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存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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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Blocked user模板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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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ikipedia:封禁方针#标记用户页方针。先前讨论见Template talk:Blocked user#编辑请求 2021-02-10、被永久封禁的用户页。个人认为2016年的讨论缺乏共识,写入方针不当,同时不需要为了标记而“标记被永久封锁的使用者页面”(TW现有功能)。enwiki上的该模板是已弃用状态。建议明确:用户页未被创建则只需白纸保护;已创建但历史版本无需删除则以{{blocked user}}替换并永久全保护;需要标记傀儡则以{{sockpuppeteer}}或{{blocked sockpuppet}}替换并永久全保护(为了分类傀儡)。
同时建议将历史版本仅是悬挂无参数模板的页面用机器人删除、改以白纸保护(减少完整数据库下载的容量,减少破坏留痕)。以及在技术上是否要为已封禁、未创建的用户页提供更多的说明和工具链接。 --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3:15 (UTC)
- (-)反对 提案意图达成的目标在事实上并不严重或无法实现:1. 关于减少数据库下载的容量,本站永封用户仅数万人,{{indef}}不足十个字节,而本站被自动欢迎的注册用户有数百万人,且欢迎模板替换引用后长达数千字节。因此前者所节约的容量与后者相比,有将近5个数量级的差距,不过是九牛之一毛罢了,对数据维护的益处是相当边际性的。2. 关于破坏留痕的问题,现行方针已要求攻击/侮辱性用户名不得创建用户页,已有用户页如存在也要删除;更何况永封用户页本身就是不索引的,主流搜索引擎不会收录,外网几乎不可见,也自然不存在严重的留痕问题。--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3:40 (UTC)
- 好,容量问题可忽略。非严重的恶性用户名页面仍影响Special:前缀索引、数据库记录等部分地方。提出的一大原因是创建模板使日志不显示,相当于“折叠”重要的信息,同时它无法提供难以替代的作用。--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4:46 (UTC)
- 不使用模板标记,而直接白纸保护,虽然相较于现行的做法“展开”了一条最近的封禁日志,但与此同时,也“展开”了一条本应“折叠”的无关信息——保护日志(如果采取删除的方式处理既有页面,还会“展开”一条本应“折叠”的删除信息);何况白纸保护下,用户贡献、完整的封禁日志仍处于折叠状态;用户日志(对于滥建条目的破坏者有用)则根本不存在;现行模板也会呈现白纸保护下不呈现的封禁方针。因此很难说白纸保护相对于模板标记是更好的呈现方式。--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6:57 (UTC)
- 1. 没有好办法,本该呈现。2. 怀疑在技术上能拓展相关显示信息(MediaWiki名字空间下)。3. 现行模板强制用户去寻找和点击并不明显的封禁日志链接,我看都蒙。要不然参考机器人紧急停止模板设计,封禁日志链接变大型,用户贡献记录变中等。--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7:22 (UTC)
- (+)支持修改相关讯息可以直接点入日志(至少不用再去找连结)-- Sunny00217 2021年2月11日 (四) 14:14 (UTC)
- 1. 没有好办法,本该呈现。2. 怀疑在技术上能拓展相关显示信息(MediaWiki名字空间下)。3. 现行模板强制用户去寻找和点击并不明显的封禁日志链接,我看都蒙。要不然参考机器人紧急停止模板设计,封禁日志链接变大型,用户贡献记录变中等。--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7:22 (UTC)
- 不使用模板标记,而直接白纸保护,虽然相较于现行的做法“展开”了一条最近的封禁日志,但与此同时,也“展开”了一条本应“折叠”的无关信息——保护日志(如果采取删除的方式处理既有页面,还会“展开”一条本应“折叠”的删除信息);何况白纸保护下,用户贡献、完整的封禁日志仍处于折叠状态;用户日志(对于滥建条目的破坏者有用)则根本不存在;现行模板也会呈现白纸保护下不呈现的封禁方针。因此很难说白纸保护相对于模板标记是更好的呈现方式。--Antigng(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6:57 (UTC)
- 好,容量问题可忽略。非严重的恶性用户名页面仍影响Special:前缀索引、数据库记录等部分地方。提出的一大原因是创建模板使日志不显示,相当于“折叠”重要的信息,同时它无法提供难以替代的作用。--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11日 (四) 04:46 (UTC)
依现时实际使用情况修正条文
- 建议依现时实际使用情况修正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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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比较符合现时的实际使用情况(除了要求必须标记滥用傀儡的用户/傀儡用户一条外,原因是方便查找关连傀儡用户)。SANMOSA SPQR 2021年2月17日 (三) 14:27 (UTC)
- 支持,因其他原因永封没必要强制都要创建用户页并标记。--Kuailong™ 2021年2月18日 (四) 18:04 (UTC)
- (+)支持-- Sunny00217 2021年2月21日 (日) 13:53 (UTC)
- 支持。至于提案提到的其他事项,有人愿意推进再说吧。--YFdyh000(留言) 2021年2月21日 (日) 14:09 (UTC)
- 支持,同意,其实我现在基本就是这么操作--浅蓝雪❉ 2021年2月23日 (二) 06:15 (UTC)
- (+)支持,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凋零铁道运输总署茶室 2021年2月26日 (五) 10:28 (UTC)
- (+)支持。——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3月6日 (六) 10:41 (UTC)
- 漏公示了。2021年2月26日起计7日内无新意见,且无对提案的反对意见,现公示此案7日。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7日 (日) 01:01 (UTC)
- 没注意到这个讨论,被全域锁定但是未被本地封禁的账号是否适用?--东风(留言) 2021年3月7日 (日) 02:54 (UTC)
- @Easterlies:全域锁定挂的是另外的模板({{Locked global account}}),而且全域锁定并非封锁方针的管辖范围。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7日 (日) 06:52 (UTC)
- 没注意到这个讨论,被全域锁定但是未被本地封禁的账号是否适用?--东风(留言) 2021年3月7日 (日) 02:54 (UTC)
- (+)支持--Ken418●Talk CHANGE 2021年3月7日 (日) 04:37 (UTC)
- (+)支持,感觉傀儡没有建用户页的必要--SickManWP欢迎参与♥️边缘人小组的活动·✏签到发表于 2021年3月7日 (日) 06:33 (UTC)
- (-)倾向反对:本人认为无论是否为傀儡所有被永久封禁的用户都应该用{{indef}}标记(这样可以让其他人
一望而知此人已被永久封禁)。--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忒有钱:请修正签名。我记得MediaWiki会显示已封禁、未注册等用户状态,并不需要挂模板体现。--YFdyh000(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0 (UTC)
草,少打两个~,已修正。--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忒有钱:是次修订主要基于现时的实际使用情况。我不认为任何用户(包括管理员)会按照原方针办事(被永封用户的未建立用户页被白纸保护时有发生)。另同上,再不然开启“用删除线划去被封锁的用户”小工具也做到同样的东西。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4日 (日) 01:18 (UTC)
- @忒有钱:有没有回应?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4日 (日) 08:13 (UTC)
- @忒有钱:请修正签名。我记得MediaWiki会显示已封禁、未注册等用户状态,并不需要挂模板体现。--YFdyh000(留言) 2021年3月13日 (六) 15:3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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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人提案修改{{sockpuppeteer}}模板,它的更改将会影响到用户页的标记。故提案之。
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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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eperDigital1903 2021年4月24日 (六) 02:38 (UTC)
- (&)建议:上次提案通过后,根本就没有管理员会挂傀儡模板,结果要我一个人去处理,方针形同虚设,所以建议就方针的强制性字眼“务必”改为“建议”,除非TW已经有相应的修订能配合方针。--虫虫飞♡♡→♡℃※留言 2021年4月24日 (六) 05:43 (UTC)
- 帮您修正了笔误。--虫虫飞♡♡→♡℃※留言 2021年4月24日 (六) 11:06 (UTC)
- “如主账户未被封禁及标记,请根据以下程序标记:”程序是啥?页面上看不到。--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09:41 (UTC)
- 可能要把所有 | 替换成 {{!}} 才看得到?--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4月28日 (三) 10:18 (UTC)
- 感谢提示,已经直接这么改了。--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13:19 (UTC)
- 可能要把所有 | 替换成 {{!}} 才看得到?--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4月28日 (三) 10:18 (UTC)
- 对该案前因后果进行了解后,更新了上面的部分内容后,初步认为(-)反对本提案。原因:代码的历史太过悠久,直接改可能会影响机器人,且相关变更是否必要依然有待商榷。--痛心疾首 2021年4月28日 (三) 13:28 (UTC)
- 正因为如此,编辑请求反倒是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2021年4月29日 (四) 16:33 (UTC)
- @Pseudo Classes:此时应否决编辑请求。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4月30日 (五) 05:55 (UTC)
- @Sanmosa:拒绝编辑请求要有合理的原因,然而目前没有,硬要说的话,也只有“编辑请求影响的范围太大”,转交到客栈讨论这样。 2021年4月30日 (五) 12:13 (UTC)
- @Pseudo Classes:没共识支持的重大修改是合理的拒绝理由(见Wikipedia:模板编辑员#行使权力“需讨论达成社群共识”部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日 (六) 01:35 (UTC)
- @Sanmosa:拒绝编辑请求要有合理的原因,然而目前没有,硬要说的话,也只有“编辑请求影响的范围太大”,转交到客栈讨论这样。 2021年4月30日 (五) 12:13 (UTC)
- @Pseudo Classes:此时应否决编辑请求。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4月30日 (五) 05:55 (UTC)
- 正因为如此,编辑请求反倒是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2021年4月29日 (四) 16:33 (UTC)
- 插句嘴,长期破坏者(及其傀儡)的用户页能不能加个到相应LTA页的链接,可以写在({{indef}})或者({{blocked sockpuppet}}和{{sockpuppeteer}})里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2日 (日) 02:21 (UTC)
细化有关用户讨论页编辑的两条规定(续)
前次讨论于2019年10月间展开,惟因讨论沉寂无疾而终。敝人认为此案有讨论的空间,因而在此提出,希望诸位再行讨论。——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6月7日 (一) 08:59 (UTC)
- 关于挂上‘不接受消息发送’这个我个人觉得,有些用户在永封之后可能还想要关注站内的动向,且被挂上之后原使用者理应无法自行移除,有点尴尬--木瓜不是食物#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9:18 (UTC)
- 这里参考一下Techyan阁下所言:“有些永封之后隐退的用户不会在意用户讨论页的新留言;即使有新留言,因为被封禁(尤其是被禁止编辑用户讨论页),也不能对既有内容进行编辑存档。时间久了,自然会影响用户讨论页的加载速度,甚至到了一定程度,完全打不开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如果用户再订阅了其他一些推送,不难想像过个一两年就会达到致使系统完全无法渲染页面的程度。”——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6月16日 (三) 05:44 (UTC)
- 反对“当用户遭到封禁,并提起封禁申诉时,该用户‘不能’继续移除其用户讨论页上其他用户有关这次封禁的通知、讨论”,一来普通用户对于判定一个用户是否应该获得解除封禁并没有任何责任,二来这样其实和直接禁止编辑用户讨论页分别不大;我反建议应该提醒管理员要查看用户讨论页历史。“当用户被不限期封禁后,应该在该用户的用户讨论页上标记Category:不接受消息发送”没意见,不反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8日 (二) 03:16 (UTC)
将WP:封禁方针#管理员注意事项中的“如果你反对某个封禁”一节移动到“解除封禁”一章下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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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目的:方便非管理员的用户对一些可能错误的封禁提出质疑。--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2:12 (UTC)
- (+)支持改成这样应该能减少一些误会--TNLHK (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12:26 (UTC)
- (+)支持。然而“在被封锁用户的讨论页”说“该用户被封锁的时长过短”9成会被删留言(笑),当时曾经提出过禁止被封禁用户在当前申诉章节删留言没能通过。--路西法人 • 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4:19 (UTC)
- (+)支持。--悔晚齋(臆語) 2021年5月30日 (日) 14:59 (UTC)
(+)支持。~~Sid~~ 2021年5月30日 (日) 15:27 (UTC)- 看了安忆阁下的话,决定改为中立。~~Sid~~ 2021年6月2日 (三) 13:04 (UTC)
- @sidishandsome:安忆针对的是悔晚斋说的“管理员执行封禁应该在有共识的情形下进行”。然而,我的提案里从没有这句文字。我从来说的都是“非管理员的用户可以就管理员的封禁提出复核”,而这正是我前几天在VPO做的。管理员的封禁应当依据方针而非共识。--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3:29 (UTC)
- 看了安忆阁下的话,决定改为中立。~~Sid~~ 2021年6月2日 (三) 13:04 (UTC)
- 我意识到我修改条文的时候忘记加入“对另一个用户”字样(如果文中的“你”是被封禁者,则只能在其自己的讨论页进行)。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23:07 (UTC)
- 使用者页面->使用者讨论页。--Xiplus#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23:41 (UTC)
- “反对该封锁的管理员须严谨处理”不知是否要修改?--Xiplus#Talk 2021年5月30日 (日) 23:45 (UTC)
- 已调整文字,反对改成复核。Itcfangye(留言) 2021年5月31日 (一) 05:25 (UTC)
- 原文的“交由行政员处理”读起来比“交行政员处理”感觉要好一点。另外个人认为,如果是明显错误的封禁,没必要一定要在其他区说明(事实上我也不确定是否执行到位),而是在日志/unblock中体现就好。--Hamish with w. 2021年6月1日 (二) 02:04 (UTC)
- 怪,这个由字怎么不见了……最后一段也可以借机更新。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1:34 (UTC)
- (+)支持方便非管理员的用户对一些可能错误的封禁提出申述, 如: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21年2月#Mys_721tx滥权,任意封禁用户。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8:52 (UTC)
- (-)反对我认为处理封禁的司法权为管理员的专属权力。立法分支(互助客栈)不应干涉管理员的判断。--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7:31 (UTC)
- 我认为管理员执行封禁应该在有共识的情形下进行,应该允许社群进行监督。从管理员的产生到共识的形成、执行,你维更像议行合一体制,而不是三权分立体制。另外,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制。--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8:44 (UTC)
- 我认为“社群监督”是陶片放逐制的不祥先兆。--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54 (UTC)
- 我认为你维管理员权力已经大而不倒了,反而是官僚主义和滥权主义的不详先兆。--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14 (UTC)
- 管理员滥权,应该是靠同级的管理员纠正,而不是靠月旦评或者下克上。--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29 (UTC)
- 我知道了,管理员确实很不得了(a big deal),管理员所拥有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之一就是纠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社群不应该去纠正、去质疑?管理人,管理魂,管理就是人上人,我们中文维基百科实在是太厉害啦!--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34 (UTC)
- 你既然都明说了,那确实就是这样。英维方针直接将a big deal这句话搬到history了。"administrator privileges"就是特权。--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49 (UTC)
- 我知道了,管理员确实很不得了(a big deal),管理员所拥有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之一就是纠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社群不应该去纠正、去质疑?管理人,管理魂,管理就是人上人,我们中文维基百科实在是太厉害啦!--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34 (UTC)
- 管理员滥权,应该是靠同级的管理员纠正,而不是靠月旦评或者下克上。--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29 (UTC)
- 我认为你维管理员权力已经大而不倒了,反而是官僚主义和滥权主义的不详先兆。--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9:14 (UTC)
- 我认为“社群监督”是陶片放逐制的不祥先兆。--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54 (UTC)
- 将WP:VPO改为WP:ANM,不知意下如何?--SCP-00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0:07 (UTC)
- 我认为管理员执行封禁应该在有共识的情形下进行,应该允许社群进行监督。从管理员的产生到共识的形成、执行,你维更像议行合一体制,而不是三权分立体制。另外,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制。--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2日 (三) 08:44 (UTC)
- 一个有趣而不相干的问题。要是有一天我俩被封,某君于VP写大字报"悔晚斋与Temp3600为维基千古罪人,应该永封",而又经WP:7days通过,管理员是否就有义务永封我们?--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9:58 (UTC)
- @Temp3600:如果是enwiki,然后提案还真的通过的话,这在enwiki的方针上是获得明文允许的,因为enwiki的方针指明社群自己也有禁制权(而不是像zhwiki一样只有管理员才有),而且enwiki施行的其中一种禁制是全站禁制(其实与封锁无区别),如果全站禁制的期限为永久,那管理员自然会施行永久封锁。zhwiki未来如果照搬这个制度的话,这确实会发生,而且完全符合到时的方针。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59 (UTC)
- 当然,就zhwiki现在的情况而言,由于Wikipedia:共识#共识的级别有所规定,而且Wikipedia:封禁方针#封禁的用途和目的也指明“所有封锁均用作避免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减低潜在问题发生的机会”,你说的那种提案是违反方针的,因此抵触Wikipedia:共识#共识的级别的规定,即使走7DAYS程序还是无效。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59 (UTC)
-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社群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开unblock-zh中的证据,以“查明真相”?如果不容许公开证据,社群何以对相关的封禁案进行全面的讨论?--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0:02 (UTC)
- (-)反对:用户觉得不合理,可以自己申诉,不用其他人代劳;而且对管理员有意见,应该与管理直接沟通,而不是挂大字报声讨,现在管理员人手已经不足,增加管理员压力,只会令更少管理员愿意做事。--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08:30 (UTC)
- 上面说的都有道理,是理想和现实的碰撞,平权、民主和透明是老生常谈的东西了。悔晚斋说:“管理员执行封禁应该在有共识的情形下进行”,但只是因为“管理员的产生和共识的形成”都在社群之中吗?会不会有点吝啬,吝啬我们的信任。社群当然可以监督,但那应该在管理员作出封禁之后,封禁前和封禁时不需要“社群共识”,因为管理员已经持有社群的信任,并且有着自己的良心,按管理员自己的意志就可以了。封禁后,谁对时长和范围等有异议,再去协商也不迟。即使真的是滥权封禁,那也应该走罢免案,而不是朝着管理员做什么都需要“事先共识”的方向发展。管理员经信任案产生,没有做任何一件事之前都需要再回头等社群对那件事“共识”的必要。我不记得是谁,那位之前也问过我类似的问题,关于信任。我说:“一个管理员有问题还有另一个,管理员不行还有行政员,所有的行政员都不行就意味着社群的失败”,反正轮不到社群,大体是这个意思。Temp3600的假设很有意思,管理员不是单纯的工具人,他们在执行社群共识的同时需要加入自己的判断。不然还要管理员做什么,直接弄一个页面,在上面写社群对某某的处理,大家投个票,由有管理员权限的机器人定期执行就好了。作为心理学者,我只能说“群体”真的很盲目而愚蠢。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可怕。条文有很多,什么不是民主试验场、不是官僚体系,甚至五大支柱云云,但那些懂得人都懂,里面总能找到反驳对方的。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但总不能都剩下“志同道合”的自己人。但近年来风向如此,只是希望在日后,现在还在的人依然在。简而言之,不要吝啬信任,不要对民主、平等、公正和透明等令人向往的东西太过苛求。--安忆Talk 2021年6月2日 (三) 11:55 (UTC)
- @悔晚斋、安忆、Temp3600:我提请各位注意,本提案不是讨论“封禁权”是否为管理员的专属,而是“申诉权”和“意见权”。适用于本提案的情况,大多为管理员误读了方针做出了一个有争议的封禁决定,且被非管理员的用户指出了其中的争议的时候。本提案从来不涉及“封禁前”和“封禁时”这两个问题,只涉及“封禁后”。本提案也不针对明显可以走罢免案的情况。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3:43 (UTC)
- 这个简单。申诉权只给被封禁的用户本人,除非申诉通道全关,自己被封不自己申诉别人何必“代为”呢;意见谁都可以提,但最好还是先在个人讨论页,贸然寻求社群介入只会徒增时间成本。--安忆Talk 2021年6月2日 (三) 14:07 (UTC)
- (※)注意:不同意管理员的封禁就挂大字报声讨,可以预期所有棘手封禁都没管理员敢去处理。--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22 (UTC)
- 安忆健笔论述社群面对的困难,我辈自当有所回应。这儿先简短回应Itcfangye:
- 本案的最危险之处,在于社群(可能是经VP的决议?)要求延长封禁时间。换言之,社群可以要求加刑。幸好维基的最高刑罚是永封,而不是死刑;幸好提案方仍然认为提出封禁的权力专属于管理员。不然的话,革命法庭的拘捕-公审-断头台一站式服务,将可在中维遍地开花。
- 社群舆论从来都存在,维基用户议论封禁案亦不少见。然而,为何本议案仍会被提出? 可见提案方并不满足于目前的状况,而是期望更进一步,要求管理员处理封禁时,考虑舆论。
- 舆论的迅速变化,相信诸位深有体会。不知诸位是否有信心,永远当刽子手,自己却可逃过断头台?
- 上面两道趣题,仍待各位回应。unblock-zh的保密条款、方针体系本身、封禁时长的惯例,在互助客栈的公审大会面前,是否不值一提?
- 安忆健笔论述社群面对的困难,我辈自当有所回应。这儿先简短回应Itcfangye:
- --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也简短回应一下。 任何方法都有利弊,维基的总的方针是要求在决策实践中使用民主方法, 本提案对阁下提出的两个矛盾好像是不错的平衡,也更符合维基的总的方针
- “本案的最危险之处,在于社群(可能是经VP的决议?)要求延长封禁时间。换言之,社群可以要求加刑。幸好维基的最高刑罚是永封“ vs. “管理员错误使用最高刑罚永封,并且忽视社群意见”
- “社群舆论…要求管理员处理封禁时,考虑舆论。” v.s. “舆论的迅速变化…自己却可逃过断头台?”
