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基因改造食品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世界基因轉移食品生產國(2005年)。標橙色的5個國家所生產的基因轉移食品占全世界的95%,標橙色斜線的國家允許基因轉移食品在實驗室外生產,標橙色點的國家只有實驗作物。

基因改造食品(英語: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又稱轉基因食品基改食品,就是利用現代分子生物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產生遺傳修飾生物體(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又稱基改生物),使其在形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等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變,從而形成的可以直接食用,或者作為加工原料生產的食品[1]

基因轉移農作物在世界各國種植面積(2009年)
  允許生產基因轉移食品的國家
  不允許生產基因轉移食品的國家
  尚未統計

歷史

[編輯]

1946年,科學家首次發現DNA可以在生物間轉移。[2]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轉基因植物——含有抗生素藥類抗體的菸草在美國成功培植。[3]

1992年,中國首先在大田生產上種植抗黃瓜鑲嵌病毒基因轉移菸草,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商品化種植基因轉移作物的國家。[4]1994年,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允許基因轉移番茄在市面銷售。此後,抗蟲棉花和玉米、抗除草劑大豆和油菜等10餘種基因轉移植物獲准商品化生產並上市銷售。[3]

2000年,由於黃金大米的誕生,科學家看到了基因轉移食品在營養學上的價值。2012年,全球基因轉移作物種植面積達到約1.7億公頃。按照種植面積統計,全球約81%的大豆、35%的玉米、30%的油菜和81%的棉花是基因轉移產品。

現狀

[編輯]
經過基因改造後的李子可以抵抗蚜蟲

2012年3月1日,國際農業生物技術應用服務組織(ISAAA)在北京發布年度報告稱:2012年全球基因轉移作物種植面積達到約1.7億公頃,按照種植面積統計,全球約81%的大豆、35%的玉米、30%的油菜和81%的棉花是基因轉移產品。報告顯示,基因轉移作物種植面積排在前五位的國家是美國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印度。中國種植面積約400萬公頃,居世界第六位,其中絕大部分是基因轉移抗蟲棉。

2012年,有八個已開發國家和20個開發中國家種植基因轉移作物,比2011年減少一個。蘇丹古巴新加入種植基因轉移作物的國家行列,分別種植了基因轉移棉花和玉米。三個國家退出,其中德國瑞典相關企業因為市場因素不再種植基因轉移馬鈴薯,波蘭因為相關法律和監管不符合歐盟要求,停止種植基因轉移玉米。2014年5月5日,法國參議院上院通過法案,禁止在法國種植基因轉移玉米[5]

2011年全球種植基因轉移作物的面積
2011年全球種植基因轉移作物的面積[3]
排名 國家 種植面積(百萬公頃) 基因轉移作物
1 美國 69.0 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番木瓜南瓜苜蓿
2 巴西 30.3 大豆、玉米、棉花
3 阿根廷 23.7 大豆、玉米、棉花
4 印度 10.6 棉花
5 加拿大 10.4 油菜、玉米、大豆、甜菜
6 中國 3.9 棉花、番木瓜、楊樹、馬鈴薯甜椒
7 巴拉圭 2.8 大豆
8 巴基斯坦 2.6 棉花
9 南非 2.3 玉米、大豆、棉花
10 烏拉圭 1.3 大豆、玉米
11 玻利維亞 0.9 大豆
12 澳大利亞 0.7 棉花、油菜
13 菲律賓 0.6 玉米
14 緬甸 0.3 棉花
15 布吉納法索 0.3 棉花
16 墨西哥 0.2 棉花、大豆
17 西班牙 0.1 玉米
18 哥倫比亞 <0.1 棉花
19 智利 <0.1 玉米、大豆、油菜
20 宏都拉斯 <0.1 玉米
21 葡萄牙 <0.1 玉米
22 捷克共和國 <0.1 玉米
23 波蘭 <0.1 玉米
24 埃及 <0.1 玉米
25 斯洛伐克 <0.1 玉米
26 羅馬尼亞 <0.1 玉米
27 瑞典 <0.1 馬鈴薯
28 哥斯達尼加 <0.1 棉花、大豆
29 德國 <0.1 馬鈴薯
總計 160.0

