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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存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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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國虛假新聞內容的論點

目前,我透過這個網頁知道北京當局散布的假新聞欺騙了大量網民。什麼是所謂的「暴徒」?這所謂「暴亂」又是什麼?可以看下央視新聞發表的視頻(BV1dJ411X7MK)之評論區,都是被洗腦的人,甚有要求當局以坦克鎮壓之方式結束運動。同理,聯播組亦不過是一群傀儡罷了。作為喉舌,自然就是「報喜不報憂」。

同理,當局給我們的《香港國安法》施行後的情況都是有利於港府的信息,而實際上也有不少香港人對此表示反對甚至抵制。

這是我對他們的看法。

--凋零鐵道運輸總署 2021年2月1日 (一) 06:52 (UTC)

參見美國媒體對2021年美國國會大廈遭衝擊事件評價:騷亂和衝擊國會大廈的事件被描述為暴亂叛亂煽動或是國內恐怖主義[1][2][3][4][5][6][7][8][9][10]。什麼所謂暴亂所謂暴徒?還得加上恐怖主義、恐怖分子!閣下這說法就好比支持衝擊國會的美國人也不少甚至反對拜登領導美政府的也不少,全被前總統洗腦了?看樣子拜振華×川建國√。相對的FOX、CNN等就美政府發布假消息的喉舌?或拜登、羅佩西民主黨喉舌?引用某編者最喜歡用的發言「請避免偏好而阻礙共識之穩固--約克客(留言) 2021年1月31日 (日) 08:54 (UTC)」--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08:46 (UTC)

MINQI,我的本意是批判中國大陸對反送中內容的控制。而外媒發表假新聞,很大原因是因為他們有新聞自由,媒體不受控制。即便有人衝擊,也不是全被當局洗腦的。 凋零鐵道運輸總署 2021年2月1日 (一) 09:43 (UTC)

自由的假新聞,一股雙標氣息 雖然個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您的觀點。也請注意討論頁的用途不是討論區。--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0:10 (UTC)
批判中國大陸對反送中內容的控制?為什麼不批判外媒對反送中內容的控制?為什麼不批判外國政府對反送中內容的控制?為什麼不批判外國政府對示威者的洗腦?參見騷亂中「找鬼佬」(找外籍指揮官)的「大眾娛樂項目」。[11]而且閣下到現在都沒列出一條中國大陸對反送中內容的假新聞。--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0:20 (UTC)

嚴格意義上說應該是惡意歪曲事實。 凋零鐵道運輸總署 2021年2月1日 (一) 11:12 (UTC)

惡意歪曲事實的不是外媒和「黃媒」?惡意歪曲事實的不是外國政府、所謂基金會和反對派?和平示威有騷擾恐嚇襲擊警員政府職員、騷擾恐嚇警察家屬、毆打不同意見者甚至普通大陸民眾、縱火燒人、毀壞公共財產、「裝修」「藍絲」商戶店鋪與政府建築?甚至有「莫洛托夫的雞尾酒」、IED、弓箭和槍枝等攻擊性武器?上述內容哪個所謂和平示威者沒幹過?!外媒、「黃媒」怎麼報道的?相比較和平許多的Black Lives Matter示威、川普支持者示威又是怎麼報道的?閣下純粹在以個人偏好隨意發表不實觀點和原創研究。--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1:28 (UTC)

我不想再討論了。 凋零鐵道運輸總署 2021年2月1日 (一) 12:41 (UTC)

請閣下在「reftalk」模板上一行添加新觀點以方便閱讀。謝謝。PS:鄙人幫閣下移動了下--MINQI留言2021年2月1日 (一) 12:49 (UTC)

參考資料

  1. ^ Natalie Dreier. Capitol violence: What is sedition?. Cox Media Group National Content Desk. 2021-01-06 [2021-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透過KIRO. 
  2. ^ Trepany, Charles. 'This is domestic terrorism': Meghan McCain, Cardi B and more react to Capitol riot. USA TODAY. [202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3. ^ Corn, David. Donald Trump is now a terrorist leader. Mother Jones. [202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4. ^ Johnson, Martin. Cori Bush introduces legislation to sanction, remove all House members who supported election challenges. TheHill. 2021-01-06 [202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5. ^ Jansen, Bart. President-elect Joe Biden calls Capitol riot 'insurrection,' urges President Trump to 'end siege'. USA TODAY. [2021-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美國英語). 
  6. ^ 快讯!美国会暴乱造成4人死亡. 環球網. 2021-01-07 [2021-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6). 
  7. ^ 張霓. 美媒:一名美国会警察在暴乱中死亡 死亡总数升至5人. 海外網. 2021-01-08 [2021-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4). 
  8. ^ Live: Latest after hundreds of Trump supporters storm Capitol Hill. CGTN. 2021-01-07 [2021-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0). 
  9. ^ David Rutz. Conservative media members erupt with anger over protesters storming Capitol: 'This is domestic terrorism'. Fox News. 2021-1-6 [2021-02-01]. 
  10. ^ Paul LeBlanc. At least 25 domestic terrorism cases have been opened after US Capitol breach, congressman says Army secretary told him. CNN. 2021-1-11 [2021-02-01]. 
  11. ^ 【聽聽藍絲的聲音】新香港人: 目睹外國人「指揮」年輕人示威 「唔想個女喺香港識男友」. 信報財經新聞. 201-9-18 [2021-02-01]. 

反修例條目編輯戰

還是熟悉的配方然後車輪戰應對,首先Wpcpey是回退我這筆編輯,說是不中立的修改,大家可以對比兩個版本,然後到Newerdrawn說未見不中立之處,根據內容其實明顯違反可供查證,包括運動港人移民、逃亡潮,雖然媒體鼓吹這風,但至今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明移民數量上升幅度,基本失敗不是事實,並且仍在持續中,內容更多是夾帶私貨,本來人大常委制定國安法就不需要諮詢,等同川普簽署行政命令不需要諮詢民眾。未經諮詢港人,單方面強行制定帶有強烈某派立場進去,違反中立的觀點。其他「司法系統偏頗不公:嚴厲、苛刻對待抗爭人士;寬大、從輕對待親政府暴力分子」、「親政府暴力滋事分子獲政府包庇、縱容」都是同一調調就不逐一敍述。領導人物加入習近平亦是不合適,習近平從沒正式場合公開談及反修例內容故不應列入,按這標準川普都得列入。

無關立場問題條目應該只是闡述事件,但明顯有人加入頗多自己的立場進去,然後一堆沒有可供查證的資料,到Cmsth11126a02口中便跳針到共識問題,內容有問題與共識無關,還說到上次港區國安法有關內容加入反修例條目,Cmsth11126a02語「已有不少維基人在討論頁/摘錄提出理據反對」,但實情是在結束討論前大家都沒有再提出意見,所以已經形成共識,之後只有一個IP用戶在結束後推出反對,但這是無效除非再重新展開討論形成新共識。有見及此希望在客棧解決編輯戰相關問題的內容問題,我認為第二版本內容存在很大問題,應該恢復到第一版本之中。-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1月1日 (日) 12:09 (UTC)

1.「雖然媒體鼓吹這風,但至今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明移民數量上升幅度⋯⋯」你是否承認有媒體這樣報導?可供查證的要求,只是為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而非編輯者的臆造,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具有絕對的正確性。而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2.「單方面強行制定帶有強烈某派立場進去」這句比較情緒化、容易變回力鏢3.「沒有可供查證的資料」真的沒有?"反送中" "移民潮""反送中" "司法不公"一找一大堆,當然如果像某個我忘記是誰的維基人所言:「⋯⋯對某些人來說,他認同的來源才算來源。⋯⋯」這我沒話說(雖然我不樂見)4.「已經形成共識」?可能您的共識與我不同,我看見的是兩派各說各話(即使不計IP)、各自非常堅定--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12:57 (UTC)

今日《明報》報道有名校因《港區國安法》實施及多國公布的港人移民計劃,而引發退學潮,校長更表示「幾乎全香港的學校都面對緊同樣問題」,而學友社也表示退學潮或近10年最嚴重。退學是不是有媒體鼓吹這風,還是家長/子女決定呢?由大家自行判斷。

再次請用戶不應硬性規定方針指引,而沒有人再提出意見是因為不少人已經對維基百科失望也放棄了。這些資料是可供查證,並不是有自己的立場進去。反而是提出問題的人說「媒體鼓吹這風」,明顯也是有立場吧!--Wpcpey留言2020年11月3日 (二) 01:13 (UTC)