分案处理
要不然就分案处理一下好了。我先这样分,见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43 (UTC)
- 第一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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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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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一下排版(第一分案)还是好的。第一分案和第二分案是分开的,第二分案是原提案,第一分案是单纯的重组排版,请不要混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4:43 (UTC)
- (-)反对:Temp3600对提案理解得很深入,就是修订案同时可以用来对付一个用户,例如“A因某事被封锁了一天”,然后用户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应改永封”,提案通过后,管理员就执行共识,永封了A。--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4:52 (UTC)
- @蟲蟲飛:请容许我理解你的意见为对第二分案(原提案)的反对意见。第一分案和第二分案是分开的,第一分案是单纯的重组排版,没有第二分案(原提案)的效果,意思与原条文一致。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15:08 (UTC)
(+)支持 更多支持理由:
- 关于上面所说: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社群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开unblock-zh中的证据,以“查明真相”?如果不容许公开证据,社群何以对相关的封禁案进行全面的讨论?”, 没有全部证据 是对事实认定, 会有一定影响,社群监督和讨论仍然意义很大。比如虫虫飞 被控傀儡案, 虽然社群看不见全部证据, 社群的讨论和监督 保护了社群 任为是合格的并且有贡献很大的管理员。
- 关于:“用户觉得不合理,可以自己申诉,不用其他人代劳”, 涉事管理员的个案处理不公正时,不只是应该被处理的编辑的关心问题, 也是维基社区编辑们关心的工作环境问题, 应该从方针上让非涉事编辑们能见到不公正的处理时,能更便利的正式介入。维基社区中,改善看到的不公正处理,同样是非涉事编辑们义务和愿望,帮助相对弱势的普通编辑也是帮助自己, 能有一个公正的工作环境。 对还不到该提请解聘涉事管理员地步时,目前的方针还没有在非涉事编辑们对处理感到不公平时,其它人正式申述的能成功受理了的方法。
- 关于:“而且对管理员有意见,应该与管理直接沟通,而不是挂大字报声讨,现在管理员人手已经不足,增加管理员压力,只会令更少管理员愿意做事。”, 目前的提案式由于多个人使用“与管理直接沟通”渠道效果不理想而提出。 关于“更少管理员愿意做事”,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 应该让社区讨论来权衡利弊。
- 关于是否应该用民主方法:
- 尽管上面安忆阁下的评论: “上面说的都有道理,是理想和现实的碰撞,平权、民主和透明是老生常谈的东西了…公正和透明等令人向往的东西太过苛求。” 从理论上都有一定道理,指出民主和集权方式都有各自的一些问题。 平衡利弊,维基选择决策实践中使用民主方法, 应该遵守。
- 由于任何个人的见解都会带有主观性, 很需要多听一听维基人“同一事宜”的各种不同看法。维基讨论论题很难像形式逻辑的命题,可以靠纯粹的逻辑推理解决。而更像政治论题评判,主要靠充分的讨论, 理解双方论点和理由, 然后靠民意的多数。 这是民主式的方法,虽然不能保证一定正确, 但的确能排除很多的不正确的东西。
- 特别是有关方针的修改,一定应该让社群能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
- 关于: “A因某事被封锁了一天”,然后用户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应改永封”,提案通过后,管理员就执行共识,永封了A, 本提案没有建议这种方法
- 请注意,上面Itcfangye已经指出: 本提案不是讨论“封禁权”是否为管理员的专属,而是“申诉权”和“意见权”。
- 也可以看看: 1. 某 管理员个人主观认为A 是千古罪人,实行永封“ 2. “A因某事被封锁了一天”,然后用户可以提案“A 是千古罪人,应改永封”,提案通过后,管理员就执行共识,永封了A。 比较两者, 在社区监督下进行时,提案通过门槛很高,对被告的保护比 “某管理员个人主观认为 A 是千古罪人,实行永封” 作法好多了。 我也认可上面UT:Sanmosa回答, 本提案作法更符合维基精神。 由于本提案只涉及,“申诉权”和“意见权”,也是对民主和集中一个综合平衡, 很不错的建议。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6:09 (UTC)
- 我阅读了一下Temp3600的意见,他担忧的可能更多是我随手加入的“(封禁的时间)过短”二字。我现拟考虑去掉这两字,将“封禁的时间过长或过短”改为“封禁的时间过长”。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6:55 (UTC)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的提案是让非管理员用户有更好的申诉和意见渠道,但最终还是需要另一个管理员来推翻原判决(如果需要推翻的话)。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00 (UTC)
- 在下也支持: 1.将“封禁的时间过长或过短”改为“封禁的时间过长”, 2. “但最终还是需要另一个管理员来推翻原判决(如果需要推翻的话)”, 觉得这是一个合理平衡利弊的措施。--Gluo88(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22 (UTC)
- 本人意见同Gluo88.本人认为,原案将“封禁的时间过长或过短”改为“封禁的时间过长”之后,就是纯粹的申诉和意见权。--悔晚齋(臆語) 2021年6月3日 (四) 03:40 (UTC)
- (-)反对新修订。现行机制是管理员反对某封禁下的流程,但是新修订却改成任何用户均有这样的权利,而且还可以选择任何页面去反对,讨论页也就算了,客栈是要贴大字报吗?客栈已经有够多的冗长提案了,没有空间再赋予一般用户在方针上能够随意声讨管理员的权利。因此,如果一般用户反对某封禁,当然应该先联系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也可以寻求其他管理员的介入。另外,也要知道不是所有用户都有足够的能力或经验去理解管理员的操作,如果容许在客栈等不同页面随意声讨管理员的话,对管理员团队必然造成极大困扰,得不偿失。--AT 2021年6月4日 (五) 15:24 (UTC)
- 对阁下回复的意见写在下面。--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1:34 (UTC)
- (-)反对新修订。现行机制是管理员反对某封禁下的流程,但是新修订却改成任何用户均有这样的权利,而且还可以选择任何页面去反对,讨论页也就算了,客栈是要贴大字报吗?客栈已经有够多的冗长提案了,没有空间再赋予一般用户在方针上能够随意声讨管理员的权利。因此,如果一般用户反对某封禁,当然应该先联系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也可以寻求其他管理员的介入。另外,也要知道不是所有用户都有足够的能力或经验去理解管理员的操作,如果容许在客栈等不同页面随意声讨管理员的话,对管理员团队必然造成极大困扰,得不偿失。--AT 2021年6月4日 (五) 15:24 (UTC)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的提案是让非管理员用户有更好的申诉和意见渠道,但最终还是需要另一个管理员来推翻原判决(如果需要推翻的话)。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2日 (三) 17:00 (UTC)
2021年6月3日修改的提案版本
将“2021年6月3日修改的提案版本”分段, 便于编辑。--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2:24 (UTC)
目前看来参与讨论的绝大多数用户认为“或过短”三字应当去除。去除“或过短”之后,我将合案和分案版本均列在下,同时加入了一些补充内容:
- 合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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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案版本
-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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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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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Itcfangye(留言) 2021年6月3日 (四) 04:48 (UTC)
- (-)反对:同意上面U:AT的意见,提案不是单纯为了帮其他用户申诉,而是鼓励“贴大字报”声讨管理员,可以预期本来已经人手不足,现在还要令管理员动辄得咎,可以预期更加没有管理员愿意处理棘手封禁。--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05:41 (UTC)
- 认同随意让任何使用者贴大字报在各个页面声讨管理员,这会严重影响管理员处理站务的意愿。不过我想这个提案的原因是想适度的开放给一些使用者检视管理员的操作是否合适,我认为这是好的。AT阁下说的“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有足够的能力或经验去理解管理员的操作”我非常认同。~~Sid~~ 2021年6月6日 (日) 04:31 (UTC)
- 目前规定并未有禁止用户检查管理员的操作,实际上检查也是应该的,但这不代表明文规定容许用户可以在任一页面大肆声讨管理员的举动是有意义的,相反一般情况下不应鼓励这种行为,有问题的话大可告知、寻求复核、找其他管理员什么的,单纯声讨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要展开解任程序的话那倒又是另一回事。总之,没有任何理由去鼓励用户声讨管理员。--AT 2021年6月6日 (日) 12:57 (UTC)
- 认同随意让任何使用者贴大字报在各个页面声讨管理员,这会严重影响管理员处理站务的意愿。不过我想这个提案的原因是想适度的开放给一些使用者检视管理员的操作是否合适,我认为这是好的。AT阁下说的“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有足够的能力或经验去理解管理员的操作”我非常认同。~~Sid~~ 2021年6月6日 (日) 04:31 (UTC)
- (+)支持 回复User:虫虫飞和U:AT两位阁下的意见:
-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11:26 (UTC)
- 根据过往经验,往往指名道姓的所谓讨论,大多都不是正常讨论,更多是大字报式的声讨。
- 理论上管理员是各自基于方针指引作出判断,而不是集体决定,因此可以互相制衡,而不会出现您所说的情况。
- 由于本身没有任何规定限制用户在哪一页面评论管理员的做法,而实际上管理员在客栈被声讨的例子也多不胜数,不过这不代表应该鼓励这种行为,甚至是方针化。
- 如果哪一位管理员有错的话,请直接告知其本人或其他管理员,甚至可以考虑提出解任,这与订立方针容许用户抨击管理员的提案不在同一个层面之上,修订也不会产生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效果。--AT 2021年6月6日 (日) 12:48 (UTC)
- 谢谢阁下分享看法。想先听听其它人的看法后再回复。
- --Gluo88(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2:16 (UTC)
- (先鸽一下,会回来写文章的。)--Temp3600(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15:18 (UTC)
- AT的观点挺好的。--安忆Talk 2021年6月10日 (四) 13:32 (UTC)
分案Alpha
- 不好意思,我认为有需要再将我的第一分案再分案(我这里叫作分案Alpha好了)。此分案的效果是“你”一字明确为“管理员”,其他意思不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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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0日 (四) 14:07 (UTC)
- (?)异议:上面u:AT已经说了不要贴大字报,有意见直接在讨论页讨论就好了。条文中的“互助客栈其他区”及“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进行说明。”都应删去,不应鼓励“贴大字报”的不良风气。--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13:37 (UTC)
- “如果封锁明显错误,封锁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封锁。解封前务必通知封锁管理员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说明。”/“如果封锁决定明显错误,而实施封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其他管理员可以解除该封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锁的管理员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进行说明。”上面的条文是既有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社群监察潜在的管理战发生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不容许解封的管理员在客栈通知实施封锁的管理员是不合理的。@AT。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00:54 (UTC)
- “贴大字报”和“车轮战”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就算现行条文有这句,在实际操作时,没有管理员那么无聊解封后,走来客栈“贴大字报”声讨其他管理员,所以无用和有问题的条文应该删去。--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2日 (六) 01:09 (UTC)
- 我要求你不要擅自随意揣测AT的意思,我还在等他澄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0:52 (UTC)
- 虽然目前规定是“解封前务必通知封锁管理员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说明。”,但是实际操作上根本没有任何管理员在解封的同时在客栈作出说明,甚至通知实施封禁管理员的情况本身也不多。因此,基于实际情况而言,建基于现行规定的新方案必然地不切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要作出修订的话,方案应该切合实际情况,例如如果社群确认解封需要作出通知的话,可以建议解封时ping或循任何途径知会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之类的,而不是将一些可能已经不合时宜的规定上的处理手法进一步扩大。--AT 2021年6月12日 (六) 12:46 (UTC)
- 好,我了解你的意思了,我可以基于分案Alpha再提出分案Beta。但是我对于虫虫飞经常随意揣测别人的意思的行径感到非常困扰,我认为别人的意思应该由别人自己解释,望关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sanmosa显然是没有认真阅读留言,才会有这样的误会,请sanmosa重新认真阅读上面的所有留言。--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2:23 (UTC)
- 我认为你这句话留给你自己更为适合。我现在确然感到非常困扰。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48 (UTC)
- 如果您无法举证,请您停止胡乱指责别人。--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7 (UTC)
- 但现在我非常困扰的感觉是真实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5日 (二) 05:45 (UTC)
- 如果您无法举证,请您停止胡乱指责别人。--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7 (UTC)
- 我认为你这句话留给你自己更为适合。我现在确然感到非常困扰。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48 (UTC)
- sanmosa显然是没有认真阅读留言,才会有这样的误会,请sanmosa重新认真阅读上面的所有留言。--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2:23 (UTC)
- 好,我了解你的意思了,我可以基于分案Alpha再提出分案Beta。但是我对于虫虫飞经常随意揣测别人的意思的行径感到非常困扰,我认为别人的意思应该由别人自己解释,望关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虽然目前规定是“解封前务必通知封锁管理员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说明。”,但是实际操作上根本没有任何管理员在解封的同时在客栈作出说明,甚至通知实施封禁管理员的情况本身也不多。因此,基于实际情况而言,建基于现行规定的新方案必然地不切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要作出修订的话,方案应该切合实际情况,例如如果社群确认解封需要作出通知的话,可以建议解封时ping或循任何途径知会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之类的,而不是将一些可能已经不合时宜的规定上的处理手法进一步扩大。--AT 2021年6月12日 (六) 12:46 (UTC)
- 我要求你不要擅自随意揣测AT的意思,我还在等他澄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0:52 (UTC)
- (?)异议:上面u:AT已经说了不要贴大字报,有意见直接在讨论页讨论就好了。条文中的“互助客栈其他区”及“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进行说明。”都应删去,不应鼓励“贴大字报”的不良风气。--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13:37 (UTC)
分案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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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AT、蟲蟲飛、Temp3600。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42 (UTC)
- 我认为第一段新加的都是废话,倒数第二段的“反对该封禁”与上文有连续性,这些不用改动。其他修改没意见。--Lt2818(留言) 2021年6月12日 (六) 17:03 (UTC)
- @Lt2818:我认为两段的内容有些不同:前者是通用程序,只要求有意图尽联系并讨论的义务;后者是不限期封锁专用程序,要求必须联系得到对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我只反对把“反对”改成“复核”;加“确保”没问题。--Lt2818(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6:01 (UTC)
- @Lt2818:我认为两段的内容有些不同:前者是通用程序,只要求有意图尽联系并讨论的义务;后者是不限期封锁专用程序,要求必须联系得到对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支持:同意lt2818君的意见,第一段的“废话”可以删去,第二段很不错,如果把通知封锁管理员也删去则更好,因为您通知封锁管理员,他反对解封,可能令用户获得解封的机会减小了。--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0:35 (UTC)
- 不可把“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删去,原因是避免管理战,并对当初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予以尊重。管理战的后果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另一方面,封锁和解除封锁本身也需要慎重。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我认为如果要改的话,至少应该考虑改成“解封前或解封后通知实施封锁的管理员”,这样比较切合实际情况。另外,这种情况的前题是“如果封锁决定明显错误”,换言之如果并非明显错误,那是不是代表不用通知?这次修订要考虑的事项其实非常多,例如有没有需要通知或什么情况下需要通知,有需要的话在什么时候通知和怎样通知,这种通知是否具备强制性?当接获通知后如果实施封禁管理员依然主张封禁的话,到时候应该要怎样处理?又或者反过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主动要求其他管理员解封时不用另行通知的情况要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深入讨论。--AT 2021年6月13日 (日) 09:05 (UTC)
- 不可把“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删去,原因是避免管理战,并对当初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予以尊重。管理战的后果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另一方面,封锁和解除封锁本身也需要慎重。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3日 (日) 04:51 (UTC)
- 开一个封禁争议通告版呗,AT所言实际上没人做不代表不应做,懒病不可惯。->>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14日 (一) 09:40 (UTC)
- 您说得对。--AT 2021年6月15日 (二) 02:59 (UTC)
- (?)异议:用户有异议就提封禁申诉,没必要弄一个争议通告版,增加不必要的争议。--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15日 (二) 13:23 (UTC)
- 因为一旦出现争议,很大可能是对您不利,您当然觉得不必要。->>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2:28 (UTC)
- 这个提案是讨论方针修订,请Ohtashinichiro就方针提出意见;如果Ohtashinichiro是对我有意见,欢迎Ohtashinichiro到我用户讨论页交流,谢谢﹗--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3:03 (UTC)
- 我只是就您的“异议”发表一些推理意见,如果您的言论与修理方针有关,那么我的回复显然也有关,如果您的言论与修理方针无关,那么也请您自行划去无关文字。->>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05:07 (UTC)
- Ohtashinichiro的意见纯粹是针对个别用户,与提案无关,请Ohtashinichiro针对提案讨论,不要针对人,而且请Ohtashinichiro保持WP:AGF。--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05:15 (UTC)
- 万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可是您妄言我的意见与提案无关是不是不太符合AGF呢?。->>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1:37 (UTC)
- 如果有证据,维基是可以指责批评别人,但请Ohtashinichiro就您上面这两句“因为一旦出现争议,很大可能是对您不利,您当然觉得不必要。”[来源请求]“万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来源请求]提出证据,如果Ohtashinichiro无法举证,请Ohtashinichiro停止恶意推定﹗而且再次请Ohtashinichiro针对提案发表意见,如果对个别用户有意见,请Ohtashinichiro到相关用户的讨论页进行交流,不要在方针提案下发表针对个别用户的意见或推测。--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4:49 (UTC)
- 万能的AGF就是您的救命稻草?可是您妄言我的意见与提案无关是不是不太符合AGF呢?。->>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7月3日 (六) 01:37 (UTC)
- 这个提案是讨论方针修订,请Ohtashinichiro就方针提出意见;如果Ohtashinichiro是对我有意见,欢迎Ohtashinichiro到我用户讨论页交流,谢谢﹗--虫虫飞♡♡→♡℃※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3:03 (UTC)
- 因为一旦出现争议,很大可能是对您不利,您当然觉得不必要。->>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6月22日 (二) 02:28 (UTC)
{{Blocked user}}存废问题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由于Jimmy-abot开始自动保护未被创建的永久封禁用户页,{{blocked user}}是否已经功成身退?此外是否需要设立CSD O9?计划设立方针条文如下:
- O9:被永久封禁的用户页。
- 该条不适用于因滥用傀儡、全域锁定(禁制)或因被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而被封禁的用户页。
- 使用{{delete|o9}}。
--爬行数码1903 2021年9月20日 (一) 02:54 (UTC)
- 6个月前才刚更新的做法又要改?未有完整方案就乱丢快速删除准则提案出来的情况能否停止了?--Xiplus#Talk 2021年9月20日 (一) 03:45 (UTC)
- (-)反对:不需要,没有建立的页面就防止建立,已经建立的页面就移除原有内容再挂上模板即可,删除页面不会带来什么实际利益,更何况页面历史也可供参考。 2021年9月20日 (一) 03:50 (UTC)
- 同上,建议快速关闭。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05:24 (UTC)
-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订封禁方针
原标题为:修订封禁方针 § 标记用户页
在此提案修订封禁方针 § 标记用户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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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重点:
- 将指示指向傀儡方针,以防止指示需要多方面更新;
- 明文不建议标记傀儡账号并拒绝承认。
以上。--路西法人 2022年4月8日 (五) 16:09 (UTC)
- 以目前SPI的情况,标记和其实差不多,毕竟一打开封锁日志上的封锁原因就能看到主账号名称,大多数情况下看上去没什么分别。拒绝承认真的能减少愉快犯倾向吗。--Ghren🐦🕛 2022年4月8日 (五) 16:47 (UTC)
- 假如管理员封禁傀儡理由未表明主账号是谁,{{sockpuppet|主帳號名稱|xx}}里的“主账号名称”应该怎么标记?--东风(留言) 2022年4月9日 (六) 05:52 (UTC)
- 拒绝承认时不予标记。--Mys_721tx(留言) 2022年4月9日 (六) 15:22 (UTC)
- 直接了当不标记为傀儡,如不需要删除页面(非G3)就直接{{blocked}}标记即可。另@Ghrenghren、Mys_721tx:Xiplus已接受并修订工具,现在不进行标记的傀儡可选在封锁日志上也产生不带有SPI连结的封锁原因:Special:Diff/71062300。--路西法人 2022年4月9日 (六) 16:07 (UTC)
- 目前使用的是过滤器阻止非管理员 非查核助理标记。我个人认为可以学习英文维基,一般封锁的也都不用标记了。只有ban(禁制)的才需要标记。--PAVLOV仁爱亲诚 2022年4月9日 (六) 18:06 (UTC)
- 过滤器现在仅留日志,早前有人提出异议后暂时关掉禁止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5:31 (UTC)
- 最初确实是设计错误,不排除重开禁止。--Xiplus#Talk 2022年4月10日 (日) 05:43 (UTC)
- 过滤器现在仅留日志,早前有人提出异议后暂时关掉禁止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5:31 (UTC)
- 在上次错误地标记非本地存在的用户后,我意识到标记封锁本身都是没有意义的。--PAVLOV仁爱亲诚 2022年4月9日 (六) 18:09 (UTC)
- 不认为标记封锁本身无意义。部分LTA目的不是愉快犯而是宣传其观点,这些lta如果标记会让其他用户更清楚其编辑倾向--某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4:43 (UTC)
- 对于一些需要WMFBAN的LTA(例如KAGE),标记封锁还是有意义,有愉快犯倾向的还是不能标记。--Lanwi1(留言) 2022年4月10日 (日) 05:03 (UTC)
- 不认为标记封锁本身无意义。部分LTA目的不是愉快犯而是宣传其观点,这些lta如果标记会让其他用户更清楚其编辑倾向--某人✉ 2022年4月10日 (日) 04:43 (UTC)
- (?)疑问。标记用户页不是为了“方便找封禁原因”(对于傀儡的情形,“方便查主账号”),事实上由于封禁日志的存在,模板并不比日志来得更方便。但另一方面,用户页标记以后,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分类从主账户(特别是LTA的主账户)查傀儡账户,进而了解该用户近期的编辑倾向。如果不标记,有两种替代选择,一是管理员人工将用户加入特定列表(例如,LTA:空间下的页面),但这等于是变相标记,也起不到提案所说的拒绝承认效果;二是依靠封禁日志,由于日志本身没有格式规范(例如,有些管理员喜欢用TW,而本人从来不用TW,只会手动填写封禁理由),只能靠手动检索,远较自动索引的分类为不便。--Antigng(留言) 2022年4月11日 (一) 15:37 (UTC)
- 这也是我想问的问题。当然对于LTA自然是应该不理会的,但是标记用户页只不过是长长的CU的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部分,如果不去进行标记的动作可以使LTA的数目减少自然是很好,但是假如平衡日后其他反破坏人员如果要从分类查找傀儡账号的特征倾向,我感受到可能真的会带来不便,假如连用户日志里都不留下主账号是谁:只怕不利于反破坏人员的养成。虽然现在SPI上已经有大部分LTA的记录,但是在VIP版的上报的就似乎未必会有很好的方式检查。--Ghren🐦🕛 2022年4月11日 (一) 16:11 (UTC)
- 不认同会造成极大的问题,始终建议严格实施拒绝承认的也就是个别数个LTA而已,也不是说全部LTA都要求不进行标记。现在要求不标记的就这五个:QCHM、HMGY、KAGE、杨锦桐(非LTA,不开也没问题)、X43。头两个是模仿别人或被模仿,标记也没太大意义(其实混杂了几个人了),而后三者基本上到现在还是同样的几招,编辑特征也非常明确,不会分辨不出来;而其余一般持续出没的破坏者仍然进行标记。如是要更新反破坏资讯,每次都要从以往账号再找出来的效率极低,这些是应该精简地记录在适当的地方(LTA档案页)。另外SPI还是有存档记录的,要找不是没有,这些存档记录随时比分类还齐全,一堆锁了的账号不用处理后就放了在那没建立用户页的,不也是没能记录。主要是不想将他们导向SPI页让他们看着他们那些账号被抓就弃用哪些账号;而且他们一般都不会去把SPI页当成自己的事迹簿,而是贴心为他们整理好的[开玩笑的]LTA页。--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1日 (一) 17:21 (UTC)
- 管理员看不见你最后一句,下次不要再用了。
囧rz……。Ghren🐦🕒 2022年4月11日 (一) 19:05 (UTC)
- 我忘了改模板了
囧rz……修好了,现在看到了--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07:34 (UTC)
- 我忘了改模板了
- 源代码下都看到了……--绀野梦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5 (UTC)
- 首先要他们用源代码看。--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7 (UTC)
- 然后去找链入页面是吗
草--185.217.119.37(留言) 2022年4月13日 (三) 01:07 (UTC)
- 然后去找链入页面是吗
- 首先要他们用源代码看。--路西法人 2022年4月12日 (二) 10:27 (UTC)
- 管理员看不见你最后一句,下次不要再用了。
请制定惩处方针以警告持续破坏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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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 对于某些破坏者,虽然管理员会予以封禁以阻止其行为,但时限一到便将解除,顶多给予口头警告,使破坏者仍不知悔改,如此柔和的手段效果实在非常有限。在此提议制定一些有力的惩处方针,来整顿维基百科的秩序,降低有人捣乱的可能。以上提议希望能得到共识。--Jiaweipan(留言) 2022年11月20日 (日) 10:33 (UTC)
- (-)反对,根本做不到的事,或可能会造成的大量后遗症的事情不应写入方针。--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0日 (日) 12:16 (UTC)
- 没用的,愉快犯才不吃这一套。已知多位长期出没的破坏者是明知后果还故意破坏的。-- 宇帆-雪菲蛋糕🎂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科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 2022年11月20日 (日) 12:42 (UTC)
- 保持灵活性,没必要强制劝告。对于一些显然是愉快犯的解决策略是Wikipedia:回退、封禁、不理会,但管理员也视情况对于给予提醒来作为劝告,这些应该有管理员去自己分析确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1月21日 (一) 06:08 (UTC)
- 如果是能劝服的话,那一早就被劝服了,用不着改规则。Sanmosa Je sers 2022年11月24日 (四) 15:07 (UTC)
提议于封锁方针新增应对口吻限制
原标题为:提议于新版中增应对口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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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不建议将封禁与禁制的方针修订一并讨论,这可能会造成排版上的混杂(以及讨论注意力的分散)。我个人建议分为两个不同的讨论串。至于设立上述条文的目的只有两个:以合适的态度应对封禁及违规用户,以及减少任何制造LTA的可能。——WMLO(留言)。 2023年3月6日 (一) 23:21 (UTC)
- (-)反对,内容与方针及论述并不尽相符,更有不少用词是相关方针没有的。“不代表其身为维基百科社群用户拥有受尊重权利的丧失”无法连结到用户行为不文明;“刻薄”一词过于广泛,严重程度从“unkind”、“harsh”到“mean”都可以叫做“刻薄”,定义非常广且空泛,前两者并不完全违反文明及礼仪方针,对事不对人的批评往往属于前两者,甚至警告讯息也能被很多人理解为“待人严苛”即“刻薄”的定义,而维基百科运营实务上显然不认同此看法。在不人身攻击、不侮辱人格且对事不对人的情况下,任何批评都不是违反文明方针或礼仪的行为;被封锁者态度差异可以很大,对有礼了解自己错误且愿意承担者有礼、对坚拒承认错误者严厉是天经地义,显然一刀切对所有被封锁用户(包括态度恶劣者)连批判(criticize)都“不应”绝不合理,提案人建议的内容仅仅给其他用户过度诠释文明方针和礼仪指引以拒绝接受合理意见的空间,实务上即使写得多精准也仅仅是在复述其他方针,完全没有必要写在封锁方针内。--路西法人 2023年3月7日 (二) 00:33 (UTC)
- 对于很可能具有善意但一直觉得自己是对的用户(正如Mosowai一案),你这样的态度就推动了宁可过度客气教他不成就随他被拒绝申诉及继续维持封锁,也不要骂醒他让他真正知道错误的做法,完全无助于解决封锁背后的起因事件。--路西法人 2023年3月7日 (二) 01:05 (UTC)
- 用词符不符合,并不妨碍此草案援引这类方针及论述背后精神,规则只是原则。而礼仪同文明订立的原则便是避免激化冲突,以造成不和谐的讨论氛围或避免用户将讨论页面当作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而刻薄、仇视及轻蔑语句显然属于这类事务。另夹带着事物针对该人本身的,言语激烈批评的程度甚于超脱用户本身的只为发泄自己情绪目的的言语在某些案例中屡见不鲜(在Mosowai一案中含当事人在内有四名用户认为你的用词不妥)。我就是一刀切对所有被封禁用户,包括那些态度恶劣的。我反对的不是批判本身,而是刻薄的批判:第一这没有什么必要,第二用言语骂他通常只有两个结果:放弃自己坚持的自尊在你面前承认错误;被言语激怒后持续与你展开舌战。出于人类的感性惯性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后者。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与其包裹着方针用激烈刻薄的言语批判他含着激化矛盾甚至制造为报复社群的LTA的行为风险,还不如以另一种口吻与他接触。再退步说,当平常的讲道理都无法说服他时,您用另一类“骂醒”式发言也只是在前者的基础下加点火药味罢了。——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0 (UTC)
