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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李斯特退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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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特養老金(德語:Riester-Rente)是德國的一種通過國家津貼和特別支出抵扣資助的私人養老金計劃。國家的資助是通過2002年《德國養老金儲蓄法》(AVmG)引入,並在《德國所得稅法》(EStG)中有所規定。

「里斯特養老金」這個名稱源自瓦爾特·里斯特,他作為當時的德國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部長部長,制定了通過養老補貼促進自願養老儲蓄的政策。制定這一政策的背景是2000/2001年對法定養老保險的改革,這次改革將一個典型的繳納了45年社會保險的標準養老金領取者的淨養老金水平從70%降低到67%。

符合津貼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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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符合養老金保險繳納義務的人員(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第§10a條)有權享受養老儲蓄補貼,前提是他們在德國有無限制的納稅義務。根據歐洲法院2009年9月的一項裁定(案件編號:C-269/07),在德國工作的但居住在國外的員工也可以被納入受保範圍。在此裁定之前,如果里斯特儲戶選擇在國外養老,他們必須退還所獲得的補貼。法院認為,這違反了歐盟內的勞動者自由流動權。

直接有權享受津貼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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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強制繳納養老保險義務的雇員
  • 公務員
  • 有強制繳納養老保險義務的自雇者
  • 根據《農民養老保障法》強制投保的人員
  • 領取失業金的人員
  • 領取病假工資、傷殘工資和傷病津貼的人員
  • 領取失業救濟金II(ALG-II)的人員,及無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求職者等
  • 非職業的護理人員(如在家中照顧親屬的人員)
  • 服兵役者和替代役人員
  • 選擇繳納法定養老金的Mini-Job職員
  • 公務員、士兵、法官以及那些因享有類似公務員養老保障而被豁免繳納養老金保險的人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
  • 養兒假期間的父母

間接有權享受津貼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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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有權享受津貼人員的配偶或伴侶也可以獲得補貼,前提是他們每年向自己的養老保險合同至少繳納60歐元,且不具備直接津貼資格,未與伴侶分居,並且兩人均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有住所或常住地。

不具備津貼資格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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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繳納養老金保險的自雇者
  • 通過職業協會進行養老金保險的人員(如藥劑師、醫生、律師等職業)
  • 未選擇向法定養老金保險繳費的Mini-Job職員
  • 退休人員
  • 因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領取退休金者
  • 家庭主婦和家庭主夫
  • 無養老金保險繳納義務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