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封禁方針/存檔6
![]() | 本頁是以往討論的存檔。請勿編輯本頁。若您想發起新討論或重啟現有討論,請在當前討論頁進行。 |
懸掛Blocked user模板之利弊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Wikipedia:封禁方針#標記用戶頁方針。先前討論見Template talk:Blocked user#編輯請求 2021-02-10、被永久封禁的用戶頁。個人認為2016年的討論缺乏共識,寫入方針不當,同時不需要為了標記而「標記被永久封鎖的使用者頁面」(TW現有功能)。enwiki上的該模板是已棄用狀態。建議明確:用戶頁未被創建則只需白紙保護;已創建但歷史版本無需刪除則以{{blocked user}}替換並永久全保護;需要標記傀儡則以{{sockpuppeteer}}或{{blocked sockpuppet}}替換並永久全保護(為了分類傀儡)。
同時建議將歷史版本僅是懸掛無參數模板的頁面用機械人刪除、改以白紙保護(減少完整數據庫下載的容量,減少破壞留痕)。以及在技術上是否要為已封禁、未創建的用戶頁提供更多的說明和工具連結。 --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3:15 (UTC)
- (-)反對 提案意圖達成的目標在事實上並不嚴重或無法實現:1. 關於減少數據庫下載的容量,本站永封用戶僅數萬人,{{indef}}不足十個字節,而本站被自動歡迎的註冊用戶有數百萬人,且歡迎模板替換引用後長達數千字節。因此前者所節約的容量與後者相比,有將近5個數量級的差距,不過是九牛之一毛罷了,對數據維護的益處是相當邊際性的。2. 關於破壞留痕的問題,現行方針已要求攻擊/侮辱性用戶名不得創建用戶頁,已有用戶頁如存在也要刪除;更何況永封用戶頁本身就是不索引的,主流搜尋引擎不會收錄,外網幾乎不可見,也自然不存在嚴重的留痕問題。--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3:40 (UTC)
- 好,容量問題可忽略。非嚴重的惡性用戶名頁面仍影響Special:前綴索引、數據庫記錄等部分地方。提出的一大原因是創建模板使日誌不顯示,相當於「摺疊」重要的信息,同時它無法提供難以替代的作用。--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4:46 (UTC)
- 不使用模板標記,而直接白紙保護,雖然相較於現行的做法「展開」了一條最近的封禁日誌,但與此同時,也「展開」了一條本應「摺疊」的無關信息——保護日誌(如果採取刪除的方式處理既有頁面,還會「展開」一條本應「摺疊」的刪除信息);何況白紙保護下,用戶貢獻、完整的封禁日誌仍處於摺疊狀態;用戶日誌(對於濫建條目的破壞者有用)則根本不存在;現行模板也會呈現白紙保護下不呈現的封禁方針。因此很難說白紙保護相對於模板標記是更好的呈現方式。--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6:57 (UTC)
- 1. 沒有好辦法,本該呈現。2. 懷疑在技術上能拓展相關顯示信息(MediaWiki名字空間下)。3. 現行模板強制用戶去尋找和點擊並不明顯的封禁日誌連結,我看都蒙。要不然參考機械人緊急停止模板設計,封禁日誌連結變大型,用戶貢獻記錄變中等。--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7:22 (UTC)
- (+)支持修改相關訊息可以直接點入日誌(至少不用再去找連結)-- Sunny00217 2021年2月11日 (四) 14:14 (UTC)
- 1. 沒有好辦法,本該呈現。2. 懷疑在技術上能拓展相關顯示信息(MediaWiki名字空間下)。3. 現行模板強制用戶去尋找和點擊並不明顯的封禁日誌連結,我看都蒙。要不然參考機械人緊急停止模板設計,封禁日誌連結變大型,用戶貢獻記錄變中等。--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7:22 (UTC)
- 不使用模板標記,而直接白紙保護,雖然相較於現行的做法「展開」了一條最近的封禁日誌,但與此同時,也「展開」了一條本應「摺疊」的無關信息——保護日誌(如果採取刪除的方式處理既有頁面,還會「展開」一條本應「摺疊」的刪除信息);何況白紙保護下,用戶貢獻、完整的封禁日誌仍處於摺疊狀態;用戶日誌(對於濫建條目的破壞者有用)則根本不存在;現行模板也會呈現白紙保護下不呈現的封禁方針。因此很難說白紙保護相對於模板標記是更好的呈現方式。--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6:57 (UTC)
- 好,容量問題可忽略。非嚴重的惡性用戶名頁面仍影響Special:前綴索引、數據庫記錄等部分地方。提出的一大原因是創建模板使日誌不顯示,相當於「摺疊」重要的信息,同時它無法提供難以替代的作用。--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4:46 (UTC)
依現時實際使用情況修正條文
- 建議依現時實際使用情況修正條文如下:
|
|
以上。這比較符合現時的實際使用情況(除了要求必須標記濫用傀儡的用戶/傀儡用戶一條外,原因是方便查找關連傀儡用戶)。SANMOSA SPQR 2021年2月17日 (三) 14:27 (UTC)
- 支持,因其他原因永封沒必要強制都要創建用戶頁並標記。--Kuailong™ 2021年2月18日 (四) 18:04 (UTC)
- (+)支持-- Sunny00217 2021年2月21日 (日) 13:53 (UTC)
- 支持。至於提案提到的其他事項,有人願意推進再說吧。--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1日 (日) 14:09 (UTC)
- 支持,同意,其實我現在基本就是這麼操作--淺藍雪❉ 2021年2月23日 (二) 06:15 (UTC)
- (+)支持,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凋零鐵道運輸總署茶室 2021年2月26日 (五) 10:28 (UTC)
- (+)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3月6日 (六) 10:41 (UTC)
- 漏公示了。2021年2月26日起計7日內無新意見,且無對提案的反對意見,現公示此案7日。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7日 (日) 01:01 (UTC)
- 沒注意到這個討論,被全域鎖定但是未被本地封禁的賬號是否適用?--東風(留言) 2021年3月7日 (日) 02:54 (UTC)
- @Easterlies:全域鎖定掛的是另外的模板({{Locked global account}}),而且全域鎖定並非封鎖方針的管轄範圍。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7日 (日) 06:52 (UTC)
- 沒注意到這個討論,被全域鎖定但是未被本地封禁的賬號是否適用?--東風(留言) 2021年3月7日 (日) 02:54 (UTC)
- (+)支持--Ken418●Talk CHANGE 2021年3月7日 (日) 04:37 (UTC)
- (+)支持,感覺傀儡沒有建用戶頁的必要--SickManWP歡迎參與♥️邊緣人小組的活動·✏簽到發表於 2021年3月7日 (日) 06:33 (UTC)
- (-)傾向反對:本人認為無論是否為傀儡所有被永久封禁的用戶都應該用{{indef}}標記(這樣可以讓其他人
一望而知此人已被永久封禁)。--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忒有钱:請修正簽名。我記得MediaWiki會顯示已封禁、未註冊等用戶狀態,並不需要掛模板體現。--YFdyh000(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0 (UTC)
草,少打兩個~,已修正。--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忒有钱:是次修訂主要基於現時的實際使用情況。我不認為任何用戶(包括管理員)會按照原方針辦事(被永封用戶的未建立用戶頁被白紙保護時有發生)。另同上,再不然開啓「用刪除線劃去被封鎖的用戶」小工具也做到同樣的東西。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4日 (日) 01:18 (UTC)
- @忒有钱:有沒有回應?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4日 (日) 08:13 (UTC)
- @忒有钱:請修正簽名。我記得MediaWiki會顯示已封禁、未註冊等用戶狀態,並不需要掛模板體現。--YFdyh000(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0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由於本人提案修改{{sockpuppeteer}}模板,它的更改將會影響到用戶頁的標記。故提案之。
修改如下:
|
|
|
|
--CreeperDigital1903 2021年4月24日 (六) 02:38 (UTC)
- (&)建議:上次提案通過後,根本就沒有管理員會掛傀儡模板,結果要我一個人去處理,方針形同虛設,所以建議就方針的強制性字眼「務必」改為「建議」,除非TW已經有相應的修訂能配合方針。--蟲蟲飛♡♡→♡℃※留言 2021年4月24日 (六) 05:43 (UTC)
- 幫您修正了筆誤。--蟲蟲飛♡♡→♡℃※留言 2021年4月24日 (六) 11:06 (UTC)
- 「如主賬戶未被封禁及標記,請根據以下程序標記:」程序是啥?頁面上看不到。--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09:41 (UTC)
- 可能要把所有 | 替換成 {{!}} 才看得到?--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4月28日 (三) 10:18 (UTC)
- 感謝提示,已經直接這麼改了。--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13:19 (UTC)
- 可能要把所有 | 替換成 {{!}} 才看得到?--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4月28日 (三) 10:18 (UTC)
- 對該案前因後果進行了解後,更新了上面的部分內容後,初步認為(-)反對本提案。原因:代碼的歷史太過悠久,直接改可能會影響機械人,且相關變更是否必要依然有待商榷。--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13:28 (UTC)
- 正因為如此,編輯請求反倒是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2021年4月29日 (四) 16:33 (UTC)
- @Pseudo Classes:此時應否決編輯請求。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4月30日 (五) 05:55 (UTC)
- @Sanmosa:拒絕編輯請求要有合理的原因,然而目前沒有,硬要說的話,也只有「編輯請求影響的範圍太大」,轉交到客棧討論這樣。 2021年4月30日 (五) 12:13 (UTC)
- @Pseudo Classes:沒共識支持的重大修改是合理的拒絕理由(見Wikipedia:模板編輯員#行使權力「需討論達成社群共識」部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日 (六) 01:35 (UTC)
- @Sanmosa:拒絕編輯請求要有合理的原因,然而目前沒有,硬要說的話,也只有「編輯請求影響的範圍太大」,轉交到客棧討論這樣。 2021年4月30日 (五) 12:13 (UTC)
- @Pseudo Classes:此時應否決編輯請求。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4月30日 (五) 05:55 (UTC)
- 正因為如此,編輯請求反倒是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2021年4月29日 (四) 16:33 (UTC)
- 插句嘴,長期破壞者(及其傀儡)的用戶頁能不能加個到相應LTA頁的連結,可以寫在({{indef}})或者({{blocked sockpuppet}}和{{sockpuppeteer}})里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5月2日 (日) 02:21 (UTC)
細化有關用戶討論頁編輯的兩條規定(續)
前次討論於2019年10月間展開,惟因討論沉寂無疾而終。敝人認為此案有討論的空間,因而在此提出,希望諸位再行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7日 (一) 08:59 (UTC)
- 關於掛上『不接受消息發送』這個我個人覺得,有些用戶在永封之後可能還想要關注站內的動向,且被掛上之後原使用者理應無法自行移除,有點尷尬--木瓜不是食物#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9:18 (UTC)
- 這裏參考一下Techyan閣下所言:「有些永封之後隱退的用戶不會在意用戶討論頁的新留言;即使有新留言,因為被封禁(尤其是被禁止編輯用戶討論頁),也不能對既有內容進行編輯存檔。時間久了,自然會影響用戶討論頁的加載速度,甚至到了一定程度,完全打不開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如果用戶再訂閱了其他一些推送,不難想像過個一兩年就會達到致使系統完全無法渲染頁面的程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6日 (三) 05:44 (UTC)
- 反對「當用戶遭到封禁,並提起封禁申訴時,該用戶『不能』繼續移除其用戶討論頁上其他用戶有關這次封禁的通知、討論」,一來普通用戶對於判定一個用戶是否應該獲得解除封禁並沒有任何責任,二來這樣其實和直接禁止編輯用戶討論頁分別不大;我反建議應該提醒管理員要查看用戶討論頁歷史。「當用戶被不限期封禁後,應該在該用戶的用戶討論頁上標記Category:不接受消息發送」沒意見,不反對。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8日 (二) 03:16 (UTC)
將WP:封禁方針#管理員注意事項中的「如果你反對某個封禁」一節移動到「解除封禁」一章下並進行修改
|
修改目的:方便非管理員的用戶對一些可能錯誤的封禁提出質疑。--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2:12 (UTC)
- (+)支持改成這樣應該能減少一些誤會--TNLHK (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12:26 (UTC)
- (+)支持。然而「在被封鎖用戶的討論頁」說「該用戶被封鎖的時長過短」9成會被刪留言(笑),當時曾經提出過禁止被封禁用戶在當前申訴章節刪留言沒能通過。--路西法人 • 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4:19 (UTC)
- (+)支持。--悔晚齋(臆語) 2021年5月30日 (日) 14:59 (UTC)
(+)支持。~~Sid~~ 2021年5月30日 (日) 15:27 (UTC)- 看了安憶閣下的話,決定改為中立。~~Sid~~ 2021年6月2日 (三) 13:04 (UTC)
- @sidishandsome:安憶針對的是悔晚齋說的「管理員執行封禁應該在有共識的情形下進行」。然而,我的提案里從沒有這句文字。我從來說的都是「非管理員的用戶可以就管理員的封禁提出覆核」,而這正是我前幾天在VPO做的。管理員的封禁應當依據方針而非共識。--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3:29 (UTC)
- 看了安憶閣下的話,決定改為中立。~~Sid~~ 2021年6月2日 (三) 13:04 (UTC)
- 我意識到我修改條文的時候忘記加入「對另一個用戶」字樣(如果文中的「你」是被封禁者,則只能在其自己的討論頁進行)。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23:07 (UTC)
- 使用者頁面->使用者討論頁。--Xiplus#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23:41 (UTC)
- 「反對該封鎖的管理員須嚴謹處理」不知是否要修改?--Xiplus#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23:45 (UTC)
- 已調整文字,反對改成覆核。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1日 (一) 05:25 (UTC)
- 原文的「交由行政員處理」讀起來比「交行政員處理」感覺要好一點。另外個人認為,如果是明顯錯誤的封禁,沒必要一定要在其他區說明(事實上我也不確定是否執行到位),而是在日誌/unblock中體現就好。--Hamish with w. 2021年6月1日 (二) 02:04 (UTC)
- 怪,這個由字怎麼不見了……最後一段也可以藉機更新。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1:34 (UTC)
- (+)支持方便非管理員的用戶對一些可能錯誤的封禁提出申述, 如: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21年2月#Mys_721tx濫權,任意封禁用戶。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8:52 (UTC)
- (-)反對我認為處理封禁的司法權為管理員的專屬權力。立法分支(互助客棧)不應干涉管理員的判斷。--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7:31 (UTC)
- 我認為管理員執行封禁應該在有共識的情形下進行,應該允許社群進行監督。從管理員的產生到共識的形成、執行,你維更像議行合一體制,而不是三權分立體制。另外,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制。--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8:44 (UTC)
- 我認為「社群監督」是陶片放逐制的不祥先兆。--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54 (UTC)
- 我認為你維管理員權力已經大而不倒了,反而是官僚主義和濫權主義的不詳先兆。--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14 (UTC)
- 管理員濫權,應該是靠同級的管理員糾正,而不是靠月旦評或者下剋上。--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29 (UTC)
- 我知道了,管理員確實很不得了(a big deal),管理員所擁有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之一就是糾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社群不應該去糾正、去質疑?管理人,管理魂,管理就是人上人,我們中文維基百科實在是太厲害啦!--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34 (UTC)
- 你既然都明說了,那確實就是這樣。英維方針直接將a big deal這句話搬到history了。"administrator privileges"就是特權。--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49 (UTC)
- 我知道了,管理員確實很不得了(a big deal),管理員所擁有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之一就是糾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社群不應該去糾正、去質疑?管理人,管理魂,管理就是人上人,我們中文維基百科實在是太厲害啦!--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34 (UTC)
- 管理員濫權,應該是靠同級的管理員糾正,而不是靠月旦評或者下剋上。--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29 (UTC)
- 我認為你維管理員權力已經大而不倒了,反而是官僚主義和濫權主義的不詳先兆。--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14 (UTC)
- 我認為「社群監督」是陶片放逐制的不祥先兆。--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54 (UTC)
- 將WP:VPO改為WP:ANM,不知意下如何?--SCP-00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0:07 (UTC)
- 我認為管理員執行封禁應該在有共識的情形下進行,應該允許社群進行監督。從管理員的產生到共識的形成、執行,你維更像議行合一體制,而不是三權分立體制。另外,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制。--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8:44 (UTC)
- 一個有趣而不相干的問題。要是有一天我倆被封,某君於VP寫大字報"悔晚齋與Temp3600為維基千古罪人,應該永封",而又經WP:7days通過,管理員是否就有義務永封我們?--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58 (UTC)
- @Temp3600:如果是enwiki,然後提案還真的通過的話,這在enwiki的方針上是獲得明文允許的,因為enwiki的方針指明社群自己也有禁制權(而不是像zhwiki一樣只有管理員才有),而且enwiki施行的其中一種禁制是全站禁制(其實與封鎖無區別),如果全站禁制的期限為永久,那管理員自然會施行永久封鎖。zhwiki未來如果照搬這個制度的話,這確實會發生,而且完全符合到時的方針。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59 (UTC)
- 當然,就zhwiki現在的情況而言,由於Wikipedia:共識#共識的級別有所規定,而且Wikipedia:封禁方針#封禁的用途和目的也指明「所有封鎖均用作避免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減低潛在問題發生的機會」,你説的那種提案是違反方針的,因此抵觸Wikipedia:共識#共識的級別的規定,即使走7DAYS程序還是無效。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59 (UTC)
-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社群是否有權利要求公開unblock-zh中的證據,以「查明真相」?如果不容許公開證據,社群何以對相關的封禁案進行全面的討論?--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0:02 (UTC)
- (-)反對:用戶覺得不合理,可以自己申訴,不用其他人代勞;而且對管理員有意見,應該與管理直接溝通,而不是掛大字報聲討,現在管理員人手已經不足,增加管理員壓力,只會令更少管理員願意做事。--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30 (UTC)
- 上面說的都有道理,是理想和現實的碰撞,平權、民主和透明是老生常談的東西了。悔晚齋說:「管理員執行封禁應該在有共識的情形下進行」,但只是因為「管理員的產生和共識的形成」都在社群之中嗎?會不會有點吝嗇,吝嗇我們的信任。社群當然可以監督,但那應該在管理員作出封禁之後,封禁前和封禁時不需要「社群共識」,因為管理員已經持有社群的信任,並且有着自己的良心,按管理員自己的意志就可以了。封禁後,誰對時長和範圍等有異議,再去協商也不遲。即使真的是濫權封禁,那也應該走罷免案,而不是朝着管理員做什麼都需要「事先共識」的方向發展。管理員經信任案產生,沒有做任何一件事之前都需要再回頭等社群對那件事「共識」的必要。我不記得是誰,那位之前也問過我類似的問題,關於信任。我說:「一個管理員有問題還有另一個,管理員不行還有行政員,所有的行政員都不行就意味着社群的失敗」,反正輪不到社群,大體是這個意思。Temp3600的假設很有意思,管理員不是單純的工具人,他們在執行社群共識的同時需要加入自己的判斷。不然還要管理員做什麼,直接弄一個頁面,在上面寫社群對某某的處理,大家投個票,由有管理員權限的機械人定期執行就好了。作為心理學者,我只能說「群體」真的很盲目而愚蠢。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可怕。條文有很多,什麼不是民主試驗場、不是官僚體系,甚至五大支柱云云,但那些懂得人都懂,裏面總能找到反駁對方的。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但總不能都剩下「志同道合」的自己人。但近年來風向如此,只是希望在日後,現在還在的人依然在。簡而言之,不要吝嗇信任,不要對民主、平等、公正和透明等令人嚮往的東西太過苛求。--安憶Talk 2021年6月2日 (三) 11:55 (UTC)
- @悔晚斋、安忆、Temp3600:我提請各位注意,本提案不是討論「封禁權」是否為管理員的專屬,而是「申訴權」和「意見權」。適用於本提案的情況,大多為管理員誤讀了方針做出了一個有爭議的封禁決定,且被非管理員的用戶指出了其中的爭議的時候。本提案從來不涉及「封禁前」和「封禁時」這兩個問題,只涉及「封禁後」。本提案也不針對明顯可以走罷免案的情況。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3:43 (UTC)
- 這個簡單。申訴權只給被封禁的用戶本人,除非申訴通道全關,自己被封不自己申訴別人何必「代為」呢;意見誰都可以提,但最好還是先在個人討論頁,貿然尋求社群介入只會徒增時間成本。--安憶Talk 2021年6月2日 (三) 14:07 (UTC)
- (※)注意:不同意管理員的封禁就掛大字報聲討,可以預期所有棘手封禁都沒管理員敢去處理。--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22 (UTC)
- 安憶健筆論述社群面對的困難,我輩自當有所回應。這兒先簡短回應Itcfangye:
- 本案的最危險之處,在於社群(可能是經VP的決議?)要求延長封禁時間。換言之,社群可以要求加刑。幸好維基的最高刑罰是永封,而不是死刑;幸好提案方仍然認為提出封禁的權力專屬於管理員。不然的話,革命法庭的拘捕-公審-斷頭台一站式服務,將可在中維遍地開花。
- 社群輿論從來都存在,維基用戶議論封禁案亦不少見。然而,為何本議案仍會被提出? 可見提案方並不滿足於目前的狀況,而是期望更進一步,要求管理員處理封禁時,考慮輿論。
- 輿論的迅速變化,相信諸位深有體會。不知諸位是否有信心,永遠當劊子手,自己卻可逃過斷頭台?
- 上面兩道趣題,仍待各位回應。unblock-zh的保密條款、方針體系本身、封禁時長的慣例,在互助客棧的公審大會面前,是否不值一提?