- 此外,也请您莫要模糊严厉与刻薄之间的界限转而将其包装成所谓的“合理意见”;我一向认可适当的严厉或直言不讳,比如Nanachi、薏仁将两位就在Mosowai一案中以适当的这类言行指出了他的错误。而您的言行不可否认也有合理的地方,但留言中参杂的情绪甚至于激化了你与他之间的矛盾,有些语句也显然是没有任何必要的:需要我再引用阁下那三句“完全无助于解决封禁背后的起因事件”的文段么?直言不讳地说,我认为阁下的言行和另一位管理员的重刑都是把他逼走的重要一环,这时教育用户的目的达到了么?又是否符合本站的精神?我引用菲茨杰拉德的一句话“当你要批评别人时,你切要记着,不是人人都有你那样的条件。当然,草案细节可以再议。但我认为仍然有必要添加这类条文以限制用户在封禁事务中的言行避免矛盾的激化。—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2 (UTC)
- 能力亦为必须。如果你要说我的留言在该案无助解决封锁起因,那请你再读一下2023年1月该用户首次被封锁前个用户的“礼貌”留言他有没有采纳过,然后封锁解除后又在其他用户说明下是否屡次坚持其扭曲方针的立场而引来我再次回应他。最后警告模板采用的用词是“这是对阁下的最后警告”,无法理解为何封锁后反而“请停止某态度和行为”一句警告、直白指明错误之处、举出反面教材也是“刻薄批判”,甚至经你连结的方针指引在暗示这些是违反礼仪及文明的留言,那我对于阁下非常失望。整个提案跟社群惯常流程完全不衔接,尤其是最后警告后封锁却要对连最后警告都忽略和开始扭曲的人客客气气这一点使我无法理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43 (UTC)
- 该人是否采纳先前的留言,是否扭曲方针与你在这起事件中的留言是否参杂个人情绪以至激化矛盾并无关联。他不接受先前的留言,不意味着你也可以用刻薄的语句批判他。您在该案中的部分发言使他难堪,也无助于使他认识错误。请您以一般人的情感代入若在批评别人时加上类似您的那三句话,您便会接受么?对方这种情况下,情绪的宣泄是否大于让别人承认过失和认知自己的错误的本质?是否违反礼仪和文明,我也不需要暗示之类,因为答案显而易见。此外我已说过,我不反对直接地指出错误、反面教材等直言不讳的句子(在Mosowai中就有其他用户的留言可使您藉鉴),但倘若这过程中加了一些过激的东西,反而与社群惯常精神完全不衔接,我也不认为这类发言是所谓的“社群惯常流程”的必要一环。而您引用的信息页正好有三个相关条文符合我所要表达的思想,强调了适当语句的必要,见以下:
- 强调“能力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
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有人犯了错误就要狠狠教训他们:犯错在所难免,我们要让犯错者知道如何正确操作,只要下次不再犯同样错误就足够了。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某人标记成“无能者”:这是人身攻击行为,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应该对事不对人,而且说话做事时候不要刺激或打击对方。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确实无能的人不文明:刻薄的评论会使他们感到难堪,从而更加不愿承认自己问题或提高自己自身水平。
- 路西法人君,还请您理解这点。谢谢。——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1:19 (UTC)
- (-)反对:我认为你的动议不合时宜,态度类的内容交给态度指引(例如WP:CIV、WP:礼仪),并且态度本来就没办法强制,何况WP:不要人身攻击本来就有““落井下石”是错误的”条款。方针指引的内容应该各自专注主题,没有必要混杂在一起。----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5:17 (UTC)
- 对于阁下持续错误诠释“谩骂”“刻薄”“无知”等词感到遗憾,但进一步关于该被封锁用户的讨论已离题,后续讨论将转至阁下讨论页探讨。这不影响我对此案的立场,如同CatOnMars所言,无论是非对错,此条写入封锁方针是不合适的,仅是重新诠释了其他方针并套用于该特定情况,而完全没有带来实质的新观念。方针内可指出需注意什么其他方针指引,但如同阁下这种诠释则是不恰当的。--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26 (UTC)
- 认为您用“无知”等词不妥或在认为言语有待商榷者不止我一个,您谈论这些词汇的定义以让高压态度合理化,实则是忽略一般人看到你那些词汇的感受。至于@CatOnMars态度无法强制,我抱有疑问:在封禁方针中就明定持续对他人展开扰乱和不文明行为者,视同阻碍社群友善行为的构成,得对其予以封禁,这足以说明正确之态度为构建社群良善氛围之基础。不过若认为这类提案不应同封禁方针合并之,我也可提案于文明或礼仪页面添加这类例子。—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6:09 (UTC)
- 态度从来不应该是封禁的决定性因素,“持续对他人展开扰乱和不文明行为者”才是,“不要人身攻击”才是,但绝对不应该仅仅因为态度封禁他人。从别人言语揣测态度本来就无异于指控他人思想罪、文字狱,何况很多人习惯直言直语不代表他刻薄或不友善,我们没有必要强迫别人做自己不喜欢、不习惯的事情,或言之仅仅为了社群“看起来”“听起来”“让别人觉得”文明友善就强迫他人更改说话方式。无论“己所不欲”还是“己所欲”都是“勿施于人”,这也是我的原则,我将始终捍卫这一点。你对态度的解释和责罚,无论动机如何,从各种历史经验(尤其包括文革)看都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所以态度只是非强制指引而不是强制性的方针。----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6:38 (UTC)
- 个人思路认为Cat阁下说出对于强制机制之疑虑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草案内述明为请尽可能而并强制要求,而且如将阁下提及之个案经验纳入本案商定考虑范围,更应该可适用作为支撑WMLO提案所专注之问题——综合上述,个人认为可按修订案文后追加修订:参与沟通中请尽可能始终捍卫文明友善和平等互尊,在维基既定程序发挥作用外,单一以上用户对已被程序禁制对象单纯地一致肆意施以集体语言暴力会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任何用户一旦发现并确定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时,请依足诸维基传统及规例做出应对
- 以上。--约克客(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02:48 (UTC)
- 态度从来不应该是封禁的决定性因素,“持续对他人展开扰乱和不文明行为者”才是,“不要人身攻击”才是,但绝对不应该仅仅因为态度封禁他人。从别人言语揣测态度本来就无异于指控他人思想罪、文字狱,何况很多人习惯直言直语不代表他刻薄或不友善,我们没有必要强迫别人做自己不喜欢、不习惯的事情,或言之仅仅为了社群“看起来”“听起来”“让别人觉得”文明友善就强迫他人更改说话方式。无论“己所不欲”还是“己所欲”都是“勿施于人”,这也是我的原则,我将始终捍卫这一点。你对态度的解释和责罚,无论动机如何,从各种历史经验(尤其包括文革)看都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所以态度只是非强制指引而不是强制性的方针。----Cat on Mars 2023年3月8日 (三) 16:38 (UTC)
- 认为您用“无知”等词不妥或在认为言语有待商榷者不止我一个,您谈论这些词汇的定义以让高压态度合理化,实则是忽略一般人看到你那些词汇的感受。至于@CatOnMars态度无法强制,我抱有疑问:在封禁方针中就明定持续对他人展开扰乱和不文明行为者,视同阻碍社群友善行为的构成,得对其予以封禁,这足以说明正确之态度为构建社群良善氛围之基础。不过若认为这类提案不应同封禁方针合并之,我也可提案于文明或礼仪页面添加这类例子。—WMLO(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6:09 (UTC)
- 能力亦为必须。如果你要说我的留言在该案无助解决封锁起因,那请你再读一下2023年1月该用户首次被封锁前个用户的“礼貌”留言他有没有采纳过,然后封锁解除后又在其他用户说明下是否屡次坚持其扭曲方针的立场而引来我再次回应他。最后警告模板采用的用词是“这是对阁下的最后警告”,无法理解为何封锁后反而“请停止某态度和行为”一句警告、直白指明错误之处、举出反面教材也是“刻薄批判”,甚至经你连结的方针指引在暗示这些是违反礼仪及文明的留言,那我对于阁下非常失望。整个提案跟社群惯常流程完全不衔接,尤其是最后警告后封锁却要对连最后警告都忽略和开始扭曲的人客客气气这一点使我无法理解。--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43 (UTC)
- 此外,也请您莫要模糊严厉与刻薄之间的界限转而将其包装成所谓的“合理意见”;我一向认可适当的严厉或直言不讳,比如Nanachi、薏仁将两位就在Mosowai一案中以适当的这类言行指出了他的错误。而您的言行不可否认也有合理的地方,但留言中参杂的情绪甚至于激化了你与他之间的矛盾,有些语句也显然是没有任何必要的:需要我再引用阁下那三句“完全无助于解决封禁背后的起因事件”的文段么?直言不讳地说,我认为阁下的言行和另一位管理员的重刑都是把他逼走的重要一环,这时教育用户的目的达到了么?又是否符合本站的精神?我引用菲茨杰拉德的一句话“当你要批评别人时,你切要记着,不是人人都有你那样的条件。当然,草案细节可以再议。但我认为仍然有必要添加这类条文以限制用户在封禁事务中的言行避免矛盾的激化。—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2 (UTC)
- 用词符不符合,并不妨碍此草案援引这类方针及论述背后精神,规则只是原则。而礼仪同文明订立的原则便是避免激化冲突,以造成不和谐的讨论氛围或避免用户将讨论页面当作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而刻薄、仇视及轻蔑语句显然属于这类事务。另夹带着事物针对该人本身的,言语激烈批评的程度甚于超脱用户本身的只为发泄自己情绪目的的言语在某些案例中屡见不鲜(在Mosowai一案中含当事人在内有四名用户认为你的用词不妥)。我就是一刀切对所有被封禁用户,包括那些态度恶劣的。我反对的不是批判本身,而是刻薄的批判:第一这没有什么必要,第二用言语骂他通常只有两个结果:放弃自己坚持的自尊在你面前承认错误;被言语激怒后持续与你展开舌战。出于人类的感性惯性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后者。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与其包裹着方针用激烈刻薄的言语批判他含着激化矛盾甚至制造为报复社群的LTA的行为风险,还不如以另一种口吻与他接触。再退步说,当平常的讲道理都无法说服他时,您用另一类“骂醒”式发言也只是在前者的基础下加点火药味罢了。——WMLO(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14:30 (UTC)
- 对于LTA,现行方针应该是“不接触、不理会、不承认”。对于封禁用户,应该适用于普通用户的规则,你这句话放到处理普通用户之间冲突那里都没有问题。----Cat on Mars 2023年3月7日 (二) 01:41 (UTC)
- 由于此案与封锁方针重修不相关而不冲突,若此案在封锁方针重修案前通过,新版封锁方针通过并不能覆盖此案所获取共识(如有),故分拆处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47 (UTC)
- (-)倾向反对,论述类的东西不要写进方针比较好,毕竟无法从您的提案看出有没有加上这句话能对问题处理有大的帮助--SunAfterRain 2023年3月10日 (五) 09:43 (UTC)
- 方针只是有海陆军的论述。——WMLO(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3:26 (UTC)
重修封锁方针及禁制方针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重修封锁方针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细读本站封锁方针发现极严重翻译腔及欧化汉语问题,且遗漏关于多项实际有执行但没写在方针内的资讯(例如封锁开放代理)或需要但不存在明确指引的资讯(如解除封锁相关指导),故建议完全重修封锁方针以改善以上情况。重修方针草稿置于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封锁方针。 望社群各成员协助复查并给予意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
- 仔细看了一下,解决了旧的问题,然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很多句子您翻译进去的句子也是翻译腔和繁冗的,但我没有时间一一指出。另外,“手段”没有贬义。《汉语大词典》中“手段”有四个义项,此处是义项2,“为达成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而非带贬义的义项3。--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5:02 (UTC)
- 比如说:“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能够佐证其执行的封锁的依据”:“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不是“最具影响力”的呢,感觉很主观。“必须”就是“必须”,“能够”就是“能够”,什么是“必须能够”呢。“佐证”就是提出证据证明,那后边“依据”不就重复了。
- “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展现已明白错误之处和汲取教训或已停止不当行为一段时间的用户可能可获解除封锁”,请问如何句读。
- “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一个”是典型的翻译腔,然后“可能具争议性”句意上也不是很清楚。
- “保护目的的封锁用于应对以下情形”:什么是“保护目的”?
- ““严重扰乱”包括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放到下边去呢。
- “管理员可在发现被封锁用户操控其他账号绕过封锁编辑的情况下重设封锁时长;被封锁绕过封锁期间若继续有可致封锁的编辑行为,管理员亦可考虑延长封锁时长。”其实可以分成好几个小句的,不需要一句过的。不过我觉得这段内容全部都应该归到傀儡去就是了。--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7:27 (UTC)
- 正是需要社群协助复查。
- “手段”:我指的是negative connotation,虽然不是在此使用情况下带有贬义,但也可以被借来说是那个贬义的意思就变成讽刺,改成“技术措施”就没有这个问题,也是最factual的说法。
- “
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删了 - “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展现已明白错误
之处和汲取教训或已停止不当行为一段时间的用户可能可获解除封锁”改了。 - “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是旧版本已存在的问题,我没注意到这个。改成了“执行可能具争议性的封禁时”。
- “保护目的”亦是旧版本已存在的问题,指的是“保护用户或社群”的标题。改成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为重译版前面已经有说明了封锁在什么情况下保护用户和社群。
- ““严重扰乱”包括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不写在下面是因为下面的是“不适合维基百科[...]的行为”的例子,而这个是定义。
- “管理员可在发现[...]考虑延长封锁时长。”问题似乎不是很大。re“这段内容全部都应该归到傀儡”,其实应该两边都写(
- 如发现更多问题欢迎再次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7:46 (UTC)
- “防止扰乱”:扰乱一词一般特指POINT(即“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可能会导致误解。不过暂时没想到更好的词。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3月1日 (三) 10:54 (UTC)
- 全文所用扰乱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础方针得常人看得懂,不应有暗含意义,故扰乱一次不会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写)。--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
- 那您为什么要突然去定义什么是“严重扰乱”呢。而且您这一句也不像是定义,而像是严重扰乱的一些例子。不论什么是“严重扰乱”根本和封禁方针的实行没有关系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
- “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非具体例子,仅是定义何谓“可致封锁的严重扰乱行为”,给了定义再给符合此描述的具体方针例子,怎么没关系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11 (UTC)
- 您给我的留言感觉就是完全没在读旧版方针和我参照的英语版方针,这个也是旧方针已经存在的内容,我只是在paraphrase一下翻译腔和整理语序,怎么又成了我的问题了?英语版方针原文:
A user may be blocked when their conduct severely disrupts the project; that is, when their conduct is inconsistent with a civil, collegial atmosphere and interferes with the process of editors working together harmoniously to create an encyclopedia.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15 (UTC) - 倒是修了个小笔误,“…协作氛围及影响
让其他参与者协作…”。--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23 (UTC) - 本来想不要把一句没有句读写很长,既然阁下看不懂那改成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4:34 (UTC)
- 那您为什么要突然去定义什么是“严重扰乱”呢。而且您这一句也不像是定义,而像是严重扰乱的一些例子。不论什么是“严重扰乱”根本和封禁方针的实行没有关系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
- 全文所用扰乱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础方针得常人看得懂,不应有暗含意义,故扰乱一次不会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写)。--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
- (1)“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里面的“破坏”建议改成“故意破坏”,以减少歧义。(2)“不限期封锁”后面加上“(又称永久封禁)”,因为永久封禁这个词语仍然相当常用。--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0:05 (UTC)
- (1)破坏定义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并改了一点字眼。--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
- 但是有些人认为“破坏”来对应damage,所以这里用“故意破坏”可能会好一些。--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
- 非建设性编辑如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
- “非建设性编辑”比“故意破坏”要广。--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2:59 (UTC)
- 非建设性编辑如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
- 但是有些人认为“破坏”来对应damage,所以这里用“故意破坏”可能会好一些。--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
- "以下列出部分被认为需要对账户作出封禁的行为"比新的一句好。轻微的扰乱,如果不断重犯也可能被封。另外蓄意触发过滤器有什么问题?--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4:45 (UTC)
- 蓄意触发过滤器是指撞过滤器找漏洞。“以下列出部分被认为需要对账户作出封锁的行为”感觉每段都能用,所以避开了。我大可直接移除严重两字,不过晚点再弄。--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45 (UTC)
- (1)破坏定义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并改了一点字眼。--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
- (!)意见:敝人对路西法阁下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达微调意见,恕直接大块呈现:
- 第一部分“首段”提议条文:
- “管理员可在接纳使用者申诉、认为封锁缺乏适当依据、不再合适等情况下解除对使用者的封锁(参见 § 解除封锁)。封锁与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夺使用者在维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编辑权的正式措施,并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编辑页面,但禁制也可以透过封锁来执行。”个人认为标明红色的该句具体语意似对一般读者不甚明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详阅禁制方针。
- 第二部分“原则”提议条文:
- “封锁应当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在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 被封锁使用者可发起封锁申诉(参见 § 解除封锁)。解除封锁的请求同样应以遏制、阻却破坏性编辑和扰乱行为,或尝试引导善意的建设性编辑作为考量。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对相关规范展现具诚信之适当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获解除封锁;同样地,在解除封锁后持续出现相同不当行为的使用者,其封锁申诉很可能会被拒绝以作阻吓作用并强调行为不当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见的封锁原因”提议条文:
- “执行可能显具争议性的封锁时,则应以适当方式(如管理员布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检。管理员应当在对于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后持续不当编辑仍可被封锁,此并不代表“不清楚维基百科的规则”可当作开脱责任的借口而用户拒绝或显为不当理解相关规范亦非规避封禁等裁处的理由。”个人认为由于封锁是否具争议性须视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种用户的主观认知而有所差异,若要有争议总会有争议,难以一概而论;考量管理员本身应已具备之能力和机动性,可选择适当的不同处置作为,达成风险降低或错误修正效果。另微调字面。
- 第四部分“保护使用者或社群”提议条文: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为;..........持续在生者人物条目加入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显可合理查知推定其为虚伪,或已经公开证实为不实陈述之诽谤内容;....”。此项所欲保护者为条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诽谤一词涉事复杂,且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标准、名目不一,即便可靠来源亦可能对公众人物构成诽谤,又或者负面和争议讯息经可靠来源报导散布亦仍可能涉及诉讼争议,是否诽谤又须经法律认定,因此“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可能存在诽谤”两种情形在认定时可能出现矛盾,比如“能以可靠来源佐证”却也“可能存在诽谤”,又或者传主主张其为诽谤并诉诸法律,此时又该如何认定?极端而言,若传主大量兴讼,使相关载述事件皆进入法律程序,此时关于事件的公开传述是否“可能存在诽谤”?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户之通常思虑和负荷能力,亦恐损及平台立意和公众利益,而若无所设限也失去原先规范立意。因此,于此若未明指规限范围,可能易生各种争议,尤以若平台遭不当利用为甚。个人建议直接明指在此规范者为“未经可靠来源传载,或显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备虚假陈述”之诽谤疑虑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扰乱”提议条文:“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使用者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
- 第八部分“绕过封锁”之“代替被封锁使用者作出编辑”提议条文:
-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锁使用者编辑,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且代为编辑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独立的原因作出该等编辑。模仿被封锁使用者编辑行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仅作此类编辑的使用者账号)将可被视为傀儡或真人傀儡,并视具体情事被施以与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适当裁处。”个人认为“方向”一词指涉过广且难以界定,即便换为“编辑内容、行为或倾向”也是相当容易误解;若实务上遇此类“疑似代理”行为,仍须就具体的编辑行为或内容检视其是否为“协助”或“代理”被封锁用户进行编辑。
- 第十一部分“封锁指导”之“教育使用者”提议条文:
- “所有维基人应尽力在采取封锁措施前优先考虑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针指引,并在其作出与方针指引精神相违背的编辑时予以提醒或警告。请欢迎且不要伤害其他新手,并假定其有改善维基百科的意图。较有经验的维基人(包括管理员及一般使用者)应于发现新手犯错时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发送简单的罐头提示,但按情况量身编写的讯息更佳。封锁应为最后的手段,管理员应当在封锁违规的使用者前确认有关使用者知晓或已获告知相关的规范,并已给予足够时间让其停止不当行为。仅用于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规避封锁等被禁止行为的账号不在此限,并可直接封锁。”。
- 第十二部分“解释封锁原因”之提议条文:
- “.......因此必须基于可查的证据及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所有封锁的理据可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 知会使用者 管理员必须在执行封锁时具体提供适当明确的理据。封锁理由应避免仅使用内部术语以确保被封锁的使用者能理解相关理据。.........
- 附加资讯 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可考虑在加入以下资讯,以协助复审者检视裁处:......”。“判决”一词似过于正式,且对于站务行权恐生争议。
- 第十三部分“执行封锁”之提议条文:
- “釐定封锁期限 .......,因此封锁期限应根据使用者是否可能重复不当行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频繁出现同类扰乱行为,而可被施予较长的封锁,以阻截扰乱及减低维护工作的负担。简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释封锁原因”(此段重复?)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锁”之提议条文:
- “不限期封锁(或称永久封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相关适用规范的行为。不限期封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应作惩罚之用。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锁的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锁,并在使其获得社群适当观察警醒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使用者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
- 第十六部分“设定封锁选项”之提议条文:
- “账号建立......,则应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的IP地址登录,且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 传送电子邮件....,则可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的IP地址登录,且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 编辑自己的讨论页封锁选项会剥夺被封锁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利,此使其无法经使用者讨论页进行封锁申诉。此选项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应使用,仅应而在需组织被封锁使用者显为滥用自己的对话页(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滥用讨论页情况)下使用此封锁选项。
- 封锁使用此IP地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选项禁止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账号在被封锁的IP地址及区段上使用被封锁功能,如编辑、建立账号及使用电邮联系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锁机器人”之提议条文:
- “未经审核批准或豁免审核运行的机器人账号,或使用者名称因可能被误会为机器人而违反使用者名称方针的账号,可被即时不限期封锁;若机器人操作者被封锁,.....”。
- 第十八部分“标记使用者页面”之提议条文:
- “若使用者因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锁,或在被永久封锁后被查出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请务必以Template:略(对于滥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对于傀儡账号),替换原有的使用者页面内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页面)或建立使用者页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页面),并对之进行永久全保护;需拒绝承认的情况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锁”之提议条文:
- “封锁申诉 作为封锁申诉的一部分,社群可参与申诉讨论,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检视、参与申诉讨论,提供更多资讯。.........社群并未制定针对同一封锁的申诉次数上限,但持续滥用申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情况)则可导致管理员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限,但使用者仍可透过封锁申诉邮件列表(unblock-zh@lists.wikimedia.org)进行申诉。...........
- 临时性质的解除封锁......,违反以上条件可处以额外制裁。除非讨论共识推翻原先裁处的封锁,否则讨论结束后应当恢复裁处结果。
- 有条件解除封锁 管理员具有封锁条件生效时长的决定权,但原釐定封锁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其解除封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原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包含社群观察期,釐定观察期限为三个月起算,不得超过被封锁使用者实际获处之解封条件时长。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用户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公序良俗者,自始无效。.........违反解除封锁条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锁行为的使用者可处重新封锁并被进一步制裁。”。--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7日 (二) 23:44 (UTC)
- 感谢Kriz Ju的详细校对。除最后“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变更有点不够直白(如
或违反公序良俗者,自始无效
)和稍嫌过于复杂的时间规定,我觉得其他变更意见都相当合理,我已按照您的大部分意见更新方针草案(Special:Diff/76259540),但有以下几点说明:- 在香港的各种正式条文中比起“遏制”更常用“阻吓”(见吓阻理论的地区词转换),故保留使用-{zh-hk:阻嚇;zh-hant:嚇阻;zh-hans:威慑;}-的用词;
- “裁处”同上,香港似乎完全没用这个词,“处分”应该更多地区使用。
- 请理解我的选词想法。--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01:14 (UTC)
- 感谢Kriz Ju的详细校对。除最后“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变更有点不够直白(如
原意见补充说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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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Kriz Ju君解释您在“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条文。有条件解除封锁乃是完全原封不动引入自英文维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后我还是觉得您的建议增修不适合采用:
原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有条件解除封锁包括改为不限期局部封锁或禁制取代不限期封锁,但此建议修改条款阻碍了此类下修措施。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用户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等本站宗旨和规范者,自始无效。
解除封锁条件是一种禁制措施,解除封锁条件不能要求用户做什么,只能要求用户不可以做什么,似乎没必要写进去。管理员使用此功能来要求用户做什么的话,相信社群也不可能会接受。
- --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0日 (五) 07:26 (UTC)
- 感谢Kriz Ju君解释您在“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条文。有条件解除封锁乃是完全原封不动引入自英文维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后我还是觉得您的建议增修不适合采用:
- [1]。改了一下。--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1:29 (UTC)
- 在回退被封禁用户编辑上,修正错字及移除破坏的编辑等都应该保留,比改版的可被保留要强。旧版明显不鼓励机器人全面回退被封禁用户的编辑。--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07 (UTC)
- 这是有意为之。阁下需注意那不是指任何被封锁用户而是被封锁用户绕过封锁使用其他账号或IP作出的编辑。实务上,应对一些破坏性编辑远多于建设性编辑的LTA时,几十甚至几百则编辑难以一一检查,批量回退对于反破坏而言更具效益。我主张的是除了LTA删除明显违反BLP内容等编辑应毫无疑问地保留外,容许回退员批量回退后,任何用户仍可以个人身份再次移除破坏及修正错字的编辑。从应该保留(不能回退)变成可被保留(可被回退也可再恢复)就是在反破坏及保留善意编辑的平衡。--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11 (UTC)
- 封锁->封禁?
