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生者傳記/存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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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對生者傳記的定義
建議:
生者傳記是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不論其處於哪個條目),會影響到真實人物的生活。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6月21日 (一) 05:39 (UTC)
- @Emojiwiki:你現在是要?-- Sunny00217 2021年6月21日 (一) 10:36 (UTC)
- @Sunny00217:他要改方針——落花有意12138 論 回復請ping我 2021年6月25日 (五) 11:25 (UTC)
1E需澄清是否適用於死者
看見有人把梁健輝提刪了。在此我建議:適用,畢竟一個人生前建不了條目,死後就能建,未免搞笑。當然,我認為最好還是廢除1E。Fire Ice 2021年7月4日 (日) 17:05 (UTC)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7:16 (UTC)
- 1E可以適用於死者,但不適用於留名青史的古人;此外,現在的問題是1E的關鍵是要排除例行報道中的人物,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並不是所有事件都適合1E,例如「殺死美國總統」、「獲得諾爾文學獎」,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傳媒關注」就不適用1E,但有些用戶對「例行報道」的概念無法掌握。--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0:10 (UTC)
- (~)補充:1E之所以不能證明關注度,這是由於「例行報導」會把路人甲等不知名的人物收進維基,而且例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媒體是關注交通意外,而非交通意外中的人物。--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4:15 (UTC)
- 依前例,1E不適用於死者。宜遵前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7日 (三) 05:18 (UTC)
- 什麼前例?何況1E不適用於死者的意思是,現在1E建不了的條目,以後他死了就可以建是嗎。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06:00 (UTC)
我覺得IE如果符合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否則每個新聞主角,或者更明確的——每個製造大案的犯罪分子都需要在其被處決或其他原因死後建立條目,。--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0:18 (UTC)
- 我覺得IE的重點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因此重點不在於人物的生死,因為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IE1E。梁健輝和一般的IE1E是有區別的,傳主在事件結束後仍受到各界關注及討論,已經不是「例行報道」。--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1:48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達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說「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雖然符合1E,但仍有關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脫殼/克勞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約翰·欣克利不符合1E,因為1E後面還有一句「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有些用戶只看方針前面幾句,後面就不看,對方針才有誤解。--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10 (UTC)
- @蟲蟲飛:舉個例子:馬加爵,事主在當時事件結束後仍受到各界關注及討論,但其沒有個人條目。這個隨意性太大了。--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06 (UTC)
- 關注度標準每個用戶都有些不同,如果覺得有問題,可以申請drv,讓其他管理員看一下。--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4:46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達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說「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雖然符合1E,但仍有關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脫殼/克勞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我覺得IE的重點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因此重點不在於人物的生死,因為殺死美國總統的約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 借樓問一下,美國那個喬治·弗洛伊德算WP:1E嗎? -- love.wh 大河浪浪寬 2021年7月7日 (三) 15:06 (UTC)
- 取決於你維如何理解「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我看,一般還是認為要保留的。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5:18 (UTC)
- 是的。嚴格來講,這個傳記不該存在。英維存廢討論結果為重定向,不知怎麼又出現了。Lt2818(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6:40 (UTC)
- 即使不考慮1E,現有的內容,還不如合併到喬治·弗洛伊德之死的背景信息中。——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8日 (四) 06:40 (UTC)
- (✓)同意1E適用於死者,除非1E被廢除或被修改為不適用於死者。且(-)反對「遵循前例」的說法,正反前例都有,遵循哪個為準?如果對「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有爭議,希望依個例探討。 -- I'm Lewix.|I'm sorry for your loss.| 2021年7月9日 (五) 04:22 (UTC)
徵求意見
- 確如上方諸位用戶所述,本站1E所述的原理,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賴傳主是否在世這一條件。而在英文站,1E既可以指代BLP方針下、限制在世人物傳記的BLP1E,也可以指代傳記關注度指引下、限制一切傳記條目的BIO1E,甚至1E本身的重定向都是指向BIO1E而非BLP1E。然而如果要將這種做法移植到本地,則需要對本地陳舊的傳記關注度指引加以更新,納入1E相關的內容。不知各位可有意向?如果有,本人將在適當的時間着手開展這項工作。--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7:19 (UTC)
- 支持。建議先把BIO1E翻譯過來。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30 (UTC)
- (-)反對:動輒大改關注度的收錄標準,會嚴重影響現存的條目的存廢,建議繼續討論1E。--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22:34 (UTC)
論廢除WP:1E
論廢除WP:1E
我未查到你維為什麼要有1E。但是根據我對1E精神的揣摩,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
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本質上,維基百科應該信任可靠來源對誰擁有關注度的判斷,這就是為什麼GNG是個好指引:只判斷來源可靠度和是否達到有效介紹。1E讓社群來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是否重要,社群為什麼要擁有這個資格呢?可靠來源對某人進行了有效介紹,已經說明此人值得關注,社群為什麼還要刪掉此人的條目呢?(除了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外)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44 (UTC)
- Special:Diff/11659044,推測其複製的版本應該是en:Special:PermaLink/325814815-- Sunny00217 2021年7月8日 (四) 02:56 (UTC) 看來是翻譯過來的。1E最早出現於
- 關於為什麼要有1E,1E的條文是不言自明的。主要原因有兩點:
“ | 「假定」:意味着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構成必要條件,而不能保證某主題一定能收入維基百科。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例如,當條目違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的時候。 | ” |
- 第二,「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這是在迎合中立性方針的要求;如果一個人物只在特定事件的背景下被可靠來源加以深入介紹,那麼為這人寫出的傳記,看似傳記實則不是傳記,而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偽傳記」。這種狀況,作為一部百科全書是不應當出現的。
- 最後,GNG只是條目收錄的門檻;GNG能用於選題和選材,但不能為「材料應以何種方式呈現出來」提供指導意見。編者在GNG之外有其它的考量,完全不是一件壞事情。--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8日 (四) 03:09 (UTC)
- (!)意見:@忒有钱、MINQI、Fire-and-Ice:找了一下英維,我個人目前沒什麼強烈的觀點,所以只是貼先例:這裏有一個提刪者自己表明死人不適用1E的,這裏還有一例是死後發現反而發現不符合保留要求的,當然自然也有死後多年反而滿足了保留要求的,所以能看出來的僅僅是英維往往不是一刀切的。--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08:58 (UTC)
- 一、我未見這一上位方針有任何道理。二、偽傳記情況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強調,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二我沒什麼太強的反對意見,三至少是略有問題的,上面的第三個例子剛好與您的第三點相反,摘抄關鍵段落如下:
Oppose The article should be expanded. However, his notability is clear. There are few scientists who are killed due to their involvement in the nuclear program of Iran. The reliable news sources such as huffington post, Guardian, washington post have covered it.--Seyyed(t-c) 14:29, 15 February 2018 (UTC)
