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
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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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權利 |
特殊權利 |
其他主題 |
實用新型是一種保護發明的知識產權權利。這種權利在一部分國家通過立法存在,例如阿根廷、奧地利、巴西、智利、中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意大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摩洛哥、菲律賓、波蘭、葡萄牙、俄羅斯、韓國、西班牙、台灣、烏茲別克斯坦等等。[1] 實用新型和專利非常相像,但是通常具有比較短的期限(一般為6年或10年),並且沒有嚴格的可專利性要求。
德國和奧地利的實用新型被稱為「實用工具」(Gebrauchsmuster)。這影響了某些其它的國家,例如日本。在印度尼西亞、芬蘭和澳大利亞,實用新型被稱為「小型專利」(Petty Patent)。
定義
[編輯]實用新型是一種法律給予的壟斷,以在某個有限的時期內作為發明人提供足夠的教導,以允許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實現該發明的交換。由實用新型法律給予的權利與專利法律給予的權利非常相似,但是會更適合那些被認為是「增量的發明」 [2]. 例如「小規模專利」、「創新專利」、「次要專利」和「小專利」等等也可以被認為符合「實用新型」的定義。[3] 在馬來西亞,則是叫做「實用創新」。[4]
授權條件
[編輯]大部分具有實用新型的國家,都要求發明具有新穎性。然而,許多專利局或實用新型局並不會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在檢查完實用新型申請符合格式規定之後就授予實用新型權利(如台灣)。某些國家不允許某些特定的主題作為實用新型保護的對象,例如植物和動物通常都不能被實用新型保護。
在中國,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的形狀或結構,或者它們的結合,而不保護任何方法。[5]現有技術包括任何在申請的優先權日之前,通過世界範圍內的書面描述或在中國境內使用而為公眾所知的知識。此外,實用新型採取註冊制度,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其授權速度通常要比發明專利快許多。
在德國,如果實用新型不是現有技術的一部分,那它就被認為是新的。現有技術包括任何在申請的優先權日之前,通過書面描述或在德國境內使用而為公眾所知的知識。在優先權日前六個月內進行的公開或使用,如果是申請人或者他的繼承人作出的,不會被認為是現有技術。[6]
在西班牙,作為獲得實用新型 (西班牙語:modelo de utilidad) 的新穎性要求是相對的,也就是說只有在西班牙境內對發明進行的書面公開會導致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這與西班牙專利的絕對新穎性要求形成鮮明的對比。什麼才是「在西班牙境內對發明的公開」成為西班牙最高法院最近兩個判決的主題。[7].
申請
[編輯]實用新型申請可以在具有實用新型制度的國家的工業產權局準備及提交。或者,也可以在屬於PCT成員國的國家提交國際申請。大部分屬於這個協議並具有實用新型制度的國家,允許將實用新型申請作為專利國際申請的國家階段進行。
下面的列表是具有實用新型或其他類似名稱的保護的國家,數據截止至2008年11月。[8]
國家以及地區 | 保護類型 | 最長期限 | 可以通過PCT途徑[9] | 由專利申請轉換 |
阿爾巴尼亞[10] [11]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安哥拉[12] | 實用新型 | 沒有固定期限 | 否 | 否 |
阿根廷[13]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是 |
ARIPO[14]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是 |
亞美尼亞[15]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未知 |
阿魯巴[16] | 小專利 | 6年 | 是,通過 荷蘭 | 是 |
澳洲[17] | 創新專利 | 8年 | 不行,除非依靠分案申請 | 是 |
奧地利[17]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通過分案申請 |
阿塞拜疆[18]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是 |
白俄羅斯[19]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未知 |
比利時[20] | 短專利 | 6年 | 否 | 否 |
伯利茲[21] | 實用新型 | 7年 | 是 | 是 |
玻利維亞[13]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未知 |
博茨瓦納[22] | 實用新型 | 7年 | 是 | 未知 |
巴西[23]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可能 |
保加利亞[23]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可能 |
智利[16]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未知 |
中國[24] | 實用新型專利 | 10年 | 是 | 是 |
哥倫比亞[25]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可能,通過分案申請 |
哥斯達黎加[26] | 實用新型 | 12年 | 是 | 是 |
捷克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通過分案申請 |
丹麥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通過分案申請 |
