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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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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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停用、廢除死刑或限於特定條件下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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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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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死刑是印度尼西亞的法定刑罰,儘管《印度尼西亞憲法》中明確人民的生命權應獲得保障[1]。根據當地媒體的民意調查顯示,有75%的人支持死刑[2]。
印尼政府不主動揭露被處決的統計資料,截至2015年4月,已知仍有一百餘名死刑犯被關押在監獄之中。[3]
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編輯]刑法
[編輯]按照印尼舊刑法,共有16種犯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4][5]
2023年新頒佈的印尼刑法則規定以下罪行可判處死刑:
- 犯有叛國行為,意圖殺害總統或副總統,或剝奪其生命或自由,或使其不適合執政(第191條)
- 犯有叛國行為,意圖使印度尼西亞部分地區落入外國勢力之手,或煽動印度尼西亞各地區脫離印度尼西亞(第192條)
- 通過以下方式協助或保護印度尼西亞的敵人,犯下叛國行為
- 通過背叛、放棄、摧毀、損壞軍事設施或軍事哨所、交通設施、戰爭後勤倉庫或武裝部隊的軍事戰爭資金,幫助印度尼西亞的敵人作戰,也包括試圖妨礙、阻礙或使進攻和防禦的戰術戰略失敗(第212條第3節a)
- 在武裝部隊中引起或協助暴亂、叛亂、逃兵(第212條第3節b)。
- 蓄意謀殺(第459條)
- 航空犯罪和針對航空設施、基礎設施的犯罪導致人員死亡或飛機損毀(第588條第2節)
- 針對飛機上人員的暴力行為。
- 放置工具或物品,或導致放置此類工具或物品,從而對飛機造成損壞(無論是民用航班還是特殊航班)
- 對國家、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實施種族滅絕或參與種族滅絕行為(第598條),具體行為如下:
- 殺害該國家、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的成員。
- 給該國家、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
- 造成該國家、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不適宜生活的狀況。
- 強迫行為,導致該國家、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的成員取消出生或禁止生育。
- 通過強制遷移的方式強制運輸兒童。
- 系統性殺害、消滅、放逐、強制驅逐居民、剝奪自由以及其他國際公認的針對平民的危害人類罪和種族隔離罪(第599條a)。
- 恐怖主義行為(第600條),包括:
- 造成大範圍的恐怖和恐懼局勢。
- 恐怖行為導致大規模殺戮。
- 恐怖行為導致大規模的自由被剝奪。
- 恐怖行為導致大量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 恐怖行為導致國家重要設施、環境、公共設施、國際設施遭到破壞。
- 與毒品有關的違法行為:
- 栽培超過5棵產毒植物樹或栽培產出超過1公斤的藥用植物物質,或生產、進口、出口、分銷超過5克化學形式的第一類麻醉品(第610條第2節a)。
- 生產、進口、出口或分銷化學形式的 II 類麻醉品,且毒品材料含量超過5克(第610條第2節b)。
軍事刑法
[編輯]印度尼西亞軍事刑法典(印尼語:Kitab Undang-Undang Hukum Pidana Militer)中列出的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包括:
- 協助敵人危害印度尼西亞(第64條)
- 參與叛亂(第65條)
- 間諜活動(第67條)
- 戰爭期間背叛諾言和密謀陰謀(第68條)
- 故意向敵人投降(第73條)
- 戰爭期間故意投降,沒有下達嚴格命令,壓制戰鬥精神,擾亂軍事社區(第74條)
- 在擔任軍事指揮官、經理或主管期間犯有嚴重犯罪行為(第76條)
- 破壞與敵人達成的協議、條約或協議並違法行事以及站在敵人一邊(第82條)
- 戰爭中開小差(第89條)
- 在和平時期叛亂、開小差,以及在能夠防止戰爭或犯罪時忽視防止戰爭或犯罪的行為(第133條)
- 故意對個人或團體實施暴力行為(第137條)
- 故意對戰爭中的死者、病者、傷者實施暴力行為(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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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 28I條第一款
- ^ Dave McRae. Indonesian activists face upward death penalty trend. 2009-02-10 [2015-04-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8) (英語).
- ^ PRAKTEK HUKUMAN MATI DI INDONESIA (PDF). [2015-04-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3-29) (印度尼西亞語).
- ^ Hood, Roger.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48. ISBN 978-0199251292.
- ^ 「千古艱難惟一死:死刑與台灣社會」研討會 (PDF). 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2013-10-26 [2015-04-3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