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口岸伦敦街卡拉OK围殴命案
新口岸伦敦街卡拉OK围殴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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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澳门新口岸新填海区伦敦街环宇豪庭门前 |
日期 | 2012年12月21日 上午4时(UTC+8) |
类型 | 谋杀,误杀、打斗 |
武器 | 伸缩警棍、玻璃杯、砖头、拳脚 |
死亡 | 1人 |
受伤 | 1人(报称劝交遭推倒受轻伤) |
受害者 | 15岁罗姓少年 |
主谋 | 李梓强、谈子进、郭耀荣、方辉、欧阳永幸、关文浩、陈伟俊 |
疑犯 | 刘姓男学生、何姓青年、林姓青年、陈姓青年、容姓青年、黄姓青年、周姓青年 |
参与人数 | 15 |
动机 | 因与他们同行的少女到死者的卡拉OK房玩乐逗留而引起冲突 |
判决 | 各被告被起诉一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致死亡罪,部分被控两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罪。其中4名被告脱罪,3名被告判缓刑,8名被告分别被处罚监禁8年至8年5个月,并需向死者家属赔偿120万澳门元。 |
新口岸伦敦街卡拉OK围殴命案是指在2012年12月21日凌晨在澳门新口岸新填海区伦敦街发生的一件命案,15名青年到该区其中一间酒吧消遣。与他们同行的少女到15岁少年即死者的卡拉OK房间玩乐逗留,引起部分同行少年不满而到死者房间“踩场”,并殴打死者。有人不甘受辱,致电同伙到卡拉OK门口与对方“讲数”,双方再发生冲突。死者被打至倒地后,继续遭多人袭击至重伤,送院抢救后伤重不治,所有涉案人士犯案后各自潜逃[1]。司法警察局接到治安警察局通知后展开刑事调查,先于2013年12月21日下午宣布拘捕7人,其后于2013年1月初将其余8名涉案人士捉拿归案,涉案人士合共15人[2][3]。经过检察院司法程序后,初级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对本案宣判,裁定其中11人罪名成立,8名少年分别重判入狱8年至8年5个月,3名被告被判监7个月但获缓刑2年,其余4名被告获脱罪。8名重判入狱的少年亦要向死者家属赔偿120万元[1]。
案件经过
[编辑]2012年12月19日晚上,15名少年到同一间卡拉OK房消遣,同行少女到15岁少年的房间与熟人打招呼,先引起同行少年“红毛强”不满,随后“猩猩”及“肥仔”到死者房间“踩场”,并殴打死者。有人不甘受辱,致电同伙到卡拉OK门口与对方“讲数”,双方再发生冲突[4][1]。
2012年12月20日凌晨约4时,治安警察局接报位于新口岸新填海区伦敦街近环宇豪庭发生打斗案,1名15岁青年送院后死亡。根据目击者的口供,案发时两帮青年于附近夜店追逐争吵。其后见到有8至9人殴打1人,1名青年则躺在侧边,其后打斗的人散去,目击者报警求助。行凶数人之后继续追打另一名青少年,街上不断传出多名少女尖叫声。警员和救护员到伦敦街与马济时总督马路交界路中,发现一名青年昏倒地上,现场数名声称伤者朋友的少女报称伤者被八九名青年打伤。救护员查地上伤者呼吸微弱,伤势严重,但无表面伤痕。救护员立即将他送往镜湖医院抢救,延至凌晨5时09分证实伤重不治。治安警称,死者是澳门居民,家属已到医院,案件交由司警调查。事件中另一名报称劝交的女途人遭推倒受轻伤[5][6]。
调查及被捕
[编辑]案件发生后,司警凶杀组接手调查,于现场一带街道搜集证据,又到环宇豪庭翻查门口闭路电视录影,查看行凶者样貌。追缉多名涉案者下落。司警指两名主犯得知打斗酿成命案后逃离澳门,并继续展开追查阶段[6]。
2012年12月21日,司警侦破该案件,拘捕7人,大部分涉案者都有黑社会和伤人案底,司警当时相信包括主谋在内至少3人在逃,其中2人已离开澳门。涉案其中3人是网上被人起底的青年,司警当时呼吁有关人士尽快自首。[7]
司警公布涉案7人年龄介乎16至22岁,分别包括来自日校和夜校学生,而大部分嫌犯无业加上有伤人或黑社会案底。司警于案发日后当天下午展开拘捕行动,到澳门不同区域涉案人的住所,拘捕了上述七名涉嫌人。经调查相信死者及作案人均与20多名朋友,各自到位于澳门半岛皇朝区伦敦街一间卡拉OK租房消遣,期间作案人一方其中一名少女到死者一方的房间与部分相熟的朋友打招呼,因而引起作案人一方不满。有人到死者一方的房间,先后三次掌掴死者。期后,受害学生一方离开时,又被对方截停殴打,死者倒地后,仍被人用不停踢向头部,最后引致死亡。死者姓罗,15岁,男性;初步相信是被殴打致死。而大部分伤痕集中头部。[8]
