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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征求意见/2025年仲裁委员会意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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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仲裁委员会意向调查
捷径:WP:RFC/ACE2025
1 – 选举规则  
2 – 仲裁方针  

背景

自2024年1月一来,中文维基百科就仲裁委员会相关话题展开了多轮讨论,并最终于2024年11月选举出第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然而当下仲裁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和相关配置尚待厘清,故开启本页调查社群意见。望此次调查得出社群意见的最大公因数,正式确立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和配置。

发起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1月28日 (二) 16:41 (UTC)

意向调查规则

时间表

  • 议案征集期: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2月5日(AoE时间
  • 意见征集期: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5日(AoE时间
  • 结果总结及公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2日(AoE时间
  • 改革正式生效:2025年3月13日 (一) 00:00 (UTC)
    • 部分议案若需进一步讨论细节,则以此日期为共识确认,并往后讨论细节而不论废立。

注意事项

  • 参与资格:用户须为自动确认用户
  • 如果您不符合资格,也能够留下意见供参考,但不会算进统计数字。
  • 符合参与资格的用户均可提出新议案。
  • 符合参与资格的用户可以使用傀儡账号发言,惟须遵守傀儡方针。
  • 本次调查不是投票,参与者应在留下“支持”“反对”意见之余解释自己的意向。
  • 各议案并非采领先者当选的投票制度,参与者可在同一范畴支持多于一个议案。部分议案可能互相影响(如作为前设),请细心考量自己“即使不认同前设,但若前设获得通过”的观点才给予意见。
  • 留意见时务必签名
  • 建议程序时可提供“支持试行”选项予有意观望实际情况的用户。

相关讨论

结论

本次意向调查讨论了选举规则仲裁方针两个仲裁委员会相关议题,共有10余名用户提供宝贵意见,感谢各位踊跃参与讨论。

现(2025年3月5日 (三) 14:25 (UTC))总结部分已有明显共识的议案:

1A – 选举席位及当选标准
采纳
大部分用户认为可在2026年选举中任命7席两年任期仲裁员和6席一年任期仲裁员,但在此后换届时席位均默认为两年。
1B – 特别选举
采纳
讨论用户均认为可举办特别选举。但在常规选举开展前45天内出现的缺位应提早展开选举,且补选席位的任期结束日期应随原定梯次。
1Ba – 重选机制
不采纳
除提议提案者外的用户均认为不应让既有仲裁员再进行一次特别选举。
1C – 选举委员会
需要进一步讨论
讨论用户基本同意设立选举委员会,但具体选举方式仍需进一步讨论。
1Ca – 选举协调小组
无共识
部分用户认为由仲裁委员会自行组建选举协调小组可能有利益冲突之嫌。
1D – 选举论述
采纳
大部分用户均同意可以撰写选举论述,其呈现形式与上次选举相同。
1E – 选举RFC
不采纳
讨论用户均认为无需限定何时举行RFC。社群如有RFC的需求时再议。
1F – 投票方式及监票人
采纳
讨论用户均认为应硬性规定选举方式为安全投票。
1G – 选举时间表
采纳
讨论用户基本同意将提名时长延长至两周,一部分用户认为不应延长提名期以迁就在提名期外接受提名的人。
1H – 选举提问
采纳
讨论用户均同意正式规范提问规则,部分用户提议上一次选举的非正式选举规则也应一并转正。
1I – 选举宣传
采纳
讨论用户基本同意可在公告栏通知选举相关信息,部分用户认为应强制规定在投票开始的首个小时内用MassMessage通知选举进行中,通知对象应为有资格投票且12月内有一个编辑的用户。
2A – 允许仲裁委员会修改流程
采纳
讨论用户基本同意于仲裁方针新增“流程修正”段落,部分用户提议在公开发起流程修订后再行公告。
2B – 制定高风险话题
采纳
讨论用户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个案制定高风险话题,关于仲裁委员会制定高风险话题的流程仍需进一步讨论。
2C – 结案条件等的用词问题
需要进一步讨论
讨论用户尚未就结案条件达成一致,具体方案仍需交付仲裁委员会进一步讨论。

共识存疑讨论维持开放留言,或会稍后重启收集更多意见。

意向调查主持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3月5日 (三) 14:25 (UTC)[回复]

议题1:选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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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情况

社群于2024年9月便已通过了一份临时选举规则。然自仲裁委员会选举预讨论开启后这份规则遭受非议颇多,选举过程中亦有颇多规则未能涵盖之情况发生。

该议题主要针对临时选举规则出现的争议点和之前讨论中未能涵盖之情况进行意见收集,并在调查结束后拟定一份正式的仲裁委员会选举规则供社群参考。

议案1A:选举席位及当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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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根据临时选举规则,目前选举出来的10名仲裁员均为一年任期。但在这份规则中并没有关于分配委员会席位的规定,且有意愿表明应在正式的选举规则中加入此部分规则。另外根据这次的选举结果,关于仲裁员的当选标准也待须讨论。