- 安憶健筆論述社群面對的困難,我輩自當有所回應。這兒先簡短回應Itcfangye:
- --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也簡短回應一下。 任何方法都有利弊,維基的總的方針是要求在決策實踐中使用民主方法, 本提案對閣下提出的兩個矛盾好像是不錯的平衡,也更符合維基的總的方針
- 「本案的最危險之處,在於社群(可能是經VP的決議?)要求延長封禁時間。換言之,社群可以要求加刑。幸好維基的最高刑罰是永封「 vs. 「管理員錯誤使用最高刑罰永封,並且忽視社群意見」
- 「社群輿論…要求管理員處理封禁時,考慮輿論。」 v.s. 「輿論的迅速變化…自己卻可逃過斷頭台?」
分案處理
要不然就分案處理一下好了。我先這樣分,見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43 (UTC)
- 第一分案
|
- 第二分案
|
|
|
|
以上。整理一下排版(第一分案)還是好的。第一分案和第二分案是分開的,第二分案是原提案,第一分案是單純的重組排版,請不要混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43 (UTC)
- (-)反對:Temp3600對提案理解得很深入,就是修訂案同時可以用來對付一個用戶,例如「A因某事被封鎖了一天」,然後用戶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應改永封」,提案通過後,管理員就執行共識,永封了A。--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52 (UTC)
- @蟲蟲飛:請容許我理解你的意見為對第二分案(原提案)的反對意見。第一分案和第二分案是分開的,第一分案是單純的重組排版,沒有第二分案(原提案)的效果,意思與原條文一致。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5:08 (UTC)
(+)支持 更多支持理由:
- 關於上面所說: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社群是否有權利要求公開unblock-zh中的證據,以「查明真相」?如果不容許公開證據,社群何以對相關的封禁案進行全面的討論?」, 沒有全部證據 是對事實認定, 會有一定影響,社群監督和討論仍然意義很大。比如蟲蟲飛 被控傀儡案, 雖然社群看不見全部證據, 社群的討論和監督 保護了社群 任為是合格的並且有貢獻很大的管理員。
- 關於:「用戶覺得不合理,可以自己申訴,不用其他人代勞」, 涉事管理員的個案處理不公正時,不只是應該被處理的編輯的關心問題, 也是維基社區編輯們關心的工作環境問題, 應該從方針上讓非涉事編輯們能見到不公正的處理時,能更便利的正式介入。維基社區中,改善看到的不公正處理,同樣是非涉事編輯們義務和願望,幫助相對弱勢的普通編輯也是幫助自己, 能有一個公正的工作環境。 對還不到該提請解聘涉事管理員地步時,目前的方針還沒有在非涉事編輯們對處理感到不公平時,其它人正式申述的能成功受理了的方法。
- 關於:「而且對管理員有意見,應該與管理直接溝通,而不是掛大字報聲討,現在管理員人手已經不足,增加管理員壓力,只會令更少管理員願意做事。」, 目前的提案式由於多個人使用「與管理直接溝通」渠道效果不理想而提出。 關於「更少管理員願意做事」,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 應該讓社區討論來權衡利弊。
- 關於是否應該用民主方法:
- 儘管上面安憶閣下的評論: 「上面說的都有道理,是理想和現實的碰撞,平權、民主和透明是老生常談的東西了…公正和透明等令人嚮往的東西太過苛求。」 從理論上都有一定道理,指出民主和集權方式都有各自的一些問題。 平衡利弊,維基選擇決策實踐中使用民主方法, 應該遵守。
- 由於任何個人的見解都會帶有主觀性, 很需要多聽一聽維基人「同一事宜」的各種不同看法。維基討論論題很難像形式邏輯的命題,可以靠純粹的邏輯推理解決。而更像政治論題評判,主要靠充分的討論, 理解雙方論點和理由, 然後靠民意的多數。 這是民主式的方法,雖然不能保證一定正確, 但的確能排除很多的不正確的東西。
- 特別是有關方針的修改,一定應該讓社群能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
- 關於: 「A因某事被封鎖了一天」,然後用戶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應改永封」,提案通過後,管理員就執行共識,永封了A, 本提案沒有建議這種方法
- 請注意,上面Itcfangye已經指出: 本提案不是討論「封禁權」是否為管理員的專屬,而是「申訴權」和「意見權」。
- 也可以看看: 1. 某 管理員個人主觀認為A 是千古罪人,實行永封「 2. 「A因某事被封鎖了一天」,然後用戶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應改永封」,提案通過後,管理員就執行共識,永封了A。 比較兩者, 在社區監督下進行時,提案通過門檻很高,對被告的保護比 「某管理員個人主觀認為 A 是千古罪人,實行永封」 作法好多了。 我也認可上面UT:Sanmosa回答, 本提案作法更符合維基精神。 由於本提案只涉及,「申訴權」和「意見權」,也是對民主和集中一個綜合平衡, 很不錯的建議。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6:09 (UTC)
- 我閱讀了一下Temp3600的意見,他擔憂的可能更多是我隨手加入的「(封禁的時間)過短」二字。我現擬考慮去掉這兩字,將「封禁的時間過長或過短」改為「封禁的時間過長」。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6:55 (UTC)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的提案是讓非管理員用戶有更好的申訴和意見渠道,但最終還是需要另一個管理員來推翻原判決(如果需要推翻的話)。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00 (UTC)
- 在下也支持: 1.將「封禁的時間過長或過短」改為「封禁的時間過長」, 2. 「但最終還是需要另一個管理員來推翻原判決(如果需要推翻的話)」, 覺得這是一個合理平衡利弊的措施。--Gluo88(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22 (UTC)
- 本人意見同Gluo88.本人認為,原案將「封禁的時間過長或過短」改為「封禁的時間過長」之後,就是純粹的申訴和意見權。--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3日 (四) 03:40 (UTC)
- (-)反對新修訂。現行機制是管理員反對某封禁下的流程,但是新修訂卻改成任何用戶均有這樣的權利,而且還可以選擇任何頁面去反對,討論頁也就算了,客棧是要貼大字報嗎?客棧已經有夠多的冗長提案了,沒有空間再賦予一般用戶在方針上能夠隨意聲討管理員的權利。因此,如果一般用戶反對某封禁,當然應該先聯繫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也可以尋求其他管理員的介入。另外,也要知道不是所有用戶都有足夠的能力或經驗去理解管理員的操作,如果容許在客棧等不同頁面隨意聲討管理員的話,對管理員團隊必然造成極大困擾,得不償失。--AT 2021年6月4日 (五) 15:24 (UTC)
- 對閣下回復的意見寫在下面。--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1:34 (UTC)
- (-)反對新修訂。現行機制是管理員反對某封禁下的流程,但是新修訂卻改成任何用戶均有這樣的權利,而且還可以選擇任何頁面去反對,討論頁也就算了,客棧是要貼大字報嗎?客棧已經有夠多的冗長提案了,沒有空間再賦予一般用戶在方針上能夠隨意聲討管理員的權利。因此,如果一般用戶反對某封禁,當然應該先聯繫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也可以尋求其他管理員的介入。另外,也要知道不是所有用戶都有足夠的能力或經驗去理解管理員的操作,如果容許在客棧等不同頁面隨意聲討管理員的話,對管理員團隊必然造成極大困擾,得不償失。--AT 2021年6月4日 (五) 15:24 (UTC)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的提案是讓非管理員用戶有更好的申訴和意見渠道,但最終還是需要另一個管理員來推翻原判決(如果需要推翻的話)。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00 (UTC)
2021年6月3日修改的提案版本
將「2021年6月3日修改的提案版本」分段, 便於編輯。--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2:24 (UTC)
目前看來參與討論的絕大多數用戶認為「或過短」三字應當去除。去除「或過短」之後,我將合案和分案版本均列在下,同時加入了一些補充內容:
- 合案版本
|
- 分案版本
- 第一案
|
- 第二案
|
以上。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3日 (四) 04:48 (UTC)
- (-)反對:同意上面U:AT的意見,提案不是單純為了幫其他用戶申訴,而是鼓勵「貼大字報」聲討管理員,可以預期本來已經人手不足,現在還要令管理員動輒得咎,可以預期更加沒有管理員願意處理棘手封禁。--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05:41 (UTC)
- 認同隨意讓任何使用者貼大字報在各個頁面聲討管理員,這會嚴重影響管理員處理站務的意願。不過我想這個提案的原因是想適度的開放給一些使用者檢視管理員的操作是否合適,我認為這是好的。AT閣下說的「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有足夠的能力或經驗去理解管理員的操作」我非常認同。~~Sid~~ 2021年6月6日 (日) 04:31 (UTC)
- 目前規定並未有禁止用戶檢查管理員的操作,實際上檢查也是應該的,但這不代表明文規定容許用戶可以在任一頁面大肆聲討管理員的舉動是有意義的,相反一般情況下不應鼓勵這種行為,有問題的話大可告知、尋求覆核、找其他管理員什麼的,單純聲討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要展開解任程序的話那倒又是另一回事。總之,沒有任何理由去鼓勵用戶聲討管理員。--AT 2021年6月6日 (日) 12:57 (UTC)
- 認同隨意讓任何使用者貼大字報在各個頁面聲討管理員,這會嚴重影響管理員處理站務的意願。不過我想這個提案的原因是想適度的開放給一些使用者檢視管理員的操作是否合適,我認為這是好的。AT閣下說的「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有足夠的能力或經驗去理解管理員的操作」我非常認同。~~Sid~~ 2021年6月6日 (日) 04:31 (UTC)
- (+)支持 回復User:蟲蟲飛和U:AT兩位閣下的意見:
-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1:26 (UTC)
- 根據過往經驗,往往指名道姓的所謂討論,大多都不是正常討論,更多是大字報式的聲討。
- 理論上管理員是各自基於方針指引作出判斷,而不是集體決定,因此可以互相制衡,而不會出現您所說的情況。
- 由於本身沒有任何規定限制用戶在哪一頁面評論管理員的做法,而實際上管理員在客棧被聲討的例子也多不勝數,不過這不代表應該鼓勵這種行為,甚至是方針化。
- 如果哪一位管理員有錯的話,請直接告知其本人或其他管理員,甚至可以考慮提出解任,這與訂立方針容許用戶抨擊管理員的提案不在同一個層面之上,修訂也不會產生所謂保護弱勢群體的效果。--AT 2021年6月6日 (日) 12:48 (UTC)
- 謝謝閣下分享看法。想先聽聽其它人的看法後再回復。
-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2:16 (UTC)
- (先鴿一下,會回來寫文章的。)--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15:18 (UTC)
- AT的觀點挺好的。--安憶Talk 2021年6月10日 (四) 13:32 (UTC)
分案Alpha
- 不好意思,我認為有需要再將我的第一分案再分案(我這裏叫作分案Alpha好了)。此分案的效果是「你」一字明確為「管理員」,其他意思不變,具體如下:
|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0日 (四) 14:07 (UTC)
- (?)異議:上面u:AT已經說了不要貼大字報,有意見直接在討論頁討論就好了。條文中的「互助客棧其他區」及「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進行說明。」都應刪去,不應鼓勵「貼大字報」的不良風氣。--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13:37 (UTC)
- 「如果封鎖明顯錯誤,封鎖管理員又不在線,你可以解除封鎖。解封前務必通知封鎖管理員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說明。」/「如果封鎖決定明顯錯誤,而實施封鎖的管理員又不在線,其他管理員可以解除該封鎖。但務必解封之前通知實施封鎖的管理員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進行說明。」上面的條文是既有規定,這樣做的目的是讓社羣監察潛在的管理戰發生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不容許解封的管理員在客棧通知實施封鎖的管理員是不合理的。@AT。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00:54 (UTC)
- 「貼大字報」和「車輪戰」沒有因果關係,而且就算現行條文有這句,在實際操作時,沒有管理員那麼無聊解封後,走來客棧「貼大字報」聲討其他管理員,所以無用和有問題的條文應該刪去。--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2日 (六) 01:09 (UTC)
- 我要求你不要擅自隨意揣測AT的意思,我還在等他澄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0:52 (UTC)
- 雖然目前規定是「解封前務必通知封鎖管理員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說明。」,但是實際操作上根本沒有任何管理員在解封的同時在客棧作出說明,甚至通知實施封禁管理員的情況本身也不多。因此,基於實際情況而言,建基於現行規定的新方案必然地不切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要作出修訂的話,方案應該切合實際情況,例如如果社群確認解封需要作出通知的話,可以建議解封時ping或循任何途徑知會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之類的,而不是將一些可能已經不合時宜的規定上的處理手法進一步擴大。--AT 2021年6月12日 (六) 12:46 (UTC)
- 好,我瞭解你的意思了,我可以基於分案Alpha再提出分案Beta。但是我對於蟲蟲飛經常隨意揣測別人的意思的行徑感到非常困擾,我認為別人的意思應該由別人自己解釋,望關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sanmosa顯然是沒有認真閱讀留言,才會有這樣的誤會,請sanmosa重新認真閱讀上面的所有留言。--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2:23 (UTC)
- 我認為你這句話留給你自己更為適合。我現在確然感到非常困擾。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48 (UTC)
- 如果您無法舉證,請您停止胡亂指責別人。--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7 (UTC)
- 但現在我非常困擾的感覺是真實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5日 (二) 05:45 (UTC)
- 如果您無法舉證,請您停止胡亂指責別人。--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7 (UTC)
- 我認為你這句話留給你自己更為適合。我現在確然感到非常困擾。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48 (UTC)
- sanmosa顯然是沒有認真閱讀留言,才會有這樣的誤會,請sanmosa重新認真閱讀上面的所有留言。--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2:23 (UTC)
- 好,我瞭解你的意思了,我可以基於分案Alpha再提出分案Beta。但是我對於蟲蟲飛經常隨意揣測別人的意思的行徑感到非常困擾,我認為別人的意思應該由別人自己解釋,望關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雖然目前規定是「解封前務必通知封鎖管理員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說明。」,但是實際操作上根本沒有任何管理員在解封的同時在客棧作出說明,甚至通知實施封禁管理員的情況本身也不多。因此,基於實際情況而言,建基於現行規定的新方案必然地不切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要作出修訂的話,方案應該切合實際情況,例如如果社群確認解封需要作出通知的話,可以建議解封時ping或循任何途徑知會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之類的,而不是將一些可能已經不合時宜的規定上的處理手法進一步擴大。--AT 2021年6月12日 (六) 12:46 (UTC)
- 我要求你不要擅自隨意揣測AT的意思,我還在等他澄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0:52 (UTC)
- (?)異議:上面u:AT已經說了不要貼大字報,有意見直接在討論頁討論就好了。條文中的「互助客棧其他區」及「並在互助客棧其他區進行說明。」都應刪去,不應鼓勵「貼大字報」的不良風氣。--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13:37 (UTC)
分案Beta
|
以上。@AT、蟲蟲飛、Temp3600。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我認為第一段新加的都是廢話,倒數第二段的「反對該封禁」與上文有連續性,這些不用改動。其他修改沒意見。--Lt2818(留言) 2021年6月12日 (六) 17:03 (UTC)
- @Lt2818:我認為兩段的內容有些不同:前者是通用程序,只要求有意圖盡聯繫並討論的義務;後者是不限期封鎖專用程序,要求必須聯繫得到對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我只反對把「反對」改成「覆核」;加「確保」沒問題。--Lt2818(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6:01 (UTC)
- @Lt2818:我認為兩段的內容有些不同:前者是通用程序,只要求有意圖盡聯繫並討論的義務;後者是不限期封鎖專用程序,要求必須聯繫得到對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支持:同意lt2818君的意見,第一段的「廢話」可以刪去,第二段很不錯,如果把通知封鎖管理員也刪去則更好,因為您通知封鎖管理員,他反對解封,可能令用戶獲得解封的機會減小了。--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0:35 (UTC)
- 不可把「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刪去,原因是避免管理戰,並對當初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予以尊重。管理戰的後果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另一方面,封鎖和解除封鎖本身也需要慎重。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我認為如果要改的話,至少應該考慮改成「解封前或解封後通知實施封鎖的管理員」,這樣比較切合實際情況。另外,這種情況的前題是「如果封鎖決定明顯錯誤」,換言之如果並非明顯錯誤,那是不是代表不用通知?這次修訂要考慮的事項其實非常多,例如有沒有需要通知或什麼情況下需要通知,有需要的話在什麼時候通知和怎樣通知,這種通知是否具備強制性?當接獲通知後如果實施封禁管理員依然主張封禁的話,到時候應該要怎樣處理?又或者反過來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主動要求其他管理員解封時不用另行通知的情況要如何處理等等,這些都是需要進行深入討論。--AT 2021年6月13日 (日) 09:05 (UTC)
- 不可把「通知(實施)封禁(的)管理員」刪去,原因是避免管理戰,並對當初實施封禁的管理員予以尊重。管理戰的後果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另一方面,封鎖和解除封鎖本身也需要慎重。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開一個封禁爭議通告版唄,AT所言實際上沒人做不代表不應做,懶病不可慣。->>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14日 (一) 09:40 (UTC)
- 您說得對。--AT 2021年6月15日 (二) 02:59 (UTC)
- (?)異議:用戶有異議就提封禁申訴,沒必要弄一個爭議通告版,增加不必要的爭議。--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15日 (二) 13:23 (UTC)
- 因為一旦出現爭議,很大可能是對您不利,您當然覺得不必要。->>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2:28 (UTC)
- 這個提案是討論方針修訂,請Ohtashinichiro就方針提出意見;如果Ohtashinichiro是對我有意見,歡迎Ohtashinichiro到我用戶討論頁交流,謝謝﹗--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3:03 (UTC)
- 我只是就您的「異議」發表一些推理意見,如果您的言論與修理方針有關,那麼我的回覆顯然也有關,如果您的言論與修理方針無關,那麼也請您自行划去無關文字。->>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05:07 (UTC)
- Ohtashinichiro的意見純粹是針對個別用戶,與提案無關,請Ohtashinichiro針對提案討論,不要針對人,而且請Ohtashinichiro保持WP:AGF。--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05:15 (UTC)
- 萬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可是您妄言我的意見與提案無關是不是不太符合AGF呢?。->>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1:37 (UTC)
- 如果有證據,維基是可以指責批評別人,但請Ohtashinichiro就您上面這兩句「因為一旦出現爭議,很大可能是對您不利,您當然覺得不必要。」[來源請求]「萬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來源請求]提出證據,如果Ohtashinichiro無法舉證,請Ohtashinichiro停止惡意推定﹗而且再次請Ohtashinichiro針對提案發表意見,如果對個別用戶有意見,請Ohtashinichiro到相關用戶的討論頁進行交流,不要在方針提案下發表針對個別用戶的意見或推測。--蟲蟲飛♡♡→♡℃※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4:49 (UTC)
- 萬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可是您妄言我的意見與提案無關是不是不太符合AGF呢?。->>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1:37 (UTC)
- 這個提案是討論方針修訂,請Ohtashinichiro就方針提出意見;如果Ohtashinichiro是對我有意見,歡迎Ohtashinichiro到我用戶討論頁交流,謝謝﹗--蟲蟲飛♡♡→♡℃※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3:03 (UTC)
- 因為一旦出現爭議,很大可能是對您不利,您當然覺得不必要。->>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2:28 (UTC)
{{Blocked user}}存廢問題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題,由於Jimmy-abot開始自動保護未被創建的永久封禁用戶頁,{{blocked user}}是否已經功成身退?此外是否需要設立CSD O9?計劃設立方針條文如下:
- O9:被永久封禁的用戶頁。
- 該條不適用於因濫用傀儡、全域鎖定(禁制)或因被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而被封禁的用戶頁。
- 使用{{delete|o9}}。
--爬行數碼1903 2021年9月20日 (一) 02:54 (UTC)
- 6個月前才剛更新的做法又要改?未有完整方案就亂丟快速刪除準則提案出來的情況能否停止了?--Xiplus#Talk 2021年9月20日 (一) 03:45 (UTC)
- (-)反對:不需要,沒有建立的頁面就防止建立,已經建立的頁面就移除原有內容再掛上模板即可,刪除頁面不會帶來什麼實際利益,更何況頁面歷史也可供參考。 2021年9月20日 (一) 03:50 (UTC)
- 同上,建議快速關閉。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05:24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修訂封禁方針
原標題為:修訂封禁方針 § 標記用戶頁
在此提案修訂封禁方針 § 標記用戶頁:
|
|
修訂重點:
- 將指示指向傀儡方針,以防止指示需要多方面更新;
- 明文不建議標記傀儡帳號並拒絕承認。
以上。--路西法人 2022年4月8日 (五) 16:09 (UTC)
- 以目前SPI的情況,標記和其實差不多,畢竟一打開封鎖日誌上的封鎖原因就能看到主帳號名稱,大多數情況下看上去沒什麼分別。拒絕承認真的能減少愉快犯傾向嗎。--Ghren🐦🕛 2022年4月8日 (五) 16:47 (UTC)
- 假如管理員封禁傀儡理由未表明主賬號是誰,{{sockpuppet|主帳號名稱|xx}}里的「主帳號名稱」應該怎麼標記?--東風(留言) 2022年4月9日 (六) 05:52 (UTC)
- 拒絕承認時不予標記。--Mys_721tx(留言) 2022年4月9日 (六) 15:22 (UTC)
- 直接了當不標記為傀儡,如不需要刪除頁面(非G3)就直接{{blocked}}標記即可。另@Ghrenghren、Mys_721tx:Xiplus已接受並修訂工具,現在不進行標記的傀儡可選在封鎖日誌上也產生不帶有SPI連結的封鎖原因:Special:Diff/71062300。--路西法人 2022年4月9日 (六) 16:07 (UTC)
- 目前使用的是過濾器阻止非管理員 非查核助理標記。我個人認為可以學習英文維基,一般封鎖的也都不用標記了。只有ban(禁制)的才需要標記。--PAVLOV仁愛親誠 2022年4月9日 (六) 18:06 (UTC)
- 過濾器現在僅留日誌,早前有人提出異議後暫時關掉禁止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5:31 (UTC)
- 最初確實是設計錯誤,不排除重開禁止。--Xiplus#Talk 2022年4月10日 (日) 05:43 (UTC)
- 過濾器現在僅留日誌,早前有人提出異議後暫時關掉禁止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5:31 (UTC)
- 在上次錯誤地標記非本地存在的用戶後,我意識到標記封鎖本身都是沒有意義的。--PAVLOV仁愛親誠 2022年4月9日 (六) 18:09 (UTC)
- 不認為標記封鎖本身無意義。部分LTA目的不是愉快犯而是宣傳其觀點,這些lta如果標記會讓其他用戶更清楚其編輯傾向--某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4:43 (UTC)
- 對於一些需要WMFBAN的LTA(例如KAGE),標記封鎖還是有意義,有愉快犯傾向的還是不能標記。--Lanwi1(留言) 2022年4月10日 (日) 05:03 (UTC)
- 不認為標記封鎖本身無意義。部分LTA目的不是愉快犯而是宣傳其觀點,這些lta如果標記會讓其他用戶更清楚其編輯傾向--某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4:43 (UTC)
- (?)疑問。標記用戶頁不是為了「方便找封禁原因」(對於傀儡的情形,「方便查主賬號」),事實上由於封禁日誌的存在,模板並不比日誌來得更方便。但另一方面,用戶頁標記以後,可以很容易地通過分類從主賬戶(特別是LTA的主賬戶)查傀儡賬戶,進而了解該用戶近期的編輯傾向。如果不標記,有兩種替代選擇,一是管理員人工將用戶加入特定列表(例如,LTA:空間下的頁面),但這等於是變相標記,也起不到提案所說的拒絕承認效果;二是依靠封禁日誌,由於日誌本身沒有格式規範(例如,有些管理員喜歡用TW,而本人從來不用TW,只會手動填寫封禁理由),只能靠手動檢索,遠較自動索引的分類為不便。--Antigng(留言) 2022年4月11日 (一) 15:37 (UTC)
- 這也是我想問的問題。當然對於LTA自然是應該不理會的,但是標記用戶頁只不過是長長的CU的過程中的最後一個部份,如果不去進行標記的動作可以使LTA的數目減少自然是很好,但是假如平衡日後其他反破壞人員如果要從分類查找傀儡帳號的特徵傾向,我感受到可能真的會帶來不便,假如連用戶日誌裏都不留下主帳號是誰:只怕不利於反破壞人員的養成。雖然現在SPI上已經有大部份LTA的記錄,但是在VIP版的上報的就似乎未必會有很好的方式檢查。--Ghren🐦🕛 2022年4月11日 (一) 16:11 (UTC)
- 不認同會造成極大的問題,始終建議嚴格實施拒絕承認的也就是個別數個LTA而已,也不是說全部LTA都要求不進行標記。現在要求不標記的就這五個:QCHM、HMGY、KAGE、杨锦桐(非LTA,不開也沒問題)、X43。頭兩個是模仿別人或被模仿,標記也沒太大意義(其實混雜了幾個人了),而後三者基本上到現在還是同樣的幾招,編輯特徵也非常明確,不會分辨不出來;而其餘一般持續出沒的破壞者仍然進行標記。如是要更新反破壞資訊,每次都要從以往帳號再找出來的效率極低,這些是應該精簡地記錄在適當的地方(LTA檔案頁)。另外SPI還是有存檔記錄的,要找不是沒有,這些存檔記錄隨時比分類還齊全,一堆鎖了的帳號不用處理後就放了在那沒建立用戶頁的,不也是沒能記錄。主要是不想將他們導向SPI頁讓他們看着他們那些帳號被抓就棄用哪些帳號;而且他們一般都不會去把SPI頁當成自己的事蹟簿,而是貼心為他們整理好的[開玩笑的]LTA頁。--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1日 (一) 17:21 (UTC)
- 管理員看不見你最後一句,下次不要再用了。
囧rz……。Ghren🐦🕒 2022年4月11日 (一) 19:05 (UTC)
- 我忘了改模板了
囧rz……修好了,現在看到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07:34 (UTC)
- 我忘了改模板了
- 原始碼下都看到了……--紺野夢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5 (UTC)
- 首先要他們用原始碼看。--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7 (UTC)
- 然後去找鏈入頁面是嗎
草--185.217.119.37(留言) 2022年4月13日 (三) 01:07 (UTC)
- 然後去找鏈入頁面是嗎
- 首先要他們用原始碼看。--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7 (UTC)
- 管理員看不見你最後一句,下次不要再用了。
請制定懲處方針以警告持續破壞的使用者
|
|
理由如下:
- 對於某些破壞者,雖然管理員會予以封禁以阻止其行為,但時限一到便將解除,頂多給予口頭警告,使破壞者仍不知悔改,如此柔和的手段效果實在非常有限。在此提議制定一些有力的懲處方針,來整頓維基百科的秩序,降低有人搗亂的可能。以上提議希望能得到共識。--Jiaweipan(留言) 2022年11月20日 (日) 10:33 (UTC)
- (-)反對,根本做不到的事,或可能會造成的大量後遺症的事情不應寫入方針。--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0日 (日) 12:16 (UTC)
- 沒用的,愉快犯才不吃這一套。已知多位長期出沒的破壞者是明知後果還故意破壞的。-- 宇帆-雪菲蛋糕🎂娜娜奇🐰鮮果茶☕在維基百科尋求休閒是否搞錯了什麼(☎️·☘️) 2022年11月20日 (日) 12:42 (UTC)
- 保持靈活性,沒必要強制勸告。對於一些顯然是愉快犯的解決策略是Wikipedia:回退、封禁、不理會,但管理員也視情況對於給予提醒來作為勸告,這些應該有管理員去自己分析確定。——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1月21日 (一) 06:08 (UTC)
- 如果是能勸服的話,那一早就被勸服了,用不着改規則。Sanmosa Je sers 2022年11月24日 (四) 15:07 (UTC)
提議於封鎖方針新增應對口吻限制
原標題為:提議於新版中增應對口吻限制
|
|
此外我不建議將封禁與禁制的方針修訂一併討論,這可能會造成排版上的混雜(以及討論注意力的分散)。我個人建議分爲兩個不同的討論串。至於設立上述條文的目的只有兩個:以合適的態度應對封禁及違規用戶,以及減少任何製造LTA的可能。——WMLO(留言)。 2023年3月6日 (一) 23:21 (UTC)
- (-)反對,內容與方針及論述並不盡相符,更有不少用詞是相關方針沒有的。「不代表其身爲維基百科社群用戶擁有受尊重權利的喪失」無法連結到用戶行為不文明;「刻薄」一詞過於廣泛,嚴重程度從「unkind」、「harsh」到「mean」都可以叫做「刻薄」,定義非常廣且空泛,前兩者並不完全違反文明及禮儀方針,對事不對人的批評往往屬於前兩者,甚至警告訊息也能被很多人理解為「待人嚴苛」即「刻薄」的定義,而維基百科運營實務上顯然不認同此看法。在不人身攻擊、不侮辱人格且對事不對人的情況下,任何批評都不是違反文明方針或禮儀的行為;被封鎖者態度差異可以很大,對有禮瞭解自己錯誤且願意承擔者有禮、對堅拒承認錯誤者嚴厲是天經地義,顯然一刀切對所有被封鎖用戶(包括態度惡劣者)連批判(criticize)都「不應」絕不合理,提案人建議的內容僅僅給其他用戶過度詮釋文明方針和禮儀指引以拒絕接受合理意見的空間,實務上即使寫得多精準也僅僅是在複述其他方針,完全沒有必要寫在封鎖方針內。--路西法人 2023年3月7日 (二) 00:33 (UTC)
- 對於很可能具有善意但一直覺得自己是對的用戶(正如Mosowai一案),你這樣的態度就推動了寧可過度客氣教他不成就隨他被拒絕申訴及繼續維持封鎖,也不要罵醒他讓他真正知道錯誤的做法,完全無助於解決封鎖背後的起因事件。--路西法人 2023年3月7日 (二) 01:05 (UTC)
- 用詞符不符合,並不妨礙此草案援引這類方針及論述背後精神,規則只是原則。而禮儀同文明訂立的原則便是避免激化衝突,以造成不和諧的討論氛圍或避免用戶將討論頁面當作不滿情緒的宣泄口。而刻薄、仇視及輕蔑語句顯然屬於這類事務。另夾帶着事物針對該人本身的,言語激烈批評的程度甚於超脫用戶本身的只爲發泄自己情緒目的的言語在某些案例中屢見不鮮(在Mosowai一案中含當事人在內有四名用戶認爲你的用詞不妥)。我就是一刀切對所有被封禁用戶,包括那些態度惡劣的。我反對的不是批判本身,而是刻薄的批判:第一這沒有什麽必要,第二用言語罵他通常只有兩個結果:放棄自己堅持的自尊在你面前承認錯誤;被言語激怒後持續與你展開舌戰。出於人類的感性慣性有相當一部分人屬於後者。而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與其包裹着方針用激烈刻薄的言語批判他含着激化矛盾甚至製造為報復社群的LTA的行爲風險,還不如以另一種口吻與他接觸。再退步說,當平常的講道理都無法説服他時,您用另一類「罵醒」式發言也只是在前者的基礎下加點火藥味罷了。——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0 (UTC)
- 此外,也請您莫要模糊嚴厲與刻薄之間的界限轉而將其包裝成所謂的「合理意見」;我一向認可適當的嚴厲或直言不諱,比如Nanachi、薏仁將兩位就在Mosowai一案中以適當的這類言行指出了他的錯誤。而您的言行不可否認也有合理的地方,但留言中參雜的情緒甚至於激化了你與他之間的矛盾,有些語句也顯然是沒有任何必要的:需要我再引用閣下那三句「完全無助於解決封禁背後的起因事件」的文段麽?直言不諱地說,我認爲閣下的言行和另一位管理員的重刑都是把他逼走的重要一環,這時教育用戶的目的達到了麽?又是否符合本站的精神?我引用菲茨傑拉德的一句話「當你要批評別人時,你切要記着,不是人人都有你那樣的條件。當然,草案細節可以再議。但我認爲仍然有必要添加這類條文以限制用戶在封禁事務中的言行避免矛盾的激化。—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2 (UTC)