BTW,「陳同佳仍未赴台投案,香港政府漠視台灣當局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的要求」這種話也能寫出來我是沒想到的,分明是台灣拒絕簽發入台証,而香港是沒有任何法律允許政府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卻把整個責任甩到香港政府上。--【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3日 (二) 11:07 (UTC)
「司法系統偏頗不公:嚴厲、苛刻對待抗爭人士;寬大、從輕對待親政府暴力分子」的可靠來源在哪裏?
「示威者的公眾集會遊行被完全禁止並鎮壓」的可靠來源在哪裏?
「警權急速膨脹無法制衡」的可靠來源在哪裏?
「親政府暴力滋事分子獲政府包庇、縱容」的可靠來源在哪裏?(其實這不是跟第一點矛盾了嗎?獲政府包庇、縱容還會到司法系統嗎?)
避重就輕確有一手。--【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3日 (二) 11:11 (UTC)
另外我建議按照大公報對維基百科的指責逐個審視裏面的例子看看是否有問題,順便看看將其他條目有的同類問題一次找出來。--【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3日 (二) 11:17 (UTC)

是台灣拒絕簽發入台証,而香港是沒有任何法律允許政府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來源請求][開玩笑的]」。可靠來源在哪裏,其實不難找,打開Google而己。大公報對維基百科的指責是藍鏈,另外大公報曾以黃之鋒出生地是英屬香港為例稱有問題(而黃出生早於1997年7月1日)。--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3日 (二) 12:34 (UTC)

1.[1];2.「可靠來源在哪裏,其實不難找,打開Google而己」:嘩,原來現在維基百科不是加入內容的一方給來源的嗎?3.原來所以就說是「逐個審視裏面的例子看看是否有問題」。你在說話之前到底有沒有看清楚別人的話啊?--【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3日 (二) 14:22 (UTC)
  • (:)回應:上述Cmsth11126a02和Wpcpey引用的正正印證問題,內文原句是「港人移民、逃亡潮」,但Cmsth11126a02引用的來源說的是向移民顧問公司探詢移民問題的民眾出現增長,而Wpcpey引用來源退學數字比去年略增,但只是揣測和有可能與反修例和港區國安法有關,但有關內容忽略2019冠狀病毒疫情少去的跨境學生。在沒有實際移民數字情況下根本難以判定下狀況不宜加入武斷內容,而事件背景有前景感到失望選擇移民的描述已經足夠。至於「可能您的共識與我不同,我看見的是兩派各說各話(即使不計IP)」,絕大部份內容該放到港區國安法,但一致同意描述篇幅,而反修例相關條目中已有國安法的影響概述。那麼請問Cmsth11126a02和Wpcpey除移民內容需商榷外,其他內容刪除是否有意見?-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1月5日 (四) 12:44 (UTC)
  • 相關來源:
  • 「司法系統偏頗不公:嚴厲、苛刻對待抗爭人士;寬大、從輕對待親政府暴力分子」的可靠來源: [1][2]
  • 「示威者的公眾集會遊行被完全禁止並鎮壓」的可靠來源: [3][4] [5] [6]
  • 「香港警隊以《港區國安法》等指控鎮壓並搜捕組織、參與示威活動人士」的可靠來源: [7][8] [9]
  • 「警權急速膨脹無法制衡」的可靠來源: [10][11]
  • 「多名活躍參與示威活動人士流亡海外」的可靠來源: [12][13]
  • 「親政府暴力滋事分子獲政府包庇、縱容」的可靠來源: [14][15]—以上留言未簽名
請簽名,並將社論及只是敘述一方立場(如:XXX認為……)的報導去掉,只留下可靠來源,不要濫竽充數。--【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5日 (四) 17:15 (UTC)
Hello?@Cmsth11126a02Wpcpey:請問可靠來源呢?--【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12日 (四) 18:15 (UTC)
@和平至上:我看過了,第一個是社評、可去除,其他可以使用。不同意則歡迎留言,促進溝通。--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22日 (日) 13:12 (UTC)
請將其他只是敘述一方立場的報導也一併去掉。另外但第一點就涉及原創總結。「多名活躍參與示威活動人士流亡海外」這點沒有問題。--【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25日 (三) 20:40 (UTC)
WP:NPOV沒禁止使用「敘述一方立場的報導」(中立的觀點是一種觀點,而不是缺乏觀點或消除觀點。另外不滿者可使用「敘述另一方立場的報導」平衡),當然你要説那些來源不可靠也可以,但請你解釋其怎樣不可靠。--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26日 (四) 07:38 (UTC)
「敘述一方立場的報導」要明確寫明是誰的立場,而這些例子裏並沒有做到,更不應放在infobox裏。--【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26日 (四) 17:34 (UTC)
請你自己看WP:SUBSTANTIATE。--【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26日 (四) 17:36 (UTC)
如果你的邏輯成立,我也可以寫「法官縱容、包庇暴徒」[2][3][4],「警方嚴正執法,違反《國安法》者被繩之於法」(沒錯,這就是你上面這些句子在做的事,希望你別雙重標準,對上述句子違反NPOV的要求視而不見)。--【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26日 (四) 17:46 (UTC)
你要舉例可以,但恐怕你舉錯了。文匯報是香港中聯辦全資附屬機構,香港中國通訊社是屬中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系統[5],參考黨媒姓黨黨領導一切,這兩個恐怕不符WP:SOURCES中: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這些來源應具有事實查證與正確性的聲譽。(特別在反送中內有反對中共成分,中共領導媒體恐有角色衝突。)--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27日 (五) 15:35 (UTC)
你是不是看不到中間有一個是蘋果日報的連結?而且,蘋果日報一向也有反對中共成分,按你的說法,蘋果日報在涉及反修例時一律也是不可靠來源。--【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27日 (五) 16:54 (UTC)
重點在是否第三方,不要斷章取義--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2月2日 (三) 16:50 (UTC)
@和平至上:的論證不無道理。獨立第三方來源指的是來源內容需要與其處理的主題內容全然獨立,無利害、介入關係。蘋果日報在修例風波中也是和事件存在利益衝突,並且多次被官媒點名批評。--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2月2日 (三) 17:47 (UTC)
蘋果日報在反修例事件中明顯有利益衝突(甚至其創辦人可能是《港區國安法》的懲處對象)。另外你又一如既往忽視我的主要論點了。所以你覺得「法官縱容、包庇暴徒」和「警方嚴正執法,違反《國安法》者被繩之於法」是可以嗎?--【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3日 (四) 22:54 (UTC)
  • Wpcpey以圖利用維基百科:管理員佈告板/3RRWikipedia:當前的破壞來達到一定目的,不過管理員已解除經誤導的錯誤封禁,請看維基百科:管理員佈告板/3RR其他維基人的說明,第二版內容雖然稍有改善,但仍舊有問題,繞過香港立法會?本身不需要立法會批准何來繞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納入附件三直接本地立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才是正確描述,包括「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下,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政府藉口疫情取消2020年立法會選舉」、「政府屢被質疑偏頗對待親政府分子以及示威者,司法系統也被質疑在《港區國安法》落實後偏頗處理抗爭人士以及親政府人士案件」,政府利用緊急法延期選舉是合法行為,而另一方同樣認為司法系統偏幫示威破壞人士,難道同樣要寫進去?我認為維基百科不應捲入這種政治偏頗且憑立場斷定的內容。其次《港區國安法》內容早前經過討論已有港區國安法共識結論,內容主題應該放在相應條目,包括「親共陣營藉《港區國安法》發動白色恐怖文字獄,打壓市民,學界及民間經濟等社會領域」等,而且還會違反WP:條目長度Wikipedia:引注炸彈,放在infobox裏也不合適。可以看出編輯人帶有立場編寫內容,到底什麼是是客觀事實一目了然。-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1月27日 (五) 11:31 (UTC)
  • Nickice的說話語氣同近期政府新聞/官員沒有分別,反而是閣下才是將政府的行動合理化。而事實上是因為反修例運動才導致港區國安法的出現,根本就不是Nickice所說的「沒什關連」,不能夠只放在相應條目。而早前的討論也清一色親中用戶為主,也沒有太多人留意。--Wpcpey留言2020年11月27日 (五) 15:45 (UTC)
    • WP:CCC: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再者,對共識的修訂通常也是合理的。因此,「根據共識」和「違反共識」並不是接受或拒絕提議與行動的有效理由。儘管過去的「廣泛討論」能開機編者去了解過去的共識,但編者仍應重新審查每一提案的價值,進而重新確定共識是否已經改變⋯⋯--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11月27日 (五) 16:04 (UTC)
  • Wpcpey基於政治立場及個人喜好回退@和平至上Nickice維護條目質量與中立性的編輯,挑起編輯戰,並且在編輯摘要和管理員通告板使用「國安法是反修例運動引起」混淆視聽、誤導管理員。事實上,和平至上、Nickice移除或修改的主要是多項無來源、無直接關聯、涉嫌原創研究、帶有主觀判斷色彩的內容,並沒有針對涉及國安法的內容。

