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市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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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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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
[編輯]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舊稱「院轄市」,由行政院管轄,與省同級。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
- 市:舊稱「省轄市」,屬於省之轄下,省虛級化後由行政院在實務上直轄,與縣同級。目前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3個。
- 縣轄市:由縣管轄,與鄉、鎮同級。目前全國設有14個。
設置標準
[編輯]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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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的省轄市與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
[編輯]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類型:
- 直轄市,屬於省級行政區,屬第一級地方行政區,是省級市。
- 地級市,屬於地級行政區,是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二級,由省級政府直轄,級別相當於清代的府;地區級市是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內設區,但也有例外,如廣東省的東莞市、甘肅省的嘉峪關市等。
- 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稱為「省轄市」(Provincial city)。
- 副地級市,即通說的省直管市,介於地級市與縣級市之間,一般由縣級市擴權而來,權力和地位比縣級市高半格,但一般依然不在行政區域內設市轄區,在中國實行省直管市的行政區劃改革中,有專家建議有實力的縣級市可以擴權申請為副地區級市。
- 縣級市,屬於縣級行政區,屬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二級,在法律上屬省級政府直轄,但實際上多為其曾屬的地區所改制的地區級市代管。縣級市為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對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建制市的稱謂;之前多被稱為「地區轄市」或「地區管市」,專區改稱為地區之前,稱為「專區轄市」或「專區管市」。
其他
[編輯]- 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現出兩種概念,一種是表現在行政區域劃分上,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另一種是表現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類型上,1982年《地方組織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立法法》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 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
香港、澳門
[編輯]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編輯]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製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編輯]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分類
[編輯]「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級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し),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編輯]在大韓民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韓語:광역시) - 屬於第一級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韓語: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特定市(韓語:특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行政市(韓語:행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與西歸浦市。
- 市(韓語: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道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編輯]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直轄市(韓語:직할시),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平壤直轄市。
-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屬於第一級行政區。設有2個,即羅先特別市與南浦特別市。
- 特級市(韓語:특급시),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道之下。僅設有1個,即開城特級市。
- 市(韓語:시),屬於第二級行政區,置於道之下。
越南
[編輯]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 直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庯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級行政區。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庯直屬省),屬於第二級行政區。共設有68個。
- 市社(越南語:Thị trấn/市社),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中國大陸通常譯作「縣轄市」,共設有50個。
注釋
[編輯]- ^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滿五十萬者、以及人口未達十萬人之縣治成為縣轄市者,並不符合目前的法規標準,因該兩者的設置狀況乃根據舊有法規(《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省縣自治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