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法庭
許宗力法庭[1],又稱許宗力法院[2],是指以中華民國在2016年—2024年間,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為首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組織變遷
[編輯]中華民國的違憲審查,向來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使,許宗力法庭最初也不例外,但2019年《憲法訴訟法》修正通過、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大法官就改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行使職權。此外,許宗力法庭的成員還有如下變更:
2016年5月民主進步黨籍總統蔡英文就任後,原本由前任總統馬英九提名,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賴浩敏、蘇永欽辭職,蔡英文乃於同年10月間任命許宗力(並為司法院院長)、蔡烱燉(並為副院長)、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為大法官,與馬英九提名的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8人共同組成總共15人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由於大法官會議以並為院長的許宗力為主席,此時起的大法官會議即被稱為「許宗力法庭」。[3]就各成員出身背景分析,出身學界的最高留學學歷為德國:日本:美國=3:1:3;15人中有4人為女性,超過4分之1,是中華民國歷來最高,在各國憲法法院中也屬相當高的比例。[4]
2019年10月1日,因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4人任期屆滿,蔡英文又任命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4人擔任大法官,其總任命的大法官數量達到11人,超過三分之二的解釋可決門檻。[5]2023年10月,任期屆滿的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4人卸任,蔡英文任命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人,至此,15位司法院大法官全數由蔡英文任命。[6]
許宗力(以及與他同時就任的另外6位大法官)任期於2024年10月31日結束。[3]
作成解釋與裁判
[編輯]許宗力法庭任內作成的第一個解釋是司法院釋字第741號解釋[7],其後陸續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案)、釋字第781—783號解釋(年金改革釋憲案)、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釋憲案)、釋字第793號解釋(黨產條例案)、釋字第803號解釋(王光祿釋憲案),也作成最後一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813號解釋。[8]《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後,由當時許宗力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憲法法庭歷史上第一件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涉及肇事強制酒測的合憲性)。[9]其後,陸續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第4號與第17號(都涉及原住民身分的認定)、第6號(萊豬案)、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等判決。[10]
觀察
[編輯]審理效率
[編輯]以就任的初始10個月(2016年11月起算)而言,許宗力法庭作成解釋的數量與速度都相當高。[11]在《憲法訴訟法》新制施行的兩年內,行言詞辯論(開庭)的次數達20次,相較起來,審理標的多為抽象審查、且採取書面審理的《大審法》大法官會議時期,1993年至2021年近二十年時間,僅開庭約23次。[12]
受理要件解釋不一致
[編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關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同條項第3款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在《大審法》制定後,大法官通常會以「從寬受理」的原則,解釋適用這些規定。許宗力法庭任內起初(例如前瞻條例特別預算的釋憲聲請)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歷來見解,嗣後(例如年金改革釋憲案)卻不依循這樣的標準審查受理與否。[13]
解釋體裁
[編輯]在《憲訴法》施行前的《大審法》時期,大法官的憲法解釋職權以針對一般性規範的抽象審查為主,許宗力法庭作成的解釋文則從釋字第744號解釋開始,先列出背景事實、聲請人主張,說明受理解釋的程序依據,如果舉行言詞辯論,還會列出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的辯論要旨。在這之後,才接着列出解釋理由書向來的規範意涵闡釋。[14]
積極的司法態度
[編輯]許宗力法庭審理案件所涉及的議題、背景事實,引起社會關注的不在少數,法學教授石世豪認為「表現出既不避諱爭議問題,也並不怯於公開翻轉既定法律或制度」;湯德宗(同時也是2016年至2019年間,許宗力法庭的成員)則觀察到許宗力法庭「毫不掩飾其意識形態與價值選擇」,「勇於突破、敢於承擔」,同婚案(釋字第748號解釋)、通姦罪案(釋字第791號解釋)就是這種司法積極主義下的代表作[15]
相關條目
[編輯]註腳
[編輯]- ^ 此稱呼見於湯德宗 2021,第2頁,以及:
- 楊智傑. 政院聲請釋憲已先違憲.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24-06-25 [2024-07-13] (中文(臺灣)).
- 蕭奕弘. 許宗力法庭的12號解釋. 一起讀判決. 2017-09-30 [2024-07-13] (中文(臺灣)).
- ^ 此稱呼見於石世豪 2017。
- ^ 3.0 3.1 湯德宗 2021,第2頁.
- ^ 石世豪 2017,第58頁.
- ^ 湯德宗 2021,第2-3頁.
- ^ 湯德宗 2021,第3頁.
- ^ 石世豪 2017,第60頁; 張文貞 2017,第1346-1347頁.
- ^ 蘇慧婕 2018,第1697-1701頁; 孫迺翊 2020,第1488頁; 蘇慧婕 2021,第1350頁; 張文貞 2022,第1093、1107-1110頁.
- ^ 葉俊榮 2023,第1166頁.
- ^ 葉俊榮 2023,第1174-1179頁.
- ^ 石世豪 2017,第67-68頁.
- ^ 李秉芳. 憲法法庭上路2年共收5681件,言詞辯論和判決量都增加,但仍有9成案件不受理. 2024-03-19 [2024-07-13] (中文(臺灣)).
- ^ 湯德宗 2021,第38頁.
- ^ 石世豪 2017,第72-73頁; 蘇慧婕 2018,第1689頁.
- ^ 石世豪 2017,第68-72頁; 湯德宗 2021,第39-42頁.
參考文獻
[編輯]- 張文貞. 2016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17-11, 第46卷 (特刊): 1331–1365.
- 蘇慧婕. 2017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18-11, 第47卷 (特刊): 1677–1721.
- 孫迺翊. 2019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0-11, 第49卷 (特刊): 1471–1516.
- 蘇慧婕. 2020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1-11, 第50卷 (特刊): 1349–1396.
- 張文貞. 2021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2-11, 第51卷 (特刊): 1091–1130.
- 葉俊榮. 2022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3-11, 第52卷 (特刊): 1159–1195.
- 石世豪. 「改革」大纛下的勇敢「說法」?-「許宗力法院」第一年即展現司法積極主義. 憲政時代. 2017-07, 第 43 卷 (第 1 期): 51–87.
- 許宗力. 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 (PDF). 中研院法學期刊. 2019-09, (第 25 期): 1–39.
- 湯德宗. 再審黨產條例-兼論大法官釋字第 793 號解釋 (PDF). 台灣法學雜誌. 2021-04, (第 413 期):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