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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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96年4月13日 判決:1896年5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荷馬·A·普萊西 訴 弗格森 | ||||
引註案號 | 163 U.S. 537 16 S. Ct. 1138; 41 L. Ed. 256; 1896 U.S. LEXIS 3390 | ||||
法庭判決 | |||||
州政府的「隔離但平等」政策符合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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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布朗 聯名:富勒、菲爾德、格雷、希拉斯、懷特、佩卡姆 | ||||
不同意見 | 哈倫 | ||||
布魯爾沒有參與該案件。 | |||||
適用法條 |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第152號法案 | |||||
被推翻 | |||||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347 U.S. 483 (1954) |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英語:Plessy v. Ferguson),有時簡稱「普萊西案」,是美國歷史上一個標誌性案件,這個判決維護了種族隔離的合法性,使得美國南部各州在公共場合實施的「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法延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後國會於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後,南部各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才徹底消失。
事實
[編輯]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路易斯安那人權組織公民委員會成員荷馬·普萊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東路易斯安那鐵路的一輛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根據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實施的吉姆·克勞法,白人和有色人種必須乘坐隔離但平等的車廂。根據該條法律,普萊西看上去像白人,所以不會被拒絕上車。但普萊西事實上被認定為「有色人種」,公民委員會還特意安排了一名有拘捕權的偵探,在車上將普萊西拘捕,罪名是他違反了種族隔離法律,坐上了白人才可以坐的火車,而普萊西對此並不認罪。該案由法官約翰·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來處理。弗格森判決鐵路公司有權按照州的法律分隔白人與黑人,普萊西被判罰款25美元。普萊西當庭不認罪。普萊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決,但該法院維持了弗格森的原判。最後一直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結論
[編輯]普萊西的律師在上訴時,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13、第14修正案,他們認為「吉姆·克勞法」與這兩項修正案的精神相違背,因此違憲。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比1判決路易斯安那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沒有違憲。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沒有發現分隔兩個種族的做法有違憲法,因為分隔本身並不代表不平等,原告的抗辯是出於自卑,在這個案件中,沒有發現提供給白人的專車與提供給黑人的專車有什麼不同,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影響
[編輯]該案的裁決事實上確認了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後,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來自美國聯邦政府所屬的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網站「霧谷飛鴻」。根據版權條款,其發布的內容屬於公有領域。
- Fireside, Harvey, Separate and Unequal: Homer Plessy and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That Legalized Racism, Carroll & Graf, New York, 2004
- Medley, Keith Weldon, We As Freemen: Plessy v. Ferguson, Pelican Publishing Company, March, 2003
外部連結
[編輯]-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full text with hyperlinks to cited material)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 (full text with hyperlinks to cited mate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