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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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𦒎(?—?),字鵠舉,號南溪直隸揚州府泰興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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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應天鄉試第二十一名舉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一百十名進士[1][2]。授禮部主事,升兵部郎中,諫明武宗南巡,受廷杖,嘉靖三年(1524年)大禮議時再受廷杖,謫海鹽縣知縣,升陝西按察司僉事,十一年(1532年)四月升河南按察司副使,調湖廣按察司副使,所甄拔多為名臣,升陝西布政使司參政,百姓為他立生祠,升河南左布政使,二十一年(1542年)八月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延綏,二十二年(1543年)十月升兵部右侍郎、巡撫延綏,二十三年(1544年)十二月改南京戶部右侍郎,二十四年(1545年)被兵科給事中許天倫論劾去職致仕[3][4]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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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有《南溪遺稿》二卷。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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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張忠,知府;祖父張琳;父張黼,國子生。母蔡氏。兄張羽(河南左布政使)、張翀(廣信府知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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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泰興縣志·卷之四·甲科》:張𦒎正德九年甲戌唐皋榜歷官兵部侍郎巡撫延綏崇祀鄉賢事見名臣
  4. ^ 《泰興縣志·卷之五·名臣》:張𦒎字鵠舉,河南布政羽、監察御史翀,皆同母兄也。正德甲戌进士,授礼部主事,升兵部郎中,谏武宗南巡,受廷杖。后议大礼大狱,复两受杖,谪知海盐县,祀名宦。督学湖襄,所甄拔多为名臣。参政陕西,人为立生祠。进河南布政、副都御史,进兵部侍郎,转南户部,致仕。嘉靖乙卯倭乱,贻书漕台郑公晓,筑城凿濠,倭至,赖以全活者无算。居乡皭然,每闻朝政得失,忧喜形于颜面。著有《南溪遺稿》二卷,祀乡贤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