建议措施及说明

参照英文维基百科的席位设置,建议将仲裁委员会的席位拟定为7席任期为两年和6席任期为一年。当选标准则分别为50%(一年)和60%(两年)。

意见(议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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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问:提案人是建议只是2025年年末的第二届仲裁委员会选举选举7+6,然后2026年6席位重选时就两年任期(形成梯次机制);还是建议仲裁委员会法定席位就订为7+6,六个席位未来重选也只是一年任期?若为前者则支持;若为后者则反对。--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25 (UTC)[回复]
    能否说明一下您反对后者的理由。--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5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席次限制为13席是运作上的限制,不可能50个人达到50%以上就50个人都成为仲裁委员;反之在13席当中限制6席就算达到60%也只能当一年就相当不公平,没什么理由要不让达到60%且在合理运作人数范围内的当选人也当两年。--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34 (UTC)[回复]
    支持前者。近似国会每隔半届改选(约)一半。可减少单次选举改选席位数,避免候选人数不足、鱼目混珠、泥沙俱下——过往经验证明,提名周期分散、增加/频密,可增加单位时间内提名人数。另外,维基百科不是一国终审法院,不必事事都有定论;即使要有定论,一票之差的定论也难以服众。所以仲裁员总数不必拘泥于奇数,每次选举6人或7人,仲裁员法定总数12人或14人也未尝不可。--— Gohan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3 (UTC)[回复]
    人数确实不必拘泥于奇数。避免八票判合宪、九票判违宪,七人投合宪八人投违宪之类的重大规则漏洞即可。--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8 (UTC)[回复]
  • 倾向于梯次机制,但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是未来重选的6席此后的任期如果同样为两年,那当选标准是50%还是60%。还有一个潜在的问题是60%的当选标准是否过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39 (UTC)[回复]
  • 我的想法与路西法人的意见比较相似(或者说完全一样?):第二届选举应只选出7位两年任期的仲裁员(按支持率排序),之后选举不限,但两年任期必须有60%支持率。这样重选的时候会错开,需要填补的席位就不是整整13个。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07 (UTC)[回复]
  • 英文选制过于复杂,我认为不必多按支持率分类席次,直接分期改选即可。至于怎么分、支持率要几成以及非足额轮替问题等,先看看社群意见。另外仲委会委员可以连任吗?我不是记得很清楚,但希望允许连任,因为本站人才相对并不是很多,总是强制隔一任再选就有些过于做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2日 (日) 16:27 (UTC)[回复]
  • 英文版的规定是每年最多选出8名两年期仲裁员,如果空位不够8个那么只选出7个,多于8个剩下的用一年期仲裁员补上。如果没有仲裁员辞职那么可能所有仲裁员都是两年期。--GZWDer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3:39 (UTC)[回复]
  • (~)补充:相比“每席任期2年、每年改选(约)一半”,“每席任期1年、每半年改选(约)一半”更佳:可在仲裁委员会起步阶段加速换血、淘汰不适任者;每年分开两段时间提名也比只有一段时间提名招揽更多人参选。连任限制可维持不变,也可改为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Gohan 2025年2月11日 (二) 04:28 (UTC)[回复]
    如果改为半年一选的话,以目前的请求频率我认为在两次大选的空隙时间很难考察当选仲裁委员的能力。两周的提名时间足够有意愿参选的人思考是否参选,没必要通过提高选举频率来呼吁人们参选。--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1日 (二) 14:02 (UTC)[回复]
    两周倒非关键;关键是有人就是不会或不乐意在10月中下旬报名、11月上旬答询,而更有闲心在4-5月这样做。过去不乏在拒绝参选的半年后应允参选的事例。仲裁员完整任期一年制,考察时间与目前任期(一年)相等;而在#议案2D:仲裁程序修订规范化、透明度及追溯力实现后,亦可透过仲裁程序修订概况的公布,考察各仲裁员的仲裁观念。--—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30 (UTC)[回复]
    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于10月中下旬报名而于4-5月报名的缘由简化为“比起10-11月更喜欢4-5月”这一个缘由,在下认为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论据。更何况阁下之前的论述中一直在强调“改成一年/半年有什么好处”而不是论述“为什么我们要改成一年/半年(目前的二年/一年任期有什么问题)”。--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3日 (四) 10:05 (UTC)[回复]
    前一点可受公评。后一点有失公允:我在2月11日即已论述每年分开两段时间提名也比只有一段时间提名招揽更多人参选”;4-5月只是对照10-11月作出简单计算,举例以强调一年制的好处,二者一脉相承;选举当然不必在4-5月、10-11月,举例罢了。况且,仲裁员本是一年任期制,依阁下的逻辑反而是阁下需要首先提出一年制有何问题。--—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10:32 (UTC)[回复]
    “仲裁员本是一年任期制”一说并不准确:本届仲裁员为一年任期是试行期间的设定,并非正式运行的设定。纵观原始提案的讨论,除了讨论试运行以外,从来没有人对原始提案提案实际运行后行“两年任期”提出过异议。--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29 (UTC)[回复]
    唤起过往有关不同梯次/不同任期等设计的回忆了。不过有关设想缺乏记载,令其他人难窥全局,也不利于本次调查讨论。关键是,该页原始提案及后续他人局部变更提案另有不同于试行的正式运行的其他细节,不乏更少异议者,在已有机制或本页调查中亦未全被采纳。其中“2年期仲裁员需高于50%的当选门槛”或“以支持率分别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员”等论,附议似乎不少于阁下的“50%为(全员任期2年的)仲裁员当选门槛”论。无力爬梳“两年任期”在当时有无异议,但可确定正式运行“两年任期”无异议不等同“50%为(全员任期2年的)仲裁员当选门槛”无异议。--—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3 (UTC)[回复]
    不同意半年改选一次,过于频密组织选举容易造成社群疲劳,会搞得好像才刚搞完一次选举就要准备搞下一次似的。--西 2025年2月12日 (三) 07:07 (UTC)[回复]
    半年接近近期管理员选举的举办频率。--—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32 (UTC)[回复]
    但筹备仲裁委员会选举远比筹备管理员选举复杂。要创建很多页面,每次七个以上候选人。还有,“加速换血、淘汰不适任者”从来不是仲裁委员会的特性(这该是管理员),仲裁委员会作为最高机关自然应该要以稳定为主。仲裁委员会可类比现实的司法制度,司法任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长时间甚至永久的,而仲委会是民选所以订两年任期尚算稳定;一年任期、每半年汰换,变相案件审理期间仲裁员任期结束的可能性编高,对仲委会的稳定性相当不理想。--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11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最高机关”论有待商榷;其专业性及容许兼任其他官职亦不如现实的法官。任期加倍的确会令审理中的案件受仲裁员变更影响的频次减半;但无论任期长短,此二选制都不像现行选制致使审理中的案件被迫中止,毕竟总有为数不少的仲裁员贯穿换届前后。--—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5 (UTC)[回复]
    案件审理很可能需时一两个月,(假设六月、十二月选举),变相有五六月及十一十二月的案件审理都有可能因被任期中断而影响。这不是频次的问题,而是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都可能被任期中断影响审理的问题,远比六分之一的问题更大。审理中的案件大概率不会被迫中止,但绝对会影响参与的仲裁员的是谁这个问题。
    另外,我过往也在有用户提出要按需组建仲委会的时候提及,争议发生期间选举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影响选举结果(可以想像类似苗案争议期间,明显德不配位的部分异议方可能仅是因为对事件的立场和煽动投票人情绪而被选上),那么现在就变相一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可能存在这个问题,而选上去的委员还能影响剩余半年至一年的争议,社群部分人也可能抱持“任期才半年/一年,选上去也不会多大负面影响”的不良心态而投票;相反两年才选一次就能大幅度减少这个问题,任期更长也会让投票人更详细考虑有关候选人是否适任仲裁员。--西 2025年2月17日 (一) 04:05 (UTC)[回复]
    类比管理员选举更是难以置信:管理员无任期限制,选上就不会再需要重新选这个人;但仲委会有任期且可连任,变相选来选去都是选同一个人,这更加体现过于频繁的重选是浪费社群精力。--西 2025年2月14日 (五) 09:14 (UTC)[回复]
    澄清:“半年”是针对阁下所谓“过于频密组织选举容易造成社群疲劳,会搞得好像才刚搞完一次选举就要准备搞下一次似的”论,不涉及其他方面。--—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5 (UTC)[回复]
    改选太快,届期内恐怕都还没处理多少案子,难以考察运作实况。何况若加以禁止连任云,更是加速耗竭仅余人才。个人除主张应废除或放宽连任限制外,亦不认同半年改选一次之提案。管理员没有名额限制,而且基本上是多多益善,唯一问题是举行安全投票的技术限制(况且往后不再受全域局限之际,可以随时举行),并不能与仲委会委员选举相比。——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4日 (五) 10:20 (UTC)[回复]
    如有连任限制,无论任期长短,任何一次选举中不可参选者都是数量相当的特定在任仲裁员。因此(相对)较短任期结合连任限制,比之(相对)较长任期结合连任限制,不会导致“加速耗竭仅余人才”之后果。选举频次比较澄清如上。--— Gohan 2025年2月16日 (日) 02:57 (UTC)[回复]
    所以阁下能否说下为什么要有连任限制。--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6日 (日) 03:38 (UTC)[回复]
    上段论述“如有连任限制”的状况,而非“要有连任限制”。如有需要,亦可论述后者。— 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7 (UTC)[回复]
    半年根本处理不了多少案子,而且各种换血实在是会让社群成员疲劳,浪费时间。不要步入俄罗斯语维基百科仲委会的后尘。--beef [talk] 2025年2月19日 (三) 08:59 (UTC)[回复]
  • 原以为“依支持度分别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员”的选制容易导致各年改选席次过度浮动、而各年竞争难度不成比例地大变,但经脑内推演,似乎并非如此。此选制相较于“交替改选一半全员任期2年的仲裁员”的选制,亦令支持度不高者不至于稳坐仲裁员席位2年;因此二者之间,倾向于“依支持度分别任命2年期、1年期仲裁员”的选制,但仍最支持“交替改选一半全员任期1年的仲裁员”的选制。— 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7 (UTC)[回复]
  • 必须提醒各位(我想大家都完全忘了):一年前达成试运行的共识试运行,总时长两年,仲裁任期为一年。上面提出一年任期每半年选举的建议显然仅有提出者一人认同并有多则反对,这里最大可能达成的共识仍然是完全采用英维选制。除非有新共识提出在2026年开始直接正式运作,否则第二届仍然是选一年任期的仲裁员;当然可以采比较“矛招”的方法就是允许选的时候开始分甲乙梯次,部分仲裁员可选得两年任期,待2026年中确认2027年继续运作仲裁委员会时两年任期仲裁员不需再选就是,如果不通过继续运作(没什么理由吧)也实务上是一年任期,与原有共识没有抵触。--西 2025年2月20日 (四) 03:46 (UTC)[回复]
    我的理解也就是你的“矛招”:这里支持60%以上有两年任期的共识等同于重写之前共识,即下一次选举时60%支持率以上的候选人仍然被默认两年任期;但若试运行结束、第三年开始(即2027年1月1日)之前没有社群成员提出异议并形成共识应当停止运作仲委会的话,今年选举出的两年任期仲裁员将继续工作。--beef [talk] 2025年2月20日 (四) 09:30 (UTC)[回复]

