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水湶
雷水湶(1927-2011),台湾台南人,白色恐怖时期政治犯。因“吴丽水案”遭判刑入狱,于民国43年(1954)7月11日入狱,民国58年(1969)年7月10日十五年刑期刑满出狱,今于白色恐怖绿岛园区、景美园区设有其纪念碑[1]。
雷水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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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出生 | 1927 |
逝世 | 2011 |
纪念建筑 | 白色恐怖绿岛纪念园区、白色恐怖景美纪念园区 |
国籍 | 日治台湾(1927-1945) 战后台湾(1945-2011) |
籍贯 | 台湾台南市 |
教育程度 | 国小 |
生平
[编辑]1924年,雷水湶出生于台湾台南市,从商。因“吴丽水案”于民国43年入狱,时27岁;民国45年因“叛乱罪”遭判刑(未决羁押日数:1年11个月22日),民国58年刑满出狱,年42。1999年4月,雷水湶方向补偿基金会并予以补偿;2019年2月,促转会公告撤销判决处分[2]。
省工委台南市委会邮电支部案
[编辑]其案因以吴丽水为首,又称“吴丽水案”。其中,吴丽水遭办案人员刑求,使除了供出自己藉职务烧毁检举信件的真实情事,也在引导下供出包括丁窈窕、施水环、雷水湶等无辜人士,被控担任“匪党外围组织之青年民主协进会”之干部,使丁、施二人最后被处以死刑,雷遭判刑15年。
民国38年(1949年)初,丁窈窕因参与地下组织“台湾青年民主协进会”,经介绍结识吴丽水及雷水湶,三人受朱某邀约,在台南的赤崁楼与清风庄秘密会谈两次。在第二次会谈中,三人口头同意参加朱毛匪帮组织,并分配职责:吴丽水任书记,雷水湶负责宣导,丁窈窕负责组织。然而,由于吴丽水与雷水湶之间的意见分歧,计划尚未成形便停止联系,组织活动也未能展开。
“卅八年初钱匪派已决叛徒郑逢春前往,将其介绍与台南邮电局职员吴丽水及另案审办之雷水湶认识,一并交由在逃叛徒朱某联络教育,经朱某邀约与吴丽水雷水湶同在台南赤崁楼及清风庄秘密会谈二次,于第二次会谈中各口头应允参加朱毛匪帮组织,并经朱某当时指由吴丽水担任书记,雷水湶担任宣导,该丁窈窕担任组织...”、“旋因吴丽水与雷水湶意见不合,未着手组织即相互失去联系”
事件的爆发始于民国39年(1950)春,当时与吴丽水相关的活动逐渐引起政府注意。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了一封检举丁窈窕与施水环为匪谍的信件,意图掩护同党,却因此暴露行踪,引发了进一步调查,牵连众多相关人员,包括雷水湶。根据判决书记载,台湾省警务处刑警总队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陈兴德的供述,逐步追查到吴丽水、雷水湶及其他涉案成员使其随后被捕。
事件爆发后,雷水湶在调查中承认曾参加上述会议,并供述相关细节,包括组织内容与讨论事项。判决书提及,雷水湶的供词与其他涉案人士的证言相符,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从事叛乱活动各事实,已据该被告吴丽水及雷水湶于台中县警察局及台湾省警务处刑警总队先后供认不讳,互证属实,并与被告陈兴德张桦瑞陈烟树在该局及刑警总队所供相吻合,被告吴丽水及雷水湶于本部审理中亦一致供认”。
根据判决书,雷水湶在刑警总队供称:“因为我对朱某之组织向吴丽水表示不愿继续下去,所以根本就没有活动过,就这样停顿下来了。”因此,台南市警察局调查雷水湶于邮局服务期间之同事陈自义(陈海水)、蔡吝、曾钦炫、高福来、黄海铭、黄奇钟、方柏溪等八名同事,确认雷水湶是否有进行“诋毁政府、赞扬共匪”等叛乱宣传,相关同事因时间久远,均无法记忆有此事,亦无证据证明雷水湶有实际非法活动。法院依据雷水湶在台中县警察局及刑警总队的供词,以及吴丽水的相关证词,认定雷水湶参加叛乱组织的事实,但指出其参加后未执行具体活动或进行叛乱宣传。
因此法院认定,雷水湶于三十八年初确已参加叛乱组织,并被指派担任宣传工作。虽无法证明其确实进行宣传或其他叛乱行为,但其加入叛乱组织的犯罪行为,在“惩治叛乱条例”颁布后至四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被捕期间,未曾主动自首,犯罪状态延续。根据惩治叛乱条例,法院判处雷水湶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转型正义
[编辑]1969年7月10日,雷水湶刑满开释,并于1999年4月向补偿基金会提出申请,2000年4月经董事会审核通过,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予以补偿,据判决书所载,其参与会谈二次,主题为讨论信仰与组织问题,难以证明其所参与为叛乱组织,故判断为缺乏实据。 2019年2月27日,促转会依“促进转型正义条例”[5]公告撤销对雷水湶有罪判决暨其刑之宣告[6]。
- ^ 雷水湶 (雷水泉). 国家人权记忆库. [2025/01/11].
- ^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军法处看守所. 雷水湶身分簿. 国家人权记忆库. [2025/01/11].
- ^ 国防部. 吳麗水等叛亂案. 国家档案资讯网. [2025/01/11].
- ^ 台湾省保安司令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覆字第0047號判決書. 国家人权记忆库. [2025/01/11].
- ^ 苏庆轩.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決定書. 国家人权记忆库. [2025/01/11].
- ^ 法务部. 雷水湶(44)審覆字第47號(108/2/27). 中华民国法务部. [20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