- 否,纯粹是我开页面的时候的用语习惯。字词转换有“简体:封禁;繁体:封锁”的规则,所以不需移动方针页面;内文被重新翻译的部分的源代码都用了我的习惯地区用词“封锁”(除非是复制贴上),但有字词转换所以不影响简体显示“封禁”;有些章节标题我改了繁简是避免出现整个标题都是繁体但却用了“封禁”,为了连结的便利就改成了繁体的“封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1:00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想问一下重修封锁方针的提案现在是不是已经没有争议了?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可以先处理重修封锁方针提案的公示程序,毕竟整个讨论都持续超过一个月了,根据规定提案已获讨论达30日后可予公示,而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4日 (二) 15:45 (UTC)
- 修订封锁方针部分已达成一定共识,以目前草案版本
公示7日,2023年4月12日 (三) 04:38 (UTC) 结束。更新简要:
- 修葺内容严重翻译腔问题;
- 扩充执行封锁、解除封锁两段规定和指导;
- 增加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
- 以上。--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4:38 (UTC)
- 通过,已取得社群共识,七日公示完成无异议,提案获得通过。--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
-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开讨论。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啊,深夜的时候看的时间,小工具给我转到“今天”,我以为过了(囧--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1:24 (UTC)
-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开讨论。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通过,已取得社群共识,七日公示完成无异议,提案获得通过。--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
- 全文:disrupt是指妨碍某些事情,特别是系统、程序、特定事件,正常或预期进行;绕过封锁的编辑,不一定使维基百科混乱,甚至带来建设性贡献,干扰维基百科运作较为切合。
- 序言:应该简短,提议删除的内容没有涵盖所有的封锁选项。
- 原则:管理员的角色,只是维持正常运作和保障安全;Wikipedia:通用行为准则,利用职权对用户的心理操纵、采取恐吓或威胁手段、打压出于个人反感的异己,上述已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适用于维基媒体的全域范围。
- 原则:解除封锁可被解读为相反,已有章节叙述。
- 常见原因:提议删除的内容重叠于防止干扰和教育用户。
- 防止干扰:垃圾内容不是常见的封锁原因;蓄意触发过滤器,有可能是基于测试;胁迫其他用户,属于保护用户及社群的范畴。
- 纯粹干扰:自动确认用户资格,中文维基百科编辑50次,英文维基百科编辑10次,所以两者不能直接比较;参考英文版本的WP:VOA,没有警告的情况通常是违反用户名方针。
- 纯粹干扰:显然不是建设百科全书,判断封锁的参考概念,从来是封锁方针的延伸论述;古老方针的主观用字,并没有加以说明,未满一年就被删除,比如好坏的编辑、优秀和麻烦的贡献者;对读者来说是雾撒撒,基本上可以方针或指引替代。
- 绕过封锁:由用户查核员确认,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
- 不适用封锁的情况:利益冲突,已移动至封锁指导;冷静和记录性封锁,取重点并移动至原则。
-- 月都 ※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
- 注:月都君建议修订在User:月都/Edit3816页,似是忘了给连结啊
囧rz……
- (:)回应如下:
- “扰乱”主要用于描述对秩序的破坏,而“干扰”则多用于技术领域。不论是否构成破坏,绕过封锁进行编辑违反了维基百科的傀儡方针,可能会对网站的管理和运作造成困扰,仍是属于对秩序的破坏;连您自己给出的词典连结也是提供“扰乱”的翻译。还有一点,“干扰”本身不是维基百科的固有术语,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上没有明确定义,不宜使用社群没有惯常使用的用词。
- 阁下的版本有更多的语句和用词的问题:
危害用户的安全、名誉、财产、法律威胁
:“安全”、“名誉”、“财产”均为用户自己的,“法律威胁”跟这些是不同类型的概念,故不适合以顿号连接;添加违反生者传记的内容
:“生者传记”这个词本身没有办法“违反”;无礼的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行为必然无礼,完全冗余的文法;过度回退的编辑战行为
:编辑战基本上就是过度回退,也同样是冗余文法;另一理解方法是编辑战不单只过度“回退”(只要是不断覆盖另一编者的编辑就是编辑战),也同样是不准确的说法;
- “显然不是建设百科全书”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封锁理由和概念,且不只包含“只用于破坏的账号”。
- “由用户查核员确认,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不可能所有滥用账号都得通过用户查核确认,尤其是
一望而知者,严重延误反破坏效率。
- --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5:51 (UTC)
- 话虽如此,已参照部分意见修订方针草案。--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06:31 (UTC)
- 我说得不太清楚,指的是只针对主账号,延长时间需要CU,或提供其他理由;不管是分身或模仿,鸭子就足以被封锁。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① 参见强制删除傀儡建立页面的讨论,鼓励用户可以回退,容易产生歧义,认为may就是must;② 无需额外提供理由,适用于明显破坏,不适用于编辑争议,否则难以形成共识。 -- 月都 ※ 2023年4月12日 (三) 16:04 (UTC)
- 草案原文就是“可考虑对”。--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2日 (三) 22:42 (UTC)
- 请问“可考虑对”在哪处?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最后意见已处理且三天未再回复,以修订方针草案最新版本76774608重行 公示7日,2023年4月23日 (日) 01:57 (UTC) 结束。--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6日 (日) 01:57 (UTC)
- 全文:Special:Diff/76856914/76936251。
- 原则:deterrence是指防止人群做某些事情的行动;deter是指防止某人做某些事情,或让某人对做某些事情失去热情,方法是使该人难以做某些事情,或如做某些事情将有坏结果的威胁。说到底还是用于阻止损害维基百科的情况,没有比实现这个最终目标更为重要,也容易想到恐吓和威胁别人。
- 防止扰乱:Wikipedia_talk:垃圾内容#有关Wikipedia:垃圾内容的提议,我认为 Soap 和 EL 足以应对,不然可考虑讨论后合并。
- 防止扰乱:蓄意触发过滤器,请问是指防滥用过滤器自动封禁?我曾看见以纯破坏用户为由,封锁一些只触发过滤器,但是没有贡献记录的LTA。
- 纯粹扰乱:显然不是在建设百科全书,不可否认是约定俗成的理由和概念,但内容可以方针或指引取代;未必是无限期封锁,因为中英维的自确是50和10的差异,当然管理员可视情况而定。Not→为了获取赞许/推销/战斗;Civil→排斥或拒绝合作;Game→专注获得权限或奖励/只编辑用户页;Sock→双面人;Block→没有金盆洗手。
-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调整了首句。
- 记录警告:apology是指道歉,acknowledgement是指书信声明或官方承认。
--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 公示期结束,期间无明显反对意见;回应月都君的建议和疑惑:
- “吓阻/阻吓/威慑”一词本无恐吓之意,要这样说的话,维基百科的警告讯息指明用户“可能会被封锁”一向被人拿捏来说是恐吓和威胁,但社群显然一向不接纳此类看法,所以同样理论“吓阻/阻吓/威慑”一词确实有“执行措施阻止再犯”的意义,确无问题。封锁意义本来就是防止现在及未来再发生同类的扰乱行为,完全符合deter的定义。
- 跟WP:扰乱性编辑原理一样,虽然WP:垃圾内容非正式指引,但实际上不是仅有“广告宣传”和“外部链接”才能构成垃圾内容,而列出垃圾内容仅有给读者更字面的理解和方便管理员引用。
- 早有过滤器自动封锁,不会删除此文句。
- 除了纯粹破坏用户外还有大量其他NOTHERE的情况,先前已说明过,不会再重复。
-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的修改文句明显不通。
- 由于仅有字面上的歧义而无实际上对方针修订所大量新增的内容有其他反对意见,故先行通过处理。月都君两次都在七天公示期最后24小时才提出意见,为了一些小问题阻挠提案通过并造成冗长辩论,这些问题不但不影响方针的执行和草案新增内容的通过,甚至包含不少对方针指引的错误理解(如用户查核和傀儡调查)和明显错误文法,我无法为了这些小的文字问题而一再拖延新增条文的通过。如有其他微小修订请另外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0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重修禁制方针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由于近期有用户在处理持续出没的破坏者时出现误会一事,建议在禁制方针正式引入本地全站范围禁制供社群正式制裁用户剥夺参与本站编辑权利,类同全域禁制的本地版;建议添加该项而不并入不限期封锁是鉴于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禁止编辑,有不当用户名软封锁和机器人出错的封锁等。此外,建议将“编辑禁制方针”更名为“禁制方针”,互动禁制和电邮禁制不是编辑权的一部分而是行为的制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
- 首先中文版和英文版ban的概念不同,英文版的ban是根据社群共识的正式行为(site ban强于indef block),中文版是一种一种比block弱的管理手段(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9年3月#建议编辑禁制);此外“根据社群共识所执行的编辑禁制”中文版有显著的反对意见(例如这个场景)。--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03:17 (UTC)
- 感谢阁下指出过往讨论,我也有研究过,但编辑禁制方针本来就是社群明确反对及后慢慢达成共识而通过的最佳例子。社群讨论过并不代表不能再讨论,且在上次讨论后经历过不少大事,社群的看法很可能有改变的情况。只要讨论制定得宜,过往讨论并不能做为不改变的原因。请阁下容我完成新建议版本的编写再提出更对意见,此仅为占位讨论串,您也可以看到我连条文都还没提出。--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04:12 (UTC)
- 过往社群屡次反对社群禁制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担忧制度被滥用打压异见社群,但经历OA2021后社群的环境是显然可见地改善了。
- 即使是OA2021发生当下,社群内亦没有出现夺权或打压的情况,最终讨论出来也只有有限度制裁措施,试图完全打压整个社群(例如要求正式制裁WMCUG)的提案完全没能通过,最终只是有限度地移除特定连结和挂模板告知OA2021;OA2021后基本上再未出现管理员操控打压特定社群并包庇特定用户的情况。这些证明了:
- 滥用制度打压异见社群并非源自权限而是源自人的问题,要用“担忧被用作打压异见社群”这点来说那您维连封锁权限都不能有;及
- 现时中文维基百科各立场社群显然比以前的更平衡和互相制约、更能求同存异,再出现同样程度的集团式操控社群的机会不大。
- 在社群已经恢复正常的情况下,我觉得现在是适合探讨重整禁制制度的合适时机,但基于过往社群讨论的考量,确实可以在以英维版本作为基础重修的同时制定更能防止集体滥用程序的情况发生。--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日 (五) 09:22 (UTC)
- 社群正常也不意味着未来不分裂。甚至可能在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的时代(约2010-2011年)社群已经出现了拉帮结派问题(虽然和后来的问题不是一回事)。--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日 (五) 10:00 (UTC)
重修禁制方针条文已准备完毕并存于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重修方针概要:
- 方针更名“编辑禁制方针”→“禁制方针”以更广泛包含不属编辑的可被禁制扰乱行为。
- 由于MediaWiki软件已于2019年引入局部封锁,故管理员不再需要通过“禁制”来限制用户在特定页面或命名空间的编辑,但仍给管理员保留针对编辑争议采取局部封锁无法取代的主题、互动禁制及回退限制。
- 正式引入全站范围禁制,预设于绕过封锁的用户及全域锁定用户适用(如持续出没的破坏者等),适合用于拒绝承认的情况。
- 将回退限制(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写入禁制方针。
引入社群禁制程序,容许社群在达成广泛共识下实施禁制,但仍需由管理员结案。程序规范较严谨,主要是确保社群广泛知晓有禁制讨论;然后现在大家都知道试图操控社群的后果和向T&S检举方式,如果再发现那种团伙式违背维基百科理念及方针指引而包庇违规者或操控社群的情况那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此部分保留空间给无法设立ArbCom的中文社群通过全站共识达成ArbCom的管辖权效果。
社群与其永远活在过去的阴影下,不如尝试在现在恢复正常的时刻将合适的措施重新引入。--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49 (UTC)
- 通知曾参与讨论的其他用户:@GZWDer、Kriz Ju、魔琴、Ghren,希望几位能协助复查用词字句等并提供完善措施防止滥用。--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5:54 (UTC)
- 抱歉,结果还是重ping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8日 (三) 17:02 (UTC)
- 先不说几次在《维基百科:可靠来源/布告板》有意图以人数“达成共识”、夺取话语权(此问题非仅有本人如此认为),单论上次本人之被封禁某几位事关者要么无视要么强词夺理就是给不出非双标的合理解释,这次直接要把“集体独裁”合法化?并且个别用户明显违反方针、破坏扰乱却毫无惩治措施(可能其为IP豁免用户所以无法禁制IP)的明显对比,可见目前社群不适合“引入社群禁制程序”。--MINQI(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18:22 (UTC)
- 共识确实不是强求一致同意,但我并不否认阁下举出的案例中的共识形成或有缺陷,后来共识方针修订的WP:7DAYS条款也开始令在客栈的同类情况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决的意见则必须暂停公示。多数人暴政或许是维基百科共识制度的本质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则此权仅落入管理员手中而社群难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数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员结案时概括并衡量所有反对意见,在结案时要求公示,但还是那句:制度会不会被滥用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与其让管理员有社群无法控制的权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这类小数人暴政,倒不如将禁制权参考英文维基百科下放社群。--路西法人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
- 我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如何确定“广泛共识”的定义?即什么是“广泛共识”?--MINQI(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1:27 (UTC)
- 共识确实不是强求一致同意,但我并不否认阁下举出的案例中的共识形成或有缺陷,后来共识方针修订的WP:7DAYS条款也开始令在客栈的同类情况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决的意见则必须暂停公示。多数人暴政或许是维基百科共识制度的本质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则此权仅落入管理员手中而社群难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数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员结案时概括并衡量所有反对意见,在结案时要求公示,但还是那句:制度会不会被滥用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与其让管理员有社群无法控制的权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这类小数人暴政,倒不如将禁制权参考英文维基百科下放社群。--路西法人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
- 嗯,由第一段第一句读起来的感觉就很糟糕。太长,而且不停用分句来补充资讯。然后后面的内容就没有时间仔细看了。您维的方针、指引和现实生活中较为相似的文体是章则、条例,这些文体是点列式的。您维的习惯虽是段落式,句子不需要这样长的,也不需要一环套一环的。例如这句:“禁制为用户造成极端或顽固问题(如严重扰乱行为)并对其他编者造成困扰的情况下,在其他制裁措施无法处理下才应考虑采用禁制作为制裁用户的措施。”,那可能写成“当用户造成极端或顽固问题(如严重扰乱行为),并对其他编者造成困扰时,在其他制裁措施无法处理下可采用禁制以制裁用户”。另外,有些程度字眼用得不准确,“应”这个字的约束程度较重,在章则这个文体,和这个情况下是不能接“考虑”的。“考虑”那就是还有弯可以转,那接“应”有什么用。
- 然后有些句子读不通,什么“双向互动禁制并既往不咎通常可以快速而又轻易地阻止争议进一步升级及引起更多扰乱。”;连续使用几个“且”,“任何用户不得代理或代表被禁制用户编辑,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且代为编辑的用户有合理且独立的原因作出该等编辑。”、“任何用户均可回退违反禁制作出的编辑且无需额外提供理由且不受回退不过三原则所规限,但需注意并非所有由被封锁用户绕过封锁作出的编辑都需要被回退,一些明显有益的编辑例如修正错字及回退明显破坏的编辑等可被保留”等等。比较忙,就不一一细检当中用词字句问题了,读得懂就行。--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7:37 (UTC)
- 有打算稍后再整理文句,内容比较重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1日 (六) 02:29 (UTC)
- (!)意见:敝人综合表达如下:
- “页面禁制”提议条文:“页面禁制是禁止使用者编辑特定或多个页面(不限命名空间)的禁制措施。.......需注意局部封锁(相较于一般封锁,使被封锁用户XXX....)并不代表使用者被页面禁制,但页面禁制可透过局部封锁执行;......。”。由于就条文观之,“局部封锁”一词似乎较难理解其具体效果,以及与“页面禁制”之间的差异何在,个人建议或可考虑将“管理行动禁制”段落的“局部封锁”连结说明改为在此置入,并于内文略作简要说明,或提供注记之类。
- “实施禁制”的“社群共识禁制”提议条文:“未参与讨论的管理员对于禁制提案可在达成明确共识时结案,取获得广泛共识的特定禁制措施并予以执行。需注意社群共识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员结案时必须考虑各论点的方针指引依据及强度作出判断;除雪球法则不通过的情况下,非管理员无权关闭禁制讨论。”
- “实施禁制”的“管理行动禁制”提议条文:“1.使用者间出现编辑争议或其他形式的冲突争端时,可实施主题、互动禁制和回退限制;....。”。
- “禁制复核”的提议条文:“使用者应于申诉时具体说明申诉原因,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所需理据。若禁制措施经由社群共识产生,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使用者,并由未参与先前禁制讨论的管理员审视各方理据结案。”。汇整相关内容。
- 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10日 (五) 19:47 (UTC)
- 已依据Ghren、Kriz Ju两位的意见调整建议条文语句:Special:Diff/76320507,请两位或其他用户不吝指教。--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2日 (日) 03:49 (UTC)
- (!)意见:敝人斗胆再提一笔:“用户应于申诉时具体说明申诉原因,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因应违规事由所需理据,例如用户自被禁制或封锁后所汲取的教训、若被撤销禁制会如何改变待人处事或如何认为禁制有不公平之处。”个人仍建议删除后面的列举示例,原因如下:
- 1.前文已概括基本含意。
- 2.由于违规样态复杂,建议授予管理员依实际情形和需求判断的空间,究竟需要何种理据,视情况而定。
- 3.通常避免列举例证,例证亦很可能列举不完。
- 4.列举例证后,若有超出条文字面所述,或刚好吻合字面用字者,可能徒生无谓争议(比如:违规用户主张“上面没说要这个啊”、“条文没答应管理员可以要求这个,滥权了吧?!”、“不是只要心得说明而已吗?”、“上次某人做了OO只被封XX而已,我怎么这么久?不公平!”、“他也没被封啊,怎么能封我?”等等)。
- 5.个人另有一主观想法,字面明文所举内容,有种威权下的道德教育或教化的浓厚教条感,可是事实上“违规”不限于待人处事如何,且个人认为平台无任何道德或额外义务“教化”或“教训”用户的为人处事,亦不需强求用户为人如何,也不须奢求用户皆为好人好事代表,规范所要求的仅为“适当合宜、不造成他人困扰且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而已”,而非诉诸品德教育或道德感化(“维基感化院”?(笑)),也不是在不违规或不妨碍社群以及其他用户的前提下,以高压体系监管他人性格德行甚而系统化,彷若畜牧豢养用户于此,仅做“生产”或追求何种成效之用。吾人是否需要建立何种“美丽新世界”呢(笑)?
- 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20:24 (UTC)
- 反对任何以社群共识禁制用户的程序。司法权由少数官僚掌管,与社会经众议而控制的立法权分开,是阻止Trial of Socrates一类以雄辩、黑箱政治诱导群众作出决定的安全网。如果认为某君违反方针,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程序,提出事实,要求处理。现在的问题反而是AN3的程序水平相当低下,提出者很多连具体的diff link 都没有给出,管理员没有维持讨论秩序,导致双方在提报区混战,管理员冷处理案子,欠缺具体的提报处理程序等。arbcom的人选是社群中的精英,由他们来当法官,至少判案书条理分明,立论清晰。由社群来搞,只会变成批斗大会。说不定连批斗的大字报都贴不出来,只有几十行"赞成",变成打内战了。--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3日 (一) 18:02 (UTC)
- 上面已经说过单单的“赞成”不能视作有效“意见”,一个没有半点方针指引基础的提案就算有几百个“赞成”也没用。禁制讨论不是投票,而是以论点质量而坐判定,这点在上方回复MINQI的时候说过了,恕我只能视作重复且已回应的反对论点。
- 其次,英文维基百科的社群禁制并非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跟阁下的论点显然有所矛盾;在您指出程序水平低下的ANM诚然也是一种不成文、不规范的社群禁制。
- 阁下既然指出既有程序混乱,何不提出改善新制度的程序防止出现阁下指出的状况呢?我早已预料社群禁制有可能需要煮一阵子,但我绝对欢迎并希望各位用户能协助订出一个更详细的社群禁制规范以防止“混战”情况出现。需记得最终判断的仍是管理员,此提案仅是希望将整个程序具体化、规范化。
- 当然,此提案我可以再单独分出此部分讨论,反正我对于重新恢复禁制原有效力、引入全站禁制和完善处理被禁者编辑的规范等部分更为着重。--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01:47 (UTC)
- "论点质量而坐判定"能做到当然是很好。但我按个人经验,中维人员缺乏这样的讨论能力,如果希望在较短的期限(比如说,一个月)达成有意义讨论的就更少。以下随手仅举数例:
- 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奶头乐在五个月的混战后仍无所得,milky的疑问未获回应;
- 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2年6月#王士俊_(崇祯进士)混战后一无所得;
-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2年12月#Invictus1995冷处理;
-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2/12/04#大韩航空642号班机空难连事件是否存在也都未能确认;
- 当然,也有不少可算是"提出有效观点后达成共识的例子"。然而,大部分例子要不是事件本身因简单而不存在争议,要不提出有用意见的人根本就是管理员,甚至是管理员的结案词,结果还是依赖管理员的圣裁。幸或不幸,目前管理员团队已集中了中维内说理能力较强的用户。
- 英维当然好得多。我随便翻了这年的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Archive333#Systematic deletion flags, flag templates and additional information (blocking edits),即使是明显违反现存社群共识的情况,讨论者先引用在讨论页针对内容本身的讨论(那项讨论本身也很长,有十多人参与),再引用了相关专题小组的讨论,后来的讨论者再对该用户的行为整体作出评价,论证为什么ban是必要手段。我敢说这个讨论的细致程度远超AN3,恐怕某些RFA的讨论也没有如此详尽的说理。如果说搬英维的方案,那得先搬英维的用户过来。--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5:52 (UTC)
- 我相当认同您对于中维人的讨论能力的担忧,但同时考量到没有一个更好规范的制度强制中维人提出有意义的意见,中维人整体而言难以进步。与其程序和人员素质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写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导以提升中维讨论素质;与其说管理员冷处理,倒不如让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识的提案给管理员结更好。--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
- 提升社群论述能力非一日之功,无共识而依赖管理员裁断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如果要说可以从手的方向,可以先规定提报者至少必须附上diff连结,还有选一些人,给予他们整理an3讨论的权利,维持一下讨论秩序。总之就是精英化,让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浆中混战。--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
- 可,我稍后试着再草拟一份社群禁制讨论指导(当然也适用于现行的AN3及ANM)。--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5日 (三) 00:54 (UTC)
- 提升社群论述能力非一日之功,无共识而依赖管理员裁断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如果要说可以从手的方向,可以先规定提报者至少必须附上diff连结,还有选一些人,给予他们整理an3讨论的权利,维持一下讨论秩序。总之就是精英化,让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浆中混战。--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
- 我相当认同您对于中维人的讨论能力的担忧,但同时考量到没有一个更好规范的制度强制中维人提出有意义的意见,中维人整体而言难以进步。与其程序和人员素质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写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导以提升中维讨论素质;与其说管理员冷处理,倒不如让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识的提案给管理员结更好。--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
- "论点质量而坐判定"能做到当然是很好。但我按个人经验,中维人员缺乏这样的讨论能力,如果希望在较短的期限(比如说,一个月)达成有意义讨论的就更少。以下随手仅举数例:
- 想问一下@Temp3600君:除社群共识禁制外,您对于封锁方针修订及禁制方针剩余的修订(方针更名、局部封锁移出禁制、全站范围禁制等)有无其他意见?整理出社群禁制讨论指导后,您又有无可能改变对于该程序的意见?我期望的是让社群通过社群禁制程序等逐步改进以慢慢达成可建立一个具代表性的ArbCom的程度。--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6日 (四) 01:28 (UTC)
- 这个更改涉及的条文很多,今晚我先看了一部分。如果我认为某一项修订影响重大,但未见讨论,我将会提出分柝该部分的修改。
- 社群禁制的本质问题在于新程序有什么好处,以至必须独立分家出来。此外,我反对任何通过"社群共识"逼使管理员封人的程序。法无禁止即自由,必须先立法后封人,也就是说,先有了不准做某事的共识,才谈得上违反社群共识; 而不能是翻旧账,在作出共识的时候将还没立法时候的旧例子翻出来封人。社群众人更积极参与封禁讨论,提出事证等本身当然是好事。--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24 (UTC)
- 用一个更"哲学"的说法,就是社群共识本身也应被其他权力制衡。--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15:25 (UTC)
- 我什么时候说过可以用原先不存在的共识(如方针指引)来禁制人了?社群共识的基础必须是现存方针指引,但有时候一些行为方针无法全部明确定义(如WP:GAME、WP:POINT、WP:CIV等,很多条文都是类似“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是已长久存在的方针,但管理员虽然可能有自己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有违此类方针有个人看法,即使有方针基础也缺乏社群认同特定行为是否属于该等方针所指的不当行为。此并非“法无禁止”(确实有禁止游戏规则、阐述观点而扰乱及不文明行为等),但特定行为是否触犯方针恐怕永远无法每次都讨论加入方针,社群禁制正应是用在这些情况。--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4 (UTC)
- 现存的ANM布告板实质上也是社群禁制的制度:用户提出请求、其他用户辩论是否违反上述方针,管理员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封锁,只是现存ANM制度毫无规范而已。--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8 (UTC)
- 灰色地带的部分我不认同。既然此前并没有关于某项灰色地带行为是否违反方针的共识,那就必须先讨论,达成共识后才谈得上“违反方针”。别人完全可以反驳,他既然较早前没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讨论中过关),那就说明这类行为在管理员的眼中没有突破底线。这一点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维讨论有明确反映出来——英维社群为了纠正他的行动,第一件事是先在条目讨论页达成共识,指出那些条目应怎样写,下一步才是他因继续违反了这一项新达成的条目共识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
- 清楚明白理解。若将本地社群禁制程序重写为现状(AN3+ANM+VP)而加以规范,其余执行权不变,阁下是否认同?--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
- 顺道作一点补充︰我上面在讨论的问题,现实来说是法律的解释权应由那一个机构行使的问题。在大部分国家,这属于宪法法庭及其他法院的职能。有一些国家有不同的制度,但就我看来,实施前者制度较为优胜。就维基百科的情况来说,WMF固然拥有Terms of Use的最终解释权,但中维的日常争议仍需由本地人员负起这份职责。考虑到中维没有ARBCOM的现实,这份职能由管理员们--即社群中较熟识方针,说理能力较好的用户负责,较为适合。
- 回到正题: 社群通过an3/VIP/VP,在封锁有关的讨论发表观点,讨论某种行为本身、条目内容的写法,都是社群行之有效的程序,并应予以规范化。然而,社群即使达成共识,也不能向某用户指名施加处分。
- 又例如,社群对某些事务,常会先通过讨论,达成一项采用投票制来决定讨论结果的共识,并接着举行投票,某些图示、翻译名称就是这样决定的。但是,社群不能以共识决,决议举辧投票来决定某名用户是否违反方针。如afd一样,封锁讨论只能是讨论,不能通过共识改采投票制或其他制度。--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8日 (六) 11:16 (UTC)
- 清楚明白理解。若将本地社群禁制程序重写为现状(AN3+ANM+VP)而加以规范,其余执行权不变,阁下是否认同?--路西法人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
- 灰色地带的部分我不认同。既然此前并没有关于某项灰色地带行为是否违反方针的共识,那就必须先讨论,达成共识后才谈得上“违反方针”。别人完全可以反驳,他既然较早前没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讨论中过关),那就说明这类行为在管理员的眼中没有突破底线。这一点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维讨论有明确反映出来——英维社群为了纠正他的行动,第一件事是先在条目讨论页达成共识,指出那些条目应怎样写,下一步才是他因继续违反了这一项新达成的条目共识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
- 已依据Temp3600君意见修订方针(76577204),请诸位 协助复查并发表意见。另外我有意在修订方针以外增加一非方针效力的社群共识(不写入上述方针):过往社群经常将不当使用进阶权限(如回退权、巡查权以至管理员)仅通过请求解除权限程序处理,经常变成有上述权限只除权而无其他处理(即只除权不禁制封锁)。希望达成共识:在请求解除权限的同时可依其不当行为提报至对应布告板而不属一案两审(甚或将滥用权限的提报统一送往管理员布告板),并可在除权同时施予适当的封锁或禁制(如有需要)。--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01:11 (UTC)
- 提醒/疑问:“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该写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户的编辑”中应加入“不要改动被禁制用户用户页”,某位编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内恶意改动本人用户页并拒绝道歉。其余无意见。另,关于“社群共识禁制”可写但加入“无共识”说法——本人依旧反对:因本人多次发现部分编者在“线下串联”针对其他编者不论是将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编辑(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证据链不足无法提报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数优势造成“社群共识”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员压力以及寒蝉效应(不认同者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提出反对意见)。--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
- 我不是移除了整个社群共识禁制了吗?--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0 (UTC)
- 还有,编辑用户页这个跟禁制无关,而是该用户显然不懂得规则,跟禁制没有关连我不会写进方针内。--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30 (UTC)
- 1.抱歉看差;2.谢谢说明。--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7:30 (UTC)