- 能力亦為必須。如果你要說我的留言在該案無助解決封鎖起因,那請你再讀一下2023年1月該用戶首次被封鎖前個用戶的「禮貌」留言他有沒有採納過,然後封鎖解除後又在其他用戶說明下是否屢次堅持其扭曲方針的立場而引來我再次回應他。最後警告模板採用的用詞是「這是對閣下的最後警告」,無法理解為何封鎖後反而「請停止某態度和行為」一句警告、直白指明錯誤之處、舉出反面教材也是「刻薄批判」,甚至經你連結的方針指引在暗示這些是違反禮儀及文明的留言,那我對於閣下非常失望。整個提案跟社群慣常流程完全不銜接,尤其是最後警告後封鎖卻要對連最後警告都忽略和開始扭曲的人客客氣氣這一點使我無法理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43 (UTC)
- 該人是否采納先前的留言,是否扭曲方針與你在這起事件中的留言是否參雜個人情緒以至激化矛盾並無關聯。他不接受先前的留言,不意味着你也可以用刻薄的語句批判他。您在該案中的部分發言使他難堪,也無助於使他認識錯誤。請您以一般人的情感代入若在批評別人時加上類似您的那三句話,您便會接受麽?對方這種情況下,情緒的宣泄是否大於讓別人承認過失和認知自己的錯誤的本質?是否違反禮儀和文明,我也不需要暗示之類,因爲答案顯而易見。此外我已說過,我不反對直接地指出錯誤、反面教材等直言不諱的句子(在Mosowai中就有其他用戶的留言可使您藉鑒),但倘若這過程中加了一些過激的東西,反而與社群慣常精神完全不銜接,我也不認爲這類發言是所謂的「社群慣常流程」的必要一環。而您引用的信息頁正好有三個相關條文符合我所要表達的思想,強調了適當語句的必要,見以下:
- 強調「能力的必要性」並不意味着:
這並不意味着一旦有人犯了錯誤就要狠狠教訓他們:犯錯在所難免,我們要讓犯錯者知道如何正確操作,只要下次不再犯同樣錯誤就足夠了。
這並不意味着可以把某人標記成「無能者」:這是人身攻擊行為,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應該對事不對人,而且說話做事時候不要刺激或打擊對方。
這並不意味着可以對確實無能的人不文明:刻薄的評論會使他們感到難堪,從而更加不願承認自己問題或提高自己自身水平。
- 路西法人君,還請您理解這點。謝謝。——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1:19 (UTC)
- (-)反對:我認為你的動議不合時宜,態度類的內容交給態度指引(例如WP:CIV、WP:禮儀),並且態度本來就沒辦法強制,何況WP:不要人身攻擊本來就有「「落井下石」是錯誤的」條款。方針指引的內容應該各自專注主題,沒有必要混雜在一起。----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5:17 (UTC)
- 對於閣下持續錯誤詮釋「謾罵」「刻薄」「無知」等詞感到遺憾,但進一步關於該被封鎖用戶的討論已離題,後續討論將轉至閣下討論頁探討。這不影響我對此案的立場,如同CatOnMars所言,無論是非對錯,此條寫入封鎖方針是不合適的,僅是重新詮釋了其他方針並套用於該特定情況,而完全沒有帶來實質的新觀念。方針內可指出需注意什麼其他方針指引,但如同閣下這種詮釋則是不恰當的。--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26 (UTC)
- 認爲您用「無知」等詞不妥或在認爲言語有待商榷者不止我一個,您談論這些詞匯的定義以讓高壓態度合理化,實則是忽略一般人看到你那些詞匯的感受。至於@CatOnMars態度無法強制,我抱有疑問:在封禁方針中就明定持續對他人展開擾亂和不文明行爲者,視同阻礙社群友善行爲的構成,得對其予以封禁,這足以説明正確之態度為構建社群良善氛圍之基礎。不過若認爲這類提案不應同封禁方針合併之,我也可提案於文明或禮儀頁面添加這類例子。—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6:09 (UTC)
- 態度從來不應該是封禁的決定性因素,「持續對他人展開擾亂和不文明行爲者」才是,「不要人身攻擊」才是,但絕對不應該僅僅因為態度封禁他人。從別人言語揣測態度本來就無異於指控他人思想罪、文字獄,何況很多人習慣直言直語不代表他刻薄或不友善,我們沒有必要強迫別人做自己不喜歡、不習慣的事情,或言之僅僅為了社群「看起來」「聽起來」「讓別人覺得」文明友善就強迫他人更改說話方式。無論「己所不欲」還是「己所欲」都是「勿施於人」,這也是我的原則,我將始終捍衛這一點。你對態度的解釋和責罰,無論動機如何,從各種歷史經驗(尤其包括文革)看都是極其危險的行為,所以態度只是非強制指引而不是強制性的方針。----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6:38 (UTC)
- 個人思路認為Cat閣下說出對於強制機制之疑慮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草案內述明為請盡可能而並強制要求,而且如將閣下提及之個案經驗納入本案商定考慮範圍,更應該可適用作為支撐WMLO提案所專注之問題——綜合上述,個人認為可按修訂案文後追加修訂:參與溝通中請盡可能始終捍衛文明友善和平等互尊,在維基既定程序發揮作用外,單一以上用戶對已被程序禁制對象單純地一致肆意施以集體語言暴力會是極其危險的行為,任何用戶一旦發現並確定確實存在上述情形時,請依足諸維基傳統及規例做出應對
- 以上。--約克客(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02:48 (UTC)
- 態度從來不應該是封禁的決定性因素,「持續對他人展開擾亂和不文明行爲者」才是,「不要人身攻擊」才是,但絕對不應該僅僅因為態度封禁他人。從別人言語揣測態度本來就無異於指控他人思想罪、文字獄,何況很多人習慣直言直語不代表他刻薄或不友善,我們沒有必要強迫別人做自己不喜歡、不習慣的事情,或言之僅僅為了社群「看起來」「聽起來」「讓別人覺得」文明友善就強迫他人更改說話方式。無論「己所不欲」還是「己所欲」都是「勿施於人」,這也是我的原則,我將始終捍衛這一點。你對態度的解釋和責罰,無論動機如何,從各種歷史經驗(尤其包括文革)看都是極其危險的行為,所以態度只是非強制指引而不是強制性的方針。----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6:38 (UTC)
- 認爲您用「無知」等詞不妥或在認爲言語有待商榷者不止我一個,您談論這些詞匯的定義以讓高壓態度合理化,實則是忽略一般人看到你那些詞匯的感受。至於@CatOnMars態度無法強制,我抱有疑問:在封禁方針中就明定持續對他人展開擾亂和不文明行爲者,視同阻礙社群友善行爲的構成,得對其予以封禁,這足以説明正確之態度為構建社群良善氛圍之基礎。不過若認爲這類提案不應同封禁方針合併之,我也可提案於文明或禮儀頁面添加這類例子。—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6:09 (UTC)
- 能力亦為必須。如果你要說我的留言在該案無助解決封鎖起因,那請你再讀一下2023年1月該用戶首次被封鎖前個用戶的「禮貌」留言他有沒有採納過,然後封鎖解除後又在其他用戶說明下是否屢次堅持其扭曲方針的立場而引來我再次回應他。最後警告模板採用的用詞是「這是對閣下的最後警告」,無法理解為何封鎖後反而「請停止某態度和行為」一句警告、直白指明錯誤之處、舉出反面教材也是「刻薄批判」,甚至經你連結的方針指引在暗示這些是違反禮儀及文明的留言,那我對於閣下非常失望。整個提案跟社群慣常流程完全不銜接,尤其是最後警告後封鎖卻要對連最後警告都忽略和開始扭曲的人客客氣氣這一點使我無法理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43 (UTC)
- 此外,也請您莫要模糊嚴厲與刻薄之間的界限轉而將其包裝成所謂的「合理意見」;我一向認可適當的嚴厲或直言不諱,比如Nanachi、薏仁將兩位就在Mosowai一案中以適當的這類言行指出了他的錯誤。而您的言行不可否認也有合理的地方,但留言中參雜的情緒甚至於激化了你與他之間的矛盾,有些語句也顯然是沒有任何必要的:需要我再引用閣下那三句「完全無助於解決封禁背後的起因事件」的文段麽?直言不諱地說,我認爲閣下的言行和另一位管理員的重刑都是把他逼走的重要一環,這時教育用戶的目的達到了麽?又是否符合本站的精神?我引用菲茨傑拉德的一句話「當你要批評別人時,你切要記着,不是人人都有你那樣的條件。當然,草案細節可以再議。但我認爲仍然有必要添加這類條文以限制用戶在封禁事務中的言行避免矛盾的激化。—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2 (UTC)
- 用詞符不符合,並不妨礙此草案援引這類方針及論述背後精神,規則只是原則。而禮儀同文明訂立的原則便是避免激化衝突,以造成不和諧的討論氛圍或避免用戶將討論頁面當作不滿情緒的宣泄口。而刻薄、仇視及輕蔑語句顯然屬於這類事務。另夾帶着事物針對該人本身的,言語激烈批評的程度甚於超脫用戶本身的只爲發泄自己情緒目的的言語在某些案例中屢見不鮮(在Mosowai一案中含當事人在內有四名用戶認爲你的用詞不妥)。我就是一刀切對所有被封禁用戶,包括那些態度惡劣的。我反對的不是批判本身,而是刻薄的批判:第一這沒有什麽必要,第二用言語罵他通常只有兩個結果:放棄自己堅持的自尊在你面前承認錯誤;被言語激怒後持續與你展開舌戰。出於人類的感性慣性有相當一部分人屬於後者。而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與其包裹着方針用激烈刻薄的言語批判他含着激化矛盾甚至製造為報復社群的LTA的行爲風險,還不如以另一種口吻與他接觸。再退步說,當平常的講道理都無法説服他時,您用另一類「罵醒」式發言也只是在前者的基礎下加點火藥味罷了。——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0 (UTC)
- 對於LTA,現行方針應該是「不接觸、不理會、不承認」。對於封禁用戶,應該適用於普通用戶的規則,你這句話放到處理普通用戶之間衝突那裏都沒有問題。----Cat on Mars 2023年3月7日 (二) 01:41 (UTC)
- 由於此案與封鎖方針重修不相關而不衝突,若此案在封鎖方針重修案前通過,新版封鎖方針通過並不能覆蓋此案所獲取共識(如有),故分拆處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47 (UTC)
- (-)傾向反對,論述類的東西不要寫進方針比較好,畢竟無法從您的提案看出有沒有加上這句話能對問題處理有大的幫助--SunAfterRain 2023年3月10日 (五) 09:43 (UTC)
- 方針只是有海陸軍的論述。——WMLO(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3:26 (UTC)
重修封鎖方針及禁制方針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重修封鎖方針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細讀本站封鎖方針發現極嚴重翻譯腔及歐化漢語問題,且遺漏關於多項實際有執行但沒寫在方針內的資訊(例如封鎖開放代理)或需要但不存在明確指引的資訊(如解除封鎖相關指導),故建議完全重修封鎖方針以改善以上情況。重修方針草稿置於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封鎖方針。 望社群各成員協助複查並給予意見。--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
- 仔細看了一下,解決了舊的問題,然後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很多句子您翻譯進去的句子也是翻譯腔和繁冗的,但我沒有時間一一指出。另外,「手段」沒有貶義。《漢語大詞典》中「手段」有四個義項,此處是義項2,「為達成某種目的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而非帶貶義的義項3。--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5:02 (UTC)
- 比如說:「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管理員應當在執行封鎖前瞭解情況,並必須能夠佐證其執行的封鎖的依據」:「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不是「最具影響力」的呢,感覺很主觀。「必須」就是「必須」,「能夠」就是「能夠」,什麼是「必須能夠」呢。「佐證」就是提出證據證明,那後邊「依據」不就重複了。
- 「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展現已明白錯誤之處和汲取教訓或已停止不當行為一段時間的用戶可能可獲解除封鎖」,請問如何句讀。
- 「如執行了一個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一個」是典型的翻譯腔,然後「可能具爭議性」句意上也不是很清楚。
- 「保護目的的封鎖用於應對以下情形」:什麼是「保護目的」?
- 「「嚴重擾亂」包括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為什麼不能放到下邊去呢。
- 「管理員可在發現被封鎖用戶操控其他帳號繞過封鎖編輯的情況下重設封鎖時長;被封鎖繞過封鎖期間若繼續有可致封鎖的編輯行為,管理員亦可考慮延長封鎖時長。」其實可以分成好幾個小句的,不需要一句過的。不過我覺得這段內容全部都應該歸到傀儡去就是了。--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7:27 (UTC)
- 正是需要社群協助複查。
- 「手段」:我指的是negative connotation,雖然不是在此使用情況下帶有貶義,但也可以被借來說是那個貶義的意思就變成諷刺,改成「技術措施」就沒有這個問題,也是最factual的說法。
- 「
封鎖功能是管理員權限當中最具影響力的。」刪了 - 「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展現已明白錯誤
之處和汲取教訓或已停止不當行為一段時間的用戶可能可獲解除封鎖」改了。 - 「如執行了一個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是舊版本已存在的問題,我沒注意到這個。改成了「執行可能具爭議性的封禁時」。
- 「保護目的」亦是舊版本已存在的問題,指的是「保護用戶或社群」的標題。改成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因為重譯版前面已經有說明了封鎖在什麼情況下保護用戶和社群。
- 「「嚴重擾亂」包括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不寫在下面是因為下面的是「不適合維基百科[...]的行為」的例子,而這個是定義。
- 「管理員可在發現[...]考慮延長封鎖時長。」問題似乎不是很大。re「這段內容全部都應該歸到傀儡」,其實應該兩邊都寫(
- 如發現更多問題歡迎再次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7:46 (UTC)
- 「防止擾亂」:擾亂一詞一般特指POINT(即「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可能會導致誤解。不過暫時沒想到更好的詞。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3月1日 (三) 10:54 (UTC)
- 全文所用擾亂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礎方針得常人看得懂,不應有暗含意義,故擾亂一次不會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寫)。--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
- 那您為什麼要突然去定義什麼是「嚴重擾亂」呢。而且您這一句也不像是定義,而像是嚴重擾亂的一些例子。不論什麼是「嚴重擾亂」根本和封禁方針的實行沒有關係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
- 「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及影響讓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行為」非具體例子,僅是定義何謂「可致封鎖的嚴重擾亂行為」,給了定義再給符合此描述的具體方針例子,怎麼沒關係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11 (UTC)
- 您給我的留言感覺就是完全沒在讀舊版方針和我參照的英語版方針,這個也是舊方針已經存在的內容,我只是在paraphrase一下翻譯腔和整理語序,怎麼又成了我的問題了?英語版方針原文:
A user may be blocked when their conduct severely disrupts the project; that is, when their conduct is inconsistent with a civil, collegial atmosphere and interferes with the process of editors working together harmoniously to create an encyclopedia.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15 (UTC) - 倒是修了個小筆誤,「…協作氛圍及影響
讓其他參與者協作…」。--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23 (UTC) - 本來想不要把一句沒有句讀寫很長,既然閣下看不懂那改成
管理員可因用戶作出不適合維基百科文明協作氛圍或影響其他參與者協作共建百科全書的擾亂行為而實施封鎖。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34 (UTC)
- 那您為什麼要突然去定義什麼是「嚴重擾亂」呢。而且您這一句也不像是定義,而像是嚴重擾亂的一些例子。不論什麼是「嚴重擾亂」根本和封禁方針的實行沒有關係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
- 全文所用擾亂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礎方針得常人看得懂,不應有暗含意義,故擾亂一次不會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寫)。--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
- (1)「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屬嚴重擾亂的行為」裏面的「破壞」建議改成「故意破壞」,以減少歧義。(2)「不限期封鎖」後面加上「(又稱永久封禁)」,因為永久封禁這個詞語仍然相當常用。--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0:05 (UTC)
- (1)破壞定義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並改了一點字眼。--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
- 但是有些人認為「破壞」來對應damage,所以這裏用「故意破壞」可能會好一些。--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
- 非建設性編輯如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
- 「非建設性編輯」比「故意破壞」要廣。--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2:59 (UTC)
- 非建設性編輯如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
- 但是有些人認為「破壞」來對應damage,所以這裏用「故意破壞」可能會好一些。--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
- "以下列出部分被認為需要對帳戶作出封禁的行為"比新的一句好。輕微的擾亂,如果不斷重犯也可能被封。另外蓄意觸發過濾器有什麼問題?--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4:45 (UTC)
- 蓄意觸發過濾器是指撞過濾器找漏洞。「以下列出部分被認為需要對帳戶作出封鎖的行為」感覺每段都能用,所以避開了。我大可直接移除嚴重兩字,不過晚點再弄。--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45 (UTC)
- (1)破壞定義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並改了一點字眼。--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
- (!)意見:敝人對路西法閣下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達微調意見,恕直接大塊呈現:
- 第一部分「首段」提議條文:
- 「管理員可在接納使用者申訴、認為封鎖缺乏適當依據、不再合適等情況下解除對使用者的封鎖(參見 § 解除封鎖)。封鎖與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奪使用者在維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編輯權的正式措施,並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編輯頁面,但禁制也可以透過封鎖來執行。」個人認為標明紅色的該句具體語意似對一般讀者不甚明朗,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直接詳閱禁制方針。
- 第二部分「原則」提議條文:
- 「封鎖應當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在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 被封鎖使用者可發起封鎖申訴(參見 § 解除封鎖)。解除封鎖的請求同樣應以遏制、阻卻破壞性編輯和擾亂行為,或嘗試引導善意的建設性編輯作為考量。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對相關規範展現具誠信之適當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獲解除封鎖;同樣地,在解除封鎖後持續出現相同不當行為的使用者,其封鎖申訴很可能會被拒絕以作阻嚇作用並強調行為不當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見的封鎖原因」提議條文:
- 「執行可能顯具爭議性的封鎖時,則應以適當方式(如管理員佈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員進行複檢。管理員應當在對於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後持續不當編輯仍可被封鎖,此並不代表「不清楚維基百科的規則」可當作開脫責任的藉口而用戶拒絕或顯為不當理解相關規範亦非規避封禁等裁處的理由。」個人認為由於封鎖是否具爭議性須視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種用戶的主觀認知而有所差異,若要有爭議總會有爭議,難以一概而論;考量管理員本身應已具備之能力和機動性,可選擇適當的不同處置作為,達成風險降低或錯誤修正效果。另微調字面。
- 第四部分「保護使用者或社群」提議條文:
-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為;..........持續在生者人物條目加入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顯可合理查知推定其為虛偽,或已經公開證實為不實陳述之誹謗內容;....」。此項所欲保護者為條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誹謗一詞涉事複雜,且各國或地區的法律標準、名目不一,即便可靠來源亦可能對公眾人物構成誹謗,又或者負面和爭議訊息經可靠來源報導散佈亦仍可能涉及訴訟爭議,是否誹謗又須經法律認定,因此「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可能存在誹謗」兩種情形在認定時可能出現矛盾,比如「能以可靠來源佐證」卻也「可能存在誹謗」,又或者傳主主張其為誹謗並訴諸法律,此時又該如何認定?極端而言,若傳主大量興訟,使相關載述事件皆進入法律程序,此時關於事件的公開傳述是否「可能存在誹謗」?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戶之通常思慮和負荷能力,亦恐損及平台立意和公眾利益,而若無所設限也失去原先規範立意。因此,於此若未明指規限範圍,可能易生各種爭議,尤以若平台遭不當利用為甚。個人建議直接明指在此規範者為「未經可靠來源傳載,或顯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備虛假陳述」之誹謗疑慮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擾亂」提議條文:「在一般情況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使用者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
- 第八部分「繞過封鎖」之「代替被封鎖使用者作出編輯」提議條文:
-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鎖使用者編輯,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且代為編輯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獨立的原因作出該等編輯。模仿被封鎖使用者編輯行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僅作此類編輯的使用者帳號)將可被視為傀儡或真人傀儡,並視具體情事被施以與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適當裁處。」個人認為「方向」一詞指涉過廣且難以界定,即便換為「編輯內容、行為或傾向」也是相當容易誤解;若實務上遇此類「疑似代理」行為,仍須就具體的編輯行為或內容檢視其是否為「協助」或「代理」被封鎖用戶進行編輯。
- 第十一部分「封鎖指導」之「教育使用者」提議條文:
- 「所有維基人應盡力在採取封鎖措施前優先考慮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針指引,並在其作出與方針指引精神相違背的編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請歡迎且不要傷害其他新手,並假定其有改善維基百科的意圖。較有經驗的維基人(包括管理員及一般使用者)應於發現新手犯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發送簡單的罐頭提示,但按情況量身編寫的訊息更佳。封鎖應為最後的手段,管理員應當在封鎖違規的使用者前確認有關使用者知曉或已獲告知相關的規範,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其停止不當行為。僅用於明顯破壞、人身攻擊或規避封鎖等被禁止行為的帳號不在此限,並可直接封鎖。」。
- 第十二部分「解釋封鎖原因」之提議條文:
- 「.......因此必須基於可查的證據及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所有封鎖的理據可在複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 知會使用者 管理員必須在執行封鎖時具體提供適當明確的理據。封鎖理由應避免僅使用內部術語以確保被封鎖的使用者能理解相關理據。.........
- 附加資訊 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可考慮在加入以下資訊,以協助複審者檢視裁處:......」。「判決」一詞似過於正式,且對於站務行權恐生爭議。
- 第十三部分「執行封鎖」之提議條文:
- 「釐定封鎖期限 .......,因此封鎖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是否可能重複不當行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頻繁出現同類擾亂行為,而可被施予較長的封鎖,以阻截擾亂及減低維護工作的負擔。簡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釋封鎖原因」(此段重複?)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鎖」之提議條文:
- 「不限期封鎖(或稱永久封鎖)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鎖,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相關適用規範的行為。不限期封鎖或適合用以阻止持續的不當行為,但仍需注意同樣不應作懲罰之用。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可獲解除封鎖,並在使其獲得社群適當觀察警醒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
- 第十六部分「設定封鎖選項」之提議條文:
- 「帳號建立......,則應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的IP位址登錄,且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 傳送電子郵件....,則可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的IP位址登錄,且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 編輯自己的討論頁封鎖選項會剝奪被封鎖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利,此使其無法經使用者討論頁進行封鎖申訴。此選項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應使用,僅應而在需組織被封鎖使用者顯為濫用自己的對話頁(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濫用討論頁情況)下使用此封鎖選項。
- 封鎖使用此IP位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選項禁止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帳號在被封鎖的IP位址及區段上使用被封鎖功能,如編輯、建立帳號及使用電郵聯繫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鎖機械人」之提議條文:
- 「未經審核批准或豁免審核運行的機械人帳號,或使用者名稱因可能被誤會為機械人而違反使用者名稱方針的帳號,可被即時不限期封鎖;若機械人操作者被封鎖,.....」。
- 第十八部分「標記使用者頁面」之提議條文:
- 「若使用者因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鎖,或在被永久封鎖後被查出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請務必以Template:略(對於濫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對於傀儡帳號),替換原有的使用者頁面內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頁面)或建立使用者頁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頁面),並對之進行永久全保護;需拒絕承認的情況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鎖」之提議條文:
- 「封鎖申訴 作為封鎖申訴的一部分,社群可參與申訴討論,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檢視、參與申訴討論,提供更多資訊。.........社群並未制定針對同一封鎖的申訴次數上限,但持續濫用申訴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情況)則可導致管理員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限,但使用者仍可透過封鎖申訴郵件列表(unblock-zh@lists.wikimedia.org)進行申訴。...........
- 臨時性質的解除封鎖......,違反以上條件可處以額外制裁。除非討論共識推翻原先裁處的封鎖,否則討論結束後應當恢復裁處結果。
- 有條件解除封鎖 管理員具有封鎖條件生效時長的決定權,但原釐定封鎖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其解除封鎖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一年;原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包含社群觀察期,釐定觀察期限為三個月起算,不得超過被封鎖使用者實際獲處之解封條件時長。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用戶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公序良俗者,自始無效。.........違反解除封鎖條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鎖行為的使用者可處重新封鎖並被進一步制裁。」。--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23:44 (UTC)
- 感謝Kriz Ju的詳細校對。除最後「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變更有點不夠直白(如
或違反公序良俗者,自始無效
)和稍嫌過於複雜的時間規定,我覺得其他變更意見都相當合理,我已按照您的大部分意見更新方針草案(Special:Diff/76259540),但有以下幾點說明:- 在香港的各種正式條文中比起「遏制」更常用「阻嚇」(見嚇阻理論的地區詞轉換),故保留使用-{zh-hk:阻嚇;zh-hant:嚇阻;zh-hans:威慑;}-的用詞;
- 「裁處」同上,香港似乎完全沒用這個詞,「處分」應該更多地區使用。
- 請理解我的選詞想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14 (UTC)
- 感謝Kriz Ju的詳細校對。除最後「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變更有點不夠直白(如
原意見補充說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
---|
|
- 感謝Kriz Ju君解釋您在「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條文。有條件解除封鎖乃是完全原封不動引入自英文維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後我還是覺得您的建議增修不適合採用:
原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
:有條件解除封鎖包括改為不限期局部封鎖或禁制取代不限期封鎖,但此建議修改條款阻礙了此類下修措施。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用戶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等本站宗旨和規範者,自始無效。
解除封鎖條件是一種禁制措施,解除封鎖條件不能要求用戶做什麼,只能要求用戶不可以做什麼,似乎沒必要寫進去。管理員使用此功能來要求用戶做什麼的話,相信社群也不可能會接受。
-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0日 (五) 07:26 (UTC)
- 感謝Kriz Ju君解釋您在「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的建議條文。有條件解除封鎖乃是完全原封不動引入自英文維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後我還是覺得您的建議增修不適合採用:
- [1]。改了一下。--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1:29 (UTC)
- 在回退被封禁用戶編輯上,修正錯字及移除破壞的編輯等都應該保留,比改版的可被保留要強。舊版明顯不鼓勵機械人全面回退被封禁用戶的編輯。--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07 (UTC)
- 這是有意為之。閣下需注意那不是指任何被封鎖用戶而是被封鎖用戶繞過封鎖使用其他帳號或IP作出的編輯。實務上,應對一些破壞性編輯遠多於建設性編輯的LTA時,幾十甚至幾百則編輯難以一一檢查,批量回退對於反破壞而言更具效益。我主張的是除了LTA刪除明顯違反BLP內容等編輯應毫無疑問地保留外,容許回退員批量回退後,任何用戶仍可以個人身分再次移除破壞及修正錯字的編輯。從應該保留(不能回退)變成可被保留(可被回退也可再恢復)就是在反破壞及保留善意編輯的平衡。--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11 (UTC)
- 封鎖->封禁?
