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記點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的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實施的管理制度,當機動車駕駛人出現交通違規時,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其機動車駕駛證將被記點。此制度的目的是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現行違規記點制度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為依據,該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1]。
歷史
[編輯]早在1996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開始著手起草《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杭州、南昌、廣東、廣西等地均設有交通違章記點制度,其中廣東省自1985年3月開始實施[2],上海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實施[3]。該制度旨在約束機動車駕駛員嚴重違章或屢次違章行為,對駕駛員進行動態管理,進而增強其自覺守法意識。1999年1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布《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明確對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實行交通違章計分制。當駕駛人有交通違章行為時,除罰款等處罰外還要根據交通法規規定進行數值不等的記點,額度有1分、2分、3分、6分、12分,記點周期為自駕駛證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內計算,上限為12分,該辦法於2000年3月1日起實行[4]。
2004年,為配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5],新公布的《規定》將原有的「違章記分」變更為「違法記分」,以順應新公布的法律[6]。
2021年12月,公安部公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新制定的辦法對記點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和完善。除調整記點項目和分值外,新規將學法減分措施列入該辦法,並對多次違規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或一次累積記點每增加12分的,將延長滿分學習時間並增加考試科目。此外,交通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可免予記點[7]。
記點項目
[編輯]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執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人如有交通違規行為,視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共分為五個分值,分別是12分、9分、6分、3分、1分[8]。
- 記12分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註 1]
- 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規行為處罰和記點牟取經濟利益
- 記9分
- 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到100%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規停車
- 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 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 記6分
-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到100%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20%以上未達到50%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以上
-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
- 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
- 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規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 記3分
-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到50%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
-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
- 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
-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
-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 記1分
-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
-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
-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
-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
-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 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
-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 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歷次調整情況 |
---|
|
記點執行
[編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規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點。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還會告知該交通違規行為的記點分值,並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有二起以上交通違規行為應當予以記點的,記點分值累積計算[註 2]。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點未滿12分的,該記點周期內的記點予以清除;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則尚未繳納罰款的記點分值轉入下一記點周期[註 3]。
滿分處理
[編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累積記點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外,同時下發滿分教育通知書,要求參加為期7天[註 4][註 5]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或一次累積記點每增加12分的,將延長滿分學習時間並增加考試科目。此類人員的滿分學習時間將增加7天,每次學習天數最多60天[註 6]。滿分學習形式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三種,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於5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於2天,其餘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註 7][註 8]。對於網絡滿分教育則在交管12123手機客戶端或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申請與學習,學習形式包括課件學習和模擬考試,每天需累計學滿3小時並經管理員審核通過後才視為當天教育完成[16]。
駕駛人完成滿分學習後,可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在一個記點周期內二次累積記點滿12分或者累積記點滿24分未滿36分的,則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在一個記點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點滿12分或者累積記點滿36分的,則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駕駛人參加所規定的考試合格後,到窗口憑成績單現場領取《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憑通知書到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回機動車駕駛證,記點予以清除;考試不合格者,十日後預約重新考試[註 9][16][17]。
對於C1以下駕駛證,在完成上述流程之後即可恢復使用,但是對於B2以上駕駛證,如在一個記點周期內被記滿12分,還要註銷其最高准駕車型駕駛資格,具體規則如下[18]:
降級前准駕車型 | 降級後准駕車型 |
---|---|
A1A2 | A2A3 |
A1 | A3B1B2 |
A2A3 | A3B1B2 |
A2 | B1B2 |
A3B1B2 | B1B2 |
A3B1 | B1 |
A3B2 | B2 |
A3 | C1 |
B1B2 | B2 |
B1 | C1M |
B2 | C1M |
此外,對於處在實習期內的駕駛人若累積記點滿12分,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將被註銷[註 10]。
以下為三個關於駕駛證滿分降級的例子:
- 張三初學考取了准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在實習期內被記滿12分,其駕駛證將被註銷;
- 李四原本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並增駕了准駕車型B2,在後者的實習期內被記滿12分,其准駕車型B2將被註銷,駕駛證的准駕車型將被恢復為C1;
- 王五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在實習期結束後被記滿12分,其駕駛證的准駕車型將被降級為C1M。
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累積記點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後30日內拒不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15]。另外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累積記點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當地公安機關將對當事駕駛人處以200元人民幣的罰款[20][21][22]。
地方性規定
[編輯]對於部分地區而言,交通違規記點制度較內地其他城市更為嚴格。以深圳市為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深圳市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點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點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點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兩次或者記點達到9分的,其機動車駕駛證將被扣留,並參加駕駛理論考試(科目一);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點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點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點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記點達到12分的,除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理論考試的基礎上,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23]。而在上海市,完成滿分學習的駕駛人所需參加的考試為「恢復駕駛資格考試」,增加了地方性考試題目,與科目一不同[24]。