Certainly his death has been covered - widely. However that is a WP:BIO1E situation. How is he notable besides his death?Icewhiz (talk) 14:43, 15 February 2018 (UTC)
--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19:10 (UTC)- 沒看出哪裏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您不是認為「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嗎?這裏最終的結果以及Icewhiz的話不正與您這句話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Icewhiz的論點既然是該人還需媒體關注的其他點,那就說明他認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據1E保留)。本身說明他認為自己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而我就是認為不應有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當然,那麼對於討論的結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結果是什麼,有連結嗎。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當時的結果就在這幾個討論頁的上方,和平時中維總結互助客棧的共識的形式基本一致。至於現在的狀況您可直接點這幾個條目的連結看他們到底是被重定向了還是後來又滿足標準重新創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對於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員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認為是符合我關於「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的說法的。至於後來的重建,我也支持,因為該傳記條目敘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說明媒體認為這值得關心,符合我關於讓媒體來判斷是否值得關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您後半段沒問題,但前半段第一次如果沒有1E的話管理員很可能就不會刪了,而且另外兩例都被刪掉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14:45 (UTC)
- 對於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員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認為是符合我關於「對此人的有效介紹完全和某事件聯繫時可以重定向」的說法的。至於後來的重建,我也支持,因為該傳記條目敘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說明媒體認為這值得關心,符合我關於讓媒體來判斷是否值得關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當時的結果就在這幾個討論頁的上方,和平時中維總結互助客棧的共識的形式基本一致。至於現在的狀況您可直接點這幾個條目的連結看他們到底是被重定向了還是後來又滿足標準重新創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結果是什麼,有連結嗎。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當然,那麼對於討論的結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Icewhiz的論點既然是該人還需媒體關注的其他點,那就說明他認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據1E保留)。本身說明他認為自己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而我就是認為不應有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您不是認為「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嗎?這裏最終的結果以及Icewhiz的話不正與您這句話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沒看出哪裏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二我沒什麼太強的反對意見,三至少是略有問題的,上面的第三個例子剛好與您的第三點相反,摘抄關鍵段落如下:
- 一、我未見這一上位方針有任何道理。二、偽傳記情況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強調,我認為「1E的本質精神是:由你維社群來判斷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體有效介紹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條目,其原則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應具有判斷這兩項的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意見
反對廢除,因為1E的意義在於:
- 可以排除例行報道中的路人甲都能立傳,如交通意外中藉藉無名的傷者。
- 可以保留確實具關注度的人物,例如「殺死美國總統」、「獲得諾爾文學獎」,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傳媒關注」等都不適用於1E。
-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9日 (五) 14:08 (UTC)
- 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因此我沒看出蟲蟲飛到底在反對什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不過考慮到有些用戶不理會來源是否「有效介紹」,也不管事件影響大小,總之看到涉及事件,就要提刪,所以取消1E也不一定是壞事,撤回反對,對此改(+)支持。--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7 (UTC)
- 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因此我沒看出蟲蟲飛到底在反對什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支持廢除1E。個人認為在zhwiki,1E是對關注度原則的延伸,但同時也是一種誤讀。此外,常用的關注度判別標準已經足以處理1E的問題,比如上方Fire Ice君提及的「籍籍無名的傷者沒有有效介紹自然不能立傳」。如果不能廢除1E,則現時需要更改其條文,使其更加包容。—MintCandy♫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 台州專題 2021年7月11日 (日) 06:57 (UTC)
- (-)反對廢除1E。1E本身就有提醒社群關注WP:NOTNEWS的作用,沒有必要廢除,也不能廢除。--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14日 (三) 03:24 (UTC)
- 提醒NOTNEWS毫無意義。沒看出存在的必要,也沒看出為何不能廢除。Fire Ice 2021年7月14日 (三) 05:50 (UTC)
- @Fire-and-Ice:能否稍為講解一下WP:1E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哪些部分是和現行方針指引重複的,這樣有助我判斷廢除的合理性。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6日 (五) 13:47 (UTC)
- 不合理處一:「在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我們應當避免為此類人物撰寫條目。」沒看出為什麼要避免為他創建條目。只要達到可靠來源有效介紹,並且不違反NOT,就可以有條目。不過我這裏已經想到一種例外情況:當我們可合理推測媒體報道違背當事人意願時,不應該有條目。
- 不合理處二:「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什麼意思?為什麼會違反中立觀點方針?中立觀點應該是條目內的觀點平衡,譬如我在地平說條目里詳細介紹了地平說,難道就違反中立觀點了麼?
- 不合理處三:「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創建獨立條目。」如上所述,這是要社群來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我完全看不出社群為什麼要有這個資格。Fire Ice 2021年7月16日 (五) 13:55 (UTC)
- @Fire-and-Ice:我把這被存檔的討論發還過來VPP了。看過你的解説,我認為你的論證合理,再加上上面也有人支持廢除1E,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我正式對廢除1E的提案表示支持。不過我還是想進行一些解說:(2)「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應該是説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使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成為實則上的特定事件的條目(當然,這並不是只會在傳記條目中發生)。當然,掛羊頭賣狗肉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違反中立觀點方針,有時候過於深入介紹主題的一個方面的結果是條目應該更名,CSi口罩條目是一個例子,但我也能夠理解掛羊頭賣狗肉的條目很多時候會被寫成宣傳某個偏見的內容的情況。(3)很同意你的觀點,我自己的看法是判斷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的是來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24 (UTC)
- @DreamerBlue:Fire-and-Ice上面對他提案的理由進行了解説,我認為這樣你比較好回應他的觀點。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4 (UTC)
- 本人所稱的「NOTNEWS」,指的是 閣下所稱的「(2)」,即如果廢除1E可能導致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實際上成為特定事件的條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DreamerBlue:這處理不就簡單:移動條目,使條目名能表示該條目為事件條目即可,這我們一向都能做到,而且也不止一次先例。要保險一些的話,適當地調整Wikipedia:掛羊頭賣狗肉的內容,並將調整後的頁面設為具備共識地位的資訊頁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8:13 (UTC)
- 本人所稱的「NOTNEWS」,指的是 閣下所稱的「(2)」,即如果廢除1E可能導致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實際上成為特定事件的條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反對廢除。見我先前在存廢討論中的留言,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喬治·弗洛伊德為典型反例,沒人關心他每天早餐吃啥。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4:59 (UTC)
- @Lt2818:見上,廢除1E並不影響「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為保險計,我還有保險方案,保證不走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我沒看任何維基方針的時候就有這個概念,正好現在也有1E的成文規定。由此可見,1E類似於自然法,即使廢除了,其精神也一樣適用。
