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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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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英語:welfare)政策的目標在於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讓國民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身心障礙死亡失業貧窮緊急危難等生命中的緊急或危機事件時,可得到政府適足的支持與協助,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1] 人類需求,隨其所處時位,無論聰、愚、富、貧,總能相互濟助的現象,普遍於過去、現在、未來的人類社會中;社會福利於焉產生[2][1]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早期的社會福利觀念,主要是源於慈善助人的精神。《禮記‧禮運‧大同篇》:「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其實就是社會福利的觀念。

社會福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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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提供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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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擇式(Selective)福利:以個人資產多寡為福利資格要件。
    • 效果較好,集中在有需要的人身上。
    • 成本較低,僅提供給有需要的人。
  • 普及式(Universal)福利:以需求的類屬、群體、地區做為提供服務的基礎。
    • 較能適當回應不同人口群的基本需求
    • 較能觀照個人尊嚴與社會凝聚
    • 較能回應立即的需求。
    • 全體人民皆能受益。
    • 行政成本較低。
    • 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

資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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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產調查需求:基於經濟指標來判定需求的個人配置。
  • 診斷的差異:基於技術診斷需求的個人配置。
  • 補償:基於恢復公平的規範性指標的群體取向配置。
  • 屬性需求:基於規範性需求指標的群體取向配置。
  • 普及的社會公民權:社會權→人人都可享有經濟安全、健康、教育等普及的權利賦予。

福利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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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庭主義模式:以家族為核心,提供經濟、情感支持、照顧等,多在傳統社會發展,近代逐漸式微。
  2. 社區主義模式:鄰里互相幫助的模式,早期如中國仕紳,近代的睦鄰運動等。隨著工業化從宗教或民間互助團體,轉型成NPO、志願組織的型態。
  3. 市場模式:由市場提供服務,服務成為商品被需求者購買。屬於自由放任而非福利國家的形式。
  4. 國家主義模式:國家負責照顧人民,給予普及性的權利賦予,包含經濟安全、社會服務、健康照顧、住宅、教育、就業等。
  5. 混合經濟福利模式:公私混合的社會救濟,由政府外包部分福利給志願或營利部門,再提供給人民。使當代社會福利提供走向混合經濟的福利或福利多元主義,志願部門、政府、企業、家庭,共同負責提供社會福利。但組成多元混雜,實施效果難掌握。

福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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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為現金發給型非現金發給型

在台灣,分為七大類:兒童及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保護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

中華民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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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金馬地區各縣市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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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北基

縣市別 生育補助金額 育兒津貼金額 備註
基隆市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補助4萬元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育兒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3]
台北市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 臺北市育兒津貼: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1.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3.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臺北市育兒津貼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最多可領至兒童滿5足歲當月)。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4]

新北市 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1. 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
  2. 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3.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5]

二、桃竹苗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桃園市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3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申請書上需父母雙方簽名(即使其中一方未設籍於桃園市)
新竹縣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五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可與公所自辦加碼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新竹市 1、第一胎15,000元,第二胎開始每胎增加5,000元(即20,000元),以此類推。

  2、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3、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6]

  1. 可與鄉鎮市公所自辦生育補助同時請領。
  2. 新竹市生育津貼與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費補助可同時領取。
苗栗縣 1、每一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6,600元。

  2、設籍苗栗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6,600元。

如申請人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三、中彰投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台中市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彰化縣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南投縣 1、第一胎1萬元。

  2、第二胎1萬5千元。

  3、第三胎以上2萬元。

  4、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1萬元,第二位獎勵1萬5千元,第三位(含)以上獎勵2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以第一位獎勵1萬5千元,第二位(含)以上獎勵2萬元計算。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四、雲嘉南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雲林縣 每胎8,000元。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嘉義縣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7]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嘉義市 1、每胎補助新台幣8,000元。

  2、雙胞胎1萬8,000元。

  3、三胞胎以上(含三胞胎)3萬元。[8]

另每胎發給新生兒營養禮金6,000元。
台南市 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三萬元。[9]  

五、高屏地區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高雄市 1.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107年出生者,維持領取每名四萬六千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10]

 
屏東縣 低收入戶婦女每人補助10,000元。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中低收入戶婦女每人補助3,000元。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屏東市 1.第 1 胎新生兒 1 萬元;第 2 胎 1 萬 5,000元;第 3 胎 2 萬,以此類推。

  2.如為雙胞胎第二位新生兒視為第二胎;以此類推。[11]

 

六、宜花東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宜蘭縣 每名1萬元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花蓮縣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12]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臺東縣 每胎補助5,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胞胎數增給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七、離島地區

縣市別 補助金額 備註
澎湖縣 1、第一胎:3萬元整。 

  2、第二胎:5萬元整。 

  3、第三胎以上:7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金門縣 1、單胞胎:2萬元。

  2、雙胞胎:共6萬元。

  3、三胞胎以上:每胞胎4萬元。

 
連江縣 1、第一胎新台幣2萬元。

  2、第二胎新台幣5萬元。

  3、第三胎(含以上)新台幣8萬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胎次計算之,最多以8萬元計算之。[13]

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大陸地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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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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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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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曾中明. 我國社政組織的演變與發展 (PDF).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019-04-2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4-22) (中文). 
  2. ^ 賴兩陽,2008
  3. ^ Government, Keelung City. 社會福利-主題服務. social.klcg.gov.tw. 2015-12-07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英語). 
  4.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育兒津貼.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5. ^ 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中文). 
  6.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7.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8.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暨新生兒營養禮金發放作業要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府社福字第1041619879號函修正。
  9.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發布自108年1月1日施行。
  10. ^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 10641731600 號令修正。
  11. ^ 108 年屏東縣各鄉鎮發放生育補助一覽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08 年 7 月公告。
  12. ^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07 年 08 月 20 日第三次修正。
  13. ^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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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出版。ISBN 957-11-27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