议案1B:特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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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临时选举规则中虽已提及特别选举,然对于特别选举的使用条件及其流程仍没有规定。

建议措施及说明

大体规划如下:

  1. 适用条件:
    • 在仲裁委员会选举后总人数不过7人;
    • 由于仲裁员辞职或被罢免致使总人数不过7人。
  2. 提名时长:一周
  3. 提问时长:两周
  4. 投票:提问结束后应尽快开启,持续时间为两周
  5. 当选人数:最多与仲裁委员会空缺席位数相同
  6. 任期:至该年年底

意见(议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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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可行的反建议,就是如果真到了1B案所称的可引发补选的情形,那就直接提早改选整个仲裁委员会,至于提早改选的整个仲裁委员会究竟是完成剩余任期(瑞典式)还是按常规任期来处理(英国式)可能需要后续商讨,但如果按常规任期来处理的话,那举行选举的时间将会变得不固定。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4 (UTC)[回复]
(?)疑问:原述“特别选举”何在?征求意见总汇等处查无此言,暂时无法对比评议。— Gohan 2025年1月29日 (三) 06:08 (UTC)[回复]
WP:ARBPOL#组成称“中期选举”。似乎不该是“选举规则”一节的子话题,中期选举的发起并非一般选举规则规定的。--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6 (UTC)[回复]
  • 支持添加以防止仲裁委员会消失,但我认为任期应该定为“由最近一次选举结果发布为起始的一年任期”,不过中维确实是由1月1日上任啦。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23 (UTC)[回复]
    我的意见是避免因为空缺补选而导致所有未来选举上任及结束任期日期出现前后落差的问题。--西 2025年1月30日 (四) 10:39 (UTC)[回复]
    或者说是,任期应与最近一次选举为起始的一年任期同时结束。写起来不是非常通顺,但是就是这样的:若最近一次通常选举下选出的席位由2026年1月1日起始到2026/7年12月31日结束,那么在此之后的特别选举选出的席位应当于2026年12月31日结束。(不过为什么特别选举中超过60%支持率的不去上任两年呢?)--beef [talk] 2025年2月2日 (日) 06:34 (UTC)[回复]
    我的想法:假设本地采用类似英维的梯次机制,十三席中七席属甲梯次、六席属乙梯次。假设2026年重选甲梯次七席、2027年重选乙梯次六席。若2026年6月有仲裁员席位因任何原因空缺,而该席位为甲梯次席位,补选中候选人得票>60%则任期应至2027年12月,随2028年甲梯次重选;若该席位为乙梯次席位,则得票>60%仍然任期仅至2026年12月,随2027年乙梯次重选。简而言之:补选席位任期结束日期随原定梯次而定。--西 2025年2月17日 (一) 03:56 (UTC)[回复]
  • 支持:防止意外停摆,此方案跟 U4C 特别选举的做法相近。--SCP-0000留言2025年2月1日 (六) 15:57 (UTC)[回复]
  • 建议将“至该年年底”改为“至当届委员任期结束”,堵塞任何措辞疑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2日 (日) 16:24 (UTC)[回复]

议案1Ba:重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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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同1B。

建议措施及说明

应当选人数与仲裁委员会总人数相同,委员任期为1A规定的任期减去已完成任期,其余同1B。

意见(议案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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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所谓“重选”程序;任一委员之正当性,并不因其他委员去留而变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31 (UTC)[回复]

议案1C: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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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在今年的仲裁员选举中出现了拉票及提问期后仍有人提问等现象,然而却没有一个对应的机构来处理这些问题。

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设立一个选举委员会专门处理选举期间发生的争议。相关规则如下:

  1. 人数:3名
  2. 条件:
    • 签署NDA
    • 非该次选举参选人
    • 申请时未有被封禁
    • 延伸确认用户
  3. 选举流程:
    • 提名期:9月1日至9月8日
    • 提问期:9月8日至9月15日
    • 投票期:9月15日至9月22日
  4. 当选标准:支持率达70%且至少有25人投票