- 看到有人因GNG的緣故,將來源視作關注度唯一標準,這是不可取的。GNG倒只是人為規定。--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5:21 (UTC)
- 既然你都這樣說了,那就恰好證明了1E是與既有其他成文法與自然法具高度重複性的東西,因此本身並不需要獨立成文處理。如果真的還要成文處理,那把不與既有成文法重複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適合的地方成文處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你用同樣的理由也能廢除Wikipedia:文明,這更是自然法。--Lt2818(留言) 2021年7月30日 (五) 09:29 (UTC)
- 既然你都這樣說了,那就恰好證明了1E是與既有其他成文法與自然法具高度重複性的東西,因此本身並不需要獨立成文處理。如果真的還要成文處理,那把不與既有成文法重複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適合的地方成文處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Lt2818:見上,廢除1E並不影響「對單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記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為保險計,我還有保險方案,保證不走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傾向反對,中立問題SANMOSA已經說了,但是他的結論我不太同意,有時恐怕不是改名能夠解決的,而且改名還有可能違反命名常規和非原創研究方針,而且仍然避免不了不合理比重的問題。關於「不合理處一」,所謂「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意思應該是指那些因某事被媒體短時間大量報道後,隨着時間的消退或其他原因而不再會有媒體報道的人,他們再也不會出現在聚光燈下。這樣的條目極大可能永遠就停留在聚光燈關閉時的樣子,是生是死恐怕都沒人知道了,從而也就造成條目理論上永遠無法成為特色條目。關於「不合理處三」,這只是對1E的例外說明,如果沒有1E,這個自然也就沒有了,如果有1E則必然需要說明一些例外情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7月30日 (五) 02:07 (UTC)
- @Fire-and-Ice。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一、你無非是說,沒有好名字,所以要刪除。而我就不同了:只要內容可能調到合理比重,就不應該被1E刪除。二、「從而也就造成條目理論上永遠無法成為特色條目」,為什麼要成為特色條目,我並未看懂。三、「有1E則必然需要說明一些例外情況」,事實是1E造成你維社群要作出判斷。Fire Ice 2021年7月30日 (五) 11:10 (UTC)
- 我能夠理解2的部分,畢竟FA是條目最理想的狀態,不過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樣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理論上,所有條目最終都應該成為FA或FL。如果可預見該條目無法成為FA,那麼該條目必然存在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8月2日 (一) 03:06 (UTC)
- 我能夠理解2的部分,畢竟FA是條目最理想的狀態,不過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樣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反對,關注度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但是不代表僅有短期關注度的人物也有成為傳記的資格。 2021年8月1日 (日) 08:04 (UTC)
- @Pseudo Classes:請見我與Lt2818的對答,我認為你對提案的本質存在誤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為何能讓社群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然而,你們討論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來的誤解?我只(-)反對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所以你究竟是反對「社群沒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的statement還是「僅有短期關注度的人物有成為傳記的資格」的情況?我可以説兩者並無任何關聯。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可以保證就算廢除了1E也沒有這樣的事情,上面我已經做了很多次解釋了。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還是得請你再詳細解釋一下情況,好讓我分析一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2日 (一) 06:50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為何能讓社群有判斷條目重要度的資格?然而,你們討論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來的誤解?我只(-)反對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請見我與Lt2818的對答,我認為你對提案的本質存在誤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應注意網紅真實姓名的保護
大部分網紅以網名示人,所以才叫做網紅,且其網名的知名度也遠遠高於其本名。而現在有些狗仔隊會去挖網紅的真實姓名,很多情況下這些網紅並沒有公開自己真名的意願。有時候一些八卦新聞(或者是自媒體,搜狐號之類的)會提及網紅真實姓名,依生者傳記中對私隱的描述,應當避免將真名寫入維基百科,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或者是在知名媒體的採訪中公開,才可以寫進去。
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在律師函或者警情通告中,會出現網紅的真實姓名,此種來源可靠性極高,但是基於私隱問題,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能否寫進去,因為如果你要寫爭議事件,那你不把真名寫進去也不影響。反正我是不會寫進去,但是總有人把這個作為來源去引證真實姓名,現在的問題是寫進去的能否刪掉?--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1:45 (UTC)
- (!)意見:若該人物有關注度(比如有條目),且披露資訊為正確,不限於其本名或其他當事人認為是私隱的資訊,參考來源也不限媒體或律師函等等,維基都可以寫。若有編者刪除,其他編者可以重製,若有爭議可以討論建立共識,網紅本人的意願不宜凌駕社群共識。當事人若認為是私隱,應向披露者(比如八卦媒體)反映,比如以法律途徑等方式要求其移除,當參考資料被移除,自然維基也會移除該資訊。。。以上淺見。--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37 (UTC)
- 不,方針裏面已經有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所以維基百科編者在處理此類條目時,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譁眾取寵不是維基百科的目的,維基百科也不應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主要工具。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所以我才說要注意網紅信息的保護,保護生者的私隱已經是維基百科的共識了。--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43 (UTC)
- 另外,如果當事人認為是私隱,讓八卦媒體移除並沒有用,因為維基百科也可以引用失效來源,只要有用時光機存檔即可。所以當事人應該聯繫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法律部門才是。--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51 (UTC)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點說明。。。上述主張主要是要幫助或維持維基社群的實務運作,減少無謂的編輯戰。。。是否為私隱,其私隱程度是否已達刪除條件,應由社群共識決定,不建議由當事人判定。。。若當事人(包含但不限於網紅、藝人、政治人物等)認為其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為私隱,維基社群該當如何?全數刪除?黑歷史恐怕比真名更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網紅的真名應該被刪除,那藝人的真名呢。。。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或是粉絲想要呵護的見解。。一位想出名的網紅指望其親友鄰居仇人等等全數將其真名守口如瓶,這不是緣木求魚嗎。。。方針(也是社群共識)所要保護的,應該是不具關注度(比如其子女親友)的姓名。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恐見仁見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那麼明明是正確資訊,維基人還得費力去證明「網紅自己公開」才能寫入條目?豈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的奇怪現象。。何不改為「除非網紅公開表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讓刪除方去舉證。。。如果網紅有意願參與維基,那麼他也是眾多維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維基,即便管理員,也會尊重社群共識。。人物條目的當事人沒有絕對編輯權可以凌駕社群共識,否則將會出現諸多實務上的問題。。。參考WP:AUTO,其實維基強烈不鼓勵當事人寫自傳。。讓別人寫會比較好。。。以上淺見供參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 「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網紅跟維基人一樣,也是用網名示人,沒有用真實姓名示人。例如說Bilibili上的知名網紅,絕大部份都是用網名自稱,如LexBurner。而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拋頭露面,很多遊戲主播都只是錄螢幕然後解說而已。
「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是私隱,這並不衝突,成為條目完全可以用網名作為主體去敘述,並不是說條目一定要提及真名。
「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這個方面暫時不討論,因為目前的共識就是可以寫進去,唯要注意措辭中立。
「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很多來源都是八卦雜誌,這就是我認為不能寫入的原因。除非是像老番茄這種有官媒報道,才可以寫進去。官媒報道或者是對本人進行採訪,才能反映傳主的真實意願。如果是八卦媒體,基本上都是沒有經過傳主同意而爆出來的。其實正確與否並不重要,舉個極端的情況,有個網紅公開了自己的電子郵箱,然後狗仔隊通過在支付寶搜尋這個電子郵箱,通過向其轉帳的方式獲得了其真實名字,這種雖然是真實的,也被八卦媒體報道,但是也不應該寫進去。--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1:52 (UTC) - 其實簡而言之就是:八卦雜誌是不可靠來源,就算是一些可靠的娛樂媒體,他也是轉載其他的不可靠來源。不是他自己去採訪自己去寫的。所以可以按照來源不可靠去刪除姓名。我的疑問主要在於如果是有法律判決書這種可靠來源,還能不能去刪掉。我覺得是可以刪掉的,因為「#個人資料的私隱」這一節中提到出生日期,下面補充說還有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那可以推論出姓名也是一樣。--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07 (UTC)
