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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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罪是一個後文革詞語。它指稱的是因為書寫日記而被指控、判定犯罪並量刑懲處,文革中被歸入「反革命罪」。[1][2]
作為公民人身權利隱私權的一部分,日記[註 1]是當事人對自己日常生活事務、個人際遇、見聞、感覺的私人記錄[3],除個別作家拿它發表外,絕大多數是秘而不宣的。
從1953年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中舒蕪交信作為定罪證據開始,書信的個人隱私和思想、言論自由就被否定,並且擴大到了日記。日記罪的高發期是三年困難、文革等政治敏感、脆弱時期。
用於定罪日記的來源,或是組織要求交出審查,或是紅衛兵抄家抄檢強掠得來。[2][4]私人記錄一旦落到辦案人手裡就被賦予了非同尋常的社會—政治意義:日記所載事實、感觸與當時主流意識形態稍有出入,流露不滿、批評的文字,就被尋章摘句,掐頭去尾,往往是從幾十萬字日記找出隻言片語、幾百字穿鑿連綴成文,引申構陷,上綱上線[3],羅織成罪。典型的判詞是:「書寫大量反動日記,多次偷聽敵台,散布反革命言論,以最惡毒的詞句攻擊、誣衊、咒罵無產階級司令部,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攻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攻擊上山下鄉運動,極端吹捧蘇修,為劉××鳴冤叫屈,反革命氣焰囂張,民憤極大。」
對日記罪的處理,輕則批鬥[2]、掛牌、遊街,留黨察看,開除留用,工資降級;中則戴右派帽子,開除學籍,不予分配工作、遣送原籍監督勞動;重則開除黨籍、工職,以「現行反革命」罪[2]判刑7—20年(多為10年)。牽連波及的還有妻離子散,戀人勞燕分飛,無房、無家、無業,只能靠體力活來活命,等等。
因此人們都把日記燒掉,不敢再記日記,害怕授人以柄,招來橫禍。[1][2]或把日記變成記事冊,只寫流水帳、抄語錄,即使要記錄一點真實的東西也用暗語、代號、刪節號(……)來替代。甚至開天窗,留著空白日後補記。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平反冤假錯案時,日記罪也被列入其中。[3]通過申訴,法院撤消了原判決書、宣告被告人無罪,公開平反,恢復公職,恢復原工資級別,補發畢業證書,歸還日記。
在此前後,《群眾》雜誌副總編樂秀良在《人民日報》和《新觀察》雜誌上陸續發表了《日記何罪》《再談日記何罪》《三談日記何罪》。他認為日記的私密性決定了它不公開、無影響、無流毒、無不良後果,即使有偏激、錯誤也不危害社會秩序,不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因日記被批鬥、判刑都是冤假錯案,必須平反、善後。今後法律必須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保障日記自由,保障日記不再成為抄家的目標、文字獄的罪證,保障日記主人不會成為思想犯。5年間接到21個省市自治區一百幾十位讀者600多封來信,傾訴因日記罪蒙受的冤屈,請求申訴。樂秀良一封封回信、處理,或代呈上級,或投書報刊揭載,或幫忙出主意,這些讀者來信反映的問題基本得到了改正。樂秀良因此被稱為「日記保護神」。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樂秀良:《日記悲歡》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6年
- 管炳聖:《日記宣言》 載《日記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