意见(议案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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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Ca:选举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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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同1C。

建议措施及说明

(在情况允许下)在发起每则选举前,由仲裁委员会自行任命任意人数的仲裁员成立选举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应签署NDA,不应参选该次选举,且可以是此次选举后即将离任的仲裁员。

意见(议案1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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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我调整一下标题,标题用英文句号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跳转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14:11 (UTC)[回复]

议案1D:选举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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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本次仲裁委员会选举中出现了两份选举论述,但社群对是否需要选举论述和选举论述的具体名称产生了争执。而且在临时选举规则中也没有关于选举论述的规定。

建议措施及说明

除参选人外的用户均可创建选举论述供有票权用户参考,唯选举论述不应违反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删除或修改评选论述。

意见(议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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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烈反对,存在诱导投票的可能性,且未给予候选人辩驳空间,无必要地增加候选人压力。若需发表对具体候选人的意见宜在选举提问页面设发表专区,不应为特定个人论述提供高曝光率。--🎋🎍 2025年1月28日 (二) 17:15 (UTC)[回复]
  • 个人担忧部分选举论述的总体可见性。反建议禁止建立选举论述的行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40 (UTC)[回复]
    然后我微妙地发现我这里提的理由与Newbamboo的理由是完全相反的,他担忧选举论述的可见性过高,而我担忧选举论述的可见性过低。那我追加一个意见,就是如果社群最终的意向是(继续)容许建立选举论述的话,那建立选举论述者需要申报自己就该次选举或其中任何的候选人所建立的选举论述,而相关申报应统一置于一特定申报页中,又该申报页的连结应置于适当的地方,以确保选举论述均具备基本充分的总体可见性,此外也便于管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14:19 (UTC)[回复]
  • 支持,强烈要求维护用户创建论述的权利,但同意应保障参选人在相同空间下回应的权利。任何投票人有权公开表达自己对参选人的意见(自行亮票),对参选人的意见从来并非仅仅是反映给参选人,而明显也是给其他投票人参考的依据。现在明显出现有些人认定意见合集就是“诱导投票”,而选择性无视在任何场所发表的公评本来就是给其他人看的这个基本逻辑。社群不可能禁绝对参选人发表意见的权利,那只要不违反任何方针(例如呼吁他人跟随自己意见投票),且每一则评论放在参选人意见区都是合理的意见留言,就不可能禁止编写成合集放在用户论述。惟我相当认同应保障参选人可直接在评论页面(论述)下直接回应的权利,并规定论述亦受选举评论相关规则规限,可强制规定任何论述页必须提供明显可见让参选人回应的章节(嵌套论述的对应讨论页)。--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07 (UTC)[回复]
    最近的AFD判例似乎不支持“维护用户创建论述的权利”这个观点,因此如果你说的这事情需要作实的话,那可能还需要反过来修订现行规则以推翻既有AFD判例的有效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4 (UTC)[回复]
    判例并不决定规则,WP:LOCALCONSENSUS。我已经一段时间没关注站务,请指出是什么案例,让我研究一下。判例也存在谬误的可能性非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9 (UTC)[回复]
    有两个前例(12),其中前者的结论你自己甚至还是支持的。我也不反对你的说法,所以我上面也有提到“反过来修订现行规则”,只要有共识这样做的话自然无不可。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4 (UTC)[回复]
    啊我理解错你的留言了。用户自然有权力创建论述,但这限于创建符合本站规则的论述。前者我支持删除是基于违反方针(诽谤)而非禁止评论,后者我连内容都不清楚就不作评论。若用户论述违反方针,则自然可以被删除、剔除选举论述列表;但若并无违反方针(如我上方所述上次两篇选举论述情况),则不可能要求删除或剔除或禁止创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0 (UTC)[回复]
    然而现在Newbamboo的意见是该两篇选举论述“存在诱导投票的可能性”,我这里理解成他认为该两篇选举论述违反了WP:拉票指引。所以你与他这里主要的分歧点或许是该两篇选举论述到底有没有违反WP:拉票指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2 (UTC)[回复]
    Then please refer to this: 社群不可能禁绝对参选人发表意见的权利,那只要不违反任何方针(例如呼吁他人跟随自己意见投票),且每一则评论放在参选人意见区都是合理的意见留言,就不可能禁止编写成合集放在用户论述。--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6 (UTC)[回复]
    别告诉我分开留言就不构成引导投票,然后合集就成了引导投票。拉票的最基本四个条件(须符合任一)是要——大量张贴(经折叠或只提供分类连结不可能构成“大量跨页张贴”)、有倾向推销立场(影响他人态度,包括邀请他人改变投票意图;仅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无邀请他人跟随改变投票意图)、堆积票数(选择性通知,显然并非,所有人都能看到任何立场的选举论述)、秘密拉票(显然没有)。既然都不符合四个条件的任何一个,自然不构成拉票。--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23 (UTC)[回复]
    我感觉Newbamboo说的“诱导投票”指的是“倾向推销立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1 (UTC)[回复]
    就如我在以上留言所述,如果这些留言是适合放在各候选人评论区的评论而不构成推销立场,那么不可能集合了对各候选人的评论之后,同一则评论就忽然变成了推销立场;若所有评论都没有推销立场,且页面的其他文字也没有尝试让他人跟随意见投票,甚至有明确指名请按个人判断,那自然更加不可能构成推销立场。集合即推销乃是毫无逻辑依据的观点。--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42 (UTC)[回复]
    那我不妨ping@Newbamboo过来看看你的说法吧,毕竟我也不能完全代表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12 (UTC)[回复]
