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
五服制度是汉字文化圈传统丧服制度,是居丧期间的服饰、饮食和起居制度。
古代中国是由父系宗族组成的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宗法为重。由己身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男系后裔及其眷属配偶,通称为“本宗九族”。
本宗九族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都是“有服亲属”,称为“内亲”。内亲在丧事期间要为死者服丧,关系亲近者居丧服制愈重、关系疏远者居丧服制愈轻,依次递减。[1]母系血缘的服制只有一世,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是为“外亲”。
“服制”按服丧期限和丧服的粗细不同,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即谓“五服”。也可以说,所谓的“期服亲”是指父系亲属、“大功服亲”是指祖父系亲属、“小功服亲”是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服亲”是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一世的亲属同属于缌麻服亲;除外之外的都是“无服亲属”。
五服
[编辑]古代中国的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等级,用不同粗细的麻布制成,称为“五服”。五服经过演变可以化为23种服制,运用在138种人际情况,极其繁琐。[2]
《仪礼》所载各种服制被后代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实际上,五等丧服因过于繁琐,后代延续传统均有些细节和理解可能与前代有所不同,[3]民间在日常生活若一时难以执行,亦可穿著简易的“孝服”(男子头戴孝巾,身穿孝衣、麻绳和麻鞋;女子头戴孝巾或孝髻,身穿孝衫、孝裙、麻绳和麻鞋)。
具体而言,服制规范包含了居丧期间的服饰、饮食和起居生活方式。[4]孝子要在墓旁搭草庐居住,寝卧草席、头枕土块,食粗茶淡饭;三月不沐浴、不剃发须,夫妇不住同室,要求做到“言而不语”、“对而不答”、“不与人同座”。初丧时要绝食米饭,即殡后可以饮粥,百日后可以蔬食水饮,小祥后可以食菜果,大祥后可以用酱醋调料,禫祭除服后始恢复正常。[5]借着这种近似苦虐的行为,内在可以呼应和缓解内心的悲戚之情,外在可以表达哀恸和缅怀之意。
礼者,是朝廷制订符合统治利益的行为规范,所谓“礼不下庶人”,因为士族须是知书达礼之辈,所以历代服制对士大夫的约束较强,对违背服制的惩处也更甚于一般农民百姓,居丧期间不可有出仕、做官、考试、歌舞、嬉乐、饮酒、食肉、行房、嫁娶、赴宴、应酬、庙会、祭祀等行事,有公职者都要辞官归籍,在家守制。[6]门第世家居丧期间,出入不走正门、上下不行中阶。
斩衰
[编辑]斩
男服斩衰的装束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和菅屦;女服的装束和发饰有别于男子,除了苴绖、杖、绞带、菅屦等衣物与男子相同外,另有布总、箭笄、髽和衰的装束;众臣为国君服斩衰的装束是布带和绳屦两件物品,布带同齐衰服、绳屦同大功服,其余杖、冠绖等则穿戴如常。
齐衰
[编辑]齐衰(拼音:zī cuī,注音:ㄗ ㄘㄨㄟ)是次于斩衰的丧服,亦做“齐缞”。齐衰服用粗麻布制成,断处缉边,因此称为“齐衰”。齐衰服由于丧期和服制的区别,又分为四种,即:齐衰一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和齐衰三月。
齐衰三年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和疏屦;齐衰杖期(期年)的装束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差异在于丧期的长短;齐衰不杖期的装束是不杖和麻屦,不持杖、以麻屦代替齐衰杖期的疏屦;齐衰三月的装束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和无受,“无受”是指变服后即可除服,不再须要变换为轻服。
