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条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条例[注 1]希伯来语פקודת סדרי השלטון והמשפט, התש"ח-1948‎)是以色列国首部法例,为该国基本法之一,由临时国是会议于1948年5月19日制定。[1]

历史背景

[编辑]

以色列建国之前,巴勒斯坦地区以色列地)由英国托管,称为巴勒斯坦托管地

1948年4月29日,鉴于托管期将于1948年5月15日凌晨零时结束,英国国会通过《1948年巴勒斯坦法令》。根据该法令,在托管期制定的法例将不再适用于该地区。而该地区犹太领导层认为,没有法律及司法体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这些体系亦不可能一夜之间凭空建立。故此,他们决定采取应对措施。

1948年5月14日,犹太领导层在宣读《以色列独立宣言》后,发布《临时国是会议文告》[1],确立了三项安排:临时国是会议暂为该国立法机构;托管地法例条文继续有效;《1939年白皮书》中歧视犹太人的法例条文追溯取消,如同从未存在过。

1948年5月19日,临时国是会议颁布建国后首部法例——《1948年政府及司法程序条例》。该法保留了英国托管时期制定的主要法例,并确定了新国家的基本宪制安排。 该法可追溯适用至1948年5月15日凌晨零时,即英国托管终止之时。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该年以希伯来历纪年是5708年,原文将希伯来历与公元年份并列

参考

[编辑]
  1. ^ 1.0 1.1 מנשר מועצת המדינה הזמנית, באתר ויקיטקס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