希望閣下不要因為僅僅是在相關群組就對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成見。至於「消失不見」,本人在客棧發起相關討論時第一時間就和其他幾位候選人一道澄清了情況,閣下可能沒有留意當時的討論。請您注意我發表的自始至終都是疑慮而不是指控,還是希望閣下能夠對事不對人。--🎋🎍 2025年1月29日 (三) 08:32 (UTC)[回覆]
    我們現在討論的這個過程不正是在論證選舉論述本身是否存在爭議嗎?如果某份選舉論述存在爭議,大可由參選者出面澄清或由監票員刪改。因發表觀點引起爭議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下覺得沒有必要因為不知道會不會發生的爭議而去拒絶此議案。--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1月29日 (三) 08:53 (UTC)[回覆]
    更重要的是,既然任何立場的投票人都可以寫論述,那麼未來更多人參與撰寫選舉論述(當然不可以誹謗攻擊候選人)時,就能聚集各方意見,不會存在特別損害特定候選人的情況。只是上次恰好兩篇的觀點類似,才會造成相對明顯的影響。如果一個用戶被多名用戶評為不適任,顯然不可能反而去說評論者拉票造成自己公信力受損,而應考慮是否自己存在問題。--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0 (UTC)[回覆]
    最終還有一個必然需要指出的論點:英文維基百科的拉票指引跟本站的基本上是一模一樣,既然英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選舉存在此一voter guide機制已久,反映「選舉論述」機制實質符合拉票指引規範,不會因為搬過來中維就忽然構成「大量張貼」或其他條件。上面所有基於「可能構成拉票」的觀點是從指引原則、條文及實際運用上就站不住腳,只是基於特定用戶的個人詮釋。別給我說什麼WP:ENWIKISAID,既然中維的指引與英維版本相同,那麼即不違英維規則者不違中維規則。--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3 (UTC)[回覆]
  • 分開反對竹生的扣帽子發言:
    • 存在誘導投票的可能性 這種說法我認為是有對整個社群缺乏假定善意。我無法確定什麼是所謂誘導投票的情況,可選舉指南當然不構成拉票,既然不知道其背後的邏輯我就無法去說什麼,誰主張誰舉證。我早已經提出過這個邏輯:假如你維的編者都是沒有自主思想、盲目跟隨他人的人,那麼問題就在於這些人身上而不是在於選舉指南。假設社群真是這樣的情況,那請先解決社群這個問題再去在這一小小選民指南上亂做文章。我個人偏向於認為社群中有且占可觀的一部分的人都是可以基本對事情進行自行判斷。對於能夠自行判斷問題的人,能夠參考他人的個人觀點自然會豐富自己對事情的考慮,所以選民指南是有益的。對於不能夠自行判斷問題的人,他們的選票從一開始就是處於無知的情況下所投,選舉指南何德何能對他們再造成負面影響?
    • 未給予候選人辯駁空間 問答區便是被選舉人告訴大家「我為什麼勝任仲裁員」的地方。若您覺得有些人的選民指南存在片面陳述、主觀判斷、偏見等現象,請您先寬宏大量諒解一下,其次若您真的認為說法有問題(但又不到違反方針指引的地步?),可以自己給自己的參選聲明或問答上加點「公開反對某某的選舉指南,原因如下」之類的,不過或許竹生不喜歡公開討論(而是喜歡在半公開群組等地方議論他人)?(題外話:就因為屈服於某些說法讓我不要去把喜歡與不喜歡分的太清,我還故意把自己的選舉指南最後搞得一碗水端平,實際上我發現我是應該反對一些人的?)
    • 無必要地增加候選人壓力 請說明為什麼人要覺得自己在一個很重要的選舉中感到的壓力並非來自選舉本身而是選址偏僻的選舉指南,為什麼在站外議論他人大行其道的時候,公開討論會更造成候選人的不適?難道不是在半公開或私密場合背後議論他人、說他人壞話更讓人噁心嗎?
  • 至於我對於提案本身的看法想必也比較明確了吧。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02 (UTC)[回覆]
    對於您將本人的擔憂視為扣帽子、並未善意假定、對人不對事深表遺憾。--🎋🎍 2025年1月30日 (四) 02:45 (UTC)[回覆]
    只是寫觀點而不加以理由與論證就是扣帽子。比如你認為我並未善意假定、對人不對事而未附上依據。另外我的合理反駁意見你選擇無視是因為要去回應很難嗎?--beef [talk] 2025年1月30日 (四) 03:17 (UTC)[回覆]
    這位仲裁員其身不正,沒必要再跟他吵下去了。社群如何判斷此人行為,自有公評。此人自選舉至上任後之行為更讓我堅定認為必須保護社群發表對候選人意見的權利,不能容忍自肥的做法成為主流意見。--西 2025年1月30日 (四) 10:36 (UTC)[回覆]
  • 要不要寫論述是言論自由,應該沒人支持全面禁止;但我希望屆時比照去年選舉,擺一個分類在導航模板就好,讓想看的讀者自己去選論述看(想登錄的作者自己加分類),而不是特別突出幾個誰寫的(何況若多了到窮舉塞滿模板反而喧賓奪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2日 (日) 16:34 (UTC)[回覆]