消費者信心

[編輯]

許多研究均指出基改在市場上得到的消費者信任遠低於傳統食品。舉例來說,2000年,一項在澳洲、巴西、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英國和美國等八國所實施的大規模調查(超過5000名受訪者)中,68%的消費者指出他們將不願意購買已知內成分含有基改的食品[6][7]。另一項在日本施測的問卷中,不願意購買基改食品的比例為64%[7][8]。值得注意的是,一篇投稿於科學期刊的論文指出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儘管大多數人對生物科技的信心普遍居高,對基因改造食品卻並非如此,且比例相差懸殊[7]。且當科學家進行後續研究探討巨大差距的形成原因時,超乎他們意外的是對基改不信任的原因竟然顯示出明顯的區域特性:儘管在全球調查中反對基改者的比例大致相同,他們之所以反對的原因卻大相逕庭。在歐洲,消費者憂慮基改食品的潛在風險和不實的廣告訊息;在美國,消費者的主要考量是宗教原因[7]。在東亞,主要的疑慮是健康和環境因素。在台灣,當在基改與「較健康」食品間做選擇時,消費者寧願多花17-21%的錢來購買非基改食品[7]

分類

[編輯]

植物性

[編輯]
基因改造出來的黃金米

基因轉移食品生活中常見的有原料是使用來自進口的黃豆、玉米、油菜等的相關產品,多數都是經過高度加工的產物,而非直接以原植株狀態供食用。

  • 抗蟲:生長容易受鱗翅目昆蟲威脅,為了抵禦病蟲害,科學家轉入一種來自於蘇雲金桿菌的基因,它僅能導致鱗翅目昆蟲死亡,因為只有鱗翅目昆蟲有這種基因編碼蛋白質的特異受體,而人類及其他的動物、昆蟲均沒有這樣的受體,所以以此方式培育出的抗蟲作物對人無毒害作用,但僅能抗鱗翅目昆蟲。
  • 抗除草劑

動物性

[編輯]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2015年11月批准美國水產生技公司培育的基因改造鮭魚/三文魚產且上市,是第一個動物基改食品的案例[9]。其他未通過的案例,如在牛體內轉入某些具有特定功能的人的基因,就可以利用牛乳生產基因工程藥物,用於人類疾病的治療。

微生物

[編輯]

微生物是基因轉移最常用的轉化材料,故基因轉移微生物比較容易培育,應用也最廣泛。例如,生產奶酪的凝乳酶,以往只能從殺死的小牛的胃中才能取出,現在利用基因轉移微生物已能夠使凝乳酶在體外大量產生,避免了小牛的無辜死亡,也降低了生產成本。

特殊用途

[編輯]

基因轉移食品能否提供人類特殊的營養或輔助治療人類的疾病是科學界關注的一個重要領域,許多科學家在開展這方面的研究。如科學家利用生物遺傳工程,將普通的蔬菜、水果、糧食等農作物,變成能預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使人們在品嘗鮮果美味的同時,達到防病的目的。科學家培育出了一種能預防霍亂的苜蓿植物。用這種苜蓿來餵小白鼠,能使小白鼠的抗病能力大大增強。而且這種霍亂抗原,能經受胃酸的腐蝕而不被破壞,並能激發人體對霍亂的免疫能力。這種食品還處於試驗階段。[10]

各國措施

[編輯]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能證明基因轉移食品對人類或其他生物有害,但一些民眾相信基因轉移食品具有潛在的風險,不同國家亦採取不同政策。

美國的基因轉移食品主要由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和美國環保局(EPA)負責檢測、評價和監督。