- 提醒/疑问:“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该写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户的编辑”中应加入“不要改动被禁制用户用户页”,某位编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内恶意改动本人用户页并拒绝道歉。其余无意见。另,关于“社群共识禁制”可写但加入“无共识”说法——本人依旧反对:因本人多次发现部分编者在“线下串联”针对其他编者不论是将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编辑(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证据链不足无法提报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数优势造成“社群共识”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员压力以及寒蝉效应(不认同者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提出反对意见)。--MINQI(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
- @LuciferianThomas:不好意思,整个讨论串实在有点乱,我不太能抓住两个提案的重点。我就先问这两个问题:禁制方针到底有没有新增“社群共识禁制”为禁制形式之一?封锁方针到底实际上新增了什么内容?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1:19 (UTC)
- 社群共识禁制已去除,我没改讨论串顶端的留言;封锁方针主要是完善解除封锁相关规定及重整翻译腔问题。--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3 (UTC)
- 在没有community ban的情况下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全站范围禁制应该整段去掉:
- 英文版全站范围禁制和永久封禁是有不同(在没有社群共识或者ArbCom允许的情况下,管理员不得解封全站范围禁制的用户)。中文版没有“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
- 3X也没有意义,因为在没有“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的情况下无论绕过多少次封禁的用户都没有区别。
- 全域锁定——更可笑的是:监管员方针要求不得绕过任何本地共识,也即某用户在多个计划被封禁后被全域锁定,然后有任何一个计划解封该用户,则监管员必须移除该用户的全域锁定,除非有共识使该用户社群全域禁制。也即,全域锁定根据方针可以被任何一个计划请求移除。
- --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0日 (四) 12:14 (UTC)
- 监管员方针所指“不应该凌驾于共识之上”但并无指明“本地共识”,关于阁下所指监管员必须在有计划解封该用户时解除锁定用户我是闻所未闻,经重新阅读监管员方针、全域锁定及全域禁制三个全域方针页面都完全没找到相关资讯,反而在搜寻有关解除锁定请求时多次看到监管员提出“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阁下的资讯何来?3X的意义在于屡次绕过封锁的用户可被社群正式视作褫夺编辑权限、不得进行任何编辑(而不会出现令人误会他们仍可编辑),跟是否没有社群共识不能解封完全没有关连。--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现在基本上不太反对你的提案,但我同样认为“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屡次绕过封锁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两个理由基本一样,而就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认为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本身毫无必要: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需要特别宣告,那宣告与否对该被禁制实体的实际效果仍然没有分别,宣告属于多此一举,而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不需要特别宣告,那就更没必要特别在禁制方针中规范了,因为这完全不会更动现行的处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
- 意义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吧。如用户在被本地封锁前已被全域锁定,本地一般不会采取跟进措施;然而全域锁定方针内并无正式规范如绕过锁定的本地处理、代理被锁定用户编辑等问题,虽然现有固然可直接当作被封锁用户一般处理,但正式而言不论是本地或是全域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定义,写入方针是期望能订明有关规范和处理。当然,全域“锁定”实际上对应的是本地的“封锁”,要的话也大可将全域锁定的处理列为被封锁用户一样处理(而非被褫夺编辑权限的被禁制用户)。“绕过锁定”现时不是本地经社群共识认可的封锁理由,保留被全域锁定用户应当被视作被封锁或被禁制用户处理条文一点我比较坚持,希望两位能理解。
- 3X方面,虽然确实本地没有了“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在解除封锁/禁制方面无论绕过多少次封锁的用户没有实际区别,但同样在执行意义上亦有差异:禁制有褫夺编辑权限的意义,是对人不对事的措施,这是封锁所缺乏的。3X的部分我比较不坚持,我本来这里是想写LTA的,但想到LTA就被禁制好像不太恰当(例如助理不该持有禁制权),最后下笔是才直接套用3X取代。应对LTA就是得对人不对事(当然是指处理而非言语),如有其他替代方案或条文可达成“持续滥用傀儡/LTA就是被褫夺编辑权限”一点请提出,我觉得最需要有经社群讨论才能解除的禁制就是持续滥用傀儡的用户了。--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5:04 (UTC)
-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针。其次:“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锁定用户首先向监管员提出解除锁定,以上是监管员给出的处理方案(对于用户主要在某个计划活动的情况,监管员通常会先要求使用邮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诉);(2)同时允许用户可以向任何本地计划申诉,本地管理员同意后向监管员提请解除锁定,此时监管员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账户被盗等特殊情况)不可拒绝本地管理员发起的解除锁定请求。P.S. 如果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锁,则傀儡已经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
- 您仍无提供证据说明您所指“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的说法,若阁下下次回复仍未能提供实质条文或案例,我将无法将此视作有效的反对意见。傀儡“可以直接封锁”并不代表正式褫夺其参与的权利,但我一直都不是在说封傀儡,而是该傀儡操作者(包括主账号及傀儡账号)都正式被维基百科社群“不欢迎参与”而不只是“需要封锁”。此系对待其编辑的态度,而非单纯“做事”。--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1日 (五) 14:17 (UTC)
- (!)意见:敝人先单纯回应上方GZWDer君的意见。《全域锁定》(m:GL)虽然并非方针,但是“指南”,其定义为“解释并记录了当前最好的实践”,也就是“实务的指导或说明手册”。当中的“申请全域锁定的原因”章节中,也同样列出适用条件,当中包含“被全域禁制的账号(社区或者基金会)”,以及“为躲避全域或基金会禁制而创建的傀儡”,同样授权本地社群若有发现可到元维基向监管员提出通报申请。而个人目前大致阅览讨论的规范页面(主要中文版),确实也不知“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的规范从何而来,若非属实或明显偏误,请GZWDer君审慎发言。--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23:16 (UTC)
- 此外,关于《全域禁制》方针:在“执行全域禁制”一节中,已言明“不论使用什么账户,任何试图绕过执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为均违反了使用条款。因此,该用户被封禁或活跃过的社群均应在显著的场所得到全域禁制决定的通知。监管员也可处理请求,对已收到全域禁制令用户的傀儡账户执行锁定。”也就是遭全域禁制的用户,不论身在何处、或在哪个社群、平台、计划活动,理应获得同等禁制,甚至还需要特别在相关用户曾经活跃的维基平台或计划显著提醒社群,如果发现漏网之鱼的傀儡账户,也可以向监管员提请再将相关账号全域锁定。而不论是“取得全域禁制的共识”或是“撤销全域禁制决定”,都以在“元维基”开启讨论并达成共识为必要程序以及条件,所以通常若按照一般程序而言,皆以在元维基完成讨论和申请为主。另一方面,《监管员方针》里明指:“监管员不应该凌驾于共识之上,例如用户是否应该获取某个权限。他们的任务是在基金会目标的限制内,实现合理的社群共识。”意即在符合基金会目标、政策和规范的前提下,监管员可动用权限实现社群共识,权限行使亦仅应实现共识;而所谓“合理”的社群共识亦不得偏离、曲解、阻碍、妨碍、有害、侵蚀、扭曲基金会的精神、宗旨和目标,以不抵触为前提。而监管员方针谈到“监管员如果对是否应该执行一项操作有疑问,就不应该执行,除非出现紧急状况需要立即操作,或没有活跃的本地用户来执行对应操作。”综合而言,我认为这里的“共识”依照监管员的有效行权范围而定,包括整体(全域)以及个别(本地)社群,但一般而言,本地社群的共识通常归本地站务人员执行。前述所有规范皆与“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不相关。--Kriz Ju(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23:48 (UTC)
- 另外提出题外话,为厘清关键字差异,对于《全域禁制》方针双语条文对照,个人小有疑问:“Any attempt to circumvent an active global ban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Terms of Use, regardless of accounts used. Accordingly, local communities where the user is blocked or active should be informed in a prominent public venue about the decision.”;中文版是“不论使用什么账户,任何试图绕过执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为均违反了使用条款。因此,该用户被封禁或活跃过的社群均应在显著的场所得到全域禁制决定的通知。”个人比对一下,此段的中文翻译似乎应为“全域禁制”而非“封禁”(?)。供参。--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0:01 (UTC)
-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
- 不确定该案例实际情形如何,所以例如如何呢?您可以直接言明。此外,相关方针等规范和流程已明确指明,虽然站务人员有裁量空间,个案通常亦不直接推翻通则。并非有个A出现,就代表A以外的标准全不成立。且您尚未对相关规范有何不妥,又或者您的说法依据何种规范或常规提供明确支持。即便真存在所谓一地解封、全域解封的例子,也跟规范如何无甚关系,又或者是个案或站务人员行权问题。--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6:47 (UTC)
- 那我先问问监管员意见。--路西法人 2023年4月4日 (二) 06:16 (UTC)
- 经电邮询问监管员:解除锁定无特定准则,是按案件处理,故并非一定一个专案解锁监管员就必须解锁。假若监管员判定被锁定用户适合回归维基百科而解除锁定,那么确实是经过详细考量而非“一个专案解封就必须解锁”那么随便。对3X及GL者全站禁制属于形式措施,旨在明确“此非惩罚而是不接受任何编辑”而不只是“你这个账号编辑不了,不要创新账号了”,既然3X和GL都是有明确标准,且GL的解除并非流于程序和表面而是经监管员考量才会解锁的,那么自然就不存在“无意义”的问题。现时中文维基百科本地没有相关正式规则处理全域锁定用户编辑,故订立GL全站禁制有一定意义。--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4:32 (UTC)
- (1)全域锁定是可以解除的,那么解除全域锁定后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针没有明确管理员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执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讨论,那么解除也应该如此。--GZWDer(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
- 关于全域锁定:解除全域锁定后当然不适用禁制,如果禁制仅是因全域锁定而生效,那么解除全域锁定则当然失效。但这个解除锁定只是非常edge的edge case,基本上不预期十年会有超过三个在本地有其他执行需要的案例。全域锁定禁制旨在表达不容许其在中文维基百科绕过锁定而编辑。
- 关于解除禁制规范: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 § 禁制复核有指明:
若禁制措施经由社群提报产生,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并由未参与先前禁制讨论的管理员审视各方理据结案。
基本上与现今之{{unban}}
申诉无异,但需通知其他提报的用户而已。由于不是共识制,所以不需“有共识”才能解除禁制;而且管理员自己实施的禁制固然不属于“经由社群提报产生”。倒是修了一下不需发AN,在自己讨论页就行。--路西法人 2023年4月5日 (三) 08:46 (UTC)-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户建立的页面应被快速删除”,但是社群已经多次讨论相关话题。另见Wikipedia_talk:编辑禁制方针/存档一#反对编辑禁止方针中有关条款成为正式方针。(2)我反对BMB——这是一个非常强的标准,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强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范围已经远远广于2010年加入BMB条文的范围(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显著部分只是预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显违反规则的编辑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户是出于善意作出改善维基百科的编辑,容许其在这些范围编辑已足以构成扰乱及问题编辑的风险”;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条文,况且用户是否符合此标准难以判断,也不是一个管理员能判断的。(3)“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英文版无此条文,我这里提出几点质疑(但不反对):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可能和现在活跃的用户是不同的群体;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
- 回应(1):直译忘了改,稍后改成与封锁方针提案对齐,应为
其他用户可考虑对被封锁用户所建立的页面提出快速删除或存废讨论
(例如是原先因造成某些问题而被禁制,绕过或忽视禁制而再创建有问题条目虽不符合本地快速删除标准,但可按禁制前所定共识提请存废删除)。 - 回应(2):我已多次重申新版本不再是原先“比封锁弱的措施”。页面封锁或命名空间封锁不再需要以禁制形式呈现(已有局部封锁功能),那就该顺势把BAN的要求改严谨一些。BMB意义在于明言不接受被禁制者(尤其为滥用傀儡者或GL的LTA)特定类型或所有编辑,避免有用户再觉得可以直接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或“这些人是可以编辑的”的错误观念。例子如基金会行动前针对某用户车轮战所涉及的问题。可添加要求,管理员在禁制理据当中必须清楚指出被禁制者如何会符合“容许其编辑已有扰乱风险”。
- 回应(3):针对社群提报的禁制复核通知执行者和讨论参与者理应是正常不过的事情,复核理论上是原先提报讨论的延伸而非新讨论,参与过讨论的一般会比单一个uninvolved管理员对事件更清楚,也提供管理员更多观点才考虑是否接纳禁制申诉。
- 望阁下后续讨论时可摒弃“禁制比封锁弱”的观念,局部封锁出炉后都不需要在禁制记录上记下封锁(日志)可处理的问题,这个提案已经完全不是那个级别的东西了。--路西法人 2023年4月6日 (四) 13:38 (UTC)
- 回应(1):直译忘了改,稍后改成与封锁方针提案对齐,应为
-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户建立的页面应被快速删除”,但是社群已经多次讨论相关话题。另见Wikipedia_talk:编辑禁制方针/存档一#反对编辑禁止方针中有关条款成为正式方针。(2)我反对BMB——这是一个非常强的标准,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强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范围已经远远广于2010年加入BMB条文的范围(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显著部分只是预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显违反规则的编辑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户是出于善意作出改善维基百科的编辑,容许其在这些范围编辑已足以构成扰乱及问题编辑的风险”;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条文,况且用户是否符合此标准难以判断,也不是一个管理员能判断的。(3)“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英文版无此条文,我这里提出几点质疑(但不反对):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可能和现在活跃的用户是不同的群体;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
- (1)全域锁定是可以解除的,那么解除全域锁定后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针没有明确管理员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执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讨论,那么解除也应该如此。--GZWDer(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
-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
-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针。其次:“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锁定用户首先向监管员提出解除锁定,以上是监管员给出的处理方案(对于用户主要在某个计划活动的情况,监管员通常会先要求使用邮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诉);(2)同时允许用户可以向任何本地计划申诉,本地管理员同意后向监管员提请解除锁定,此时监管员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账户被盗等特殊情况)不可拒绝本地管理员发起的解除锁定请求。P.S. 如果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锁,则傀儡已经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
-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现在基本上不太反对你的提案,但我同样认为“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屡次绕过封锁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两个理由基本一样,而就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认为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本身毫无必要: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需要特别宣告,那宣告与否对该被禁制实体的实际效果仍然没有分别,宣告属于多此一举,而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不需要特别宣告,那就更没必要特别在禁制方针中规范了,因为这完全不会更动现行的处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
- 监管员方针所指“不应该凌驾于共识之上”但并无指明“本地共识”,关于阁下所指监管员必须在有计划解封该用户时解除锁定用户我是闻所未闻,经重新阅读监管员方针、全域锁定及全域禁制三个全域方针页面都完全没找到相关资讯,反而在搜寻有关解除锁定请求时多次看到监管员提出“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阁下的资讯何来?3X的意义在于屡次绕过封锁的用户可被社群正式视作褫夺编辑权限、不得进行任何编辑(而不会出现令人误会他们仍可编辑),跟是否没有社群共识不能解封完全没有关连。--路西法人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
- 首先,既有禁制方针里面的一些类型局部封锁无法实现(例如局部封锁技术上并不能实现1RR之类的封锁),而这些类型的禁制不应视为强于全站封禁,或者说存在某些类型的禁制比封锁弱。另外,英文版从未规定用户不得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甚至这些内容一旦被恢复就不是被禁制用户进行的编辑从而不能再回退。确实某些用户容许其编辑已有扰乱风险,但是大部分被封禁用户都无需考虑此点。因此我建议把相关段落改成如此:
=== 可禁制情況 === 社群在發現某用戶反覆破壞、參與編輯戰、反覆创建某個或數個頁面或主题或反覆与其他用户產生争执时,可經商議後托管理员代行此權。有时,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例子如為達成其所認為的改善而編輯戰。此时,管理員可以在禁制理據當中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对于这些用户,不論其在被禁制範圍內編輯的好壞,所有的編輯行為都是被禁止且零容忍的。
--GZWDer(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16:02 (UTC)
- 阅,但现在在弄其他东西,晚点再想想。我觉得您的版本很可能可以写进去。--路西法人 2023年4月7日 (五) 00:51 (UTC)
- 差点忘了。能否请您再重复一次,这是要取代BMB一段吗?--路西法人 2023年4月8日 (六) 16:03 (UTC)
- 是的--GZWDer(留言) 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
- 我看到您自行改了,我先忙其他事情,或许这周内再回来处理这个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6日 (三) 06:09 (UTC)
- 是的--GZWDer(留言) 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
- 已依阁下建议调整该段文字;回应
英文版从未规定用户不得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甚至这些内容一旦被恢复就不是被禁制用户进行的编辑从而不能再回退
:我上面留言的意思是“有些用户以为可以没有后果地直接恢复被禁制者编辑”,不是不能移除而是不能以“这些用户是可以编辑”为原因直接恢复内容。--路西法人 2023年5月2日 (二) 00:11 (UTC)
由于讨论已持续超过三十天且所有争议已回应和解决,谨此就将草案版本77079659取代现行禁制方针文本一案 公示7日,2023年5月12日 (五) 03:35 (UTC) 结束。--路西法人 2023年5月5日 (五) 03:35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编辑禁制方针更名为禁制方针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一个不太成熟的小建议(?):编辑禁制方针改名为禁制方针挺合理,现在的禁制其实已经包括了不是编辑禁制的部分(如,电邮禁制),或可分案把改名部分先通过?--KirkLU (A) 2023年4月13日 (四) 08:51 (UTC)
- 支持。通知一下其余参加者@GZWDer、Ghren、Kriz Ju、MINQI、Sanmosa、Sanmosa。--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3日 (四) 09:53 (UTC)
- (=)中立对此改名无异见。--MINQI(留言) 2023年4月13日 (四) 10:37 (UTC)
- 这我本来就没意见啊,可以的话直接proceed也是没问题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3日 (四) 11:40 (UTC)
- 无(!)意见。--Kriz Ju(留言) 2023年4月13日 (四) 12:41 (UTC)
- 已经将上述内容单独分立出章节了,没问题的话即时开始计算共识7日。--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0:40 (UTC)
公示7日,直至2023年4月22日 (六) 00:40 (UTC)结束。--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5日 (六) 01:34 (UTC)
- 公示期结束,编辑禁制方针更名提案通过。劳烦管理员@KirkLU移动维基百科:编辑禁制方针及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页面(移动保护,无法自行执行)。--路西法人 2023年4月22日 (六) 00: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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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修正案将可能的危害行为一并归类为“扰乱”,我认为在修正案中使用该词将造成站务使用方面之歧义:本站使用扰乱一词或给出定义的,除了扰乱性编辑还有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其中Wikipedia:扰乱更重定向至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定义解释亦不相同(即Point和Disrut的区别)。另从语感方面,“扰乱”一词要比“干扰”等严重的多:既能使其“乱”的程度,则有后果严重化的假设推定,但很多时候并不如此,或者程度并没有这么严重。另根据2016年10月2日通过的社群共识,已认定纯粹的破坏行为和扰乱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此提案使用该词汇,直接将不文明、破坏一并归类为“扰乱”显然有藐视往年共识之嫌。综上,本人(-)反对使用扰乱一词代指所有危害维基百科建设之行为。可考虑使用“滋扰”“危害”或“干扰”等词。——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1:10 (UTC)
- 两个提案的“扰乱”都刻意没有提供连结,WP:扰乱重定向是因历史遗留的问题而指向WP:POINT,两草案全文的扰乱性编辑全是指WP:DISRUPT,不提供连结仅是因未正式立为指引;为免误导两提案的适当部分已补回WP:DISRUPT连结。两方针的有关部分英文原文均作“disrupt”,依照社群习惯及过往共识(包括Wikipedia talk:扰乱性编辑 § 建议更名为‘扰乱性编辑’及WP:POINT)翻译为“扰乱”,请另开讨论推翻该翻译共识,此非此提案应当讨论的问题;且不乱就没有封锁、禁制的需要,正是因为乱了内容、程序或方针指引的执行才会需要封锁。--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7日 (一) 12:26 (UTC)
- 我举出此两个案例只为证明“扰乱”的概念在本站有歧义,而在此歧义之下需对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释(但就方针草案的解释及用词而言,我是不认可的),以避免逻辑不自洽。另英维作法本来也就不用照单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点,英维站点的WP:DISRUPT和WP:DBLOCK均对什么是“DISRUPT”作出了意义阐释,拥有真正的方针效力;在英维的“Disput”并未在本站获得全盘接受(更遑论无论是扰乱性编辑、还是路西法人给出的草案现在都尚未通过),也即译法有共识,此译法下的定义也仍然没有获得共识;且上述回应仍未考虑到2016年的共识;也既然如此,那就请发起讨论论证推翻破坏非扰乱,扰乱非破坏的讨论。——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
-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关于“译法有共识”的言论。我认为每个方针草案的定义和用词本也就是不相关的不同个案,对不同个案的用词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现需要重新讨论一遍。而非一个方针使用了“扰乱性(英维为“Disruptive editing”大约和“扰乱”又有不同之定义)”或“扰乱”,也就认为这是一种翻译上的共识,进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个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
- 该讨论主旨是回退将扰乱行为定性破坏的方针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属于“破坏”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指明这些是“扰乱”行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
扰乱性编辑[…]是一种可能长期大范围地干扰条目提升或百科全书建设的编辑模式。扰乱性编辑通常不被认为是破坏,但破坏具有扰乱性质。
不论是扰乱性编辑指引草案或您所引述的讨论,封锁方针提案当中将破坏、编辑战、GAME、POINT和干犯其他方针指引等行为并列为“扰乱”均与该二文本的定义完全相符。另外WP:DISRUPT并非因定义或对扰乱性编辑的描述有问题而未能通过,而是因对这些编辑的处理未本地化,请勿扭曲成“扰乱未被社群全盘接受”的说法(否则原先封锁方针有同样的内容,只是用词不同,显然不是“未被社群接受”的问题)。既然完全符合本地“扰乱性编辑”指引草案的定义,也实际与英维en:WP:DISRUPT定义相同,那我看不到任何造轮子再另外翻译的理由。--路西法人 2023年4月17日 (一) 13:26 (UTC)
- 该讨论主旨是回退将扰乱行为定性破坏的方针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属于“破坏”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指明这些是“扰乱”行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
-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关于“译法有共识”的言论。我认为每个方针草案的定义和用词本也就是不相关的不同个案,对不同个案的用词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现需要重新讨论一遍。而非一个方针使用了“扰乱性(英维为“Disruptive editing”大约和“扰乱”又有不同之定义)”或“扰乱”,也就认为这是一种翻译上的共识,进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个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
- 我举出此两个案例只为证明“扰乱”的概念在本站有歧义,而在此歧义之下需对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释(但就方针草案的解释及用词而言,我是不认可的),以避免逻辑不自洽。另英维作法本来也就不用照单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点,英维站点的WP:DISRUPT和WP:DBLOCK均对什么是“DISRUPT”作出了意义阐释,拥有真正的方针效力;在英维的“Disput”并未在本站获得全盘接受(更遑论无论是扰乱性编辑、还是路西法人给出的草案现在都尚未通过),也即译法有共识,此译法下的定义也仍然没有获得共识;且上述回应仍未考虑到2016年的共识;也既然如此,那就请发起讨论论证推翻破坏非扰乱,扰乱非破坏的讨论。——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
这就是中维传统,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694264546119528908/answer/3778893905.html 我曾参考百度知道…无论选择哪个词汇,始终带有主观和概括性,每个人感觉的乱是不一致,这样可能成为争议,我认为可以详细说明,WP:POINT算是详细的了,让编者知道您的反对理由。(例如:扰乱讨论→离题、无关、重复提出话题)-- 月都 ※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 Special:AbuseFilter/349 所限制的“仅限调查助理及管理员标记封锁状态”
在看 AF/FP 的时候看到有一位用户撞上了这个过滤器。随后咨询了建立这个过滤器的管理员此过滤器建立的基准为何,但其给出的方针Wikipedia:封禁方针#标记用户页依我看来并未限制普通用户去标记一个被封禁用户的用户页,其所说的“非管理员无法执行白纸保护”则为保护方针的一部分,为系统所进行的限制,应与标记动作分开。因此特地来询问是否有类似的讨论或者方针来支持这个过滤器的建设。
题外话,依我的见解,过滤器的设立应为阻止用户对站内的破坏行为,而不应该拿来限制用户所做的无害行为。“方针并没有阻止建立过滤器”并不能与“方针并没有禁止普通用户标记用户页”抵消。--广雅 范★ 2023年6月1日 (四) 05:54 (UTC)
- (!)意见:管理员执行社群共识不等于只有管理员可执行共识。而且,已有过滤器阻止新用户编辑他人用户页,该过滤器作为额外的限制既没有共识支持,也预计无法起到有效的反破坏作用。建议让标记模板的编辑行为触发标签而非阻止。——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6月1日 (四) 06:20 (UTC)
- 我记得这当时设置为sysop/SPIC是因为那段时期有LTA不断滥用滥挂封锁模板,所以设置过滤器阻挡,例如Special:滥用日志/4190520、Special:滥用日志/4199192;另外也是阻挡没必要(也不应该发生的)SPI存档编辑。现在似乎已没LTA在滥挂模板,或许可考虑放松挂板的限制,但不宜直接完全松绑。--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日 (四) 08:14 (UTC)
- 上方两个日志现在都匹配 27 号过滤器。--广雅 范★ 2023年6月1日 (四) 08:23 (UTC)
- 必须避免管理员及调查助理超越方针与指引允许范围的扩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1日 (四) 16:04 (UTC)
本人提议修订如下:
修订1:修订Wikipedia:封禁方针#标记用户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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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 修订Special:AbuseFilter/349,允许延伸确认用户给页面挂sockpuppeteer或blocked user模板;同时,对于目前不存在的用户页,不允许非延伸确认用户创建。这样就不再需要白纸保护这些页面(被白纸保护的页面,包括大量不当用户名,还会出现在Special:已保护标题里面),同时可以考虑解除已有用户名字空间页面的白纸保护。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1日 (四) 15:41 (UTC)
- (+)支持降低BLOCK和349的门槛至XCON,管理员解除不限期封锁时经常没有解除用户页保护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但必须设法阻止在已有标记模板的用户页的后方再添加不必要的内容(基本上除了几个封锁模板加
{{not}}
或{{FakeDoppel}}
外也不应该出现其他东西)。解除就大概不必了,当作祖父条款就算了。--路西法人 2023年6月3日 (六) 03:38 (UTC)- 修订2我的具体提议如下:
- 不允许非延伸确认用户创建不存在的用户页(不论内容为何),除了自己的用户页外(2、3两条则包括自己的用户页)
- 不允许非延伸确认用户在用户页加入带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内容
- 对已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用户页,不允许非延伸确认用户编辑(注意这些用户页会被机器人自动保护,但是如此防止了破坏者在保护之前编辑)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3日 (六) 13:09 (UTC)
- 有 Special:AbuseFilter/27 理应足够,没必要额外再建一个过滤器。而且若现在此过滤器建立时无共识支持,则应先停用。--广雅 范★ 2023年6月5日 (一) 05:58 (UTC)
- (-)反对修订二,延伸确认使用者相较于自动确认使用者,仅额外被授予延伸确认保护页面的编辑权和档案移动权,并没有所谓不存在页面的建立权,这个理由不是当初设立延伸确认使用者的初衷。 2023年6月11日 (日) 10:31 (UTC)
- 我觉得可以视作延伸确认白纸保护编辑权而不是创建权。用过滤器阻挡特定编辑也是保护的一种。--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4日 (三) 06:38 (UTC)
