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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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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保险标志

国民年金保险,简称国民年金国保,法源依据《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是中华民国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的纳保对象为未参加军保、公教保、劳保、农保的25岁以上未满65岁中华民国国民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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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国民年金保险缴款单信封

国民年金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2013年7月23日卫生福利部成立以前为内政部),并委托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为保险人。国民年金的法源依据《国民年金法》,于2007年7月2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2007年8月8日总统令公布,2008年10月1日施行。

国民年金目的在保障25岁以上、未满65岁,且未参加军人保险(军保)、公教人员保险(公保)、劳工保险(劳保)、农民健康保险(农保)之国民,于发生老年、身心障碍、生育及死亡事故时,本人及遗属之基本经济生活。

国民年金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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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年金为中华民国第一个以年金制度办理的社会保险。
2.整并相关津贴并兼顾现有权益保障,并与“劳保年金制度”衔接。
3.将未能享有军、公教、劳、农保等职域性社会保险的国民,纳入国民年金保险保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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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民年金保险。[1]
  • 《国民年金法》施行之后共历经10次修正(2011年6月29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1日及2020年6月3日),修正重点包括:新增生育给付、放宽纳保范围、放宽基本保证年金领取条件、修正保费之计收方式、有条件排除配偶连带罚锾裁处规定、建立年金给付之调整机制、可设立年金专户、提高生育给付额度、遗属年金给付追溯发给、增列“中低收入⼾”的保险费补助对象及放宽遗属年金请领者每月工作收入限制(由现行月投保金额提高为基本工资)。
  • 月投保金额自2023年起调涨,月投保金额由18,282元调升至19,761元、费率由9.5%调升至10%,预估影响281万国民,保费每年需多缴约1700元[2]

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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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不需申报加保或退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会主动比对户政、役政及相关社会保险资料,将符合国民年金加保资格者主动纳保,丧失加保资格者排除纳保。
  • 国民年金的纳保对象为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中华民国国内设有户籍,且没有参加军公教保险、劳工保险、农保等职业保险者。
  • 替代役役男于服役期间依法所参加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险,跟军人保险分属不同制度,所以也是国民年金被保险人。
对象 条件
一般民众 25岁以上未满65岁,未参加军、公教、劳、农保,且未曾领取劳保老年给付、公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者。
曾领取相关社会保险给付者 2008年10月1日以前曾领取军、公教保等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金额未达新台币50万元(劳保老年给付不纳入计算)。
2008年10月1日以后15年内领取军、公教、劳保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金额未达新台币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领的劳保老年给付之年资及金额不必列入计算)。

给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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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之保险事故分为老年、生育、身心障碍及死亡4种,保险给付项目计有:老年年金给付、生育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等5种。具津贴性质的年金项目为: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原住民给付。

保险事故 给付
项目 备注
生育 生育给付 2011年7月1日起适用,一次发给2个月

(但于2015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产者,给付为1个月)[3]

老年 老年年金给付 -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每月新台币4,049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为新台币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新台币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新台币3,628元,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为新台币3,772元,2024年起为新台币4,049元)[4],具津贴性质

原住民给付 每月新台币4,049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为新台币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新台币3,500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新台币3,628元,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为新台币3,772元,2024年起为新台币4,049元)[5],具津贴性质

身心障碍 身心障碍年金给付 -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每月新台币5,437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新台币4,872元,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为新台币4,872元调整为新台币5,065元),2024年1月起由新台币5,065元调整为新台币5,437元)[6],具津贴性质
死亡 丧葬给付 -
遗属年金给付 公告订定“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66号解释,有关2016年2月29日前发生死亡事故之国民年金保险遗属年金给付处理原则”[7]


  • 按国民年金法第54条之1的津贴调整制度(行政院主计总处2024年1月5日发布之2023年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较2019年上涨7.34%),自2024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给付A式加计金额、老年基本保证年金、遗属年金给付及原住民给付,由新台币3,772元调增为新台币4,049元;身心障碍年金给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由新台币5,065元调增为新台币5,437元。
名称 2020年的给付标准(每人每月/新台币/元) 按国民年金法第54条之1调整机制
增加金额(新台币/元) 调整后2024年给付金额(新台币/元)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新台币3,772元 +新台币277元 新台币4,049元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新台币5,065元 +新台币372元 新台币5,437元
老年年金 新台币3,772元 +新台币277元 新台币4,049元
身心障碍年金 新台币5,065元 +新台币372元 新台币5,437元
遗属年金 新台币3,772元 +新台币277元 新台币4,049元
原住民给付 新台币3,772元 +新台币277元 新台币4,049元