監管部門 管理範圍 法規、指南 對基因轉移食品監管範圍
農業部 植物有害生物、植物牲畜 聯邦植物有害生物法7 CFR 340;GMO及其產品的申請內容與過程的簡化;GMO及其產品:受控生物體的報告程式及解除控制的申請 農業部主要由其下屬的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局和食品安全檢查局對基因轉移產品進行管理,分別負責田間釋放和商業化釋放許可證的發布與保證基因轉移肉類、家禽和蛋類作為食品的安全衛生、有益健康及準確標識等消費安全。
環保局 微生物、植物農藥,農藥的新用途,新微生物 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殺齧齒動物藥物法;毒物控制法;微生物殺蟲劑:試驗許可與報告;生物技術微生物產品:毒品控制法下的最後法規 通過建立殺蟲劑容許量標準來管理基因轉移食品作物殺蟲劑的使用和安全,任何含有殺蟲劑的基因轉移食品農作物都必須經過環保局的審批。
食品和藥品管理局 食品、飼料、食品添加劑、獸藥、醫藥及醫療設備 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政策聲明:從新植物品種而來的食品 負責植物新品種的加工食品和飼料的安全性,進行基因轉移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基因轉移動物、飼料、獸藥的安全性管理,確保基因轉移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安全。除此之外,食品藥品管理局還需要對植物新品種(包括基因轉移作物)生產的食品(包括動物飼料)的安全性以及營養價值進行諮詢與評價,負責基因轉移生物和含有基因轉移成分的食品上市前審批管理,也對基因轉移食品標識提供指導。[11]
美國俄亥俄州基因轉移玉米

在美國,任何一種基因轉移食品的生產都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經過上述三個機構中一個或多個審查,只是三個部門的側重點不同。[11][12]

  • 美國認為基因轉移食品不可能比傳統食品不安全,採用的是「無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們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基因轉移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設基因轉移食品是安全的,沒有必要對基因轉移食品的研究與商業化採取過多的限制。[13]
  • 美國都對基因轉移食品實行自願標識制度。自願標識是指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對基因轉移食品進行標識,對於實質等同於同類傳統食品的基因轉移食品,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堅持實行自願標識制度。[14]
柏林自然歷史博物館展示的基因轉移食品

歐盟國家對基因轉移食品的管理比較嚴格,對安全問題非常重視。但歐盟過於嚴格的管理也可說影響了基因轉移食品的發展,而且,歐盟各個國家在管理、法律方面存在分歧,許多國家沒有按歐盟有關基因轉移食品管理體系來運行。[11]

  • 基因轉移食品如果想在歐盟上市銷售,需要經過成員國和歐盟兩個層次的批准。生產者或進口商如果有意將含有基因轉移成分的食品投放市場,那麼就應該向擬首次將食品投放市場的那個歐盟成員國的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的該國主管機構對其進行初步的風險評估。這種基因轉移食品達到了該成員國所規定的要求,該成員國就可以通過歐盟執委會告知其他的成員國,當其他成員國沒有異議之後,該種基因轉移食品就可以在歐盟境內上市銷售。如果其他成員國提出反對該種基因轉移食品上市銷售的意見,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會應歐盟執委會的要求對基因轉移食品進行審查。
  • 為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便於投放市場的基因轉移食品在各個階段均能被追溯,歐盟對基因轉移食品實行強制標籤制度。
  • 為了能夠在確定基因轉移食品對人類健康或自然環境存在無法預測的危險時,有能力撤回已經上市的基因轉移食品,歐盟創設了基因轉移食品追蹤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從生產到流通全過程追蹤食品的能力。[12]
  • 基因改造食品在歐盟被禁止冠上「有機」(organic)名稱。

