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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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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領地(英語:Dominion)指的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政體,擁有殖民地中最高的自由度並設有自治獨立的議會,是殖民地邁向獨立的最後一步。

在19世紀之後,所有實行自治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都可以被稱為「自治領地」。這些自治領地基本都完成了民主轉型,擁有成熟且不暴力的政治體制;其國民大多已具有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在這些國家佔據主導地位的官員也不會根據自己的喜好而任意無視憲法,代表性的有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自治領地都是由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進化為自治領地。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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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在殖民地爭取成為自治領地後,除了內政享有高度自治外,自治領地亦擁有自己的貿易政策、有限的外交政策自主,而且更可設立自己的軍隊,但只有英國政府才有宣戰權,形成類似多個國家集體防衛的制度。不過在1931年前,自治領地的體制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可循。自治領地的憲法依然由英國國會制定,自治領地本身無權修改,但可提請英國國會修改,而英國國會一般都會同意修改。自治領地可以完全制定一套屬於自己的憲法的日子,則常常被視為自治領地正式取得獨立之日。為了慶祝從英國去殖民化政策促使的完全獨立,獨立日當日也演變成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的國慶日。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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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和地區成為自治領地的時間:

原殖民地 宗主國 自治領地 成立時間 自治領地徽 地圖 備註
 加拿大  大英帝國  加拿大 1867年
 澳洲  澳洲 1901年
 紐西蘭自治領地  紐西蘭自治領地 1907年
紐芬蘭殖民地英語Newfoundland Colony  紐芬蘭自治領地 1907年 雖然紐芬蘭政府行使自治領地權力,但拒絕宣佈成為自治領地,因此英國於1934年暫停其自治領地的身份。紐芬蘭於1949年加入加拿大成為加拿大第10個省,因此英國正式把紐芬蘭從自治領地的行列中剔除。
開普殖民地
納塔爾殖民地
奧蘭治河殖民地英語Orange River Colony
川斯瓦殖民地
 南非 1910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南非國際聯盟委任下開始對前德屬西南非進行託管。雖然西南非事實上成為聯邦管治下的一個省份,但在法理上卻從未正式納入。
名義上為 英國本土的一部份  愛爾蘭自由邦 1922年 愛爾蘭在1801年後成為英國本土的一部份,故並非殖民地,但信仰天主教為主的本土愛爾蘭人仍長期受到差別待遇。[1]

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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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英國政府從此不可(憑藉擁有其他自治領地君主身份的英國君主之名義)介入或干涉自治領地的內政。各自治領地從始以自治領地君主的身份,來稱呼英國君主。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和地區為自治領地:

但法例也訂明,自治領地的主權仍屬於英國君主。直至1949年,英國國會通過《1949年愛爾蘭法案英語Ireland Act 1949》,宣佈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國君主,愛爾蘭得以完全獨立,同年紐芬蘭自治領地亦加入加拿大成為加拿大第10個省,原本奉行君主立憲制南非就在1960年公投通過改行共和制,並於次年5月31日正式成立共和國及退出大英國協,直到1994年納爾遜·曼德拉上台後才重新加入。迄今為止,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國家元首依然是國王查爾斯三世

從自治領地到大英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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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戰後,重建中的英國國力大幅衰退,無力編列龐大預算進行收買與管理殖民地,美國取代之成為西方國家(包括各不列顛自治領地)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地的關係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英屬印度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後,英國把自治領地部和大英國協關係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併。

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遵從自治領地制度從殖民地成為自治領地,加納於1957年成為自治領地,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為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為過(或只短時間成為過)自治領地。自治領地制度成為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

英國非白人佔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為自治領地和獨立的時間:

  •  印度:1947年成為自治領地,195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巴基斯坦:1947年成為自治領地,195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錫蘭:1948年成為自治領地,197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並改名為 斯里蘭卡
  •  迦納:1957年成為自治領地;196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新加坡:1959年成為自治領地;1963年加入 馬來西亞;1965年獨立為 新加坡
  •  奈及利亞:1960年成為自治領地;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坦加尼喀:1961年成為自治領地;196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1964年和 尚吉巴合併成為 坦尚尼亞
  •  烏干達:1962年成為自治領地;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肯亞:1963年成為自治領地;1964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馬拉威:1964年成為自治領地;196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甘比亞:1965年成為自治領地,197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 斐濟 斐濟:1970年成為自治領地;1987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因此真正長期為自治領地的都是白人佔人口多數的殖民地。

