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李桂生 (香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桂生(别名李湖/,英语:Li Kwai-sang)是一名于香港日占时期宪兵队工作的警察,他于新界元朗一带对于盟军间谍和游击队成员进行侦查和刑拘活动。日本战败后被捕,被控违法1940年防务条例和虐待多名被捕者,1947年被判处7年苦工监禁。

简历

[编辑]

李桂生是一名华人,于香港土生土长,家中有一家五口,于1944年7月起为元朗宪兵队工作,担任三等宪查,直到日本战败。他在该段时期协助日方打击元朗一带的游击队活动,对元朗乡民施以恐吓,以酷刑对被捕者逼供,令被捕者被宪兵队监禁甚至遭杀害。日本战败后,他没有逃离香港,并以假名加入香港警队,最后被局方揭发他于战时的暴行。[1][2]

审判过程

[编辑]

李桂生一案由督察麦基烈(Inspector McCadie)负责,于1946年12月完成认人程序,案件先于裁判署进行初审,控罪指他曾协助宪兵队拘捕11名华人,指他们为游击队或曾协助游击队。[3]1947年1月,案件于高等法庭正式审讯,主审官是副按察司亚高 (T. J. Gould),主控官是副律政司兰士度(A. Lonsdale),11条控罪中其中一条被控方撤回。[4][5]部分证人的供词如下:

  • 受害人黄源(Wong Yim)居于元朗八乡莲花地,以务农为生。 1944年7月,李与朱明初以黄欠人款1000元军票为由拘捕黄,实为指控黄为游击队当间谍。黄在押回宪兵部途中遭多次殴打。到了在宪兵部后被捆绑,李、一名日本宪兵和一名通译以多种酷刑作逼供,包括水刑、殴打和飞机刑,黄被扣留逾百日始能获释。
  • 受害人李淡崧居于元朗,一家以以务农为生。 1945年1月,李淡崧被李桂生与一名日本宪兵拘捕,自此失去踪迹。
  • 受害人范国良(Fan Kok-leung)居于元朗八乡,以务农为生。 1945年6月,李桂生与数名日本宪兵到范国良家索问游击队情报,即场被长棍和枪柄殴打,当日合共有被27人拘捕。[6]
  • 受害人邓嘉(Tang Ka)是元朗厦村人,于战前为七号警署警探。1944年12月,邓在村中聚赌时与李发生磨擦,次日李偕同数人殴打他并将其拘捕,押往元朗宪兵部,遭扣留三个星期。
  • 受害人张木火(Cheung Mok-for)是元朗山下村人。1945年8月,李桂生、日本宪兵江田与叶次生等人围搜该村,声称检查居住证,在村中拘捕包括张在内的14人,指控他们为游击队,张被扣留直至日本投降当天,共16天。[7]
  • 受害人张荣乐是元朗山下村人,1945年8月被宪兵队拘捕。到了在宪兵部后被捆绑,李、一名日本宪兵和一名通译以水刑作逼供,张被扣留直至日本投降当天。
  • 受害人胡少关(Wu Shui-kwan)是元朗马鞍岗村人,1945年6月他与另外四名村民被李桂生与数名日本宪兵拘捕,并遭到严刑迫供。连他在内的15人被日本军事法庭审判,他和另外一人被判终生监禁,四人被判死刑,另外九人被判监十年。他在赤柱监狱服刑至日本投降当天。

李桂生在庭上否认所有罪名,自辩称自己为日本人工作是为势所逼,只是服从上级指令工作,且在多项指控中只承认拘捕张木火一事。经审议后,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十项罪名当中六项罪名成立,法官判予七年苦工监禁。[8][9]其后,李桂生曾申请上诉,经副按察司白乐高爵士(Sir Henry Blackall)和法官威廉士(E. H. Williams)审议被驳回。[10]

注释

[编辑]
  1. ^ 附敵憲查李桂生上訴失敗. 华侨日报. 1947-05-28. 
  2. ^ 附敵犯李桂生 上訴遭駁回. 香港工商日报. 1947-05-28. 
  3. ^ 附敵疑犯李道生今晨公審. 工商晚报. 1946-12-17. 
  4. ^ 高等法庭昨開審 附廠疑犯李桂生. 香港工商日报. 1947-01-30. 
  5. ^ Alleged Assistance To Japanese.. The China Mail. 1947-01-30. 
  6. ^ 劉蜀永:從英國陸軍部檔案 看日軍在港戰爭罪行(上). 紫荆. 2023-11-01 [2024-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英语). 
  7. ^ 夜間宣傳抗日 村民助避敵軍. 香港文汇网. [2024-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zh-Hans-HK). 
  8. ^ Former Kensa Sentenced.. The China Mail. 1947-01-31. 
  9. ^ 李桂生罪名成立. 香港工商日报. 1947-01-31. 
  10. ^ Appeal by ex-kensa dismissed. The China Mail. 194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