現列舉以下語句存在的問題:

  1. 「警權變相大幅擴張,抗爭派無力制衡」:夾帶主觀分析和偏向性。和平至上修改後的「香港警隊以《港區國安法》等指控鎮壓並逮捕組織、參與、支持示威活動人士」更加清晰明了地陳述事實,顯得更加中立。
  2. 「司法系統也被質疑在《港區國安法》落實後偏頗處理抗爭人士以及親政府人士案件」:冗餘,司法系統本身也是政府官方的一部分。而且「抗爭人士」屬於華而不實的言語,上一條也存在此問題。
  3. 「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下,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無來源、夾帶主觀分析和偏向性。
  4. 「沒有任何香港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沒有警務人員因濫用暴力指控要面臨紀律處分甚或檢控」:需注意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此類沒有發生的事情可省略。而且示威者所謂的「警方濫用暴力」在不同立場的人看來實為正當執法。
  5. 「香港政府也被質疑漠視台灣當局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的要求」:和平至上修改後的「台灣拒絕向他發出入台證」更加簡明扼要。
  6. 「習近平在2012年執政後,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當局大力打壓社會的反對聲音,港人對中國共產黨治下的中國觀感日益變差」:所謂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等等只是反中媒體片面說辭、反華或異見人士的主觀想法,不能作為客觀事實。

今天已在WP:VIP檢舉Wpcpey,路過客棧時發現有相關討論正在進行,故將一些理據搬運至此。順便ping一下參與VIP討論的@WiokAnYiLin。--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1月27日 (五) 16:57 (UTC)

  • 先反駁幾點:三權分立下司法系統不屬政府官方,「台灣當局要求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一句不能以「台灣拒絕向他發出入台證」總結,「警權變相大幅擴張,抗爭派無力制衡」的內容跟「香港警隊以《港區國安法》等指控鎮壓並逮捕組織、參與、支持示威活動人士」沒有衝突。-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08:38 (UTC)
    • (:)回應:①香港沒有所謂的「三權分立」,特區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來自中央授權。黃媒即便再怎麼翻舊資料斷章取義,最終還是得服從官方的說法。②用「台灣拒絕向他發出入台證」作為總結必然合適,真正的結果就是如此。③將「警權變相大幅擴張,抗爭派無力制衡」修改為「香港警隊以《港區國安法》等指控鎮壓並逮捕組織、參與、支持示威活動人士」客觀中立、清晰明了地陳述事實,不偏不倚。--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1月28日 (六) 10:30 (UTC)
  • 還是這個觀點:Special:Diff/62959025/62959298。另外,香港是分的哪門子權,特別行政區也配和台灣學?建議有些人不要聽得風就是雨,寫個條目還非要給渲染一下是做什麼呢?錢鍾書先生曾說過一句話:「據說每個人需要一面鏡子,可以常常自照,知道自己是個什麼東西。不過,能自知的人根本不用照鏡子;不自知的東西,照了鏡子也沒有用。」,共勉。 --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0:45 (UTC)
    • 香港的三權分立:「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自1997年7月成立起多次強調香港實施『三權分立』,直至2020年特區政府又推翻過往的觀點,不過政府官方指香港是『三權分立』的資料,仍被記載於一些官方文件及教科書,包括政府在香港回歸大典中發給傳媒的新聞資料手冊、政府及立法會的文獻、高官演辭及法官判詞等等。」就算以「政府」(而非「終審法院」)的論點為準,至少在香港人在反修例運動開始之時(即2019年6月),都還是認為香港是有三權分立的。因此,以此為基準撰寫事件影響才是正確的。
  • 另外,你「另外,香港是分的……共勉。」一段說明既為原創研究,亦對討論無助益,類似言論請可免則免。-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2:40 (UTC)
    您是沒看那面的討論嗎?我的觀點就是平淡地敘述即可。不用諸如「人大繞過立法會單方面制訂的…」、「香港政府藉口…禁止…」這樣的論述。我這段話,無論用來回復那面的W用戶的奇葩論點,還是放到這裡,都已經很直白了。
    至於原創研究,請您拆開看,「香港是分的哪門子權,特別行政區也配和台灣學?」,何處原創研究?難道它配和台灣學嗎?(請結合我在VIP那面的一段話);「建議有些人不要聽得風就是雨,寫個條目還非要給渲染一下是做什麼呢?」,何處原創研究?這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子一堆,我在上一段也舉了兩個。「錢鍾書…」是另外一層內容了,這叫引用不叫原創,並且我覺得對討論很有幫助,有些人就應該認清自己,問問自己「我是誰?」。--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18 (UTC)
    一,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我是誰?」不應該影響討論結果,所以問「我是誰?」不應該對討論有助益。二,我引的部份是用來回應上方的「司法系統本身也是政府官方的一部分」這句錯誤的句子。我甚至沒注意到你的留言並不是DavidHuai1999的。三、WP:SYN。-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29 (UTC)
    成,看來是我對政治類討論還是不精通。就只著眼於我的觀點吧,請問您有什麼異見嗎?--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34 (UTC)
    離題說話,長話短說。你的「區區」(你沒有用這個詞語,但我相信你的意思是這樣)特別行政區所以配不上,在其他人(如我)而言,可能就是「正正就是」特別行政區所以配得上。不「特別」何來「特別行政區」之名呢。你的觀點並不如你所想般理所當然。因此,你所有指控別人沒有自省的句子,其實全部都對你自己適用。-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45 (UTC)
    現在已經不對我的觀點發表意見了嗎?您還真說對了,我就是這個意思,但這些與我最後提出的觀點有什麼關係呢。我是很不喜歡在這裡談政治的,「我是誰?」就是在問我自己,多說無益,也就這一次。只不過現在我不談了您還來勁了,我的最後給出的觀點所提到的問題與它配不配的上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最後提出的觀點是要進行「平淡(中立)」的敘述,這可是對於所謂的百科全書的中立性而言的。錯誤示例可見上「現列舉以下語句存在的問題」,我想您既能看出我在「原創研究」也不至於看不出來它們的問題。遣詞造句充斥著主觀色彩的詞彙,相信您不會看不到。--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12 (UTC)
    那我上面對「現列舉以下語句存在的問題」的反駁,有哪些是你覺得不妥的?我認為上面DavidHuai1999的「現列舉以下語句存在的問題」因為忽略了事情的部份,而未達到中立的標準。-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44 (UTC)
    同D用戶回應的第三點,傾向於您再回應的第二點。第一點就不做評價了,因為我主觀上覺得蘋果日報不太靠譜。我的觀點始終是「要保持不含主觀色彩的平淡敘述」,如同我這次撤銷您的編輯一樣。--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59 (UTC)
(香港的三權分立大概是跟英國學的?)其實香港不需要向誰學什麼,三權分立在各地都有最適合當地情況的衍生型;也沒有配不配向誰學的問題,畢竟當初「一國兩制」的意涵是香港一段時間內保留原有制度嘛,自然英治時期那套就延續下來了。香港的情況,大概是以前「特區」管轄範圍內有一定程度的三權分立(畢竟上頭還有北平「中央」),現在「中央」出手干涉之後就完全沒有了。不過我還是得說說,我國是五權分立啊,要學三權分立確實是不應該跟我們學那奇怪的版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32 (UTC)
啊…您來了,我的意思自始至終都不是學「三權分立」,是學所謂的「獨立」(如有冒犯還望見諒)。因為我是從前面提到的那幾句煽情論述的編輯戰過來的,所以就對比了一下這方面,顯然香港連「獨立」的資格都沒有…拋開這些個人政治立場,我一直在說的也是在條目里只需要平淡敘述,說清誰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就好了,不用加那些不需要的詞,以至於變成了自己一方的論述。--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42 (UTC)
整篇討論一個獨字都沒有。自擾擾人。-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3:49 (UTC)
上面所舉的春秋筆法的例子您可真是熟視無睹,也就沒必要提VIP那面「親中」、「親港」這種「不獨」的說法了。--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15 (UTC)
其實我沒認真看「現列舉以下語句存在的問題」之上的東西,所以的確是無睹啦。-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55 (UTC)
原本有衝動想請你具體說明春秋筆法在哪裏的,不過就更加離題了。還是算了。-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5:01 (UTC)
正因為是所謂「特別行政區」,才有制度上「獨立」的可能。如果今天換成其他省市我不敢肯定,但是就香港和澳門的情況而言,我相信當初北平當局提出「一國兩制」的意涵是保障殖民地時期既有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合理保持運作的,這樣看來這「獨立」在香港大概是曾經有那麼一回事,直到北平當局干預為止。當然,維基百科是看參考資料說話的,所以無論是您還是我本人,在這裡討論做原創研究跟總結多長久都沒有實質意義。(註:以上所講的獨立只指「特區」本身的體系制度,不涉及「港『獨』」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48 (UTC)
加個連結:一國兩制。-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1月28日 (六) 14:58 (UTC)
我也是承認特區的,但VIP那面是說「混淆視聽只是來自大陸的用戶,香港的聲音現在也已經被親中的用戶話事呢…才行」。提出這種對立顯然可能不是「特區」意義上的。--安憶Talk 2020年11月28日 (六) 15:05 (UTC)
  • 不用扯得那麼遠的三權分立「理論論述」,而是需要看「事實論述」,司法系統(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屬於政府一環是無庸置疑的,包括在行政主導管轄下,終審法官由行政長官委任,行政長官有權力罷免法官,人大擁有釋法權。所以獨立司法權不代表三權分立。維基內容闡述事件,怎樣判斷交由讀者,而不是內文刻意引導思維。
    • ①台灣當局要求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但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所以並不能執行移交逃犯
    • ②台灣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讓他無法到台灣自首