2013年1月4日,司警又再拘捕七名涉案青年,当中包括事发后潜逃中国大陆的两名青年,司警于当天凌晨2时许带数名嫌犯返案发现场重组案情。7人年龄介乎17及18岁,当中多人有勒索、加重盗窃、抢劫及纵火纪录。司警于该年1月2日再采取行动,分别在澳门不同地点再拘捕五名涉案青年。期后根据资料,司警员于同日在关闸截获案发后即潜逃返珠海的两名涉案青年。上述被捕人士承认参与有关犯罪活动。[9]
检控程序
[编辑]2013年1月6日,检察院完成初步侦讯工作,七名涉案嫌疑人当中四人已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除上述七名嫌疑人当中四人被羁押外,检察院在2012年12月下旬也对涉及案中其他八名嫌疑人完成初步侦讯,当时也有三人被羁押。而检察院提醒家长和社会各界,注意青少年的交友情况,应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关心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以免误交损友而堕入法网。[10]
2014年1月30日,检察院完成侦讯检控工作,涉案15名青少年分别被控加重伤害、严重伤害致死罪,案件已移送法院排期审讯。另外,检察院呼吁家长及社会关注青少年的社交情况,尤其是节日期间为青少年提供正当娱乐,努力造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11][12]
审讯过程
[编辑]2014年4月24日,本案于初级法院开审,涉案15人中其中11人被羁押,主谋“猩猩”保持缄默,绰号“红毛强”的主谋则坚称无打死者,拒认因与邻房“争女”起争执,不知事发原因,甚至曾帮忙劝交,见“猩猩”被打才召众还手。除六名学生以外,其余被告最高学历只有初二程度,最早于小五辍学。部分被告包括“红毛强”、“猩猩”等被控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致死亡,亦有人被控两项加重伤人罪。[13]
2014年4月30日,案件审讯完成第五及第六名被告自辩。两人依然无法解释打斗起因,但谁人参与打死者却出现两个版本。作供将“红毛强”及“青柠”排除在外,早前的口供却指打人者有“红毛强”、“猩猩”及“青柠”,并言之凿凿,惹来法官质疑。案件押后月底续审。[14]
2014年6月18日,案件续审,多名证人作供时表示目睹“红毛强”及“猩猩”向死者施袭,亦有证人指证“肥仔”,但不认得其余被告。死者母亲在出庭时表明不向各被告索偿,表示“赔几多钱畀我都冇用。” 当天第十五被告周某自辩时称,目睹首被告“红毛强”及第五被告方某走向死者,但没留意谁人袭击死者。早前口供为何提及“红毛强”、方某及第七被告关某与十多人一同殴打死者?其解释当时误会关某打的人是死者,自己亦在打人,不可能清楚留意。 当晚两帮人在卡拉OK门口打斗时,有三名途经目击的少女出庭,俱指证“红毛强”袭击死者。有两人能指出“猩猩”打死者,谭姓少女称目睹第三被告“肥仔”用脚踢死者头部,其后再踹了一脚。并见到被告周某在场,但不肯定其有否参与打斗。 花名“金毛”的证人称,当晚已听闻因“争女”引发冲突,“红毛强”无故冲入房打死者,朋友着其帮死者“还拖”。到场后与“猩猩”及一女子谈判,“猩猩”承认打死者,惟最终谈不拢,继而动武。“红毛强”紧接现身,又有十多人来势汹汹,从卡拉OK冲出来,死者方见形势不利,立即四散。他只见“杀手”被追打。有死者的朋友称,见到“猩猩”在卡拉OK房打死者,但另一证人则指是“红毛强”,其并用玻璃杯掷向死者,印象中“猩猩”在场。[15]
2014年6月19日,怀疑引发冲突的肇事少女出庭作证,但表示不知争执起因,称当晚“红毛强”冲入死者房间,不由分说就打人,对于争执内容一概忘记,又称不是“红毛强”喜欢的对象。法庭播放一段分录影片段,司警从旁协助分析。但司警表示此人并非本案的受害人,死者的血斗位置并没闭路电视拍摄到。法庭选择在下堂聆讯时再播放其余录像。下午庭审中,疑为引发冲突导火线的少女出庭,其脸上仍带稚气,令一律师误以为未够十六岁,不用宣誓。当法庭一再质疑肇事起因、双方在房间争执时的对话等,少女表示不知道,并一概回应“唔记得”。另一名辩方证人为第三被告“肥仔”的朋友表示,当时去饮酒时只认识“肥仔”,与其他在场的人不相熟。发生冲突时留在房间,在打斗发生前目击到“红毛强”及“猩猩”打死者。至于施袭、袭击过程表示忘记,被法官作出提醒,证人表示“肥仔”初时冲落去时踢了死者一脚,之后行开,至死者倒下,走到死者身边,踢了他胸部位置。[16]
2014年6月26日,有报道指案中前报道第十一被告林某的好友指,林某除了此案外没参与打斗行为。其代表律师致电澳门日报表示,当时证人在庭上表示,林某没有提及参与打斗行为,没有提及该案件。[17]
