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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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的一項罪名,其刑罰最高可達死刑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編輯]

被告人孟某甲自2016年開始經營「骨筋經」中醫推拿療養項目,其妻張某某幫助配製藥品,其子孟某乙負責銷售、培訓,2018年、2020年唐某某、盧某某先後加盟該項目。孟某甲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國藥准字號藥品裝入私自購買的包裝袋、包裝瓶中,貼上含有服用方法、使用禁忌等內容的標籤,製成品名為「百寶丸」「婦科膠囊」「前列腺內調1號、2號」「腎3號」「仙丹」的藥品,通過坐診的方式對外銷售。截至案發,孟某甲、張某某、孟某乙銷售金額達11萬餘元,唐某某銷售金額為8000餘元,盧某某銷售金額為3000餘元。

經菏澤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產品「百寶丸」系用藿香正氣軟膠囊冒充、「腎3號」系用金匱腎氣丸冒充、「前列腺內調1、2號」系六味地黃丸冒充、「婦科膠囊」系婦炎靈膠囊冒充、「仙丹」系雲南白藥保險子冒充,均屬於假藥 2021年11月12日,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孟某甲、張某某、孟某乙生產、銷售假藥罪,唐某某、盧某某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2022年1月14日,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孟某甲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張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孟某乙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唐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盧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