可以一同寫。-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1月28日 (六) 15:08 (UTC)

就部分問題回應(會陸續更新):

  1. 「警權變相大幅擴張,抗爭派無力制衡」:夾帶主觀分析和偏向性。和平至上修改後的「香港警隊以《港區國安法》等指控鎮壓並逮捕組織、參與、支持示威活動人士」更加清晰明了地陳述事實,顯得更加中立。
    • 嚴格來說,不只是抗爭派無力制衡,其實市民都一樣。警權變相大幅擴張在《港區國安法》前已經有,受影響的也包括記者,普通市民和區議員。[16][17][18]建議改為「警權變相大幅擴張,市民無力制衡」而《港區國安法》變相將鎮壓加強,需要分開陳述。
  1. 「司法系統也被質疑在《港區國安法》落實後偏頗處理抗爭人士以及親政府人士案件」
    • 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編導被捕和非白衣者起訴率也能夠反映。[19]
  1. 「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下,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無來源、夾帶主觀分析和偏向性。
    • 有媒體和學者(呂大樂)認為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20][21]
  1. 「沒有任何香港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沒有警務人員因濫用暴力指控要面臨紀律處分甚或檢控」:需注意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此類沒有發生的事情可省略。而且示威者所謂的「警方濫用暴力」在不同立場的人看來實為正當執法。
    • 海外不少社會運動都有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有關資料應該提及。而運動初期,是有意見要求行政長官及相關官員問責下台。[22]如果這樣都可以省略,真的無言。
  1. 「香港政府也被質疑漠視台灣當局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的要求」:和平至上修改後的「台灣拒絕向他發出入台證」更加簡明扼要。
  2. 「習近平在2012年執政後,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當局大力打壓社會的反對聲音,港人對中國共產黨治下的中國觀感日益變差」:所謂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等等只是反中媒體片面說辭、反華或異見人士的主觀想法,不能作為客觀事實。
    • 已開發國家(英國,美國,德國),人權觀察組織和媒體都有報道「中國人權狀況持續惡化」,只是中方一直批評海外國家干預中國內部事務。[23][24]

--Wpcpey留言2020年11月29日 (日) 04:59 (UTC)

    • 回應:
  1. 「嚴格來說,不只是抗爭派無力制衡,其實市民都一樣。警權變相大幅擴張在《港區國安法》前已經有,受影響的也包括記者,普通市民和區議員...」:夾帶評論語調的語句,比不上直接明了的客觀敘述。
  2. 「有媒體和學者(呂大樂)認為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評論分析應放入評價相關章節。
  3. 「海外不少社會運動都有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有關資料應該提及。而運動初期,是有意見要求行政長官及相關官員問責下台」:有發生再寫,沒發生的話則無需寫入。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不是占卜師。
  4. 「已開發國家(英國,美國,德國),人權觀察組織和媒體都有報道「中國人權狀況持續惡化」,只是中方一直批評海外國家干預中國內部事務」:我再重複一下上面那幾話,這只是反華或異見人士及媒體帶有偏見的片面說辭和主觀想法,不能作為客觀事實,否則違反中立。維基百科致力於避免將觀點呈現為事實。

以上。--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1月29日 (日) 06:41 (UTC)

  1. 如果有批評再佐以例子我不認為這是偏見+主觀。--1233 T / C 2020年11月29日 (日) 07:38 (UTC)
請不要偷換概念。--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1月29日 (日) 10:01 (UTC)
  • 以上就只是繼續強調自己認為的主觀內容,利用引導式內容達至自己的效果,引用再多也只是WP:DUEWikipedia:引注炸彈,通篇內容都是「學者認為什麼、記者認為什麼、市民認為什麼」,這只是總結的個人感想,客觀事實不是認為什麼什麼,而是做了什麼就寫出來。管理員說應該要用條目對話頁討論,但三番四次透過維基百科:管理員佈告板/3RR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舉報,並且利用曲解和誤導管理員行為來達到自己目的,在無法辯解的時候就開始地域歧視和人身攻擊,請正面回應和正視自己的問題。-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1月29日 (日) 11:50 (UTC)

「而運動初期,是有意見要求行政長官及相關官員問責下台」此舉的確有發生,所以記錄是合理的。 「已開發國家(英國,美國,德國),人權觀察組織和媒體都有報道「中國人權狀況持續惡化」,只是中方一直批評海外國家干預中國內部事務」-此句陳述純粹表達已發表的觀點,是可供查證的,而且不違反WP:SUBSTANTIATE。 寫一件社會事件不僅僅要寫事件的來龍去脈,而且要寫不同持份者背後的理念和看法,這樣才能讓讀者更深入理解事情為何發生、事情怎樣發生、事情對不同持份者有何影響。再者,「學者認為什麼、記者認為什麼、市民認為什麼」並不是個人感想,而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能夠反映社會上不同人士,不論政見和知識水平。Yolopertz of Tuen MunSupport Thailand|連儂牆) 2020年11月29日 (日) 15:57 (UTC)

回應:
  1. 原文記錄的其實是「沒有任何香港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將沒有發生的事情寫進「狀況」參數。這是不必要的。
  2. 原文當時的寫法是「習近平在2012年執政後,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當局大力打壓社會的反對聲音,港人對中國共產黨治下的中國觀感日益變差」,這句話並非陳述已發表的觀點,而是將觀點呈現為事實。我在上方也強調,所謂「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等只是反華或異見人士及媒體帶有偏見的片面說辭和主觀想法,不能作為客觀事實。正如@Nickice所述,「客觀事實不是認為什麼什麼,而是做了什麼就寫出來」。
--DavidHuai1999Talk 靜觀其變 2020年11月29日 (日) 17:07 (UTC)
你可以在正文寫「學者認為X、記者認為Y、市民認為Z」,但不能在infobox裏只寫「X」。簡單來說,在反響一段寫「美國(或者其他國家或人士)認為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是沒有問題的,但不能寫成「中國的人權狀況持續惡化」。--【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1月30日 (一) 09:22 (UTC)

歸納整理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納入附件三直接本地立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
  • 香港政府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訂立《預防及控制傳播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禁止市民聚集活動
  • 大規模集會及示威被徹底禁止,僅有少量流水式集會以及紀念活動有限度運作
  • 香港警隊以《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拘捕並起訴組織、參與及支持示威活動,或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的人士
  • 多名活躍參與示威活動人士棄保潛逃至海外國家
  • 香港政治取態漸趨向兩極分化成黃圏和藍圏,並引申至民間經濟領域
  • 林鄭月娥政府及警隊支持度重挫
  • 台灣當局要求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但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所以並不能執行移交逃犯
  • 台灣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讓他仍未能到台灣自首

海外反應

刪去領導人物習近平,習近平從沒正式場合公開談及反修例內容故不應列入,按這標準川普都得列入。港區國安法有關內容移至港區國安法,包括英國放寬和容許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自2021年起在英國居住6年後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加拿大政府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宣佈多項便利港人移居當地的措施。-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10日 (四) 15:42 (UTC)

請留意的是有以下內容同樣重要,但以上用戶也不提及,已經反映其編輯不中立。

  • 部分支持運動人士以民間經濟方面繼續抗爭
  • 警權變相大幅擴張下,引起市民厭警、仇警情緒高漲,而警隊近九成人不滿示威者
  • 部分港人出於恐懼或政治混亂而移民,出現逃亡潮和送子女赴海外升學
  • 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下,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
  • 沒有任何香港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
  • 沒有警務人員因濫用暴力指控要面臨刑事起訴 [25]
  • 陳同佳仍未赴台投案,香港政府也被質疑漠視台灣當局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的要求