2014年7月1日,案件进入结案陈词。检察官认为整件事中被告打人动机微不足道,并有共同犯罪决意,要为死者的死亡负上责任,请法庭严惩有份打死者的被告。多名辩护律师反驳控方观点,指出不能无限引伸微不足道的原因牵涉案中其他情节,第二次打斗是由于死者的挑衅,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予以开释或改判普通伤人罪。控方在结案陈词中表示,综合证据指出是由于首被告“红毛强”不满女子到死者房间耍乐,利用暴力袭击死者,因一件小事而变成一场命案,认为街头的打斗并非单一的报复行为,要整体分析,具前因后果,虽然中间有少许间断,但整件事密切相关,不能分割一小段审视。至于共犯问题,部分被告袭击死者脚部等位置,并不足以致死,但被告有共同犯罪决意,要为人命负上责任,有六至七人同时打死者,不可能全中要害。短短的一至两分钟,相信被告不用十秒,先打死者,再打案中伤者。而有证人更指死者头部被撞向铁柱、被砖头袭击,足以想像暴力程度,死者当时的处境是如何无助;最后控方要求,法庭严惩有份打死者的被告,希望各人知道事件的严重性,汲取教训。而代表“红毛强”和“猩猩”的辩方律师表示,认为只有人证但没有足够物证去指证被告有罪。加重情节部分没人说得出由一名女承而起,两方各有社团背景,恩怨情仇可能不是一时引发。关于死者死亡的责任,司警报告中亦提及双方都有责任,相信是次被告理论时对方挑衅,才发生打斗。特别是死者的契哥,应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非以牙还牙。两名被告案发后离开澳门,辩方律师则表示并非潜逃,而是后来决定回澳自首。代表“肥仔”的律师指出,案件所有证据产生于人证,并无物证指证第三被告。综合多名证人所言,律师认为只能证明第三被告踢了死者一脚,不能因此断言存在严重伤人致死的含意。只踢一脚就要负上如此严重的指控,有欠公允,请求法庭开释被告严重伤人致死的指控,改判一项普通伤人罪。多名律师替其所代表的被告辩护时亦提出改判普通伤人罪,甚至应该开释被告。在多名辩方律师完成结案陈词后,第一被告“红毛强”补充说事由不是“争女”,承认在楼上犯错,但楼下是第二被告“猩猩”被打,才着朋友帮忙,不然被打死的可能是“猩猩”,希望法庭还他及死者公道。第八被告“青柠”称案发时在另一卡拉OK,不是在事发的卡拉OK打“杀手”(其中一名受害人),“猩猩”被打时他在人群中,饮酒后无故被打,才追对方。第十二被告陈某冀法庭公平裁决;第十三被告容某称案发后感到后悔,事件给他带来很大压力及担心家人。其余被告放弃发言。[18]
判决
[编辑]初级法院
[编辑]2014年7月25日,初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其中3名被告包括李梓强“红毛强”、谈子进“猩猩”、胡志伟“肥仔”被法庭判定入狱8年3个月和8年5个月,另外5名被告被判监8年至8年2个月,3名被告被判监7个月但获缓刑2年,其余4名被告获脱罪。8人亦要向死者家属赔偿120万元。[1][19] 法官萧伟志宣判时说,不明白各被告为何因小事而犯下严重罪行,认为案情严重,被告等人很难提前获释,希望被告等反省和改过。[20][21]
中级法院
[编辑]2015年4月2日,中级法院驳回其中八名被告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判词中强调,有关受害人死亡方面的案情极之严重,为预防他人将来重蹈各上诉人的覆辙,即使第二、第五嫌犯犯案时未满十八岁,无论如何也不得启动法律中的刑罚特别减轻机制。[22][23]
涉案人士
[编辑]被告次序 | 姓名 (昵称) |
案发时年龄 | 犯案纪录 | 控罪 | 裁决 (判决年份) |
备注 |
第一被告 | 李梓强(红毛强) | 19 | 勒索、加重盗窃 | 一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致死亡罪及两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罪 | 八年三个月 | 案发前任职散工 |
第二被告 | 谈子进(猩猩) | 17 | 一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致死亡罪、两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罪及两项加重伤人罪(两罪合并) | 八年五个月 | ||
第三被告 | 胡志伟(肥仔) | 21 | 加重抢劫 | 一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致死亡罪及两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罪 | 八年三个月 | 案发前任职赌场公关 |
第四被告 | 郭耀荣 | 18 | 纵火 | 八年 | ||
第五被告 | 方辉 | 17 | 抢劫 | 案发前任职厨房学徒 | ||
第六被告 | 欧阳永幸 | 八年两个月 | 案发当天为“寿星仔” | |||
第七被告 | 关文浩 | 案发前任职舞台搬运散工 | ||||
第八被告 | 陈伟俊(青柠) | 16 | 抢劫、伤人 | 八年 | 学生 | |
第九被告 | 刘姓青少年 | 16 | 学生 | |||
第十被告 | 何姓青年 | 18 | 当铺学徒 | |||
第十一被告 | 林姓青年 | 19 | 学生 | |||
