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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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表列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所定罪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些許差異再次發布[2],並經過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八次聯合修訂[3][4][5][6][7][8][9][10]。現有罪名483個。

歷次修訂[編輯]

首次公布統一規定的罪名,是在1997年12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1997〕9號發布[1]。其所基於的,是1997年3月14日所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隨後,1997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以高檢發釋字〔1997〕3號再次發布一相似列表[2],另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兩罪,並有其他幾項罪名名稱與最高法院所公布的不同。2002年3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第一次修訂,將該兩項罪名取消,並調整了一些罪名名稱,自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始終採納相同的罪名列表[3]

第一次修訂[編輯]

第一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在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在2001年8月31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二)》、在2001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2年3月15日以法釋〔2002〕7號發布,於2002年3月26日施行[3]

第二次修訂[編輯]

第二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四)》,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3年8月15日以法釋〔2003〕12號發布,於2003年8月21日施行[4]

第三次修訂[編輯]

第三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5年2月28日在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第六次修正案,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7年10月25日以法釋法釋〔2007〕16號發布,於2007年11月6日施行[5]

第四次修訂[編輯]

第四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9年10月14日以法釋〔2009〕13號發布,於2009年10月16日施行[6]

第五次修訂[編輯]

第五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1年4月27日以法釋〔2011〕10號發布,於2011年5月1日施行[7]

第六次修訂[編輯]

第六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8月27日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在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5年10月30日以法釋〔2015〕20號發布,於2015年11月1日施行[8]

第七次修訂[編輯]

第七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在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21年2月26日以法釋〔2021〕2號發布,於2021年3月1日施行[9]

第八次修訂[編輯]

第八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24年1月30日以法釋〔2024〕3號發布,於2024年3月1日施行[10]

危害國家安全罪[編輯]

危害公共安全罪[編輯]

  • 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已取消[3]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3]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 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 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 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 (已取消[3]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第2款)[3]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 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 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 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 (已取消[8]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3]
  • 幫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8]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二)[8]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三)[8]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第120條之四)[8]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第120條之五)[8]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第120條之六)[8]
  •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 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第2款)
  •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第2款)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第2款)
  • (已取消[3]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1款、第2款)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3]
  • 違規制造、銷售槍枝罪(第126條)
  • (已替換[3]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
  •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3]
  • (已替換[3]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
  •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3]
  •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第128條第2款、第3款)
  • 丟失槍枝不報罪(第129條)
  •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 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一)[7]
  • 妨害安全駕駛罪(第133條之二)[9]
  •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 (已取消[9]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5]
  •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第2款)[9]
  • 危險作業罪(第134條之一)[9]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5]
  •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5]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編輯]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編輯]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 (已取消[9]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第141條)[9]
  • (已取消[9]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第142條)[9]
  • 妨害藥品管理罪(第142條之一)[9]
  • (已取消[7]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143條)[7]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145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146條)
  •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147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148條)

走私罪[編輯]

  • 走私武器、彈藥罪(第151條第1款)
  •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條第1款)
  • 走私假幣罪(第151條第1款)
  • 走私文物罪(第151條第2款)
  • 走私貴重金屬罪(第151條第2款)
  •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第151條第3款)
  • (已取消[6]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第151條第3款)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1條第3款)[6]
  • 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3條)
  • (已取消[4]走私固體廢物罪(第155條第(3)項)
  • 走私廢物罪(第152條第4款)[4]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編輯]

  •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 (已取消[9]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 欺詐發行證券罪(第160條)[9]
  • (已取消[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1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5]
  • 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3]
  • 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5]
  • (已取消[5]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5]
  • (已取消[5]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7]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5]
  •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 (已取消[3]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68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3]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3]
  • (已替換[10]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第169條)[10]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3]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編輯]

