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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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有組織犯罪;國際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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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2000年11月15日 |
簽署日 | 2000年12月12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市 |
生效日 | 2003年12月25日 |
生效條件 | 40個締約國批准 |
簽署者 | 117 |
締約方 | 180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 |
《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簡稱《人口販運議定書》或《聯合國TIP議定書》)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一項議定書。它是三個禁止販運人口議定書之一,另兩個分別是《禁止通過陸路、海路和空路偷運移民議定書》和《禁止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議定書》。
該議定書於2000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3年12月25日生效。截至2022年11月,共有180個締約方批准該議定書。[1]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負責執行該議定書,為各國提供起草法律、制定全面的國家反人口販運戰略以及提供資源以實施這些措施的實際幫助。2009年3月,UNODC發起了藍心運動,以打擊人口販運,提高公眾意識,鼓勵參與並激發行動。
該議定書承諾批准國採取措施,防止和打擊販運人口,保護和援助販運受害者,並促進各國合作,以實現這些目標。
議定書內容
[編輯]該議定書涵蓋以下內容:
- 確定人口販運犯罪;要被視為人口販運,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行為(如招募)、手段(如使用暴力或欺騙)和目的(如強迫勞動)
- 「人口販運」是指通過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受害者的脆弱性,或給予或接受款項或利益以獲取對另一人的控制權,以此招募、運輸、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目的在於剝削。剝削至少包括剝削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行為、奴役狀態或摘取器官……如上述手段之一已被使用,則人口販運受害者對其被剝削的同意應被視為無關緊要。
- 促進跨境販運兒童受害者的回歸和接收,並充分考慮其安全
- 禁止販賣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人員),用於兒童商業性剝削(CSEC)、剝削性勞動或摘取人體器官
- 暫停涉及販賣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任何其他擁有監護權者的監護權
- 確保人口販運的定義反映對兒童的特別保護需求,包括適當的法律保護
- 確保被販運者不會因其被販運而參與的活動或違法行為(如賣淫和移民違規)受到懲罰
- 確保被販運者不會被驅逐或遣返,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這種遣返會對受害者或其家人構成重大安全風險
- 考慮允許被販運者在過境國或目的國暫時或永久居留,以換取對涉嫌人口販運者的證詞,或基於人道主義和同情理由
- 規定對因加重情節被定罪的販運人員施加相應的刑事處罰,包括涉及販運兒童的罪行或涉及國家官員共謀的罪行
- 規定沒收用於販運或相關犯罪的工具和收益,並將其用於受害者的利益
該公約及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制定本國人口販運立法。
地區層面的反人口販運行動
[編輯]2005年5月16日,在華沙,《歐洲理事會打擊販運人口行動公約》開放供各國簽署。該公約設立了打擊人口販運行動專家組(GRETA),通過國家報告監督公約的實施。截至2016年1月,已有45個歐洲國家批准該公約,另有1個國家(土耳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2]
《歐洲委員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2007年10月25日,蘭薩羅特)提供了補充保護。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歐洲委員會設於斯特拉斯堡的機構)已作出涉及人口販運的判決,認定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義務:2005年7月26日的Siliadin訴法國案,以及2010年1月7日的Rantsev訴塞浦路斯和俄羅斯案。
歐洲委員會與聯合國保持密切合作。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人口贩运议定书签署方. 聯合國. [2013年3月16日].
- ^ 完整列表. 歐洲委員會條約辦公室. [2019-07-08]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