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璟
外观
周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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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陝西左布政使 | |
籍貫 | 江西九江府瑞昌縣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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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璟(14世紀—15世紀),江西九江府瑞昌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周璟是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丙子科江西鄉試舉人,授刑科給事中,三十五年(1402年)七月陞刑科左給事中[2],同年十月再陞刑科都給事中[3],永樂元年(1403年)以督餉功陞山西右布政使[4],十三年(1415年)陞山西左布政使[5],撫綏人民有法,卓然有政聲,後調陝西左布政使,宣德四年(1429年)因任滿九年得賜正二品祿[6]。
宣德八年(1433年),行在都察院論劾周璟造私宅佔用官磚石之罪當斬,又揭發他逢迎小人而謫為雲南右布政使[7],正統元年(1436年)南京工部右侍郎鄭辰奏劾他在居妻喪時繼娶再醮之婦,命冠帶閒住[8],然而他在正統五年(1440年)指居妻喪時嫁娶應該無罪,乞求明英宗召集禮官儒臣商議祈求復職,明英宗惱怒其無恥行徑,下令斥還原籍[9],去世後葬在縣北莊家山,有敕賜碑額,入祀鄉賢祠[1]。
引用
[编辑]- ^ 1.0 1.1 同治《瑞昌縣志·卷八·人物志》:周璟 洪武丙子舉人,初任刑科給事中,未幾陞都給事,永樂間以督餉功晉山西左布政使,撫綏有法,政聲卓然,報最內陞,以百姓疏留復任二十年,正統初致仕,沒葬縣北莊家山,有敕賜碑額,貤封累世,鄉里榮之,祀鄉賢。
- ^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卷十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丁亥陞給事中……周璟為刑科左給事中……
- ^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卷十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甲寅)陞刑科左給事中周璟本科都給事中……
- ^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卷二十一》:(永樂元年六月戊申)陞刑科都給事中周璟為山西右布政使。
- ^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八》:(永樂十三年九月)庚子陞……山西右布政使周璟為左布政使……
-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五十八:(宣德四年九月)戊申陞陝西左布政使周璟正二品祿,以九載任滿故也。
-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宣德八年七月)戊辰改陝西左布政使周璟為雲南右布政使,仍罰俸一年時,行在都察院奏璟造私居侵用官磚石,罪應斬,上素知璟無廉譽,及諂事嬖近,至是語都察院臣曰:「璟罪不止於侵用磚石,姑以此薄示警耳。」遂有是命。
- ^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六》:(正統元年四月癸丑)巡撫官工部右侍郎鄭辰奏雲南右布政使周璟於妻服內繼娶再醮之婦,遂逮璟至京下都察院獄當杖,既贖罪陳情乞還職,上命冠帶閒住。
- ^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六十三:(正統五年正月戊辰)斥冠帶閒住官周璟還原籍,先是璟任雲南左布政使,工部侍郎鄭辰巡撫雲南,以璟居妻喪繼娶難居方面送部問,擬杖罪,令冠帶閒住,至是又援詔書,文武官無贓復職事例求繁劇自效,且言律稱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無居妻喪嫁娶應罪之條,乞敕禮官儒臣集議是非昭示天下,使民知所趍避,上怒璟干求無恥,命巡按御史遣其家屬歸故里,如再攪擾必罪不貸。
參考文獻
[编辑]- 同治《瑞昌縣志》·卷八·人物志
- 《明太宗文皇帝實錄》·卷十上、卷十三、卷二十一、卷一百六十八
- 《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五十八、卷一百三
-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十六、卷六十三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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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侯智 |
明朝山西右布政使 1403年—1415年 |
繼任: 張春 |
前任: 徐銘 |
明朝山西左布政使 1415年—1424年 |
繼任: 馬麟 |
前任: 張煥 |
明朝陝西左布政使 1424年—1433年 |
繼任: 郝珩 |
前任: 曹端 |
明朝雲南右布政使 1433年—1436年 |
繼任: 陳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