日本對於基因轉移食品的監管傾向於基於生產過程的管理[15]。與美國和歐盟的鮮明態度相比,日本則採取了一種較為折衷的態度。

監管部門 對基因轉移食品監管範圍
文部科學省 負責審批實驗室生物技術研究與開發階段的工作,該省於 1987年頒布了《重組DNA實驗準則》,負責審批試驗階段的重組DNA研究。
經濟產業省 負責推動生物技術在化學藥品、 化學產品和化肥生產方面的應用。
農林水產省 負責審批重組生物向環境中的釋放。
厚生勞動省 負責藥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審批,同時也負責基因轉移食品安全問題。[16]
  • 安全性審查制度: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發布相關公告、準則,日本形成了基因轉移食品安全性審查制度。在日本,申請者向食品保健部監視安全科提出申請,再由藥事、食品衛生審議會根據安全性審查準則及最新科學知識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由官方報紙公布於眾。
  • 區別性生產流通管理制度:是一種農產品或原材料管理體系,該體系允許分批處理農產品或將一種農產品與其它農產品進行分離。日本明確規定必須對非基因轉移原料的生產及流通進行分離管理。
  • 上市審批制度:日本政府規定,基因轉移農作物的開發首先要在封閉環境中展開,其次,實驗室開發出來的基因轉移作物必須在田間種植和上市流通之前,對其環境安全性、食品安全性和飼料安全性進行認證,方可進行田間種植和製成食品。
  • 產品標識制度:日本《基因轉移食品標識法》對已經通過日本基因轉移安全性認證的大豆玉米馬鈴薯油菜籽棉籽5種農產品及以這些指定農產品為主要原料,加工後仍然殘留重組DNA或由其編碼的蛋白質食品,制定了具體標識方法,並對無需標識的加工食品以及不得出現在食品標籤上的用語進行了規定。[16]

中國對基因轉移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專門的立法,而多是以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規定,這些法規、規章往往具有臨時性和應急性,難以對基因轉移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中國基因轉移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農業部負責,農業部頒布條例、辦法等對基因轉移食品安全進行規定,並對新的基因轉移食品進行審批,但是衛生部、科技部以及國家環保局都介入了基因轉移食品安全管理,出現了多頭管理的問題,且各個部門的協調性不高,使基因轉移食品安全管理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協調、全面有效的管理機制。[16]

2014年7月下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迄今為止,中國批准商業化種植的基因轉移作物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種作物。」這位負責人說,除批准了基因轉移棉花的種植外,進口的基因轉移大豆英語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基因轉移玉米、基因轉移油菜等僅限用於加工原料。中國法律規定,進口用做加工原料的農業基因轉移生物,不得改變用途,即不得在國內種植。中國至今沒有批准任何一種基因轉移糧食作物種子進口到中國境內種植。[17]

法律法規 頒布時間 頒布部門 內容
《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已廢止) 1992年 衛生部 規定了基因轉移食品生產審批和標識方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已廢止) 1993年 國家科委 要求進行安全性評價, 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已廢止) 1996年 農業部 對不同的遺傳工程及其產品的安全性評價都作了明確的說明;對國外研製的農業生物遺傳工程及其產品在中國境內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或商品化生產作出了具體規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1年 國務院 對基因轉移食品的科學試驗、生產經營、進出口貿易作出了規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基因轉移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基因轉移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2002年 農業部 規定了對基因轉移作物實行安全評價審批和標識申報制度。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2002年 衛生部 對基因轉移食品和以基因轉移產物為原料的食品的標識問題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 人大常委會 對食品安全的風險檢測與評估、許可、記錄、標籤以及跟蹤、召回制度和法律責任等都進行了規定。

影響

[編輯]