- 否,純粹是我開頁面的時候的用語習慣。字詞轉換有「簡體:封禁;繁體:封鎖」的規則,所以不需移動方針頁面;內文被重新翻譯的部分的原始碼都用了我的習慣地區用詞「封鎖」(除非是複製貼上),但有字詞轉換所以不影響簡體顯示「封禁」;有些章節標題我改了繁簡是避免出現整個標題都是繁體但卻用了「封禁」,為了連結的便利就改成了繁體的「封鎖」。--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00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想問一下重修封鎖方針的提案現在是不是已經沒有爭議了?如果是的話,我覺得可以先處理重修封鎖方針提案的公示程序,畢竟整個討論都持續超過一個月了,根據規定提案已獲討論達30日後可予公示,而無須7日內無新留言。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4日 (二) 15:45 (UTC)
- 修訂封鎖方針部分已達成一定共識,以目前草案版本
公示7日,2023年4月12日 (三) 04:38 (UTC) 結束。更新簡要:
- 修葺內容嚴重翻譯腔問題;
- 擴充執行封鎖、解除封鎖兩段規定和指導;
- 增加有條件解除封鎖一段。
- 以上。--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4:38 (UTC)
- 通過,已取得社群共識,七日公示完成無異議,提案獲得通過。--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
-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開討論。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啊,深夜的時候看的時間,小工具給我轉到「今天」,我以為過了(囧--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1:24 (UTC)
-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開討論。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通過,已取得社群共識,七日公示完成無異議,提案獲得通過。--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
- 全文:disrupt是指妨礙某些事情,特別是系統、程序、特定事件,正常或預期進行;繞過封鎖的編輯,不一定使維基百科混亂,甚至帶來建設性貢獻,干擾維基百科運作較為切合。
- 序言:應該簡短,提議刪除的內容沒有涵蓋所有的封鎖選項。
- 原則:管理員的角色,只是維持正常運作和保障安全;Wikipedia:通用行為準則,利用職權對用戶的心理操縱、採取恐嚇或威脅手段、打壓出於個人反感的異己,上述已被視為不可接受的行為,適用於維基媒體的全域範圍。
- 原則:解除封鎖可被解讀為相反,已有章節敍述。
- 常見原因:提議刪除的內容重疊於防止干擾和教育用戶。
- 防止干擾:垃圾內容不是常見的封鎖原因;蓄意觸發過濾器,有可能是基於測試;脅迫其他用戶,屬於保護用戶及社群的範疇。
- 純粹干擾:自動確認用戶資格,中文維基百科編輯50次,英文維基百科編輯10次,所以兩者不能直接比較;參考英文版本的WP:VOA,沒有警告的情況通常是違反用戶名方針。
- 純粹干擾:顯然不是建設百科全書,判斷封鎖的參考概念,從來是封鎖方針的延伸論述;古老方針的主觀用字,並沒有加以說明,未滿一年就被刪除,比如好壞的編輯、優秀和麻煩的貢獻者;對讀者來說是霧撒撒,基本上可以方針或指引替代。
- 繞過封鎖:由用戶查核員確認,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
- 不適用封鎖的情況:利益衝突,已移動至封鎖指導;冷靜和記錄性封鎖,取重點並移動至原則。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註:月都君建議修訂在User:月都/Edit3816頁,似是忘了給連結啊
囧rz……
- (:)回應如下:
- 「擾亂」主要用於描述對秩序的破壞,而「干擾」則多用於技術領域。不論是否構成破壞,繞過封鎖進行編輯違反了維基百科的傀儡方針,可能會對網站的管理和運作造成困擾,仍是屬於對秩序的破壞;連您自己給出的詞典連結也是提供「擾亂」的翻譯。還有一點,「干擾」本身不是維基百科的固有術語,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上沒有明確定義,不宜使用社群沒有慣常使用的用詞。
- 閣下的版本有更多的語句和用詞的問題:
危害用戶的安全、名譽、財產、法律威脅
:「安全」、「名譽」、「財產」均為用戶自己的,「法律威脅」跟這些是不同類型的概念,故不適合以頓號連接;添加違反生者傳記的內容
:「生者傳記」這個詞本身沒有辦法「違反」;無禮的不文明行為
:不文明行為必然無禮,完全冗餘的文法;過度回退的編輯戰行為
:編輯戰基本上就是過度回退,也同樣是冗餘文法;另一理解方法是編輯戰不單只過度「回退」(只要是不斷覆蓋另一編者的編輯就是編輯戰),也同樣是不準確的說法;
- 「顯然不是建設百科全書」基本上是約定俗成的封鎖理由和概念,且不只包含「只用於破壞的帳號」。
- 「由用戶查核員確認,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不可能所有濫用帳號都得通過用戶查核確認,尤其是
一望而知者,嚴重延誤反破壞效率。
- --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5:51 (UTC)
- 話雖如此,已參照部分意見修訂方針草案。--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6:31 (UTC)
- 我說得不太清楚,指的是只針對主帳號,延長時間需要CU,或提供其他理由;不管是分身或模仿,鴨子就足以被封鎖。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① 參見強制刪除傀儡建立頁面的討論,鼓勵用戶可以回退,容易產生歧義,認為may就是must;② 無需額外提供理由,適用於明顯破壞,不適用於編輯爭議,否則難以形成共識。 -- 月都 ※ 2023年4月12日 (三) 16:04 (UTC)
- 草案原文就是「可考慮對」。--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22:42 (UTC)
- 請問「可考慮對」在哪處?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最後意見已處理且三天未再回覆,以修訂方針草案最新版本76774608重行 公示7日,2023年4月23日 (日) 01:57 (UTC) 結束。--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6日 (日) 01:57 (UTC)
- 全文:Special:Diff/76856914/76936251。
- 原則:deterrence是指防止人群做某些事情的行動;deter是指防止某人做某些事情,或讓某人對做某些事情失去熱情,方法是使該人難以做某些事情,或如做某些事情將有壞結果的威脅。說到底還是用於阻止損害維基百科的情況,沒有比實現這個最終目標更為重要,也容易想到恐嚇和威脅別人。
- 防止擾亂:Wikipedia_talk:垃圾內容#有關Wikipedia:垃圾內容的提議,我認為 Soap 和 EL 足以應對,不然可考慮討論後合併。
- 防止擾亂:蓄意觸發過濾器,請問是指防濫用過濾器自動封禁?我曾看見以純破壞用戶為由,封鎖一些只觸發過濾器,但是沒有貢獻記錄的LTA。
- 純粹擾亂:顯然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不可否認是約定俗成的理由和概念,但內容可以方針或指引取代;未必是無限期封鎖,因為中英維的自確是50和10的差異,當然管理員可視情況而定。Not→為了獲取讚許/推銷/戰鬥;Civil→排斥或拒絕合作;Game→專注獲得權限或獎勵/只編輯用戶頁;Sock→雙面人;Block→沒有金盆洗手。
-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調整了首句。
- 記錄警告:apology是指道歉,acknowledgement是指書信聲明或官方承認。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 公示期結束,期間無明顯反對意見;回應月都君的建議和疑惑:
- 「嚇阻/阻嚇/威懾」一詞本無恐嚇之意,要這樣說的話,維基百科的警告訊息指明用戶「可能會被封鎖」一向被人拿捏來說是恐嚇和威脅,但社群顯然一向不接納此類看法,所以同樣理論「嚇阻/阻嚇/威懾」一詞確實有「執行措施阻止再犯」的意義,確無問題。封鎖意義本來就是防止現在及未來再發生同類的擾亂行為,完全符合deter的定義。
- 跟WP:擾亂性編輯原理一樣,雖然WP:垃圾內容非正式指引,但實際上不是僅有「廣告宣傳」和「外部連結」才能構成垃圾內容,而列出垃圾內容僅有給讀者更字面的理解和方便管理員引用。
- 早有過濾器自動封鎖,不會刪除此文句。
- 除了純粹破壞用戶外還有大量其他NOTHERE的情況,先前已說明過,不會再重複。
- 「回退被封鎖用戶的編輯」的修改文句明顯不通。
- 由於僅有字面上的歧義而無實際上對方針修訂所大量新增的內容有其他反對意見,故先行通過處理。月都君兩次都在七天公示期最後24小時才提出意見,為了一些小問題阻撓提案通過並造成冗長辯論,這些問題不但不影響方針的執行和草案新增內容的通過,甚至包含不少對方針指引的錯誤理解(如用戶查核和傀儡調查)和明顯錯誤文法,我無法為了這些小的文字問題而一再拖延新增條文的通過。如有其他微小修訂請另外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0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重修禁制方針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由於近期有用戶在處理持續出沒的破壞者時出現誤會一事,建議在禁制方針正式引入本地全站範圍禁制供社群正式制裁用戶剝奪參與本站編輯權利,類同全域禁制的本地版;建議添加該項而不併入不限期封鎖是鑑於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禁止編輯,有不當用戶名軟封鎖和機械人出錯的封鎖等。此外,建議將「編輯禁制方針」更名為「禁制方針」,互動禁制和電郵禁制不是編輯權的一部分而是行為的制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
- 首先中文版和英文版ban的概念不同,英文版的ban是根據社群共識的正式行為(site ban強於indef block),中文版是一種一種比block弱的管理手段(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9年3月#建議編輯禁制);此外「根據社群共識所執行的編輯禁制」中文版有顯著的反對意見(例如這個場景)。--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03:17 (UTC)
- 感謝閣下指出過往討論,我也有研究過,但編輯禁制方針本來就是社群明確反對及後慢慢達成共識而通過的最佳例子。社群討論過並不代表不能再討論,且在上次討論後經歷過不少大事,社群的看法很可能有改變的情況。只要討論制定得宜,過往討論並不能做為不改變的原因。請閣下容我完成新建議版本的編寫再提出更對意見,此僅為佔位討論串,您也可以看到我連條文都還沒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04:12 (UTC)
- 過往社群屢次反對社群禁制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擔憂制度被濫用打壓異見社群,但經歷OA2021後社群的環境是顯然可見地改善了。
- 即使是OA2021發生當下,社群內亦沒有出現奪權或打壓的情況,最終討論出來也只有有限度制裁措施,試圖完全打壓整個社群(例如要求正式制裁WMCUG)的提案完全沒能通過,最終只是有限度地移除特定連結和掛模板告知OA2021;OA2021後基本上再未出現管理員操控打壓特定社群並包庇特定用戶的情況。這些證明了:
- 濫用制度打壓異見社群並非源自權限而是源自人的問題,要用「擔憂被用作打壓異見社群」這點來說那您維連封鎖權限都不能有;及
- 現時中文維基百科各立場社群顯然比以前的更平衡和互相制約、更能求同存異,再出現同樣程度的集團式操控社群的機會不大。
- 在社群已經恢復正常的情況下,我覺得現在是適合探討重整禁制制度的合適時機,但基於過往社群討論的考量,確實可以在以英維版本作為基礎重修的同時制定更能防止集體濫用程序的情況發生。--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09:22 (UTC)
- 社群正常也不意味着未來不分裂。甚至可能在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的時代(約2010-2011年)社群已經出現了拉幫結派問題(雖然和後來的問題不是一回事)。--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0:00 (UTC)
重修禁制方針條文已準備完畢並存於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重修方針概要:
- 方針更名「編輯禁制方針」→「禁制方針」以更廣泛包含不屬編輯的可被禁制擾亂行為。
- 由於MediaWiki軟件已於2019年引入局部封鎖,故管理員不再需要通過「禁制」來限制用戶在特定頁面或命名空間的編輯,但仍給管理員保留針對編輯爭議採取局部封鎖無法取代的主題、互動禁制及回退限制。
- 正式引入全站範圍禁制,預設於繞過封鎖的用戶及全域鎖定用戶適用(如持續出沒的破壞者等),適合用於拒絕承認的情況。
- 將回退限制(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寫入禁制方針。
引入社群禁制程序,容許社群在達成廣泛共識下實施禁制,但仍需由管理員結案。程序規範較嚴謹,主要是確保社群廣泛知曉有禁制討論;然後現在大家都知道試圖操控社群的後果和向T&S檢舉方式,如果再發現那種團伙式違背維基百科理念及方針指引而包庇違規者或操控社群的情況那大家都知道該怎麽做。此部分保留空間給無法設立ArbCom的中文社群通過全站共識達成ArbCom的管轄權效果。
社群與其永遠活在過去的陰影下,不如嘗試在現在恢復正常的時刻將合適的措施重新引入。--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49 (UTC)
- 通知曾參與討論的其他用戶:@GZWDer、Kriz Ju、魔琴、Ghren,希望幾位能協助複查用詞字句等並提供完善措施防止濫用。--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54 (UTC)
- 抱歉,結果還是重ping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7:02 (UTC)
- 先不說幾次在《維基百科:可靠來源/佈告板》有意圖以人數「達成共識」、奪取話語權(此問題非僅有本人如此認為),單論上次本人之被封禁某幾位事關者要麼無視要麼強詞奪理就是給不出非雙標的合理解釋,這次直接要把「集體獨裁」合法化?並且個別用戶明顯違反方針、破壞擾亂卻毫無懲治措施(可能其為IP豁免用戶所以無法禁制IP)的明顯對比,可見目前社群不適合「引入社群禁制程序」。--MINQI(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8:22 (UTC)
- 共識確實不是強求一致同意,但我並不否認閣下舉出的案例中的共識形成或有缺陷,後來共識方針修訂的WP:7DAYS條款也開始令在客棧的同類情況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決的意見則必須暫停公示。多數人暴政或許是維基百科共識制度的本質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則此權僅落入管理員手中而社群難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數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員結案時概括並衡量所有反對意見,在結案時要求公示,但還是那句:制度會不會被濫用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與其讓管理員有社群無法控制的權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這類小數人暴政,倒不如將禁制權參考英文維基百科下放社群。--路西法人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
- 我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如何確定「廣泛共識」的定義?即什麼是「廣泛共識」?--MINQI(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1:27 (UTC)
- 共識確實不是強求一致同意,但我並不否認閣下舉出的案例中的共識形成或有缺陷,後來共識方針修訂的WP:7DAYS條款也開始令在客棧的同類情況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決的意見則必須暫停公示。多數人暴政或許是維基百科共識制度的本質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則此權僅落入管理員手中而社群難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數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員結案時概括並衡量所有反對意見,在結案時要求公示,但還是那句:制度會不會被濫用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與其讓管理員有社群無法控制的權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這類小數人暴政,倒不如將禁制權參考英文維基百科下放社群。--路西法人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
- 嗯,由第一段第一句讀起來的感覺就很糟糕。太長,而且不停用分句來補充資訊。然後後面的內容就沒有時間仔細看了。您維的方針、指引和現實生活中較為相似的文體是章則、條例,這些文體是點列式的。您維的習慣雖是段落式,句子不需要這樣長的,也不需要一環套一環的。例如這句:「禁制為用戶造成極端或頑固問題(如嚴重擾亂行為)並對其他編者造成困擾的情況下,在其他制裁措施無法處理下才應考慮採用禁製作為制裁用戶的措施。」,那可能寫成「當用戶造成極端或頑固問題(如嚴重擾亂行為),並對其他編者造成困擾時,在其他制裁措施無法處理下可採用禁制以制裁用戶」。另外,有些程度字眼用得不準確,「應」這個字的約束程度較重,在章則這個文體,和這個情況下是不能接「考慮」的。「考慮」那就是還有彎可以轉,那接「應」有什麼用。
- 然後有些句子讀不通,什麼「雙向互動禁制並既往不咎通常可以快速而又輕易地阻止爭議進一步升級及引起更多擾亂。」;連續使用幾個「且」,「任何用戶不得代理或代表被禁制用戶編輯,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且代為編輯的用戶有合理且獨立的原因作出該等編輯。」、「任何用戶均可回退違反禁製作出的編輯且無需額外提供理由且不受回退不過三原則所規限,但需注意並非所有由被封鎖用戶繞過封鎖作出的編輯都需要被回退,一些明顯有益的編輯例如修正錯字及回退明顯破壞的編輯等可被保留」等等。比較忙,就不一一細檢當中用詞字句問題了,讀得懂就行。--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7:37 (UTC)
- 有打算稍後再整理文句,內容比較重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1日 (六) 02:29 (UTC)
- (!)意見:敝人綜合表達如下:
- 「頁面禁制」提議條文:「頁面禁制是禁止使用者編輯特定或多個頁面(不限命名空間)的禁制措施。.......需注意局部封鎖(相較於一般封鎖,使被封鎖用戶XXX....)並不代表使用者被頁面禁制,但頁面禁制可透過局部封鎖執行;......。」。由於就條文觀之,「局部封鎖」一詞似乎較難理解其具體效果,以及與「頁面禁制」之間的差異何在,個人建議或可考慮將「管理行動禁制」段落的「局部封鎖」連結說明改為在此置入,並於內文略作簡要說明,或提供註記之類。
- 「實施禁制」的「社群共識禁制」提議條文:「未參與討論的管理員對於禁制提案可在達成明確共識時結案,取獲得廣泛共識的特定禁制措施並予以執行。需注意社群共識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員結案時必須考慮各論點的方針指引依據及強度作出判斷;除雪球法則不通過的情況下,非管理員無權關閉禁制討論。」
- 「實施禁制」的「管理行動禁制」提議條文:「1.使用者間出現編輯爭議或其他形式的衝突爭端時,可實施主題、互動禁制和回退限制;....。」。
- 「禁制覆核」的提議條文:「使用者應於申訴時具體說明申訴原因,並根據實際需求提供所需理據。若禁制措施經由社群共識產生,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使用者,並由未參與先前禁制討論的管理員審視各方理據結案。」。彙整相關內容。
- 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10日 (五) 19:47 (UTC)
- 已依據Ghren、Kriz Ju兩位的意見調整建議條文語句:Special:Diff/76320507,請兩位或其他用戶不吝指教。--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2日 (日) 03:49 (UTC)
- (!)意見:敝人斗膽再提一筆:「用戶應於申訴時具體說明申訴原因,並根據實際需求提供因應違規事由所需理據,例如用戶自被禁制或封鎖後所汲取的教訓、若被撤銷禁制會如何改變待人處事或如何認為禁制有不公平之處。」個人仍建議刪除後面的列舉示例,原因如下:
- 1.前文已概括基本含意。
- 2.由於違規樣態複雜,建議授予管理員依實際情形和需求判斷的空間,究竟需要何種理據,視情況而定。
- 3.通常避免列舉例證,例證亦很可能列舉不完。
- 4.列舉例證後,若有超出條文字面所述,或剛好吻合字面用字者,可能徒生無謂爭議(比如:違規用戶主張「上面沒說要這個啊」、「條文沒答應管理員可以要求這個,濫權了吧?!」、「不是只要心得說明而已嗎?」、「上次某人做了OO只被封XX而已,我怎麼這麼久?不公平!」、「他也沒被封啊,怎麼能封我?」等等)。
- 5.個人另有一主觀想法,字面明文所舉內容,有種威權下的道德教育或教化的濃厚教條感,可是事實上「違規」不限於待人處事如何,且個人認為平台無任何道德或額外義務「教化」或「教訓」用戶的為人處事,亦不需強求用戶為人如何,也不須奢求用戶皆為好人好事代表,規範所要求的僅為「適當合宜、不造成他人困擾且不傷害他人的行為而已」,而非訴諸品德教育或道德感化(「維基感化院」?(笑)),也不是在不違規或不妨礙社群以及其他用戶的前提下,以高壓體系監管他人性格德行甚而系統化,彷若畜牧豢養用戶於此,僅做「生產」或追求何種成效之用。吾人是否需要建立何種「美麗新世界」呢(笑)?
- 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20:24 (UTC)
- 反對任何以社群共識禁制用戶的程序。司法權由少數官僚掌管,與社會經眾議而控制的立法權分開,是阻止Trial of Socrates一類以雄辯、黑箱政治誘導群眾作出決定的安全網。如果認為某君違反方針,完全可以通過現有的程序,提出事實,要求處理。現在的問題反而是AN3的程序水平相當低下,提出者很多連具體的diff link 都沒有給出,管理員沒有維持討論秩序,導致雙方在提報區混戰,管理員冷處理案子,欠缺具體的提報處理程序等。arbcom的人選是社群中的精英,由他們來當法官,至少判案書條理分明,立論清晰。由社群來搞,只會變成批鬥大會。說不定連批鬥的大字報都貼不出來,只有幾十行"贊成",變成打內戰了。--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3日 (一) 18:02 (UTC)
- 上面已經說過單單的「贊成」不能視作有效「意見」,一個沒有半點方針指引基礎的提案就算有幾百個「贊成」也沒用。禁制討論不是投票,而是以論點質量而坐判定,這點在上方回覆MINQI的時候說過了,恕我只能視作重複且已回應的反對論點。
- 其次,英文維基百科的社群禁制並非必須通過仲裁委員會進行,跟閣下的論點顯然有所矛盾;在您指出程序水平低下的ANM誠然也是一種不成文、不規範的社群禁制。
- 閣下既然指出既有程序混亂,何不提出改善新制度的程序防止出現閣下指出的狀況呢?我早已預料社群禁制有可能需要煮一陣子,但我絕對歡迎並希望各位用戶能協助訂出一個更詳細的社群禁制規範以防止「混戰」情況出現。需記得最終判斷的仍是管理員,此提案僅是希望將整個程序具體化、規範化。
- 當然,此提案我可以再單獨分出此部分討論,反正我對於重新恢復禁制原有效力、引入全站禁制和完善處理被禁者編輯的規範等部分更為着重。--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01:47 (UTC)
- "論點質量而坐判定"能做到當然是很好。但我按個人經驗,中維人員缺乏這樣的討論能力,如果希望在較短的期限(比如說,一個月)達成有意義討論的就更少。以下隨手僅舉數例:
- 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奶頭樂在五個月的混戰後仍無所得,milky的疑問未獲回應;
- 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2年6月#王士俊_(崇禎進士)混戰後一無所得;
- 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2年12月#Invictus1995冷處理;
-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2/12/04#大韓航空642號班機空難連事件是否存在也都未能確認;
- 當然,也有不少可算是"提出有效觀點後達成共識的例子"。然而,大部分例子要不是事件本身因簡單而不存在爭議,要不提出有用意見的人根本就是管理員,甚至是管理員的結案詞,結果還是依賴管理員的聖裁。幸或不幸,目前管理員團隊已集中了中維內說理能力較強的用戶。
- 英維當然好得多。我隨便翻了這年的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Archive333#Systematic deletion flags, flag templates and additional information (blocking edits),即使是明顯違反現存社群共識的情況,討論者先引用在討論頁針對內容本身的討論(那項討論本身也很長,有十多人參與),再引用了相關專題小組的討論,後來的討論者再對該用戶的行為整體作出評價,論證為什麼ban是必要手段。我敢說這個討論的細緻程度遠超AN3,恐怕某些RFA的討論也沒有如此詳盡的說理。如果說搬英維的方案,那得先搬英維的用戶過來。--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5:52 (UTC)
- 我相當認同您對於中維人的討論能力的擔憂,但同時考量到沒有一個更好規範的制度強制中維人提出有意義的意見,中維人整體而言難以進步。與其程序和人員素質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寫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導以提升中維討論素質;與其說管理員冷處理,倒不如讓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識的提案給管理員結更好。--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
- 提升社群論述能力非一日之功,無共識而依賴管理員裁斷的現象仍將長期存在。如果要說可以從手的方向,可以先規定提報者至少必須附上diff連結,還有選一些人,給予他們整理an3討論的權利,維持一下討論秩序。總之就是精英化,讓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漿中混戰。--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
- 可,我稍後試着再草擬一份社群禁制討論指導(當然也適用於現行的AN3及ANM)。--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5日 (三) 00:54 (UTC)
- 提升社群論述能力非一日之功,無共識而依賴管理員裁斷的現象仍將長期存在。如果要說可以從手的方向,可以先規定提報者至少必須附上diff連結,還有選一些人,給予他們整理an3討論的權利,維持一下討論秩序。總之就是精英化,讓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漿中混戰。--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
- 我相當認同您對於中維人的討論能力的擔憂,但同時考量到沒有一個更好規範的制度強制中維人提出有意義的意見,中維人整體而言難以進步。與其程序和人員素質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寫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導以提升中維討論素質;與其說管理員冷處理,倒不如讓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識的提案給管理員結更好。--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
- "論點質量而坐判定"能做到當然是很好。但我按個人經驗,中維人員缺乏這樣的討論能力,如果希望在較短的期限(比如說,一個月)達成有意義討論的就更少。以下隨手僅舉數例:
- 想問一下@Temp3600君:除社群共識禁制外,您對於封鎖方針修訂及禁制方針剩餘的修訂(方針更名、局部封鎖移出禁制、全站範圍禁制等)有無其他意見?整理出社群禁制討論指導後,您又有無可能改變對於該程序的意見?我期望的是讓社群通過社群禁製程序等逐步改進以慢慢達成可建立一個具代表性的ArbCom的程度。--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6日 (四) 01:28 (UTC)
- 這個更改涉及的條文很多,今晚我先看了一部分。如果我認為某一項修訂影響重大,但未見討論,我將會提出分柝該部分的修改。
- 社群禁制的本質問題在於新程序有什麼好處,以至必須獨立分家出來。此外,我反對任何通過"社群共識"逼使管理員封人的程序。法無禁止即自由,必須先立法後封人,也就是說,先有了不准做某事的共識,才談得上違反社群共識; 而不能是翻舊帳,在作出共識的時候將還沒立法時候的舊例子翻出來封人。社群眾人更積極參與封禁討論,提出事證等本身當然是好事。--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24 (UTC)
- 用一個更"哲學"的說法,就是社群共識本身也應被其他權力制衡。--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25 (UTC)
- 我什麼時候說過可以用原先不存在的共識(如方針指引)來禁制人了?社群共識的基礎必須是現存方針指引,但有時候一些行為方針無法全部明確定義(如WP:GAME、WP:POINT、WP:CIV等,很多條文都是類似「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是已長久存在的方針,但管理員雖然可能有自己對於某些行為是否有違此類方針有個人看法,即使有方針基礎也缺乏社群認同特定行為是否屬於該等方針所指的不當行為。此並非「法無禁止」(確實有禁止遊戲規則、闡述觀點而擾亂及不文明行為等),但特定行為是否觸犯方針恐怕永遠無法每次都討論加入方針,社群禁制正應是用在這些情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4 (UTC)
- 現存的ANM佈告板實質上也是社群禁制的制度:用戶提出請求、其他用戶辯論是否違反上述方針,管理員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封鎖,只是現存ANM制度毫無規範而已。--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8 (UTC)
- 灰色地帶的部分我不認同。既然此前並沒有關於某項灰色地帶行為是否違反方針的共識,那就必須先討論,達成共識後才談得上「違反方針」。別人完全可以反駁,他既然較早前沒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討論中過關),那就說明這類行為在管理員的眼中沒有突破底線。這一點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維討論有明確反映出來——英維社群為了糾正他的行動,第一件事是先在條目討論頁達成共識,指出那些條目應怎樣寫,下一步才是他因繼續違反了這一項新達成的條目共識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
- 清楚明白理解。若將本地社群禁製程序重寫為現狀(AN3+ANM+VP)而加以規範,其餘執行權不變,閣下是否認同?--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
- 順道作一點補充︰我上面在討論的問題,現實來說是法律的解釋權應由那一個機構行使的問題。在大部分國家,這屬於憲法法庭及其他法院的職能。有一些國家有不同的制度,但就我看來,實施前者制度較為優勝。就維基百科的情況來說,WMF固然擁有Terms of Use的最終解釋權,但中維的日常爭議仍需由本地人員負起這份職責。考慮到中維沒有ARBCOM的現實,這份職能由管理員們--即社群中較熟識方針,說理能力較好的用戶負責,較為適合。
- 回到正題: 社群通過an3/VIP/VP,在封鎖有關的討論發表觀點,討論某種行為本身、條目內容的寫法,都是社群行之有效的程序,並應予以規範化。然而,社群即使達成共識,也不能向某用戶指名施加處分。
- 又例如,社群對某些事務,常會先通過討論,達成一項採用投票制來決定討論結果的共識,並接着舉行投票,某些圖示、翻譯名稱就是這樣決定的。但是,社群不能以共識決,決議舉辧投票來決定某名用戶是否違反方針。如afd一樣,封鎖討論只能是討論,不能通過共識改採投票制或其他制度。--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8日 (六) 11:16 (UTC)
- 清楚明白理解。若將本地社群禁製程序重寫為現狀(AN3+ANM+VP)而加以規範,其餘執行權不變,閣下是否認同?--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
- 灰色地帶的部分我不認同。既然此前並沒有關於某項灰色地帶行為是否違反方針的共識,那就必須先討論,達成共識後才談得上「違反方針」。別人完全可以反駁,他既然較早前沒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討論中過關),那就說明這類行為在管理員的眼中沒有突破底線。這一點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維討論有明確反映出來——英維社群為了糾正他的行動,第一件事是先在條目討論頁達成共識,指出那些條目應怎樣寫,下一步才是他因繼續違反了這一項新達成的條目共識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
- 已依據Temp3600君意見修訂方針(76577204),請諸位 協助複查並發表意見。另外我有意在修訂方針以外增加一非方針效力的社群共識(不寫入上述方針):過往社群經常將不當使用進階權限(如回退權、巡查權以至管理員)僅通過請求解除權限程序處理,經常變成有上述權限只除權而無其他處理(即只除權不禁制封鎖)。希望達成共識:在請求解除權限的同時可依其不當行為提報至對應佈告板而不屬一案兩審(甚或將濫用權限的提報統一送往管理員佈告板),並可在除權同時施予適當的封鎖或禁制(如有需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01:11 (UTC)
- 提醒/疑問:「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該寫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戶的編輯」中應加入「不要改動被禁制用戶用戶頁」,某位編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內惡意改動本人用戶頁並拒絕道歉。其餘無意見。另,關於「社群共識禁制」可寫但加入「無共識」說法——本人依舊反對:因本人多次發現部分編者在「線下串聯」針對其他編者不論是將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編輯(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證據鏈不足無法提報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數優勢造成「社群共識」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員壓力以及寒蟬效應(不認同者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提出反對意見)。--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
- 我不是移除了整個社群共識禁制了嗎?--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0 (UTC)
- 還有,編輯用戶頁這個跟禁制無關,而是該用戶顯然不懂得規則,跟禁制沒有關連我不會寫進方針內。--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30 (UTC)
- 1.抱歉看差;2.謝謝說明。--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7:30 (UTC)