“期”(拼音:jī,注音:ㄐㄧ,‘期’通‘朞’),是指一周年的意思,有:杖期(持杖,服一年)和不杖期(不持杖,服一年)的两种区别。
大功
[编辑]大功(拼音:dà gōng,注音:ㄉㄚˋ ㄍㄨㄥ,‘功’通‘红’)是次于齐衰的丧服,亦做“大红”。大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齐衰精细、比小功略粗,又可区分为:殇大功和成人大功两种。“功”就是指女子所做的纺织、缝纫等的加工,因为所加人工较为粗略,所以称为“大功布”。
殇大功是为未成年死者降等而服,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和无受,长殇九月,缨绖;中殇七月,不缨绖。成人大功服的装束是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和布带,服制九月;三月变服之时受以小功衰服,即“葛衣”。
小功
[编辑]小功(拼音:xiǎo gōng,注音:ㄒㄧㄠˇ ㄍㄨㄥ)是次于大功的丧服,亦做“小红”。小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大功更精细,因为纺织所加人工不似大功那般粗略,故相对而称“小功布”。小功服又可区分为:殇小功和成人小功两种,主要取决所服对象是否成年,服制五月。
殇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澡麻带绖,因为是下殇夭折之故,所以是降两等而服;成人小功服的装束是小功布衰裳和牡麻绖,即“葛衣”。
缌麻
[编辑]缌麻(拼音:sī má,注音:ㄙ ㄇㄚˊ)是五等服中最轻的丧服,亦做“织麻”。缌麻服用细麻布制成,比小功服更精细,服制三月。缌麻服由于丧期较短,可以说是葬后即除服,故虽有殇缌麻和成人缌麻的区别,也只是所服对象有所不同,服饰则几乎没有差异。
繐衰
[编辑]繐衰(拼音:suì cuī,注音:ㄙㄨㄟˋ ㄘㄨㄟ,‘繐’通‘穗’)是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所服,装束是牡麻绖,服制七月,葬后即除。
心丧
[编辑]学生为师长守丧,行止容貌如同丧父,但不穿丧服(无服)而心存哀悼,称为“心丧”。《礼记.檀弓上》:“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郑玄注:“心丧,戚容如父而无服也。”
挚虞《师服议》曰:“自古弟子无师服之制,故仲尼之丧,门人疑于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遂心丧三年。此则怀三年之哀,而无齐衰之制也。”
出五服
[编辑]五服之外,共同五世祖的亲属称为“袒免亲”,已无丧服之制,即所谓“素服”;六世祖以上已经没有亲属关系,即是“无服”。[7]
袒免(拼音:tǎn wèn,注音:ㄊㄢˇ ㄨㄣ,‘免’通‘絻’)解释做“袒衣露肩、脱冠扎发、以巾缠头”,袒免亲因无丧服之制,所以袒左、去冠缠巾以示哀思;宋代袒免是白阑缟巾、明清两代袒免是尺布缠头。
四制
[编辑]四制是指:正服、义服、加服和降服,“五服”与“四制”两者相辅相成,合称“五服四制”。
本身于情份之内,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为父母服斩衰、孙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年,皆属情分内之事;再者,伏于义理之内,为死者成服曰“义服”,例如:义子为义父母服斩衰,属于义理内之事。
因为特殊缘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长孙本为祖父母服齐衰,但承重孙加重其服,服斩衰;反之,减轻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儿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为本生父母成服,均减轻其服。
服制的原则
[编辑]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
[编辑]《礼记》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古代儒家制定服制的六项原则即是: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和从服。[8]