    如各位所见,类似用户子页面或分类页面会在被嵌入相关选举模板后,在所有相关选举的页面的头和尾展示,而这些展示位置的浏览量非常大,远远超过各候选人问答页评论区等处的一般留言位置,若处理不当,非常容易让参与者(无意中或无形中)触及“大量张贴”,即使是上次选举中最后使用的方式也很难说完全消除了相关问题。至于诱导问题,之前讨论中就有人质疑会在刚刚引入、未进行一定数量的仲裁活动俾使社群深入了解仲裁的本站选举中产生“懒人包效应”,就在下愚见也给(可能出现的)操纵舆论开了方便之门(就像OA前部分选举中某些组织的灌票、带风向一样)。总之,在仲裁制度于本站刚刚落地的情况下,为维护选举过程之公正与公允,我们应基于本地自身情况使用最不容易引发争议的方式。--🎋🎍 2025年1月29日 (三) 05:36 (UTC)[回复]
    数据证明所谓“大量张贴”并不成立,这些论述的阅读次数并没有出现不合理比重的多人阅读,甚至阅读人数是明显不及其他正式页面。既然阅读数并不会比正规页面多,表示并没有得到比正常更大量的张贴或阅读,整个论点也随之瓦解。何况,沿引某些用户在关于使用RFC系统的观点,他们认为要手动点进讨论页会降低阅读数和参与数,这不是反而证明了只贴连结并不构成大量张贴而导致失衡的阅读量吗?--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11 (UTC)[回复]
    阁下作为仲裁委员,只选择性援引“大量张贴”四个字,连该指引所指的“大量张贴”指的是“给不相关用户滥发讨论通知”都完全扭曲,这是对待指引条文的正确态度吗?如果挂在模板内还要点两次才能看到就叫“大量张贴”,那T:B是个什么东西?这还会直接发去各互联群大量通告呢。显然不是这样吧。--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32 (UTC)[回复]
    阁下正是当时被批评行为存在问题的参选人,现在跑出来反对这论述机制,多少存在自肥、不想让人拿你来跟其他候选人比较出比较不适任的形象吧。还别以为我忘了阁下正是躲在站外非公开平台试图扭曲、诽谤本人的一员呢。--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35 (UTC)[回复]
    阁下满嘴公允,却随病夫之辈在站外拉帮结派、组小圈子,对病夫公然违反本站拉票规则,默认他多次为阁下拉票就消失不见。No offence,但由阁下来说这些公评构成拉票不能说是低说服力,只能说是简直毫无说服力。--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45 (UTC)[回复]
    @Newbamboo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7:10 (UTC)[回复]
    我必须指出:
    一、之前社群对某扰乱用户的制裁中,社群已有在判定该扰乱用户在特定高浏览地点发表相关内容属于“大量张贴”后予以相应处理的先例——请注意这里不是在影射任何人,故在接下来的社群投票中,大家自然应避免给予带有鲜明观点的东西“不合理的高浏览率”,以免沾上滥发嫌疑,防止此类争议不必要的发生在(本没有恶意的)维基人身上。
    二、我再次声明我虽然在相关群组,但我没有留意到相关言论,更别提就相关话题与他人发生互动,这一点在相关群组的维基人都看的清清楚楚,很遗憾,阁下和其他部分维基人仅因我未参与甚至未留意的对话就无根据地指控本人“行为存在问题”、“疑似被拉票”实乃无中生有,并未WP:善意假定。我之前已经向阁下解释过我当时表达的是对相关操作的疑虑,正是因为仅仅是疑虑我才没有搬到站内直接质问,而是看到站外有人提及此事时顺便发表一下想看看其他维基人的看法,可能是在下拿扰乱性用户做对比让您感到冒犯,但很抱歉该扰乱用户的行为实在太过典型,以至于在下找不到更典型的例子来表达疑虑,这绝对不是将阁下与该扰乱用户相提并论(上面也一样),阁下与我都堂堂正正地在在站内站外作为维基人交流,不像某扰乱用户一样躲著发骚扰邮件,所以才需要接受一切批评和建议——无论是站内还是站外的。至于“在站外拉帮结派、组小圈子”更是非常奇怪的指控,在那个群里的维基人都可以看到我基本上没有在那个群讨论过与维基百科相关的事情,希望阁下不要因为仅仅是在相关群组就对他人产生不必要的成见。至于“消失不见”,本人在客栈发起相关讨论时第一时间就和其他几位候选人一道澄清了情况,阁下可能没有留意当时的讨论。请您注意我发表的自始至终都是疑虑而不是指控,还是希望阁下能够对事不对人。--🎋🎍 2025年1月29日 (三) 08:32 (UTC)[回复]
    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过程不正是在论证选举论述本身是否存在争议吗?如果某份选举论述存在争议,大可由参选者出面澄清或由监票员删改。因发表观点引起争议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下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不知道会不会发生的争议而去拒绝此议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1月29日 (三) 08:53 (UTC)[回复]
    更重要的是,既然任何立场的投票人都可以写论述,那么未来更多人参与撰写选举论述(当然不可以诽谤攻击候选人)时,就能聚集各方意见,不会存在特别损害特定候选人的情况。只是上次恰好两篇的观点类似,才会造成相对明显的影响。如果一个用户被多名用户评为不适任,显然不可能反而去说评论者拉票造成自己公信力受损,而应考虑是否自己存在问题。--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0 (UTC)[回复]
    最终还有一个必然需要指出的论点:英文维基百科的拉票指引跟本站的基本上是一模一样,既然英文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选举存在此一voter guide机制已久,反映“选举论述”机制实质符合拉票指引规范,不会因为搬过来中维就忽然构成“大量张贴”或其他条件。上面所有基于“可能构成拉票”的观点是从指引原则、条文及实际运用上就站不住脚,只是基于特定用户的个人诠释。别给我说什么WP:ENWIKISAID,既然中维的指引与英维版本相同,那么即不违英维规则者不违中维规则。--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6:53 (UTC)[回复]
  • 分开反对竹生的扣帽子发言:
    • 存在诱导投票的可能性 这种说法我认为是有对整个社群缺乏假定善意。我无法确定什么是所谓诱导投票的情况,可选举指南当然不构成拉票,既然不知道其背后的逻辑我就无法去说什么,谁主张谁举证。我早已经提出过这个逻辑:假如你维的编者都是没有自主思想、盲目跟随他人的人,那么问题就在于这些人身上而不是在于选举指南。假设社群真是这样的情况,那请先解决社群这个问题再去在这一小小选民指南上乱做文章。我个人偏向于认为社群中有且占可观的一部分的人都是可以基本对事情进行自行判断。对于能够自行判断问题的人,能够参考他人的个人观点自然会丰富自己对事情的考虑,所以选民指南是有益的。对于不能够自行判断问题的人,他们的选票从一开始就是处于无知的情况下所投,选举指南何德何能对他们再造成负面影响?
    • 未给予候选人辩驳空间 问答区便是被选举人告诉大家“我为什么胜任仲裁员”的地方。若您觉得有些人的选民指南存在片面陈述、主观判断、偏见等现象,请您先宽宏大量谅解一下,其次若您真的认为说法有问题(但又不到违反方针指引的地步?),可以自己给自己的参选声明或问答上加点“公开反对某某的选举指南,原因如下”之类的,不过或许竹生不喜欢公开讨论(而是喜欢在半公开群组等地方议论他人)?(题外话:就因为屈服于某些说法让我不要去把喜欢与不喜欢分的太清,我还故意把自己的选举指南最后搞得一碗水端平,实际上我发现我是应该反对一些人的?)
    • 无必要地增加候选人压力 请说明为什么人要觉得自己在一个很重要的选举中感到的压力并非来自选举本身而是选址偏僻的选举指南,为什么在站外议论他人大行其道的时候,公开讨论会更造成候选人的不适?难道不是在半公开或私密场合背后议论他人、说他人坏话更让人恶心吗?
  • 至于我对于提案本身的看法想必也比较明确了吧。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02 (UTC)[回复]
    对于您将本人的担忧视为扣帽子、并未善意假定、对人不对事深表遗憾。--🎋🎍 2025年1月30日 (四) 02:45 (UTC)[回复]
    只是写观点而不加以理由与论证就是扣帽子。比如你认为我并未善意假定、对人不对事而未附上依据。另外我的合理反驳意见你选择无视是因为要去回应很难吗?--beef [talk] 2025年1月30日 (四) 03:17 (UTC)[回复]
    这位仲裁员其身不正,没必要再跟他吵下去了。社群如何判断此人行为,自有公评。此人自选举至上任后之行为更让我坚定认为必须保护社群发表对候选人意见的权利,不能容忍自肥的做法成为主流意见。--西 2025年1月30日 (四) 10:36 (UTC)[回复]
  • 要不要写论述是言论自由,应该没人支持全面禁止;但我希望届时比照去年选举,摆一个分类在导航模板就好,让想看的读者自己去选论述看(想登录的作者自己加分类),而不是特别突出几个谁写的(何况若多了到穷举塞满模板反而喧宾夺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2日 (日) 16:34 (UTC)[回复]