自治領地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地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大英國協王國的制度:就是各大英國協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5國繼續承認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係,英國在這些大英國協國家沒有任何特權。原本英國政府對與大英國協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有優惠政策,但隨著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各共同體(歐盟前身),對大英國協成員國貿易的優惠政策也停止實施。目前大英國協成員國,除了名稱和虛的頭銜之外,法理上關係完全平等,只成為有運動會以及各種會議活動,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自治領地與英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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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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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自治領地的外交由英國外交部負責,1907年,英國殖民地部屬下成立了一個專責的部門負責自治領地的外交事務。1909年,加拿大首先成立了自己的外交部,但實質外交事務仍經由加拿大總督(由加拿大君主委任的代表)、加拿大駐倫敦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和英國駐外國的大使進行(加拿大在1880年成立了駐英專員公署,澳洲在1910年跟隨成立駐英專員公署)。1914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一次大戰),並在沒有詢問各自治領地的意見下代表各自治領地向德國宣戰,引起部分加拿大官員不滿,也在南非引發反英浪潮。1918年2月,加拿大在美國華盛頓成立戰時代表處,處理英國從美國得到的軍用物資。

1919年,各自治領地各自成為凡爾賽和約的獨立締約國(雖然他們都沒有自行向德國宣戰),但和約仍是由英國代表各自治領地談判。1922年,因各自治領地反對英國對土耳其進行軍事行動而令英國和土耳其和談。一戰後,各自治領地漸漸自行處理外交事務,1923年3月,加拿大自行與美國簽訂《大比目魚協議英語Halibut Treaty》(一項漁業協訂),是自治領地首次自行簽訂國際條約。1926年6月,英國殖民地部屬下的自治領地外交事務處升級為獨立的部門。

1926年11月,英國在《貝爾福宣言》中同意自治領地和英國在外交事務上有平等地位。1927年,加拿大成立駐美代表處。1928年,英國成立駐加拿大專員公署,處理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結束由加拿大總督同時處理行政事務和英國對加拿大的外交事務的安排。1931年,貝爾福宣言獲英國國會通過,後陸續獲各自治領地的國會確認。

二戰後,各自治領地漸漸接管所有的外交權力:1940年,澳洲成立駐美代表處,1943年,加拿大把駐美代表處升級為大使館

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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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領地制度初期,君主保有宣戰權,因此當英國向外國宣戰,各自治領地的軍隊也自動投入作戰,但保留自己的旗幟,如加拿大軍隊仍以加拿大軍隊而非英軍的身份參戰。因英國宣戰而令自治領地參戰的有布爾戰爭一次大戰

這制度在二次大戰時受考驗。1939年,英國向德國宣戰,但其自治領地卻有不同反應:

  • 澳洲沿用舊制,認為法律上澳洲已自動向德國宣戰,無須另行宣佈;
  • 紐西蘭宣佈若英國開戰,紐西蘭便參戰;
  • 加拿大即時召開緊急國會會議,通過向德國宣戰(此做法雖然結果與澳紐的做法一樣,但法律上加拿大卻獨立行使了宣戰權,自行向德國宣戰);
  • 南非在數星期後才由國會通過向德國宣戰;
  • 愛爾蘭宣佈保持中立,並根據1938年與英國的協議要英軍撤出愛爾蘭(愛爾蘭由此至終在二次大戰時保持中立,沒有參戰)

由於出現這種動員情況對當權者比較麻煩,這些歷史事件加速了各自治領地試圖完全走向獨立。

自治領地與自治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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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初,自治領地與自治殖民地的分別在於自治領地擁有「國家」(Nationhood)的身份,也就是在政治上能夠徹底的獨立自主,而自治殖民地只有內政自治。自治領地在外交、國防和國際貿易上也有一定的自治權,其在這些自治權利在眾地區成為自治領地之後的數十年逐漸增加,直至完全控制權力,成為獨立國家。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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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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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井野瀨久美惠. 《大英帝國的經驗》:愛爾蘭大饑荒、博因河戰役與《亂世佳人》. 關鍵評論. [2020-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