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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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罪是一个后文革词语。它指称的是因为书写日记而被指控、判定犯罪并量刑惩处,文革中被归入“反革命罪”。[1][2]
作为公民人身权利隐私权的一部分,日记[註 1]是当事人对自己日常生活事务、个人际遇、见闻、感觉的私人记录[3],除个别作家拿它发表外,绝大多数是秘而不宣的。
从1953年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中舒芜交信作为定罪证据开始,书信的个人隐私和思想、言论自由就被否定,并且扩大到了日记。日记罪的高发期是三年困难、文革等政治敏感、脆弱时期。
用于定罪日记的来源,或是组织要求交出审查,或是红卫兵抄家抄检强掠得来。[2][4]私人记录一旦落到办案人手里就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社会—政治意义:日记所载事实、感触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稍有出入,流露不满、批评的文字,就被寻章摘句,掐头去尾,往往是从几十万字日记找出只言片语、几百字穿凿连缀成文,引申构陷,上纲上线[3],罗织成罪。典型的判词是:“书写大量反动日记,多次偷听敌台,散布反革命言论,以最恶毒的词句攻击、诬蔑、咒骂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攻击上山下乡运动,极端吹捧苏修,为刘××鸣冤叫屈,反革命气焰嚣张,民愤极大。”
对日记罪的处理,轻则批斗[2]、挂牌、游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工资降级;中则戴右派帽子,开除学籍,不予分配工作、遣送原籍监督劳动;重则开除党籍、工职,以“现行反革命”罪[2]判刑7—20年(多为10年)。牵连波及的还有妻离子散,恋人劳燕分飞,无房、无家、无业,只能靠体力活来活命,等等。
因此人们都把日记烧掉,不敢再记日记,害怕授人以柄,招来横祸。[1][2]或把日记变成记事册,只写流水帐、抄语录,即使要记录一点真实的东西也用暗语、代号、删节号(……)来替代。甚至开天窗,留着空白日后补记。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平反冤假错案时,日记罪也被列入其中。[3]通过申诉,法院撤消了原判决书、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开平反,恢复公职,恢复原工资级别,补发毕业证书,归还日记。
在此前后,《群众》杂志副总编乐秀良在《人民日报》和《新观察》杂志上陆续发表了《日记何罪》《再谈日记何罪》《三谈日记何罪》。他认为日记的私密性决定了它不公开、无影响、无流毒、无不良后果,即使有偏激、错误也不危害社会秩序,不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因日记被批斗、判刑都是冤假错案,必须平反、善后。今后法律必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障日记自由,保障日记不再成为抄家的目标、文字狱的罪证,保障日记主人不会成为思想犯。5年间接到21个省市自治区一百几十位读者600多封来信,倾诉因日记罪蒙受的冤屈,请求申诉。乐秀良一封封回信、处理,或代呈上级,或投书报刊揭载,或帮忙出主意,这些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改正。乐秀良因此被称为“日记保护神”。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乐秀良:《日记悲欢》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6年
- 管炳圣:《日记宣言》 载《日记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