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認許為大律師(英語:called to the bar[1]或admitted to the bar)是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一個法律術語,意味著該名人士從此可出庭代表他人參與訟辯。
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及其他地區的法律執業者分為律師、大律師及法律輔助人員。律師須成為訟辯律師,才可獲得與大律師相同的職權。
- ^ Stanley Bindoff, 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58, II: Members D–M, Boydell & Brewer, 1982, p. 238 n.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