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专利师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专利师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中关于专利师的法律。

各地

[编辑]

《专利师法》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管辖机关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这项法律的特别制定,目的是为维护专利申请人之权益,强化从事专利业务专业人员之管理,建立专利师制度。

专利师业务范围

[编辑]

专利师之业务范围,包括专利之申请、异议、举发、让与、授权等事项。换言之,以向专责机关(现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上述各种申请事项为限。

专利师登录名册

[编辑]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或免试之专利师档案或名簿,登录记载于专责机关设置的专利师登录名册。专利师必须依《专利师法》于专责机关办理档案登录,并加入专利师公会,始能执行业务。记载事项变更时,必须向专责机关报备。

参考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