議案1E:選舉R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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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在本次選舉中,有用戶對於過於零散的相關討論表示不滿。社群也需要收集和處理選舉規則中的問題。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在每年的6月24日至8月31日舉辦一次關於仲裁委員會選舉規則的RFC,以集中解決在上次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意見(議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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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1F:投票方式及監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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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本次選舉規則草案討論中,關於投票方式爭議頗多,直到開始選舉前都沒能正式解決。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以安全投票作為接下來選舉的投票方式。此安全投票不設置留言區,若有需要可至對應參選人的討論頁公開其投票。

意見(議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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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1G:選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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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臨時選舉規則雖已規定預討論的開始日期與提名的截止日期,然在這次選舉的提名期截止後仍有人繼續提名。

建議措施及說明

建議將提名期延長至9月25日——10月8日(UTC)。提問期和投票期維持臨時選舉規則的兩週方案,唯最早開啓日期應提前至10月25日(UTC)。

意見(議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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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1H:選舉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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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臨時選舉規則中雖有關於提問的規定,然其過於簡略而難以處理提問流程中出現的問題。

建議措施及說明

用戶最多可向每位參選者提兩個問題,合情合理下亦可對參選者的回答進行追問。選舉委員會可以刪除離題或攻擊性提問,用戶亦可向通報此類提問。除非該提問是破壞性編輯,否則其他用戶不得擅自刪除提問。

意見(議案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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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1I:選舉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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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臨時選舉規則中尚未對仲裁委員會選舉的宣傳方面有所規定。

建議措施及說明

用戶可以在公告版發佈選舉消息。社群亦可群發消息通知12個月內有編輯的用戶,唯已被封禁用戶和機械人賬號不應通知。

意見(議案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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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2:仲裁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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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情況

距2024年2月通過仲裁方針以來已近一年,然某些此間達成的共識於方針中未有體現,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職權亦存有爭議。

本議題主要針對仲裁方針及涉及的其他規定中出現的爭議點和之前討論中未能涵蓋之情況進行意見收集,併在調查結束後進行新一輪的方針修訂。

議案2A:允許仲裁委員會修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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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之前的共識中以允許仲裁委員會可自行修改仲裁委員會流程,但此共識在仲裁方針中未有體現。

建議措施及說明

提議於仲裁方針新增「流程修正」段落,用以說明仲裁委員會可自行修改仲裁委員會流程。

意見(議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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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別意見,講清楚委員動議的內涵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29 (UTC)[回覆]

議案2B:制定高風險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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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自決定成立仲裁委員會以來關於仲裁委員會是否有權制定高風險話題一直模糊不清,此前也未有人提議於高風險話題方針中添加有關仲裁委員會的內容。

建議措施及說明

提議應賦予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個案制定高風險話題的權利,同時在高風險話題方針增加仲裁委員會制定高風險話題的流程。

