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豁免
外观
领事豁免(英語:Consular Immunity)是指依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各国领事人员在所驻在国行使其领事职务时可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1][2]领事豁免权提供的保护类似于外交豁免权,但鉴于领事官员和外交官员的职能差异,这些保护并不那么广泛。例如,领事官员并不享有所驻在国在刑事管辖权上的绝对豁免,在当地法院采取行动后,他们可能因某些当地罪行而受审,而且只有在与领事职能直接相关的案件中才享有当地管辖豁免权。
美国案例
[编辑]职位 | 被逮捕或拘留 | 按普通程序 进入其住所 |
被开具交通罚单 | 被传唤为证人 | 因非职务行为被起诉 | 家庭成员 享受豁免待遇 | |
---|---|---|---|---|---|---|---|
大使馆 | 外交代表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行政及技术团队成员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
服务人员 | 是[b] | 是 | 是 | 是 | 是[b] | 否[b] | |
领事馆 | 职业领事人员 | 可因重罪或执行令[b] | 是[c] | 是 | 涉及公务可免于传唤 任何情况不可强迫作证 |
是[d] | 否[b] |
名誉领事人员 | 是 | 是 | 是 | 涉及公务不可 其余案件则可 |
是 | 否 | |
领事馆雇员 | 是[b] | 是 | 是 | 涉及公务不可 其余案件则可 |
是[b] | 否[b] | |
国际 组织 |
外交衔级成员 | 否[a] | 否 | 是 | 否 | 否 | 是 |
非外交衔级成员[d] | 是[d] | 是[d] | 是 | 涉及公务不可 其余案件则可 |
是[d] | 否[b] | |
后勤成员 | 是 | 是 | 是 | 涉及公务不可 其余案件则可 |
是 | 否 |
中国案例
[编辑]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脚注
[编辑]文献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特权与豁免在美国国务院网站(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