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避球
閃避球,又稱為鬥球,是一種非身體接觸的對抗性,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目前於日本、台灣、香港、南韓四地流行的是10人或8人制的單球式閃避球,而與世界流行的複式閃避球規則不同。
單球式閃避球
[編輯]因複式閃避球傳入日本,再由日本演化成單球式閃避球[來源請求]。場地分成內外場,內場為20米長,10米寬之長方形(不同地區會有不同的距離),兩長邊中點畫一條為中線,用以區隔兩隊球員。每隊外場位於對方內場後半段外圍寬度3米之「凹」形區域內,內場有一面,外場有三面,可自由分配在外場各面的人數。比賽時每隊出場10名/8名隊員,分居於內、外場,其中外場人數至少一人以上[1]。
比賽的目的是擲球攻擊對方內場球員,若擊中身體而未被該名球員或其內場隊友用手接住,該名球員即告出局而需移至外場(擊中頭部不用移至外場)。若該次出局是由攻方外場球員擲球達成,則該名外場球員可選擇是否進入內場。每局比賽時間結束時,以內場人數多者為勝,外場人員攻擊得分後,也可以回到內場中。若比賽時間尚未結束,而其中一方內場球員已經全部出局,則該局判對方勝。最終獲得較多勝局者,贏得該場比賽,通常採三戰兩勝制或五戰三勝制。
複式閃避球
[編輯]歷史
[編輯]閃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1900年左右隨着歐洲移民帶入而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其引進日本,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隨後並推廣至鄰近亞洲各國[2]。
由於閃避球的攻擊對象是人體,往往被視為高壯者欺負弱小者的工具;再加上沒有護具,有安全上的顧慮,容易造成身體上的挫傷或是撞擊傷害。在美國有些州就立法禁止。為了改善此一問題,閃避球的球壓和球體硬度都已大幅調整,變得柔軟許多,避免造成傷害。[3]。
閃避球已在台灣有全國賽,贏的國小可以得到龍鳳旗插在校內一年,連贏三年可以永久保存龍鳳旗,且贏得第一還可以到別的地方參加比賽(大多是香港 日本)。
至於香港有3個閃避球的大型組織。分別為香港閃避球總會﹑中國香港閃避球總會及中國香港學界閃避球聯會。最早成立的為"香港閃避球總會",於2008年成立並開始推廣閃避球運動。而坊間也開始出現不同的閃避球組織,如大專界有教大、浸大﹑中大及科大閃避球隊。而社區閃避球組織有鬥苗體育﹑凌峯體藝﹑乘翔體育﹑赤誠體育等。
參考資料
[編輯]- ^ 《十二人制躲避球規則簡介》,林俊傑. [2008-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8).
- ^ 王建昌理事長,《閃避球的由來》,中華民國閃避球協會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8-02-26.
- ^ 吳啟綜《躲避球打不打 親師生不同調》,國語日報,2008年5月22日. [2008年9月1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