议案1E:选举R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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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在本次选举中,有用户对于过于零散的相关讨论表示不满。社群也需要收集和处理选举规则中的问题。

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在每年的6月24日至8月31日举办一次关于仲裁委员会选举规则的RFC,以集中解决在上次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意见(议案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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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F:投票方式及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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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本次选举规则草案讨论中,关于投票方式争议颇多,直到开始选举前都没能正式解决。

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以安全投票作为接下来选举的投票方式。此安全投票不设置留言区,若有需要可至对应参选人的讨论页公开其投票。

意见(议案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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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G:选举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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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临时选举规则虽已规定预讨论的开始日期与提名的截止日期,然在这次选举的提名期截止后仍有人继续提名。

建议措施及说明

建议将提名期延长至9月25日——10月8日(UTC)。提问期和投票期维持临时选举规则的两周方案,唯最早开启日期应提前至10月25日(UTC)。

意见(议案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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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H:选举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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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临时选举规则中虽有关于提问的规定,然其过于简略而难以处理提问流程中出现的问题。

建议措施及说明

用户最多可向每位参选者提两个问题,合情合理下亦可对参选者的回答进行追问。选举委员会可以删除离题或攻击性提问,用户亦可向通报此类提问。除非该提问是破坏性编辑,否则其他用户不得擅自删除提问。

意见(议案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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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I:选举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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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临时选举规则中尚未对仲裁委员会选举的宣传方面有所规定。

建议措施及说明

用户可以在公告版发布选举消息。社群亦可群发消息通知12个月内有编辑的用户,唯已被封禁用户和机器人账号不应通知。

意见(议案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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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2:仲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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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情况

距2024年2月通过仲裁方针以来已近一年,然某些此间达成的共识于方针中未有体现,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职权亦存有争议。

本议题主要针对仲裁方针及涉及的其他规定中出现的争议点和之前讨论中未能涵盖之情况进行意见收集,并在调查结束后进行新一轮的方针修订。

议案2A:允许仲裁委员会修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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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之前的共识中以允许仲裁委员会可自行修改仲裁委员会流程,但此共识在仲裁方针中未有体现。

建议措施及说明

提议于仲裁方针新增“流程修正”段落,用以说明仲裁委员会可自行修改仲裁委员会流程。

意见(议案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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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别意见,讲清楚委员动议的内涵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29 (UTC)[回复]

议案2B:制定高风险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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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自决定成立仲裁委员会以来关于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制定高风险话题一直模糊不清,此前也未有人提议于高风险话题方针中添加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内容。

建议措施及说明

提议应赋予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个案制定高风险话题的权利,同时在高风险话题方针增加仲裁委员会制定高风险话题的流程。