年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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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资采按月计算,在2011年6月29日修正国民年金法,于2012年1月1日保险年资采按日计算,最高年资为40年,有欠费则不算年资,补缴后亦可计算年资,但是超过10年不得补缴也不可计算年资(举例来说:国保第一期2008年10月,是2008年12月开单,保费缴款期限是2009年1月31日,十年补缴期限即是2019年1月31日)。[8]
  • 合并计算年资:为避免民众因工作转换,保险年资中断,致未来老年经济安全保障不足,国保年资具有可携性,除于请领劳保老年给付时可并计国保年资,以成就领取劳保老年年金之条件外,只要劳保年资低于15年若合并国民年金,年资合并满15年亦可同时请领国保老年年金给付,享有国保与劳保双重年金之保障,但劳保年资低于15年一样只能1次给付,跟国保年资合并无关,但是实际请领要计算领多少钱的时候,国保跟劳保年金计算方式,年资须分开计算(=缴费满15年请领时,领国保年金只能算国保年资,领劳保年金只能算劳保年资在合并发给被保险人)。[9]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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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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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保险费按全月计算。
  • 2012年1月起保险费改按日计算 (即每个月以30日计,按实际加保日数占30日的比率计收保险费)。
  • 国民年金保险月投保金额,自2023年1月1日起,由新台币18,282元调整为新台币19,761元。
  • 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起,由9.5%调整为10%。(保险费率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2%)
  • 一般被保险人政府补助保费40%,自付60%,即新台币19,761元(月投保金额) x 10%(保险费率) x 60%(自付比率) = 新台币1186(元/月)-2023年。

办理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的保险费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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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得未达一定标准申请条件:
(一)全家月平均收入未达最低生活费1.5倍,且未超过消费支出1倍者。
(二)全家月平均收入未达最低生活费2倍,且未超过消费支出1.5倍者。
年度
地区
最低生活费
以下新台币计价
最低生活费1.5倍
以下新台币计价
最低生活费2倍
以下新台币计价
2024年
台湾
14,230元
21,345元
28,460元
台北市
19,649元
24,574元
36,861元
新北市
16,400元
24,574元
32,800元
桃园市
15,977元
23,965元
31,954元
台中市
15,518元
23,277元
31,036元
台南市
14,230元
21,345元
28,460元
高雄市
14,419元
21,629元
28,838元
金门县/连江县
13,653元
20,480元
27,306元
  • 近期的家庭总收入÷全家人数÷月数的月平均薪资与当地最低生活费作比较。
  • 全家人数包含:1.直系(父母、子女、配偶)、2.同一户籍(户口名簿)直系亲属、3.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 排除 1.服兵役者、2.入监服刑者、3.辖区通报失踪人口达6个月者。
  • 家庭总收入包含:工作收入、定存利息、股息、退休金、老年年金、动产/不动产之收益(如租金;但不计入动产/不动产本身之价值)等等。
    • 计入之家庭成员在16-65岁且具工作能力者若无就业或工作收入未达基本工资,仍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在2024年为新台币27,470元)。
申请方式:若被保险人具有上述之条件,应至其户籍地的县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请。
减免方式及补助金额比率:
被保险人身份
2024年政府补助金额/月(比率)
2024年被保险人自负金额/新台币月(比率)
一般民众
新台币790元(40%)
新台币1,186元(60%)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
新台币1,383元(70%)
新台币593元(30%)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2倍
新台币1,087元(55%)
新台币889元(45%)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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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于规定期限缴纳保险费的人,政府会酌征延利息。
2.计算方式:自应缴纳期限届满翌日起至完纳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按日计算。
3.利息免征:依前项规定计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予免征。

月投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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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办第1年:以劳保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定之(即2008年的基本工资新台币17,280元)。
  • 第2年起:当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累计成长率达5%,即按该成长率调整月投保金额。
历年月投保金额
年度 月投保金额
2008年到2014年(民国97年~103年) 新台币17,280元
2015年到2022年(民国104年~111年) 新台币18,282元
2023年迄今(民国112年~) 新台币19,761元