- 或者從條目的完整度去講,缺少真實姓名和出生日期其實也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11 (UTC)
- 一、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其私隱程度差異之大,應該不需要再多做說明了。二、刪除方當然可以舉證該人物沒有拋頭露面或來源不可靠等等,這沒有問題。但一般情況下,具關注度的網紅的本名很難算是私隱,連黑歷史都可以寫,正確無誤的本名居然不能寫,讓人費解。現行方針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也沒提到不能寫本名。您覺得是私隱,其他人不見得覺得,簡而言之,(-)不支持這種帶有高度編輯戰風險的刪除法。三、法律判決書當然是可靠來源。來源可不可靠,也是要看社群共識,您覺得是不可靠,其他人不見得覺得,有疑義可提報WP:RSN或參考WP:RSP處理。四、「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也可以成為刪除理由嗎。不太認同。。以上淺見並非要說服您,僅供其他人參考而已。。謝謝。--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2:46 (UTC)
- 「可以推論出姓名也是一樣」←這是您的觀點。。人類發明姓名,就是要讓人稱呼的,這跟居住地址和電話號碼這種高度私隱並可能造成當事人被騷擾的資訊怎會是一樣。。。--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3:10 (UTC)
- 姓名用於稱呼,並不代表姓名就不是私隱,人類發明電話,也是用來打的,但是人們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別人知道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有什麼本質區別,維基人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成為網紅,例如某些維基人一直在推廣維基,在網上開直播寫條目,舉辦活動,以至於被媒體報道。媒體報道的時候也是稱呼其網名。網紅跟明星不一樣,網紅這個名字本身就已經強調了其只限於網絡,以網名作為第一身份。--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支持您對電話號碼的見解,所以它已經寫在方針裏。姓名與電話號碼的私隱等級差異極大,好比校花的姓名可能容易獲知,但其電話住址顯然是私隱資訊。若您始終看不出其本質區別,其他人也沒辦法。二、網紅以自身出名營利,維基人不是,若您始終看不出其本質區別,其他人也沒辦法。三、很難想像一個人物的典範條目連姓名都沒有,「其實對條目的完整度沒有很大影響」這種刪除理由恕難支持。四、八卦雜誌可能捏造或渲染當事人愛恨情仇故事,但似乎沒聽過捏造姓名的,並非絕對不能作為參考來源,惟須謹慎引用。五、網紅未用真名的潛在原因很多,包含比較好記、比較有趣、不受限中文、甚至就是流行趨勢(其他網紅未用本名),未必與私隱有關,默認網紅不願公開姓名恐為過度解讀。六、未能區分「姓名」與「電話號碼」私隱程度的區別,未能區分網紅與維基人私隱程度的區別,卻表示「網紅跟明星不一樣」,實在恕難支持。七、網紅條目未寫本名的原因很多,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該人還不夠紅。只要夠紅,自然姓名就會暴露甚至眾所周知,所以成為「名人」,要自始限制維基人不能寫其姓名..實在難以支持。很可惜本次討論未能取得共識。祝編安。--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4日 (四) 02:25 (UTC)
- 姓名用於稱呼,並不代表姓名就不是私隱,人類發明電話,也是用來打的,但是人們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別人知道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維基人的真名和網紅的真名有什麼本質區別,維基人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成為網紅,例如某些維基人一直在推廣維基,在網上開直播寫條目,舉辦活動,以至於被媒體報道。媒體報道的時候也是稱呼其網名。網紅跟明星不一樣,網紅這個名字本身就已經強調了其只限於網絡,以網名作為第一身份。--dqwyy 回頭撿起那落葉/灑向海的那一邊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網紅跟維基人一樣,也是用網名示人,沒有用真實姓名示人。例如說Bilibili上的知名網紅,絕大部份都是用網名自稱,如LexBurner。而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拋頭露面,很多遊戲主播都只是錄螢幕然後解說而已。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點說明。。。上述主張主要是要幫助或維持維基社群的實務運作,減少無謂的編輯戰。。。是否為私隱,其私隱程度是否已達刪除條件,應由社群共識決定,不建議由當事人判定。。。若當事人(包含但不限於網紅、藝人、政治人物等)認為其黑歷史(比如酒駕吸毒)為私隱,維基社群該當如何?全數刪除?黑歷史恐怕比真名更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網紅的真名應該被刪除,那藝人的真名呢。。。一個維基人的真名應該是私隱,畢竟彼此都不知對方是誰。。但一個拋頭露面的網紅,其真名真的是私隱嗎。。或是粉絲想要呵護的見解。。一位想出名的網紅指望其親友鄰居仇人等等全數將其真名守口如瓶,這不是緣木求魚嗎。。。方針(也是社群共識)所要保護的,應該是不具關注度(比如其子女親友)的姓名。網紅本人若已有關注度而成為條目,其本名是否仍為私隱,恐見仁見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網紅自己公開自己的姓名」,那麼明明是正確資訊,維基人還得費力去證明「網紅自己公開」才能寫入條目?豈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維基卻禁止寫入」的奇怪現象。。何不改為「除非網紅公開表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讓刪除方去舉證。。。如果網紅有意願參與維基,那麼他也是眾多維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維基,即便管理員,也會尊重社群共識。。人物條目的當事人沒有絕對編輯權可以凌駕社群共識,否則將會出現諸多實務上的問題。。。參考WP:AUTO,其實維基強烈不鼓勵當事人寫自傳。。讓別人寫會比較好。。。以上淺見供參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我不希望被記錄在維基百科裏面」
檢視存廢討論驚然發現有人不希望自己成為維基百科的一個條目,並提出了刪除請求,社群裏面還有傾向於刪除的立場,亦有人提到了「被遺忘權」的法律權利,並且認為維基百科的伺服器有可能進入歐洲等地,會受到「被遺忘權」的法律限制。由此我認為社群應該對此進行特別討論。大家設想這麼一個問題,假使維基百科伺服器受被遺忘權管轄了,接下來我們最最偉大的習近平總書記以及許多其他的共產黨高幹相繼發來公函告知:我希望被遺忘,我不希望成為維基百科條目。請問到時候如何處理?難不成我們就把所有涉及到習近平的條目如數刪除?這樣不就變成了變相審查了嗎?考慮到GitHub收到的中國網絡協會對「zhao」項目的意見,這一設想極有可能變成事實,請問到時候怎麼辦呢?
我認為極有必要對此進行討論,是否應該設立兩種關注度線,一種作為可收錄下線,一種作為可刪除上限,或任何其他方案來進行處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6日 (六) 12:16 (UTC)
- 支持設立「可刪除條目關注度指引」。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4月16日 (六) 12:44 (UTC)
- 據公開資料撰寫的條目能否不算入被遺忘權?我覺得要基金會出來解釋。--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5:45 (UTC)
- zh.wikipedia.org可以決定zh.wikipedia.org的內容。與meta.wikipedia.org無關。
- 如果需要刪除的內容包含多個維基項目,如en.wikipedia.org、fr.wikipedia.org等不同項目時,才需要meta.wikipedia.org
- 目前的討論需要確定的只有zh.wikipedia.org是否有被遺忘權相關共識,及是否新增至zh.wikipedia.org方針指引--Rastinition(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2:07 (UTC)
- 雖然目前的討論僅限於中維,但很明顯會影響到維基媒體各個項目。很難想像利益相關人士真的會只要求刪除中維條目。--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14 (UTC)
- 我覺得不可以刪。但是,如果照片是條目作者訪問傳主時所得,考慮到編輯者與傳主在現實生活中的關係,可以酎情刪除圖片。--Temp3600(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46 (UTC)
- 在目前情況下只接受刪除影響力不大的負面資訊以及圖片。--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1 (UTC)
- 其實目前生者傳記指引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2 (UTC)
- 非公共場合拍攝之肖像未經授權發佈的話,就不是「酌情刪除」而是「必須刪除」了(見c:COM:PEOPLE)。--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07 (UTC)
- 我反對「被遺忘權」。允許把條目(部分)刪去,刪去的部分通常是負面部分。關注度而不是個人意願才是決定一個條目是否應當存在的標準。--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19 (UTC)
- 可以考慮引入en:WP:BLPREQUESTDELETE和en:WP:BIODEL,大概是說較不知名的非公眾人物(參見WP:NOTPUBLICFIGURE)若表示希望刪除自己的傳記,在存廢討論沒有明確保留共識時,管理員可以「無共識地刪除」作結(相對於一般條目的相反方向的規定,若無刪除的共識則是以(暫時)保留作結)。——(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52 (UTC)
- 我更關注的是對這個「非公眾人物」的界定,我沒看到很明確的標準,是否應該為「非公眾人物」也明定一個關注度標準?-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 就此次涉及的顏某來說,點開Google新聞都有涉及他的新聞,平時生活也保持高調,很難說不是非公眾人物。--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3:13 (UTC)
- 如果依傳主意願刪除條目或者內容對於百科全書整體影響不大,刪掉也無不可,有了這樣的規則支持,省掉後續的基金會甚至法律的程序反而更好。不過界定允許刪除的標準確實要相對更明確一些,確保留下適當的可操作空間避免濫用。--🔨(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5:29 (UTC)
- 我更關注的是對這個「非公眾人物」的界定,我沒看到很明確的標準,是否應該為「非公眾人物」也明定一個關注度標準?-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師寫維基?寫個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一個公眾人物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假設某位明星也是維基人,那麼他可以編輯自己的傳記條目嗎? 我不是明星,僅僅好奇而已:)--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00 (UTC)
- 見維基百科:利益衝突--Kethyga(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27 (UTC)