正面效應

[編輯]
  • 促進糧食、飼料、纖維安全及產量,提高生產力和經濟利益,提供更多實惠糧食:基因轉移作物在(1996年至2010年)15年期間在全球產生了大約780億美元的農業經濟收益,其中40%是由於減少生產成本(耕犁更少、殺蟲劑噴灑更少以及勞動力更少)所得的收益,60%來自2.76億噸可觀的產量收益。其中2010年的總收益的76%是由於增加產量(4410萬噸),而24%是由於減少生產成本。
  • 保護生物多樣性,節約耕地:基因轉移作物是一種節約耕地的技術,可在目前15億公頃耕地上獲得更高的生產率,並因此有助於防止砍伐森林和保護生物多樣性。開發中國家每年流失大約1300萬公頃富有生物多樣性的熱帶雨林。如果在1996年至2010年間基因轉移作物沒有產出2.76億噸額外的糧食、飼料和纖維,那麼需要增加9100萬公頃土地種植傳統作物以獲得相同產量,這額外的9100萬公頃中的一部分將極有可能需要耕作生態脆弱的貧瘠土地和砍伐富有生物多樣性的熱帶雨林。
  • 減少貧窮和飢餓:到目前為止,基因轉移棉花已經在中國印度巴基斯坦布吉納法索南非等開發中國家為1500萬資源貧乏的小農戶的收入做出了重要貢獻,並且這一貢獻在今後還將繼續增強。
  • 減少農業的環境影響:傳統農業對環境有嚴重影響,使用生物技術能夠減少這種影響。迄今為止的進展包括: 顯著減少殺蟲劑噴灑,節約礦物燃料,通過不耕或少耕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通過使用耐除草劑基因轉移作物實現免耕、保持水土。
  • 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首先,通過減少使用礦物燃料、殺蟲劑和除草劑,永久性地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10年預計減少了17億公斤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路上行駛汽車的數量減少了80萬輛);其次,由於基因轉移糧食、飼料以及纖維作物保護性耕作(由耐除草劑基因轉移作物帶來的少耕或免耕),使得2010年額外的土壤碳吸收了相當於176億公斤的二氧化碳或相當於減少790萬輛路上行駛的汽車。因此在 2010年,通過吸收方式,永久性和額外地減少了共計190億公斤的二氧化碳,或減少了900萬輛路上行駛的汽車。[18]

負面效應

[編輯]

超級雜草

[編輯]

由於基因流,在加拿大的油菜地里發現了個別油菜植株可以抗1-3種除草劑,因而有人稱此為「超級雜草」。這種油菜在噴施另一種除草劑2,4-D即被殺死。油菜是異花授粉作物,為蟲媒傳粉,花粉傳播距離比較遠,且在自然界中存在相關的物種和雜草,可以與它雜交,因此對其基因流的後果需要加強跟蹤研究。[19]

斑蝶

[編輯]

1999年5月,康奈爾大學的一個研究組在《自然》雜誌上發表文章,聲稱用帶有基因轉移抗蟲玉米花粉的雜草葉片飼餵美國大斑蝶,導致44%的幼蟲死亡,由此引發基因轉移技術環境安全性的爭論。這一實驗是在實驗室完成的,並不能完全地反映田間情況,因而缺乏說服力,且沒有提供花粉量的資料:

  1. 玉米的花粉大而重,擴散不遠,在玉米地以外5米,每平方厘米馬利筋葉片上只找到一粒玉米花粉
  2. 2000年開始在美國3個州和加拿大進行的田間試驗證明,抗蟲玉米花粉對斑蝶並不構成威脅,實驗室實驗中用十倍于田間的花粉量來餵大斑蝶的幼蟲,也沒有發現對其生長發育有影響。

斑蝶減少的原因為,一是農藥的過度使用,二是作為大斑蝶越冬地的墨西哥生態環境遭到破壞。[20]

爭議

[編輯]

基因改造食物的支持者宣稱基因改造食物是安全的,沒有任何報導證實基因轉移食品對人類有不良影響。廣泛的科學共識是:對於食用者,市場上基因轉移作物的食品沒有比常規食品會造成更大風險,並且具有傳統食物所不具備的特性,可以解決包括全球飢荒在內的多個問題。例如通過轉入抗蟲害基因,可以減少農藥的使用。通過轉入抗旱基因的玉米可以減少灌溉用水。而水稻基因改造可以增加水稻中缺乏的維生素A和元素鐵,從而提高其營養,這對以水稻為主食的人是很有好處的。[21][22][23][24][25][26]

但也有反對者稱目前對基因轉移食物進行的安全性研究都是短期的,無法有效評估人類幾十年進食基因轉移食物的風險。另外的反對者則擔心基因轉移生物不是自然界原有的品種,對於地球生態系來說是外來生物。基因轉移生物的種植會導致這種外來品種的基因傳播到傳統生物中,並導致傳統生物的基因污染。許多環境保護組織,包括綠色和平世界自然基金會地球之友等國際機構都持有該種觀點。[22][27] 在台灣,則有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台大種子研究室及綠色陣線協會等組成之「台灣無基改推動聯盟」,監督政府制定政策及進行消費者教育等工作。

