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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仲裁委員會選舉候選人問答:A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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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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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以下代碼添加問題:

#{{ACE Question
|Q=您的問題
|A=}}

每名用戶最多對每名候選人提出兩條問題,並可跟進補充提問,必須與原先問題及候選人答覆有關。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我認為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1.當社群所有現有的解決途徑都已嘗試解決過,但仍無法解決時方能使用仲裁機制;2.當事情複雜嚴重到可合理的認為現有的解決方案都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的結果;3.社群多次深入討論已久,仍沒有任何可以推動的方向;4.社群一致要求事件直接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亦認為事件重大不宜使用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符合以上幾點即可使用仲裁機制。
    仲裁員應保持客觀中立,依據社群共識、證據與方針指引,用公開且嚴謹的態度與方式做出裁決,並迴避與自身相關的仲裁案,除此之外我認為仲裁員也可以在WP:ANMWP:AN3等等的站務頁面,給予一些建議,但不宜介入。~~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覆]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我認為前陣子WP:ANM有關Chinuan12623的案件,就屬於管理人員難以解決的糾紛,屬於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糾紛,不過依我的看法我覺得此糾紛管理人員本身就可以處理。~~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覆]
  3. 你提到了希望做為顧問在旁提供社群與仲裁委員會雙邊建議與橋樑溝通,請詳細解釋一下這個「橋樑」是什麼意思。如果我對「雙邊」的理解沒錯的話,我從你的話里讀出了一層潛在的「對於社群和仲裁委員會關係可能有對立」的擔憂,你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有這種擔憂嗎?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8 (UTC)[回覆]
    我確實有擔憂,這個擔憂來自於我觀察到中維有個很奇怪的現象,中維在處理事情時,居然會不信任對本地社群原就已存在、當選標準更高且社群有深入接觸的行政員監督員,反而會信任不在本地活躍且社群幾乎不曾深入接觸的監管員Stewards,所以我其實不是很相信社群會信任投票標準只有50%的仲裁員,也很擔心仲裁委員會成為另一個被社群吵著要罷免或仲裁委員會濫權的戰場,我覺得那樣的情況會十分難看,我在客棧也早已點出相關問題,請參閱留言
    澄清我對於此問題的回答不是指說仲裁委員會可以完全信任的意思,而是指仲裁委員會不該成為社群另一個僅因看不慣或不滿意處理結果就提請罷免的地方或貼大字報的對象。~~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覆]
  4.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覆]
    事實這個問題我在社群中已有觀察到類似的情況,我觀察到的是管理人員似乎會特別偏袒資深用戶,儘管資深用戶確實做了不妥當的事情,然而與新手用戶相比他們要獲得解封所需要闡述的理由或所需的條件比新手用戶特別簡單,比如資深用戶會以我貢獻多多所以不該被封鎖,社群也有聲音表明應該多給資深用戶一些機會,我認為這與新手用戶相比是極為偏袒資深用戶的事情,因為新手用戶沒有這種特權。
    至於說現有流程系統有沒有這類問題,由於仲裁制度在中維尚未有實際執行的案例,故我不好闡述,但我能確定的是有很大概率會出現類似的情況。至於怎麼避免,我認為這不是單靠我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的事情,必要時我會寫下論述攔住因特殊情況使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變得不合理不妥當的情況。~~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覆]
  5. 您好,因為您提到了ANM的Chinuan12623的案件,因此想請問您一個假設性問題:仲裁委員會已經成立,此案不服管理操作提交仲裁(補充說明的是,這裏會是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雙方均有可能不服的兩種狀況),您提出的判斷會是什麼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1 (UTC)[回覆]
    special:diff/84275328,2024年9月6日的留言卻又在2024年9月20日修改原有留言,變更的地方也不是錯字,嚴重偏離原留言訊息的意思,這裏就已經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為什麼我會說會誤導別人,當往後社群檢閱相關討論時,會導致社群出現誤判,這個誤判的原因即是留言者修改原有留言的緣故。
    Special:Diff/84278089,Chinuan12623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2 (UTC)留言,Wolfch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9 (UTC)回覆後,Chinuan12623又於07:07 (UTC)再度修改04:42 (UTC)的留言,這同樣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除了上方指出的兩則編輯差異,事實上我還有看到一些構成此行為的編輯,我就不一一列出。
    至於是否構成騷擾的部分,我認為會需要社群的界定,這裏我之所以沒有指仲裁界定,是我認為即便仲裁流程有指名「委員會會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用戶操守標準作出裁決...(省略)」,即便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皆不服管理員的處理,事事由仲裁委員會來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與對用戶操守標準做出裁決,我認為這是十分不好的事情。
    總結我的判斷,在此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均不服管理員處理結果且依據ANM的存檔實際上這個案件已經討論許久的情境下,我會同意仲裁,但我認為部分爭執點是社群可以再討論的,應該把這部分拉回去社群。~~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32 (UTC)[回覆]
    補充:我針對一下現行管理員經常使用的WP:互動禁制喧嘩兩成敗,我認為這兩種做法儘管確實減免管理員被貼大字報的風險,實際上很多時候沒有解決根本問題,我可以理解管理員這麼做的決定,但我必須說撇除純粹騷擾因素或因欲使雙方冷靜而實行的WP:互動禁制喧嘩兩成敗,從某些角度來講這兩種方法是相當差勁的處理方法,原因是很多時候衝突不但沒解決反而因此擴大,做出不妥當行為的人很多時候會因此得寸進尺,並無不當行為的人會因此對社群與管理員們失望。~~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4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