  • 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 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 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 (已替換[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第174條第2款)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3]
  • 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第175條之一)[5]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條之一第1款)[5]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一第2款)[5]
  •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6]
  • (已替換[3]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
  •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3]
  • (已替換[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第181條第2款)
  •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款)[3]
  • (已替換[3]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182條)
  • (已取消[5]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第182條)[3]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5]
  •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5]
  • 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5]
  • (已取消[5]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 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5];原第186條第2款)
  • (已取消[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第187條)[5]
  • (已取消[5]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5]
  •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 逃匯罪(第190條)
  • 洗錢罪(第191條)
  • 騙購外匯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3]

金融詐騙罪[編輯]

  • 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 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 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 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 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 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 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 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危害稅收征管罪[編輯]

  • (已取消[6]偷稅罪(第201條)
  • 逃稅罪(第201條)[6]
  • 抗稅罪(第202條)
  • 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
  • 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5條)
  • 虛開發票罪(第205條之一)[7]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
  •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
  •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8條第1款)
  •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1款)
  •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第209條第2款)
  •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209條第3款)
  • 非法出售發票罪(第209條第4款)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第210條之一)[7]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編輯]

  • 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3條)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 假冒專利罪(第216條)
  • 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
  •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218條)
  • 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
  •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219條之一)[9]

擾亂市場秩序罪[編輯]

  •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 虛假廣告罪(第222條)
  • 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 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4條之一)[6]
  • 非法經營罪(第225條)
  • 強迫交易罪(第226條)
  •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27條第1款)
  • 倒賣車票、船票罪(第227條第2款)
  •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 (已取消[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款、第2款)
  •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第1款、第2款)[3]
  • (已取消[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條第3款)[3]
  • 逃避商檢罪(第230條)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編輯]

  • 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 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條)
  • 故意傷害罪(第234條)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234條之一第1款)[7]
  • 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 強姦罪(第236條第1款)
  • (已取消[3]姦淫幼女罪(第236條第2款)
  •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236條之一)[9]
  • (已取消[8]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第237條第1款)
  • 強制猥褻、侮辱罪(第237條第1款、第2款)[8]
  • 猥褻兒童罪(第237條第3款)
  • 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 綁架罪(第239條)
  • 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1條第1款)
  •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242條第2款)
  • 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 (已取消[7]強迫職工勞動罪(第244條)
  • 強迫勞動罪(第244條)[7]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244條之一)[4]
  • 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條)
  • 侮辱罪(第246條)
  • 誹謗罪(第246條)
  • 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 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 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7條)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249條)
  •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第250條)
  •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
  •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 (已取消[8]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1款)[6]
  • (已取消[8]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2款)[6]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8]
  • 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 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
  • 重婚罪(第258條)
  • 破壞軍婚罪(第259條第1款)
  • 虐待罪(第260條)
  •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第260條之一)[8]
  • 遺棄罪(第261條)
  • 拐騙兒童罪(第262條)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第262條之一)[5]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62條之二)[6]

侵犯財產罪[編輯]

  • 搶劫罪(第263條)
  • 盜竊罪(第264條)
  • 詐騙罪(第266條)
  • 搶奪罪(第267條第1款)
  • 聚眾哄搶罪(第268條)
  • 侵占罪(第270條)
  • 職務侵占罪(第271條第1款)
  • 挪用資金罪(第272條第1款)
  •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 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 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5條)
  • 破壞生產經營罪(第276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276條之一)[7]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編輯]

擾亂公共秩序罪[編輯]

  • 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 襲警罪(第277條第5款)[9]
  •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條)
  • 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第280條第2款)
  • (已取消[8]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280條第3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第280條第3款)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第280條之一)[8]
  • 冒名頂替罪(第280條之二)[9]
  •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第281條)
  •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條第1款)
  •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282條第2款)
  • (已取消[8]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第283條)
  •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3條)[8]
  •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第284條)
  • 組織考試作弊罪(第284條之一第1款第2款)[8]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第284條之一第3款)[8]
  • 代替考試罪(第284條之一第4款)[8]
  •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第2款)[6]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第285條第3款)[6]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第286條之一)[8]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87條之一)[8]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287條之二)[8]
  •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290條第1款)
  •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第290條第2款)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第290條第3款)[8]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條第4款)[8]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290條之一第2款)[8]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第291條之一)[3]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條之一)[3]
  • 高空拋物罪(第291條之二)[9]
  • 聚眾鬥毆罪(第292條第1款)
  • 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 催收非法債務罪(第293條之一)[9]
  •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3款)
  • 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7條)
  •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 (已取消[9]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第299條)[9]
  •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第299條之一)[9]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 (已取消[8]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8]
  • 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1款)
  •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 (已取消[8]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第302條)[8]
  • 賭博罪(第303條)
  • 開設賭場罪(第303條第2款)[5]
  •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第303條第3款)[9]
  •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妨害司法罪[編輯]