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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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办第1年:国保费率6.5%。
  • 第3年起:保险费率依机制调整,每2年调高0.5%至上限12%、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20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
历年保险费率 历年“月”保费缴纳
以下新台币计价
年月 费率 一般被保险人
(投保金额×费率×自付额60%)
2008年10月到2011年3月 6.5%
674元
2011年4月到2012年12月 7%
726元
2013年1月到2014年12月 7.5%
778元
2015年1月到2016年12月 8%
878元
2017年1月到2018年12月 8.5%
932元
2019年1月到2020年12月 9%
987元
2021年1月到2022年12月 9.5%
1042元
2023年1月起 10%
1186元

缴款单寄发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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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个月为一期计费开单。
  • 劳工保险局月底寄发缴款单,被保险人应于"次月底前"缴纳。
  • 可缴纳的方式:银行邮局(转账代缴或临柜缴纳)、便利商店(须自付手续费)、网络ATM网络银行、移动设备APP(须自付手续费)、“e-Bill全国缴费网”缴费(须自付手续费)或移动支付缴费(须自付手续费)。
  • 缴款单收件地址不限户籍地,民众可向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申请,改寄通讯地址。
  • 保费计算以“天”为单位;非全月加保者之保险费计算公式:
    • 被保险人自付保险费=月投保金额×保险费率×被保险人自付比率×加保天数/30
    • 保费缴纳后亦可累计(天数/30个月)的国保年资。

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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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心障碍者或是经济困难的民众,可以得到政府提高补助。
  • 所得未达一定标准[10]:被保险人须自己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社会局(处)或公所申请资格认定。
被保险人身份别 2024年
被保险人每月自付比率
2024年
被保险人每月自付金额
2024年
政府每月补助比率
2024年
政府每月补助金额
一般民众 60% 新台币1,186元 40% 新台币790元
替代役役男 0 新台币0元 100% 新台币1,976元
低收入户 0 新台币0元 100% 新台币1,976元
中低收入户 30% 新台币593元 70% 新台币1,383元
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 30% 新台币593元 70% 新台币1,383元
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2倍 45% 新台币889元 55% 新台币1,087元
身心障碍者 极重度及重度 0 新台币0元 100% 新台币1,976元
中度 30% 新台币593元 70% 新台币1,383元
轻度 45% 新台币889元 55% 新台币1,087元

无力缴纳保费的人可以有下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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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费补助:经济困难者,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社会局(处)或公所申请“所得未达一定标准”,审核通过由政府补助55%~70%保险费。
2.分期缴纳:“欠费总额达新台币3,000元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合计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可向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申请分期缴纳。
3.十年内补缴:保险费在缴款期限过后,10年内都可计息补缴(超过10年就不能补缴,也不能计算年资)。

国民年金保费如果超过10年缓缴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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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计算保险年资:将来以年资计算可领取的给付金额会比较少,从来没缴费的人将无给付可领。
2.逾10年不能补缴:10年内的欠费可计息补缴,欠费超过10年视同放弃该期间的国保权益。
3.给付终身只能领B式:有逾10年欠缴保险费情形者,无法领取具有基本保障金额的A式老年年金。

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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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得请领之日起,应于5年请求权时效内提出申请。以下对于国民年金的各项给付的条件做说明。