- 提醒/疑問:「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該寫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戶的編輯」中應加入「不要改動被禁制用戶用戶頁」,某位編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內惡意改動本人用戶頁並拒絕道歉。其餘無意見。另,關於「社群共識禁制」可寫但加入「無共識」說法——本人依舊反對:因本人多次發現部分編者在「線下串聯」針對其他編者不論是將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編輯(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證據鏈不足無法提報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數優勢造成「社群共識」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員壓力以及寒蟬效應(不認同者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提出反對意見)。--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
- @LuciferianThomas:不好意思,整個討論串實在有點亂,我不太能抓住兩個提案的重點。我就先問這兩個問題:禁制方針到底有沒有新增「社群共識禁制」為禁制形式之一?封鎖方針到底實際上新增了什麽內容?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1:19 (UTC)
- 社群共識禁制已去除,我沒改討論串頂端的留言;封鎖方針主要是完善解除封鎖相關規定及重整翻譯腔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3 (UTC)
- 在沒有community ban的情況下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全站範圍禁制應該整段去掉:
- 英文版全站範圍禁制和永久封禁是有不同(在沒有社群共識或者ArbCom允許的情況下,管理員不得解封全站範圍禁制的用戶)。中文版沒有「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
- 3X也沒有意義,因為在沒有「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的情況下無論繞過多少次封禁的用戶都沒有區別。
- 全域鎖定——更可笑的是:監管員方針要求不得繞過任何本地共識,也即某用戶在多個計劃被封禁後被全域鎖定,然後有任何一個計劃解封該用戶,則監管員必須移除該用戶的全域鎖定,除非有共識使該用戶社群全域禁制。也即,全域鎖定根據方針可以被任何一個計劃請求移除。
- --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2:14 (UTC)
- 監管員方針所指「不應該凌駕於共識之上」但並無指明「本地共識」,關於閣下所指監管員必須在有計劃解封該用戶時解除鎖定用戶我是聞所未聞,經重新閱讀監管員方針、全域鎖定及全域禁制三個全域方針頁面都完全沒找到相關資訊,反而在搜尋有關解除鎖定請求時多次看到監管員提出「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閣下的資訊何來?3X的意義在於屢次繞過封鎖的用戶可被社群正式視作褫奪編輯權限、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而不會出現令人誤會他們仍可編輯),跟是否沒有社群共識不能解封完全沒有關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現在基本上不太反對你的提案,但我同樣認為「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屢次繞過封鎖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兩個理由基本一樣,而就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認為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本身毫無必要: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需要特別宣告,那宣告與否對該被禁制實體的實際效果仍然沒有分別,宣告屬於多此一舉,而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不需要特別宣告,那就更沒必要特別在禁制方針中規範了,因為這完全不會更動現行的處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
- 意義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吧。如用戶在被本地封鎖前已被全域鎖定,本地一般不會採取跟進措施;然而全域鎖定方針內並無正式規範如繞過鎖定的本地處理、代理被鎖定用戶編輯等問題,雖然現有固然可直接當作被封鎖用戶一般處理,但正式而言不論是本地或是全域都沒有明確的規範和定義,寫入方針是期望能訂明有關規範和處理。當然,全域「鎖定」實際上對應的是本地的「封鎖」,要的話也大可將全域鎖定的處理列為被封鎖用戶一樣處理(而非被褫奪編輯權限的被禁制用戶)。「繞過鎖定」現時不是本地經社群共識認可的封鎖理由,保留被全域鎖定用戶應當被視作被封鎖或被禁制用戶處理條文一點我比較堅持,希望兩位能理解。
- 3X方面,雖然確實本地沒有了「沒有社群共識不得解封」這個條款,在解除封鎖/禁制方面無論繞過多少次封鎖的用戶沒有實際區別,但同樣在執行意義上亦有差異:禁制有褫奪編輯權限的意義,是對人不對事的措施,這是封鎖所缺乏的。3X的部分我比較不堅持,我本來這裏是想寫LTA的,但想到LTA就被禁制好像不太恰當(例如助理不該持有禁制權),最後下筆是才直接套用3X取代。應對LTA就是得對人不對事(當然是指處理而非言語),如有其他替代方案或條文可達成「持續濫用傀儡/LTA就是被褫奪編輯權限」一點請提出,我覺得最需要有經社群討論才能解除的禁制就是持續濫用傀儡的用戶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5:04 (UTC)
-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針。其次:「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鎖定用戶首先向監管員提出解除鎖定,以上是監管員給出的處理方案(對於用戶主要在某個計劃活動的情況,監管員通常會先要求使用郵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訴);(2)同時允許用戶可以向任何本地計劃申訴,本地管理員同意後向監管員提請解除鎖定,此時監管員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賬戶被盜等特殊情況)不可拒絕本地管理員發起的解除鎖定請求。P.S. 如果用戶帳號於中文維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鎖,則傀儡已經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
- 您仍無提供證據說明您所指「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的說法,若閣下下次回覆仍未能提供實質條文或案例,我將無法將此視作有效的反對意見。傀儡「可以直接封鎖」並不代表正式褫奪其參與的權利,但我一直都不是在說封傀儡,而是該傀儡操作者(包括主帳號及傀儡帳號)都正式被維基百科社群「不歡迎參與」而不只是「需要封鎖」。此係對待其編輯的態度,而非單純「做事」。--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1日 (五) 14:17 (UTC)
- (!)意見:敝人先單純回應上方GZWDer君的意見。《全域鎖定》(m:GL)雖然並非方針,但是「指南」,其定義為「解釋並記錄了當前最好的實踐」,也就是「實務的指導或說明手冊」。當中的「申請全域鎖定的原因」章節中,也同樣列出適用條件,當中包含「被全域禁制的賬號(社區或者基金會)」,以及「為躲避全域或基金會禁制而創建的傀儡」,同樣授權本地社群若有發現可到元維基向監管員提出通報申請。而個人目前大致閱覽討論的規範頁面(主要中文版),確實也不知「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的規範從何而來,若非屬實或明顯偏誤,請GZWDer君審慎發言。--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23:16 (UTC)
- 此外,關於《全域禁制》方針:在「執行全域禁制」一節中,已言明「不論使用什麼帳戶,任何試圖繞過執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為均違反了使用條款。因此,該用戶被封禁或活躍過的社群均應在顯著的場所得到全域禁制決定的通知。監管員也可處理請求,對已收到全域禁制令用戶的傀儡帳戶執行鎖定。」也就是遭全域禁制的用戶,不論身在何處、或在哪個社群、平台、計劃活動,理應獲得同等禁制,甚至還需要特別在相關用戶曾經活躍的維基平台或計劃顯著提醒社群,如果發現漏網之魚的傀儡帳戶,也可以向監管員提請再將相關帳號全域鎖定。而不論是「取得全域禁制的共識」或是「撤銷全域禁制決定」,都以在「元維基」開啟討論並達成共識為必要程序以及條件,所以通常若按照一般程序而言,皆以在元維基完成討論和申請為主。另一方面,《監管員方針》裏明指:「監管員不應該凌駕於共識之上,例如用戶是否應該獲取某個權限。他們的任務是在基金會目標的限制內,實現合理的社群共識。」意即在符合基金會目標、政策和規範的前提下,監管員可動用權限實現社群共識,權限行使亦僅應實現共識;而所謂「合理」的社群共識亦不得偏離、曲解、阻礙、妨礙、有害、侵蝕、扭曲基金會的精神、宗旨和目標,以不牴觸為前提。而監管員方針談到「監管員如果對是否應該執行一項操作有疑問,就不應該執行,除非出現緊急狀況需要立即操作,或沒有活躍的本地用戶來執行對應操作。」綜合而言,我認為這裏的「共識」依照監管員的有效行權範圍而定,包括整體(全域)以及個別(本地)社群,但一般而言,本地社群的共識通常歸本地站務人員執行。前述所有規範皆與「任何一個專案解除封鎖就可解除全域鎖定」不相關。--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23:48 (UTC)
- 另外提出題外話,為釐清關鍵字差異,對於《全域禁制》方針雙語條文對照,個人小有疑問:「Any attempt to circumvent an active global ban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Terms of Use, regardless of accounts used. Accordingly, local communities where the user is blocked or active should be informed in a prominent public venue about the decision.」;中文版是「不論使用什麼賬戶,任何試圖繞過執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為均違反了使用條款。因此,該用戶被封禁或活躍過的社群均應在顯著的場所得到全域禁制決定的通知。」個人比對一下,此段的中文翻譯似乎應為「全域禁制」而非「封禁」(?)。供參。--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0:01 (UTC)
-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
- 不確定該案例實際情形如何,所以例如如何呢?您可以直接言明。此外,相關方針等規範和流程已明確指明,雖然站務人員有裁量空間,個案通常亦不直接推翻通則。並非有個A出現,就代表A以外的標準全不成立。且您尚未對相關規範有何不妥,又或者您的說法依據何種規範或常規提供明確支持。即便真存在所謂一地解封、全域解封的例子,也跟規範如何無甚關係,又或者是個案或站務人員行權問題。--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6:47 (UTC)
- 那我先問問監管員意見。--路西法人 2023年4月4日 (二) 06:16 (UTC)
- 經電郵詢問監管員:解除鎖定無特定準則,是按案件處理,故並非一定一個專案解鎖監管員就必須解鎖。假若監管員判定被鎖定用戶適合回歸維基百科而解除鎖定,那麼確實是經過詳細考量而非「一個專案解封就必須解鎖」那麼隨便。對3X及GL者全站禁制屬於形式措施,旨在明確「此非懲罰而是不接受任何編輯」而不只是「你這個帳號編輯不了,不要創新帳號了」,既然3X和GL都是有明確標準,且GL的解除並非流於程序和表面而是經監管員考量才會解鎖的,那麼自然就不存在「無意義」的問題。現時中文維基百科本地沒有相關正式規則處理全域鎖定用戶編輯,故訂立GL全站禁制有一定意義。--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4:32 (UTC)
- (1)全域鎖定是可以解除的,那麼解除全域鎖定後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針沒有明確管理員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執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討論,那麼解除也應該如此。--GZWDer(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
- 關於全域鎖定:解除全域鎖定後當然不適用禁制,如果禁制僅是因全域鎖定而生效,那麼解除全域鎖定則當然失效。但這個解除鎖定只是非常edge的edge case,基本上不預期十年會有超過三個在本地有其他執行需要的案例。全域鎖定禁制旨在表達不容許其在中文維基百科繞過鎖定而編輯。
- 關於解除禁制規範:User:LuciferianThomas/專案/重修禁制方針 § 禁制覆核有指明:
若禁制措施經由社群提報產生,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並由未參與先前禁制討論的管理員審視各方理據結案。
基本上與現今之{{unban}}
申訴無異,但需通知其他提報的用戶而已。由於不是共識制,所以不需「有共識」才能解除禁制;而且管理員自己實施的禁制固然不屬於「經由社群提報產生」。倒是修了一下不需發AN,在自己討論頁就行。--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8:46 (UTC)-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戶建立的頁面應被快速刪除」,但是社群已經多次討論相關話題。另見Wikipedia_talk:編輯禁制方針/存檔一#反對編輯禁止方針中有關條款成為正式方針。(2)我反對BMB——這是一個非常強的標準,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強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範圍已經遠遠廣於2010年加入BMB條文的範圍(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顯著部分只是預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顯違反規則的編輯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條文,況且用戶是否符合此標準難以判斷,也不是一個管理員能判斷的。(3)「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英文版無此條文,我這裏提出幾點質疑(但不反對):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可能和現在活躍的用戶是不同的群體;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
- 回應(1):直譯忘了改,稍後改成與封鎖方針提案對齊,應為
其他用戶可考慮對被封鎖用戶所建立的頁面提出快速刪除或存廢討論
(例如是原先因造成某些問題而被禁制,繞過或忽視禁制而再創建有問題條目雖不符合本地快速刪除標準,但可按禁制前所定共識提請存廢刪除)。 - 回應(2):我已多次重申新版本不再是原先「比封鎖弱的措施」。頁面封鎖或命名空間封鎖不再需要以禁制形式呈現(已有局部封鎖功能),那就該順勢把BAN的要求改嚴謹一些。BMB意義在於明言不接受被禁制者(尤其為濫用傀儡者或GL的LTA)特定類型或所有編輯,避免有用戶再覺得可以直接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或「這些人是可以編輯的」的錯誤觀念。例子如基金會行動前針對某用戶車輪戰所涉及的問題。可添加要求,管理員在禁制理據當中必須清楚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
- 回應(3):針對社群提報的禁制覆核通知執行者和討論參與者理應是正常不過的事情,覆核理論上是原先提報討論的延伸而非新討論,參與過討論的一般會比單一個uninvolved管理員對事件更清楚,也提供管理員更多觀點才考慮是否接納禁制申訴。
- 望閣下後續討論時可摒棄「禁制比封鎖弱」的觀念,局部封鎖出爐後都不需要在禁制記錄上記下封鎖(日誌)可處理的問題,這個提案已經完全不是那個級別的東西了。--路西法人 2023年4月6日 (四) 13:38 (UTC)
- 回應(1):直譯忘了改,稍後改成與封鎖方針提案對齊,應為
-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戶建立的頁面應被快速刪除」,但是社群已經多次討論相關話題。另見Wikipedia_talk:編輯禁制方針/存檔一#反對編輯禁止方針中有關條款成為正式方針。(2)我反對BMB——這是一個非常強的標準,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強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範圍已經遠遠廣於2010年加入BMB條文的範圍(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顯著部分只是預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顯違反規則的編輯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條文,況且用戶是否符合此標準難以判斷,也不是一個管理員能判斷的。(3)「開啟禁制覆核討論時應當通知所有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英文版無此條文,我這裏提出幾點質疑(但不反對):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參與該禁制討論的用戶可能和現在活躍的用戶是不同的群體;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
- (1)全域鎖定是可以解除的,那麼解除全域鎖定後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針沒有明確管理員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執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討論,那麼解除也應該如此。--GZWDer(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
-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
-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針。其次:「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鎖定用戶首先向監管員提出解除鎖定,以上是監管員給出的處理方案(對於用戶主要在某個計劃活動的情況,監管員通常會先要求使用郵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訴);(2)同時允許用戶可以向任何本地計劃申訴,本地管理員同意後向監管員提請解除鎖定,此時監管員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賬戶被盜等特殊情況)不可拒絕本地管理員發起的解除鎖定請求。P.S. 如果用戶帳號於中文維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鎖,則傀儡已經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現在基本上不太反對你的提案,但我同樣認為「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屢次繞過封鎖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兩個理由基本一樣,而就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的部分,我認為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本身毫無必要: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需要特別宣告,那宣告與否對該被禁制實體的實際效果仍然沒有分別,宣告屬於多此一舉,而如果因全域鎖定而進行的「全站範圍禁制」不需要特別宣告,那就更沒必要特別在禁制方針中規範了,因為這完全不會更動現行的處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
- 監管員方針所指「不應該凌駕於共識之上」但並無指明「本地共識」,關於閣下所指監管員必須在有計劃解封該用戶時解除鎖定用戶我是聞所未聞,經重新閱讀監管員方針、全域鎖定及全域禁制三個全域方針頁面都完全沒找到相關資訊,反而在搜尋有關解除鎖定請求時多次看到監管員提出「最少六個月不使用傀儡和進行擾亂」「在(所有被封鎖的站點,該案為enwiki+commons)都解封後才解鎖」等與「單一維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閣下的資訊何來?3X的意義在於屢次繞過封鎖的用戶可被社群正式視作褫奪編輯權限、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而不會出現令人誤會他們仍可編輯),跟是否沒有社群共識不能解封完全沒有關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
- 首先,既有禁制方針裏面的一些類型局部封鎖無法實現(例如局部封鎖技術上並不能實現1RR之類的封鎖),而這些類型的禁制不應視為強於全站封禁,或者說存在某些類型的禁制比封鎖弱。另外,英文版從未規定用戶不得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甚至這些內容一旦被恢復就不是被禁制用戶進行的編輯從而不能再回退。確實某些用戶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但是大部分被封禁用戶都無需考慮此點。因此我建議把相關段落改成如此:
=== 可禁制情況 === 社群在發現某用戶反覆破壞、參與編輯戰、反覆创建某個或數個頁面或主题或反覆与其他用户產生争执时,可經商議後托管理员代行此權。有时,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例子如為達成其所認為的改善而編輯戰。此时,管理員可以在禁制理據當中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对于这些用户,不論其在被禁制範圍內編輯的好壞,所有的編輯行為都是被禁止且零容忍的。
--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6:02 (UTC)
- 閱,但現在在弄其他東西,晚點再想想。我覺得您的版本很可能可以寫進去。--路西法人 2023年4月7日 (五) 00:51 (UTC)
- 差點忘了。能否請您再重複一次,這是要取代BMB一段嗎?--路西法人 2023年4月8日 (六) 16:03 (UTC)
- 是的--GZWDer(留言) 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
- 我看到您自行改了,我先忙其他事情,或許這週內再回來處理這個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6日 (三) 06:09 (UTC)
- 是的--GZWDer(留言) 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
- 已依閣下建議調整該段文字;回應
英文版從未規定用戶不得恢復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戶所添加之內容,甚至這些內容一旦被恢復就不是被禁制用戶進行的編輯從而不能再回退
:我上面留言的意思是「有些用戶以為可以沒有後果地直接恢復被禁制者編輯」,不是不能移除而是不能以「這些用戶是可以編輯」為原因直接恢復內容。--路西法人 2023年5月2日 (二) 00:11 (UTC)
由於討論已持續超過三十天且所有爭議已回應和解決,謹此就將草案版本77079659取代現行禁制方針文本一案 公示7日,2023年5月12日 (五) 03:35 (UTC) 結束。--路西法人 2023年5月5日 (五) 03:35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編輯禁制方針更名為禁制方針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一個不太成熟的小建議(?):編輯禁制方針改名為禁制方針挺合理,現在的禁制其實已經包括了不是編輯禁制的部分(如,電郵禁制),或可分案把改名部分先通過?--KirkLU (A) 2023年4月13日 (四) 08:51 (UTC)
- 支持。通知一下其餘參加者@GZWDer、Ghren、Kriz Ju、MINQI、Sanmosa、Sanmosa。--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3日 (四) 09:53 (UTC)
- (=)中立對此改名無異見。--MINQI(留言) 2023年4月13日 (四) 10:37 (UTC)
- 這我本來就沒意見啊,可以的話直接proceed也是沒問題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3日 (四) 11:40 (UTC)
- 無(!)意見。--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3日 (四) 12:41 (UTC)
- 已經將上述內容單獨分立出章節了,沒問題的話即時開始計算共識7日。--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0:40 (UTC)
公示7日,直至2023年4月22日 (六) 00:40 (UTC)結束。--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5日 (六) 01:34 (UTC)
- 公示期結束,編輯禁制方針更名提案通過。勞煩管理員@KirkLU移動維基百科:編輯禁制方針及維基百科:編輯禁制紀錄頁面(移動保護,無法自行執行)。--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2日 (六) 00:46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論「擾亂」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此修正案將可能的危害行爲一併歸類為「擾亂」,我認爲在修正案中使用該詞將造成站務使用方面之歧義:本站使用擾亂一詞或給出定義的,除了擾亂性編輯還有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其中Wikipedia:擾亂更重定向至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定義解釋亦不相同(即Point和Disrut的區別)。另從語感方面,「擾亂」一詞要比「干擾」等嚴重的多:既能使其「亂」的程度,則有後果嚴重化的假設推定,但很多時候並不如此,或者程度並沒有這麽嚴重。另根據2016年10月2日通過的社群共識,已認定純粹的破壞行爲和擾亂行爲不能混爲一談,此提案使用該詞匯,直接將不文明、破壞一併歸類為「擾亂」顯然有藐視往年共識之嫌。綜上,本人(-)反對使用擾亂一詞代指所有危害維基百科建設之行爲。可考慮使用「滋擾」「危害」或「干擾」等詞。——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1:10 (UTC)
- 兩個提案的「擾亂」都刻意沒有提供連結,WP:擾亂重定向是因歷史遺留的問題而指向WP:POINT,兩草案全文的擾亂性編輯全是指WP:DISRUPT,不提供連結僅是因未正式立為指引;為免誤導兩提案的適當部分已補回WP:DISRUPT連結。兩方針的有關部分英文原文均作「disrupt」,依照社群習慣及過往共識(包括Wikipedia talk:擾亂性編輯 § 建議更名為『擾亂性編輯』及WP:POINT)翻譯為「擾亂」,請另開討論推翻該翻譯共識,此非此提案應當討論的問題;且不亂就沒有封鎖、禁制的需要,正是因為亂了內容、程序或方針指引的執行才會需要封鎖。--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7日 (一) 12:26 (UTC)
- 我舉出此兩個案例只為證明「擾亂」的概念在本站有歧義,而在此歧義之下需對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釋(但就方針草案的解釋及用詞而言,我是不認可的),以避免邏輯不自洽。另英維作法本來也就不用照單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點,英維站點的WP:DISRUPT和WP:DBLOCK均對什麽是「DISRUPT」作出了意義闡釋,擁有真正的方針效力;在英維的「Disput」並未在本站獲得全盤接受(更遑論無論是擾亂性編輯、還是路西法人給出的草案現在都尚未通過),也即譯法有共識,此譯法下的定義也仍然沒有獲得共識;且上述回應仍未考慮到2016年的共識;也既然如此,那就請發起討論論證推翻破壞非擾亂,擾亂非破壞的討論。——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
-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關於「譯法有共識」的言論。我認爲每個方針草案的定義和用詞本也就是不相關的不同個案,對不同個案的用詞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現需要重新討論一遍。而非一個方針使用了「擾亂性(英維為「Disruptive editing」大約和「擾亂」又有不同之定義)」或「擾亂」,也就認爲這是一種翻譯上的共識,進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個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
- 該討論主旨是回退將擾亂行為定性破壞的方針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屬於「破壞」的行為,並在一定程度上指明這些是「擾亂」行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
擾亂性編輯[…]是一種可能長期大範圍地干擾條目提升或百科全書建設的編輯模式。擾亂性編輯通常不被認為是破壞,但破壞具有擾亂性質。
不論是擾亂性編輯指引草案或您所引述的討論,封鎖方針提案當中將破壞、編輯戰、GAME、POINT和干犯其他方針指引等行為並列為「擾亂」均與該二文本的定義完全相符。另外WP:DISRUPT並非因定義或對擾亂性編輯的描述有問題而未能通過,而是因對這些編輯的處理未本地化,請勿扭曲成「擾亂未被社群全盤接受」的說法(否則原先封鎖方針有同樣的內容,只是用詞不同,顯然不是「未被社群接受」的問題)。既然完全符合本地「擾亂性編輯」指引草案的定義,也實際與英維en:WP:DISRUPT定義相同,那我看不到任何造輪子再另外翻譯的理由。--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7日 (一) 13:26 (UTC)
- 該討論主旨是回退將擾亂行為定性破壞的方針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屬於「破壞」的行為,並在一定程度上指明這些是「擾亂」行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
-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關於「譯法有共識」的言論。我認爲每個方針草案的定義和用詞本也就是不相關的不同個案,對不同個案的用詞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現需要重新討論一遍。而非一個方針使用了「擾亂性(英維為「Disruptive editing」大約和「擾亂」又有不同之定義)」或「擾亂」,也就認爲這是一種翻譯上的共識,進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個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
- 我舉出此兩個案例只為證明「擾亂」的概念在本站有歧義,而在此歧義之下需對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釋(但就方針草案的解釋及用詞而言,我是不認可的),以避免邏輯不自洽。另英維作法本來也就不用照單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點,英維站點的WP:DISRUPT和WP:DBLOCK均對什麽是「DISRUPT」作出了意義闡釋,擁有真正的方針效力;在英維的「Disput」並未在本站獲得全盤接受(更遑論無論是擾亂性編輯、還是路西法人給出的草案現在都尚未通過),也即譯法有共識,此譯法下的定義也仍然沒有獲得共識;且上述回應仍未考慮到2016年的共識;也既然如此,那就請發起討論論證推翻破壞非擾亂,擾亂非破壞的討論。——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
這就是中維傳統,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694264546119528908/answer/3778893905.html 我曾參考百度知道…無論選擇哪個詞彙,始終帶有主觀和概括性,每個人感覺的亂是不一致,這樣可能成為爭議,我認為可以詳細說明,WP:POINT算是詳細的了,讓編者知道您的反對理由。(例如:擾亂討論→離題、無關、重覆提出話題)--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 Special:AbuseFilter/349 所限制的「僅限調查助理及管理員標記封鎖狀態」
在看 AF/FP 的時候看到有一位用戶撞上了這個過濾器。隨後諮詢了建立這個過濾器的管理員此過濾器建立的基準為何,但其給出的方針Wikipedia:封禁方針#標記用戶頁依我看來並未限制普通用戶去標記一個被封禁用戶的用戶頁,其所說的「非管理員無法執行白紙保護」則為保護方針的一部分,為系統所進行的限制,應與標記動作分開。因此特地來詢問是否有類似的討論或者方針來支持這個過濾器的建設。
題外話,依我的見解,過濾器的設立應為阻止用戶對站內的破壞行為,而不應該拿來限制用戶所做的無害行為。「方針並沒有阻止建立過濾器」並不能與「方針並沒有禁止普通用戶標記用戶頁」抵消。--廣雅 范★ 2023年6月1日 (四) 05:54 (UTC)
- (!)意見:管理員執行社群共識不等於只有管理員可執行共識。而且,已有過濾器阻止新用戶編輯他人用戶頁,該過濾器作為額外的限制既沒有共識支持,也預計無法起到有效的反破壞作用。建議讓標記模板的編輯行為觸發標籤而非阻止。——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6月1日 (四) 06:20 (UTC)
- 我記得這當時設置為sysop/SPIC是因為那段時期有LTA不斷濫用濫掛封鎖模板,所以設置過濾器阻擋,例如Special:濫用日誌/4190520、Special:濫用日誌/4199192;另外也是阻擋沒必要(也不應該發生的)SPI存檔編輯。現在似乎已沒LTA在濫掛模板,或許可考慮放鬆掛板的限制,但不宜直接完全鬆綁。--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日 (四) 08:14 (UTC)
- 上方兩個日誌現在都匹配 27 號過濾器。--廣雅 范★ 2023年6月1日 (四) 08:23 (UTC)
- 必須避免管理員及調查助理超越方針與指引允許範圍的擴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1日 (四) 16:04 (UTC)
本人提議修訂如下:
修訂1:修訂Wikipedia:封禁方針#標記用戶頁
|
|
修訂2: 修訂Special:AbuseFilter/349,允許延伸確認用戶給頁面掛sockpuppeteer或blocked user模板;同時,對於目前不存在的用戶頁,不允許非延伸確認用戶創建。這樣就不再需要白紙保護這些頁面(被白紙保護的頁面,包括大量不當用戶名,還會出現在Special:已保護標題裏面),同時可以考慮解除已有用戶名字空間頁面的白紙保護。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1日 (四) 15:41 (UTC)
- (+)支持降低BLOCK和349的門檻至XCON,管理員解除不限期封鎖時經常沒有解除用戶頁保護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但必須設法阻止在已有標記模板的用戶頁的後方再添加不必要的內容(基本上除了幾個封鎖模板加
{{not}}
或{{FakeDoppel}}
外也不應該出現其他東西)。解除就大概不必了,當作祖父條款就算了。--路西法人 2023年6月3日 (六) 03:38 (UTC)- 修訂2我的具體提議如下:
- 不允許非延伸確認用戶創建不存在的用戶頁(不論內容為何),除了自己的用戶頁外(2、3兩條則包括自己的用戶頁)
- 不允許非延伸確認用戶在用戶頁加入帶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內容
