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責任
外觀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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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定限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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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德語:Verschuldenshaftung)是大陸法系民法中最為一般的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而須承擔的責任[1][2]。
參考資料
[編輯]- ^ §276 BGB 德國民法 第276條. [2024-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0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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