學法減(免)分
[編輯]2020年1月14日,公安部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25]。同年3月1日,重慶、四川、深圳首批試點實施「學法減分」措施,實施首日共有1.4萬名駕駛人通過網際網路學法減分系統申請網上學習,其中有4000多名駕駛人完成了學習考試,減免了交通違規記點[26]。之後「學法減分」試點城市擴大至中國大陸多地。在出台該規定之前,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已經出台學法減(免)分的措施,如深圳市於2015年8月起,在「深圳交警星級用戶」平台推出「減分學習」功能,駕駛人經過網上學習和考試,最多一個記點周期可減6分[27]。但所用系統為地方版,與全國分批試點使用的全國版完全不同,且免分適用對象與範圍有限,僅限持有當地駕駛證、當地註冊車輛,以及在當地發生的交通違規才能申請[28]。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該日起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學法減分」措施[7]。根據規定,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規行為記錄後累積記點未滿12分,可以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申請減免交通違規行為記點,每個記點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其中[15]:
-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30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1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1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對於通過網絡學習考試申請的「學法減分」,其流程須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進行;對於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則須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使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記錄信息。通過網絡學習考試申請「學法減分」的駕駛人須在3日內累計學時滿30分鐘,每連續學習滿5分鐘計入累計學時,學習期間系統會抓拍駕駛人本人照片比對。完成學習的駕駛人須在7日內參加網絡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可在24小時內申請補考,最多可補考兩次。具體學習課程由省級公安交管部門設置;考試題庫以全國統一題庫為主,各地自主題庫為輔,每次考試隨機抽取20題,答對18道題及以上為合格[29]。而通過現場學習考試申請「學法減分」的駕駛人每次不得少於1小時,學習後即參加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補考,最多可補考兩次[30]。
需注意駕駛人不能通過「學法減分」預存分值,另外「每個記分周期可以減6分」不應理解為記點周期內的滿分分值提高至18分[29]。駕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學法減分」[15]:
- 在本記點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點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 在最近三個記點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 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 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 在最近三個記點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規行為記點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記點制度對其他事項的影響
[編輯]記點制度對駕駛人後續申請增駕、換證與審驗等其他事項有一定影響。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增駕的駕駛人須在本記點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點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但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則更為嚴格[註 11]。在換證方面,對於首次申領的駕駛證,在6年有效期內無滿分記錄的可以換領有效期為10年的駕駛證;在10年有效期內無滿分記錄的可以換領長期有效的駕駛證[註 12]。
另外,對於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點周期內有記點記錄的,或者持有其他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需在每個記點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並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以及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而70歲以上的駕駛人發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也需在每個記點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並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註 13]。
在2004年前,機動車駕駛證實行6年有效期並實施審驗制度,駕駛人需定期審驗[註 14]。而2000年至2004年實施的記點辦法則規定了對無違章記點的駕駛人實行獎勵制度,具體標準如下[4]:
- 連續二個記點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點的,免審驗一次;
- 連續五個記點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點的,同時延長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二年;
- 連續十個記點周期內無交通違章記點的,二十年內免審驗和換證。
相關問題
[編輯]代替記點與買賣記點問題
[編輯]由於近年來交規趨於嚴格,一些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實施多次交通違規行為,導致其駕駛證記點較多。根據規定,一旦駕駛人記點達到12分,需要參加滿分學習,准駕車型較高的還需辦理降級手續。也有一些人雖然有駕駛證,但名下沒有機動車或較少開車,這些人士會有使用其駕駛證替他人記點的想法,由此形成了收購駕駛證點數、替人銷分的非法中介[31]。而買賣點數也形成了一條黑色產業鏈,不法分子會在場所張貼小廣告招攬生意,還會通過網絡平台發布信息。也有線下門店職員利用地下關係,通過非法渠道購買交警自助服務終端幫助駕駛人在家中買賣記點[32][33]。另外,通過電子警察拍攝的違規行為受攝像頭條件、光線等環境影響,難以清楚抓拍到駕駛員的面容,導致執法部門難以判定前來處理違規的駕駛證持有人是否為當時開車的違規人士,從而為代替記點帶來了可乘之機[31]。尤其在親友之間,這一情況也十分普遍,某些人士認為親友間不涉及金錢交易的記點代扣不違規[34]。
但是,代替記點和買賣記點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提供虛假證言」的行為,一經查實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31]。若情節嚴重屬於妨害公務,可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多地為駕駛證設立黑名單制度,若一個駕駛員給三輛以上機動車繳納違規罰款,或者超過三個駕駛員給同一輛機動車繳納違規罰款,則會被公安交管部門列入黑名單,限制後續的車管業務。而買賣記點也會面臨洩露個人信息的風險[34]。近年來,各地開始加強對代替記點和買賣記點的處罰力度。如2017年3月25日起實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由他人替代記點的,處500-2000元罰款;替代他人記點的,處1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1-3月駕駛證;介紹替代記點的,處2000-20000元罰款。有違規所得的,沒收違規所得[35]。2019年1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規定有代替記點、接受代替記點的行為,雙方駕駛證將被暫扣1-6個月;有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1000-5000元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點行為的,處5000-20000元罰款。上述處罰對象適用買分、賣分、中介組織三方[36]。而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買賣記點的行為作出更為嚴格的處罰規定。駕駛人委託他人處罰和記點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5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規行為作出處罰。代替他人接受處罰和記點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規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5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規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10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註 15]。對於交通警察和輔警有參與代替記點的,將被紀律處分[註 16]。
注釋
[編輯]- ^ 2010年4月1日之前標準為醉酒駕駛記12分,飲酒後駕駛記6分[9]。2011年因應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取消醉酒駕駛的違規記點[10]。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15]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五條[15]
- ^ 對於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其滿分學習時間為30天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辦法》所涉及的「日」為自然日,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15]。
- ^ 對於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有上述情形的,滿分學習時間增加30天,每次學習天數最多120天
- ^ 對於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於10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於5天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15]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15]
- ^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條[19]
- ^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七條[19];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
- ^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二條[19]
- ^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19]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15]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15]
參考資料
[編輯]- ^ 4月1日起实行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调整. 紅網時刻. 2022-03-30 [2022-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2).