同樣地,以下是個人認為字眼上有爭議,應該改為以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繞過香港立法會,單方面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
  • 任何規模的集會及示威被徹底壓制和禁止,僅有少量流水式集會以及紀念活動有限度運作

--Wpcpey留言2020年12月11日 (五) 01:11 (UTC)

  • 既然國安法大家都認同相關,那不可能外國政府對國安法的回應又不放進來;經濟方面的抵制行動是運動的主要部分,不應移除;沒有官員問責下台及沒有警員因為濫用暴力指控被追究責任明顯對應示威者訴求目前失敗,絕對有必要保留。--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12月11日 (五) 01:48 (UTC)
  • 我之前已經提過這個論點,我再提一次:「示威 => 警方處理手法引起警暴指控 => 美國通過人權與民主法」和「示威 => 國安法引起侵犯人權指控 => 外國放寬移民」結構上是完全相同,我看不到有什麼原因可以寫前者但不能寫後者。另外,infobox就是要羅列重點,訴求的成敗明顯是重點。條目太長就把正文分拆出去,砍infobox那兩句差得了多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繞過香港立法會,單方面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本來就有權不經香港立法會立法,何來繞過?本來就是因為香港立法會違反憲制責任。
Wpcpey寫的句子是滿滿的偏見,你怎麼不寫「暴徒只以武力強迫他人認同其觀點,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大量參與暴動者逃脫法律制裁、棄保潛逃」、「台灣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台灣當局強迫香港政府在沒有法律基礎下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00 (UTC)
請遵守WP:EQWP:GAMING,保持尊重,不要作出持惡意推斷,越界掀起地域爭議等行為。由於以上內容離題所以折曡處理。-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13日 (日) 12:07 (UTC)
簡單回應下:一、基本法要求香港立國安法是白紙黑字寫清楚的;二:司法和立法是兩回事,自回歸日起中國中央政府便有權頒佈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這制度存在已久,只是一直未使用。《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是次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公布實施,非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發布命令。不需要緊急狀態。謝謝。而這個話題是離題了,請回到正題。--【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3日 (日) 17:50 (UTC)
還有Wpcpey的句子自身也矛盾,先說是「任何規模的集會及示威被徹底壓制和禁止」,又說「僅有少量流水式集會以及紀念活動有限度運作」,要不要自己先看一下寫了些甚麼?--【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03 (UTC)
「任何規模的集會及示威『都被壓制』和禁止」如何?-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4:06 (UTC)
(+)支持這樣簡潔點,其實有些報道要簡化了,尤其721、831這些悼念活動--Sally Ng 007留言2020年12月12日 (六) 10:35 (UTC)
既壓制了就不會禁止,同理既禁止了又怎再壓制,語意並不通順,這樣的話不如乾脆改成「警方就所有遊行及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都不予批准」。-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13日 (日) 12:07 (UTC)
同Nickice,壓制與禁止語義重複,甚至與「香港政府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訂立《預防及控制傳播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禁止市民聚集活動」一句亦有些許重複,建議合併為一句:「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香港政府訂立《預防及控制傳播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禁止市民聚集活動,包括集會及示威」。--【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3日 (日) 18:05 (UTC)
「壓制」與「禁止」在這語境下不完全重疊。「禁止」指的是法律上的手段,例如創造限聚令(姑勿論它真實目的為何,客觀效果就是禁止所有大型示威)、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等;「壓制」指的是實際行動上的手段,例如拘捕(活躍)參與者、於示威現場使用武力等。--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12月14日 (一) 17:30 (UTC)
這樣不但語意重複,邏輯也出現問題,下面已寫有「香港警隊以《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拘捕並起訴組織、參與及支持示威活動,並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政府的人士」,所以又寫一遍就是重複,至於示威現場使用武力,示威前面都寫禁止了,怎麼還有示威現場使用武力,上文下理這問題大了去。-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14日 (一) 18:05 (UTC)
認同PastorPsy326的說法,事實上卻是有壓制(如「和你shop」,「和你sing」,以及將軍澳悼念活動),而禁止卻是指政府不予批准遊行及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以及利用法律上的手段,是兩種不同的事情。示威現場使用武力的確是經常有發生,這樣都也不提及只會令人覺得是刻意隱藏真相--Wpcpey留言2020年12月16日 (三) 03:08 (UTC)
「示威現場使用武力的確是經常有發生」的確得加上:「示威者常常使用武器襲擊警察,又襲擊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這樣都也不提及只會令人覺得是刻意隱藏真相。--【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6日 (三) 20:27 (UTC)
另,「壓制」與「禁止」就是重疊了。使用法律手段必然伴隨執法的行為,這是不必特意提及的常識,反而是沒有執法才應該特意提出。不然「禁止在公眾地方吸菸」怎麼不寫成「禁止和壓制在公眾地方吸菸」?「禁止殺人」也要寫成「禁止和壓制殺人行為」嗎?--【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6日 (三) 20:36 (UTC)
  • 另外三點:1)「第13936號行政命令」看了只有一頭霧水,建議改成另一個官方描述「香港正常化總統行政命令」(正如香港自治法也不會稱為「美國聯邦公法第116–149號」);2)「流亡」似乎比「棄保潛逃」中立;3)維基百科不需要為香港政府辯護,「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所以並不能執行移交逃犯」無論是不是事實,也不應該在這裡出現,兩段描述客觀上會引導讀者認為台灣政府無理取鬧,完全忽視陳同佳送台案中錯綜複雜的爭議,若不能把爭議完整呈現(看來也不可能),我建議保留「台港雙方就陳同佳案僵持不下,陳同佳仍未投案。」--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12月14日 (一) 17:30 (UTC)
    一)不反對;二)請指出何處不中立,「流亡」一詞明顯忽視相關人士的罪行(或至少被指控的罪行,尤其有些是客觀的暴力犯罪);三)「無論是不是事實,也不應該在這裏出現」是持雙重標準的表現,按你的說法,上述有關拘捕示威者的陳述也應該刪除,因為示威活動同樣有「錯綜複雜的爭議」,資訊框裏同樣沒有說清楚相當一部份人是因為干犯暴力罪行而被逮捕,也沒有說明示威中干擾秩序,這何嘗不是引導讀者認為警方過度執法?而陳同佳無法前往台灣的唯一原因就是台灣不批出證件,而要求香港政府進行沒有法律基礎的行動(因為司法互助也一併撤回了)。--【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6日 (三) 20:26 (UTC)
  • 2)這樣說,使用法律用語本身已經會將事件放入「法律是正當的」的框架內。正如我們不會使用法律語言描述違反某些國家壓迫女性的法律的人,當法律本身或法律所牽涉事件存在廣泛爭議,維基百科不應該強調(當然也不應該完全忽視)當事人「棄保潛逃」。我倒也不打算堅持使用「流亡」,我只是反對於資訊框以法律語言描述這些人離開香港的行為,況且事實上有一群人根本不是棄保潛逃,而是在沒有任何控罪的情況下離開[26]。你覺得加入「其中部分人面臨示威相關控罪」之類比較好的話,我不反對。
3)我由始至終標準一致,不能完整描述爭議,資訊框就只應該保留最基本的事實,然後把爭議放進內文/其他條目(有需要可以加入內部連結)。「香港警隊以《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拘捕並起訴組織、參與及支持示威活動,並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政府的人士」甚至連數量多少也沒有描述,是怎樣能引導讀者認為警方過度執法?(順帶一提,將「並」改成「或」應該更合乎現實)無論如何,我建議
A)
  • 台灣當局要求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香港政府以沒有適當法律框架為由拒絕
  • 台灣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要求他紙本臨櫃申請簽證
或B)
(:)回應:二)「其中部分人面臨示威相關控罪」不準確,有些人不是參與或組織示威而被檢控,我能接受「其中部分人面臨控罪並正取保候審」,注意這裏並沒有說明控罪是否是正當的;
三)。「香港警隊以《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拘捕並起訴組織、參與及支持示威活動,或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政府的人士」沒有問題,我不是指這句,而是Wpcpey寫的「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等不中立句子。
A)正如下方已經有人提出,「紙本臨櫃申請簽證」是不可行的,而不提及這點就顯得是「陳同佳有方法去台灣,但他不做」,但是事實上是「台灣當局提出一些不可能做到的方法,而陳同佳依然沒有方法去台灣」,甚至可能是「台灣當局為了保持形象而作出虛假陳述或脫離現實」(當然後者只適合作觀點陳述,並需要更多來源支持,而且也不適合放入infobox)。
B)「陳同佳仍未能到台灣投案」才比較準確。因為現實是陳同佳並沒有任何切實可行的方法到台灣自首(現實真魔幻),這點非常重要。--【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22日 (二) 19:11 (UTC)
  • 一、其實兩種說法都意喻不明,「香港正常化總統行政命令」雖然都是中文字但看上去不明所以,要不然改為表達意思「美國總統川普根據根據《香港自治法》於2020年7月17日簽署行政命令制裁香港」,加上總統名稱是因為美國政府換屆所以寫明白。二、並不同意你的說法,我一直都強調只需描述事件,正如某某犯了殺人罪,你不應寫這個是惡貫盈滿窮兇極惡殺人犯,對受害者進行斬首式行刑去宣染,只需描述某某對斬去XXX頭顱。回到上面你認為棄保潛逃不應使用,那更改寫法「多名活躍參與示威活動人士逃至海外國家,部分人面臨多項不同控罪」。三、可「或」。四、原本逃犯條例就是推動司法互助(不論每人認為當中有其他目的),但結果遭撤回令此方法不具備法理基礎,另外紙本臨櫃申請簽證台灣傳媒已報道方法並不可行[27]。-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22日 (二) 15:46 (UTC)
Nickice在沒有共識下,仍然堅持刪去相關內容。--Wpcpey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16:02 (UTC)
請Wpcpey正視自己編輯存在的問題,認真聽取其他多名用戶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不要一耳進一耳出或者倒打一耙。--DavidHuai1999Talk 2020年12月23日 (三) 05:35 (UTC)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納入附件三直接本地立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
  • 香港政府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訂立《預防及控制傳播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禁止市民聚集活動
  • 大規模集會及示威被徹底禁止,僅有少量流水式集會以及紀念活動有限度運作
  • 香港警隊以《公安條例》和《港區國安法》拘捕並起訴組織、參與及支持示威活動,或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的人士
  • 多名活躍參與示威活動人士逃至海外國家,部分人面臨多項不同控罪
  • 香港政治取態漸趨向兩極分化成黃圏和藍圏,並引申至民間經濟領域
  • 林鄭月娥政府及警隊支持度重挫
  • 台灣當局要求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但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所以並不能執行移交逃犯
  • 台灣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讓他仍未能到台灣自首