意见(议案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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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对制定高风险话题的权力应属于社群。--🎋🎍 2025年1月28日 (二) 17:24 (UTC)[回复]
  • 同Newbamboo,但建议容许仲裁委员会具备以仲裁委员会整体的名义提议制订、修订或废除高风险话题的权利。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2:59 (UTC)[回复]
    此意见已被下方意见取代。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8 (UTC)[回复]
  • 支持,仲裁委员会理应有权实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编辑限制措施,不理解上方用户为何认为仲裁委员会不能实施对全站所有用户的编辑限制。上方用户并无说明为何高风险主题的权力应属于社群,跟只留一个“反对”毫无分别;反倒我就能指出为何仲裁委员会应该要可以设定高风险主题。我不反对社群经共识修订或废除仲裁委员会设置的高风险主题,但不可能不让主要职能就是实施禁制的机构实施某种禁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32 (UTC)[回复]
    那我会好奇你是否认为中文维基百科的现有架构是否与三权分立体系具备可比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49 (UTC)[回复]
    看不到关联,中维的制度不能直接与外间的制度比对,关于外间的制度的离题讨论我不多作回应。--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0 (UTC)[回复]
    这样说吧:(我本来的想法是)假如将仲裁委员会比拟为行政机关、社群整体比拟为立法机关(虽然这状态实际上更近似于古希腊时期的雅典)、高风险话题方针比拟为成文法,行政机关不能直接绕过立法机关直接修订成文法,因此仲裁委员会不能直接绕过社群整体直接修订高风险话题方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1 (UTC)[回复]
    高风险主题“方针”仲委会不能修订,而每个高风险主题个案则不是方针,自然就不存在修订文法。--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4 (UTC)[回复]
    见下,我更新了我的意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7 (UTC)[回复]
    必须注意的是,目前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作出除了去除管理人员权限以外的任何决定(该项是经共识明确剔除的),当中包括任何形式的编辑限制措施(包括禁制、封锁、保护等,亦即包括高风险主题可实施的各种限制),只是仲裁委员会并未获授予技术权限直接执行而已,并不代表仲裁委员会无权力实施该等编辑限制。--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3:53 (UTC)[回复]
    那我更新我的意见:如同我对2A案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内部在对于如何制订、修订或废除高风险话题达成共识后,该制订、修订或废除高风险话题的提议仍然需要走7日的公示程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3 (UTC)[回复]
    这本来就会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呈现,当然我不会排除7日公示后才正式生效的可能性,但有迫切性的编辑限制不应该限制必须公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5 (UTC)[回复]
    不反对这个说法,但如果是“有迫切性的编辑限制”的话,建议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书面说明解释其迫切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08 (UTC)[回复]
    如进行中的争议就已经必然存在迫切性。如有修订要求就请求修订仲裁裁决或经社群讨论修订,根本其实也没必要公示。--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10 (UTC)[回复]
    不反对这个说法,我并没有说这个书面说明要先走社群讨论程序确认。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4:33 (UTC)[回复]
  • 支持仲裁委员会设定高风险话题以有效应对特定话题下时常出现的争议与行为问题,这一点希望大家去了解一下英维的CTOP之类的效果,至少我个人是认为有效地防止很多问题事态升级。另外仲裁委员会代表社群,而允许仲裁委员会设定高风险话题又没有剥夺由非仲委会社群讨论自行设立高风险话题的可能性,所以这种逻辑很站不住脚,除非竹生认为自己没有在代表社群。beef [talk] 2025年1月29日 (三) 12:35 (UTC)[回复]
  • 反对:现有制度运作良好,本站仲委会应专注处理使用者严重冲突,不必在此方面越俎代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2日 (日) 16:21 (UTC)[回复]
    阁下能否不要只抛一个“越俎代庖”,然后不说明如何“越俎”如何“代庖”?上方留言已指出订立高风险主题非“超越仲裁委员会职责”,何来之“越俎”?抛个成语并不会使一个论述具有力度,反而如阁下般没有论证的发言却是最没有辩论力度的发言。这不是重复已获回应的意见而没有添加新观点的“票”么?--西 2025年2月3日 (一) 05:02 (UTC)[回复]
    我觉得我讲的很清楚了,我反对仲委会多管这件事。我并没说不能讨论是否增加职责,但我的意见是反对,这跟所谓“辩论力度”也没什么关系。实际上本站高风险主题事务并不拥挤,一般管理员即足以处理(包含认定社群是否有设置或撤销主题的共识),自然不必上到仲委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22 (UTC)[回复]
    我说的“越俎代庖”,是仲委会在没有需要的时候扩张权能。请注意仲委会是一种最终机关,其得以受社群委托行使所有进阶权限均基于此前提,故作为社群管治特例,权能边界应当极其明确。我反对的是模糊授权,此提案所谓“赋予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高风险话题的权利”,就仲委会介入之要件语焉不详,仅顺带一提之后再订流程云,以本次大型征求意见而言,就两句带过?实在过于草率。我想就算不提出行文细节,给出若干基本框架仍然完全可行。故除非提案者能在此阶段直接给出更具体的行使要件、与社群既有管道之差别及其限制,使得社群明了仲委会适当介入之时机及分寸,否则我认为社群不应出让高风险话题相关(非专属)权限予仲委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36 (UTC)[回复]
    提案不是我写的,我也不会径行修订。若你说你“除非某某某否则你认为不应该让出权限”,那么代表你的反对只是在某些前提下。然而你的表达却是一刀切反对仲委会作为一种禁制措施实施高风险主题。既然你能“反对的是模糊授权”,难道我就也不能“抗议的是模糊反对”吗?可笑。--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4:56 (UTC)[回复]
    上方其他提案我提出反对意见当中,我也会指明反对的是提案理据、反对的是某个情况。相信阁下一定有提出清晰观点的能力,为何就不表达清楚阁下观点的前提是什么呢?--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4:59 (UTC)[回复]
    现有制度运作良好 - 不知道的还以为咱这里是什么健全、发达、自治优秀的社群呢。不过当管理员是不是就变相要求用户锻炼自己掩耳盗铃的能力?--beef [talk] 2025年2月3日 (一) 10:08 (UTC)[回复]
    那你倒是说说高风险主题制度运作多恶劣到需要仲委会帮忙的地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27 (UTC)[回复]
    处理使用者严重冲突”高风险话题不就是用来解决这类型的冲突吗?谢谢。--SCP-0000留言2025年2月3日 (一) 10:33 (UTC)[回复]
    我认为仲委会(至少现阶段)仅应当处理高风险主题造成之使用者冲突,而非涉及高风险主题去留本身。我们至今都没处理几个案子建构信任,怎么就开始扩权了?若坚持要赋予仲委会自行制定高风险主题的权力(尽管现阶段我完全看不出任何需要),那也应当与其他权限一样于极少数适用情况谨慎行使,甚至备而不用。请提出别于既有社群管道的管辖要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5日 (三) 09:26 (UTC)[回复]
    你是认为自己身为仲裁员会不由自主地滥权还是怎样?既然社群选出了受信任的仲裁员,那自然信任仲裁员会谨慎行使,仅仅在“有必要”的情况去用。制定高风险议题,本来就是处理使用者行为争议的一种方式,能够更好地要求用户行为,并让管理员能够更好的回应不当行为。你不是认为从一开始社群就不需要仲裁委员会吗?这一点我们有差异,则你肯定也会认为仲委会不需要恰当的权力以处理使用者冲突啊。--beef [talk] 2025年2月6日 (四) 01:57 (UTC)[回复]
    社群信任并非无上限,民意授权亦非空白支票。此提案可完全没指出赋予制定高风险主题权力是用于解决使用者冲突个案,反而有一种独立于既有审理流程,而随时都可以操作的感觉。据我所知,社群现时并没有允许仲裁委员会“主动出击”办案。如果提案人没有这个意思,那务必请他在提案里讲清楚。从下方GZWDer及LuciferianThomas的对话,很明显可以看出我的担忧不是无的放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0日 (一) 07:31 (UTC)[回复]
    例如就算在提案前头加一句“为解决使用者冲突”为必要前提,这也勉强足够做此后制定细则的框架,所以这完全就是提案人不够细心或自认为不用处理的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0日 (一) 07:38 (UTC)[回复]
  • 反对 同Ericliu1912。-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3日 (一) 03:46 (UTC)[回复]
  • 在严重冲突情况下应允许ARBCOM直接越过社群制定即刻生效的CTOP以解决矛盾(WP:BUREAU,既然都惊动ARBCOM下场了可以说必然有制定CTOP的必要),但诚如Sanmosa所说事后应该将决议在客栈公示七日以获取社群反馈并犁清具体范围(过往CTOP讨论中大部分发言并非是关于是否有必要,而是关于是否需要涵盖某些条目)。另外,假如社群对CTOP设立与否各执一词时,ARBCOM应该有拍板定论的权力。——Aggie Dewadipper 2025年2月4日 (二) 00:24 (UTC)[回复]
  • 仲裁委员会可以造一个案件,完全不走案件流程直接设置高风险主题,例如w:Wikipedia:Arbitration/Requests/Case/COVID-19。--GZWDer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3:42 (UTC)[回复]
    目前本站在过往讨论中尚得出explicitly此阶段不适合让仲裁委员会径行开新案。--西 2025年2月6日 (四) 01:10 (UTC)[回复]
  • 支持:不反对仲裁委员会设立高风险主题,不过可能要考虑一下引入此项机制后如何与现有的社群机制互动。--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5年2月4日 (二) 08:53 (UTC)[回复]
  • 我可以先为仲裁委员会制定高风险主题提出三种可能样态:一是以之为个案裁决执行措施;二是结合若干案件(不一定就一案)约定为共同之执行措施;三是既有案件存在与否,均可随时行使制定(无论是否以独立案件形式为之)。本人反对的是最后一项,因为这逾越社群规定仲委会职权行使的模式。如果此提案未有此意,请提案人说明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0日 (一) 07:43 (UTC)[回复]
    已修订。--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0日 (一) 12:24 (UTC)[回复]
  • 支持,同路西法人。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年2月23日 (日) 11:48 (UTC)[回复]