意見(議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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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對制定高風險話題的權力應屬於社群。--🎋🎍 2025年1月28日 (二) 17:24 (UTC)[回覆]
  • 同Newbamboo,但建議容許仲裁委員會具備以仲裁委員會整體的名義提議制訂、修訂或廢除高風險話題的權利。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9 (UTC)[回覆]
    此意見已被下方意見取代。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8 (UTC)[回覆]
  • 支持,仲裁委員會理應有權實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編輯限制措施,不理解上方用戶為何認為仲裁委員會不能實施對全站所有用戶的編輯限制。上方用戶並無說明為何高風險主題的權力應屬於社群,跟只留一個「反對」毫無分別;反倒我就能指出為何仲裁委員會應該要可以設定高風險主題。我不反對社群經共識修訂或廢除仲裁委員會設置的高風險主題,但不可能不讓主要職能就是實施禁制的機構實施某種禁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32 (UTC)[回覆]
    那我會好奇你是否認為中文維基百科的現有架構是否與三權分立體系具備可比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9 (UTC)[回覆]
    看不到關聯,中維的制度不能直接與外間的制度比對,關於外間的制度的離題討論我不多作回應。--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0 (UTC)[回覆]
    這樣説吧:(我本來的想法是)假如將仲裁委員會比擬為行政機關、社羣整體比擬為立法機關(雖然這狀態實際上更近似於古希臘時期的雅典)、高風險話題方針比擬為成文法,行政機關不能直接繞過立法機關直接修訂成文法,因此仲裁委員會不能直接繞過社羣整體直接修訂高風險話題方針。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1 (UTC)[回覆]
    高風險主題「方針」仲委會不能修訂,而每個高風險主題個案則不是方針,自然就不存在修訂文法。--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4 (UTC)[回覆]
    見下,我更新了我的意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7 (UTC)[回覆]
    必須注意的是,目前仲裁委員會仍然可以作出除了去除管理人員權限以外的任何決定(該項是經共識明確剔除的),當中包括任何形式的編輯限制措施(包括禁制、封鎖、保護等,亦即包括高風險主題可實施的各種限制),只是仲裁委員會並未獲授予技術權限直接執行而已,並不代表仲裁委員會無權力實施該等編輯限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3 (UTC)[回覆]
    那我更新我的意見:如同我對2A案的意見,仲裁委員會內部在對於如何制訂、修訂或廢除高風險話題達成共識後,該制訂、修訂或廢除高風險話題的提議仍然需要走7日的公示程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3 (UTC)[回覆]
    這本來就會作為仲裁裁決的一部分呈現,當然我不會排除7日公示後才正式生效的可能性,但有迫切性的編輯限制不應該限制必須公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5 (UTC)[回覆]
    不反對這個説法,但如果是「有迫切性的編輯限制」的話,建議要求仲裁委員會給予書面説明解釋其迫切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8 (UTC)[回覆]