海外反應

根據內容修訂若干字詞,看大家對此的意見。-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29日 (二) 15:55 (UTC)

請留意原版本有以下被刪除和被更改:

  • 香港政府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生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繞過香港立法會,單方面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刊憲生效
  • 部分支持運動人士以民間經濟方面繼續抗爭
  • 警權變相大幅擴張,抗爭派無力制衡
  • 部分港人出於恐懼政治混亂而移民,出現逃亡潮和送子女赴海外升學
  • 政府屢被質疑偏頗對待親政府分子以及示威者,司法系統也被質疑在《港區國安法》落實後偏頗處理抗爭人士以及親政府人士案件
  • 親共陣營藉《港區國安法》發動白色恐怖、文字獄,打壓市民,學界及民間經濟等社會領域
  • 政府只以武力、制度暴力強行壓制下,引發抗爭運動的連串社會問題,從未得到根本解決
  • 林鄭月娥、問責官員、政府民望長期低迷
  • 市民厭警、仇警情緒高漲,警隊近九成人不滿示威者
  • 沒有任何香港政府高層官員因問責而下台
  • 沒有警務人員因濫用暴力指控要面臨紀律處分或檢控
  • 政府藉口疫情取消2020年立法會選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委任原議員非法續任至少一年,引申及後民主派議員取消資格、集體請辭
  • 香港政府與民選區議會議員對立尖銳化,部分地區行動和民生議題被政府禁止討論
  • 中港矛盾、對立、不信任加劇
  • 陳同佳仍未赴台投案,香港政府也被質疑漠視台灣當局以司法互助處理案件的要求
  • 獨立調查委員會至今未有成立

海外反應

  • 美國不再將香港視為有別於中國大陸之特別地區
  • 英國放寬和容許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自2021年起在英國居住6年後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
  • 加拿大政府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宣佈多項便利港人移居當地的措施
  • 多國給予部分示威者難民及政治庇護,並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例

--Wpcpey留言2020年12月29日 (二) 16:13 (UTC)

關於731、831等悼念活動收錄的疑問

@Wpcpey:為什麼這幾個條目中悼念活動不繼續收錄下去,而只在「反送中」過程收錄?而且寫得那麼詳細?有點反客為主了吧?--Sally Ng 007留言2020年12月12日 (六) 10:17 (UTC)

@Wpcpey:既然閣下知道是什麼情況,為什麼閣下不接手,先在731、831的條目編輯?這裡才是應該詳細記錄的地方啊!--Sally Ng 007留言2020年12月13日 (日) 03:23 (UTC)
我還以為會有其他人會接手,不知道是沒有,再次反映出維基人手嚴重不足,對相關議題敏感而不願貢獻的問題。--Wpcpey留言2020年12月16日 (三) 03:09 (UTC)

刪除中央政府成員的疑問

用戶Nickice聲稱是「爭議內容」,而刪去習近平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內容。這一部分有可靠來源(紐約時報,路透社,now新聞台等)也有提及都要刪除,但也沒有解釋原因。令人懷疑是維基百科正審查內容。--Wpcpey留言2020年12月23日 (三) 01:31 (UTC)

  • 我懷疑Wpcpey沒有清楚看完討論內容,討論一開始已寫(建議捲上再看一次)「加入習近平不合適,習近平從沒正式場合公開談及反修例內容故不應列入,按這標準川普都得列入。」 ,其次Wpcpey列出所謂可靠來源,包括now新聞台等其實都是引用同一路透社消息,所以只能算是一個來源,在沒法核實的情況下消息並不可靠,並且路透社已有4,000中國武警曾到港參與警方前線工作的前車可鑑之下,更證明引用消息準確度存疑。-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12月23日 (三) 12:21 (UTC)
  • 同意Wpcpey的意見:認為現行編輯情況無法得到有關指引的必要制約,部分新修下級指引等有所偏好而且未有持平審視不同來源,導致整體編輯之多方衡平出現嚴重問題,而本地也無法合理審視有關事宜。——約克客留言2020年12月24日 (四) 02:29 (UTC)
  • 目前相關來源僅停留在媒體分析,沒有更確鑿的證據直接證明。Nickice移除的做法正是確保百科全書的準確性、嚴謹性,不是Wpcpey所謂的「審查內容」。--DavidHuai1999Talk 2020年12月24日 (四) 03:03 (UTC)
同樣也有大量可靠來源提及川普、美國參議院、眾議院(及議員)和反修例運動相關的關係,要統一標準的話,infobox裏也應該包括這些。--【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25日 (五) 02:41 (UTC)
請Wpcpey回應。--【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5日 (二) 08:10 (UTC)

首段過程中重點內容被刪除

原本內文提及的「7月21日遊行後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令示威者質疑警黑勾結。」,以及「8月31日,太子站襲擊事件被民眾批評是無差別攻擊市民」這也是基本的描述,談不上有爭議。而並非每一個讀者都知道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日,有需要提及。Nickice連國慶日發生激烈示威也不可以提及「國慶」,是代表什麼呢?最後拘捕人士原本有提及「429人屬於18歲以下」,正反映這場運動有不少年輕人參與,有必要保留。

另外,特首林鄭月娥作為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重要人物,也是領導特區的人士,不明白為何不可以提及她的感受和看法。Nickice的刪除再次反映出明顯是自我審查內容和盲目跟隨預設的方針和程序。--Wpcpey留言2020年12月23日 (三) 01:31 (UTC)

  • 現就@Nickice移除的一些內容作出如下分析:
  1. 「令示威者質疑警黑勾結」、「被民眾批評是無差別攻擊市民」屬於偏向反方的主觀觀點,不適合夾雜在陳述客觀事件的段落。
  2. 條目沒有提到10月1日國慶節當天發生的反修例示威跟國慶節有何聯繫、與往常的反修例示威有何不同,故無需強調國慶節。
  3. 至於特首的觀點,放入各方反映/評價章節更為合適。

--DavidHuai1999Talk 2020年12月23日 (三) 06:28 (UTC)

維基不是以黨或組織的觀點為中立,「繞過香港立法程序」並以此在香港直接設立不受管轄的國安公署都是事實陳述,與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也有衝突。[8] [9]--Uranus1781留言2020年12月31日 (四) 04:01 (UTC)
《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基本法》第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你拿一些有明顯政治立場的人的意見說事並沒有說服力。--【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1日 (五) 22:17 (UTC)

吃瓜群眾,路過看看--永恆之藍留言2021年1月1日 (五) 16:37 (UTC)

