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共識民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共識民主共識決策法在民主制立法過程中的應用。它的特點是決策時涉及並考慮到儘可能廣泛的意見,進而消除了少數派意見可能會被多數投票者忽略的缺陷[1]。後者的結構被分類為多數民主

共識民主還具有公民更多地參與確定政治議程和決策過程的特徵。一些人[2]指出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發展是此類系統的潛在促進者,例如在布宜諾斯艾利斯使用了DemocracyOS[3]

舉例

[編輯]

共識民主在丹麥瑞典芬蘭德國瑞士黎巴嫩伊拉克比利時等國家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共識民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徵。民主是共識民主的前提。政治學中使用「聯合國家」(consociational state)這一術語描述基於共識民主制度的國家。一國是共識型民主還是多數決型民主,很多時候是程度問題。黎巴嫩許多政黨呼籲實行共識民主。

加拿大

[編輯]

在加拿大,西北地區努納武特地區的政府採用共識模式運作,這與加拿大其他地方的對立政黨結構不同。

參考文獻

[編輯]
  1. ^ Glossary defini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from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 Abdulkareem, Muinat. ICTs for democracy.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18 April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 
  3. ^ Archived copy. [2015-08-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12).