- en:Wikipedia:Notable people who have edited Wikipedia,好多人都編輯自己的條目。--Lt2818(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8:54 (UTC)
- 這個很有趣。如果也有中文世界的列表就好了。--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0:07 (UTC)
- 可以。->>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2:47 (UTC)
-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17日 (日) 15:55 (UTC)
- 可以,只要他遵守規定。屠麟傲血(留言) 2022年4月18日 (一) 15:35 (UTC)
- 從「利益一致」說不可以。但是從「利益衝突」說只要合理的話就可以,從上述討論似乎偏向「利益衝突」說。(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KirkLU/第1次#math)。--Ghren🐦🕘 2022年4月23日 (六) 13:52 (UTC)
最近去世的人物&BLP
在英維上有些時候最近去世的人物有關的內容應將與BLP相同對待。發現目前內容沒有寫這個,如果加入最近逝世的人物,是否會改善這周圍(尤其是有爭議的)的情形?--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7:27 (UTC)
- 可能有幫助,但「最近」究竟定為多久,能產生怎樣的影響,是否反而引發編輯戰和爭議(如反覆回退最新資訊,或者未定論爭議的介紹)。en:WP:BDP似乎不適用最近去世確鑿無疑的情況。--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8:52 (UTC)
The only exception would be for people who have recently died, in which case the policy can extend based on editorial consensus for an indeterminate period beyond the date of death—six months, one year, two years at the outside
- 意思就是能達到共識的話,嚴格BLP就繼續進行。並且必須要是有爭議或存在疑問的。--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07 (UTC)- 嗯,我理解錯了。英文條文,似乎僅限於對當事人親朋會產生重(特)大影響的內容,舉的例子是自殺或嚴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聲譽受損不應適用?但又該如何衡量判斷呢,是否難有標準。臨時達成討論共識和特定條目的編輯/回退禁制,似乎更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 也對。也許更大的問題在於中維沒WP:ARBCOM。--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5日 (日) 08:53 (UTC)
- 嗯,我理解錯了。英文條文,似乎僅限於對當事人親朋會產生重(特)大影響的內容,舉的例子是自殺或嚴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聲譽受損不應適用?但又該如何衡量判斷呢,是否難有標準。臨時達成討論共識和特定條目的編輯/回退禁制,似乎更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關於花江夏樹本名能否用作相關條目的疑問
據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的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相關決定可在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官網查詢)[1](相關許可文件)[2](原創譯名出處)花江夏樹本名應是武田夏樹(暫譯文件原名是TAKEDA NATSUKI)所以想問一下相關文件能否用作於生者傳記條目以及相關譯名是否為原創總結?--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04:19 (UTC)
- 可能還是不行,因為大部分該位聲優仍是使用藝名居多,即便以第一手來源作為參考描寫的素材,但仍需要找到第二手來源作為援引解釋,否則會有原創研究的可能,我會比較建議待該活動正式舉辦,而當地媒體也有報導後,看看報導是否有證實描述某位聲優的本名,再進行收錄修改編寫,並附上相關報導內容,也許會比較符合滿足可供查證的條件,現在如果異動條目人物姓氏反而會衍生問題和爭議,不建議。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6:24 (UTC)
- @薏仁將:中國這套入境公示制度經常被拿來用作看破藝人本名,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這兒有個現成的例子:KOTOKO。這一次的問題是,為什麼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連結,以及為什麼你這麼有自信確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錯人啦--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沒有ping錯人,我ping你就是告訴你在實踐中批覆了許可並公示,就能作為本名的可靠來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可是發問用戶提出微博作為可能的引述來源,況且我們也無法確切得知Takeda是否就是武田,這可能在引述上仍有些許疑慮存在。--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44 (UTC)
- 沒有ping錯人,我ping你就是告訴你在實踐中批覆了許可並公示,就能作為本名的可靠來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WP:BLPPRIVACY說生日和家人姓名是私隱,但沒有明確知名人物的本名是否私隱。WP:RS說可靠出版的法庭等一手文獻能用。生日和公眾人物本名,感覺是有點類似的。--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0:28 (UTC)
- 還有個問題是這個直接欽點羅馬字的漢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創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Takeda還有竹田、滝田(不過滝田似乎更常用Takita…)。--Kethyga(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1:57 (UTC)
- 不清楚相關規則,可能是。僅就「TAKEDA NATSUKI」是否適合加入條目。--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7:59 (UTC)
- 還有個問題是這個直接欽點羅馬字的漢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創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因為我最早看到那條消息的地方是在微博(囧)--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14:26 (UTC)
- 完全( ✓ )同意,為什麼確信Takeda=武田?我的意見是保持關注,繼續跟進。可靠來源部分,這個當然沒問題(政府公文)。被這套破功的人多了去。--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23年8月13日 (日) 11:36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引用過」。不確定引用的程度,必須引用其中重點內容,還是提及文件,還是有來源證明過機構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這個見面會目前沒有正規媒體報道(只有部分自媒體報道)估計也沒有二手來源,可以引用。--東驚電力,世界黑心-末門友牙 2023年8月15日 (二) 14:03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引用過」。不確定引用的程度,必須引用其中重點內容,還是提及文件,還是有來源證明過機構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我沒有仔細調查,但是恐怕你只能舉出這一個例子,日本藝人來華演出暴露本名但是實際沒寫的光我知道的就有十幾個,這個特例當時就有人反對,在沒怎麼討論的情況下一直保留至今,所謂「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只是過去的錯誤沒被糾正罷了。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錯人啦--薏仁將🍀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薏仁將:中國這套入境公示制度經常被拿來用作看破藝人本名,實際上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可靠來源。這兒有個現成的例子:KOTOKO。這一次的問題是,為什麼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連結,以及為什麼你這麼有自信確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反對以上本名不是私隱的觀點,且不說日本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寫的,英維也是把本名列入私隱的,只有廣泛被可靠來源報道且當事人不反對公開的情況下寫入,這幾條論據優先級都應該高於目前只有一個公告所以要寫入的觀點,中維不知道為什麼翻譯過來的時候少了幾段。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最後討論的結果是不寫入本名,那討論存檔後不還是暴露了嗎?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若要嚴格執行,討論內容可以{{節刪}}以免搜尋引擎索引。但未確立共識。--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16:31 (UTC)
生者傳記個人性別認同資料的私隱
範例表格 |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性別認同的個人資訊,以遵循他們最近表達的自我認同。 |
---|---|
問題背景 | 本地不少情況有時發生關於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人士名字棄名錯稱的問題,這項對相關人物私隱構成憂慮。 |
我的觀點 |
根據最近可靠的報導和自我認同表達,對於可能涉及性別問題的個人,我們應該使用他們最近表達的自我認同所使用的姓名和代詞(如代名詞、他/她),即使與一般來源中最常見的用法不同。這一準則適用於該個人生命中的任何階段,除非他們另有其他偏好。
|
我的解決方案 |
我建議將以下Wikipedia:格式手冊/傳記內容,成為格式手冊指引:
在處理性別認同的個人資訊時,應尊重和使用個人最近表達的姓名和代詞。這一準則適用於個人生命中的任何階段。 在一位活躍的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者的情況下,只有在他們在該名字下具有顯著成就時,才應在其主要傳記文章的開頭句中包含其出生名字或前名(包括職業名稱、舞台名字或筆名)。使用「出生名」或「專業名」引入之前的名字。例如:
在主要傳記條目文章之外,通常不詳細討論一個人的名字變更或性別呈現,除非相關。如果一個人的性別可能令人驚訝,應在首次提及時解釋,但不要過分強調。避免混淆的用法(例如珍妮·道伊是一個孩子的父親),應改寫(例如珍妮·道伊成為了一位家長)。在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者在轉變之前的作品或其他活動的文章中,除非他們希望使用他們的前名來描述過去的事件,否則應使用他們的現名作為主要名字(在散文、表格、列表、資訊框等中)。如果他們在該名字下具有顯著成就,則在首次提及時可以在括號或腳註中提供相應的名字;僅在需要避免混淆的情況下添加更多的括號或腳註。 |
此前的類似討論: |
可能的參考: |
--Kitabc12345 海南 2023年12月26日 (二) 19:08 (UTC)