厄瓜多爾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通過分案申請 |
愛沙尼亞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是 |
埃塞俄比亞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芬蘭 | 小型專利 | 10年 | 是 | 是 |
法國[27] | 實用新型 | 6年 | 否 | 是 |
格魯吉亞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是 |
德國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加納 | 實用新型 | 7年 | 是 | 是 |
希臘 | 實用新型 | 7年 | 否 | 是 |
危地馬拉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是 |
洪都拉斯 | 實用新型 | 15年 | 是 | 未知 |
匈牙利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印度尼西亞 | 小專利/簡單專利 | 5年 | 是 | 是 |
愛爾蘭 | 短期專利 | 10年 | 否 | 是 |
意大利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是 |
日本 | 實用新型 | 10 - 15年 | 是 | 是 |
哈薩克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是 |
肯雅 | 實用新型 | 12年 | 是 | 可能 |
南韓 | 實用專利 | 15年 | 是 | 是 |
科威特 | 實用新型 | 7年 | 否 | 未知 |
吉爾吉斯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未知 |
老撾 | 小型專利 | 7年 | 否 | 未知 |
萊索托 | 實用新型 | 7年 | 是 | 是 |
澳門 | 實用新型 | 未知 | 否 | 未知 |
馬來西亞 | 實用創新 | 15年 | 否 | 否 |
墨西哥 | 實用新型專利 | 5年 | 是 | 是,墨西哥知識產權法第49條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未知 | |
摩爾多瓦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可能 |
莫桑比克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可能 |
荷蘭 | 短期專利 | 6年 | 否 | 未知 |
尼加拉瓜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可能 |
OAPI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可能不行 |
巴拿馬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未知 |
秘魯 | 實用新型專利 | 5年 | 否 | 是 |
菲律賓[28] | 實用新型 | 7年 | 是 | 是 |
波蘭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葡萄牙 | 實用新型 | 沒有固定期限 | 是 | 未知 |
俄羅斯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是 |
塞拉利昂 | 實用新型 | 未知 | 是 | 可能 |
斯洛伐克[29]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斯洛文尼亞 | 短期專利 | 10年 | 是 | 可能 |
南非 | 功能性設計 | 10年 | 否 | 否 |
西班牙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中華民國(臺灣) | 實用新型 | 10-12年 | 否 | 是 |
塔吉克 | 實用新型 | 9年 | 是 | 可能 |
丹吉爾國際共管區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未知 |
湯加 | 實用新型 | 7年 | 否 | 否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實用證書 | 10年 | 是 | 未知 |
土耳其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是 |
烏干達 | 實用證書 | 7年 | 否 | 是 |
烏克蘭 | 實用新型 | 8 years | 是 | 是 |
阿聯酋 | 實用新型 | 10年 | 是 | 未知 |
烏拉圭 | 實用新型專利 | 10年 | 否 | 是 |
烏茲別克 | 實用新型 | 8年 | 是 | 可能 |
委內瑞拉 | 實用新型 | 10年 | 否 | 是 |
越南 | 實用新型 | 6年 | 是 | 是 |
參考文獻
[編輯]- ^ (英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 在哪兒可以獲得實用新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U·蘇塞撒能,「增量專利在歐洲:在法律上和經濟上對第二級專利保護的評價」,《商業法律期刊》,2001年,319 ff
- ^ 凱爾塞·馬丁·莫特,「小專利的概念」,《國際商業經理》,2007年2月5日第5卷第3期23-24頁
- ^ (英文)/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2&Itemid=7 馬來西亞知識產權組織 (MyIPO) - 專利手冊和詳細說明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008-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23).
- ^ 德國實用新型法 § 3 第一段
- ^ RJ 1996/7239 "Scott c. Sarrió y Sarrió Tisú" 及 RJ 2004/2740 "PEMSA c. Interf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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