    如進行中的爭議就已經必然存在迫切性。如有修訂要求就請求修訂仲裁裁決或經社群討論修訂,根本其實也沒必要公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0 (UTC)[回覆]
    不反對這個説法,我並沒有説這個書面説明要先走社羣討論程序確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3 (UTC)[回覆]
  • 支持仲裁委員會設定高風險話題以有效應對特定話題下時常出現的爭議與行為問題,這一點希望大家去了解一下英維的CTOP之類的效果,至少我個人是認為有效地防止很多問題事態升級。另外仲裁委員會代表社群,而允許仲裁委員會設定高風險話題又沒有剝奪由非仲委會社群討論自行設立高風險話題的可能性,所以這種邏輯很站不住腳,除非竹生認為自己沒有在代表社群。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35 (UTC)[回覆]
  • 反對:現有制度運作良好,本站仲委會應專注處理使用者嚴重衝突,不必在此方面越俎代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2日 (日) 16:21 (UTC)[回覆]
    閣下能否不要只拋一個「越俎代庖」,然後不說明如何「越俎」如何「代庖」?上方留言已指出訂立高風險主題非「超越仲裁委員會職責」,何來之「越俎」?拋個成語並不會使一個論述具有力度,反而如閣下般沒有論證的發言卻是最沒有辯論力度的發言。這不是重複已獲回應的意見而沒有添加新觀點的「票」麼?--西 2025年2月3日 (一) 05:02 (UTC)[回覆]
    我覺得我講的很清楚了,我反對仲委會多管這件事。我並沒說不能討論是否增加職責,但我的意見是反對,這跟所謂「辯論力度」也沒什麼關係。實際上本站高風險主題事務並不擁擠,一般管理員即足以處理(包含認定社群是否有設置或撤銷主題的共識),自然不必上到仲委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22 (UTC)[回覆]
    我說的「越俎代庖」,是仲委會在沒有需要的時候擴張權能。請注意仲委會是一種最終機關,其得以受社群委託行使所有進階權限均基於此前提,故作為社群管治特例,權能邊界應當極其明確。我反對的是模糊授權,此提案所謂「賦予仲裁委員會自行制定高風險話題的權利」,就仲委會介入之要件語焉不詳,僅順帶一提之後再訂流程雲,以本次大型徵求意見而言,就兩句帶過?實在過於草率。我想就算不提出行文細節,給出若干基本框架仍然完全可行。故除非提案者能在此階段直接給出更具體的行使要件、與社群既有管道之差別及其限制,使得社群明瞭仲委會適當介入之時機及分寸,否則我認為社群不應出讓高風險話題相關(非專屬)權限予仲委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36 (UTC)[回覆]
    提案不是我寫的,我也不會逕行修訂。若你說你「除非某某某否則你認為不應該讓出權限」,那麼代表你的反對只是在某些前提下。然而你的表達卻是一刀切反對仲委會作為一種禁制措施實施高風險主題。既然你能「反對的是模糊授權」,難道我就也不能「抗議的是模糊反對」嗎?可笑。--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4:56 (UTC)[回覆]
    上方其他提案我提出反對意見當中,我也會指明反對的是提案理據、反對的是某個情況。相信閣下一定有提出清晰觀點的能力,為何就不表達清楚閣下觀點的前提是什麼呢?--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4:59 (UTC)[回覆]
    現有制度運作良好 - 不知道的還以為咱這裏是什麼健全、發達、自治優秀的社群呢。不過當管理員是不是就變相要求用戶鍛煉自己掩耳盜鈴的能力?--beef [talk] 2025年2月3日 (一) 10:08 (UTC)[回覆]
    那你倒是說說高風險主題制度運作多惡劣到需要仲委會幫忙的地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27 (UTC)[回覆]
    處理使用者嚴重衝突」高風險話題不就是用來解決這類型的衝突嗎?謝謝。--SCP-0000留言2025年2月3日 (一) 10:33 (UTC)[回覆]