- 是否可以這樣總結:
- 舊名字沒有關注度時,基於個人私隱不應收錄。
- 若非必要,所有敘述應保持性別中立,避免描述人物的性別。
- 我個人看法,以上兩點,不論此人是否為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人士,都成立。另外我個人認為,中文的「他」字原本就是性別中立的,先拆成他/她/它然後又搞出個不中不西的ta完全是自找麻煩。因此我不認為指引中應該要求依當事人的偏好選擇代名詞,只有原為女性而且被介紹成「她」但後來轉換時需要改成「他」,其他情況都不用動。--C9mVio9JRy(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7:24 (UTC)
- 該建議有不少針對跨性別人士而作出的雙重標準,在下不能苟同:
- 通常人物傳記中傳主的原名及曾用名都出現於條目首句,不應因傳主跨性別就差別對待
- 跨性別不等於無性別,而且任何新發明的性別都有其相應代詞和稱呼,應根據來源使用代詞和稱呼而不是根據編輯者觀點統一作模糊化處理--Benevolen(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8:13 (UTC)
- 同Benevolen第一點。他字本身即中性,可以使用。爲避免誤會,應該建議跨性別人士(除女跨男)減少他字的使用。擧的例子巨奇怪,不像是中文能寫出的東西,我覺得我們不應該直接食用從英維直譯來的矢。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27日 (三) 19:05 (UTC)
- 用「他」沒什麼問題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28日 (四) 01:02 (UTC)
- 代名詞應避免使用帶有「/」的「他/她」、「ta」等,在適當語境下可使用固有的「其」、「之」,直用人名或省略。「演員」之例為強行翻譯,應替換。--紺野夢人 2023年12月28日 (四) 07:12 (UTC)
- 不太理解「適用於個人生命中的任何階段」,是否意味着全文需要寫成如「她出生時是長子,……。某年變性為女」,僅看到前文的讀者可能感到困惑和誤改,而避免困惑又要預先、明確強調性別情況。「非二元性別」如果避用「他」,可能會矯枉過正。常規性別者,曾用名無顯著的知名度,就無需視為私隱利益嗎,有來源但「不顯著」的有效判斷方式。改用現名描述過去的事件,會否不夠尊重所引文獻和歷史。「避免使用死名」等有點被遺忘權的感覺?--YFdyh000(留言) 2023年12月28日 (四) 11:50 (UTC)
- 個人意見如下:
- 改過名的人不論是什麼身份,只要原名被可靠來源記錄過即可收錄,亦仍應統一以「某某某,原名某某某」的模式記錄,不宜因任何特殊身份而給予特別待遇(如艾略特·佩吉條目特意加註釋就不合適了)。若未曾被可靠來源記錄,則不得收錄。不認同「未曾以本名獲得關注度就不收錄」的說法,這樣很多以藝名示人,同時自己公開過的本名也不能收錄了。
- 不論何人,代名詞應優先以姓氏稱呼(或若公開用的別名如藝名不含姓氏而只是暱稱,則可直接以別名或以本名姓氏稱呼)。第二選擇是「其」、第三選擇是「他」。女性「她」在多數情況應避免使用,而不中不外的「TA」更是應該禁用。
- 維基百科尊重人,更應尊重事實和史實,跨性別人物傳記條目仍應按事實敘述。若人物經歷或引文是敘述公開變性、性別認同轉變、更名前的情況,都必須按照原情況寫。按原情況寫不等於要用性別定性用詞描述,但絕對禁止用不符合原情況事實的性別用詞(即可如「某氏是家中第二個孩子」甚或是「某氏有X兄X姊X弟X妹」;提案者引文的例子若是改名前的引文則不得以括號修改以至不符合當時情況,但可重寫成不指明性別的indirect quote;又例如男跨女者禁止在公開轉變前使用「女兒」「她」等不符合實況的描述)。
- 簡而言之:不反對禁止對人物公開改變性別認同後的情況描述使用錯誤性別敘述或棄名錯稱,反對強行改變史實以符合特定意願。--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28日 (四) 16:45 (UTC)
- 不同意以上觀點,舊名字光是只有可靠來源但如果未廣泛使用、缺乏關注,那根本不該收錄,否則這和肉搜(doxxing)一樣,和那些說「都是公開資料」的暴民無二致。此外,跨性別就算被未公開或未進行醫學轉換而被大眾誤以為是另一個性別,也不代表該性別就是正確的。當事人的意願就是他的性別。--C9mVio9JRy(留言) 2023年12月30日 (六) 12:36 (UTC)
- 建議從漢宣帝刪掉劉病已,宋太宗刪掉趙匡義,魯迅刪掉周樹人,老舍刪掉舒慶春,蕭紅刪掉張廼瑩,北島刪掉趙振開,舒婷刪掉龔佩瑜。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16 (UTC)
- 還有從朱元璋(明太祖)刪掉朱重八、朱興宗。這樣説來,《明史》的doxxing非常嚴重,應該要被禁用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24 (UTC)
- 現在討論的是「生者傳記」。--C9mVio9JRy(留言)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48 (UTC)
- 北島和舒婷仍在世。而且給逝者開盒(doxxing)難道就不算開盒了嗎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52 (UTC)
- 上面魔琴的例子非常準確地展現了我的論點。況且,
現在討論的是「生者傳記」
,是否代表死後就可以隨意加回「生前不合傳主之意的內容」,死後又是否會被某些人說「不尊重死者」然後巧立名目繼續阻止收錄?更何況,什麼時候「當事人的意願」成為了維基百科的收錄條件,維基百科禁止收錄「當事人不想見到的負面新聞」了嗎?--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30日 (六) 17:08 (UTC)- @LuciferianThomas:這樣的話我有個相關問題想諮詢一下:假如某個公眾人物曾經在他的blog中公開他的出生年月日(公開出生年月日的版本有網絡存檔),我根據這項資料在記載他的條目裏寫進了他的出生年月日,但後來他希望記載他的條目裏只寫他的出生年,而他的blog也同樣改成只公開出生年,我有必要為此不去寫他的完整出生年月日嗎?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16:31 (UTC)
- 插一句,我覺得社群媒體上的資料不是嚴格意義的可靠來源,除非一手內容(文章)是在明確且準確介紹(澄清)自己的生日等信息。您這個疑問,看上去符合WP:BLPPRIVACY而不能收錄。該方針的「並未反對過此等公開」,對於一手來源強制公開(如企業信息、上市企業公報)下是否足夠自願、不反對及判定,我抱有懷疑。--YFdyh000(留言) 2023年12月31日 (日) 16:40 (UTC)
- 負面新聞好歹是個新聞。如果是當事人自己沒在使用而且又缺乏關注度的名字,寫進條目對讀者有什麼用?我不認識北島和舒婷,但看他們的條目我確實覺得本名是多餘的。--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14:17 (UTC)
- 關注度低但不缺乏來源的本名,有資料性作用,有助進一步搜索和人物對應——只是有時引發私隱等爭議。--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9:04 (UTC)
- 如果某人的舊名字會被人搜尋,或是透過搜尋舊名字可以找到對公眾有意義的資訊,那應該表示這個舊名字有一定的關注度,不屬於我說的情況。如果舊名字根本查不到什麼有用的資訊,或者都只是和公眾無關的私人訊息,那就不該收錄。--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9:30 (UTC)
- 僅存在於企業信息公示中的本名(非舊名)等,到底是不是有關注度。是給公眾看的,但可能只有少量或不存在公開討論。--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9:41 (UTC)
- 如果某人的舊名字會被人搜尋,或是透過搜尋舊名字可以找到對公眾有意義的資訊,那應該表示這個舊名字有一定的關注度,不屬於我說的情況。如果舊名字根本查不到什麼有用的資訊,或者都只是和公眾無關的私人訊息,那就不該收錄。--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9:30 (UTC)
- 關注度低但不缺乏來源的本名,有資料性作用,有助進一步搜索和人物對應——只是有時引發私隱等爭議。--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9:04 (UTC)
- @LuciferianThomas:這樣的話我有個相關問題想諮詢一下:假如某個公眾人物曾經在他的blog中公開他的出生年月日(公開出生年月日的版本有網絡存檔),我根據這項資料在記載他的條目裏寫進了他的出生年月日,但後來他希望記載他的條目裏只寫他的出生年,而他的blog也同樣改成只公開出生年,我有必要為此不去寫他的完整出生年月日嗎?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16:31 (UTC)
- 現在討論的是「生者傳記」。--C9mVio9JRy(留言)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48 (UTC)
- 還有從朱元璋(明太祖)刪掉朱重八、朱興宗。這樣説來,《明史》的doxxing非常嚴重,應該要被禁用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24 (UTC)
- 建議從漢宣帝刪掉劉病已,宋太宗刪掉趙匡義,魯迅刪掉周樹人,老舍刪掉舒慶春,蕭紅刪掉張廼瑩,北島刪掉趙振開,舒婷刪掉龔佩瑜。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16 (UTC)
- 不同意以上觀點,舊名字光是只有可靠來源但如果未廣泛使用、缺乏關注,那根本不該收錄,否則這和肉搜(doxxing)一樣,和那些說「都是公開資料」的暴民無二致。此外,跨性別就算被未公開或未進行醫學轉換而被大眾誤以為是另一個性別,也不代表該性別就是正確的。當事人的意願就是他的性別。--C9mVio9JRy(留言) 2023年12月30日 (六) 12:36 (UTC)
- 我認為當生理和心理性別不符時有必要特別註明,此時的性別代詞不建議使用生理性別;當兩者相同時,就不應該使用相反的性別代詞,即使現在的條目主體主張如此,因為這是對其過去的不尊重。
- 考慮到維護成本和維基百科的連續性,我認為僅當有可靠來源支持使用某種代詞後,才使用主張的代詞,即這種聲明「沒有溯及力」。--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1月1日 (一) 01:22 (UTC)
- 我覺得最大人稱代詞的問題,最多只可以說是一個女跨男,如果仍然寫她(尤其在任何的生命階段,就算是以前的學生時段)例如首句或者進行性別轉換之前的敘述,仍然是極為不恰當的,包括男跨女也是,性別認同是女的並不代表他沒有權利使用她,男跨女亦建議使用她,但是他也沒有問題,因為他是男女通用的,所以就不存在任何問題,但在上面指出未進行性別認同人稱代詞聲明之前不應該轉換為她表示反對,應該在全部的生命階段仍然統一為她,因為現在她就是她,不應該用以前的他,這樣是不恰當的處理。我希望這個是最後一個討論人稱代詞的,因為我見不到的標準使用他作為統稱人類有什麼問題,希望聚焦討論回這個方面並得到大家的共識,謝謝大家踴躍的意見。』此外,跨性別就算被未公開或未進行醫學轉換而被大眾誤以為是另一個性別,也不代表該性別就是正確的。當事人的意願就是他的性別。簡而言之就是反對變性之前要用原出身性別代詞的標準,例如她這個只針對女性(女跨男必須要修改),但是他(男跨女,非二元人士)就沒有大問題,因為他是可男可女,但是我仍然表示反對樓上一些用戶的雙重標準,規定只能在性別轉換之後才可以使用他的性別認同,一個人的Gender其實就是他目前的Gender,世界上像你一樣的所有人類都沒有辦法在出生時選擇自己的生理性別因此其實這樣其實是很不恰當也是很不尊重,建議最好是使用女性的她(跨性別女性就算一出生時本身就是一名女性(Gender),因為他現在就是一名女性的性別,在生命的任何階段),以及男性的他(尤其女跨男仍在變成之前在文章當中寫「她」是十分不合理,在生命的任何階段)因為如果出現兩個他/她的話其實最好最正常最合理就是用「她」,無論在他的任何生命階段,未變性之前也好,也應該用他/她現在的性別,但是中文的他本身就是可男可女的,女人本身就可以稱之為他,就算是一出生就指定被認為女性的人(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他字本身即中性,可以使用所有人類上的稱呼。但爲避免誤會,亦應該建議男跨女的跨性別女性減少他字的使用,因為她已經是她了,針對跨性別人士在未變性之前用出生時的性別認同代詞是極不合理,包括對現在的她/他。意思就是他沒有問題,但是最好是不要用。在任何生命階段,就算未性別轉換之前,性別代詞不建議使用生理性別。--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4日 (四) 01:20 (UTC)
不討論人稱代詞的問題的方案?