- “亲亲”是指宗族血统的亲疏关系,原则上是和本身关系亲近者愈重、疏远者愈轻;
- “尊尊”是指君臣从属的尊卑关系;
- “名”是指异姓妇女嫁入本族而有名分的关系;
- “出入”是指本族已嫁、已嫁回归娘家和未嫁妇女的有别关系;
- “长幼”是指成年和未成年死亡的有别关系,原则上未成年死亡者要为其降等服丧,如达最低年龄则无服;以及
- “从服”是指本人与死者无直接关系,但跟随与死者有直接关系者而为其服丧的关系。
《礼记》覆云:“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指“从服”亦有六项原则,即:属从、徒从、从有服而无服、从无服而有服、从重而轻和从轻而重。[9]
- 属从:“属”者,谓亲属。因为本身与死者并无直接亲属关系,但眷属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而为其从服,例如:妻为夫党从服(妻子随从丈夫,为夫家成员从服)、夫为妻党从服(丈夫随从妻子,为外家成员从服)、子为母党从服(子女随从母亲,为外家成员从服)。
- 徒从:“徒”者,跟随归附者。因为本身与死者并无臣属关系,但所随从者与死者有关系而为其从服,例如:臣为国君(诸侯)之家属从服、妾子为嫡母之家属从服。假如所随从者已经死亡,这种关系就不覆存在,也就不再须要为其从服。
- 从有服而无服:因为所随从者为有服,本身应为死者从有服,但被压降所以无服。例如:公子(国君之庶子)为其妻之父母本应有服,但碍于国君之尊所压降,所以无服。[10]国君在其位时,公子为其母、其妻服丧皆不在五服之内;简而言之,是因国君既不从服,其妾子亦不敢为母党从服、庶子不敢为妻党从服。[11] “叔嫂无服”亦属于“从有服而无服”的原则,按理“夫为其兄弟服齐衰”,妻妾随夫本应为其夫之兄弟服大功,但唐代以前的服制规定“妻于夫之兄弟无服”。因为弟妇为兄服丧的话,等如将弟妇视同儿媳;反之,兄嫂亦如母,如此就有违人伦秩序。[12]
- 从无服而有服:因为所随从者为无服,但本身与死者的关系从无服变成有服。例如:公子之妻于公子之外兄弟从服,公子压于国君之尊,于远房兄弟无服,但公子之妻要为公子之远房兄弟从服。
- 从重而轻:因为所随从者于死者服重,但本身于死者服轻。例如:妻为其本生父母服齐衰期,为重;本身为岳父母服缌麻,有别于一般降一等而服,为轻。
- 从轻而重:因为所随从者于死者服轻,但本身于死者服重。例如:国君在其位时,公子为其生母仅服练冠、麻和麻衣縓缘,葬后即除(国君不在其位时,公子为其生母亦仅服大功),为轻;公子之妻为公子之生母则服齐衰期,为重。
上杀、下杀、旁杀
[编辑]《礼记》又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三者,谓父、己、子三族;五者,谓祖、父、己、子、孙五族;九者,谓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九族,九族之外皆出五服。
“杀”(拼音:shài,注音:ㄕㄞˋ)是指亲属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由父上推至祖、曾祖、高祖,亲属关系渐疏,谓“上杀”;由子下推至孙、曾孙、玄孙,亲属关系亦渐疏,谓“下杀”;由亲兄弟旁推至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亲属关系同亦渐疏,谓“旁杀”。[1]
服制的特点
[编辑]《礼经》所记载的服制,同宗法制度有不可分隔的关系,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代延续也有所改变,但从中有些突显等级的特点被传承下来。
重男轻女
[编辑]服制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例如:妻为夫服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
明代以前,如果生父过世,子为父要服斩衰三年;生父健在、生母过世,子为母只服齐衰期年;生父已过世、生母今过世,子为母也只服齐衰三年,而不是服最重的斩衰。
嫡庶
[编辑]服制中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格,例如: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明代以后,庶子为生母也服丧三年,嫡子为庶母服丧期年)。
