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史年表是一个记录中国历代各项制度演变历程的年表。内容涵盖中央及地方政制、田制、兵制及人才选拔制度。
由于三代以前史料不足,且中原尚处原始社会,实行部落制度,可记载之制度内容几近于无,故未有纳入本年表。
不同社会形态和制度发生变革时有一定的过渡时间,表中年份仅为粗略划分。
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年表
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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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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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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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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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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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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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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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禹至帝启(约前2070年-约前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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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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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启嗣位后(约前1989年-约前16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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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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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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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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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前1600年-约前10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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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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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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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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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召共和前(约前1046年-前8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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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召共和至平王东迁(前841年-前7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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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前770年-前2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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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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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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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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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21年-前2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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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九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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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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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史年表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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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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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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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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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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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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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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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后氏以后:实行“五十而贡”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即每人获分50亩田地,以农民服力役作为地租。[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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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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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代:实行“七十而助”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助”即“藉”,即借助民力以耕作公田。[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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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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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前1046年-约前8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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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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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没落)
私有(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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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前828年-约前7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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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藉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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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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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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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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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黔首自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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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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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前202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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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174年:汉文帝“弛山泽之禁”,向人民开放土地和山林的资源,任由农民用地开垦,使富商大贾成为既得利益者。[古 35]
- 前118年: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政策,即限制个人占田数量,抑制豪强兼并土地,亦保障缺少田地的人也可拥有田产。但此政策未被汉武帝所采用。[古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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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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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朝(9年-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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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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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年:王莽颁布“王田令”,把全国土地收为国有,改称为“王田”,私人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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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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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25年-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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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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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年:光武帝下诏“度田”,命令郡守核实户口和田地,旨在打击土地兼并,惟未能贯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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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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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220年-2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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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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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280年-3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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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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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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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及南北朝(317-年5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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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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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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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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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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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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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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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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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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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马迁《史记·夏本纪第二》:帝舜荐禹于天,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丧毕,禹辞辟舜之子商均于阳城。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于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
- ^ 司马迁《史记·夏本纪第二》: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
- ^ 司马迁《史记·殷本纪第三》:桀败于有娀之虚,桀奔于鸣条,夏师败绩。汤遂伐三嵕,俘厥宝玉,义伯、仲伯作典宝。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报。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位,平定海内。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于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成王在丰,使召公复营洛邑,如武王之意。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平王立,东迁于雒邑,辟戎寇。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釐王三年,齐桓公始霸。
- ^ 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定王十六年,三晋灭智伯,分有其地。
- ^ 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八》: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五十九年,秦取韩阳城负黍,西周恐,倍秦,与诸侯约从,将天下锐师出伊阙攻秦,令秦无得通阳城。秦昭王怒,使将军摎攻西周。西周君犇秦,顿首受罪,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秦受其献,归其君于周。
-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
-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 ^ 18.0 18.1 18.2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 ^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 ^ 《诗经·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宣王不修籍于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王弗听。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
-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平王立,东迁于雒邑,辟戎寇。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彊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
- ^ 左丘明《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
- ^ 左丘明《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
- ^ 左丘明《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
- ^ 26.0 26.1 班固《汉书·食货志第四》: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
-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
- ^ 《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 ^ 《战国策·卷五》: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 ^ 《战国策·卷五》:田里不粥。
- ^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 ^ 裴骃《史记集解·秦始皇本纪第六》:三十一年〈【集解】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也。”〉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
- ^ 班固《汉书·文帝纪第四》: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 ^ 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第十》:上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毋以异,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 ^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六十九》: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杰诸侯彊族于京师。
- ^ 班固《汉书·文帝纪第四》:又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 ^ 班固《汉书·武帝纪第六》:﹝汉武帝元狩四年﹞冬,……初算缗钱。
- ^ 范晔《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第三十九》: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 ^ 班固《汉书·食货志第四》:董仲舒说上曰:“……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
-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杨可)告缗钱纵矣。
-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汉武帝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
- ^ 班固《汉书·张汤传第二十九》:……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
- ^ 钱穆《中国经济史》: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初期的农民性情淳朴,勤劳地未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
- ^ 钱穆《中国经济史》: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渐渐地,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