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從哲
方從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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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 | |
籍貫 | 浙江湖州府德清縣 |
字號 | 字汝愚,號中涵 |
諡號 | 文端 |
出生 | 嘉靖四十一年壬戌八月十二日(1562年9月10日) |
逝世 | 崇禎元年(1628年) |
配偶 | 娶于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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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從哲(1562年9月10日—1628年),字汝愚,號中涵,錦衣衛軍籍(直隸大興縣)(今北京市)人,祖籍浙江德清縣,明朝政治人物,萬曆癸未進士,仕至內閣首輔。
生平
[編輯]萬曆十年壬午科順天府鄉試第八十一名舉人,十一年(1583年)聯登癸未科會試三百名,二甲三十名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十三年授編修,十七年主考會試,二十一年丁憂。二十四年復補國子監司業,二十五年升右諭德,二十六年七月升國子監祭酒,請罷礦稅。得罪司禮監秉筆太監田義,二十七年十二月養病放歸。
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二月葉向高舉薦方從哲出任吏部左侍郎兼侍讀學士,與其主持癸丑科會試。同年九月,與吳道南同加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1],入內閣辦事,多次上書言事,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加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同年努爾哈赤號後金國汗,建元天命。方從哲疏請曰:「今缺餉至於數月,諸軍飢不得食,寒不得衣。……宜速發內帑數十萬,先盡該鎮,次及九邊,用以抒燃眉之憂。」但神宗不納。從哲獨相七年,雖然不乏上疏力言國事,但往往只著重於名義上的爭取,實將順從皇帝的意思,終庸庸無所匡救。
光宗時,方從哲任內閣首輔,將李可灼帶進宮內任鴻臚寺丞,進呈紅丸,皇帝吃了一丸之後,直呼「忠臣!忠臣!」下午三時復進一丸,九月一日五更時暴斃,在位僅二十九天。這是明朝著名的紅丸案。禮部尚書孫慎行聲討方從哲與李可灼。方從哲為了脫罪,說「李可灼沒有罪,給皇帝治病就該賞銀。」定調為「進藥不效,但亦臣愛君之意」。
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三、二十日,連續兩次上書乞休。熹宗慰留之。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李可灼發戍邊疆。天啟年間,徐大化請起從哲,但從哲不出。崇禎元年(1628年)卒。
- 萬曆四十一年九月任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
- 萬曆四十四年,加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
- 泰昌元年八月,加少保,改戶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
- 泰昌元年十月,加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進建極殿大學士
- 泰昌元年十二月,六疏乞休被允,進中極殿大學士,就第加賜銀幣、蟒衣,仍補給六年考滿誥命恩蔭。
身後
[編輯]贈太傅,諡文端。
家族
[編輯]曾祖方允,壽官;祖方華,光祿寺典簿;父方天敘,生員。前母張氏、楊氏;母王氏。具慶下。兄方希哲[2]。
長子方世鴻,廕尚寶司丞。其人不學無術,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狎妓時涉入妓女墜馬事件。被巡城御史薛貞彈劾。從哲上疏請辭,得到神宗慰留[3][與來源不符]。
參考文獻
[編輯]出處
[編輯]書目
[編輯]- 《明史》方從哲傳。
延伸閱讀
[編輯][在維基數據編輯]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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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葉向高 |
明朝內閣首輔 1614年—1620年 |
繼任: 劉一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