第十二被告 | 陈姓青年 | 16 | ||||
第十三被告 | 容姓青少年 | 17 | 两项加重伤人罪 | 监禁七个月,缓刑两年 | 学生 | |
第十四被告 | 黄姓青年 | 18 | 纵火 | |||
第十五被告 | 周姓青年 | 18 | 曾涉打斗案和解收场 | 灯光学徒 |
影响
[编辑]命案发生后初期,网上社交平台和讨论区对这宗凶案议论纷纷,期后有人发放多张声称为行凶者的相片,并列出该行凶者的身份资料,及他曾犯的多宗伤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及爆窃,被捕入狱的资料纪录。另有叙述事件经过,称双方于酒后因小事,联同数名凶徒持武器殴打该15岁学生,直至受害者口吐鲜血倒地。凶徒亦曾体力不支休息,后又继续殴打受害者,直至受害者无任何知觉,奄奄一息后带笑散去。网上亦有未经证实消息指出死者与多名男女青年到伦敦街一夜店消遣,当中一名少女与邻台一班青年相识,期间有人向该少女搭讪,引起现场人士不满与对方争吵。及后更发生追逐殴斗。而受害学生被人用伸缩警棍狂打致死[6]。
2013年1月,时任新口岸坊会理事长戴鹰表示,对区内发生青少年殴斗至死事件,给澳门青少年问题及区内治安再度敲响警号,希望当局高度关注,坊会建议增加区内青少年活动场所,特别是在深夜时段及节日,加派警员巡逻以发挥阻吓作用,及在遇有意外或罪案发生时,能迅速赶抵现场跟进。坊会又建议尽快于区内治安黑点加装天眼,以起警惕及扑灭罪行之用。他认为今次事件揭示区内警力不足、打击罪案乏力等问题,建议当局加派警员于深夜及节日期间在区内巡逻,特别区内的多条行人隧道,并经常定期更改巡逻路线,增派便衣警员等,以发挥阻吓作用;坊会更要求当局尽快在区内治安黑点增设天眼,加强阻吓力。街坊会高度关注区内青少年流连街头问题,认为该区严重缺乏青少年夜间活动的社区场所。认为新口岸区赌场林立,区内提供予青年的健康活动空间和场所缺乏,区内卡拉OK或夜场成为了青少年流连热门地,给社区环境和区内青少年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蕴酿更多社区问题[24]。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皇朝毆鬥致死案八青判囚八年. 澳门日报. 2014-07-26 [2022-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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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期消閒勿樂極生悲. 澳门日报. 2013-12-19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5).
- ^ 倫敦街打鬥案 15歲青年死亡. TDM 澳广视新闻. 2012年12月21日.
- ^ 6.0 6.1 6.2 夜店結隊消遣起爭執被圍毆 少年慘死街頭. 正报. 2012-12-21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4).
- ^ 少年圍毆命案七惡少落網. 澳门日报.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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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被毆斃案再拘七疑犯. 正报. 2013-01-05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4).
- ^ 少年被毆致死案 再有四人被羈押. 正报. 2013-01-07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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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被毆致死案 十五名嫌犯被檢控. 华侨报. 2014-01-31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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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害人被施襲者集體毆打致死《刑法典》第139條第1款b項 ....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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