    我認為仲委會(至少現階段)僅應當處理高風險主題造成之使用者衝突,而非涉及高風險主題去留本身。我們至今都沒處理幾個案子建構信任,怎麼就開始擴權了?若堅持要賦予仲委會自行制定高風險主題的權力(儘管現階段我完全看不出任何需要),那也應當與其他權限一樣於極少數適用情況謹慎行使,甚至備而不用。請提出別於既有社群管道的管轄要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26 (UTC)[回覆]
    你是認為自己身為仲裁員會不由自主地濫權還是怎樣?既然社群選出了受信任的仲裁員,那自然信任仲裁員會謹慎行使,僅僅在「有必要」的情況去用。制定高風險議題,本來就是處理使用者行為爭議的一種方式,能夠更好地要求用戶行為,並讓管理員能夠更好的回應不當行為。你不是認為從一開始社群就不需要仲裁委員會嗎?這一點我們有差異,則你肯定也會認為仲委會不需要恰當的權力以處理使用者衝突啊。--beef [talk] 2025年2月6日 (四) 01:57 (UTC)[回覆]
    社群信任並非無上限,民意授權亦非空白支票。此提案可完全沒指出賦予制定高風險主題權力是用於解決使用者衝突個案,反而有一種獨立於既有審理流程,而隨時都可以操作的感覺。據我所知,社群現時並沒有允許仲裁委員會「主動出擊」辦案。如果提案人沒有這個意思,那務必請他在提案裏講清楚。從下方GZWDer及LuciferianThomas的對話,很明顯可以看出我的擔憂不是無的放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0日 (一) 07:31 (UTC)[回覆]
    例如就算在提案前頭加一句「為解決使用者衝突」為必要前提,這也勉強足夠做此後制定細則的框架,所以這完全就是提案人不夠細心或自認為不用處理的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0日 (一) 07:38 (UTC)[回覆]
  • 反對 同Ericliu1912。-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3日 (一) 03:46 (UTC)[回覆]
  • 在嚴重衝突情況下應允許ARBCOM直接越過社群制定即刻生效的CTOP以解決矛盾(WP:BUREAU,既然都驚動ARBCOM下場了可以說必然有制定CTOP的必要),但誠如Sanmosa所說事後應該將決議在客棧公示七日以獲取社群反饋並犁清具體範圍(過往CTOP討論中大部分發言並非是關於是否有必要,而是關於是否需要涵蓋某些條目)。另外,假如社群對CTOP設立與否各執一詞時,ARBCOM應該有拍板定論的權力。——Aggie Dewadipper 2025年2月4日 (二) 00:24 (UTC)[回覆]
  • 仲裁委員會可以造一個案件,完全不走案件流程直接設置高風險主題,例如w: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ase/COVID-19。--GZWDer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3:42 (UTC)[回覆]
    目前本站在過往討論中尚得出explicitly此階段不適合讓仲裁委員會逕行開新案。--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1:10 (UTC)[回覆]
  • 支持:不反對仲裁委員會設立高風險主題,不過可能要考慮一下引入此項機制後如何與現有的社群機制互動。--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8:53 (UTC)[回覆]
  • 我可以先為仲裁委員會制定高風險主題提出三種可能樣態:一是以之為個案裁決執行措施;二是結合若干案件(不一定就一案)約定為共同之執行措施;三是既有案件存在與否,均可隨時行使制定(無論是否以獨立案件形式為之)。本人反對的是最後一項,因為這逾越社群規定仲委會職權行使的模式。如果此提案未有此意,請提案人說明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0日 (一) 07:43 (UTC)[回覆]
    已修訂。--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0日 (一) 12:24 (UTC)[回覆]
  • 支持,同路西法人。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年2月23日 (日) 11:48 (UTC)[回覆]