WP:NPOV,這話等同川普繞過參眾兩院簽署行政命令,總統馬克龍繞過國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把本來不需要的寫有,直接本地立法制定已經是陳述事件。來源上面說了就不再說。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1年1月2日 (六) 16:29 (UTC)
請Wpcepy回應上述各節的反駁!--【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7日 (四) 08:48 (UTC)
若Wpcpey或其他提出異議者再不給出上述講及的來源,本人將以日月星辰於2020年12月29日 (二) 15:55 (UTC)提出的版本取代現有資訊框內容。--【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9日 (六) 13:37 (UTC)

回應「繞過香港立法程序」的字眼問題: 根據1997年2月10日(星期三)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如某項擬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會有實質影響,當局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10] 而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決定在附件三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被香港政府認為,該法所規管的範圍在香港水域以外,對香港並沒有實質影響而沒有諮詢立法會。此次明顯對香港帶來實質影響的港區國安法只是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便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於香港實施 [11] 。可見香港政府違反了之前對「如對香港會有實質影響,當局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的承諾。所以「繞過香港立法程序」、或是「繞過諮詢立法會」應保留在條目中。Djsoos留言2021年1月10日 (日) 05:34 (UTC)

  1. 「根據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時,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第十八條又規定,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下述3個範疇的法律:(a)國防;(b)外交;及(c)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國安法》屬於國防範疇。
  2. 「至於諮詢立法會的機制,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如某項擬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會有實質影響,當局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會並非一定,可見非承諾。
  3. 「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在1999年2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答同一項口頭質詢時表示,如果某條全國性法律有必要作本地化修改或適應才可在香港實施,該全國性法律便會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否則,便會以公布的方式實施該全國性法律。有時候,亦可在其後透過本地立法方式,配合某條全國性法律的實施。 」

可見「繞過香港立法程序」或「繞過諮詢立法會」說法不成立。--MINQI留言2021年1月11日 (一) 15:10 (UTC)

@Djsoos:有三個疑問:
  1. 全國人大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時(非指本地立法時)是否有「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如有,「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是哪一個委員會?
  2. 殖民地時期的政制事務局局長是否能代表全國人大作出所謂「承諾」?
  3. 全國人大有沒有作出類似「承諾」?蓋因《基本法》第十八條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並無提及「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若全國人大有意作出類似「承諾」,為何在《基本法》文本中一字未提?
以上。--【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12日 (二) 20: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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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民眾則多數支持警方執法?

中國內地並無民意調查證明「中國大陸民眾則多數支持警方執法」,因此條目中類似的聲稱沒有第三方資料來源可供證實,極有可能屬於原創研究。——誠心誠意。留言2021年2月23日 (二) 02:35 (UTC)

媒體來源應該是能找到的,但肯定會被質疑可靠性。相關聲稱在圖片,是不必要、非中立、非引述的觀點表述。已改善語句。--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23日 (二) 03:09 (UTC)
非常好!——誠心誠意。留言2021年2月23日 (二) 03:20 (UTC)

還未結束嗎?

英文的本詞條都已經改為"2019–2020 Hong Kong protests"了。截止時間為late 2020。我覺得算是比較合理了。以國安法通過為結束的節點,我覺得是比較合適的。畢竟此後就沒有啥街頭運動了。應該也沒有其他更好的結束標誌了吧? WingL留言2021年4月24日 (六) 03:19 (UTC)

編輯請求 2021-06-20

請求已處理

將原來的「香港的貧富懸殊也在近年嚴重加劇,住戶收入吉尼係數由2006年的0.533上升至2016年的0.539,遠超0.4的警戒線」改為「香港的貧富懸殊也在近年嚴重加劇,住戶收入吉尼係數由2006年的0.533上升至2016年的0.539,遠超0.4的警戒線」

此內容在社會矛盾小節,對應參考文獻是124。

編輯摘要:添加內部連結以便閱讀--SD hehua留言2021年6月20日 (日) 06:48 (UTC)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高澤鈿閣下的編輯

1.不斷寫為「促使美國介入宣佈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而來源(就是本人添加的)寫的是美國於香港修例初始便介入(「香港特區政府2019年2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時任美國駐香港總領事唐偉康就宣稱香港修例會影響美國與香港之間的雙邊協議。他是最早在香港修例問題上表態的外國政府官員。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作為維護美國在港利益的「前台」,成為美國介入修訂《逃犯條例》這一具體香港事務的重要推手和執行者。唐偉康在《香港在印太經濟中的角色》演講中表示,美國將香港納入其印太戰略中,寄望香港在印太戰略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國將香港看作 1843 年開設領事館以來最能體現美國在印太地區追求所謂自由貿易、公正貿易價值的亞洲城市。2019年3月上旬,美國商會就香港特區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提交意見書。該意見書聲稱:修例對香港作為主要區域商業樞紐的聲譽、地位有明顯影響,在香港的國際商業機構對內地法律和司法系統存有疑慮。」而反修例運動寫的是「自2019年3月15日開始」),反修例運動促使美國宣佈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這是不是嚴重的不符來源、原創研究?

2.其不斷將「台灣」內鏈改為「中華民國」是否有如此必要?

3.其將「8月31日,發生太子站襲擊事件。」寫為「8月31日,太子站事件後令示威行動升級。」並且未添加任何來源,是否原創總結以及違反POV?

4.其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針對這次命案,推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1][2],表示修訂條例旨在填補司法漏洞[3],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引發一系列政治僵局與大規模抗議活動[4][5][6]。但路透社援引消息人士報道稱,香港特區政府推動修例是受北京政府授意,是2019年2月在中共中央紀委的倡議下提出[7][8]。」

改寫為「但是,既然是香港與台灣的漏洞,只需要修改涉及台灣的法例就足夠,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卻以此案為藉口,將中國大陸也納入修例範圍,意味著港人在修例通過後,將可能隨時被移交到中國大陸,此舉打破了一國兩制的原則。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聲稱針對這次命案,推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1][9],表示修訂條例旨在填補司法漏洞[3],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由於特區政府的強行修例,引發一系列政治僵局與大規模抗議活動[4][5][6]。針對這次修例的深層原因,有媒體援引北京消息人士報道稱,香港特區政府推動修例是受北京政府授意,是2019年2月在中共中央紀委的倡議下提出[10][11]。」

5.「透過基礎設施的建設,香港政府使雙方關係更加緊密[12]。透過基礎設施的建設,香港政府使雙方關係更加緊密[12],並逐漸向中國大陸方向傾斜[13],經濟上的合作逐漸密切之後,雙方進一步的探索深入的合作方案,然而部分香港人對於中央政府司法體制人權紀錄的信任度則處於稀缺狀態,香港自由受到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干涉及香港政府缺乏作為等不滿[14]。」

改寫為「透過基礎設施的建設,香港政府使雙方關係更加緊密[12],並逐漸向中國大陸傾斜,且很多時處理與中國大陸有關事項時,完全不理會香港民意[15],經濟上的合作逐漸密切之後,雙方進一步的探索深入的合作方案,是次修例草案,將中國大陸納入修例範圍,意味著港人在修例通過後,將可能隨時被移交到中國大陸,此舉打破了一國兩制的原則。鑑於北京政府的人權紀錄、極權統治下的司法體制,港人對於此次修例有相當大的憂慮[14]。」

6.「在2019年6月初,香港舉行年度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以紀念「六四事件三十週年[14]。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到對「佔中九子案」有罪裁決,香港民眾對於司法環境亦累積懷疑與不安,最終將抗議目標指向了本應是處理港人在台殺人案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3]。另一方面,由於香港和中國大陸在自由行、水貨客等引發的矛盾,促成本屬於極端少數勢力的香港本土運動香港獨立運動出現了一定聲量[16][17]。這引發了內地的強烈反應,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建制派明確反對「香港獨立運動」,稱其是「分裂國家」的「違法行為」,對於中國大陸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沒有益處為由[16],並加以擴大化強力制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習近平中美貿易戰等議題上也因為輿論環境採取強硬政策[18]。」

改寫為「在2019年6月初,香港舉行年度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以紀念「六四事件三十週年[14]。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到對「佔中九子案」有罪裁決,香港民眾對於司法環境亦累積疑慮與不安,最終將抗議目標指向了此次《逃犯條例》修訂草案[3]。」請問4、5、6點來講其如此改寫卻並未改變原來源或添加任何新來源是否是夾帶私貨、「陳述與來源不符」違反WP:POV甚至有鬼祟破壞的嫌疑?