嫡长孙在丧事中的地位也很重要,丧制中有所谓的“承重孙”(同承重曾孙),就是嫡长子已死,并不立其余子为丧祭主,而是由嫡长子之长子承担丧祭主的重任,名字在讣闻中列在首位,地位排在其他宗族成员之前。
内外亲疏
[编辑]服制中明显地表现出血统亲疏的等级,习惯上以五服之内为亲、五服之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昆弟,族昆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同父之子为族兄弟关系,族兄弟之子相互间已经没有服属关系,只有同姓关系。本宗九族大致可以归纳为:男子为父服斩衰;祖(曾祖高祖)、母、伯叔父姑、妻、兄弟姊妹服齐衰;从兄弟姊妹服大功;同曾祖服小功;同四世祖、外戚服缌麻;同五世祖袒免,同六世祖无服;嫁妇降服。
朝廷律法尚有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将服制引入民事法典,用来判断五服九族之内亲属的相互侵犯行为,也确定继承和赡养的利益。总得来说,以卑犯尊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以尊犯卑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亲属相奸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亲属相盗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13]
对周边国家地区的影响
[编辑]在大中华地区的影响范围内,除非是有宗教等的不同考量,否则的话,传统汉族丧礼仍有部分保留过往的“披麻戴孝”。守孝的这段期间,无论男女都不应穿戴一身的艳丽华服、首饰和施浓妆,应要保持生活低调和清简。实务操作中,亲眷在行过“成服礼”(大敛次日、做功德前举行)后,也只有在守灵拜祭时才穿戴孝服,拜祭后就可除下孝服放置于灵堂,平日可穿上素服佩戴“孝志”代替孝服;等到出殡时,再行穿上孝服,满七葬后即行除服。
中国大陆
[编辑]中国沿海开放城市地区可以租赁得到孝服,样式已经趋于简化,但大致遵照传统的丧服,更进一步的简化就只是戴黑纱;[14]乡村地区可能还保留“缝孝衣”的习俗,也就是由邻里的“全可人”(好命婆)协助缝制孝衣。[15]所谓的“全可人”在华北方言里面,是指:父母/翁姑、夫、儿女或子孙俱全的妇人,也就是俗认为有福气的人。
港澳地区
[编辑]香港和澳门的传统丧礼中,孝子女等亲眷均须披麻衣、戴孝服;同时,男亲眷佩戴黑纱、女亲眷头戴冷花,称为“上服”。基督宗教丧礼则穿着黑色孝袍,男亲眷佩戴黑纱、女亲眷头戴冷花,以示成服;在部分的西化丧礼中,也有男亲眷选穿着黑西装、白恤衫及黑领带,女亲眷则选穿着黑套装及白恤衫。[16]
台湾
[编辑]台湾现在通行的丧服等级分为:麻(子、媳、长孙,同未嫁女等)、苎(孙、外孙、侄子女,同出嫁女等)、蓝(曾孙、外曾孙等)、黄(外曾孙、玄孙等)和红(玄孙、来孙等),过去还有初丧时用丧服、三个月后改用黑纱/白毛线的服例,但现在大多出殡后就换服,已经没有再遵循这种服例;侄子女也可以一律穿着白衣或黑衣,同辈族亲则在手臂绑上白毛巾;但总的来说,南北各地之间各行其事,丧服的形式极有差异。采用佛事仪轨的丧礼,眷属可以穿着黑袍;而在基督教仪式的丧礼里,眷属则可以穿着黑袍,也可以穿着白色、黑色或深蓝色的素服。
日本
[编辑]日本于奈良时代颁布《养老律令》,有仿若《大唐开元礼》服制的〈服纪条〉。[17]
一年服 | 君、父母、夫、本主 |
五月服 | 祖父母、养父母 |
三月服 | 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妻、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嫡子 |
一月服 | 高祖父母、舅姨、嫡母、继母、同居继父、异父兄弟姊妹、众子、嫡孙 |
七日服 | 众孙、从兄弟姊妹、兄弟之子 |
朝鲜王朝汲取了明朝的服装和礼制,其中也包括五服制度(오복제도)和丧服(상복)服例,五服即是:斩衰(참최)、齐衰(재최)、大功(대공)、小功(소공)和缌麻(시마)。[19][20][21][22]
越南