議案2C:結案條件等的用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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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案件結論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通過:」之下「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與「獲得多數同意」的關係爲何?「及」抑或是「或」?如果是「或」,「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是否爲了因應不同意、中立、棄權或在席不投票超過多數的情況?其他「及」/「或」不明的「條件」亦然,存疑。

建議措施及說明

調整方針措辭,涉及到關閉與駁回案件的條件的部分一概補上「及」字。

意見(議案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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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神秘悟飯的問題,順帶在這裏一同集中處理。具體涉及到的部分是關閉與駁回案件的條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4:43 (UTC)[回覆]
  • 英維原版:To be adopted, a motion to close requires the support of the lesser of (i) four net votes or (ii) an absolute majority.反對「及」,建議「或……較小者」。此外,因本站仲委會人數配置不同,計票方式僅有「淨正三票同意」而沒有「淨正四票同意」的設計,此處應同步為「淨正三票同意」。註:根據本地未成文、參考英維的做法,社群可提出仲委會修訂流程,但最終程序上還應該是仲裁員提出動議修訂流程。--西 2025年2月4日 (二) 03:11 (UTC)[回覆]
    不反對,只要這裏產生一個結論就是了,畢竟我也只是來搬運議題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4日 (二) 04:34 (UTC)[回覆]
    同意二條件關係應爲「或」,否則法理上可能出現:(一)僅有三人的仲裁委員會一致同意受理而合法受理,一致同意結論,結論卻因不足淨多四票而不通過的僵局;或(二)五人同意、二人不同意的結論不得通過,近似近期臺韓「法官越少,對尹錫悅等涉嫌違法方越有利」的憲政困局。同步為同意票淨多三票亦能化解僵局(一)。另外,針對「absolute majority」本地同一頁面也有「絕對多數」對應,原條文並未精確譯出,在「或」下也許不妥。--— Gohan 2025年2月4日 (二) 09:30 (UTC)[回覆]
    同路西法人。--beef [talk] 2025年2月21日 (五) 04:21 (UTC)[回覆]
  • 既然裁決通過的條件要求絕對票數之差帶有上述缺陷(二),而在仲裁員人數較多時僅需一票之差的「獲得多數同意」可能難以服衆,建議裁決通過的條件統一改爲:「同意票達到不同意票的三分之四或以上,或有同意票而無不同意票」,無需分設。相對倍數無絕對票差的缺陷;不須是三分之四,可由社群決定。另外,裁決通過的條件實爲關鍵,超出流程範疇,不應任由仲裁委員會內部隨時變更。
(13位仲裁員人人皆投同意、不同意票時,不會出現「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12位仲裁員人人皆投同意、不同意票時,「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則是「8-4」,同意二倍於不同意,實在苛刻;人數越少,「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倍數越大,則更苛刻)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9 (UTC)[回覆]
雖然但是,同意比不同意淨多四票這個條文本來就是為了在有些仲裁員不活躍時使用的。如果在一定時間內人不在,不能投票時可以使用這個條文。(例如當仲裁人數大於8,但實際活躍的仲裁員只有4個,那麼只要這4位都同意便能決定事宜)
我不認為多數同意難以服眾,這種說法完全是建立在個人意見上的,不過我認同可以把這些搬到方針里,強制要求仲裁委員會的決定需要多少同意。--beef [talk] 2025年2月20日 (四) 09:39 (UTC)[回覆]
以此改法,只剩「同意票」、「不同意票」2個概念,比原來只減不增(——原有「多數同意」仍然未解疑義),迴避不出席或棄權等概念,仍然能應對多個仲裁員不活躍或出缺等情況。況且在現有機制下,13個仲裁員參與票決與不少於7個仲裁員中僅4人參與票決,結論通過難度天差地別:前者只需比6票不同意多1票的7票,後者則需全票,亦即上述缺陷(二)。不難設想一個裁決以「7-6」或「6-5」或「5-4」通過之後民怨沸騰,即使歸於個人意見亦然。--— Goha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19 (UTC)[回覆]

議案2D:仲裁程序修訂規範化、透明度及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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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既逾越徵集期間,固不便成案;惟仲裁委員會確已注意所涉議題,如近日提出之委員動議等,應有助於提升事務透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9日 (三) 17:5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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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措施及問題

Wikipedia:仲裁委員會/流程等雖然自稱「由仲裁委員會通過動議採納」,但是外界無從得知何時何處修改,甚或有關變動是否的確獲得仲裁委員會授權,以至損及仲裁流程的公信力。

建議措施及說明

無論修訂動議成敗,規範化地及時公佈Wikipedia:仲裁委員會/流程修訂動議概況,包括披露票決比數及動議背景概要,以保持適當公開透明。

  • 仲裁委員會若決定其修訂效力不溯及審理之中的各案,無需社群覆議;若決定其修訂對審理之中的特定或全部案件有效,應由社群覆議有無必要對此生效,以免被批因人設法,也便於説明緊急必要修訂的正當性。

意見(議案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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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委員會保留對其曾審理的所有事項的管轄權,包括相關執行程序,並可自行決定重新審理任何流程」後半句難以理解,確定不是「可自行決定重新審理」或「可自行決定任何流程」?以整句理解,存不存在例如「仲裁結論以「5-2」不通過(即仲裁無果)後,經修改結論通過所需票數,最後重啓此案以相同票數通過同一結論」的制度風險?—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24 (UTC)[回覆]
  • 年度存檔篇首是應該列個提要表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3日 (四) 15:36 (UTC)[回覆]
  • 外界無從得知何時何處修改,甚或有關變動是否的確獲得仲裁委員會授權此業有Wikipedia:仲裁/請求/動議可以查看,並非無從得知何時何處修改。閣下的第二項建議容在下推測是為了防止仲裁委員會通過修訂強行改變案件結果,然恕在下難以認同這項建議。社群可以在複議版對既有的流程和案件結論進行複議。這意味着如果出現了仲裁委員會通過流程修訂干擾案件結果之事,完全可以在修訂後或案件結案後對其發起複議。如果將社群覆議作為修訂效力是否生效於審理中案件的先決條件,反而可能會拖慢案件的進程。--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8日 (二) 14:28 (UTC)[回覆]
    而且閣下的這份議案已經過議案徵集期了吧......--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8日 (二) 14: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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