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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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刑法規定[編輯]

定義[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1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任何在飛機內使用強暴手段的劫持或要挾行為均可構成本罪。即使沒有使用暴力,非法取得或濫用飛行駕駛器的控制權(例如飛行員駕駛飛機直接出逃)也構成本罪。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此時只有死刑一種刑罰,為絕對死刑)。[1]

參考文獻[編輯]

  1. ^ 劫持航空器罪. 刑事法律網. [2014-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07).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