- 中文维基百科的自动确认要求应该是维基媒体项目中最高的了,大多数破坏仍是半保护即可解决,因此延伸确认用户组被用来满足其它需求倒也无不可。文件移动也只是不久前增加的,同样不是用户组设立之初就有的。不过允许延伸确认用户创建和用过滤器阻挡还是两码事,后者的实现方式不够正当,被过滤器阻止的信息也不如MW本身提醒页面被保护、无编辑权限直观。——暁月凛奈 (留言) 2023年6月14日 (三) 06:57 (UTC)
- 针对整个命名空间的保护逐个页面执行明显不切实际,仅能透过过滤器实现。--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4日 (三) 08:09 (UTC)
- WP:SOCK#LEGIT并未不允许非延伸确认用户建立任一类型的多重账户,显然此一提案通过之后这类人(是自动确认但不是延伸确认)将无法编辑自己多重账户的子页面,想问@GZWDer的看法是?--SunAfterRain 2023年6月19日 (一) 10:32 (UTC)
- 第一条是目前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的替代手段。可以讨论一下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是否有必要。
- 如果不再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且没有第一条:非延伸确认用户可以创建这些不存在的用户页,但是仍然不能挂含有{{Blocked userpage check protection}}的模板(注意现有过滤器已经阻止了非确认用户创建用户页)
- 如果不再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且保留第一条:此时非延伸确认用户不能创建其他用户的用户页,但是分身用户的用户页如果由该分身用户本身创建后,其他自动确认但非延伸确认用户(包括主账号)可以编辑‘
- --GZWDer(留言) 2023年6月19日 (一) 12:12 (UTC)
- 第一条是目前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的替代手段。可以讨论一下白纸保护被封禁用户用户页是否有必要。
- 所以相关过滤器目前状态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29日 (四) 09:24 (UTC)
再修封锁及禁制方针
@路西法人:抱歉,让您久等了;感谢您整理及草拟方针的努力,使条文变得没有那么杂乱。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
(+)赞成:Special:Diff/76271880,如果给予新的理由或提议,应该可以重提过去的讨论。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
(~)补充:傀儡是有可能互相模仿,CU外不能100%肯定与主账号的关系,其后的中维破坏者多数已被鸭子封掉,社群是否掌握事情的全貌。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再修封锁方针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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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程度上,路西法人是说对了,最终还是为了阻止再犯,意义是确实存在:阻吓或吓阻是指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种行为,威慑是指使用封锁来让人恐惧屈服。
- Deter,尤其是指出阻止的方法,既可解为做某事将有坏结果的威胁;也可解为使某人难以做某些事情,对于破坏者设置自动封锁,技术上阻止24小时内继续编辑,事实上禁制时段视为不允许继续编辑。
Google Translate:
- 阻吓 ⇒ deter
- 吓阻 ⇒ deter
- 威慑 ⇒ deterrence
- deter ⇒ 阻止/吓住/威慑
- deterrence ⇒ 威慑/妨碍物
- 从2021年2月2日起,通用行为准则(UCoC)属于维基媒体方针:任何维基媒体项目的当地方针不得规避/削弱/忽视此方针。
当某人实际上或被认为具有权力/特殊权限/影响力的时候,对别人采取不尊重/残酷/暴力行为,就会构成滥用职权。在维基媒体的情境,它可能以辱骂或心理虐待的形式出现、以及可能与骚扰的部分重叠。
- 公务、官方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获委任的公务人员、维基媒体基金会或分支的官方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威/知识/资源,以恐吓或威胁别人。
- 滥用资历和权势: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名誉来恐吓他人。我们希望在运动中具有丰富经验和权势的人表现得格外谨慎,因为他们的敌对言论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强烈反应。具有社群权威的人,拥有被视为可靠的特殊权限,不应滥用此权限来攻击反对者。
- 心理操纵:恶意地使某人怀疑自己的知觉/感受/理解,以赢得辩论或强迫某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 LTA:原因不在于罪大恶极,如何制造寒蝉效应,而是数个月来发生同类的事情,短期内较大可能继续破坏;不管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只要通过鸭子测试,明显的模仿或分身均可被封锁。
- 危险性:防止他们威胁用户的安全。
- 吓阻理论,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透过严惩他们来杀鸡儆猴;设置较长的封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
- 维基百科的警告讯息,起初是用于促进沟通协作,鼓励有成效或和睦相处的行为;指明用户可能会被封锁,目标不在于把贡献者吓跑,让他们有心理准备,预告是副作用较小的方案。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
- (-)强烈反对以上观点:
- UCoC明显不阻止依照方针指引作出防止破坏的吓阻性封锁,显然不属于“辱骂”、“心理虐待”、“骚扰”、“滥用职权”、“滥用资历和权势”、“心理操纵”任何一点,您引用了却完全没有说明如何违反了。请停止过度诠释UCoC。
- “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不代表词汇就只能用于刑罚。
- 封锁方针指明封锁应具有吓阻性质跟警告讯息用什么语调完全无关。
- 请你说话不要一块一块,“设定较长的封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连句子都称不上,我读你的留言读得很辛苦。--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5 (UTC)
- 我想说的是阻吓或威慑,不认为是一个较好的词汇,上方留言是我的重新翻译版本,意义上相对接近于英文版本。
- 我认为阻止一词可以应对所有情况,LTA怎么吓他们也不肯离开,根本就不感到害怕。
- 76937184/76937767,回应关于警告讯息的部分。
-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意见:请问何谓“预防性措施”呢?--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19日 (五) 21:00 (UTC)
- 预防性是指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情。 -- 月都(补签)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反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什么?几率和可能性如何评估呢?什么条件可以被认为会发生何事?难以定义和评估。以此看来,个人反对。封禁不是用来消灭所有疑虑和可能性的,要这样说,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会有破坏。下次请记得签名。--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
- 当时赶着写,所以漏签了;我认为您说的蛮有道理,预测总会有不准确。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反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什么?几率和可能性如何评估呢?什么条件可以被认为会发生何事?难以定义和评估。以此看来,个人反对。封禁不是用来消灭所有疑虑和可能性的,要这样说,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会有破坏。下次请记得签名。--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
- 预防性是指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情。 -- 月都(补签)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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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是在建设百科全书,涵盖范围较广,英维没有补充,只说是它是常使用的原因,所以提议修改位置;纯破坏用户,常见程度较高。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33 (UTC)
- 如果是移动条文而不是整个NOTHERE删除就可以。另外
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
。--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7 (UTC)被予以不限期封锁
现行条文已被修改;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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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月都 ※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 您移除“吓阻”我就继续(-)反对,封锁必须同时有强烈的吓阻及教育意识,缺乏任何一个作用均不可;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且阁下此部分修订方式极具误导性,“原提议条文”部分可让人以为是现今方针条文,以致他人没看清就不知道什么条文被移除了。--路西法人 2023年6月19日 (一) 02:00 (UTC)
- 首先谢谢您提出意见,我明白您维护维基百科的善意;然而很抱歉地告诉您一个坏消息:当前仍然没有采纳您的提议,具体原因请见下方。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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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累次被封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锁时间的原因是较短封锁时间不足以阻止同类行为。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首次被封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锁时间可能制造恐慌,被封锁者的情绪变得不稳定,因而做出激进行为。
➕️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曾经建设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担心封锁带来的后果,那就是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有助于打消他们扰乱维基百科的念头。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持续破坏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无视封锁带来的后果,任何禁制是家常便饭,自动封锁过期后继续捣蛋,相信其他方法不能阻止破坏行为,威吓可能让他们变得雀跃。
➕️ 吓阻的赞成理由:使用封锁来让人知道不可以扰乱维基百科,因此被视为有效的做法。
➖️ 吓阻的反对理由:教育用户可以使用提醒的方法,礼貌地指出您认为不妥当的地方。
👤 月都的综合意见:我认为阻止一词能够全方位应对所有情况,任何做法都是围绕着阻止的中心;此提案以讨论的理据作为主要考量,选择较为稳妥的方针条文。 -- 月都 ※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
- 仍然(-)反对,一日移除“deter吓阻”一意而只剩“stop/block阻止”就仍然是与英维不一致(封锁的目的必定是一致)且剥夺了一定意思。还是那句,任何移除“吓阻”一词而没有适当同义词取代的提案就会无限期反对。--路西法人 2023年7月1日 (六) 07:26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觉得这部分完全没必要修改,我建议提案人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在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
- 我会说是热诚,大家都心系维基百科;至于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向您说不好意思,因为我辜负您的期望没有做到。 -- 月都 ※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
-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觉得这部分完全没必要修改,我建议提案人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在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
- 回应Special:Diff/76259549,吓阻理论的英文版本是Deterrence_(penology),Penology的中文版本是刑罚学;这里的方针以中文为准,deter/stop/block的翻译只供参考。
- 回应Special:Diff/77282709,即便不代表词汇只能用于刑罚,吓阻一词带有让人害怕的意思,最终目标是阻止某人做出扰乱维基百科的行为;威慑一词只有让人恐惧屈服的意思。
- 修订位于名为「原则」的章节,这里的原则是指所有封锁的基本准则,如果继续保留吓阻/威慑的相关同义词,那就是说基本上封锁必须有让人害怕/恐惧/屈服的效果,但有可能使得被封锁者感到惶悚不安,再加上被封锁本身带来不愉快情绪,因而造成混乱失控不是奇怪现象。
- 虽然您和我都希望维基百科不会变差,但是经过综合考量后,我认为需要剥夺在条文里吓阻或威慑的意思。
- -- 月都 ※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
-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
- 您说的有道理。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 您继续吧,我继续维持我的反对意见。反正又不是只有我反对您。--路西法人 2023年7月15日 (六) 01:41 (UTC)
- 就算您反对,还是希望您同意。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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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路西法人的建议。 -- 月都 ※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
公示7天:修改防止扰乱章节的提议条文。 -- 月都 ※ 2023年7月28日 (五) 16:20 (UTC)
通过。 -- 月都 ※ 2023年8月7日 (一) 11: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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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应具有【阻吓/吓阻/威慑】作用,意思是让用户害怕后果而不做出破坏,相关词汇倾向于惩罚的重心。为什么封锁不应该有惩罚的用途?在阻止用户损害维基百科的同时,思考对用户未来建设维基百科的影响。 -- 月都 ※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
有关封锁应否具吓阻作用的意见,可参考User:月都/Edit3816。 -- 月都 ※ 2023年10月15日 (日) 08:08 (UTC)
公示一周:修改原则章节的提议条文。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5:46 (UTC)
- 仍然反对,显然反复强推没有共识的提案,提案人以个人解读“吓阻等于惩罚”扭曲、超译方针条文原意。--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
- “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请问为何使用带有歧义的词语,以及您认为吓阻的原意是什么。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
- 吓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后果而阻止特定行为”,本就没有歧义。现实中套用于刑法,固然后果是惩罚形式,但因为此而将“后果”视同“惩罚”就成了滑坡谬误。维基百科的封锁并非惩罚,但仍然是后果,也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除了“阻”,封锁仍必然存在“吓”以告诫不应违规,只有阻没有吓就会导致不认知自己不当之处的情况。阁下解读“使人害怕”只是主观想法,客观表达就是“使人知晓情况而不愿意持续”,显然不存在问题。--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
- “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那连阻止破坏都是废话,实际根本没能阻止。能阻止就不会有LTA。根本从头到尾方针不是给LTA看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
- 封锁还是可以暂时阻止破坏;我认为LTA也有改变的一天,与其设法排除他们,不如鼓励他们不再继续破坏。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所以跟“吓阻”有什么冲突?封锁仍然本质上是有此吓阻意义,对LTA没此意义不代表排除了他们。--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
-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理论上应当包括所有情况,因为“封锁应具吓阻作用”位于原则章节。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 所以跟“吓阻”有什么冲突?封锁仍然本质上是有此吓阻意义,对LTA没此意义不代表排除了他们。--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
- 封锁还是可以暂时阻止破坏;我认为LTA也有改变的一天,与其设法排除他们,不如鼓励他们不再继续破坏。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那连阻止破坏都是废话,实际根本没能阻止。能阻止就不会有LTA。根本从头到尾方针不是给LTA看的。--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
- 连怎么判断该不该吓阻也成问题:每个人的特质存在差异、封锁开放代理的原因,所以重点在于保护维基百科的目标。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
- 吓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后果而阻止特定行为”,本就没有歧义。现实中套用于刑法,固然后果是惩罚形式,但因为此而将“后果”视同“惩罚”就成了滑坡谬误。维基百科的封锁并非惩罚,但仍然是后果,也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除了“阻”,封锁仍必然存在“吓”以告诫不应违规,只有阻没有吓就会导致不认知自己不当之处的情况。阁下解读“使人害怕”只是主观想法,客观表达就是“使人知晓情况而不愿意持续”,显然不存在问题。--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
- “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请问为何使用带有歧义的词语,以及您认为吓阻的原意是什么。 -- 月都 ※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
- 仍然反对,显然反复强推没有共识的提案,提案人以个人解读“吓阻等于惩罚”扭曲、超译方针条文原意。--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
移除“封锁应具有吓阻作用”的理据如下:
- 即便阁下认为“使人害怕”只是主观想法,然而吓阻通常让人联想到“使人害怕来阻止”的意思。
- 吓阻讲求编辑权限、使氛围变得不和睦,增加了冲突风险,导致社群离心离德;相反以鼓励方式,帮助维基人克服困难与正面地前进,容易取得别人的支持与谅解。
- 如果想要“防止作用”,现行方针已有相关条文;如果想要提出申诉请求,建议参考封锁申诉指导,管理员禁止用户编辑的原因:为了防止维基百科继续遭到破坏及扰乱。
- 方针与指引均由社群订立,志于列出最佳做法、阐明原则及解决纷争;争议解决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帮助编者和谐地编辑百科全书;共识最终将根据支持和反对该议题的论点质素所决定,并且理想情况是条文获得整个社群支持。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
- 过度理想化。这里使用吓阻与社群沿用已久的“警告”一词情况完全相同,“警告”一词亦经常被人(尤其是新人)认为是“威胁”,但社群历久以来均不认同“警告”是威胁。威慑、吓阻等用词与“警告”性质亦是相同。始终封锁是执行方针的措施而非协作措施,是面向不遵守方针指引的用户,而不是面向有改善意图的用户。提醒、警告均以封锁的“令用户害怕后果”的效果而责令其停止行为。正是因为这是面对破坏及扰乱行为,所以更加不存在“鼓励”的情况。什么都那么正面能鼓励,那这个社群就乱了。--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4日 (六) 09:10 (UTC)
- 第一,即便阻止扰乱的目标一致,然而警告不等于封锁用途,从被封锁者的角度来看:这次封锁应该具有让我害怕封锁来防止扰乱的作用/这次封锁要让我不想被剥夺编辑权限来停止不当行为;第二,保护维基百科以及文明协作应当同时兼顾,无视任何一方不符合维基百科的福祉;第三,这不是说鼓励破坏/毋需阻止损害维基百科的行为,而是鼓励方式较容易取得别人的支持与谅解。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 封锁是执行措施,不是协作措施,这是无可辩驳的。封锁本身就是阻止不当编辑行为,是阻止(不良)协作的措施。经验可鉴鼓励是半点皮毛都没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
- 第一,“封锁是执行措施”这句话以WP:LOP来说没错,封锁用于保护维基百科免受损害;即便不是协作措施,也应当遵守文明协作规则,而非将它排除在外。第二,现行方针已有“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的条文。第三,诉诸吓阻或威慑可能有短暂的效果,然而长远来说削弱协作精神,扩大管理员与被封锁者之间的鸿沟,造成双方精神上的负担;即便看起来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悦诚服。第四,鼓励方式提醒他们如何做得更好,这种做法较容易得到编者认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维基人、创造一个和睦共融的氛围,齐心协力写好百科全书。 -- 月都 ※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
- 不愿意理解违反维基百科规则就是会被封锁的用户本来就不是在协作。跟不是在协作或不打算协作的人谈什么协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
- 尽管别人不合作也应克尽己任,做到“以礼待人,以理服人”,礼貌地释出协作的善意,解释相关行为不当的理由、给予讨论空间来解决纷争,互相聆听并回应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况下提供协助,上述的一切用来成就维基百科,愈来愈多这样的人有助于缔造和睦协作氛围。任何封锁的目标必然是降低扰乱风险,有些潜在妨碍公众阅读百科全书,牵连到接触世界各地知识的福祉;然而采取行动时将文明协作扣连起来,能够使维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
- 幻想过度。非常显然与维基百科实际情况不对应,被一些人善待的扰乱者只有愈发猖狂的情况。随便列几个近期的大名字都是这样:Mosowai、Longway22、Wpcpey、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Q28(霜奶仙)、Cyron Choi(Seikan Tunnel)、Fumikas Sagisavas、Assifbus,这些都是屡屡被放过的扰乱者,不论社群给予多少改善机会,全部都未有改善,更有嚣张到叫嚣要社群封锁他们。实务上给予过机会解封的(如Dragon17cc等)都未见有改善行为的情况,我没看过您社群有多少个因长期扰乱被indef后解封的能维持正常贡献而不再重蹈覆辙。
- 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13 (UTC)
- 首先参考避免冲突升级的方法,至少尽能力解决问题,双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讨论有助于思考优缺点,效果相对威慑或阻吓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权势;“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识以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当然我有回复慢的问题。 -- 月都 ※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
- 封锁并不是解决冲突的方法,冲突亦并非封锁的原因,破坏、扰乱等行为更不属于“编者冲突”而是单方面问题,封锁和冲突解决无直接关联,勿再胡乱关联。共识仍是要求采纳多数人的意见,社群显然没有接受您的意见,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4 (UTC)
- 首先参考避免冲突升级的方法,至少尽能力解决问题,双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讨论有助于思考优缺点,效果相对威慑或阻吓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权势;“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识以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当然我有回复慢的问题。 -- 月都 ※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
- 尽管别人不合作也应克尽己任,做到“以礼待人,以理服人”,礼貌地释出协作的善意,解释相关行为不当的理由、给予讨论空间来解决纷争,互相聆听并回应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况下提供协助,上述的一切用来成就维基百科,愈来愈多这样的人有助于缔造和睦协作氛围。任何封锁的目标必然是降低扰乱风险,有些潜在妨碍公众阅读百科全书,牵连到接触世界各地知识的福祉;然而采取行动时将文明协作扣连起来,能够使维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
- 不愿意理解违反维基百科规则就是会被封锁的用户本来就不是在协作。跟不是在协作或不打算协作的人谈什么协作?--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
- 第一,“封锁是执行措施”这句话以WP:LOP来说没错,封锁用于保护维基百科免受损害;即便不是协作措施,也应当遵守文明协作规则,而非将它排除在外。第二,现行方针已有“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的条文。第三,诉诸吓阻或威慑可能有短暂的效果,然而长远来说削弱协作精神,扩大管理员与被封锁者之间的鸿沟,造成双方精神上的负担;即便看起来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悦诚服。第四,鼓励方式提醒他们如何做得更好,这种做法较容易得到编者认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维基人、创造一个和睦共融的氛围,齐心协力写好百科全书。 -- 月都 ※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
- 封锁是执行措施,不是协作措施,这是无可辩驳的。封锁本身就是阻止不当编辑行为,是阻止(不良)协作的措施。经验可鉴鼓励是半点皮毛都没用。--路西法人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
- 第一,即便阻止扰乱的目标一致,然而警告不等于封锁用途,从被封锁者的角度来看:这次封锁应该具有让我害怕封锁来防止扰乱的作用/这次封锁要让我不想被剥夺编辑权限来停止不当行为;第二,保护维基百科以及文明协作应当同时兼顾,无视任何一方不符合维基百科的福祉;第三,这不是说鼓励破坏/毋需阻止损害维基百科的行为,而是鼓励方式较容易取得别人的支持与谅解。 -- 月都 ※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
再修禁制方针
当前不允许绕过封锁,实际上相当于禁制;若想解除可提出封锁申诉,所以不建议提出禁制申诉。 -- 月都 ※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
- 离个题,我建议各位提案的时候在标题概括一下自己想做什么,不然存档到讨论页一排都是“建议修订xx方针”“再修xx方针”“建议修订xx方针 2”什么的
囧rz……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5月18日 (四) 01:15 (UTC)
- 我认为您的建议是值得考虑,如果太多或重写就会让标题冗长;此外,本来想原话题,编辑冲突只能想新话题。 -- 月都 ※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
- 封锁和禁制都是不允许绕过的,但封锁是针对账号,禁制是针对个人,所以实际上有更广的执行度。提出的理由跟上次提案通过前已被回应的理由相同,讨论过于近期,基本上是为无效论点。反而是这两种列明状况应走完整的社群共识解封而非单靠管理员解除,能列出来的两个情况都可严重了,仅仅一个管理员的判定未必足够。--路西法人 2023年5月18日 (四) 02:32 (UTC)
修订WP:BANEX
- 节录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修订WP:BANEX建议引入CTBE的相关留言。--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6 (UTC)
- 建议同时引入en:WP:CTBE以对应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的情况。--Mys_721tx(留言) 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
见上方,提请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
- 原则上支持,但您维需先排除用户使用原就中性的词批评他人就被指控人身攻击的思想。建议先把什么才构成人身攻击厘清再说。--路西法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55 (UTC)
- 占位防存档。--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2日 (一) 00:58 (UTC)
- 似乎没什么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0 (UTC)
- 桐生君能否提供译本以供进一步讨论及公示?--路西法人 2023年10月7日 (六) 13:44 (UTC)
咨询是否要启用操作封禁
作为对部分封禁的延伸,各站可以选择试用操作封禁(见说明),即加入以下几种封禁形式:
- 阻止上传文件(包括覆盖文件)
- 阻止创建页面
- 阻止移动/重命名页面
- 阻止发送感谢
-
zh-hans
-
zh-hant
目前,已有8个站点正在试用,包括共享资源和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俄语维基百科,部分站点已经试用一年多,详见phab:T315525。
在未来,该功能会默认部署到所有维基媒体站点,但似乎还遥遥无期。根据过往Wikipedia:禁制纪录(创建页面禁制、移动禁制)来看,本站似乎有使用这些功能的实际需求,是否希望提前开始试用?--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7日 (四) 22:1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2月7日 (四) 22:23 (UTC)
- 不反对--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3年12月7日 (四) 23:22 (UTC)
- (+)支持:感觉很能方便实施编辑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8日 (五) 01:37 (UTC)
- 支持--YFdyh000(留言) 2023年12月8日 (五) 02:28 (UTC)
- (+)支持:阻止移动页面对于某些忽视繁简先到先得原则,胡乱进行简繁移动的用户很必要,好几年前我就遇到过一位这样的用户,警告好几次都没用。--🔨(留言) 2023年12月8日 (五) 05:43 (UTC)
- 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12月8日 (五) 07:23 (UTC)
- (+)支持,首三个选项都有非常实际的需求。如Wcam君常处理的侵权封锁可使用禁止上传档案而不需全站范围封锁、Mys君常处理建立不当条目可使用禁止建立新页面选项、近期常出现的译名争议则非常需要禁止移动页面选项。--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8日 (五) 11:03 (UTC)
- (+)支持,不但可以减省监督用户编辑的精力,还可以让被禁制者避免违反禁制。不过倒是我还没有被部分封锁 铁胶壹名 2023年12月8日 (五) 12:04 (UTC)
- 所以这算雪球了吧?--MilkyDefer 2023年12月8日 (五) 17:30 (UTC)
- 我觉得算。--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12月10日 (日) 04:28 (UTC)
- 支持启用。--~~Sid~~ 2023年12月9日 (六) 15:07 (UTC)
WP:SNOW通过,发phab了phab:T353120。有谁会弄patch的麻烦帮忙提交一下。--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18 (UTC)
- 公示都没有,感觉有点太急了么。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2 (UTC)
- 非方针变更(如有需要可以事实性修订解决),没公示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6 (UTC)
- 潜意识里感觉改了config都得公示(或者叫放置一段时间)吧,5天是不是太短了?不过不关键,方针可以调整一下。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53 (UTC)
- 非方针变更(如有需要可以事实性修订解决),没公示必要吧。--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6 (UTC)
进度更新
技术人员已经同意中维抢先启用,最早可在 2023年12月18日 (一) 14:00 (UTC) 启用。对大多数人来说,周二起床的时候就能看到生效了。基金会计划在近期全面启用这一项功能,在2024年1月12日前对所有wiki站点除浏览量最高的六个外(英维、数据、日维、德维、法维、西维)全面启用,2月初这六个也启用。 --MilkyDefer 2023年12月15日 (五) 06:05 (UTC)
对应条文增订
@Stang:我刚才看到这里的讨论,我想要确认的是是否需要就新增的操作封锁功能增修WP:禁制方针或WP:封禁方针?我暂时拟了3条条文。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2月19日 (二) 01:56 (UTC)
- 这些都属于部分封锁(WP:PARTIAL)措施,不应放进禁制方针。--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9日 (二) 04:02 (UTC)
- 应该都需要改吧,不过现在其实已经有一些创建/移动页面的编辑禁制了,虽然方针里没有明说--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19日 (二) 04:16 (UTC)
- 已修订封锁方针(Special:Diff/78416209/80167085)并按规定于公告栏公示。@94rain:禁制操作可以用封锁来执行,且可以量身定做禁制条件(新版方针已不再限制只可以使用方针列明类型,只是要求管理员在管理员布告板发通知),没必要为每一种措施写一段在方针内了。况且,社群过往有共识(但找不到讨论),能通过日志记录的局部封锁不载入禁制纪录,亦是今年禁制方针修订时不再将部分封锁列为禁制措施的缘由,综上我不认为有需要改禁制方针。--路西法人 2023年12月19日 (二) 05:05 (UTC)
编辑请求 2024-01-28
请求已拒绝
解除临时性质的封禁一章中“临时性质的封禁应当在确认情况已解决的时候解除,此包括:
......