其已意圖如此修改多次前幾次被本人以及另兩位(本人計算可能漏記)編者回退,昨日其再次修改、演變成編輯戰,所以本人希望看看社群對此看法,謝謝。其編輯記錄列舉[12][13][14](其有大量與之相同編輯,因篇幅與無須而不多列舉)PS:@Hijk910:你我編輯與改善已被其回退,本人告知下。--MINQI留言2021年6月18日 (五) 07:49 (UTC)

(~)補充@Sun8908 AnYiLin 高泽钿 销信 Manchiu :參與過上述編輯的編者、保護頁面的管理,還請各位參加本討論,謝謝。其他有興趣的同仁一同探討當然也一樣歡迎,謝謝。--MINQI留言2021年6月19日 (六) 00:04 (UTC)
我認為除了3之外可以補上來源(當然前提是有),其他的修改都不當。--【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9日 (六) 02: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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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凱思·布拉德徹英語Keith Bradsher. 引渡法案背後,一個日漸倒向北京的香港. 《紐約時報》. 2019-06-13 [2019-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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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馮兆音. 香港逃犯條例:中港矛盾延燒至美國校園. 英國廣播公司新聞網. 2019-06-20 [2019-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4). 
  18. ^ 儲百亮和Steven Lee Myers. 香港危機考驗習近平強硬路線. 《紐約時報》. 2019-06-14 [2019-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編輯請求 2021-07-05

請求已處理

「早上10時許被深圳警方從深圳灣口岸遞解出境,並交由香港警方分四批押往天水圍元朗沙田警署作拘留並進一步扣查。」,其中沙田應改為沙田 (香港)。--Nrya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0:43 (UTC)

編輯請求 2021-07-08

請求已處理

將頁面底部的{{進行中的示威}}紅鏈移除。—Jane ·· 2021年7月8日 (四) 07:36 (UTC)

中立性存疑,部分事實內容以反對修例方視角敘述

已掛{{POV}}模板。例如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港矛盾中「是次修例草案,將中國大陸納入修例範圍,意味著港人在修例通過後,將可能隨時被移交到中國大陸,此舉打破了一國兩制的原則」的定性評價,顯然是以「不信任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擔憂將嫌疑人引渡至大陸會出現不公平審訊的情況,損害香港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下所列明的獨立司法管轄權地位」的「反對者」視角對於此次修例作出的「相當大的憂慮」。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八不移交中明確規定「政治罪行不移交。關乎政治性質的請求,不移交」「基於政治等其他動機的請求,不移交。涉及因政治意見、國籍、種族、宗教而蒙受不利或被檢察/懲罰者的請求,不移交」,因此該結論僅為反對方的「擔憂」而非事實,有失中立性。--Wangxinhe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04:18 (UTC)

中國大陸司法制度本不該被默認信任,如果需要得到信任,需要舉證說明為何值得信任並有外部的獨立監督 中國大陸司法制度本在完善中可以被默認信任,如果反對,需要舉證說明為何不值得信任並有實質證據進行舉證程韜瑜留言2022年3月23日 (三) 06:59 (UTC)

香港反修例運動應該已經結束了

如題,英維也做出了同樣的判斷。我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1年9月#香港反修例運動應該已經結束了開了討論,歡迎拍磚。——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8月19日 (四) 04:53 (UTC)

香港反修例運動應該已經結束了

如題。前年開始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自去年港區國安法制定和新冠疫情以來已趨於沉寂,而且港府已撤回修例提案,運動所要反對的最核心部分已經消失,故不能視為一直在持續進行中。反對者認為依然在進行中的理由可能有以下幾點:第一,在香港該運動可能已經沉寂,但所謂「國際線」(包括外國示威和制裁)仍在繼續;第二,雖然修例提案已撤回,但運動的其他訴求尚未得到滿足;第三,在香港仍時不時有零星示威遊行(可能打著反修例的旗號)。我對以上三點做出回應:第一,「國際線」的持續並不能代表該運動仍未失敗,該運動的主場一直是在香港,國外只是輔助,你不能因為波蘭流亡政府的存在就認為波蘭第二共和國還未滅亡,也不能因為美國仍然對伊朗實施制裁就認為伊朗沒有遵守核協議;第二,其他訴求未得到滿足不意味著運動仍在持續,雨傘運動的訴求都未得到滿足不也是失敗了?第三,零星行動的持續不代表整體沒有失敗,打著反修例的旗號不意味著還在反修例,至今美國還有人揮舞南方邦聯旗幟,難道這說明美國內戰還在繼續?綜上所述,本人贊成英文維基所述該運動主體部分已於去年結束的定論,並不是英維說的一定事事都正確,但它在該問題上的判斷還是有道理的。因該條目屬於近期較為重大的事件,而社群中香港成員占比很高,所以提請社群討論予以裁決。——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8月19日 (四) 04:44 (UTC)

什麼頁面需要裁決什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頁面未見相關爭議和討論。另請掛上「存檔至」模板。--Luminoxius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5:40 (UTC)
Talk: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之前已有兩次討論,第一次未達共識,第二次無人加入討論,這是第三次。要不是因為第二次無人討論,我也不會放客棧讓大家多關注一下。——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8月19日 (四) 06:04 (UTC)
雖然不關注,大致贊同,國安法實行應該標誌運動已經結束,剩下的應該只是後續。 ——魔琴 [ 喀布爾陷落 ] 2021年8月19日 (四) 08:49 (UTC)
我覺得可以,結束時間建議寫作「2020年末」。--BlackShadowG留言2021年8月20日 (五) 10:01 (UTC)
目前看來這場運動在國安法實行、香港眾志解散後應該就已經結束了,目前我已將結束日期模糊定位至2020年7月,有異議歡迎討論並做修改。——MikanYosoro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09:20 (UTC)
@MikanYosoro:需要再進一步討論嗎?似乎參與的人不算太多,而且香港人似乎還沒表態?——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8月25日 (三) 10:54 (UTC)
贊成繼續討論,運動是否結束需要達成普遍共識,剛才所做的修改是基於英語維基和粵語維基進行的,而目前粵語維基仍然未表明運動已經結束但已表明大規模爆發已經過去,故還有部分爭議,但我個人投(+)支持。我認為可以在討論參與人數足夠之後下最終判定並作為結束時間的依據,不然就這樣結束討論無法服眾,尤其是香港維基用戶。——MikanYosoro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11:06 (UTC)
也許掛個RfC會有幫助?不管討論結果如何,個人都覺得某個社會運動的現狀應該讓RS說話而不是讓社群作OR。--Luminoxius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11:49 (UTC)
個人認為運動早已結束,但同意應該根據可靠來源判定。是否可以參考其他公民運動(如阿拉伯之春)結束時間的判定方法?-- 👨‍🎤 Jim | Talk | 2021年8月27日 (五) 02:05 (UTC)
大體(+)支持蘇州宇文宙武的意見。個人(!)意見:在修例提案已撤回之後,就不應該算在「反修例風波」裡面了;哪怕是「反修例風波的影響」,算到港區國安法生效之日也結束了。--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29日 (日) 08:14 (UTC)
同意以國安法為最遲的界限。如果不需要一個明確的日期,就說國安法生效後大致結束。如果說在國安法之前就結束了,我也不反對。--Gqqnb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6:11 (UTC)

同意以國安法生效日為終點。--大阪武道祭留言2021年9月25日 (六) 04:13 (UTC)

(!)意見:同意已結束,不同意有確切結束日期。-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1年9月25日 (六) 05:48 (UTC)

(!)意見:同意國安法生效日為運動第二階段的起點時間,將運動帶入國際層面;不同意加入明確結束日期,因為不認為運動的所有形式都結束。 --BliredArm留言2021年9月25日 (六) 06:59 (UTC)

  • (+)強烈支持:運動在國安法頒布後,事實上已經結束。參見英文維基「2019–2020 Hong Kong protests」、「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declares that most street demonstrations have ceased since the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came into effect in mid-2020」。事實就是如此,民主派份子不必不承認事實。--MELT1917留言2022年2月3日 (四) 16: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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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CIV,已由EqJjgOa8rVvsRmZL留言)於2023年1月20日 (五) 02: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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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Diff/75590489所以將反對改為支持就是您說的中立嗎,您連中文維基百科會自動簡繁轉換都不知道了,怎麼會期待您不要斷章取義呢。--Mafalda4144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3:26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CIV,已由EqJjgOa8rVvsRmZL留言)於2023年1月20日 (五) 02: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21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CIV,已由EqJjgOa8rVvsRmZL留言)於2023年1月20日 (五) 02: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23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CIV,已由EqJjgOa8rVvsRmZL留言)於2023年1月20日 (五) 02: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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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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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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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CIV,已由EqJjgOa8rVvsRmZL留言)於2023年1月20日 (五) 02: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Geekliuqwq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0: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