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
外觀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4年10月4日) |
施工許可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取得的可以進行建築工程施工的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1]此規定確立了中國大陸地區工程建設的施工許可制度。這些建築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同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2]
參考資料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修正)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3-07.,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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