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
其中“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一行语意不明,应该删去“;及”。--阿米娅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09:16 (UTC)
未完成:
--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0:42 (UTC)不再用作开放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及区段;↲ 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 已撤回的法律威胁。
- 依然没见到改动,我看到的仍然是“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而非上者。--阿米娅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0 (UTC)
- 请看下去。--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2 (UTC)
- 那么改动应该是“不再用作开放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及区段;↲ 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 及已撤回的法律威胁。”除此之外在“不应解除封禁的情况”一节中也是这个问题。已查看源代码。--阿米娅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4 (UTC)
- 您若认为不适,可至WP:互助客栈发起讨论。这并非个例,此用法在这页就用了5次。个人认为把“及”放在后面的原因可简单解释为“那不重要”。
- A项;
- B项;
- C项;及
- D项;
- 和
- A项;
- B项;
- C项;
- 及D项;
- 显然是前者能较明确展示各项。--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38 (UTC)
- 您若认为不适,可至WP:互助客栈发起讨论。这并非个例,此用法在这页就用了5次。个人认为把“及”放在后面的原因可简单解释为“那不重要”。
- 依然没见到改动,我看到的仍然是“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而非上者。--阿米娅激推(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0 (UTC)
进一步增修封禁方针以及建立封禁申诉的本地共识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User:LuciferianThomas(路西法人,或称路君)于2023年3月提出了封禁方针的重大修订,尽管方针大部分内容引自英文版方针。
在2024年2月我因不当行为被不限期封禁之后(不到两天被解封),有用户在我讨论页评论的时候仍把“不限期封禁”称为“永久封锁”,这明显违背了“不限期封禁”方针所制定的目标“不代表该封禁永恒不可变”。而我被封的时候也看到了路君的回复,也是自此时开始即对封禁方针进行了重新翻阅,又看了英维里的方针,发现有部分方针内容是需要改进的,尤其是“不限期封禁”方针需要进一步修订,毕竟“永久封锁”的说法在英维里早就被“否定”了。
结合当前情况考虑,我提议对封禁方针的部分内容作出增修,重点修订“不限期封禁”方针,同时新增“请求封禁”方针以及修订“解除封禁”方针(小修改)。另外我提议建立封禁申诉的本地共识。以上工作的目的是,填补过去中维在封禁方针指引上的漏洞,让相关方针指引如同英维一样健全,将封禁方针指引更加程序化、系统化。提议共四条(章节),请大家分章节讨论,谢谢。
还有必要称呼“永久封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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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君修订“不限期封禁”方针之前,封禁方针关于“永久封禁”的方针内容如下:
永久封禁是一个永不失效的封禁。永久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干扰或威胁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侵犯维基百科政策的行为。这能避免该用户的行为产生更多的问题。 对于社群来说,永久封禁一个用户可被理解为完全禁止该用户进行编辑(如无管理员解封的话)。但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给该用户一个最后机会——在某段时间暂时解封该用户,并在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政策。
虽然修订后已将其更名为“不限期封禁”,但条文中仍提到“或称永久封锁”。2024年2月我被无限期封的时候,也一直以为就是永久封锁,永远不给解封了。按照方针所述“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另外用户确有反省不再违规的话是可以解封的。因此,严格来说“永久封锁”这个说法不妥当,这会对用户造成误解,而且这是前后矛盾,模棱两可。而且“永久”和“不限期”本身意思和真实语景应用中有很大区别(大家可以上网搜索)。在英文版方针中有一句话直接“否定”其为“永久封禁”:
Indefinite does not mean "infinite" or "permanent"
意思就是,“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无限”或“永久”。但基于中文语境情况,我提议修订的条文改为“不应理解为‘永久’或‘终身’”。
同样,我在英文版的封禁申诉指引也找到了这一句话:
"Indefinite"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forever" or "infinite". It means "however long is needed for the user to address the issue". This can be minutes, hours – or indeed the user may never do so.
意思是,“不限期”不一定是“永久”或“无限”。其意思是“用户需要多长时间来解决问题”。这可能是几分钟、几小时——或者实际上用户可能永远不会这样做。
为了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进一步的误解,我提出修订建议,参照英维的方针作进一步修订,具体提议内容见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支持修订。不赞成“终身”,非“无限”就足够了。--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
- 不反对如此修订。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8 (UTC)
- 我在文内保留括号(或称永久封锁)是基于让后来的人能再查看前人所说“永久封锁”是什么意思,如果连括号都容易造成误会,那么也请改成注释,写例如
无失效时限的封锁曾称为“永久封锁”;因与实际意义不相符而在2023年3月[[Special:Diff/XXXXXX|修订方针]]后改为现称。过往称“永久封锁”的意思应视同“不限期封锁”之意,同样非“永久不可变”;详见§ 不限期封锁一节的第二段。
这样。 - 另外我记得当初我决定写“不限期”而不是“无限期”是因为后者中的“无限”容易误导他人以为是“infinite”的意思。我不清楚YF的意思是怎样,但提案人所列出“不应理解为终身”我认为是相当合理的。--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09:36 (UTC)
- 个人不反对注释化处理,@Shwangtianyuan、YFdyh000。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25 (UTC)
- 可以。只是不赞成引入“终身”用词,封禁是针对账号而非诉诸人身的,虽然禁止绕过封禁。--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1:10 (UTC)
- 文内正是说“不应理解为终身”,本来就是说“不是”,不知道你是在反对什么……?--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15:03 (UTC)
- 有时封禁的是账号(对于用户名违规),身更接近实体,不想将此概念混入。如“不应理解为终身”可能理解为有期限的封禁身。--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6:06 (UTC)
- “不应理解”ABC不等于“可以理解为”DEF。“不应理解为终身”本来就只有“不应理解为终身”的意思,任何其他理解都是超译,不需考虑。--路西法人 2024年4月4日 (四) 12:40 (UTC)
- 有时封禁的是账号(对于用户名违规),身更接近实体,不想将此概念混入。如“不应理解为终身”可能理解为有期限的封禁身。--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3日 (三) 16:06 (UTC)
- 文内正是说“不应理解为终身”,本来就是说“不是”,不知道你是在反对什么……?--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15:03 (UTC)
- 标注注释的话应该没什么问题,虽然它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4:58 (UTC)
- 根据上述意见于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代为调整提案。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
- 基本上认可修订后的提案。--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
新增“请求封禁”方针
参照其他项目及其他语言版本的封禁方针,提议新增“请求封禁”方针,内容在“不适用封锁的情况”之后,“封禁指导”之前,以此将封禁方针更为程序化。具体如下:
用户可以在当前的破坏页面或者在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页面请求封禁,请求的同时亦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但管理员有权拒绝执行被请求的封禁,并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在实施封禁之前,管理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情况。参见解释封锁原因。
待方针通过后,建立快捷方式WP:BLOCKREQUESTS和WP:BLOCKREQ。--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原则上支持。提供充分的依据是否更好,证据不能覆盖方针,理据不能覆盖证据。“被请求的封禁”称“封禁请求”就好。未理解“并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的强调原因,何为独立的调查,是独自调查还是能发起单独调查、询问或征询,有无具体要求。--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
- 同YFdyh000。除此以外,我觉得AN3是否属于潜在可请求封锁的场所也值得探讨。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53 (UTC)
- 赞同,但应避免直接列出对应页面,始终理论上什么地方都可以用来请求封锁:例如社群在客栈达成封锁某名用户的共识,也是一个非常边缘但完全合理合规的请求封锁模式。提案人可考虑将拟新增条文中列出页面的位置改成“用户可于适当的布告板上提出封锁请求”。
- YF所指也是应当参考,可以考虑改成“须附上清晰理据,例如用户违反了什么方针指引、如何构成不当行为等。”(后面不需要“但”管理员了,这个转折似乎没太大必要。)
- 我建议可以改成这样:
- 用户可于适当的布告板提报不当行为,并必须附上清晰理据,例如用户违反了什么方针指引、如何构成不当行为等。管理员在接获提报时应自行复检提报所列理据是否有效,并在符合本(封锁)方针规定下执行封锁。若管理员认为提报有问题(如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方针赋予管理员封锁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报。--路西法人 2024年4月3日 (三) 09:46 (UTC)
- 基本接受阁下的方案,没什么问题。反正,报告请求就是需要提供有效、足以证明的证据,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的都应予拒绝。--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5:00 (UTC)
修订“解除封禁”方针
模板第二次机会是重新赢得社群信任的一种手段,主要针对过往有破坏、扰乱性编辑的用户。但中维因为方针没有提及,导致此模板一次都没用上。我在这里也是提议引入英维的方针,将“第二次机会”成为本地方针。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用户声称希望做出建设性贡献,但管理员对其承诺存在疑问,则可以使用{{第二次机会}}模板作为解除封禁的条件,来展示用户将如何为百科全书做出贡献,以此相信用户提出的修改能够帮助维基百科。
拟引入的方针待通过后,提议加入于“封禁申诉”一节,在“任何用户均可参与……”之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
- 这个想法很好。虽然我对被封禁者重新写的条目的质量很不乐观,但至少让他们审视一下自己写的条目也是好的。--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4月3日 (三) 03:52 (UTC)
- 不反对如此修订,我不清楚PoisonHK算不算一个例子。另外,建议将“声称”改为“声明”,中文里“声称”通常伴随着负面的用法,在中性的行文里用可能不太合适。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9 (UTC)
- 这不错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4日 (四) 15:45 (UTC)
- (+)支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4年4月11日 (四) 09:58 (UTC)
公示
依照WP: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其中“新留言”不包含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有鉴于此讨论串中最近一个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在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发表,此处已满足公示的条件,故现公示上述3个提案7日。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1日 (四) 15:58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管理操作复核的议题
原标题为:提议设立请求封禁机制以及扩大AARV的使用
提议设立请求封禁机制以及扩大AARV的使用
我建议社群考虑设置类似“请求封禁”的机制,即对于非纯破坏行为,有共识后再执行封禁,而非管理员独自判断引起争议。
对于解封请求,我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申请人可以选择请求任何一名用户协助提出AARV,由社群进行判断封禁是否适当。
提请各位讨论,有关方针条文也请踊跃发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3 (UTC)
- Ping有对提案发表意见的人@日期20220626、ChiuHsiao1221、Shwangtianyuan、HYHJKJYUJYTTY。--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
- 本人是(+)支持,社群考虑设定类似“请求封锁”的机制,确实能解决很多不必要争议,非纯破坏行为,至于解封请求,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我也支持,--HYHJKJYUJYTTY(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8:10 (UTC)
- 本人亦是倾向(+)支持。针对某位编辑账号的封禁无异于是在维基百科范围类对某人“执行死刑”。既然现实里文明国家的死刑都有复核和救济制度,那我认为维基社群也应该考虑。除了机器人账号或纯粹破坏行为外,针对其他行为的封锁账号行为要给于“拟被封所账号者”一个申诉和申请复核的渠道。--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4日 (五) 08:20 (UTC)
- 原则上同意扩大AARV,但实际执行上对社群整体正确解读及执行方针有极大疑虑。在社群本身已经存在失能、有不少用户连最基本的方针指引都愿意无视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当前的社群整体而言有足够能力作出完全合乎方针指引及背后原则理解,以此判读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是否恰当。光是社群中仍对于“不限期”错误理解为“永久”或“比其他更重”的观点(WP:不限期不等于永久才是正确理解)已经反映社群缺乏判读封锁是否恰当的能力。在多个解封案例中,多名用户未有真的分析封锁理据、没有考量方针指引要求、未有从执行人的视角去看事件,甚至只是因为跟管理人员的个人恩怨就直接提出反对,反映社群缺乏作此判断的能力。原则上AARV是一件好事,但实际需要达到的效果目标及需要的技巧跟担任仲裁员无异;而仲裁委员会都尚会是社群经选举选上去的一群人,AARV的参与社群却是未经社群检视资质的用户技能参与,粗暴点说就是平民版仲裁,跟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还要差个天差地别。
- 请求封锁有极度严重社群程序官僚化及暴民政治的风险,如同上方所述,社群整体而言本身缺乏正确判读什么情况适合或不适合封锁的能力,也往往主张采取不足以阻截扰乱编辑的措施。请求封锁涉及管理员权限,又是由谁来判读共识又是一大问题:社群本身缺乏判读共识的能力(永远只会点人头而不看论据强弱),管理员自己判读共识又产生一个会起疑的点,简单来说就是没解决任何问题,还产生了更多的问题的提案。--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09:57 (UTC)
- 反对引入仲裁制度的人,却提案引入一个目标近似仲裁的机制,但这机制极度取决于社群能力(惟社群已经展现其失能),却也完全没有仲裁要求的严谨。在社群缺乏有关判断能力、扭曲理解方针、无视方针原则的行为获得控制前,AARV就只是一个跟当前RFDA没分别,只会制造更多争议的体制。--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0:27 (UTC)
- 那这么说吧,蓝桌的调查报告很好,如果封禁非纯破坏用户前,要求管理员写一份调查报告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1 (UTC)
- 包括所有差异链接,逐条说明为什么违反方针,决定量刑多久,决定量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怎样做可以获得原谅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禁者,多久之后提出申诉可以考虑解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
- 管理员在封锁理据中已经提供理由和对应的diff即可视作已提供封锁报告。如果处理每一个非破坏用户都需要这样写的话,用意是好但极度官僚,手续过多可能导致愿意处理此类封锁的管理员越来越少,反而变成放任了这些扰乱者继续搞事。不过,我是同意可以要求管理员在执行不限期封锁时在封锁讯息下写出不限期封锁的考量,并在有可预见的改善可能(即不属VOA、SPA或再次封锁的用户)情况下提供WP:不限期不等于永久的说明,并写说需要对方了解什么方针指引即可获得解封(第二次机会)。
- 至于详细的封锁报告,则应是在AARV或仲裁的情形下提供。惟发起AARV的门槛过低,除了担忧AARV参与者素质外,还担忧会被滥用以针对特定管理员,制造毫不必要的工作量。--路西法人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4 (UTC)
- 你维管理员封禁此类人士已经圣母到极致,若是再加调查报告这种减速带我看你维是不想请捣乱的人离开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6日 (六) 16:16 (UTC)
-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和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已经复杂到我不愿意碰了,再弄这个的话更不会没事去看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14 (UTC)
- 包括所有差异链接,逐条说明为什么违反方针,决定量刑多久,决定量刑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怎样做可以获得原谅和解封。或者遭不限期封禁者,多久之后提出申诉可以考虑解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17 (UTC)
- 社群针对此议题是不是讨论过不少次了?为什么我感觉几个月以前才有一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0 (UTC)
- 基本上这种制度是聊胜于无,比起现在的情况肯定是利大于弊。但也要指出,管理员执行封锁操作时,理论上已经要确定当事人违反本站政策,“独自判断引起争议”可以是对管理员裁量权的事后合理质疑,但不是限制管理员行使封锁权限的前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2 (UTC)
- 支持,帮助明确共识。但裁量权目前还是得有。--YFdyh000(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14:24 (UTC)
- 理解提案的用意,乐见其成。但在实践上可能会如路西法人君所说产生更多问题,或许会造成另一个管理员布告板。明白提案及用户对管理权运用的忧虑。-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15:53 (UTC)
-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月都)移除。
- 我觉得也应该探讨一下为什么管理员们不愿意碰WP:ANMWP:AN3,如果ANM、AN3都不愿意碰,再开一个AARV事实上只会让管理员的事情变更多,我想这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多了另一个问题,再提醒一下管理员也是"志愿者"。
- 社群愿意的话亦可探讨为什么管理员越来越不活跃,还有什么方法吸引管理员回来帮忙扫地,或是另外寻求一条出路解决这个问题。--~~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4 (UTC)
- 额外补充我并不是要反对提案,只是不希望社群设立之后却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3:05 (UTC)
- 以“有共识后再执行封锁”来处理“管理员独自判断”的潜在弊端可能不符比例原则,我更倾向于引入类似助言的机制,要求管理员在执行不限期封锁前应先取得至少一位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户的同意,以确保所有不限期封锁的执行都不违反比例原则。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
- 我认为这个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
- 少打字,修正留言。~~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5:00 (UTC)
- 不合适。破坏者还要助言?说这是明显例外吧,但又有什么应该是例外呢?到头来还是要争吵。如此官僚主义弊病过重,我想事后复查比事前在那边极其复杂地商榷认定界线要容易得多。另外我还是要指出,理论上若管理员是依据社群讨论通过的方针与指引执行封锁,就是在确保社群共识得到实践;故除理据不清之外,通常不能说管理员“未依共识”执行封锁,至多是对方针与指引认知有争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46 (UTC)
- 啊,我忘了提及“非纯破坏行为”的前设。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47 (UTC)
- 支持@Sanmosa的助言机制,这个方法应该可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0日 (四) 19:20 (UTC)
- 有点怀疑“未涉事的第三方用户”的评判可能出现争议,并可能使部分用户有意避嫌、延后表态(私下抱团沟通)。--YFdyh000(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11:57 (UTC)
- 关于“私下抱团沟通”,根据WP:共识,仅建议不应私下讨论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个人建议需更改这段的用词至严禁私下讨论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并配合利益申报 (如该名编辑者曾在外站讨论,则应当“涉事用户”处理并应主动向社群申报),否则的话也没有意思。关于最近私下讨论的例子,就是路西法人的共识议案,完全将跳过了共识形成过程便产生共识,此不合程序公义。如果之后AARV容许私下抱团沟通,那只好反对。
- .
- “维基外的讨论。我们不鼓励编者在其他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电子邮件或其他本专案外的地方讨论。这些讨论在“维基内”决定共识时是不予考虑的,并在它们被揭发后会引发猜疑和不信任情绪。尽管我们需要在维基外讨论少数问题以顾及隐私,但绝大多数维基百科相关的事项都应在维基百科上讨论,这样它们将对所有参与者可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6月21日 (五) 12:40 (UTC)
- 我认为这个方法可行。--~~Sid~~ 2024年6月18日 (二) 14:59 (UTC)
- 我觉得与其在客栈提案(现行写法),不如改置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可命名为“管理操作复核”),集中处理涉及高阶权限的使用行为。既有之“其他不当行为”子布告板,则继续留作解决普通使用者争议之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1:09 (UTC)
-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21:17 (UTC)
- 诚如书生君所言,本站处理相关问题之场所一向不缺——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和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所以这个与前列两者分别何在?固然多一人一起讨论如何行使权限,未尝不可。但本站有足够人手么?在下甚是疑惑。本提案立意良善,但欠缺具体系统设计。坦白说,就是怕管理员滥权,但又没有给管理员足够配套。然后,调查事情不一定要管理员权限,所以又有多少人有能力且愿意担起此责?--J.Wong 2024年7月1日 (一) 13:46 (UTC)
- 我只是特别羡慕ja有这个;对于解封,en有这个,看起来都是和气的达成了共识,不知道为什么在zh,最后都是客栈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上RFDA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
-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后不用走到RFDA这一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
- 所以这次有提出过使用吗?有空间容许第三方审核及说话的余地吗?--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46 (UTC)
- 其实这次事件当中是见到Bluedeck有意愿作出独立调查,但本站社群之中,竟然未见有人愿意伸出援手。
- 然后就去羡慕这个,羡慕那个……
- 纵观整个讨论,在下见到大家更关心程序,数够票就下一步,甚少理会双方所言是否在理,能否经得起第三方审核。如果这点不变,开再多讨论空间,阁下都只能继续羡慕。--J.Wong 2024年7月2日 (二) 05:57 (UTC)
- 立意就是希望大家多用AARV,最后不用走到RFDA这一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28 (UTC)
- 我只是特别羡慕ja有这个;对于解封,en有这个,看起来都是和气的达成了共识,不知道为什么在zh,最后都是客栈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上RFDA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4:12 (UTC)
将管理操作复核设置为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
如题,见上方讨论,将管理操作复核设置为管理员布告板的子布告板,将作为集中处理涉及高阶权限的使用行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21:23 (UTC)
- 或者是直接指定管理员布告板本身也行吧?要评估一下流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30日 (日) 04:13 (UTC)
- 应该不行,管理员布告板本身没法提供那些AARV的规则。再说管理员布告板本身也没有人会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个为存在而存在的东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
- 其实也可说是“制造”用途⋯⋯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9:21 (UTC)
- 应该不行,管理员布告板本身没法提供那些AARV的规则。再说管理员布告板本身也没有人会去用,目前貌似只是一个为存在而存在的东西。--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7:32 (UTC)
关于被无限期封禁者的用户页清空问题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根据观察,被无限期封禁者(及被全域锁定者、被WMF封禁者)的用户页基本上都会被清空,然后再挂上各类无限期封禁模板。请问清空用户页这点在中维有无相关规定指引?反正在英维,无限期封禁者的用户页不会被清空,只是会额外挂上无限期封禁模板而已。--BigBullfrog(𓆏) 2024年7月8日 (一) 03:32 (UTC)
- 请参阅这里。Python6345(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05:50 (UTC)
- 这条文仅限indef封锁。全域锁定虽然实务上比照indef封锁的方式办理,但并无本地成文规定。全域禁制一般不是本地处理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5:58 (UTC)
- 由于 维基百科:不限期不等于永久 不是方针,故管理员可以清空使用者页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7月8日 (一) 14:54 (UTC)
- 全域锁定就是挂上{{Locked global account}},如果本地也有永久封锁也只是在模板加上
blocked=yes
的参数,WMF执行的锁定操作则是挂上{{WMF-legal banned user}}。--~~Sid~~ 2024年12月25日 (三) 13:51 (UTC)
现时的傀儡方针中的在非登入状态下进行编辑以误导他人一节的描述为:
如使用多重IP地址进行编辑,以迷惑他人或违反上述原则,亦可视作是使用多重账号的行为。
在临时账号正式使用后,将会改以cookie的方法分辨用户。用户在更换IP后仍为该临时账号,但不能使用第二个装置登入该临时账号。考虑到有人会使用两个或以上的装置编辑以及cookie可以移除,请问是否需要规范临时账号与另一临时账号的关系(例如要求在其用户页表明关系)?此外,临时账号启用后,只有部分用户能查看其IP,由于IP地址是用户隐私,故此是否需要规范何时才可以使用IP封锁?--132.234.229.111(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8:34 (UTC)
- 傀儡部分,应该是仅限于已注册并“正式”的用户(相对于这次IP Masking机制下的“临时”用户),可能需要适当的描述调整,或者补充一个关于用户类型的定义说明mw:User_account_type(正式用户、临时用户、IP用户)。
- IP部分,暂时只有管理员等拥有相应权限的用户可以查看,还是交由管理员去自行裁量某一组临时用户与IP的关系而判断是否连带IP(段)封锁,如果考虑IP隐私问题,或者单独IP(段)封锁并且涉及特定临时用户时是否声明这些关联。还有一个功能是“自动封禁该账号使用的IP地址”,暂时来看(Special:封禁列表),封锁一个用户并连带自动封锁对应IP段地址是不是不会显示相应地址段,应该已经技术上处理过这个问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5日 (一) 09:15 (UTC)
- 可待技术措施正式出台,再研议如何调整相关方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4日 (三) 18:13 (UTC)
完善WP:封禁“不限期不是永久”总方针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所谓“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但WP:封禁并没有指引给管理员对解封的指引,以确保符合这个目的。对此,建议修改WP:封锁方针,引入担保制及对巡查员或回退员进行扩权,以进行有条件解封。
想法:
- 管理员需就不限期封锁用户的封锁理由写上解封条件。
- 不限期封锁用户可在完成解封条件后找廷伸确认用户请求担保
- 由廷伸确认用户向管理员确定不限期封锁用户已完成解封条件,并声明会负责监督该名用户的编辑。
- 廷伸确认用户监管不力的话,会被剥夺担保资格。
- 巡查员或回退员对该名用户的编辑进行二次确认。
- 直至管理员认为那名编辑者真诚悔改,然后解除监管。
- 只要担保者决定不对该名用户进行担保或 巡查员或回退员 认为编辑有问题,随即启动即时封锁程序,解封条件会较上一次更严格。
好处:减低管理员的工作压力,从而达到不限期不是永久的目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04:02 (UTC)
- (-)反对。1. 我们没有廷伸确认用户;2. 担保和负责制度不可能实现。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1月9日 (六) 05:22 (UTC)
- 本站现有4,693个延伸确认用户。--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3 (UTC)
- 原句不是延,是廷。--Miyakoo(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5:51 (UTC)
- @魔琴、@Hamish:如果是保留这句呢?