如題,希望可以集中討論會這個點上面。因為人稱代詞其實就很無聊的,因為本身就有任何性別可以用的人稱代詞「他」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可能都有機會屬於離開討論範圍,因為根本或許成離題。提議以下的解決方案:設立這個規則即可以,因為人稱代詞似乎無需討論,因為是沒有意義。
舊名字沒有關注度時,基於個人私隱不應收錄。感謝閣下的總結,我需要強調就是很多人得意添加跨性別人士的舊名其實這個是非常地不適合。建議通過這個前名方案成為正式指引條文即可,無需討論性別代詞的問題,因為這方面「他」指女或男人沒有問題,但無論在何時都不應該使用他出生時的指定生理性別來形容他的性別,但這個是另外一個層次的討論內容,檢視上面的共識大家似乎都認同前名這點。-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4日 (四) 01:35 (UTC)
- 非跨性別人士的舊名呢?未理解為什麼特殊。生日、出生地/籍貫等種種有來源但關注度低的信息,又哪些是私隱。--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9:06 (UTC)
- 非跨性別人士的舊名也應該跟從這個方式來處理, 本身方針都有清楚的闡述, 這個寫出來的其實就只是想分開兩部分討論。生日、出生地/籍貫等種種有來源但關注度低的資訊,不如跨性別恐懼帶來的打擊大,特意找出原本的名稱寫上去根本就是不適合的做法, 這個就是跨性別人士的特殊性, 本身就應該要防止這種存在,因為中文社群似乎不太明白, 這項舊名資訊對於transgender people應該是比你所敘述的這些情況還要具有私隱度, 你所列舉的生日等等等等無法比較這種寫舊名對trans的歧視. 當然上一次過討論兩個部分最好, 只是我看好像都在討論一些沒有用的事情, 就特意提一個比較少人討論的東西出來, 兩個東西其實應該整合一起討論通過.--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8日 (一) 12:24 (UTC)
- 我完全不明白為何特意比較你所列舉的生日等等的無關聯性這種東西, 因為這些完全是沒有可比性的, 舊名這是欺凌以及傳播跨性別恐懼的 會有比這些無聊資訊相比更加深度的傷害 而且收入這些對維基百科一點用也沒有也根本不應該收錄這項資料--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8日 (一) 12:27 (UTC)
- 對於各類人群,披露哪些信息算欺凌,各有不同理解,不太明白做特別規定特定人群的某些信息要特殊保護是否有普遍認同。例如部分名人可能將舊名、年齡、身高、病情等視作私隱/不願公開,何時要尊重當事人和避免網絡暴力而明文禁止乃至刪除/監督內容。哪怕是地方法律所保護的某案件的信息,是否刪除信息也存爭議。--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21:31 (UTC)
- 西方跨性別社群目前的主流看法是:他們換名字的意思就是他們自己不認同舊的身份,覺得那是另一個不同的人,或者是自己想要忘卻的痛苦記憶,所以當你使用他們的舊名字,就表示你否定他們的性別自主,想要控制他們的身份認同。我相信並非全世界所有的跨性別人士都這樣認為,就如其他LGBT群體中也都是有非常多元的觀點。所以我偏好一視同仁不分性別,直接看該名字有無關注度、對讀者有無實際的效益,來作為收錄的標準。--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12:35 (UTC)
- 照這邏輯,一個人更改名字之後,此前所有記載有其舊名字的資料就都對其具有「否定」性、「控制」性,編輯者們應該應該像文革小兵一樣否定它們的存在咯?--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23:08 (UTC)
- 每個人改名的理由不盡相同,如果當事人不希望續用舊名,其他人明知此事卻還硬要用舊名,那他就是只個社會化不足、不懂得尊重人的笨蛋。你要選擇尊重、或是提出合理的反對論述、或是混淆「刻意的行為」和「沒有更新的舊文獻」、還是要當個故意不尊重人的混蛋,都是你的自由。--C9mVio9JRy(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3 (UTC)
- 照這邏輯,一個人更改名字之後,此前所有記載有其舊名字的資料就都對其具有「否定」性、「控制」性,編輯者們應該應該像文革小兵一樣否定它們的存在咯?--Benevolen(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23:08 (UTC)
- 我完全不明白為何特意比較你所列舉的生日等等的無關聯性這種東西, 因為這些完全是沒有可比性的, 舊名這是欺凌以及傳播跨性別恐懼的 會有比這些無聊資訊相比更加深度的傷害 而且收入這些對維基百科一點用也沒有也根本不應該收錄這項資料--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8日 (一) 12:27 (UTC)
- 非跨性別人士的舊名也應該跟從這個方式來處理, 本身方針都有清楚的闡述, 這個寫出來的其實就只是想分開兩部分討論。生日、出生地/籍貫等種種有來源但關注度低的資訊,不如跨性別恐懼帶來的打擊大,特意找出原本的名稱寫上去根本就是不適合的做法, 這個就是跨性別人士的特殊性, 本身就應該要防止這種存在,因為中文社群似乎不太明白, 這項舊名資訊對於transgender people應該是比你所敘述的這些情況還要具有私隱度, 你所列舉的生日等等等等無法比較這種寫舊名對trans的歧視. 當然上一次過討論兩個部分最好, 只是我看好像都在討論一些沒有用的事情, 就特意提一個比較少人討論的東西出來, 兩個東西其實應該整合一起討論通過.--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1月8日 (一) 12:24 (UTC)
前台實名制與生者傳記私隱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題。中國要搞前台實名制,並且陸續有落實呈現。[1]因此,可以認為一個以網名知名的人的真實姓名資料是面向大眾公開可見的。
趁着還沒有全面鋪開落實的間隙,作為預防措施,你認同在條目中列入真名嗎?
- 依據可靠來源方針,由於真實姓名資料是公開可獲取的,因此列入無妨。BLP方針只限制傳主的親屬的姓名可能是不宜公開的私隱,沒有說傳主本人的姓名是私隱。
- 前台實名,即使本人選擇了公開,也可能是基於收益考慮而被迫「自願」公開。基於保護私隱的考量,應該將前台實名制獲取到的姓名排除出條目。應當修訂BLP。
諮詢各位看法。--MilkyDefer 2024年1月5日 (五) 11:01 (UTC)
參考資料
- ^ 楊昇儒; 陳鎧妤 (編). 中國網紅實名制上路 擁逾50萬粉絲帳號須揭露真名. 中央通訊社. 2023-10-31.
