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時濟
外觀
李時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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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 |
籍貫 | 山東青州府壽光縣 |
出生 | 正德七年壬申九月二十四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張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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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時濟(1512年—?),字伯舟,山東青州府壽光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山東鄉試第十五名舉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式辛丑科會試第四十三名,登第三甲第十名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二十五年升工部虞衡司主事[3]
家族
[編輯]曾祖李隨;祖父李海,稅課局副史;父李鏞,縣丞。母馬氏;繼母劉氏。具慶下[4]。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三》:嘉靖二十五年七月癸丑,政高簡先為文選郎中,嘗擬升行人李時濟為工部虞衡司主事,而未有員缺,蓋誤也,已,得旨如擬,簡乃取其疏刮改為營繕司,然後送科發鈔,今原疏在內府可驗,其欺君如此;前奉詔舉廢,尚書唐龍令簡會議於大學士夏言、嚴嵩所,簡乃於所私者圈注,欺龍以為此輔臣意,幸而 聖明不用,簡之奸計始沮,其欺大臣如此;白晝閉戶,昏夜納賄,如任維賢被勘未久,而撫治鄖陽;副使程資未及到任而升為參政,專任都吏李灼,通賂以私擢署丞陳詩,其罔上行私如此;罪宜重治。尚書唐龍衰暮,不辨欺詐,難勝大任,亦宜罷,疏入, 上惡簡狥私違法,並時濟、灼、詩俱令錦衣衛執送鎮撫司拷訊,已而吏科都給事中楊上林、徐良傅等復論簡罪之大有三:一狥私殖貨,變亂選法;一恣行胸臆,不恤人言;一引用私人,布植黨與,鄉人傅卓、吳鎰俱以吏員得補王府輔導官;知縣鄒守業已在逃,得升主事;州同知熊過方坐事當罷,尋擬量調;傅㫤初授河間鹽課大使,尋改兩淮;衛蘭既除鄭府典膳,旋改伊府;吏部有張斗寅、李棟,湖廣已二人矣,乃何遷以講學故,復極力引之於銓曹;知縣茅坤歷俸未二年也,以門生故,三月兩遷禮部主事;憎吏部員外劉汀之剛方,陰為擠排,外補副臬;忌禮科給事中李念之峭直,乘其給假,出為郡;其他專擅如是者多。 上以其章下鎮撫司並問,詔吏部紏正斃端,已鎮撫司上其獄。得旨:高簡輕信奸吏,刮改御批章奏,又任意專擅,改選官員,肆行欺蔽,不畏國法,錦衣衛逮至午門前重杖六十充軍;楊上林、徐良傳不先紏正,俱革職為民,永不敘用。李灼等俱發充邊衛軍,陳詩調外任,李時濟還職,唐龍等令從實置對。龍先以九德疏參,上疏固陳老病求去,未報,會給事中臧珊言龍誠賢大臣,第衰病不任事,宜令致仕,上疑其右龍,責以奸佞,奪俸一年,隨下龍疏,數其稱老忘國,黜為民。比吏部引罪疏入, 上曰:屬官違法作奸,爾等漫不覺舉,狥私隱護,法當逮治。唐龍已有旨,徐階、韓邦奇各降俸二級。久之,吏部奉詔詳核簡亂法行私,及一應積弊所當釐正者。得旨:吏部首百司舉措,當協公論,凡簡所為,宜亟行更正。鄒守、熊過及傅卓、吳鑒等俱削籍為民,何遷、茅坤既系私黨,亦調外任。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