MON863事件

[編輯]

2005年5月22日,英國《獨立報》披露了基因轉移研發巨頭孟山都公司的一份秘密報告。據報告顯示,吃了基因轉移玉米的老鼠,血液和腎臟中會出現異常。完整的1139頁的試驗報告公佈後,歐盟對安全評價的材料及補充試驗報告進行分析,認為將「Mon863」投放市場不會對人和動物健康造成負面影響,於2005年8月8日決定授權進口該玉米用於動物飼料,但不允許用於人類食用和田間種植。2009年10月歐洲食品安全局在總結報告中說,目前有關MON89034 x NK603玉米的資訊代表了各成員國對該品種玉米的科學觀點,在對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的影響方面,這種玉米與其非基因轉移親本一樣安全。因此,EFSA基因轉移小組認為這種玉米品種不大可能在應用中對人類和動物健康或環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28]

BT63基因改造水稻

[編輯]

BT63基因改造水稻事件是一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因改造事件,事件跨度多年,影響範圍逐漸遍及全球。目前該事件究竟有利還是有害,學術界各有爭論,尚未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表明,BT63改造水稻經過十年以上驗證,目前只通過安全認證,但最終的商業銷售認證還未通過,並不准許市售,買賣者皆是非法。

謠言

[編輯]

豬胃炎發病率上升

[編輯]

有研究顯示由基因轉移飼料餵養的胃炎發病率遠高於傳統飼料餵養的豬。不過實驗太多缺陷,包括發表的期刊並沒有影響因子,實驗統計方法錯誤等[29]

先玉335事件

[編輯]

2010年9月21日,《國際先驅導報》報道稱,「山西吉林等地因種植『先玉335』玉米導致老鼠減少、母豬流產等異常現象」。經農業部門專家現在勘察,山西和吉林並沒有種植基因轉移玉米,而且「先335」也不是基因轉移品種。根據當地村民描述,當地老鼠數量較往年的確有所減少,這與吉林省榆樹市和山西省晉中市多年禁用劇毒鼠藥,致使老鼠天敵增加;農戶糧倉多使用水泥地板,使老鼠不易打洞造成;而且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太原作為北京備用機場,曾經做過集中滅鼠措施有直接關係。關於母豬流產現象,也與當地實際情況不符。[30]

大學生精子數量

[編輯]

2010年2月2日,烏有之鄉網站刊登文章稱,「多年食用基因轉移玉米導致廣西大學生男性精子活力下降,影響生育能力。」後來據核實,廣西從來沒有種植和銷售基因轉移玉米。最終查證該文章有意篡改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某博士關於《廣西在校大學生性健康調查報告》的結論,與並不存在的食用基因轉移玉米掛鉤。[30]

基因轉移玉米安全實驗

[編輯]

de Vendomois等發表的論文[31]稱基因轉移玉米品種對大鼠有腎臟肝臟毒性,歐洲食品安全局基因轉移小組對其進行了評審,並重新分析研究資料的統計,發現論文中提供的資料不能支持作者關於腎臟和肝臟毒性的結論。[32]

倫理問題

[編輯]

黃金大米人體試驗

[編輯]

2012年8月,《美國臨床營養學雜誌》發表黃金大米研究論文後,綠色和平組織與媒體對其中違規利用兒童實驗產生關注,從而發現了實驗中的違規行為。2013年9月,塔夫茨大學對此表示道歉[33]