  • 偽證罪(第305條)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 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 虛假訴訟罪(第307條之一)[8]
  • 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 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1款)[8]
  • 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3款)[8]
  • 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 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 (已取消[8]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8]
  • (已取消[5]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5]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 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 脫逃罪(第316條第1款)
  •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第2款)
  • 組織越獄罪(第317條第1款)
  • 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 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第2款)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編輯]

  •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 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號)
  •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號)
  •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 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 破壞界碑、界樁罪(第323條)
  •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第323條)

妨害文物管理罪[編輯]

  • 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第324條第2款)
  • 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3款)
  •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 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1款)
  •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2款)

危害公共衛生罪[編輯]

  •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 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 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第334條第1款)
  •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第334條之一)[9]
  • 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 非法行醫罪(第336條第1款)
  •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第2款)
  •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第336條之一)[9]
  • (已取消[6]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第337條)[6]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編輯]

  • (已取消[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
  • 污染環境罪(第338條)[7]
  •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1款)
  •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2款)
  •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 (已取消[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 (已取消[9]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第341條第1款)
  •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9]
  • 非法狩獵罪(第341條第2款)
  •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3款)[9]
  • (已取消[3]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條)
  •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2條)[3]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第342條之一)[9]
  • 非法採礦罪(第343條第1款)
  • 破壞性採礦罪(第343條第2款)
  • (已取消[4]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 (已取消[9]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第344條)[4]
  • (已取消[9]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第344條)[4]
  •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第344條)[9]
  •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第344條之一)[9]
  • 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
  • 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
  • (已取消[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4]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編輯]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第1款、第2款)
  •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第1款)
  • (已取消[8]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 (已取消[8]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8]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1款)
  • 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2款)
  •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第355條之一)[9]

組織、強迫、引誘、介紹賣淫罪[編輯]

  • 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 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 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 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 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 (已取消[8]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

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編輯]

  •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
  •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
  • 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
  •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第364條第2款)
  • 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危害國防利益罪[編輯]

  •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
  • 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
  •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第2款)[5]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1款)
  •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2款)
  •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
  •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款)
  •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 (已取消[6]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第375條第2款)
  •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第375條第2款)[6]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第375條第3款)[6]
  •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
  •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
  •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 (已取消[8]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第381條)
  •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第381條)[8]

貪污賄賂罪[編輯]

  • 貪污罪(第382條)
  • 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 受賄罪(第385條)
  • 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8條之一)[6]
  • 行賄罪(第389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390條之一)[8]
  • 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 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 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 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 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 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瀆職罪[編輯]

  • 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 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 (已取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第397條第2款)[2]
  •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 徇私枉法罪(第399條第1款)
  • (已取消[3]枉法追訴、裁判罪(第399條第1款)[2]
  • (已取消[3]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3]
  •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第399條第2款)[4]
  •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399條第2款)[4]
  • 枉法仲裁罪(第399條之一)[5]
  • 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第404條)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 (已取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第406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3]
  •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 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 (已取消[9]食品監管瀆職罪(第408條之一)[7]
  •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第408條之一)[9]
  •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 (已取消[8]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條)
  •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條)[8]
  •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 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 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 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軍人違反職責罪[編輯]

  • 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 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 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 投降罪(第423條)
  • 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 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 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1款)
  •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2款)
  • 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 過失洩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 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 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 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 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 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 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 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 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 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 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2. ^ 2.0 2.1 2.2 2.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5.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7.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
  8. ^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9. ^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10. ^ 10.0 10.1 10.2 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