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 (弘治己未進士)
外观
張錦,字孟玉,浙江上虞县人,錦衣衛校尉籍。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编辑]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顺天府鄉試舉人[1]。弘治十二年,登己未科三甲五十九名進士,正德初官曲靖府知府[2]。
參考
[编辑]- ^ 《浙江通志》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八十一》:正德六年十一月戊申,南京六科十三道劾奏南京户部尚书李瀚、江西总制都御史陈全、刑部侍郎张子麟、工部侍郎李堂、南京工部侍郎周宏、巡抚都御史顾源、舒岷山、南京太常卿张芮、通政参议吕元夫、山西参政常麟、夏景和、福建参政藏麟、云南参政钟渤、四川参议钱朝凤、山东副使张宪、广西副使邓文质、山东佥事陈霆、贾钦、广东佥事夏璲、扬州知府王铎、曲靖知府张锦、河东运使刘栾、浙江运同仲本、宝庆同知蔡中孚宜罢黜,以弭灾异。吏部覆奏:近年刘瑾用事,贿赂公行,奔竞成风,廉耻道丧,虽经新政厘革,而旧染未除,以故科道官有此论奏。张子麟、李堂近各自陈,堂已致仕,子麟仍供职;李瀚、周宏、顾源、舒岷山、张芮、吕元夫俱两京堂上官,宜令自陈裁处。陈金方委讨贼,未可轻去。常麟、夏景和、钟渤、钱朝凤、陈霆、夏璲、刘栾俱有实迹,难以复留;王铎近复起用,宜仍令致仕。臧麟、邓文质、贾钦、张锦、仲本、蔡中孚才犹可使;张宪以严致怨,宜如前旨改用。得旨:瀚等令自陈,金令锐意讨贼,不必陈请;常麟等俱致仕,臧麟等及宪仍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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