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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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且有年资的民众于年满65岁时,可请领老年年金给付。核发标准共有A、B两式:
两式择优给予,但如有以下情形,仅能以B式计算之:
1.有欠缴保险费超过10年不能计入保险年资的情形。
2.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及荣民就养给付)。
3.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总额未达新台币50万元者,自年满65岁当月起将所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总金额按月折抵新台币3,000元,至折抵完毕前。
4.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年资合计达15年,且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的总额达新台币50万元者。
5.在2009年1月1日劳保年金实施以后至2023年9月30日止,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年资合计未达15年或一次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总额未达新台币50万元者,自年满65岁当月起将所领取之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总金额按月折抵新台币3,000元,至折抵完毕前。
6.在2009年1月1日劳保年金实施以后至2023年9月30日止,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年资合计达15年,且一次领取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劳保老年给付的总额达新台币50万元者。
7.领取公教保养老年金给付、劳保老年年金给付(劳保年资不足15年与国保年资合并请领亦同)
8.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领了公教保养老给付、军保退伍给付或劳保老年给付。
9.在64岁至65岁期间,保险费或利息有欠缴情形,经劳保局以书面限期缴纳,被保险人逾期始为缴纳者,前3个月老年年金给付,仅能以B式发给。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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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国民年金保险开办后,为维护原领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贴”(2008年9月30日废止)者的既有权益,故整并该津贴并改以“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名称接续发给,属补充性的福利津贴性质。
国民年金保险开办时已年满65岁(32年10月1日(含当日)前出生)的国民,若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可以请领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每人每月新台币4,049元(2024年1月起由新台币3,772元调整为新台币4,049元)。
  1. 未在中华民国设有户籍者。
  2. 最近3年内任一年未在中华民国居住超过183日。
  3. 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4. 领取军人退休俸(终身生活补助费)、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领取月退休(职)金或是一次退休(职、伍)金者。[11]
  5. 领取社会福利津贴(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及荣民就养给付)。
  6. 财税机关提供保险人公告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合计新台币50万元以上。
  7. 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2]
  8. 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原住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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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5岁未满65岁之原住民,在国内设有户籍,无下列情况之一,每人每月可以请领新台币4,049元(2024年1月起由新台币3,772元调整为新台币4,049元)。
  1. 现职军公教(职)及公、民营事业人员。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者,不在此限。
  2. 领取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月退休(职)金或军人退休俸(终身生活补助费)。
  3. 已领取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或荣民就养给付。
  4. 经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
  5. 财税机关提供保险人公告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合计新台币50万元以上。
  6. 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2]
  7. 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 原住民给付将发至年满65岁前一个月,年满65岁时如为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或是曾参加过国民年金,改请领国民年金老年年金。
  • 符合国民年金纳保资格的原住民,即使已经在领原住民给付,也要缴国民年金保费,65岁后才能按照累计的保险年资请领国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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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国民年金保险加保期间,遭受伤害或疾病,达重度以上领有身心障碍手册(非重大伤病卡),经治疗终止症状固定或是再行治疗不能期待复原, 需经身心障碍医疗机构评定无工作能力。 如同时符合劳、公教保、军保、农保的身障给付,仅能择一请领。

给付标准
月投保金额×保险年资×1.3%
如不足新台币5,437元,需未有下列任一之情况始得按月领取新台币5,437元。
  1. 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列入保险年资的情事。
  2. 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年期间,有保险费或利息未缴纳,经劳工保险局通知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者钱3个月仅能以其年资领取,不得享有新台币5,437元基本保障。
  3. 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 年满65岁时如为国民年金被保险人,或是曾参加过国民年金,改请领国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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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是被保险人在参加国保前,已领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非重大伤病卡)或证明,经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评定为无工作能力, 且在国内居住,每年居住超过满183天。 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每月新台币5,437元(2024年1月起由新台币5,065元调整至新台币5,437元)的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1. 已领取劳保失能年金或第一、二、三等级残废或失能给付,农保保第一、二、三等级残废或身心障碍给付,公教保全残废等级给付或军人保险一等级残废给付。
  2. 正由政府全额补助收容安置者。
  3. 正在领取社会福利津贴(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老年农民福利津贴及荣民就养给付)。
  4. 财税机关提供保险人公告年度之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合计新台币50万元以上。
  5. 个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2]
  6. 入监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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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资格 给付公式
1.被保险人于国保加保期间死亡(未满65岁) 月投保金额X1.3%X保险年资
2.年满65岁,未及请领老年年金前死亡 月投保金额X1.3%X保险年资X50%
3.被保险人于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年金期间死亡 被保险人领取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碍年金X50%
  • 前3项金额不足新台币4,049元者,以新台币4,049元发给。
  • 如同一顺位符合资格之遗属(参见下表)有2个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发50%。
  • 2016年3月1日起,遗属年金给付的受益人来不及在符合请领条件之当月提出申请,其提出请领之日起前5年得领取之给付,由劳保局依法追溯补给。但其他受益领请领的部分不适用。
遗属年金给付顺位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
第二顺位 父母
第三顺位 祖父母
第四顺位 孙子女
第五顺位 兄弟姊妹
  • 各顺位遗属分别有资格限制。
  • 当序受领遗属存在时(不论是否具备请领资格),后顺位遗属不得请领。
  • 当序遗属请领后死亡或丧失请领条件,后顺位遗属亦不得请领。

丧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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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在国保加保期间死亡(未满65岁),支出殡葬费用的人可领取月投保金额(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新台币19,761元)×5个月的给付金额=新台币98,805元。
  • 原则上以1人请领为限。如果有多人申请,应协议由其中1人代表请领。如果没办法达成协议,则平均发给各申请人。