- 對已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用戶頁,不允許非延伸確認用戶編輯(注意這些用戶頁會被機械人自動保護,但是如此防止了破壞者在保護之前編輯)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3日 (六) 13:09 (UTC)
- 有 Special:AbuseFilter/27 理應足夠,沒必要額外再建一個過濾器。而且若現在此過濾器建立時無共識支持,則應先停用。--廣雅 范★ 2023年6月5日 (一) 05:58 (UTC)
- (-)反對修訂二,延伸確認使用者相較於自動確認使用者,僅額外被授予延伸確認保護頁面的編輯權和檔案移動權,並沒有所謂不存在頁面的建立權,這個理由不是當初設立延伸確認使用者的初衷。 2023年6月11日 (日) 10:31 (UTC)
- 我覺得可以視作延伸確認白紙保護編輯權而不是創建權。用過濾器阻擋特定編輯也是保護的一種。--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4日 (三) 06:38 (UTC)
- 中文維基百科的自動確認要求應該是維基媒體項目中最高的了,大多數破壞仍是半保護即可解決,因此延伸確認用戶組被用來滿足其它需求倒也無不可。文件移動也只是不久前增加的,同樣不是用戶組設立之初就有的。不過允許延伸確認用戶創建和用過濾器阻擋還是兩碼事,後者的實現方式不夠正當,被過濾器阻止的信息也不如MW本身提醒頁面被保護、無編輯權限直觀。——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6月14日 (三) 06:57 (UTC)
- 針對整個命名空間的保護逐個頁面執行明顯不切實際,僅能透過過濾器實現。--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4日 (三) 08:09 (UTC)
- WP:SOCK#LEGIT並未不允許非延伸確認用戶建立任一類型的多重帳戶,顯然此一提案通過之後這類人(是自動確認但不是延伸確認)將無法編輯自己多重帳戶的子頁面,想問@GZWDer的看法是?--SunAfterRain 2023年6月19日 (一) 10:32 (UTC)
- 第一條是目前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的替代手段。可以討論一下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是否有必要。
- 如果不再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且沒有第一條:非延伸確認用戶可以創建這些不存在的用戶頁,但是仍然不能掛含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模板(注意現有過濾器已經阻止了非確認用戶創建用戶頁)
- 如果不再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且保留第一條:此時非延伸確認用戶不能創建其他用戶的用戶頁,但是分身用戶的用戶頁如果由該分身用戶本身創建後,其他自動確認但非延伸確認用戶(包括主賬號)可以編輯『
-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19日 (一) 12:12 (UTC)
- 第一條是目前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的替代手段。可以討論一下白紙保護被封禁用戶用戶頁是否有必要。
- 所以相關過濾器目前狀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6月29日 (四) 09:24 (UTC)
再修封鎖及禁制方針
@路西法人:抱歉,讓您久等了;感謝您整理及草擬方針的努力,使條文變得沒有那麼雜亂。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
(+)贊成:Special:Diff/76271880,如果給予新的理由或提議,應該可以重提過去的討論。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
(~)補充:傀儡是有可能互相模仿,CU外不能100%肯定與主帳號的關係,其後的中維破壞者多數已被鴨子封掉,社群是否掌握事情的全貌。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再修封鎖方針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
|
- 某種程度上,路西法人是說對了,最終還是為了阻止再犯,意義是確實存在:阻嚇或嚇阻是指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種行為,威懾是指使用封鎖來讓人恐懼屈服。
- Deter,尤其是指出阻止的方法,既可解為做某事將有壞結果的威脅;也可解為使某人難以做某些事情,對於破壞者設置自動封鎖,技術上阻止24小時內繼續編輯,事實上禁制時段視為不允許繼續編輯。
Google Translate:
- 阻嚇 ⇒ deter
- 嚇阻 ⇒ deter
- 威懾 ⇒ deterrence
- deter ⇒ 阻止/嚇住/威懾
- deterrence ⇒ 威懾/妨礙物
- 從2021年2月2日起,通用行為準則(UCoC)屬於維基媒體方針:任何維基媒體項目的當地方針不得規避/削弱/忽視此方針。
當某人實際上或被認為具有權力/特殊權限/影響力的時候,對別人採取不尊重/殘酷/暴力行為,就會構成濫用職權。在維基媒體的情境,它可能以辱罵或心理虐待的形式出現、以及可能與騷擾的部分重疊。
- 公務、官方和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獲委任的公務人員、維基媒體基金會或分支的官方和工作人員,利用權威/知識/資源,以恐嚇或威脅別人。
- 濫用資歷和權勢:利用自己的職位或名譽來恐嚇他人。我們希望在運動中具有豐富經驗和權勢的人表現得格外謹慎,因為他們的敵對言論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強烈反應。具有社群權威的人,擁有被視為可靠的特殊權限,不應濫用此權限來攻擊反對者。
- 心理操縱:惡意地使某人懷疑自己的知覺/感受/理解,以贏得辯論或強迫某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 LTA:原因不在於罪大惡極,如何製造寒蟬效應,而是數個月來發生同類的事情,短期內較大可能繼續破壞;不管一個人,還是一群人,只要通過鴨子測試,明顯的模仿或分身均可被封鎖。
- 危險性:防止他們威脅用戶的安全。
- 嚇阻理論,我認為詞彙常用於刑罰,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設置較長的封鎖時間,因為較短的封鎖時間,不足以防止同類行為。
- 維基百科的警告訊息,起初是用於促進溝通協作,鼓勵有成效或和睦相處的行為;指明用戶可能會被封鎖,目標不在於把貢獻者嚇跑,讓他們有心理準備,預告是副作用較小的方案。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
- (-)強烈反對以上觀點:
- UCoC明顯不阻止依照方針指引作出防止破壞的嚇阻性封鎖,顯然不屬於「辱罵」、「心理虐待」、「騷擾」、「濫用職權」、「濫用資歷和權勢」、「心理操縱」任何一點,您引用了卻完全沒有說明如何違反了。請停止過度詮釋UCoC。
- 「我認為詞彙常用於刑罰」不代表詞彙就只能用於刑罰。
- 封鎖方針指明封鎖應具有嚇阻性質跟警告訊息用什麼語調完全無關。
- 請你說話不要一塊一塊,「設定較長的封鎖時間,因為較短的封鎖時間,不足以防止同類行為」連句子都稱不上,我讀你的留言讀得很辛苦。--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5 (UTC)
- 我想說的是阻嚇或威懾,不認為是一個較好的詞彙,上方留言是我的重新翻譯版本,意義上相對接近於英文版本。
- 我認為阻止一詞可以應對所有情況,LTA怎麼嚇他們也不肯離開,根本就不感到害怕。
- 76937184/76937767,回應關於警告訊息的部分。
-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意見:請問何謂「預防性措施」呢?--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19日 (五) 21:00 (UTC)
- 預防性是指防止可能發生的事情。 -- 月都(補簽)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反對:可能發生的事情是指什麼?概率和可能性如何評估呢?什麼條件可以被認為會發生何事?難以定義和評估。以此看來,個人反對。封禁不是用來消滅所有疑慮和可能性的,要這樣說,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會有破壞。下次請記得簽名。--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
- 當時趕着寫,所以漏簽了;我認為您說的蠻有道理,預測總會有不準確。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反對:可能發生的事情是指什麼?概率和可能性如何評估呢?什麼條件可以被認為會發生何事?難以定義和評估。以此看來,個人反對。封禁不是用來消滅所有疑慮和可能性的,要這樣說,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會有破壞。下次請記得簽名。--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
- 預防性是指防止可能發生的事情。 -- 月都(補簽)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
顯然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涵蓋範圍較廣,英維沒有補充,只說是它是常使用的原因,所以提議修改位置;純破壞用戶,常見程度較高。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33 (UTC)
- 如果是移動條文而不是整個NOTHERE刪除就可以。另外
可在無警告的情況下
。--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7 (UTC)被予以不限期封鎖
現行條文已被修改;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
|
以上。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 ) 將於七天後公示:如有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 您移除「嚇阻」我就繼續(-)反對,封鎖必須同時有強烈的嚇阻及教育意識,缺乏任何一個作用均不可;阻止當前及未來擾亂行為正是嚇阻。且閣下此部分修訂方式極具誤導性,「原提議條文」部分可讓人以為是現今方針條文,以致他人沒看清就不知道什麼條文被移除了。--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9日 (一) 02:00 (UTC)
- 首先謝謝您提出意見,我明白您維護維基百科的善意;然而很抱歉地告訴您一個壞消息:當前仍然沒有採納您的提議,具體原因請見下方。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
|
➕️ 嚇阻的贊成理由:對於累次被封鎖的維基人來說,設置較長封鎖時間的原因是較短封鎖時間不足以阻止同類行為。
➖️ 嚇阻的反對理由:對於首次被封鎖的維基人來說,設置較長封鎖時間可能製造恐慌,被封鎖者的情緒變得不穩定,因而做出激進行為。
➕️ 嚇阻的贊成理由:對於曾經建設維基百科的參與者,他們會擔心封鎖帶來的後果,那就是被禁止編輯維基百科,有助於打消他們擾亂維基百科的念頭。
➖️ 嚇阻的反對理由:對於持續破壞維基百科的參與者,他們會無視封鎖帶來的後果,任何禁制是家常便飯,自動封鎖過期後繼續搗蛋,相信其他方法不能阻止破壞行為,威嚇可能讓他們變得雀躍。
➕️ 嚇阻的贊成理由:使用封鎖來讓人知道不可以擾亂維基百科,因此被視為有效的做法。
➖️ 嚇阻的反對理由:教育用戶可以使用提醒的方法,禮貌地指出您認為不妥當的地方。
👤 月都的綜合意見:我認為阻止一詞能夠全方位應對所有情況,任何做法都是圍繞着阻止的中心;此提案以討論的理據作為主要考量,選擇較為穩妥的方針條文。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 仍然(-)反對,一日移除「deter嚇阻」一意而只剩「stop/block阻止」就仍然是與英維不一致(封鎖的目的必定是一致)且剝奪了一定意思。還是那句,任何移除「嚇阻」一詞而沒有適當同義詞取代的提案就會無限期反對。--路西法人 2023年7月1日 (六) 07:26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覺得這部分完全沒必要修改,我建議提案人不要繼續浪費時間在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
- 我會說是熱誠,大家都心繫維基百科;至於不要繼續浪費時間,向您說不好意思,因為我辜負您的期望沒有做到。 -- 月都 ※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覺得這部分完全沒必要修改,我建議提案人不要繼續浪費時間在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
- 回應Special:Diff/76259549,嚇阻理論的英文版本是Deterrence_(penology),Penology的中文版本是刑罰學;這裏的方針以中文為準,deter/stop/block的翻譯只供參考。
- 回應Special:Diff/77282709,即便不代表詞彙只能用於刑罰,嚇阻一詞帶有讓人害怕的意思,最終目標是阻止某人做出擾亂維基百科的行為;威懾一詞只有讓人恐懼屈服的意思。
- 修訂位於名為「原則」的章節,這裏的原則是指所有封鎖的基本準則,如果繼續保留嚇阻/威懾的相關同義詞,那就是說基本上封鎖必須有讓人害怕/恐懼/屈服的效果,但有可能使得被封鎖者感到惶悚不安,再加上被封鎖本身帶來不愉快情緒,因而造成混亂失控不是奇怪現象。
- 雖然您和我都希望維基百科不會變差,但是經過綜合考量後,我認為需要剝奪在條文裏嚇阻或威懾的意思。
- -- 月都 ※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
-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
- 您說的有道理。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 您繼續吧,我繼續維持我的反對意見。反正又不是只有我反對您。--路西法人 2023年7月15日 (六) 01:41 (UTC)
- 就算您反對,還是希望您同意。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
|
|
參考路西法人的建議。 -- 月都 ※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 ) 將於七天後公示:如有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
公示7天:修改防止擾亂章節的提議條文。 -- 月都 ※ 2023年7月28日 (五) 16:20 (UTC)
通過。 -- 月都 ※ 2023年8月7日 (一) 11:23 (UTC)
|
|
封鎖應具有【阻嚇/嚇阻/威懾】作用,意思是讓用戶害怕後果而不做出破壞,相關詞彙傾向於懲罰的重心。為甚麼封鎖不應該有懲罰的用途?在阻止用戶損害維基百科的同時,思考對用戶未來建設維基百科的影響。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有關封鎖應否具嚇阻作用的意見,可參考User:月都/Edit3816。 -- 月都 ※ 2023年10月15日 (日) 08:08 (UTC)
公示一週:修改原則章節的提議條文。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5:46 (UTC)
- 仍然反對,顯然反覆強推沒有共識的提案,提案人以個人解讀「嚇阻等於懲罰」扭曲、超譯方針條文原意。--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
- 「阻止當前及未來擾亂行為正是嚇阻」請問為何使用帶有歧義的詞語,以及您認為嚇阻的原意是甚麼。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
- 嚇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後果而阻止特定行為」,本就沒有歧義。現實中套用於刑法,固然後果是懲罰形式,但因為此而將「後果」視同「懲罰」就成了滑坡謬誤。維基百科的封鎖並非懲罰,但仍然是後果,也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除了「阻」,封鎖仍必然存在「嚇」以告誡不應違規,只有阻沒有嚇就會導致不認知自己不當之處的情況。閣下解讀「使人害怕」只是主觀想法,客觀表達就是「使人知曉情況而不願意持續」,顯然不存在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
- 「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那連阻止破壞都是廢話,實際根本沒能阻止。能阻止就不會有LTA。根本從頭到尾方針不是給LTA看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
- 封鎖還是可以暫時阻止破壞;我認為LTA也有改變的一天,與其設法排除他們,不如鼓勵他們不再繼續破壞。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所以跟「嚇阻」有什麼衝突?封鎖仍然本質上是有此嚇阻意義,對LTA沒此意義不代表排除了他們。--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
-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理論上應當包括所有情況,因為「封鎖應具嚇阻作用」位於原則章節。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 所以跟「嚇阻」有什麼衝突?封鎖仍然本質上是有此嚇阻意義,對LTA沒此意義不代表排除了他們。--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
- 封鎖還是可以暫時阻止破壞;我認為LTA也有改變的一天,與其設法排除他們,不如鼓勵他們不再繼續破壞。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那連阻止破壞都是廢話,實際根本沒能阻止。能阻止就不會有LTA。根本從頭到尾方針不是給LTA看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
- 連怎麼判斷該不該嚇阻也成問題:每個人的特質存在差異、封鎖開放代理的原因,所以重點在於保護維基百科的目標。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適得其反,對他們來說沒有包袱。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嚇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後果而阻止特定行為」,本就沒有歧義。現實中套用於刑法,固然後果是懲罰形式,但因為此而將「後果」視同「懲罰」就成了滑坡謬誤。維基百科的封鎖並非懲罰,但仍然是後果,也實際是必須以封鎖的後果使屢次違規者因不想被剝奪編輯權而停止不當行為。除了「阻」,封鎖仍必然存在「嚇」以告誡不應違規,只有阻沒有嚇就會導致不認知自己不當之處的情況。閣下解讀「使人害怕」只是主觀想法,客觀表達就是「使人知曉情況而不願意持續」,顯然不存在問題。--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
- 「阻止當前及未來擾亂行為正是嚇阻」請問為何使用帶有歧義的詞語,以及您認為嚇阻的原意是甚麼。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
- 仍然反對,顯然反覆強推沒有共識的提案,提案人以個人解讀「嚇阻等於懲罰」扭曲、超譯方針條文原意。--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
移除「封鎖應具有嚇阻作用」的理據如下:
- 即便閣下認為「使人害怕」只是主觀想法,然而嚇阻通常讓人聯想到「使人害怕來阻止」的意思。
- 嚇阻講求編輯權限、使氛圍變得不和睦,增加了衝突風險,導致社群離心離德;相反以鼓勵方式,幫助維基人克服困難與正面地前進,容易取得別人的支持與諒解。
- 如果想要「防止作用」,現行方針已有相關條文;如果想要提出申訴請求,建議參考封鎖申訴指導,管理員禁止用戶編輯的原因:為了防止維基百科繼續遭到破壞及擾亂。
- 方針與指引均由社群訂立,志於列出最佳做法、闡明原則及解決紛爭;爭議解決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幫助編者和諧地編輯百科全書;共識最終將根據支持和反對該議題的論點質素所決定,並且理想情況是條文獲得整個社群支持。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過度理想化。這裏使用嚇阻與社群沿用已久的「警告」一詞情況完全相同,「警告」一詞亦經常被人(尤其是新人)認為是「威脅」,但社群歷久以來均不認同「警告」是威脅。威懾、嚇阻等用詞與「警告」性質亦是相同。始終封鎖是執行方針的措施而非協作措施,是面向不遵守方針指引的用戶,而不是面向有改善意圖的用戶。提醒、警告均以封鎖的「令用戶害怕後果」的效果而責令其停止行為。正是因為這是面對破壞及擾亂行為,所以更加不存在「鼓勵」的情況。什麼都那麼正面能鼓勵,那這個社群就亂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10 (UTC)
- 第一,即便阻止擾亂的目標一致,然而警告不等於封鎖用途,從被封鎖者的角度來看:這次封鎖應該具有讓我害怕封鎖來防止擾亂的作用/這次封鎖要讓我不想被剝奪編輯權限來停止不當行為;第二,保護維基百科以及文明協作應當同時兼顧,無視任何一方不符合維基百科的福祉;第三,這不是說鼓勵破壞/毋需阻止損害維基百科的行為,而是鼓勵方式較容易取得別人的支持與諒解。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 封鎖是執行措施,不是協作措施,這是無可辯駁的。封鎖本身就是阻止不當編輯行為,是阻止(不良)協作的措施。經驗可鑑鼓勵是半點皮毛都沒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
- 第一,「封鎖是執行措施」這句話以WP:LOP來說沒錯,封鎖用於保護維基百科免受損害;即便不是協作措施,也應當遵守文明協作規則,而非將它排除在外。第二,現行方針已有「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的條文。第三,訴諸嚇阻或威懾可能有短暫的效果,然而長遠來說削弱協作精神,擴大管理員與被封鎖者之間的鴻溝,造成雙方精神上的負擔;即便看起來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悅誠服。第四,鼓勵方式提醒他們如何做得更好,這種做法較容易得到編者認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維基人、創造一個和睦共融的氛圍,齊心協力寫好百科全書。 -- 月都 ※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
- 不願意理解違反維基百科規則就是會被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是在協作。跟不是在協作或不打算協作的人談什麼協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
- 儘管別人不合作也應克盡己任,做到「以禮待人,以理服人」,禮貌地釋出協作的善意,解釋相關行為不當的理由、給予討論空間來解決紛爭,互相聆聽並回應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況下提供協助,上述的一切用來成就維基百科,愈來愈多這樣的人有助於締造和睦協作氛圍。任何封鎖的目標必然是降低擾亂風險,有些潛在妨礙公眾閱讀百科全書,牽連到接觸世界各地知識的福祉;然而採取行動時將文明協作扣連起來,能夠使維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
- 幻想過度。非常顯然與維基百科實際情況不對應,被一些人善待的擾亂者只有愈發猖狂的情況。隨便列幾個近期的大名字都是這樣:Mosowai、Longway22、Wpcpey、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Q28(霜奶仙)、Cyron Choi(Seikan Tunnel)、Fumikas Sagisavas、Assifbus,這些都是屢屢被放過的擾亂者,不論社群給予多少改善機會,全部都未有改善,更有囂張到叫囂要社群封鎖他們。實務上給予過機會解封的(如Dragon17cc等)都未見有改善行為的情況,我沒看過您社群有多少個因長期擾亂被indef後解封的能維持正常貢獻而不再重蹈覆轍。
- 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13 (UTC)
- 首先參考避免衝突升級的方法,至少盡能力解決問題,雙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討論有助於思考優缺點,效果相對威懾或阻嚇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權勢;「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識以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當然我有回覆慢的問題。 -- 月都 ※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
- 封鎖並不是解決衝突的方法,衝突亦並非封鎖的原因,破壞、擾亂等行為更不屬於「編者衝突」而是單方面問題,封鎖和衝突解決無直接關聯,勿再胡亂關聯。共識仍是要求採納多數人的意見,社群顯然沒有接受您的意見,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4 (UTC)
- 首先參考避免衝突升級的方法,至少盡能力解決問題,雙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討論有助於思考優缺點,效果相對威懾或阻嚇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權勢;「請停止強推完全沒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識以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當然我有回覆慢的問題。 -- 月都 ※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
- 儘管別人不合作也應克盡己任,做到「以禮待人,以理服人」,禮貌地釋出協作的善意,解釋相關行為不當的理由、給予討論空間來解決紛爭,互相聆聽並回應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況下提供協助,上述的一切用來成就維基百科,愈來愈多這樣的人有助於締造和睦協作氛圍。任何封鎖的目標必然是降低擾亂風險,有些潛在妨礙公眾閱讀百科全書,牽連到接觸世界各地知識的福祉;然而採取行動時將文明協作扣連起來,能夠使維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
- 不願意理解違反維基百科規則就是會被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是在協作。跟不是在協作或不打算協作的人談什麼協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
- 第一,「封鎖是執行措施」這句話以WP:LOP來說沒錯,封鎖用於保護維基百科免受損害;即便不是協作措施,也應當遵守文明協作規則,而非將它排除在外。第二,現行方針已有「阻止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擾亂」的條文。第三,訴諸嚇阻或威懾可能有短暫的效果,然而長遠來說削弱協作精神,擴大管理員與被封鎖者之間的鴻溝,造成雙方精神上的負擔;即便看起來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悅誠服。第四,鼓勵方式提醒他們如何做得更好,這種做法較容易得到編者認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維基人、創造一個和睦共融的氛圍,齊心協力寫好百科全書。 -- 月都 ※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
- 封鎖是執行措施,不是協作措施,這是無可辯駁的。封鎖本身就是阻止不當編輯行為,是阻止(不良)協作的措施。經驗可鑑鼓勵是半點皮毛都沒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
- 第一,即便阻止擾亂的目標一致,然而警告不等於封鎖用途,從被封鎖者的角度來看:這次封鎖應該具有讓我害怕封鎖來防止擾亂的作用/這次封鎖要讓我不想被剝奪編輯權限來停止不當行為;第二,保護維基百科以及文明協作應當同時兼顧,無視任何一方不符合維基百科的福祉;第三,這不是說鼓勵破壞/毋需阻止損害維基百科的行為,而是鼓勵方式較容易取得別人的支持與諒解。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再修禁制方針
當前不允許繞過封鎖,實際上相當於禁制;若想解除可提出封鎖申訴,所以不建議提出禁制申訴。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
- 離個題,我建議各位提案的時候在標題概括一下自己想做什麼,不然存檔到討論頁一排都是「建議修訂xx方針」「再修xx方針」「建議修訂xx方針 2」什麼的
囧rz……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5月18日 (四) 01:15 (UTC)
- 我認為您的建議是值得考慮,如果太多或重寫就會讓標題冗長;此外,本來想原話題,編輯衝突只能想新話題。 -- 月都 ※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封鎖和禁制都是不允許繞過的,但封鎖是針對帳號,禁制是針對個人,所以實際上有更廣的執行度。提出的理由跟上次提案通過前已被回應的理由相同,討論過於近期,基本上是為無效論點。反而是這兩種列明狀況應走完整的社群共識解封而非單靠管理員解除,能列出來的兩個情況都可嚴重了,僅僅一個管理員的判定未必足夠。--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32 (UTC)
修訂WP:BANEX
- 節錄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修訂WP:BANEX建議引入CTBE的相關留言。--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6 (UTC)
- 建議同時引入en:WP:CTBE以對應單向互動禁制時騷擾被禁制用戶的情況。--Mys_721tx(留言) 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
見上方,提請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
- 原則上支持,但您維需先排除用戶使用原就中性的詞批評他人就被指控人身攻擊的思想。建議先把什麼才構成人身攻擊釐清再說。--路西法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55 (UTC)
- 佔位防存檔。--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0:58 (UTC)
- 似乎沒什麼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0 (UTC)
- 桐生君能否提供譯本以供進一步討論及公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13:44 (UTC)
諮詢是否要啟用操作封禁
作為對部分封禁的延伸,各站可以選擇試用操作封禁(見說明),即加入以下幾種封禁形式:
- 阻止上傳文件(包括覆蓋文件)
- 阻止創建頁面
- 阻止移動/重命名頁面
- 阻止發送感謝
-
zh-hans
-
zh-hant
目前,已有8個站點正在試用,包括共享資源和意大利語、葡萄牙語、俄語維基百科,部分站點已經試用一年多,詳見phab:T315525。
在未來,該功能會默認部署到所有維基媒體站點,但似乎還遙遙無期。根據過往Wikipedia:禁制紀錄(創建頁面禁制、移動禁制)來看,本站似乎有使用這些功能的實際需求,是否希望提前開始試用?--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7日 (四) 22:1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2月7日 (四) 22:23 (UTC)
- 不反對--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3年12月7日 (四) 23:22 (UTC)
- (+)支持:感覺很能方便實施編輯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8日 (五) 01:37 (UTC)
- 支持--YFdyh000(留言) 2023年12月8日 (五) 02:28 (UTC)
- (+)支持:阻止移動頁面對於某些忽視繁簡先到先得原則,胡亂進行簡繁移動的用戶很必要,好幾年前我就遇到過一位這樣的用戶,警告好幾次都沒用。--🔨(留言) 2023年12月8日 (五) 05:43 (UTC)
- 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12月8日 (五) 07:23 (UTC)
- (+)支持,首三個選項都有非常實際的需求。如Wcam君常處理的侵權封鎖可使用禁止上傳檔案而不需全站範圍封鎖、Mys君常處理建立不當條目可使用禁止建立新頁面選項、近期常出現的譯名爭議則非常需要禁止移動頁面選項。--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8日 (五) 11:03 (UTC)
- (+)支持,不但可以減省監督用戶編輯的精力,還可以讓被禁制者避免違反禁制。不過倒是我還沒有被部分封鎖 鐵膠壹名 2023年12月8日 (五) 12:04 (UTC)
- 所以這算雪球了吧?--MilkyDefer 2023年12月8日 (五) 17:30 (UTC)
- 我覺得算。--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12月10日 (日) 04:28 (UTC)
- 支持啟用。--~~Sid~~ 2023年12月9日 (六) 15:07 (UTC)
WP:SNOW通過,發phab了phab:T353120。有誰會弄patch的麻煩幫忙提交一下。--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18 (UTC)
- 公示都沒有,感覺有點太急了麼。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2 (UTC)
- 非方針變更(如有需要可以事實性修訂解決),沒公示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6 (UTC)
- 潛意識裏感覺改了config都得公示(或者叫放置一段時間)吧,5天是不是太短了?不過不關鍵,方針可以調整一下。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53 (UTC)
- 非方針變更(如有需要可以事實性修訂解決),沒公示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6 (UTC)
進度更新
技術人員已經同意中維搶先啟用,最早可在 2023年12月18日 (一) 14:00 (UTC) 啟用。對大多數人來說,周二起床的時候就能看到生效了。基金會計劃在近期全面啟用這一項功能,在2024年1月12日前對所有wiki站點除瀏覽量最高的六個外(英維、數據、日維、德維、法維、西維)全面啟用,2月初這六個也啟用。 --MilkyDefer 2023年12月15日 (五) 06:05 (UTC)
對應條文增訂
@Stang:我剛才看到這裏的討論,我想要確認的是是否需要就新增的操作封鎖功能增修WP:禁制方針或WP:封禁方針?我暫時擬了3條條文。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19日 (二) 01:56 (UTC)
- 這些都屬於部分封鎖(WP:PARTIAL)措施,不應放進禁制方針。--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9日 (二) 04:02 (UTC)
- 應該都需要改吧,不過現在其實已經有一些創建/移動頁面的編輯禁制了,雖然方針里沒有明說--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19日 (二) 04:16 (UTC)
- 已修訂封鎖方針(Special:Diff/78416209/80167085)並按規定於公告欄公示。@94rain:禁制操作可以用封鎖來執行,且可以量身定做禁制條件(新版方針已不再限制只可以使用方針列明類型,只是要求管理員在管理員佈告板發通知),沒必要為每一種措施寫一段在方針內了。況且,社群過往有共識(但找不到討論),能通過日誌記錄的局部封鎖不載入禁制紀錄,亦是今年禁制方針修訂時不再將部分封鎖列為禁制措施的緣由,綜上我不認為有需要改禁制方針。--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9日 (二) 05:05 (UTC)
編輯請求 2024-01-28
請求已拒絕
解除臨時性質的封禁一章中「臨時性質的封禁應當在確認情況已解決的時候解除,此包括:
......
