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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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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賡芸
《練川名人畫像》收《布政使李先生像》
《練川名人畫像》收《布政使李先生像》
大清福建布政使
籍貫江蘇省嘉定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鄦齋
出生乾隆十九年(1754年)
江蘇省嘉定縣
逝世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
福建省福州
出身
  • 乾隆五十五年庚戌恩科進士出身

李賡芸(1754年—1817年),鄦齋江蘇省嘉定縣(治所在今上海市嘉定區)人。清朝著名廉吏。官至福建布政使。因受到誣告,自縊以證清白。身後獲得平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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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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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時就學於同縣大儒錢大昕門下。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中進士,授浙江孝豐縣知縣,調德清縣,再調平湖縣。賡芸為官盡心盡力,百姓稱之為神明。嘉慶三年(1798年),朝中有人密疏推薦,仁宗下詔詢問巡撫阮元。阮元上奏,稱讚賡芸「守潔才優,久協輿論,為浙中第一良吏。」故而引見,升同知任用。

廉吏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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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李賡芸任處州府同知,調嘉興府海防同知,署台州府。擢嘉興府知府。因繼母喪事,丁憂去官。守喪期滿後,補福建汀州府,調漳州府。當地民風彪悍,常有械鬥。賡芸治理有方。不久,升汀漳龍道。嘉慶二十年(1815年),擢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年余之後實授。

橫遭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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賡芸任漳州知府期間,龍溪縣有械鬥,縣令懦弱,無法管理。有代理和平知縣朱履中,看似忠厚,實則狡詐,賡芸命其移任龍溪。然而履中到任日久,於事毫無裨益。賡芸方才知其狡詐。待賡芸署任布政使,便將履中改任教職。履中虧欠鹽課,唯恐獲罪,於是向總督汪志伊、巡撫王紹蘭誣告,稱虧欠帑幣是因道府貪婪勒索。賡芸為人耿直,曾因言得罪汪志伊,結果汪志伊下令嚴查,賡芸遭到停職詢問。福州知府塗以輈揣度總督用意,羅織罪名,逼問不已,賡芸不肯屈服,憤而自縊。

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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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賡芸死後,家中不名一文,無錢收斂,鹽法道孫爾准出資為其治喪。福建士民自發為其建立遺愛祠。《清史稿》有傳。[1]

其事上聞,仁宗命侍郎熙昌、副都御史王引之前往福建調查,真相大白。仁宗認為賡芸操守清廉,眾所共知,其死都因汪志伊固執苛求,塗以輈凌厲逼供,故將汪志伊革職,永不敘用,並將塗以輈、朱履中俱譴戍黑龍江[2]王紹蘭也因附和革職。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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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478》,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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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史稿·列傳二百六十五》:李賡芸,字鄦齋,江蘇嘉定人。少受學於同縣錢大昕,通六書,蒼、雅,三禮。乾隆五十五年進士,授浙江孝豐知縣。調德清,再調平湖。下車謁陸隴其祠,以隴其曾宰嘉定,而己以嘉定人宰平湖,奉隴其為法,盡心撫字,訓士除奸,邑中稱神明。嘉慶三年,九卿中有密薦之者,詔詢巡撫阮元,元奏:「賡芸守潔才優,久協輿論,為浙中第一良吏。」引見,以同知升用。五年,金華、處州兩郡水災,金華苦無錢,處州苦無米。賡芸奉檄,於恩賑外領銀二萬,便宜為之。以銀之半易錢,運金華加賑,人百錢而錢價平。又以銀之半運米至處州,減價糶,轆轤轉運,而米亦賤。升處州府同知,調嘉興海防同知,署台州府。尋擢嘉興知府,正己率屬,無敢以苞苴進者。治漕,持官、民、軍三者之平,上官每用其言。十年,水災,減糶有實惠,賑民以粥,全活者眾。以繼母憂去官。
    服闋,補福建汀州,調漳州。俗悍,多械鬥,號難治。賡芸召鄉約、里正問之曰:「何不告官而私鬥為?」皆曰:「告官,或一二年獄不竟,竟亦是非不可知,先為身累。」賡芸曰:「今吾在,獄至立剖。有不當,更言之,無所徇護。為我告鄉民,後更有斗者,必擒其渠,焚其居,毋恃賄脫。」眾皆唯唯退。已而有斗者,賡芸立調兵捕治,悉如所言,民大懼。賡芸日坐堂皇,重門洞開,愬者直入,命役與俱。召所當治者,限時日。不至,則杖役。至則立平之釋去。即案前書獄詞,無一錢費。民皆歡呼曰:「李公活我!」漳屬九龍嶺多盜,下所屬嚴捕,擒其魁十數,商旅坦行。故事,獲盜當甄敘,悉以歸屬吏。尋擢汀漳龍道。二十年,擢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逾年實授。
    賡芸守漳州時,龍溪縣有械鬥,令懦不治。署和平令朱履中內狡而外朴,庚芸誤信之,請以移龍溪。久之,事不辦,始稔其詐。洎署布政使,改履中教職。履中虧鹽課,恐獲罪。具揭於總督汪志伊、巡撫王紹蘭,謂虧帑由道府婪索。督撫密以聞,解賡芸職質訊。賡芸之去漳,監造戰船工未竣,留仆督率之,仆假履中洋銀三百圓,詭以墊用告。賡芸如數給之,仆匿不以償。福州知府塗以輈鞫之,阿總督意,增其數為一千六百,逼令自承,辭色俱厲,賡芸終不肯誣服。慮為獄吏所辱,遂自經。
    事聞,命侍郎熙昌、副都御史王引之往按其獄,得白。上以賡芸操守清廉,眾所共知。其死由汪志伊固執苛求,而成於塗以輈勒供凌逼,褫志伊職,永不敘用。以輈、履中俱譴戍黑龍江,紹蘭亦以附和革職。
    賡芸家不名一錢,歿無以殮。鹽法道孫爾准與之善,為經紀其喪。初,志伊亦重賡芸,曾薦舉之。及擢布政,乘新輿上謁,志伊諷以戒奢,賡芸曰:「不肖為大員,不欲效布被脫粟之欺罔。」志伊素矯廉,銜其語。又以遇事抗執,嫌益深。及獄起,履中忽自承妄訐,諉原揭為其仆竊印,志伊怒,必窮詰之。論者謂漳廠修船,例由龍溪縣墊款,籓司發款,至道乃償之,非贓私也。賡芸狷急,負清名,慮涉嫌不承,而志伊峻待紳士,不理於眾。與賡芸善者,或以飛語中之。
    方治獄使者至閩,士民上書為賡芸訟冤,感泣祭奠,踵接於門,為建遺愛祠。熙昌等據情奏請賜額表揚,仁宗以「大員緣事逮問,當靜俟國法,若此心皦然,橫遭冤枉,亦應據實控告,朝廷必為昭雪;乃效匹夫溝瀆之諒,殊為褊急,不應特予旌揚。士民追思惠政,捐貲立祠,斯則斯民直道之公,聽之」。
  2. ^ 《嘉慶實錄》嘉慶二十二年五月丁卯的上諭——「塗以輈著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到配之日,再加枷號三個月,以示懲儆。」
  • 趙爾巽等,《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 編纂委員會. 《福建省情资料库》. 福建: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01年. 
官銜
前任:
福綸布
汀州府知府
嘉慶十七-十九年
(1812-1814年)
繼任:
孫爾準
前任:
英泰
漳州府知府
嘉慶十九-二十年
(1814-1815年)
繼任:
畢所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