[编辑]越南后黎朝(1428年-1789年)同样汲取了明朝的五等丧服(năm hạng tang phục)制度,载于《国朝刑律》之中,后世阮朝(1802年-1945年)的《皇越律例》亦有参考沿用,称为“五服”(ngũ phục)。[23][24]
- 斩衰(trảm thôi),又称为“大丧”(đại tang):服三年(实际上,二十七月)
- 齐衰(tư thôi),又称为“期年”(cơ niên):服一年杖期、一年不杖期、五月或三月
- 大功(đại công):服九月
- 小功(tiểu công):服五月
- 缌麻(ty ma):服三月
近世琉球(1609年-1879年)服制是源自王府于1667年4月23日颁布的“不净定”(忌服令),同前月16日颁布的“葬礼之定”内容互有关联。士族居丧期间身穿白布衫、披发、不能穿着正装、不能系大带,有公职者亦要停职在家留候。[25][26]具体来说,若服父母三年之丧的话,初丧三十日要身穿白衫和披发;过后可以除下白衫执勤务,但仍用竹簪束发并保持服装简陋,三年内不参与任何喜庆盛事。
“不净定”的规定,如下:
- 祖父母、父母、夫妇、兄姊,服三十日
- 继父母、伯父母、弟妹、子孙,服二十日;但为弟妹以下服,不用披发
- 甥侄,服十日
- 从弟以下,服五日
1725年制定、1737年改定的服制,区分:本宗方(本宗方之服制)、妻妾者从夫家(妻たる者夫家之為之服制)、外戚方(外戚方之服制)和出嫁女为本生方(出嫁之女本生方之服制)的四种情况,影响延续至今。[25][26]
近代冲绳地方通行的服制,如下:
- 父母,五十日
- 伯叔父同妻,二十五日
- 兄弟姊妹,二十五日
- 祖父母,二十五日
- 伯叔祖父母,十日
- 从兄弟姊妹,十日
旧时的新马印等国的华人仍有披麻衣、戴孝服的习俗,但如今由于各种变易,已经逐渐式微,只有部分地区还有所保留,并且经过不同程度地简化。[27]现今在许多地方已经精简不穿麻衫,服丧期间通用的孝衣样式依序是:白(或黑)、蓝、青(或黄)和红色的T恤衫裤,孝志根据不同的地方和籍贯,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有极大地差异。[28]
其他用语
[编辑]变服、受服、成服、除服
[编辑]有服亲属改变服饰,谓“变服”或“易服”。当开始服丧时,将常服换成丧服,谓“成服”或“持服”;一旦服丧期满,将丧服除下换回常服,谓“除服”、“释服”或“服阕”。事实上,有服亲属自成服开始到终丧除服,可能要经过多次变服,例如:斩衰、齐衰成服,要经过虞、卒哭、小祥、大祥三次由重而轻的变服,大功、小功成服也会经过一次变服,谓“受服”。
按照古礼的作法,三年(实二十五月)期满后六十日为“禫祭”(除服礼),行过禫祭才算正式除服;所以从成服开始,直到除服结束,实二十七月。
正服、义服、加服、降服
[编辑]参见上述“四制”。
衰服、期服、功服、缌服
[编辑]五服制度中为父母之丧有三年之服,为关系最重、最亲近者之服,有“斩衰”和“齐衰”之分,谓“衰衣”或“衰服”;一年之服(“期年”,拼音:jī nián,注音:ㄐㄧ ㄋㄧㄢˊ)有杖期和不杖期之分,为关系次重、次亲近者之服,谓“期服”。服制有轻于齐衰、重于缌麻之服,有大功和小功之分,为次轻、次疏远者之服,谓“功服”;五服中最轻、最疏远者为缌麻之服,谓“缌服”。
西晋李密所著《陈情表》里陈述“外无期功彊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僮。”“期”是指期服亲、“功”是指功服亲,用来分辨亲疏关系的亲属。例如:“期服侄”为亲侄、“功服侄”为堂侄。
反服、殇服
[编辑]尊长为卑幼服丧,谓“反服”,例如:长男未成年过世,父母必须自谴一年,自称为“反服父”和“反服母”,其余子女过世则只称为“父”和“母”。成年人为未成年死者服丧,谓“殇服”,“殇”有分为:16-19岁死者为“长殇”、12-15岁死者为“中殇”、8-11岁死者为“下殇”,有“殇大功服”和“殇小功服”两等功服;8岁以下死者为“无服之殇”。[29]
以日易月
[编辑]遵照古代礼制:[30]帝王驾崩时,太子继位须服丧三年,举朝臣子同服丧,丧期长短不一;然而如此对民间的生产有深远影响,汉文帝遗诏有感重服扰民伤生,改制为三十六日即释服,称“以日易月”。后世历代帝王因而沿用此制,遂无三年之丧,明代帝王三日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31]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参考书目及论文
[编辑]- 作者未详. 《儀禮》. 〈喪服〉第十一. 先秦时代.