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及」
其中「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及」一行語意不明,應該刪去「;及」。--阿米婭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9:16 (UTC)
未完成:
--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0:42 (UTC)不再用作開放代理伺服器的IP位址及區段;↲ 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及↲ 已撤回的法律威脅。
- 依然沒見到改動,我看到的仍然是「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及」而非上者。--阿米婭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0 (UTC)
- 請看下去。--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2 (UTC)
- 那麼改動應該是「不再用作開放代理伺服器的IP位址及區段;↲ 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 及已撤回的法律威脅。」除此之外在「不應解除封禁的情況」一節中也是這個問題。已查看原始碼。--阿米婭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4 (UTC)
- 您若認為不適,可至WP:互助客棧發起討論。這並非個例,此用法在這頁就用了5次。個人認為把「及」放在後面的原因可簡單解釋為「那不重要」。
- A項;
- B項;
- C項;及
- D項;
- 和
- A項;
- B項;
- C項;
- 及D項;
- 顯然是前者能較明確展示各項。--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38 (UTC)
- 您若認為不適,可至WP:互助客棧發起討論。這並非個例,此用法在這頁就用了5次。個人認為把「及」放在後面的原因可簡單解釋為「那不重要」。
- 依然沒見到改動,我看到的仍然是「獲得審核批准或已修復故障的機械人;及」而非上者。--阿米婭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0 (UTC)
進一步增修封禁方針以及建立封禁申訴的本地共識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User:LuciferianThomas(路西法人,或稱路君)於2023年3月提出了封禁方針的重大修訂,儘管方針大部分內容引自英文版方針。
在2024年2月我因不當行為被不限期封禁之後(不到兩天被解封),有用戶在我討論頁評論的時候仍把「不限期封禁」稱為「永久封鎖」,這明顯違背了「不限期封禁」方針所制定的目標「不代表該封禁永恆不可變」。而我被封的時候也看到了路君的回覆,也是自此時開始即對封禁方針進行了重新翻閱,又看了英維里的方針,發現有部分方針內容是需要改進的,尤其是「不限期封禁」方針需要進一步修訂,畢竟「永久封鎖」的說法在英維里早就被「否定」了。
結合當前情況考慮,我提議對封禁方針的部分內容作出增修,重點修訂「不限期封禁」方針,同時新增「請求封禁」方針以及修訂「解除封禁」方針(小修改)。另外我提議建立封禁申訴的本地共識。以上工作的目的是,填補過去中維在封禁方針指引上的漏洞,讓相關方針指引如同英維一樣健全,將封禁方針指引更加程序化、系統化。提議共四條(章節),請大家分章節討論,謝謝。
還有必要稱呼「永久封鎖」嗎?
|
在路君修訂「不限期封禁」方針之前,封禁方針關於「永久封禁」的方針內容如下:
永久封禁是一個永不失效的封禁。永久封禁通常用於防止嚴重干擾或威脅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侵犯維基百科政策的行為。這能避免該用戶的行為產生更多的問題。 對於社群來說,永久封禁一個用戶可被理解為完全禁止該用戶進行編輯(如無管理員解封的話)。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建議給該用戶一個最後機會——在某段時間暫時解封該用戶,並在被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用戶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政策。
雖然修訂後已將其更名為「不限期封禁」,但條文中仍提到「或稱永久封鎖」。2024年2月我被無限期封的時候,也一直以為就是永久封鎖,永遠不給解封了。按照方針所述「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另外用戶確有反省不再違規的話是可以解封的。因此,嚴格來說「永久封鎖」這個說法不妥當,這會對用戶造成誤解,而且這是前後矛盾,模稜兩可。而且「永久」和「不限期」本身意思和真實語景應用中有很大區別(大家可以上網搜索)。在英文版方針中有一句話直接「否定」其為「永久封禁」:
Indefinite does not mean "infinite" or "permanent"
意思就是,「不限期」不應理解為「無限」或「永久」。但基於中文語境情況,我提議修訂的條文改為「不應理解為『永久』或『終身』」。
同樣,我在英文版的封禁申訴指引也找到了這一句話:
"Indefinite"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forever" or "infinite". It means "however long is needed for the user to address the issue". This can be minutes, hours – or indeed the user may never do so.
意思是,「不限期」不一定是「永久」或「無限」。其意思是「用戶需要多長時間來解決問題」。這可能是幾分鐘、幾小時——或者實際上用戶可能永遠不會這樣做。
為了避免對其他用戶造成進一步的誤解,我提出修訂建議,參照英維的方針作進一步修訂,具體提議內容見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支持修訂。不贊成「終身」,非「無限」就足夠了。--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
- 不反對如此修訂。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8 (UTC)
- 我在文內保留括號(或稱永久封鎖)是基於讓後來的人能再查看前人所說「永久封鎖」是什麼意思,如果連括號都容易造成誤會,那麼也請改成註釋,寫例如
無失效時限的封鎖曾稱為「永久封鎖」;因與實際意義不相符而在2023年3月[[Special:Diff/XXXXXX|修訂方針]]後改為現稱。過往稱「永久封鎖」的意思應視同「不限期封鎖」之意,同樣非「永久不可變」;詳見§ 不限期封鎖一節的第二段。
這樣。 - 另外我記得當初我決定寫「不限期」而不是「無限期」是因為後者中的「無限」容易誤導他人以為是「infinite」的意思。我不清楚YF的意思是怎樣,但提案人所列出「不應理解為終身」我認為是相當合理的。--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09:36 (UTC)
- 個人不反對註釋化處理,@Shwangtianyuan、YFdyh000。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25 (UTC)
- 可以。只是不贊成引入「終身」用詞,封禁是針對賬號而非訴諸人身的,雖然禁止繞過封禁。--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1:10 (UTC)
- 文內正是說「不應理解為終身」,本來就是說「不是」,不知道你是在反對什麼……?--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15:03 (UTC)
- 有時封禁的是賬號(對於用戶名違規),身更接近實體,不想將此概念混入。如「不應理解為終身」可能理解為有期限的封禁身。--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6:06 (UTC)
- 「不應理解」ABC不等於「可以理解為」DEF。「不應理解為終身」本來就只有「不應理解為終身」的意思,任何其他理解都是超譯,不需考慮。--路西法人 2024年4月4日 (四) 12:40 (UTC)
- 有時封禁的是賬號(對於用戶名違規),身更接近實體,不想將此概念混入。如「不應理解為終身」可能理解為有期限的封禁身。--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6:06 (UTC)
- 文內正是說「不應理解為終身」,本來就是說「不是」,不知道你是在反對什麼……?--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15:03 (UTC)
- 標註註釋的話應該沒什麼問題,雖然它並不一定是永久性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4:58 (UTC)
- 根據上述意見於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代為調整提案。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
- 基本上認可修訂後的提案。--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
新增「請求封禁」方針
參照其他項目及其他語言版本的封禁方針,提議新增「請求封禁」方針,內容在「不適用封鎖的情況」之後,「封禁指導」之前,以此將封禁方針更為程序化。具體如下:
用戶可以在當前的破壞頁面或者在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頁面請求封禁,請求的同時亦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但管理員有權拒絕執行被請求的封禁,並可以進行獨立的調查。在實施封禁之前,管理員應當充分熟悉具體情況。參見解釋封鎖原因。
待方針通過後,建立快捷方式WP:BLOCKREQUESTS和WP:BLOCKREQ。--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原則上支持。提供充分的依據是否更好,證據不能覆蓋方針,理據不能覆蓋證據。「被請求的封禁」稱「封禁請求」就好。未理解「並可以進行獨立的調查」的強調原因,何為獨立的調查,是獨自調查還是能發起單獨調查、詢問或徵詢,有無具體要求。--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
- 同YFdyh000。除此以外,我覺得AN3是否屬於潛在可請求封鎖的場所也值得探討。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53 (UTC)
- 贊同,但應避免直接列出對應頁面,始終理論上什麼地方都可以用來請求封鎖:例如社群在客棧達成封鎖某名用戶的共識,也是一個非常邊緣但完全合理合規的請求封鎖模式。提案人可考慮將擬新增條文中列出頁面的位置改成「用戶可於適當的佈告板上提出封鎖請求」。
- YF所指也是應當參考,可以考慮改成「須附上清晰理據,例如用戶違反了什麼方針指引、如何構成不當行為等。」(後面不需要「但」管理員了,這個轉折似乎沒太大必要。)
- 我建議可以改成這樣:
- 用戶可於適當的佈告板提報不當行為,並必須附上清晰理據,例如用戶違反了什麼方針指引、如何構成不當行為等。管理員在接獲提報時應自行複檢提報所列理據是否有效,並在符合本(封鎖)方針規定下執行封鎖。若管理員認為提報有問題(如不符合實際情況、不符合方針賦予管理員封鎖的情況),則有權拒絕提報。--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09:46 (UTC)
- 基本接受閣下的方案,沒什麼問題。反正,報告請求就是需要提供有效、足以證明的證據,證據不足或者不符合的都應予拒絕。--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5:00 (UTC)
修訂「解除封禁」方針
模板第二次機會是重新贏得社群信任的一種手段,主要針對過往有破壞、擾亂性編輯的用戶。但中維因為方針沒有提及,導致此模板一次都沒用上。我在這裏也是提議引入英維的方針,將「第二次機會」成為本地方針。具體內容如下:
如果用戶聲稱希望做出建設性貢獻,但管理員對其承諾存在疑問,則可以使用{{第二次機會}}模板作為解除封禁的條件,來展示用戶將如何為百科全書做出貢獻,以此相信用戶提出的修改能夠幫助維基百科。
擬引入的方針待通過後,提議加入於「封禁申訴」一節,在「任何用戶均可參與……」之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這個想法很好。雖然我對被封禁者重新寫的條目的質量很不樂觀,但至少讓他們審視一下自己寫的條目也是好的。--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4月3日 (三) 03:52 (UTC)
- 不反對如此修訂,我不清楚PoisonHK算不算一個例子。另外,建議將「聲稱」改為「聲明」,中文裏「聲稱」通常伴隨着負面的用法,在中性的行文裏用可能不太合適。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9 (UTC)
- 這不錯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4日 (四) 15:45 (UTC)
- (+)支持。--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4年4月11日 (四) 09:58 (UTC)
公示
依照WP: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互助客棧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其中「新留言」不包含不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有鑒於此討論串中最近一個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在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發表,此處已滿足公示的條件,故現公示上述3個提案7日。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1日 (四) 15:58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管理操作覆核的議題
原標題為:提議設立請求封禁機制以及擴大AARV的使用
提議設立請求封禁機制以及擴大AARV的使用
我建議社群考慮設置類似「請求封禁」的機制,即對於非純破壞行為,有共識後再執行封禁,而非管理員獨自判斷引起爭議。
對於解封請求,我建議擴大WP:AARV的使用,申請人可以選擇請求任何一名用戶協助提出AARV,由社群進行判斷封禁是否適當。
提請各位討論,有關方針條文也請踴躍發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3 (UTC)
- Ping有對提案發表意見的人@日期20220626、ChiuHsiao1221、Shwangtianyuan、HYHJKJYUJYTTY。--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
- 本人是(+)支持,社群考慮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確實能解決很多不必要爭議,非純破壞行為,至於解封請求,建議擴大WP:AARV的使用,我也支持,--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8:10 (UTC)
- 本人亦是傾向(+)支持。針對某位編輯賬號的封禁無異於是在維基百科範圍類對某人「執行死刑」。既然現實里文明國家的死刑都有覆核和救濟制度,那我認為維基社群也應該考慮。除了機械人賬號或純粹破壞行為外,針對其他行為的封鎖賬號行為要給於「擬被封所賬號者」一個申訴和申請覆核的渠道。--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4日 (五) 08:20 (UTC)
- 原則上同意擴大AARV,但實際執行上對社群整體正確解讀及執行方針有極大疑慮。在社群本身已經存在失能、有不少用戶連最基本的方針指引都願意無視的情況下,我不認為當前的社群整體而言有足夠能力作出完全合乎方針指引及背後原則理解,以此判讀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是否恰當。光是社群中仍對於「不限期」錯誤理解為「永久」或「比其他更重」的觀點(WP: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才是正確理解)已經反映社群缺乏判讀封鎖是否恰當的能力。在多個解封案例中,多名用戶未有真的分析封鎖理據、沒有考量方針指引要求、未有從執行人的視角去看事件,甚至只是因為跟管理人員的個人恩怨就直接提出反對,反映社群缺乏作此判斷的能力。原則上AARV是一件好事,但實際需要達到的效果目標及需要的技巧跟擔任仲裁員無異;而仲裁委員會都尚會是社群經選舉選上去的一群人,AARV的參與社群卻是未經社群檢視資質的用戶技能參與,粗暴點說就是平民版仲裁,跟仲裁委員會的公信力還要差個天差地別。
- 請求封鎖有極度嚴重社群程序官僚化及暴民政治的風險,如同上方所述,社群整體而言本身缺乏正確判讀什麼情況適合或不適合封鎖的能力,也往往主張採取不足以阻截擾亂編輯的措施。請求封鎖涉及管理員權限,又是由誰來判讀共識又是一大問題:社群本身缺乏判讀共識的能力(永遠只會點人頭而不看論據強弱),管理員自己判讀共識又產生一個會起疑的點,簡單來說就是沒解決任何問題,還產生了更多的問題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9:57 (UTC)
- 反對引入仲裁制度的人,卻提案引入一個目標近似仲裁的機制,但這機制極度取決於社群能力(惟社群已經展現其失能),卻也完全沒有仲裁要求的嚴謹。在社群缺乏有關判斷能力、扭曲理解方針、無視方針原則的行為獲得控制前,AARV就只是一個跟當前RFDA沒分別,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的體制。--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0:27 (UTC)
- 那這麼說吧,藍桌的調查報告很好,如果封禁非純破壞用戶前,要求管理員寫一份調查報告呢?--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1 (UTC)
- 包括所有差異連結,逐條說明為什麼違反方針,決定量刑多久,決定量刑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怎樣做可以獲得原諒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禁者,多久之後提出申訴可以考慮解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
- 管理員在封鎖理據中已經提供理由和對應的diff即可視作已提供封鎖報告。如果處理每一個非破壞用戶都需要這樣寫的話,用意是好但極度官僚,手續過多可能導致願意處理此類封鎖的管理員越來越少,反而變成放任了這些擾亂者繼續搞事。不過,我是同意可以要求管理員在執行不限期封鎖時在封鎖訊息下寫出不限期封鎖的考量,並在有可預見的改善可能(即不屬VOA、SPA或再次封鎖的用戶)情況下提供WP:不限期不等於永久的說明,並寫說需要對方瞭解什麼方針指引即可獲得解封(第二次機會)。
- 至於詳細的封鎖報告,則應是在AARV或仲裁的情形下提供。惟發起AARV的門檻過低,除了擔憂AARV參與者素質外,還擔憂會被濫用以針對特定管理員,製造毫不必要的工作量。--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4 (UTC)
- 你維管理員封禁此類人士已經聖母到極致,若是再加調查報告這種減速帶我看你維是不想請搗亂的人離開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6日 (六) 16:16 (UTC)
- 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和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已經複雜到我不願意碰了,再弄這個的話更不會沒事去看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14 (UTC)
- 包括所有差異連結,逐條說明為什麼違反方針,決定量刑多久,決定量刑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怎樣做可以獲得原諒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禁者,多久之後提出申訴可以考慮解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
- 社群針對此議題是不是討論過不少次了?為什麼我感覺幾個月以前纔有一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0 (UTC)
- 基本上這種制度是聊勝於無,比起現在的情況肯定是利大於弊。但也要指出,管理員執行封鎖操作時,理論上已經要確定當事人違反本站政策,「獨自判斷引起爭議」可以是對管理員裁量權的事後合理質疑,但不是限制管理員行使封鎖權限的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2 (UTC)
- 支持,幫助明確共識。但裁量權目前還是得有。--YFdyh000(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14:24 (UTC)
- 理解提案的用意,樂見其成。但在實踐上可能會如路西法人君所說產生更多問題,或許會造成另一個管理員佈告板。明白提案及用戶對管理權運用的憂慮。-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15:53 (UTC)
-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月都)移除。
- 我覺得也應該探討一下為什麼管理員們不願意碰WP:ANMWP:AN3,如果ANM、AN3都不願意碰,再開一個AARV事實上只會讓管理員的事情變更多,我想這某種程度上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多了另一個問題,再提醒一下管理員也是"志願者"。
- 社群願意的話亦可探討為什麼管理員越來越不活躍,還有什麼方法吸引管理員回來幫忙掃地,或是另外尋求一條出路解決這個問題。--~~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4 (UTC)
- 額外補充我並不是要反對提案,只是不希望社群設立之後卻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5 (UTC)
- 以「有共識後再執行封鎖」來處理「管理員獨自判斷」的潛在弊端可能不符比例原則,我更傾向於引入類似助言的機制,要求管理員在執行不限期封鎖前應先取得至少一位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戶的同意,以確保所有不限期封鎖的執行都不違反比例原則。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
- 我認為這個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
- 少打字,修正留言。~~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5:00 (UTC)
- 不合適。破壞者還要助言?說這是明顯例外吧,但又有什麼應該是例外呢?到頭來還是要爭吵。如此官僚主義弊病過重,我想事後複查比事前在那邊極其複雜地商榷認定界線要容易得多。另外我還是要指出,理論上若管理員是依據社群討論通過的方針與指引執行封鎖,就是在確保社群共識得到實踐;故除理據不清之外,通常不能說管理員「未依共識」執行封鎖,至多是對方針與指引認知有爭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46 (UTC)
- 啊,我忘了提及「非純破壞行為」的前設。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47 (UTC)
- 支持@Sanmosa的助言機制,這個方法應該可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0日 (四) 19:20 (UTC)
- 有點懷疑「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戶」的評判可能出現爭議,並可能使部分用戶有意避嫌、延後表態(私下抱團溝通)。--YFdyh000(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11:57 (UTC)
- 關於「私下抱團溝通」,根據WP:共識,僅建議不應私下討論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個人建議需更改這段的用詞至嚴禁私下討論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並配合利益申報 (如該名編輯者曾在外站討論,則應當「涉事用戶」處理並應主動向社群申報),否則的話也沒有意思。關於最近私下討論的例子,就是路西法人的共識議案,完全將跳過了共識形成過程便產生共識,此不合程序公義。如果之後AARV容許私下抱團溝通,那只好反對。
- .
- 「維基外的討論。我們不鼓勵編者在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工具、電子郵件或其他本專案外的地方討論。這些討論在「維基內」決定共識時是不予考慮的,並在它們被揭發後會引發猜疑和不信任情緒。儘管我們需要在維基外討論少數問題以顧及私隱,但絕大多數維基百科相關的事項都應在維基百科上討論,這樣它們將對所有參與者可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12:40 (UTC)
- 我認為這個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
- 我覺得與其在客棧提案(現行寫法),不如改置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可命名為「管理操作覆核」),集中處理涉及高階權限的使用行為。既有之「其他不當行為」子佈告板,則繼續留作解決普通使用者爭議之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1:0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21:17 (UTC)
- 誠如書生君所言,本站處理相關問題之場所一向不缺——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和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所以這個與前列兩者分別何在?固然多一人一起討論如何行使權限,未嘗不可。但本站有足夠人手麼?在下甚是疑惑。本提案立意良善,但欠缺具體系統設計。坦白說,就是怕管理員濫權,但又沒有給管理員足夠配套。然後,調查事情不一定要管理員權限,所以又有多少人有能力且願意擔起此責?--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3:46 (UTC)
- 我只是特別羨慕ja有這個;對於解封,en有這個,看起來都是和氣的達成了共識,不知道為什麼在zh,最後都是客棧吵得不可開交,甚至上RFDA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
-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後不用走到RFDA這一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
- 所以這次有提出過使用嗎?有空間容許第三方審核及說話的餘地嗎?--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46 (UTC)
- 其實這次事件當中是見到Bluedeck有意願作出獨立調查,但本站社群之中,竟然未見有人願意伸出援手。
- 然後就去羨慕這個,羨慕那個……
- 縱觀整個討論,在下見到大家更關心程序,數夠票就下一步,甚少理會雙方所言是否在理,能否經得起第三方審核。如果這點不變,開再多討論空間,閣下都只能繼續羨慕。--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57 (UTC)
-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後不用走到RFDA這一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
- 我只是特別羨慕ja有這個;對於解封,en有這個,看起來都是和氣的達成了共識,不知道為什麼在zh,最後都是客棧吵得不可開交,甚至上RFDA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
將管理操作覆核設置為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
如題,見上方討論,將管理操作覆核設置為管理員佈告板的子佈告板,將作為集中處理涉及高階權限的使用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21:23 (UTC)
- 或者是直接指定管理員佈告板本身也行吧?要評估一下流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30日 (日) 04:13 (UTC)
- 應該不行,管理員佈告板本身沒法提供那些AARV的規則。再說管理員佈告板本身也沒有人會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個為存在而存在的東西。--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
- 其實也可說是「製造」用途⋯⋯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21 (UTC)
- 應該不行,管理員佈告板本身沒法提供那些AARV的規則。再說管理員佈告板本身也沒有人會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個為存在而存在的東西。--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
關於被無限期封禁者的用戶頁清空問題
我有一個問題,就是根據觀察,被無限期封禁者(及被全域鎖定者、被WMF封禁者)的用戶頁基本上都會被清空,然後再掛上各類無限期封禁模板。請問清空用戶頁這點在中維有無相關規定指引?反正在英維,無限期封禁者的用戶頁不會被清空,只是會額外掛上無限期封禁模板而已。--BigBullfrog(𓆏) 2024年7月8日 (一) 03:32 (UTC)
- 請參閱這裏。Python634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05:50 (UTC)
- 這條文僅限indef封鎖。全域鎖定雖然實務上比照indef封鎖的方式辦理,但並無本地成文規定。全域禁制一般不是本地處理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5:58 (UTC)
- 由於 維基百科:不限期不等於永久 不是方針,故管理員可以清空使用者頁面。--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4:54 (UTC)
- 全域鎖定就是掛上{{Locked global account}},如果本地也有永久封鎖也只是在模板加上
blocked=yes
的參數,WMF執行的鎖定操作則是掛上{{WMF-legal banned user}}。--~~Sid~~ 2024年12月25日 (三) 13:51 (UTC)
現時的傀儡方針中的在非登入狀態下進行編輯以誤導他人一節的描述為:
如使用多重IP位址進行編輯,以迷惑他人或違反上述原則,亦可視作是使用多重帳號的行為。
在臨時帳號正式使用後,將會改以cookie的方法分辨用戶。用戶在更換IP後仍為該臨時帳號,但不能使用第二個裝置登入該臨時帳號。考慮到有人會使用兩個或以上的裝置編輯以及cookie可以移除,請問是否需要規範臨時帳號與另一臨時帳號的關係(例如要求在其用戶頁表明關係)?此外,臨時帳號啟用後,只有部分用戶能查看其IP,由於IP位址是用戶私隱,故此是否需要規範何時才可以使用IP封鎖?--132.234.229.111(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8:34 (UTC)
- 傀儡部分,應該是僅限於已註冊並「正式」的用戶(相對於這次IP Masking機制下的「臨時」用戶),可能需要適當的描述調整,或者補充一個關於用戶類型的定義說明mw:User_account_type(正式用戶、臨時用戶、IP用戶)。
- IP部分,暫時只有管理員等擁有相應權限的用戶可以查看,還是交由管理員去自行裁量某一組臨時用戶與IP的關係而判斷是否連帶IP(段)封鎖,如果考慮IP私隱問題,或者單獨IP(段)封鎖並且涉及特定臨時用戶時是否聲明這些關聯。還有一個功能是「自動封禁該賬號使用的IP位址」,暫時來看(Special:封禁列表),封鎖一個用戶並連帶自動封鎖對應IP段地址是不是不會顯示相應地址段,應該已經技術上處理過這個問題(?)。——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5日 (一) 09:15 (UTC)
- 可待技術措施正式出臺,再研議如何調整相關方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4日 (三) 18:13 (UTC)
完善WP:封禁「不限期不是永久」總方針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所謂「不限期」不應理解為「永久」,但WP:封禁並沒有指引給管理員對解封的指引,以確保符合這個目的。對此,建議修改WP:封鎖方針,引入擔保制及對巡查員或回退員進行擴權,以進行有條件解封。
想法:
- 管理員需就不限期封鎖用戶的封鎖理由寫上解封條件。
- 不限期封鎖用戶可在完成解封條件後找廷伸確認用戶請求擔保
- 由廷伸確認用戶向管理員確定不限期封鎖用戶已完成解封條件,並聲明會負責監督該名用戶的編輯。
- 廷伸確認用戶監管不力的話,會被剝奪擔保資格。
- 巡查員或回退員對該名用戶的編輯進行二次確認。
- 直至管理員認為那名編輯者真誠悔改,然後解除監管。
- 只要擔保者決定不對該名用戶進行擔保或 巡查員或回退員 認為編輯有問題,隨即啟動即時封鎖程序,解封條件會較上一次更嚴格。
好處:減低管理員的工作壓力,從而達到不限期不是永久的目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04:02 (UTC)
- (-)反對。1. 我們沒有廷伸確認用戶;2. 擔保和負責制度不可能實現。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9日 (六) 05:22 (UTC)
- 本站現有4,697個延伸確認用戶。--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3 (UTC)
- 原句不是延,是廷。--Miyakoo(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5:51 (UTC)
- @魔琴、@Hamish:如果是保留這句呢?