- 他自願選擇了要名要利,微博大剌剌掛着真名,反而維基百科要幫他保護私隱,豈不是笑話。--。->>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55 (UTC)
- 微博的實名制賬號可以作為真名的可靠來源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13:23 (UTC)
- 是「賬號實名認證為xxx」的第一手來源,如果能網絡存檔應該能保持可靠性。但不一定是該人物「本名」的可靠來源,最好配合其他來源證明,比如認證者可能是親戚或員工。--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32 (UTC)
- 有遇過一種Case是當事人把真名寫在購物網站的「特定商取引法に関する表記」(範例),如果這種狀況出現在日本藝人的項目,就會出現私隱權爭議問題。
- 因為當事人在演藝圈活動是用藝名,但在購物規範的法人代表項目會顯示真名。--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8日 (一) 10:13 (UTC)
- 是「賬號實名認證為xxx」的第一手來源,如果能網絡存檔應該能保持可靠性。但不一定是該人物「本名」的可靠來源,最好配合其他來源證明,比如認證者可能是親戚或員工。--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32 (UTC)
- 以及,條目序言、正文、信息框、腳註、維基數據等,認同在哪些地方允許或禁止。--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8:27 (UTC)
我對"真實姓名"的觀點和上面#生者傳記個人性別認同資料的私隱討論里,C9mVio9JRy對於舊名字的觀點一樣,重新仔細考慮了一下,其實新浪微博、B站這些用戶生成網站算是不可靠來源(WP:RSP),光是有這些的實名制信息肯定不能放上來,至少需要新聞報道多次提及,可能不至於需要"廣泛使用" --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13 (UTC)舊名字光是只有可靠來源但如果未廣泛使用、缺乏關注,那根本不該收錄
。- ( ✓ )同意,需要可靠來源報道。新浪微博只是一手來源。如果相關信息只能登錄查看,是否也要另作對待。也可能存在他人或多人運營的情況。另外,非常擔心一些用戶的惡俗、挖墳行為。--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02 (UTC)
- 維基百科不應該利用中國實名制,收錄所有網絡紅人的本名,除非有可靠第二三手來源。如果有新聞來源證明網名和本名,則可以加入生者傳記。中國社交平台本身顯示的網名和本名是第一手來源,不應作為參考資料。MrBeast就是相關案例。他的網名是MrBeast,但本名叫Jimmy。維基百科揭露MrBeast的本名,不是因為他自己在任何平台揭露的。--Gqqnb(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8:01 (UTC)
- 那麼你認為利用中國強制使用真名這一點把KOTOKO的真名寫入條目的infobox中是合適的嗎?英維使用了同樣的中國政府來源記錄了她的真名,但我希望你跳出英維的路徑依賴,回答這個問題。--MilkyDefer 2024年1月6日 (六) 09:57 (UTC)
- 維基百科不應該利用中國實名制,收錄所有網絡紅人的本名,除非有可靠第二三手來源。如果有新聞來源證明網名和本名,則可以加入生者傳記。中國社交平台本身顯示的網名和本名是第一手來源,不應作為參考資料。MrBeast就是相關案例。他的網名是MrBeast,但本名叫Jimmy。維基百科揭露MrBeast的本名,不是因為他自己在任何平台揭露的。--Gqqnb(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8:01 (UTC)
- ( ✓ )同意,需要可靠來源報道。新浪微博只是一手來源。如果相關信息只能登錄查看,是否也要另作對待。也可能存在他人或多人運營的情況。另外,非常擔心一些用戶的惡俗、挖墳行為。--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02 (UTC)
- 不算可靠來源。微博跟B站,在維基百科會視為原創,而且藝名或官方化名才符合準確性,本名除非多次報導,否則不會以本名命名,尊重名從主人,至於揭露本名資訊,除非有可靠來原還有廣泛使用,以及關注度,沒有就不能收錄--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17:36 (UTC)
- 「登入才能觀看」的,就代表該內容資訊是「被封鎖」的,理論上不該被揭示在公開的頁面。
- 之前有看過其他用MW書寫的平台,遇到可能涉及私隱問題,或被當事人要求時,其內容是不能被任意建置的。(以前印象中,@Winston就有遇過某百科因為過度揭露私隱而整個被抄掉,最後在徹底刪除有侵害私隱的內容後,才救回該站台的實例。)
- 真名嚴格講,除非是第三方媒體機構公開在網絡或報章雜誌上,否則照理不該被收錄進真人條目,而且萬一:某個藝人同時用真名與藝名活動時,選用真名當頁面名稱,也可能有一定的私隱權爭議。--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6日 (六) 20:38 (UTC)
- 需要登錄與內容傳播是否受限,關係並不清晰。--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20:53 (UTC)
- 無從得知是否本人實名制登記。待有可靠來源寫出再收錄也不遲。--路西法人 2024年1月7日 (日) 00:31 (UTC)
大體意見總結
大概大家都認同這不適合收錄條目中。我草擬一個條文吧。(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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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意向如何? --MilkyDef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0:08 (UTC)
- 贊成。對於傳記等非新聞傳媒的出版物介紹提及,未受廣泛關注的,留給個案或以後討論吧。--YFdyh000(留言) 2024年1月15日 (一) 10:17 (UTC)
- (+)支持--Taeas(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3:34 (UTC)
- 不一定要媒體才行吧。總之是有一定影響力的來源就行吧。--Ghren🐦🕒 2024年1月21日 (日) 07:12 (UTC)
- 影響力一詞太寬泛了。比如說,政府組織的企業法人公示平台,政府能沒有影響力嘛?--MilkyDefer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
- +1, BLP 就以媒體來做分界線就可以了--1233 (T / C) 2024年1月24日 (三) 13:01 (UTC)
- 影響力一詞太寬泛了。比如說,政府組織的企業法人公示平台,政府能沒有影響力嘛?--MilkyDefer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
- 「手段」包含貶義,建議改成「部分國家法律或行政要求揭露真名」--雜七雜八🏠 2024年1月28日 (日) 19:35 (UTC)
- 不同意這樣更改,個人私隱本來就不應該這樣被隨意揭露,使用「手段」一詞非常恰切。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12 (UTC)
- 古力娜扎的中文全名,有人使用了北京電影學院的本科錄取名單,算是不可用來源吧。還有些人物可能涉及到官司(訴訟)也會牽涉到真名。--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06:14 (UTC)
- 本科錄取名單就算了別用,法庭公文這個我推薦個例分析。這裏提議的是一個大概的原則。雖然我不覺得如果是公眾人物涉及到的案件,媒體不會報導。--MilkyDefer 2024年1月29日 (一) 10:09 (UTC)
- ( ✓ )同意,MilkyDefer草擬的條文,有一些公眾人物以化名或藝名活動並廣為人知。在為這些人物的條目添加真實姓名時,需要使用公開的媒體報導。部分國家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揭露真名,維基百科不應使用這些來源為傳主提供真名資料,除非該等資料被第三方媒體公開報導,並且其報導的內容展示出該名字確為該人的真實名字而不是確為該人在登記時所使用的名字。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後略)--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1月29日 (一) 10:00 (UTC)
9天沒有新留言, 公示7日。 --MilkyDefer 2024年2月7日 (三) 00:58 (UTC)
- 請問斜體部分只是討論用的,還是您最終版本打算使用斜體?--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4:26 (UTC)
- 我輸入的是在HTML語義中表示強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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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會顯示為斜體純屬巧合。--MilkyDefer 2024年2月7日 (三) 09:21 (UTC)- 那是不是能改用{{zh-em}}?大部分瀏覽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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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都是顯示斜體樣式,不適合中文。--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0:28 (UTC)
- 那是不是能改用{{zh-em}}?大部分瀏覽器的
- 我輸入的是在HTML語義中表示強調的
- 那就過了。--MilkyDefer 2024年2月14日 (三) 02:01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有兩個問題︰想問如何分辨報導所示名字為真實名字?其二,請問所謂「登記名字」是否指登記於平台之名字?--J.Wong 2024年2月14日 (三) 03:16 (UTC)
- 看措辭。如果來源寫成「新浪微博實名為李四的財經自媒體《A股觀察》短短三天斬獲了500億用戶關注」,就屬於後者。反之,如果寫成「經營了自媒體《A股觀察》的中央財經大學博士生李四憑藉對A股的分析短短三天便斬獲了500億用戶關注」,就屬於前者。 --MilkyDefer 2024年2月15日 (四) 14: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