- 管理员需就不限期封锁使用者的封锁理由写上解封条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14:38 (UTC)
- 因为执行不限期封锁的情况大部分属于傀儡、纯破坏、用户名不当等,小部分属于多次封锁后累犯。总的来说,如果加入这条,针对于可能会适用的情况,通常也只有“承诺改善”这个理由才会有管理员考虑解除封锁,假如说要把“承诺改善后方可解除封锁”都写到封锁日志的话,我担心这个理由会被滥用,因此我认为保留这条没有意义。参见WP:CONDUNBLOCK。--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6:03 (UTC)
- 同Hamish的意见,并不完全认同需要为每位遭不限期封锁的用户写上解封条件。能理解你的出发点是像Z7504这种因长期扰乱而遭封禁的
小部分
用户,不过若是仅因这小部分的用户而要求管理员将全部的不限期封锁使用者的封锁理由写上解封条件
,这反而会加重管理员工作压力。--(☎)dt 2024年11月9日 (六) 17:57 (UTC)- 我较关注的是年初有编辑者引用 “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要求管理员解封所有永封IP用户。一会儿后,管理员又真的对那些IP进行解封。我就纳闷,难道IP用户比有名用户还要高级?这个理解难道仅适用于IP用户?--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4 (UTC)
- IP的情况比较特别(WP:COLLATERAL)。由于时间因素,我自己是暂时没办法去验证
管理员又真的对那些IP进行解封
是什么时候、哪位管理员跟哪些IP。不考虑特殊情况的话,IP本就不应永封。长时间的封禁(比如2~5年,极端情况的话甚至10年)是现在绝大多数替代IP永封的方式。--(☎)dt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53 (UTC)
- IP的情况比较特别(WP:COLLATERAL)。由于时间因素,我自己是暂时没办法去验证
- 如果没有解封条件,那这句就伦为“论述”,根本无法实现这句提出的精神。--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8 (UTC)
- 我较关注的是年初有编辑者引用 “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要求管理员解封所有永封IP用户。一会儿后,管理员又真的对那些IP进行解封。我就纳闷,难道IP用户比有名用户还要高级?这个理解难道仅适用于IP用户?--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3:04 (UTC)
- 抱歉,真没看清。--Hamish T 2024年11月10日 (日) 06:47 (UTC)
- 本站现有4,693个延伸确认用户。--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3 (UTC)
- “不限期不是永久”的意思是维基百科可以接纳那些愿意改过自新的编者,而不是说要帮助所有犯了错的编者改过自新。看不出有额外设立这种解封程序的必要。Irralpaca(留言) 2024年11月9日 (六) 05:59 (UTC)
- 同上方魔琴君第二点。--Hamish T 2024年11月9日 (六) 13:15 (UTC)
- 观看隔壁ANM里不少陷入争议的用户皆有延确资格,故实在不能接受由延确用户帮助管理员监督编辑。尽管我认为担保和负责制度是一个挺有趣的想法,但仍需更多具体细节以确认制度可行性。--(☎)dt 2024年11月9日 (六) 17:51 (UTC)
- (+)支持(1),其他(-)反对。延伸确认用户也有很大可能犯错,就像atannedburger说的,但是(1)可以接受,而且可以引进一个像傀儡助理一样的解封助理。关于巡退,额我觉得没必要再加一层。--Martin 去我的签名簿签名!! 2024年11月10日 (日) 06:01 (UTC)
- @Martinc021、@ATannedBurger、@Cwek:通常要永封的很多时也是犯了很大或多次的错误。引入巡退作二次确认可确保他们的解封不会悄悄地在关注度低的条目进行破坏。
- 这个也关乎信任度的问题,正如先进城市的惩教工作,在罪犯被䆁放后,也相信他们很容易重犯,对此有3个月的监管令,确保他们在䆁放后可以正常重投社会。
- 如果维基社群信任他们在解除封锁后不会破坏,那我也支持不引入巡退作二次确认。--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8:37 (UTC)
- 我认为引入巡退是可以接受的,但没办法接受纯延确来监督编辑。至于是否真的有必要再多加这层本身,我在还没有看到具体提到
“担保权”或“监管权”
的方案前会先持保留意见。--(☎)dt 2024年11月10日 (日) 22:35 (UTC) - 这个“不限期”执行起来恐怕更像等候董建华发落。--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 2024年11月11日 (一) 01:40 (UTC)
- 我认为引入巡退是可以接受的,但没办法接受纯延确来监督编辑。至于是否真的有必要再多加这层本身,我在还没有看到具体提到
- 不是应该可以通过zh-block或者其他申述方式去申请被不限期封禁?不过在不限期封禁时写清楚封禁理由或者依据+接受解封的理由或依据,可以接受。——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1月10日 (日) 07:15 (UTC)
- 反对任何赋予持有其他权限者专有之“担保权”或“监管权”。社群无论身份,均可就个别封锁提出意见,根本与是否持有巡查或回退权限无涉,遑论延伸确认权此类单纯累积编辑次数所得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10日 (日) 16:46 (UTC)
- 除第一条可以(+)支持外其余均(-)反对。为什么需要“担保权”,感觉确实可笑。--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1月11日 (一) 09:58 (UTC)
提议条文(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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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0日 (日) 09:00 (UTC)
- 本人(+)支持明文规定被不限期封锁的用户如何恢复权限的做法。--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10日 (日) 17:15 (UTC)
- 如果一定要写明的话,改成
管理员应在封锁日志中说明解除封锁的条件,未有说明的,解除封锁的条件为……
会不会好一点。另外,我认为缺省条件为何还需要讨论。--Hamish T 2024年11月10日 (日) 18:37 (UTC) - 虽然这个“不限期不是永久”方针是我从英语维基百科引入的,但现在有人提出要做进一步修改,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我建议在提议条文中还要再加一条:
对于因使用不当用户名而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户,管理员将结合用户行为与贡献决定是否提出解除封禁条件。如用户名不当,但其作出建设性的贡献,管理员在解除该用户封禁前无需提出条件。
因为封禁申诉指导以及用户名方针都提到,封禁用户名不当的用户要分情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1月11日 (一) 10:11 (UTC)- @Shwangtianyuan:这个预设只是针对提案生效前被永封的使用者,并不是针对生效后的。毕竟这个第二次机会作为解封条件已算简单且容易达成。我相信管理员不会要求 使用不当使用者名称而被不限期封锁的使用者 以第二次机会作为解封条件,因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3日 (三) 13:35 (UTC)
- 模板{{第二次机会}}也需要改,在最前面加一条阅读解除封禁的条件,(+)支持--Martin 去我的签名簿签名!! 2024年11月14日 (四) 03:45 (UTC)
- 新版本第二次机会连同第二版条文一并公布,待他们回应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2:50 (UTC)
- 让社群观察的情况下[需要解释]:如何观察?如果说是供社群成员查阅贡献的话,那我想贡献这种东西应该都是公开资讯,就没必要特别去写这个,有点不是废话就是意义不明的感觉。--(☎)dt 2024年11月14日 (四) 08:55 (UTC)
- @ATannedBurger:
- 有两个做法,第一是解封后3个月内在维基百科:禁制纪录公告此人刚被解封。第二是把他们编辑的条目均被标记“待检查”,由巡退手动确定。--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5日 (五) 11:26 (UTC)
提议条文(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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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的编辑历史为破坏、扰乱性编辑或其他由管理员指明的原因,因此您的封禁申诉已被拒绝。然而,只要您能够得到维基百科社群的信任,我们可以再给您一次机会,要能够被解封,您需要证明您愿意且能够在维基百科做出正面的贡献,您可以透过在您的对话页展示对现有页面的编辑来证明这一点。具体步骤如下:
- 熟悉我们的基本规则。
- 阅读我们的改进条目指南。
- 阅读及明白阁下的封禁理由。
- 阅读及明白解除封禁的条件。
- 选择一个任一未曾列入优良及典范标准、您封锁当刻没有编辑争议的现有条目。
- 一旦你决定了您要改进的条目:
- 点击条目上方的编辑标签;
- 复制您要做出修改的章节内容,但:
- 不要复制条目开头的“资讯框”部分(源代码形如
{{infobox name|...}}
); - 不要复制任何档案源代码(源代码形如
[[File:檔案名稱.jpg|thumb|說明]]
); - 不要复制条目底端的分类(源代码形如
[[Category:分類名稱]]
); - 不要复制条目底端的小作品标签(源代码形如
{{Foo stub}}
);
- 不要复制条目开头的“资讯框”部分(源代码形如
- 在您的对话页点击编辑,开新的章节(例如
== [[條目標題]] ==
)并在下方贴上复制的内容,但还不要储存; - 在编辑摘要框写上:“
複製自[[條目標題]]
”(条目标题替换成您真正复制的来源页面标题); - 您现在可以保存页面了,不过,如果您的编辑包含可靠来源的引用(通常都有),在最下方添加
{{reflist-talk}}
模板,之后点击。
- 现在编辑该内容,编辑您所选择的部分来提出重要、可供查证及符合格式手册要求的修改。请注意我们不是请求修正错别字或是添加少量未引用的内容,您所做的修改应具体且能符合相关方针指引。
- 当您完成后,请重新进行封禁申诉,管理员将查看您建议的修改。
- 如果我们(包括当初执行封禁的管理员)能够相信您提出的修改能够帮助维基百科,那么您将能够被解除封禁。
- 首次申请审批时长最高可达半年,期间请勿使用ping功能滋扰其他编辑者、请求协助校对提交内容、要求尽快审批,一旦我们发现您的修改曾被其他编辑者协助校对或在审批期内作出滋扰其他编辑者的行为,当次申请将会无效且下一次申请需选择修改另一条目。
- 一旦申请失败或无效,管理员有权把您下一次申请的申请审批时间以每半年为单位进一步延长。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7日 (日) 10:38 (UTC)
- @Hamish、@Martinc021@Shwangtianyuan@ATannedBurger@Underconstruction00@魔琴@Ericliu1912--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7日 (日) 11:19 (UTC)
- (=)中立。--Hamish T 2024年11月17日 (日) 12:42 (UTC)
- “第二次机会”增加了一些限制条件,我不反对。条文修订也没问题。--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1月17日 (日) 12:58 (UTC)
- 这个……有点像英维的pending changes。--Martin 去我的签名簿签名!! 2024年11月17日 (日) 17:39 (UTC)
- 先(=)中立看看吧。--Martin 去我的签名簿签名!! 2024年11月17日 (日) 18:29 (UTC)
- 不要XXX没有太大用处,不好操作,有人来维护一下就好了。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1月17日 (日) 18:03 (UTC)
- 除
由巡查员及回退员手动确定
因尚不确定技术可行性之外,其余(+)倾向支持--(☎)dt 2024年11月17日 (日) 19:00 (UTC) - 另有新的意见:封禁方针“封禁申诉”已经有一段关于“第二次机会”的方针了:
如果用户声称希望做出建设性贡献,但管理员对其承诺存在疑问,则可以使用{{第二次机会}}模板作为解除封禁的条件,来展示用户将如何为百科全书做出贡献,以此相信用户提出的修改能够帮助维基百科。
所以我要问的是,如果条文修订通过,我所提供的另一条文是否需要做调整呢?--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1月18日 (一) 14:56 (UTC)- 你说的是绿字条文?如果是,应该不需要再调整,因为两者对使用第二次机会的目的也是一致,也就是协助知错的“封禁玩家”重投维基。不过改了一小部分“第二次机会”,避免滥用及抄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19日 (二) 11:07 (UTC)
- (+)倾向支持。--WiiUf🐉 2024年11月20日 (三) 10:04 (UTC)
:@ATannedBurger@Hamish@Martinc021@Shwangtianyuan@WiiUf@魔琴 7日内无人反对,现
公示7日至2024年12月4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27日 (三) 15:42 (UTC)
- (-)反对巡退手动确定合理性。--Martin 去我的签名簿签名!! 2024年11月27日 (三) 20:52 (UTC)
如果是每笔编辑都要交由巡退确定的话,我也反对,但我支持加入标记,具体标记到底该怎么用,我认为还需要商讨。--Hamish T 2024年11月28日 (四) 12:55 (UTC)- 不是“ 每笔编辑都要交由巡退确定”,而是预设有标记,由巡退手动取消标记,避免他们悄悄地破坏冷门条目而没有人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28日 (四) 13:03 (UTC)
- 抱歉,修改意见,(-)反对。标记在我看来可能聊胜于无了。--Hamish T 2024年11月29日 (五) 03:49 (UTC)
- @Hamish@Martinc021:
- 解封后3个月内在维基百科:禁制纪录公告此人刚被解
- 这个如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1月29日 (五) 11:11 (UTC)
- @ATannedBurger@Hamish@Martinc021@Sanmosa@Shwangtianyuan@WiiUf@航站区@魔琴:
- (注:刚被解除封锁者编辑的条目均会被标记“待检查”,由巡查员及回退员手动确定相关编辑是否正当合理。直至他们认为刚被解封者的编辑是符合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要求为止。)这个注解删除,如无意见,三日后开始公示程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6:51 (UTC)
- 谢邀,我现在还是保持沉默吧,我被出征到都不敢在这些地方发表自己的观点了@HK5201314--航站区(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6:54 (UTC)
- 阁下这个应该是技术问题吧,有点难搞……--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2月10日 (二) 07:05 (UTC)
- @Shwangtianyuan:注解删除了,应该再没有技术问题可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0日 (二) 07:17 (UTC)
- 不持异议。--Hamish T 2024年12月10日 (二) 10:03 (UTC)
- 又来了,enwp recent changes,但是不持异议。--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11日 (三) 02:38 (UTC)
- 7日无人反对,现就修正版本2进行7天
公示,由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0日。--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3日 (五) 00:35 (UTC)
- (+)支持。--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5:03 (UTC)
(!)意见:就第二版的一句“被全域封禁的编辑者除外”写为“被全域禁制的编辑者除外”是不是好一点?--124.244.233.185(留言) 2024年11月29日 (五) 14:36 (UTC)
- 感觉区别不大吧?--航站区(留言) 2024年11月30日 (六) 15:50 (UTC)
- 考虑到这讨论串的留言数已经近50了,我不得不让这讨论串改走RFC机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2月1日 (日) 02:23 (UTC)
- 以往被不限期封禁用户需先进行申诉,再由管理员决定是否给予第二次机会,如给予,再进行第二次机会所指定的动作后申请解封。这次修改似乎是改为被封者不需申诉,直接进行第二次机会后申请解封?敝人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2月17日 (二) 18:59 (UTC)
- 以往是正确,后者不正确“ 这次修改是,强制管理员先提供解封办法,被封者要进行申诉。失败后,若没有解封办法,可直接进行第二次机会后申请解封,唯审批时长由管理员以拖字诀决定什么时候审批,期间若要求加速审批的反而会遭到减速。(如果管理员明文说明如何解封,则不需动到第二次机会)”--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8日 (三) 03:42 (UTC)
- @Cdip15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8日 (三) 03:43 (UTC)
- 敝人无法理解到新条文是阁下这种意思。而且我的理解其实好像还是可以一开始不写解封条件,如果不写条件,那就不用申诉自动获得第二次机会,再进行第二次机会所指定的动作后申请解封,对吗?很抱歉我要先停止这个公示,很明显条文理解上是有问题的。--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2月18日 (三) 19:07 (UTC)
- 先行召集各位编辑者重新讨论
- @ATannedBurger @Hamish @Martinc021 @Sanmosa @Shwangtianyuan @WiiUf
- 另外航站区已被不限期封禁,所以不ping他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2:11 (UTC)
- @Cdip150:
- 这样是否容易理解?
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須先向管理員先進行第一次申訴。若然申訴失敗,第二次起的申訴內容為反思自己為什麼會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於維基百科內的言行。管理員接納該份反思後才可以實行解除封鎖條件,並在完成解除封鎖條件後申請有條件解除封鎖,並讓社群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2:27 (UTC)- 为何要从第二次申诉开始才能反省自己的错误?--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5:47 (UTC)
- 第一次是正常申诉,例如刑期太长、判定有误那类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6:40 (UTC)
- 我认为不应该使用“须”,有强制意味。而且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用户在第一次申诉就已提出反思。--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8:53 (UTC)
- 删除了“须”及具体了流程。
- 被不限期封锁的使用者可选择一般申诉或直接进入解封申诉流程。解封申诉内容为反思自己为什么会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于维基百科内的言行。
-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05 (UTC)
- Ok,不反对--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09 (UTC)
- 我认为不应该使用“须”,有强制意味。而且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用户在第一次申诉就已提出反思。--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8:53 (UTC)
- 第一次是正常申诉,例如刑期太长、判定有误那类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6:40 (UTC)
- 本来上面条文我还看得懂,这一版本我反而有点看着奇怪了。--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1 (UTC)
- 管理员看不懂也没有办法嘛--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3 (UTC)
- 那倒不是这么说,旧版本其实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奇怪的地方,但至少我能理解,新版本是有点绕的让我理解不了了。我觉得您可以在写条文的时候不要混用“书面语”和“口语”,这一版里面的“须”、“若然”在我看来可以改成“需要”、“如果”;或者是把“……第二次起的申诉内容为反思自己为什么会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于维基百科内的言行……”改成“……被封锁者应在后续申诉中自行反思其被施加不限期封锁的原因,并提供后续如何改善其自身行为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我也不是很会写书面语,总而言之,个人拙见确实可以再润色一下。--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05 (UTC)
- 是这样改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28 (UTC)
- 我看着没那么奇怪了,但是对于方针的可操作性,有待考证。--Hamish T 2024年12月21日 (六) 10:28 (UTC)
- 毕竟要求他们写两篇文,有多少人愿意以写文换取解封,有待考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9:46 (UTC)
- 其实我个人认为没必要强制写文就是了,想写的不要求也会写,不想写的要求写也不会写。--Hamish T 2024年12月22日 (日) 20:37 (UTC)
- 毕竟要求他们写两篇文,有多少人愿意以写文换取解封,有待考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22日 (日) 09:46 (UTC)
- 我看着没那么奇怪了,但是对于方针的可操作性,有待考证。--Hamish T 2024年12月21日 (六) 10:28 (UTC)
- 是这样改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28 (UTC)
- 那倒不是这么说,旧版本其实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奇怪的地方,但至少我能理解,新版本是有点绕的让我理解不了了。我觉得您可以在写条文的时候不要混用“书面语”和“口语”,这一版里面的“须”、“若然”在我看来可以改成“需要”、“如果”;或者是把“……第二次起的申诉内容为反思自己为什么会遭到不限期封禁及如何改善自己于维基百科内的言行……”改成“……被封锁者应在后续申诉中自行反思其被施加不限期封锁的原因,并提供后续如何改善其自身行为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我也不是很会写书面语,总而言之,个人拙见确实可以再润色一下。--Hamish T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05 (UTC)
- 管理员看不懂也没有办法嘛--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3 (UTC)
- 建议加入:
- 用户仅可针对封锁进行一次一般申诉[注 2],若用户在该次申诉被拒绝后继续进行一般申诉,管理员有权不受理该用户接下来的一般申诉。
- 为何要从第二次申诉开始才能反省自己的错误?--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05:47 (UTC)
- 敝人无法理解到新条文是阁下这种意思。而且我的理解其实好像还是可以一开始不写解封条件,如果不写条件,那就不用申诉自动获得第二次机会,再进行第二次机会所指定的动作后申请解封,对吗?很抱歉我要先停止这个公示,很明显条文理解上是有问题的。--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2月18日 (三) 19:07 (UTC)
- --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01 (UTC)
- 加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17 (UTC)
后续申诉内容是在个人讨论页发表一篇文章,题目定为“反思自己被施加不限期封锁的原因,并提供后续如何改善自身行为的方案”。
建议改为“在后续申诉中,用户需要在封锁申诉中反思自己被施加不限期封锁的原因,并提供后续如何改善自身行为的方案”。封锁申诉还要写一篇文章囧rz……--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33 (UTC)
- 7日无新反馈,现对条文版本2进行
公示,2025年1月2日结束。--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26日 (四) 07:59 (UTC)
- 哪个版本2?--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1 (UTC)
- 哦ok看到了。--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2 (UTC)
- (+)滋磁感觉没问题。--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7 (UTC)
- 反对此版本。不认为完成一个第二次机会的要求能够适用于所有用户,这是很因人而异的。根据本人在英维处理解封请求的经验,这个模板一般用在如果我认为此用户有在说明他理解自己为什么被封禁,但是他不足以让人信服他能够回到社群并作出贡献的场景下(一个例子是假设一个用户因为纯破坏被不限期封禁,请求解封时经问询后并没有给出具体要编辑哪些主题,因此希望他先作出一个有意义的编辑再说)。这个场景并非适用于所有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户,而且需要管理员每次封禁时都去写下解除封锁的条件明显不现实(实际上有些时候能写好解封请求就可直接解封的),因此我反对
管理员应在封锁日志中说明解除封锁的条件,未有说明的,解除封锁的条件为完成1个{{第二次机会}}的要求
这一句。--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5:39 (UTC)- @0xDeadbeef:
- 回应这句“ 实际上有些时候能写好解封请求就可直接解封的”现在说是不限期封禁,加上中维效率,很难“就可直接解封的”。
- “ 不认为完成一个第二次机会的要求能够适用于所有用户”这句是希望为生效前被不限期封禁的做一个截数工作,很多时管理员制定不限期后就不理会该名编辑者。
- 在我的提案中,被禁者需先写下反思文章先,管理员要接纳相关反思文章方可实行指定解封办法。若是管理员不接纳,那依然继续封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07 (UTC)
- @Hamish@Martinc021@WiiUf,有新发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08 (UTC)
- 很多编者在被不限期封禁之后都会理解成被永久封禁了。所以写一个解封条件我觉得没问题,而且若是没有解封条件要申诉也没头绪这么写,有了条件就对管理员和用户都很简单。(除了纯破坏用户)--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8日 (六) 06:15 (UTC)
- 哪个版本2?--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6日 (四) 19:51 (UTC)
- 加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17 (UTC)
- --WiiUf🐉 2024年12月19日 (四) 11:01 (UTC)
- (-)反对,既然封禁是主观,那么解封也是主观,解封条件这种莫名其妙的东西毫无意义。不限期不是永久,但与如何解封不存在任何关系。->>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2月29日 (日) 02:32 (UTC)
- @0xDeadbeef、魔琴、ATannedBurger、Cdip150、Cwek、Ericliu1912、Hamish、Martinc021、Ohtashinichiro、Patrickov、Shwangtianyuan、WiiUf:有鉴于提案人已被不限期封锁其位于Talk、WP及WT空间的编辑权限,我有理由相信他无法继续跟进此提案,因此如果大家不反对的话,我计划撤下此讨论的公示与RFC模板。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5:58 (UTC)
- 那撤了吧。我是今天才知道提案人被无限期封禁特定页面的编辑权限。--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1 (UTC)
- @Shwangtianyuan:你今天才知道并不奇怪,因为他确实是今天才被处置的。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5 (UTC)
- 虽然提案人意愿并非绝对因素,不过此提案看来难有共识,故同意结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2 (UTC)
- 我再多收集几个其他用户的意见。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6 (UTC)
- 这个提案还是有点用的,看看有没人要主导吧。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29日 (日) 07:19 (UTC)
- 但看起来似乎没有这样的一个人……要真的有的话,我直接请他接手就是了,用不着在这里这样大张旗鼓。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8:23 (UTC)
- 不持异议,本来我就没觉得这个改动很有必要就是了,有其他人站出来主导的话也可以,没有的话就直接关了罢。--Hamish T 2024年12月29日 (日) 18:05 (UTC)
- ( π )题外话,我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个讨论是他给自己留后路用的。--Martin我强烈反对WMF给出个人信息,支持闭站抗议 2024年12月29日 (日) 18:20 (UTC)
- 那撤了吧。我是今天才知道提案人被无限期封禁特定页面的编辑权限。--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1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