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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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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黎巴嫩是一種法定刑罰,但黎巴嫩自 2004 年以來沒有執行過死刑。[1]


死刑罪名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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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黎巴嫩,以下罪行可判處死刑:

  • 謀殺
  • 間諜活動
  • 叛國罪
  • 暴恐
  • 與以色列軍隊合作
  • 罪行嚴重的強姦及強姦兒童
  • 團伙搶劫或涉及酷刑的嚴重攻擊
  • 對某些類型的建築物縱火
  • 破壞建築物(或通信、運輸、工業設施)造成死亡
  • 進口核或有毒廢物
  • 有害物質污染河流或水道
  • 部分軍事犯罪(例如逃兵)
  • 多次犯下終身監禁罪行

法律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是絞刑槍決,其中絞刑用於普通刑事犯,槍決用於軍法判決。所有處決命令都必須得到黎巴嫩總統的批准,同時,黎巴嫩總統擁有赦免囚犯的唯一權力。[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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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建國後的第一次死刑是 1947 年對薩伊德·米特里·拉蒂夫 (Saeed Mitri Latif) 因謀殺埃利亞斯·斯蒂芬 (Elias Stephan) 而判處的。而迄今為止的最後一次死刑則是在2004年1月19日,當天在位於首都貝魯特的魯米耶監獄內處決了三人,其中兩人被行刑隊處決,一人被絞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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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The Death Penalty in Lebanon. Death Penalty Worldwide. [5 August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13 Octo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