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英語:welfare)政策的目標在於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讓國民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身心障礙、死亡、失業、貧窮、緊急危難等生命中的緊急或危機事件時,可得到政府適足的支持與協助,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1] 人類需求,隨其所處時位,無論聰、愚、富、貧,總能相互濟助的現象,普遍於過去、現在、未來的人類社會中;社會福利於焉產生[2][1]。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早期的社會福利觀念,主要是源於慈善助人的精神。《禮記‧禮運‧大同篇》:「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其實就是社會福利的觀念。
社會福利理論
[編輯]福利的提供對象
[編輯]- 選擇式(Selective)福利:以個人資產多寡為福利資格要件。
- 效果較好,集中在有需要的人身上。
- 成本較低,僅提供給有需要的人。
- 普及式(Universal)福利:以需求的類屬、群體、地區做為提供服務的基礎。
- 較能適當回應不同人口群的基本需求
- 較能觀照個人尊嚴與社會凝聚
- 較能回應立即的需求。
- 全體人民皆能受益。
- 行政成本較低。
- 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
資格判斷
[編輯]- 資產調查需求:基於經濟指標來判定需求的個人配置。
- 診斷的差異:基於技術診斷需求的個人配置。
- 補償:基於恢復公平的規範性指標的群體取向配置。
- 屬性需求:基於規範性需求指標的群體取向配置。
- 普及的社會公民權:社會權→人人都可享有經濟安全、健康、教育等普及的權利賦予。
福利的提供者
[編輯]- 家庭主義模式:以家族為核心,提供經濟、情感支持、照顧等,多在傳統社會發展,近代逐漸式微。
- 社區主義模式:鄰里互相幫助的模式,早期如中國仕紳,近代的睦鄰運動等。隨著工業化從宗教或民間互助團體,轉型成NPO、志願組織的型態。
- 市場模式:由市場提供服務,服務成為商品被需求者購買。屬於自由放任而非福利國家的形式。
- 國家主義模式:國家負責照顧人民,給予普及性的權利賦予,包含經濟安全、社會服務、健康照顧、住宅、教育、就業等。
- 混合經濟福利模式:公私混合的社會救濟,由政府外包部分福利給志願或營利部門,再提供給人民。使當代社會福利提供走向混合經濟的福利或福利多元主義,志願部門、政府、企業、家庭,共同負責提供社會福利。但組成多元混雜,實施效果難掌握。
福利系統
[編輯]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主要分為現金發給型與非現金發給型。
在台灣,分為七大類:兒童及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保護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
中華民國生育補助
[編輯]台澎金馬地區各縣市生育補助及育兒津貼
[編輯]一、北北基
縣市別 | 生育補助金額 | 育兒津貼金額 | 備註 |
基隆市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補助4萬元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
育兒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3] |
台北市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之。 |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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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育兒津貼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最多可領至兒童滿5足歲當月)。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4] |
新北市 | 每一胎次2萬元;雙胞胎4萬元;三胞胎6萬元;依此類推之。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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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最多可領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5] |
二、桃竹苗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桃園市 |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3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 申請書上需父母雙方簽名(即使其中一方未設籍於桃園市) |
新竹縣 |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五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 可與公所自辦加碼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新竹市 | 1、第一胎15,000元,第二胎開始每胎增加5,000元(即20,000元),以此類推。
2、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3、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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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1、每一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6,600元。
2、設籍苗栗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6,600元。 |
如申請人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不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
三、中彰投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台中市 |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
彰化縣 |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南投縣 | 1、第一胎1萬元。
2、第二胎1萬5千元。 3、第三胎以上2萬元。 4、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1萬元,第二位獎勵1萬5千元,第三位(含)以上獎勵2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以第一位獎勵1萬5千元,第二位(含)以上獎勵2萬元計算。 |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四、雲嘉南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雲林縣 | 每胎8,000元。 |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嘉義縣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7] | 可與鄉鎮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嘉義市 | 1、每胎補助新台幣8,000元。
2、雙胞胎1萬8,000元。 3、三胞胎以上(含三胞胎)3萬元。[8] |
另每胎發給新生兒營養禮金6,000元。 |
台南市 | 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三萬元。[9] |
五、高屏地區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高雄市 | 1.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107年出生者,維持領取每名四萬六千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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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低收入戶婦女每人補助10,000元。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中低收入戶婦女每人補助3,000元。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
屏東市 | 1.第 1 胎新生兒 1 萬元;第 2 胎 1 萬 5,000元;第 3 胎 2 萬,以此類推。
2.如為雙胞胎第二位新生兒視為第二胎;以此類推。[11] |
六、宜花東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宜蘭縣 | 每名1萬元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花蓮縣 |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12]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臺東縣 | 每胎補助5,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胞胎數增給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七、離島地區
縣市別 | 補助金額 | 備註 |
澎湖縣 | 1、第一胎:3萬元整。
2、第二胎:5萬元整。 3、第三胎以上:7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可與鄉鎮市自辦生育補助一同請領。 |
金門縣 | 1、單胞胎:2萬元。
2、雙胞胎:共6萬元。 3、三胞胎以上:每胞胎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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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1、第一胎新台幣2萬元。
2、第二胎新台幣5萬元。 3、第三胎(含以上)新台幣8萬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胎次計算之,最多以8萬元計算之。[13] |
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
大陸地區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1.0 1.1 曾中明. 我國社政組織的演變與發展 (PDF).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019-04-2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4-22) (中文).
- ^ 賴兩陽,2008
- ^ Government, Keelung City. 社會福利-主題服務. social.klcg.gov.tw. 2015-12-07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英語).
-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育兒津貼.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 ^ 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新北市政府福利補助自己查. [2017-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中文).
-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暨新生兒營養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府社福字第1041619879號函修正。
-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發布自108年1月1日施行。
- ^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 10641731600 號令修正。
- ^ 108 年屏東縣各鄉鎮發放生育補助一覽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08 年 7 月公告。
- ^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07 年 08 月 20 日第三次修正。
- ^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籍
[編輯]- 林萬億:《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出版。ISBN 957-11-27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