议案2C:结案条件等的用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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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案件结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通过:”之下“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与“获得多数同意”的关系为何?“及”抑或是“或”?如果是“或”,“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是否为了因应不同意、中立、弃权或在席不投票超过多数的情况?其他“及”/“或”不明的“条件”亦然,存疑。

建议措施及说明

调整方针措辞,涉及到关闭与驳回案件的条件的部分一概补上“及”字。

意见(议案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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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神秘悟饭的问题,顺带在这里一同集中处理。具体涉及到的部分是关闭与驳回案件的条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4:43 (UTC)[回复]
  • 英维原版:To be adopted, a motion to close requires the support of the lesser of (i) four net votes or (ii) an absolute majority.反对“及”,建议“或……较小者”。此外,因本站仲委会人数配置不同,计票方式仅有“净正三票同意”而没有“净正四票同意”的设计,此处应同步为“净正三票同意”。注:根据本地未成文、参考英维的做法,社群可提出仲委会修订流程,但最终程序上还应该是仲裁员提出动议修订流程。--西 2025年2月4日 (二) 03:11 (UTC)[回复]
    不反对,只要这里产生一个结论就是了,毕竟我也只是来搬运议题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4日 (二) 04:34 (UTC)[回复]
    同意二条件关系应为“或”,否则法理上可能出现:(一)仅有三人的仲裁委员会一致同意受理而合法受理,一致同意结论,结论却因不足净多四票而不通过的僵局;或(二)五人同意、二人不同意的结论不得通过,近似近期台韩“法官越少,对尹锡悦等涉嫌违法方越有利”的宪政困局。同步为同意票净多三票亦能化解僵局(一)。另外,针对“absolute majority”本地同一页面也有“绝对多数”对应,原条文并未精确译出,在“或”下也许不妥。--— Gohan 2025年2月4日 (二) 09:30 (UTC)[回复]
    同路西法人。--beef [talk] 2025年2月21日 (五) 04:21 (UTC)[回复]
  • 既然裁决通过的条件要求绝对票数之差带有上述缺陷(二),而在仲裁员人数较多时仅需一票之差的“获得多数同意”可能难以服众,建议裁决通过的条件统一改为:“同意票达到不同意票的三分之四或以上,或有同意票而无不同意票”,无需分设。相对倍数无绝对票差的缺陷;不须是三分之四,可由社群决定。另外,裁决通过的条件实为关键,超出流程范畴,不应任由仲裁委员会内部随时变更。
(13位仲裁员人人皆投同意、不同意票时,不会出现“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12位仲裁员人人皆投同意、不同意票时,“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则是“8-4”,同意二倍于不同意,实在苛刻;人数越少,“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倍数越大,则更苛刻)Gohan 2025年2月17日 (一) 04:29 (UTC)[回复]
虽然但是,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这个条文本来就是为了在有些仲裁员不活跃时使用的。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人不在,不能投票时可以使用这个条文。(例如当仲裁人数大于8,但实际活跃的仲裁员只有4个,那么只要这4位都同意便能决定事宜)
我不认为多数同意难以服众,这种说法完全是建立在个人意见上的,不过我认同可以把这些搬到方针里,强制要求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多少同意。--beef [talk] 2025年2月20日 (四) 09:39 (UTC)[回复]
以此改法,只剩“同意票”、“不同意票”2个概念,比原来只减不增(——原有“多数同意”仍然未解疑义),回避不出席或弃权等概念,仍然能应对多个仲裁员不活跃或出缺等情况。况且在现有机制下,13个仲裁员参与票决与不少于7个仲裁员中仅4人参与票决,结论通过难度天差地别:前者只需比6票不同意多1票的7票,后者则需全票,亦即上述缺陷(二)。不难设想一个裁决以“7-6”或“6-5”或“5-4”通过之后民怨沸腾,即使归于个人意见亦然。--— Goha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19 (UTC)[回复]

议案2D:仲裁程序修订规范化、透明度及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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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
既逾越征集期间,固不便成案;惟仲裁委员会确已注意所涉议题,如近日提出之委员动议等,应有助于提升事务透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9日 (三) 17:5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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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措施及问题

Wikipedia:仲裁委员会/流程等虽然自称“由仲裁委员会通过动议采纳”,但是外界无从得知何时何处修改,甚或有关变动是否的确获得仲裁委员会授权,以至损及仲裁流程的公信力。

建议措施及说明

无论修订动议成败,规范化地及时公布Wikipedia:仲裁委员会/流程修订动议概况,包括披露票决比数及动议背景概要,以保持适当公开透明。

  • 仲裁委员会若决定其修订效力不溯及审理之中的各案,无需社群覆议;若决定其修订对审理之中的特定或全部案件有效,应由社群覆议有无必要对此生效,以免被批因人设法,也便于说明紧急必要修订的正当性。

意见(议案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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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委员会保留对其曾审理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包括相关执行程序,并可自行决定重新审理任何流程”后半句难以理解,确定不是“可自行决定重新审理”或“可自行决定任何流程”?以整句理解,存不存在例如“仲裁结论以“5-2”不通过(即仲裁无果)后,经修改结论通过所需票数,最后重启此案以相同票数通过同一结论”的制度风险?— Gohan 2025年2月13日 (四) 09:24 (UTC)[回复]
  • 年度存档篇首是应该列个提要表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3日 (四) 15:36 (UTC)[回复]
  • 外界无从得知何时何处修改,甚或有关变动是否的确获得仲裁委员会授权此业有Wikipedia:仲裁/请求/动议可以查看,并非无从得知何时何处修改。阁下的第二项建议容在下推测是为了防止仲裁委员会通过修订强行改变案件结果,然恕在下难以认同这项建议。社群可以在复议版对既有的流程和案件结论进行复议。这意味着如果出现了仲裁委员会通过流程修订干扰案件结果之事,完全可以在修订后或案件结案后对其发起复议。如果将社群覆议作为修订效力是否生效于审理中案件的先决条件,反而可能会拖慢案件的进程。--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8日 (二) 14:28 (UTC)[回复]
    而且阁下的这份议案已经过议案征集期了吧......--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8日 (二) 14:3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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