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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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馬來亞聯合邦 |
起草日期 | 1956年6月 |
批准日期 | 1957年6月(英國國會) 1957年8月15日(馬來亞立法會) |
生效日期 | 1957年8月29日 |
政體 | 聯邦君主立憲制 選舉議會民主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三權分立 |
立法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
行政機關 | 馬來亞聯合邦內閣 |
司法機關 | 英國樞密院 |
廢除日期 | 1963年9月16日 (大輻修憲改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取代)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馬來語: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Tanah Melayu;簡稱:「馬來亞憲法」)是馬來亞聯合邦的憲法和最高法律。該憲法由詹姆士·里德所領導的里德委員會於1956年6月開始起草、1957年6月獲英國國會通過、1957年8月15日獲英屬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通過、部分條款於1957年8月29日生效,並於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從大英帝國獨立當天正式完全生效。[1]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全文共有12個章節,主要重點包括將聯邦政府權力分成三個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皆受到的唯一制約是聯邦憲法確立的相互制衡。[2]三權分立制在聯邦及全國11州都一樣,以貫徹作為治國基礎的聯邦概念。此外,憲法也同時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伊斯蘭教作為聯邦官方宗教但同時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英國樞密院對馬來亞聯合邦的民事案、刑事案和憲法有關案件的終審權,以及馬來人的特殊待遇地位等。
1963年9月16日,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今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依據馬來西亞協定共組馬來西亞聯邦,《馬來亞聯合邦憲法》因而被《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取代。[3]
制憲歷史
[編輯]1956年1月18日至2月6日,英國政府在英國倫敦舉辦《馬來亞聯合邦憲法》的起草事宜討論會議。由馬來統治者的四名代表、聯合邦首席部長(東姑阿都拉曼)、三名部長、英國駐馬來亞高級專員及其顧問所組成的馬來亞聯合邦代表團出席了這個制憲事宜會議。
1956年3月,英屬馬來亞聯合邦政府成立了一個里德委員會負責制定《馬來亞聯合邦憲法》,以實現完全自治和獨立的馬來亞聯合邦。[4]1956年6月至1956年10月期間,里德委員會共舉行了118次有關憲法內容起草事宜的會議,並收到了來自不同個人和組織的131份有關憲法制定的建議備忘錄,其中包括聯盟黨和馬來統治者會議的提案。
1957年2月21日,里德委員會將他們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草案提交到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英國國會於1957年6月通過了新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隨後該憲法草案於1957年8月15日提交到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辯論並通過。新憲法於1957年8月27日,在馬來亞從英國獨立前3天就正式生效。[5]
憲法內容
[編輯]- 篇章
-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第1—4條)
- 第二篇:基本自由(第5—13條)
- 第三篇:公民權(第14—31條)
- 第一章:公民權之獲得(第14—22條)
-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第23—28條)
- 第三章:附則(第29—31條)
- 第四篇:聯邦(第32—69條)
- 第一章:國家元首(第32—37條)
- 第二章:統治者會議(第38條)
- 第三章:行政機構(第39—43C條)
- 第四章:立法機構(第44—65條)
- 第五章:立法程序(第66—68條)
- 第六章:關於財產、合約及訴訟的權力(第69條)
- 第五篇:州(第70—72條)
-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第73—95條)
- 第一章:立法分權(第73—79條)
- 第二章:行政分權(第80—81條)
- 第三章:財務分擔(第82條)
- 第四章:土地(第83—91條)
- 第五章:國家發展(第92條)
- 第六章:聯邦對州屬之勘查、建議與檢察(第93—95條)
- 第七篇:財務條文(第96—112條)
- 第八篇:選舉(第113—120條)
- 第九篇:司法機構(第121—131條)
- 第十篇:公共服務(第132—148條)
- 第十一篇:反顛覆之特別權力及緊急權力(第149—151條)
-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第152—161條)
-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第162—180條)
-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第181條)
- 附件
- 附件一:登記或入籍申請者之宣誓
- 附件二:公民權相關的附加條款
- 附件三:最高元首及副最高元首推選
- 附件四:最高元首及副最高元首之就職宣誓
- 附件五:統治者會議
- 附件六:誓言與承諾書格式
- 附件七:上議院議員推選及卸任
- 附件八:州憲法條款製備
- 附件九:立法事務表
- 附件十:各州的撥款和收入來源分配
- 附件十一:1948年釋義與通則條例(1948年馬來亞聯邦第7號條例)適用於憲法釋義的規定
- 附件十二: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適用於獨立日後立法會的規定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Refworld - Malaysia: Federal Constitut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fworld
- ^ Mohamed Suffian Hashi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second edition, Kuala Lumpur: Government Printers, 1976.
- ^ 了解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 國內 - 東方網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東方日報 (馬來西亞)
- ^ Stilt, Kristen. Contextualizing constitutional Islam: The Malayan experienc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15, 13 (2): 414 [2020-05-09]. doi:10.1093/icon/mov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8).
- ^ Jawan, Jayum A. (2003). Malaysian Politics & Government, p. 43. Karisma Publications. ISBN 983-195-0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