生育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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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含死产),得请领生育给付。(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给付金额为:1个月月投保金额。2015年12月18日(含当日)起,给付金额提高为2个月月投保金额(新台币19,761元×2个月=新台币39,522元)。
  • 分娩或早产为双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给;即双胞胎给付4个月、3胞胎给付6个月,以此类推。
  • 同一分娩或早产事故,同时符合国保与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补助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 被保险人申请生育给付,并依国民年金法第16条但书规定分期或延期缴纳保险费及利息者,其已缴纳金额不得低于给付总额之半数。

特殊情况不得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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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民年金法第26条,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贪图领取保险给付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者,除丧葬给付外,保险人不予保险给付。(按照劳保局的说法,其他死因诸如自杀、意外事故等,受益人自得请领相关给付)
  • 因被保险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为,致发生保险事故者,除未涉案之当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险给付。
  • 因战争变乱,致发生保险事故者,不予保险给付。
  • 遗属年金只能依照顺位请领,只要领取者死亡而尚失请领资格,后面顺位的遗属都不能再请领遗属年金(国民年金法第41条第2项)。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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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互负连带缴纳保费的义务:考量很多参加国保的人没有工作,可能在家里当无酬的家庭照顾者(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无力缴纳保费,会影响老年经济安全,所以在国民年金法第15条第2项有配偶互负连带缴纳保费的制度设计。由有经济能力的配偶协助缴费(依国民年金法第50条第2项,如配偶不代为缴纳者可罚新台币3,000元~新台币15,000元),在家操持家务者晚年处境较受保障。
  • 经济弱势、家庭状态等具正当理由或特殊条件者可免除罚锾:为了避免配偶因经济弱势或其他状况,强收保费,可能会造成心理或经济上的负担,国民年金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提供弹性空间,负连带缴纳义务的被保险人配偶,如果符合国民年金法第50条第3项的正当理由范围(如: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资格、个人综合所得税总额未超过新台币50万元、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家庭遭逢变故、罹患严重伤病等),可向劳保局申请免除罚锾。

其他情形是否不得给付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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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踪问题:为了预防当事人可能已去世而家人得以诈领会规定失踪者不得领年金,但家属可能要靠这笔钱维生,若因当事人失踪就停领,对于家属的伤害非常大,故坚持失踪仍能领月退等。[13][14]
  • 资格问题:未设置行为制度以维护年金制度的完善,多数军队都会规定“因不良行为勒令退伍不能领取退伍军人福利”,但年金尚未对此完整规定“因犯下严重不良行为或严重犯罪者,不得领取年金”,而这些人还能领取年金不被社会所认同。[15]
  • 无效医疗:有些子女为渴求年金利益,不让年金领有者得以善终,也是尚未规定这种情形不得继续领取年金。[1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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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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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民年金10.1開辦.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8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2). 
  2. ^ 黄昭妍. 國民年金保費明年調漲 每人1年多繳1700元、約281萬人受影響. 上报 (世代传媒). 2022-10-03 [2022-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5). 
  3. ^ 國保生育給付 »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劳动部劳保局.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4). 
  4. ^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劳动部劳保局.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3). 
  5. ^ 國保原住民給付. 劳动部劳保局.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8). 
  6. ^ 國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劳动部劳保局.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25). 
  7. ^ 公告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2016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 卫生福利部社会保险司. [2018-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6). 
  8. ^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國保保費補繳 十年大限快到了. 联合新闻网. 2018-08-13 [2018-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7). 
  9. ^ 勞保湊國保,也能領年金!. 劳动部劳保局. [2018-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27). 
  10. ^ 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 卫生福利部.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01) (中文(台湾)). 
  11. ^ 军人、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领取一次退休(职、伍)金且未办理政府优惠存款者、未领取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或军人保险退伍给付之总额,自年满65岁当月起以新台币3千元按月累计达原领取总额;原住民领取一次退休(职、伍)金。不在此限。
  12. ^ 12.0 12.1 12.2 国民年金开办后,如有土地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属个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实际居住或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等情形,可以扣除列计价值,但属个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实际居住,其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价值仅得扣除额度以新台币400万元为限。
  13. ^ 日人瑞加藤宗現遺屬詐領養老金遭逮捕. [2020-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14. ^ 年改協商王育敏仍堅持失蹤可續領月退. [2020-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2). 
  15. ^ 佛洛伊德之死釀全球示威浪潮 肇事警若定罪仍能領3千萬退休金. [2020-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 
  16. ^ 為領病父退休俸 子女不讓拔管躺8年. [2020-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2).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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