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雲琛
外觀
生平
[編輯]1931年9月至1933年6月,擔任定海縣縣長[1][2]。1933年6月至1936年3月,代理玉環縣縣長職位[3]。1934年,盧雲琛率機關公務員數十人開基勞動,徵發各鄉壯丁300餘人義務築路,並令保安隊官兵參加勞動[4]。1935年8月,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到浙江省政府送請審議浙江玉環縣縣長盧雲琛,以及前任縣長張玉麟失職案。並認為縣府書記官應承宗吸食鴉片、盧雲琛對其屬員吸煙失於察覺,議決盧雲琛書面申誡[5][6]。
參考
[編輯]- ^ 定海縣誌編纂委員會編. 定海县志.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07: 569. ISBN 7-213-01096-4.
- ^ 政協浙江省定海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定海文史资料 第1辑. 政協浙江省定海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 69.
- ^ 玉環縣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玉环县文史资料选辑. 玉環縣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1989.09: 128.
- ^ 浙江省玉環縣編史修志委員會編纂. 玉环县志. 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1994.03: 258. ISBN 7-5432-0111-9.
- ^ 彭勃主編. 中华监察执纪执法大典 第2卷. 北京: 中國方正出版社. : 928.
- ^ 吳祥麟、馬宗豫、吳景鴻等. 附錄: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决書:二十四年度鑑字第二七一號(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盧雲琛書面申誡……. 《國民政府公報(南京1927)》. 1935, (第1846期):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