- 管理員需就不限期封鎖使用者的封鎖理由寫上解封條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14:38 (UTC)
- 因為執行不限期封鎖的情況大部分屬於傀儡、純破壞、用戶名不當等,小部分屬於多次封鎖後累犯。總的來說,如果加入這條,針對於可能會適用的情況,通常也只有「承諾改善」這個理由才會有管理員考慮解除封鎖,假如說要把「承諾改善後方可解除封鎖」都寫到封鎖日誌的話,我擔心這個理由會被濫用,因此我認為保留這條沒有意義。參見WP:CONDUNBLOCK。--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6:03 (UTC)
- 同Hamish的意見,並不完全認同需要為每位遭不限期封鎖的用戶寫上解封條件。能理解你的出發點是像Z7504這種因長期擾亂而遭封禁的
小部分
用戶,不過若是僅因這小部分的用戶而要求管理員將全部的不限期封鎖使用者的封鎖理由寫上解封條件
,這反而會加重管理員工作壓力。--(☎)dt 2024年11月9日 (六) 17:57 (UTC)- 我較關注的是年初有編輯者引用 「不限期」不應理解為「永久」要求管理員解封所有永封IP用戶。一會兒後,管理員又真的對那些IP進行解封。我就納悶,難道IP用戶比有名用戶還要高級?這個理解難道僅適用於IP用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4 (UTC)
- IP的情況比較特別(WP:COLLATERAL)。由於時間因素,我自己是暫時沒辦法去驗證
管理員又真的對那些IP進行解封
是什麼時候、哪位管理員跟哪些IP。不考慮特殊情況的話,IP本就不應永封。長時間的封禁(比如2~5年,極端情況的話甚至10年)是現在絕大多數替代IP永封的方式。--(☎)dt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53 (UTC)
- IP的情況比較特別(WP:COLLATERAL)。由於時間因素,我自己是暫時沒辦法去驗證
- 如果沒有解封條件,那這句就倫為「論述」,根本無法實現這句提出的精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8 (UTC)
- 我較關注的是年初有編輯者引用 「不限期」不應理解為「永久」要求管理員解封所有永封IP用戶。一會兒後,管理員又真的對那些IP進行解封。我就納悶,難道IP用戶比有名用戶還要高級?這個理解難道僅適用於IP用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4 (UTC)
- 抱歉,真沒看清。--Hamish T 2024年11月10日 (日) 06:47 (UTC)
- 本站現有4,697個延伸確認用戶。--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3 (UTC)
- 「不限期不是永久」的意思是維基百科可以接納那些願意改過自新的編者,而不是說要幫助所有犯了錯的編者改過自新。看不出有額外設立這種解封程序的必要。Irralpaca(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05:59 (UTC)
- 同上方魔琴君第二點。--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5 (UTC)
- 觀看隔壁ANM裏不少陷入爭議的用戶皆有延確資格,故實在不能接受由延確用戶幫助管理員監督編輯。儘管我認為擔保和負責制度是一個挺有趣的想法,但仍需更多具體細節以確認制度可行性。--(☎)dt 2024年11月9日 (六) 17:51 (UTC)
- (+)支持(1),其他(-)反對。延伸確認用戶也有很大可能犯錯,就像atannedburger說的,但是(1)可以接受,而且可以引進一個像傀儡助理一樣的解封助理。關於巡退,額我覺得沒必要再加一層。--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10日 (日) 06:01 (UTC)
- @Martinc021、@ATannedBurger、@Cwek:通常要永封的很多時也是犯了很大或多次的錯誤。引入巡退作二次確認可確保他們的解封不會悄悄地在關注度低的條目進行破壞。
- 這個也關乎信任度的問題,正如先進城市的懲教工作,在罪犯被䆁放後,也相信他們很容易重犯,對此有3個月的監管令,確保他們在䆁放後可以正常重投社會。
- 如果維基社群信任他們在解除封鎖後不會破壞,那我也支持不引入巡退作二次確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8:37 (UTC)
- 我認為引入巡退是可以接受的,但沒辦法接受純延確來監督編輯。至於是否真的有必要再多加這層本身,我在還沒有看到具體提到
「擔保權」或「監管權」
的方案前會先持保留意見。--(☎)dt 2024年11月10日 (日) 22:35 (UTC) - 這個「不限期」執行起來恐怕更像等候董建華發落。--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1:40 (UTC)
- 我認為引入巡退是可以接受的,但沒辦法接受純延確來監督編輯。至於是否真的有必要再多加這層本身,我在還沒有看到具體提到
- 不是應該可以通過zh-block或者其他申述方式去申請被不限期封禁?不過在不限期封禁時寫清楚封禁理由或者依據+接受解封的理由或依據,可以接受。——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1月10日 (日) 07:15 (UTC)
- 反對任何賦予持有其他權限者專有之「擔保權」或「監管權」。社群無論身份,均可就個別封鎖提出意見,根本與是否持有巡查或回退權限無涉,遑論延伸確認權此類單純累積編輯次數所得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0日 (日) 16:46 (UTC)
- 除第一條可以(+)支持外其餘均(-)反對。為什麼需要「擔保權」,感覺確實可笑。--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1月11日 (一) 09:58 (UTC)
提議條文(第一版)
|
|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9:00 (UTC)
- 本人(+)支持明文規定被不限期封鎖的用戶如何恢復權限的做法。--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0日 (日) 17:15 (UTC)
- 如果一定要寫明的話,改成
管理員應在封鎖日誌中說明解除封鎖的條件,未有說明的,解除封鎖的條件為……
會不會好一點。另外,我認為缺省條件為何還需要討論。--Hamish T 2024年11月10日 (日) 18:37 (UTC) - 雖然這個「不限期不是永久」方針是我從英語維基百科引入的,但現在有人提出要做進一步修改,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我建議在提議條文中還要再加一條:
對於因使用不當用戶名而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戶,管理員將結合用戶行為與貢獻決定是否提出解除封禁條件。如用戶名不當,但其作出建設性的貢獻,管理員在解除該用戶封禁前無需提出條件。
因為封禁申訴指導以及用戶名方針都提到,封禁用戶名不當的用戶要分情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1月11日 (一) 10:11 (UTC)- @Shwangtianyuan:這個預設只是針對提案生效前被永封的使用者,並不是針對生效後的。畢竟這個第二次機會作為解封條件已算簡單且容易達成。我相信管理員不會要求 使用不當使用者名稱而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 以第二次機會作為解封條件,因為這是不切實際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5 (UTC)
- 模板{{第二次機會}}也需要改,在最前面加一條閱讀解除封禁的條件,(+)支持--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3:45 (UTC)
- 新版本第二次機會連同第二版條文一併公佈,待他們回應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50 (UTC)
- 讓社群觀察的情況下[需要解釋]:如何觀察?如果說是供社群成員查閱貢獻的話,那我想貢獻這種東西應該都是公開資訊,就沒必要特別去寫這個,有點不是廢話就是意義不明的感覺。--(☎)dt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55 (UTC)
- @ATannedBurger:
- 有兩個做法,第一是解封後3個月內在維基百科:禁制紀錄公告此人剛被解封。第二是把他們編輯的條目均被標記「待檢查」,由巡退手動確定。--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1:26 (UTC)
提議條文(第二版)
|
|
由於您的編輯歷史為破壞、擾亂性編輯或其他由管理員指明的原因,因此您的封禁申訴已被拒絕。然而,只要您能夠得到維基百科社群的信任,我們可以再給您一次機會,要能夠被解封,您需要證明您願意且能夠在維基百科做出正面的貢獻,您可以透過在您的對話頁展示對現有頁面的編輯來證明這一點。具體步驟如下:
- 熟悉我們的基本規則。
- 閱讀我們的改進條目指南。
- 閱讀及明白閣下的封禁理由。
- 閱讀及明白解除封禁的條件。
- 選擇一個任一未曾列入優良及典範標準、您封鎖當刻沒有編輯爭議的現有條目。
- 一旦你決定了您要改進的條目:
- 點擊條目上方的編輯標籤;
- 複製您要做出修改的章節內容,但:
- 不要複製條目開頭的「資訊框」部分(原始碼形如
{{infobox name|...}}
); - 不要複製任何檔案原始碼(原始碼形如
[[File:檔案名稱.jpg|thumb|說明]]
); - 不要複製條目底端的分類(原始碼形如
[[Category:分類名稱]]
); - 不要複製條目底端的小作品標籤(原始碼形如
{{Foo stub}}
);
- 不要複製條目開頭的「資訊框」部分(原始碼形如
- 在您的對話頁點擊編輯,開新的章節(例如
== [[條目標題]] ==
)並在下方貼上複製的內容,但還不要儲存; - 在編輯摘要框寫上:「
複製自[[條目標題]]
」(條目標題替換成您真正複製的來源頁面標題); - 您現在可以保存頁面了,不過,如果您的編輯包含可靠來源的引用(通常都有),在最下方添加
{{reflist-talk}}
模板,之後點擊。
- 現在編輯該內容,編輯您所選擇的部分來提出重要、可供查證及符合格式手冊要求的修改。請注意我們不是請求修正錯別字或是添加少量未引用的內容,您所做的修改應具體且能符合相關方針指引。
- 當您完成後,請重新進行封禁申訴,管理員將查看您建議的修改。
- 如果我們(包括當初執行封禁的管理員)能夠相信您提出的修改能夠幫助維基百科,那麼您將能夠被解除封禁。
- 首次申請審批時長最高可達半年,期間請勿使用ping功能滋擾其他編輯者、請求協助校對提交內容、要求儘快審批,一旦我們發現您的修改曾被其他編輯者協助校對或在審批期內作出滋擾其他編輯者的行為,當次申請將會無效且下一次申請需選擇修改另一條目。
- 一旦申請失敗或無效,管理員有權把您下一次申請的申請審批時間以每半年為單位進一步延長。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7日 (日) 10:38 (UTC)
- @Hamish、@Martinc021@Shwangtianyuan@ATannedBurger@Underconstruction00@魔琴@Ericliu1912--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7日 (日) 11:19 (UTC)
- (=)中立。--Hamish T 2024年11月17日 (日) 12:42 (UTC)
- 「第二次機會」增加了一些限制條件,我不反對。條文修訂也沒問題。--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1月17日 (日) 12:58 (UTC)
- 這個……有點像英維的pending changes。--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17日 (日) 17:39 (UTC)
- 先(=)中立看看吧。--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17日 (日) 18:29 (UTC)
- 不要XXX沒有太大用處,不好操作,有人來維護一下就好了。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7日 (日) 18:03 (UTC)
- 除
由巡查員及回退員手動確定
因尚不確定技術可行性之外,其餘(+)傾向支持--(☎)dt 2024年11月17日 (日) 19:00 (UTC) - 另有新的意見:封禁方針「封禁申訴」已經有一段關於「第二次機會」的方針了:
如果用户声称希望做出建设性贡献,但管理员对其承诺存在疑问,则可以使用{{第二次機會}}模板作为解除封禁的条件,来展示用户将如何为百科全书做出贡献,以此相信用户提出的修改能够帮助维基百科。
所以我要問的是,如果條文修訂通過,我所提供的另一條文是否需要做調整呢?--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56 (UTC)- 你說的是綠字條文?如果是,應該不需要再調整,因為兩者對使用第二次機會的目的也是一致,也就是協助知錯的「封禁玩家」重投維基。不過改了一小部分「第二次機會」,避免濫用及抄襲。--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11:07 (UTC)
- (+)傾向支持。--WiiUf🐉 2024年11月20日 (三) 10:04 (UTC)
:@ATannedBurger@Hamish@Martinc021@Shwangtianyuan@WiiUf@魔琴 7日內無人反對,現
公示7日至2024年12月4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27日 (三) 15:42 (UTC)
- (-)反對巡退手動確定合理性。--Martin 去我的簽名簿簽名!! 2024年11月27日 (三) 20:52 (UTC)
如果是每筆編輯都要交由巡退確定的話,我也反對,但我支持加入標記,具體標記到底該怎麼用,我認為還需要商討。--Hamish T 2024年11月28日 (四) 12:55 (UTC)- 不是「 每筆編輯都要交由巡退確定」,而是預設有標記,由巡退手動取消標記,避免他們悄悄地破壞冷門條目而沒有人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28日 (四) 13:03 (UTC)
- 抱歉,修改意見,(-)反對。標記在我看來可能聊勝於無了。--Hamish T 2024年11月29日 (五) 03:49 (UTC)
- @Hamish@Martinc021:
- 解封後3個月內在維基百科:禁制紀錄公告此人剛被解
- 這個如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1月29日 (五) 11:11 (UTC)
- @ATannedBurger@Hamish@Martinc021@Sanmosa@Shwangtianyuan@WiiUf@航站區@魔琴:
- (註:剛被解除封鎖者編輯的條目均會被標記「待檢查」,由巡查員及回退員手動確定相關編輯是否正當合理。直至他們認為剛被解封者的編輯是符合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的要求為止。)這個註解刪除,如無意見,三日後開始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6:51 (UTC)
- 謝邀,我現在還是保持沉默吧,我被出徵到都不敢在這些地方發表自己的觀點了@HK5201314--航站區(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6:54 (UTC)
- 閣下這個應該是技術問題吧,有點難搞……--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2月10日 (二) 07:05 (UTC)
- @Shwangtianyuan:註解刪除了,應該再沒有技術問題可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7:17 (UTC)
- 不持異議。--Hamish T 2024年12月10日 (二) 10:03 (UTC)
- 又來了,enwp recent changes,但是不持異議。--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11日 (三) 02:38 (UTC)
- 7日無人反對,現就修正版本2進行7天
公示,由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0日。--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3日 (五) 00:35 (UTC)
- (+)支持。--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5:03 (UTC)
(!)意見:就第二版的一句「被全域封禁的編輯者除外」寫為「被全域禁制的編輯者除外」是不是好一點?--124.244.233.185(留言) 2024年11月29日 (五) 14:36 (UTC)
- 感覺區別不大吧?--航站區(留言) 2024年11月30日 (六) 15:50 (UTC)
- 考慮到這討論串的留言數已經近50了,我不得不讓這討論串改走RFC機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2月1日 (日) 02:23 (UTC)
- 以往被不限期封禁用戶需先進行申訴,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給予第二次機會,如給予,再進行第二次機會所指定的動作後申請解封。這次修改似乎是改為被封者不需申訴,直接進行第二次機會後申請解封?敝人這樣理解是否正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2月17日 (二) 18:59 (UTC)
- 以往是正確,後者不正確「 這次修改是,強制管理員先提供解封辦法,被封者要進行申訴。失敗後,若沒有解封辦法,可直接進行第二次機會後申請解封,唯審批時長由管理員以拖字訣決定什麼時候審批,期間若要求加速審批的反而會遭到減速。(如果管理員明文說明如何解封,則不需動到第二次機會)」--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8日 (三) 03:42 (UTC)
- @Cdip150--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8日 (三) 03:43 (UTC)
- 敝人無法理解到新條文是閣下這種意思。而且我的理解其實好像還是可以一開始不寫解封條件,如果不寫條件,那就不用申訴自動獲得第二次機會,再進行第二次機會所指定的動作後申請解封,對嗎?很抱歉我要先停止這個公示,很明顯條文理解上是有問題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2月18日 (三) 19:07 (UTC)
- 先行召集各位編輯者重新討論
- @ATannedBurger @Hamish @Martinc021 @Sanmosa @Shwangtianyuan @WiiUf
- 另外航站區已被不限期封禁,所以不ping他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2:11 (UTC)
- @Cdip150:
- 這樣是否容易理解?
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須先向管理員先進行第一次申訴。若然申訴失敗,第二次起的申訴內容為反思自己為什麼會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於維基百科內的言行。管理員接納該份反思後才可以實行解除封鎖條件,並在完成解除封鎖條件後申請有條件解除封鎖,並讓社群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2:27 (UTC)- 為何要從第二次申訴開始才能反省自己的錯誤?--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5:47 (UTC)
- 第一次是正常申訴,例如刑期太長、判定有誤那類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6:40 (UTC)
- 我認為不應該使用「須」,有強制意味。而且實際上有相當多的用戶在第一次申訴就已提出反思。--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8:53 (UTC)
- 刪除了「須」及具體了流程。
- 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可選擇一般申訴或直接進入解封申訴流程。解封申訴內容為反思自己為什麼會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於維基百科內的言行。
-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05 (UTC)
- Ok,不反對--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09 (UTC)
- 我認為不應該使用「須」,有強制意味。而且實際上有相當多的用戶在第一次申訴就已提出反思。--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8:53 (UTC)
- 第一次是正常申訴,例如刑期太長、判定有誤那類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6:40 (UTC)
- 本來上麵條文我還看得懂,這一版本我反而有點看着奇怪了。--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1 (UTC)
- 管理員看不懂也沒有辦法嘛--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3 (UTC)
- 那倒不是這麼說,舊版本其實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奇怪的地方,但至少我能理解,新版本是有點繞的讓我理解不了了。我覺得您可以在寫條文的時候不要混用「書面語」和「口語」,這一版裏面的「須」、「若然」在我看來可以改成「需要」、「如果」;或者是把「……第二次起的申訴內容為反思自己為什麼會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於維基百科內的言行……」改成「……被封鎖者應在後續申訴中自行反思其被施加不限期封鎖的原因,並提供後續如何改善其自身行為的建設性意見……」,當然我也不是很會寫書面語,總而言之,個人拙見確實可以再潤色一下。--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05 (UTC)
- 是這樣改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28 (UTC)
- 我看着沒那麼奇怪了,但是對於方針的可操作性,有待考證。--Hamish T 2024年12月21日 (六) 10:28 (UTC)
- 畢竟要求他們寫兩篇文,有多少人願意以寫文換取解封,有待考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9:46 (UTC)
- 其實我個人認為沒必要強制寫文就是了,想寫的不要求也會寫,不想寫的要求寫也不會寫。--Hamish T 2024年12月22日 (日) 20:37 (UTC)
- 畢竟要求他們寫兩篇文,有多少人願意以寫文換取解封,有待考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9:46 (UTC)
- 我看着沒那麼奇怪了,但是對於方針的可操作性,有待考證。--Hamish T 2024年12月21日 (六) 10:28 (UTC)
- 是這樣改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28 (UTC)
- 那倒不是這麼說,舊版本其實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奇怪的地方,但至少我能理解,新版本是有點繞的讓我理解不了了。我覺得您可以在寫條文的時候不要混用「書面語」和「口語」,這一版裏面的「須」、「若然」在我看來可以改成「需要」、「如果」;或者是把「……第二次起的申訴內容為反思自己為什麼會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於維基百科內的言行……」改成「……被封鎖者應在後續申訴中自行反思其被施加不限期封鎖的原因,並提供後續如何改善其自身行為的建設性意見……」,當然我也不是很會寫書面語,總而言之,個人拙見確實可以再潤色一下。--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05 (UTC)
- 管理員看不懂也沒有辦法嘛--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3 (UTC)
- 建議加入:
- 用戶僅可針對封鎖進行一次一般申訴[註 2],若用戶在該次申訴被拒絕後繼續進行一般申訴,管理員有權不受理該用戶接下來的一般申訴。
- 為何要從第二次申訴開始才能反省自己的錯誤?--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5:47 (UTC)
- 敝人無法理解到新條文是閣下這種意思。而且我的理解其實好像還是可以一開始不寫解封條件,如果不寫條件,那就不用申訴自動獲得第二次機會,再進行第二次機會所指定的動作後申請解封,對嗎?很抱歉我要先停止這個公示,很明顯條文理解上是有問題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2月18日 (三) 19:07 (UTC)
- --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01 (UTC)
- 加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17 (UTC)
後續申訴內容是在個人討論頁發表一篇文章,題目定為「反思自己被施加不限期封鎖的原因,並提供後續如何改善自身行為的方案」。
建議改為「在後續申訴中,用戶需要在封鎖申訴中反思自己被施加不限期封鎖的原因,並提供後續如何改善自身行為的方案」。封鎖申訴還要寫一篇文章囧rz……--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33 (UTC)
- 7日無新反饋,現對條文版本2進行
公示,2025年1月2日結束。--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59 (UTC)
- 哪個版本2?--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1 (UTC)
- 哦ok看到了。--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2 (UTC)
- (+)滋磁感覺沒問題。--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7 (UTC)
- 反對此版本。不認為完成一個第二次機會的要求能夠適用於所有用戶,這是很因人而異的。根據本人在英維處理解封請求的經驗,這個模板一般用在如果我認為此用戶有在說明他理解自己為什麼被封禁,但是他不足以讓人信服他能夠回到社群並作出貢獻的場景下(一個例子是假設一個用戶因為純破壞被不限期封禁,請求解封時經問詢後並沒有給出具體要編輯哪些主題,因此希望他先作出一個有意義的編輯再說)。這個場景並非適用於所有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戶,而且需要管理員每次封禁時都去寫下解除封鎖的條件明顯不現實(實際上有些時候能寫好解封請求就可直接解封的),因此我反對
管理員應在封鎖日誌中說明解除封鎖的條件,未有說明的,解除封鎖的條件為完成1個{{第二次機會}}的要求
這一句。--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5:39 (UTC)- @0xDeadbeef:
- 回應這句「 實際上有些時候能寫好解封請求就可直接解封的」現在說是不限期封禁,加上中維效率,很難「就可直接解封的」。
- 「 不認為完成一個第二次機會的要求能夠適用於所有用戶」這句是希望為生效前被不限期封禁的做一個截數工作,很多時管理員制定不限期後就不理會該名編輯者。
- 在我的提案中,被禁者需先寫下反思文章先,管理員要接納相關反思文章方可實行指定解封辦法。若是管理員不接納,那依然繼續封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07 (UTC)
- @Hamish@Martinc021@WiiUf,有新發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08 (UTC)
- 很多編者在被不限期封禁之後都會理解成被永久封禁了。所以寫一個解封條件我覺得沒問題,而且若是沒有解封條件要申訴也沒頭緒這麼寫,有了條件就對管理員和用戶都很簡單。(除了純破壞用戶)--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15 (UTC)
- 哪個版本2?--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1 (UTC)
- 加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17 (UTC)
- --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01 (UTC)
- (-)反對,既然封禁是主觀,那麼解封也是主觀,解封條件這種莫名其妙的東西毫無意義。不限期不是永久,但與如何解封不存在任何關係。->>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2月29日 (日) 02:32 (UTC)
- @0xDeadbeef、魔琴、ATannedBurger、Cdip150、Cwek、Ericliu1912、Hamish、Martinc021、Ohtashinichiro、Patrickov、Shwangtianyuan、WiiUf:有鑒於提案人已被不限期封鎖其位於Talk、WP及WT空間的編輯權限,我有理由相信他無法繼續跟進此提案,因此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我計劃撤下此討論的公示與RFC模板。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5:58 (UTC)
- 那撤了吧。我是今天才知道提案人被無限期封禁特定頁面的編輯權限。--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1 (UTC)
- @Shwangtianyuan:你今天才知道並不奇怪,因為他確實是今天才被處置的。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5 (UTC)
- 雖然提案人意願並非絕對因素,不過此提案看來難有共識,故同意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2 (UTC)
- 我再多收集幾個其他用戶的意見。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6 (UTC)
- 這個提案還是有點用的,看看有沒人要主導吧。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PJ:NEW23] 2024年12月29日 (日) 07:19 (UTC)
- 但看起來似乎沒有這樣的一個人……要真的有的話,我直接請他接手就是了,用不着在這裏這樣大張旗鼓。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8:23 (UTC)
- 不持異議,本來我就沒覺得這個改動很有必要就是了,有其他人站出來主導的話也可以,沒有的話就直接關了罷。--Hamish T 2024年12月29日 (日) 18:05 (UTC)
- ( π )題外話,我完全有理由懷疑這個討論是他給自己留後路用的。--Martin我強烈反對WMF給出個人信息,支持閉站抗議 2024年12月29日 (日) 18:20 (UTC)
- 那撤了吧。我是今天才知道提案人被無限期封禁特定頁面的編輯權限。--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1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