參考資料

[編輯]
  1. ^ 劉旭霞; 歐陽鄧亞.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法制研究. 2009年, (第7期): 42. 
  2. ^ Lederberg J, Tatum EL. Gene recombination in E. coli. Nature. 1946, 158 (4016): 558. Bibcode:1946Natur.158..558L. doi:10.1038/158558a0. 
  3. ^ 3.0 3.1 3.2 James, Clive. Global Review of the Field Testing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Transgenic Plants: 1986 to 1995 (PDF). The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 1996 [17 July 20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7-24). 
  4. ^ 佚名.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历史事件(1991-2002). [2013-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20) (中文). 
  5. ^ 法国立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 [2014-05-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9). 
  6. ^ Blech. The Economist. 2000-01-13 [2017-05-17]. ISSN 0013-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3). 
  7. ^ 7.0 7.1 7.2 7.3 7.4 高柏瑋; 葉永濬. 基因改造:必要之惡?──企業、政府與消費者的「三體運動」 (PDF). 2017-03-31 [2017-05-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5-21). 
  8. ^ Ouchi, H., & McCluskey, J. J. (2003). Consumer response to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products in Japan.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Review., 32(2), 222-231.
  9. ^ 存档副本. [2018-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04). 
  10. ^ 宋沁馨; 周國華. 转基因食品及其种类. [2013-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 (中文). 
  11. ^ 11.0 11.1 11.2 毛新志; 周峰. 美国、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科技管理研究. 2005, (2): 39–40. 
  12. ^ 12.0 12.1 劉旭霞; 李潔瑜. 美欧日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 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年2月, (86): 23–28. 
  13. ^ 張忠民.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 社會科學家. 2007年6月: 70–74. 
  14. ^ 邊永民.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评析. 河北法學. 2007年5月: 157–163. 
  15. ^ 吳焱焱; 吳林海. 转基因食品政策的比较研究与我国的发展对策——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主要参照. 市場周刊:理論研究. 2007年8月: 79–81. 
  16. ^ 16.0 16.1 16.2 劉旭霞; 歐陽鄧亞.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法制研究. 2009, (7). 
  17. ^ 農業部:中國未批准基因轉移糧食作物種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經濟網,2014年7月29日
  18. ^ Clive James. 2011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 中國生物工程雜誌. 2012, 32 (1): 1–14. 
  19. ^ 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 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2013-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8) (中文). 
  20. ^ 斑蝶事件. 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2013-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 (中文). 
  21. ^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012). Report 2 of the Council on Science and Public Health: Labeling of Bioengineered Food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2. ^ 22.0 22.1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Medicine and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04). Safety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Foods: Approaches to Assessing Unintended Health Effects.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Free full-tex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See pp11ff on need for better standards and tools to evaluate GM food.
  23. ^ Key S, Ma JK, Drake PM. Genetically modified plants and human health. J R Soc Med. June 2008, 101 (6): 290–8. PMC 2408621可免費查閱. PMID 18515776. doi:10.1258/jrsm.2008.070372. 
  24. ^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 Board of Directors (2012). Legally Mandating GM Food Labels Could Mislead and Falsely Alarm Consumer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5. ^ Ronald, Pamela. Plant Genetics,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and Global Food Security. Genetics. 2011, 188 (1): 11–20 [2014-05-27]. doi:10.1534/genetics.111.12855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3). 
  26. ^ Bett, Charles; Ouma, James Okuro; Groote, Hugo De. Perspectives of gatekeepers in the Kenyan food industry toward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Food Policy. August 2010, 35 (4): 332–340. doi:10.1016/j.foodpol.2010.01.003. 
  27. ^ 背景資訊 基因轉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綠色和平(簡體中文)
  28. ^ 美国转基因玉米MON863事件. 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2013-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中文). 
  29. ^ 轉基因飼料餵養影響豬健康 (中文). [永久失效連結]
  30. ^ 30.0 30.1 中国转基因“事件”有哪些?. 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2013年9月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8月6日) (中文). 
  31. ^ 3種基因轉移玉米品種對哺乳動物健康影響的比較,國際生物科學雜誌,2009,5:706-726
  32. ^ 转基因玉米品种对大鼠肾脏和肝脏毒性事件. 農業部農業基因轉移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2013-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9) (中文). 
  33. ^ 美塔夫茨大学就“黄金大米”人体试验事件致歉. [2013-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