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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仲裁委员会选举候选人问答:A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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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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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使用以下代码添加问题:

#{{ACE Question
|Q=您的问题
|A=}}

每名用户最多对每名候选人提出两条问题,并可跟进补充提问,必须与原先问题及候选人答复有关。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认为仲裁机制应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1.当社群所有现有的解决途径都已尝试解决过,但仍无法解决时方能使用仲裁机制;2.当事情复杂严重到可合理的认为现有的解决方案都不会达成任何建设性的结果;3.社群多次深入讨论已久,仍没有任何可以推动的方向;4.社群一致要求事件直接由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亦认为事件重大不宜使用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符合以上几点即可使用仲裁机制。
    仲裁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依据社群共识、证据与方针指引,用公开且严谨的态度与方式做出裁决,并回避与自身相关的仲裁案,除此之外我认为仲裁员也可以在WP:ANMWP:AN3等等的站务页面,给予一些建议,但不宜介入。~~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认为前阵子WP:ANM有关Chinuan12623的案件,就属于管理人员难以解决的纠纷,属于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案的纠纷,不过依我的看法我觉得此纠纷管理人员本身就可以处理。~~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3. 你提到了希望做为顾问在旁提供社群与仲裁委员会双边建议与桥梁沟通,请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桥梁”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对“双边”的理解没错的话,我从你的话里读出了一层潜在的“对于社群和仲裁委员会关系可能有对立”的担忧,你可以解释一下为什么有这种担忧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8 (UTC)[回复]
    我确实有担忧,这个担忧来自于我观察到中维有个很奇怪的现象,中维在处理事情时,居然会不信任对本地社群原就已存在、当选标准更高且社群有深入接触的行政员监督员,反而会信任不在本地活跃且社群几乎不曾深入接触的监管员Stewards,所以我其实不是很相信社群会信任投票标准只有50%的仲裁员,也很担心仲裁委员会成为另一个被社群吵着要罢免或仲裁委员会滥权的战场,我觉得那样的情况会十分难看,我在客栈也早已点出相关问题,请参阅留言
    澄清我对于此问题的回答不是指说仲裁委员会可以完全信任的意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不该成为社群另一个仅因看不惯或不满意处理结果就提请罢免的地方或贴大字报的对象。~~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事实这个问题我在社群中已有观察到类似的情况,我观察到的是管理人员似乎会特别偏袒资深用户,尽管资深用户确实做了不妥当的事情,然而与新手用户相比他们要获得解封所需要阐述的理由或所需的条件比新手用户特别简单,比如资深用户会以我贡献多多所以不该被封禁,社群也有声音表明应该多给资深用户一些机会,我认为这与新手用户相比是极为偏袒资深用户的事情,因为新手用户没有这种特权。
    至于说现有流程系统有没有这类问题,由于仲裁制度在中维尚未有实际执行的案例,故我不好阐述,但我能确定的是有很大概率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至于怎么避免,我认为这不是单靠我就能避免这种情况的事情,必要时我会写下论述拦住因特殊情况使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变得不合理不妥当的情况。~~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5. 您好,因为您提到了ANM的Chinuan12623的案件,因此想请问您一个假设性问题: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此案不服管理操作提交仲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会是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双方均有可能不服的两种状况),您提出的判断会是什么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1 (UTC)[回复]
    special:diff/84275328,2024年9月6日的留言却又在2024年9月20日修改原有留言,更改的地方也不是错字,严重偏离原留言讯息的意思,这里就已经构成Wikipedia:讨论页指引#不能接受的行为“不要误导别人或歪曲别人的言论”,为什么我会说会误导别人,当往后社群检阅相关讨论时,会导致社群出现误判,这个误判的原因即是留言者修改原有留言的缘故。
    Special:Diff/84278089,Chinuan12623于2024年9月20日 (五) 04:42 (UTC)留言,Wolfch于2024年9月20日 (五) 04:49 (UTC)回复后,Chinuan12623又于07:07 (UTC)再度修改04:42 (UTC)的留言,这同样构成Wikipedia:讨论页指引#不能接受的行为“不要误导别人或歪曲别人的言论”,除了上方指出的两则编辑差异,事实上我还有看到一些构成此行为的编辑,我就不一一列出。
    至于是否构成骚扰的部分,我认为会需要社群的界定,这里我之所以没有指仲裁界定,是我认为即便仲裁流程有指名“委员会会诠释现存的方针及指引,循社群订立的用户操守标准作出裁决...(省略)”,即便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皆不服管理员的处理,事事由仲裁委员会来诠释现存的方针及指引与对用户操守标准做出裁决,我认为这是十分不好的事情。
    总结我的判断,在此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均不服管理员处理结果且依据ANM的存档实际上这个案件已经讨论许久的情境下,我会同意仲裁,但我认为部分争执点是社群可以再讨论的,应该把这部分拉回去社群。~~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32 (UTC)[回复]
    补充:我针对一下现行管理员经常使用的WP:互动禁制喧哗两成败,我认为这两种做法尽管确实减免管理员被贴大字报的风险,实际上很多时候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我可以理解管理员这么做的决定,但我必须说撇除纯粹骚扰因素或因欲使双方冷静而实行的WP:互动禁制喧哗两成败,从某些角度来讲这两种方法是相当差劲的处理方法,原因是很多时候冲突不但没解决反而因此扩大,做出不妥当行为的人很多时候会因此得寸进尺,并无不当行为的人会因此对社群与管理员们失望。~~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