- ^ 深圳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深圳市志 法制政务卷. 北京市: 方志出版社. 2006-10: 151 [2024-03-06]. ISBN 7-80192-914-4.
- ^ 上海市志·公安司法分志·公安卷(1978—2010) 第三节驾驶人(证)管理.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 [2024-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4.0 4.1 4.2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旬陽市人民政府. 2015-03-25 [2022-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2).
- ^ 傅蕾.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就制订、修订三个部门规章答记者问. 中國警察網. 2021-12-28 [2022-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2).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中國政府網. [2022-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7).
- ^ 7.0 7.1 明年起交通违法记分有变化!公安部发布多个“规定”筑牢安全防线. 公安部交管局微信公眾號. 2021-12-27 [2021-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8.0 8.1 4月1日起实行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调整. 紅網時刻. 2022-03-30 [2022-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2).
- ^ 9.0 9.1 机动车驾驶证新规实施 司机酒驾一次扣12分. 北京青年報. 2010-04-01 [2022-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9).
- ^ 10.0 10.1 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2-10-09 [2024-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11.0 11.1 4月1日起公安部新的驾驶证申请和考试办法将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07-04-24 [2024-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岳陽市政府入口網站. 2018-07-19 [2024-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郝萍; 吳楠. 卖分者一次记12分 公安部依法打击机动车驾驶人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人民網. 2022-03-29 [2022-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30).
- ^ 楊柳. 两项交管新规落地实施. 無錫日報. 2022-04-05 [2022-04-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2).
- ^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24-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4).
- ^ 16.0 16.1 驾驶证被记满12分该怎么办?90%的车主都不知道,看这里!. 福州交警微發布. 2021-12-24 [202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2).
- ^ 驾驶人已可恢复办理满分教育学习和考试. 上海市公安局. 2021-04-30 [202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见附件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对照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 ^ 19.0 19.1 19.2 19.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24-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8).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公告 南公交决字【2023】(4501032200530805)号. 南寧市公安局. 2024-01-04 [2024-03-07].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记分标准(2022年7月).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5).
-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停止使用的通告(2023年第1批). 江門市公安局. [2024-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0).
-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深圳人大網. [2024-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8).
- ^ 上海驾考回炉合格率下降:原出租车司机3年重考77次都没过. [2016-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2).
- ^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21-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7).
- ^ 劉奕湛. 试点首日1.4万名驾驶人申请网上“学法减分”. 新華社. 2020-03-01 [2021-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2).
- ^ 豐雷; 鄧子良. 最高减6分!3月1日起深圳交通违法记分可学法减免. 南方網. 2020-03-02 [2021-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2).
- ^ 南京交管出台“学法免分” 3分以下可免记分. 新華日報. 2017-05-26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 ^ 29.0 29.1 陳泉. 上海试点“学法减分” 驾驶员一年最多减6分. 新聞晨報. 2022-01-22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4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24-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09).
- ^ 31.0 31.1 31.2 买分卖分是违法,莫把法律当儿戏!.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6-10-21 [202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1分500块!记者暗访深圳驾照分数买卖“市场”,竟被套路了!. 深廣電第一現場. 2019-09-07 [202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小时暗访 直击驾照买分卖分全过程:2分钟替陌生人处理了11分. 小時新聞. 2021-01-18 [2024-03-10].
- ^ 34.0 34.1 陳文才; 邵楓. 揭驾驶证卖分黑色产业链:黄牛党多忽悠 频遭白扣分. 南方都市報. 2017-06-20 [202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0).
-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安局. 2017-05-10 [202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 ^ 孫倩文; 殷光文. 深圳新交规:买分、卖分都罚 “黄牛党”最高罚款2万元. 新華網. 2019-10-23 [202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