- 刘向、戴德、戴圣编集. 《禮記》. 〈喪服小記〉第十五. 〈喪服四制〉第四十九.
- 欧阳修、宋祁等撰. 《新唐書·禮樂志》. 〈五服之制〉卷二十.
- 朱元璋撰. 《御制孝慈錄》. 洪武四年.
- 车垓撰. 《内外服制通釋》(四庫全書本).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 中华民国内政部. 國民禮儀範例:第五章 喪禮〈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0).
- 林素英. 喪服制度的文化意義:以《儀禮·喪服》為討論中心. 台湾: 文津出版社. 2000年. ISBN 9576686156.
- 萧琪. 父母等恩:《孝慈錄》與明代母服的理念及其實踐. 台湾: 秀威资讯科技. 2017年. ISBN 9789863264088.
- 孔炳奭. 《禮記》喪服制度的人文意識. 中日韩经学国际研讨会. 2010年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礼记·丧服小记·第十五》:“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郑玄注:“杀,谓亲益踈者服之则轻。”孔颖达疏云:“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孙希旦集解:“旁杀者,谓由己而杀己之昆弟,由父祖而杀父祖之昆弟,由子孙而杀子孙之昆弟也。”
- ^ 賜杖成服. 中国丧葬习俗. [2017-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古代汉族丧服按亲疏关系不同而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织麻五种,称为“五服”,用粗、细不同的麻布制成,称为“披麻戴孝”。五种基本服制在经过种种变化以后,可以化为23种服制,实行于138种场合,繁琐无比。
- ^ 《明史·卷六十》:“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
- ^ 《传》:“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说绖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
- ^ 喪服制度. 明清皇家陵寝. [2018-0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0).
- ^ 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通礼》:“期之丧,二月剃发,在丧不婚嫁,九月五月者,逾月剃发;三月者,逾旬剃发。在丧均不与燕乐。”
- ^ 《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 ^ 《礼记·大传·第十六》:“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郑玄注:“术,犹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
- ^ 《礼记·大传·第十六》:“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 ^ 郑玄注:“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孔颖达疏云:“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其妻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从,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
- ^ 《仪礼·丧服·第十一》:“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 ^ 《仪礼注疏·丧服·第十一》:“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疏》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 ^ 易述程. 法治天下 : 历代法制与公正严明. 中国: 现代出版社. 2014年 [2020-12-15]. ISBN 978751433076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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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祖父母父母夫婦兄弟は三拾日の事
- 一、継父母伯父母弟妹子孫は弐拾日の事
- 但、弟より下は髪差不抜事
- 一、甥姪拾日の遠慮の事
- 一、従弟より下は五日遠慮の事
- 右此中父母より下親類中差合の刻、不依遠近に一か月の忌にて候付、如此申渡候事
- (寛文七年)羊四月二十三日
- ^ 26.0 26.1 庆世村恒任. 宮古史伝. 日本: 冨山房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 2008年: 第176页 [2020-12-15]. ISBN 490238566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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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大韶 《实事求是斋经义·庶孙之中殇当为下殇辨》:“盖殇有三等服,祇有殇大功、殇小功二等。缌麻是三月本服,非殇服也。”
- ^ 《礼记·王制》:“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 ^ 张红星. 我国古代服丧日期漫谈. 团结报. 2016-02-01 [2017-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